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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777什么时候复牌?-新潮能源停牌最新消息
 ≈≈新潮能源600777≈≈(更新:22.02.12)
[2022-02-12]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诉讼进展事项进行进一步核实并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就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落实,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
    1.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相关协议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公司披露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是否发生变化,如确存在该份协议,请说明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公司回复:
    一、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是否发生变化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发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21-011),披露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农商行”)因信托违约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的诉讼事项,并披露了公司就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用印记录以及审议程序等事项的核查情况。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发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新潮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披露了有关是否签订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的具体核查方法。
  正如上述公告披露的核查情况,公司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协议相关担保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相关担保事项未进行信息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核实结果未发生变化。
    二、如确存在该份协议,请说明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一)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
  如前所述,经核实,公司未发现上述《差额补足协议》的存档和用印记录,上述协议亦未遵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广州农商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差额补足协议》显示,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 年 6 月 27 日”,协议缔约方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甲方)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处显示手签“黄万珍”,协议加盖显示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故该事项系前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通过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制公司以及黄万珍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发生。
  根据广州农商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差额补足协议》显示,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差额补足约定
  (一)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
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二)差额补足价款的确定
  1、信托收益分配日未足额收到信托收益时的差额补足:
  差额补足价款=本金×9.5%*本投资实际存续天数/360-乙方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贷款发放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核算日(含付息日)的天数。
  2、信托本金分配日未足额收到信托本金时的差额补足:差额补足价款=当日应还本金-乙方已收到的投资本金;
  3、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未足额收到信托本金及收益时的差额补足:
  差额补足价款=(信托本金-乙方已收到本金)+(本金×9.5%*本投资实际存续天数/360-乙方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贷款发放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核算日(含付息日)的天数。
  4、差额补足价款的支付
  差额补足价款的支付。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核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差额补足价款。
  二、各方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未经甲方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的事项,不成为甲方减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保证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甲方承诺并同意,无论《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合法性、有效性存在任何瑕疵,甲方及乙方是否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义务和责任,融资人、担保人(如有)信用状况是否发生恶化或是否具有履
约能力,是否涉及或可能涉及经济纠纷以及是否由于受托人或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计划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失等,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义务和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其他协议规定的条件、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作为抗辩理由。”
    (二)该协议的主要责任人
  广州农商行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差额补足协议》法定代表人签章处显示手签“黄万珍”。诉讼中,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认为“所涉《差额补足协议》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黄万珍)签名均为真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差额补足协议》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万珍未经公司审议授权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差额补足协议》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黄万珍。
  此外,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黄万珍当时兼任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副总经理。金志昌顺与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系为一致行为人,且均为公司前任实际控制人刘志臣控制的企业。而在本案中,金志昌顺及其股东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作为债务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一并被一审判令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朱晓红等多家公司和多名自然人亦被一审判令承担相应责任或判令其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处置。
  如公告披露的核查情况所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案发生之前,对涉案《差额补足协议》不知情,更没有参与。
    2.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疑。根据一审判决,经司法鉴定,《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为真实印章。请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自身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核实是否
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同时,说明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内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回复:
    一、公司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没有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查询公司用印记录,公司用印记录中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向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书面征询,均不知悉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自查,根据公司档案、用印记录、三会存档、现任董监高及员工书面征询结论,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二、公司已采取内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自公司前期各相关事项发生以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内控体系的建设、三会治理、信息披露以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防控风险、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具体包括:
  1、内控制度体系建设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全面核查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了相关制度,其中包括:
  (1)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基本管理制度。2018 年 9 年 25
日,经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2018 年 12 月 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公司新制定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原《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班子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建立了授权更为明确,权责更为清晰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议事规则等基本管理制度。
  (2)修订了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管理。2018 年 9 月 26 日公
司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证管理办法》,重新刻制了公司印章,规范了印章管理行为。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证管理办法》中对章证管理部门、章证保管人员、证章的使用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用印、用证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等流程后方可用印。严禁员工私自将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完成相应审批流程,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
  2、三会治理及信息披露
  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从会议的召集、召开到开会程序、会议资料存档的各个环节,确保三会的合法合规以及正常运转。
  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并聘请了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了内部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信息化系统建设
  公司通过信息化系统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为规范各类事项的审批流程,公司建设了 OA 办公系统;为强化财务管理,公司建设了财务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系统,规范了公司内部业务流程,明确了内部机构的权责划分,实现了过程留痕和资料存档。
    3.据披露,一审法院认定《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性担保,但《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请公司说明如履行相关赔偿责任,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
其判决新潮能源、ST 中捷、*ST 德奥分别在 1,585,666,666.67 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公司认为,即便按照一审的认定和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有过错的担保人(即新潮能源、ST 中捷、*S

