信托连续性原则是什么?信托连续性原则
日期:2022-03-04 22:53:37 来源:互联网
为了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连续性”原则。信托具有和法人类似的长期财产管理功能,信托成立之后,信托不会因信托受托人的缺位而终止。英美法上有“信托不因受托人缺失而失败(Equity will not allowa trust to fail for want of a trustee)”的法谚,信托连续性原则《信托法》第52条也有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敌、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之规定。而且,受托人即使辞任,“在新受托人选出之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第38条第2款)”;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第39条第2款)。很显然,特定受托人的职责终止,信托并不会因此而终止。信托的连续性还体现在遗嘱信托也不因受托人欠缺而影响其成立(第13条第2款)、公益信托要适用“近似原则”(第72条)等方面的规定上。
第52条同时规定了委托人的缺失也不会导致信托终止。信托虽然主要是因契约而设立,但是信托毕竟不同于契约,信托连续性原则信托当事人的缺位并不必然导致信托关系的终止;而且,信托设立之后即脱离委托人而独立存在,由受益人强制执行。
信托制度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其灵活性。虽然信托可以作为长期的财产管理制度,委托人的意愿被“冷冻”在信托的结构之中,但信托连续性原则这并不妨碍当事人在事前或事后终止或变更信托,也不妨碍信托因法律规定条件的出现而被变更或者终止。和法人制度相比,信托反而具有在短期内完成当事人目的的制度优势(信托的灵活性之一就在于其存续时间可长可短)。所以,《信托法》第52条但书规定:“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连续性原则是什么?信托连续性原则更新时间:2022-03-04 22: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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