[2022-02-09]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
如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披露《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3)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如果公司被认定为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公司关注到该案件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开展自查。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用印记录中无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或其他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案件所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及于2021年3月1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2.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二审上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多项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请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风险提示
  1. 上述事项涉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本金约为人民币 1,593,645,217.67 元,
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2%,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8.1 条规
定,如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披露《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9 日

[2022-02-08]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贷款违约事项起诉包括公
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我部就诉讼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29 号)。今日,公司披露上述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在 15.86 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 798 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有关规定,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1.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相关协议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公司披露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是否发生变化,如确存在该份协议,请说明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2.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疑。根据一审判决,经司法鉴定,《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为真实印章。请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自身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核实是否存
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同时,说明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内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据披露,一审法院认定《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性担保,但《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请公司说明如履行相关赔偿责任,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4.请公司说明后续将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8 日

[2022-02-08]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一审判决认定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公司”或“新潮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2020年11月23日
  案号:(2020)粤01民初2011号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或“广州农商银行”)
  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或“华翔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捷”)、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德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等10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
  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公司并于2021年4月6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披露了公司就本案涉及事项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收到《受案回执》的情况。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原告诉称:(1)根据《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广州农商银行与国通信托)的内容显示,信托规模25亿元人民币,预计期限为48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原告在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
  (2)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华翔投资与国通信托)的内容显示,国通信托向华翔投资提供贷款金额并约定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
  (3)根据《差额补足协议》(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的内容显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原告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应向原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承诺:“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未经甲方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事项,不成为甲方减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差额补足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以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为华翔投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红军等其他15名被告分别为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以不同协议条款承诺提供担保。
  (4)2020年4月14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发出《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提前终止通知函》,国通信托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提前终止本信托并进行清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结束登记。国通信托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受托人职责及义务截止到提前终止日即终止,国通信托不再承担本信托的任何管理职责。国通信托将信托财产相关资料移交给广州农商行,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人变更为广州农商行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分配完毕信托财产;国通信托向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债权转让事实,并要求各债务人直接向广州农商行作为履行债务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担保责任。2020年5月6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出具《清算报告》,国通信托解除对本信托的受托责任。
  (5)借款人华翔投资应于2018年6月28日归还本金5000万元、2019年6月28日归还本金1亿元而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股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3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被告华翔公司辩称:(1)华翔公司对于与国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贷款法律关系不持异议,并且已经收到人民币25亿元。关于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华翔公司认为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上限,即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经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6日,广州农商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不应超过约8.6亿元。关于国通信托的清算以及债权转让,根据广州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在送达华翔公司提前到期通知的过程中,显示华翔公司是拒收的状态,因此华翔公司对于国通信托公司清算和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具体内容在诉讼前并不清楚。(2)本案存在砍头息。(3)《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由10.83%调整为16.5%,附加的年化5.67%的利息依法应认定为罚息。(4)新潮公司及ST中捷均提起刑事程序,本案应驳回起诉。
  3. 被告新潮公司辩称:(1)信托合同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律关系。新潮公司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关,本案不应将广州农商银行与新潮公司之间针对信托合同的差额补足事项合并审理。(2)《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真实性存疑,尚不足以认定新潮公司具有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3)退一步讲,暂且不论合同印章的真实性问题。《差额补足协议》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信息披露程序,广州农商银行作为债权人也未予审查,不构成善意,因此《差额补足协议》无效,新潮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关于新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应当驳回广州农商银行对新潮公司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案提起诉讼。(5)《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仅适用于现金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情形,本案以维持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分配,不适用《差额补足协议》之约定,新潮公司不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6)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差额补足协议》条款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属于一般保证担保合同。因广州农商银行未在保证期间要求新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新潮公司《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7)退一万步而言,《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差额目前尚无法确定,新潮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8)《差额补足协议》签署落款时,新潮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刘珂并非新潮公司法定代表人,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合伙企业也与新潮公司无股权关系,新潮公司不具备为华翔公司提供差额补足的任何合理理由。
  (二)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诉讼请求共二十三项,涉及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3,668,607.64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
  2.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价值1,213,361,816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4574305.55元,合同期内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不超过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上限。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罚息;
  2.判决第二至四项为被告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第五项为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所持有的342,757,575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19日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第六至十八项为判决其他被告承担的责任(此处略)。
  5.判决第十九项为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200元,由原告广州
围内承责。其他诉讼费用由其他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讨论,公司认为:
  (1)本案涉及的《差额补足协议》认定问题以及上市公司暗保无效处理问题,在《民法典》出台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已生效的《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新法。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旧法,应予纠正。
  (2)本案存在“信托合同关系”与“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为信托合同合法有效且认可国通信托与原告之间关于信托贷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又否定了国通信托与广州农商银行之间的信托关系,认为贷款关系实际发生于原告和华翔公司之间,强行将原告基于信托关系对新潮能源提出的诉请在本案(金融借款案)中合并审理。自相矛盾且违反法定程序。
  (3)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确认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真实,认定黄万珍未经公司审议授权即擅自越权签署的事实,则黄万珍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移送和处理。但一审判决又认为“现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事实涉及刑事犯罪”,与事实相悖又自相矛盾。
  (4)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构成非典型性担

[2022-01-27]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5,000 万元。
  2.公司本次业绩预盈主要是由于本年度主营业务盈利水平提升以及上年度计提了大额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业绩预计盈利 85,300 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5,000 万元。
  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85,300 万元。
  3.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5,625.66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64,050.73 万元。
  (二)每股收益:-0.39 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2021 年度,石油及天然气价格同比大幅提升,天然气产量同比增加。受上述价格、产量及折算汇率变化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同比增长较大。
  (二)会计处理的影响。2020 年度,公司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了大额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截至本次业绩预告发布时,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及相关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取得关于年末剩余油气储量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与期末储量相关的油气资产折耗额、所得税费用为预估数。公司本次业绩预盈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2022-01-14]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983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2020年7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诉新潮能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10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
民初8986号,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5月6日发布《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原告金志昌盛起诉公司违反了股东大会法定程序和表决方式。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判令撤销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一审裁定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986号,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进展情况
  金志昌盛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9833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4 日

[2021-12-25]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5 月 29 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
潮能源”)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043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2021 年 9 月,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1]7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近日,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 308 号。
  黄万珍,男,1971 年 7 月出生,时任新潮能源董事长,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秀屿区月塘乡东潘村温厝 66 号。
  胡广军,男,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新潮能源总经理,住址:新疆克拉玛依
市克拉玛依区向阳南小区 12 幢楼房 27 号。
  杨毅,男,1980 年 8 月出生,时任新潮能源监事,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
区洪滨路 83 号附 7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新潮能源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胡广军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黄万珍、杨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6 年 6 月 1 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
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 5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 5 号),恒天龙鼎出资 5 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
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 年 6 月 13 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 5 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 9 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 年 10 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 5 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 5 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10 月 14 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
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 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 元,占新潮能源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 年 6 月 20 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
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 元及违约金 63,483,793.43 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12 月 1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2021 年 3 月 22 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以上事实,有《保证合同》《回购协议》《珺容战略资源 5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人员笔录、新潮能源印章使用审批单和恒天中岩提供的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黄万珍、胡广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新潮能源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是本案保证合同系内部人员擅用公章,且无新潮能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故涉案保证合同并未成立生效。据此,新潮能源并未对外提供担保,便没有就该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因此不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综上,新潮能源恳请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胡广军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胡广军认为其对新潮能源担保未披露事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即使因
其签字而有责任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不应与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承担同等责任。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重大担保事项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披露事项,该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在涉案保证合同的“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时任监事杨毅在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因此,本案中的保证合同一经盖章,上市公司便具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恒天中岩后续撤诉情况不影响担保事项发生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胡广军承认“用印审批单”上的签名系其本人签字。该“用印审批单”上注明了须盖章的保证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足以证明胡广军知悉该担保事项。但其却没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要求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会认定其与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黄万珍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

[2021-11-17]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于诉讼中
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新潮能源停止执行 2021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 0105 民初 67152 号,认为案涉股东大会存在并未以有效的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召集程序存在具有瑕疵的可能性,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给中金通合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金通合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 2021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

[2021-11-12]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参加山东辖区上市公司2021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 - 06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山东辖区上市公司 2021 年度投资者网上
            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山东证监局、山东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由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承办的“山东辖区上市公司2021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通过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网站(http://rs.p5w.net)参与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14:00至16:00。届时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宇先生及证券事务代表丁思茗女士将通过网络在线问答互动的形式,同投资者就其关注的问题与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2021-10-30] (600777)新潮能源: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739元
    每股净资产: 1.8181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963%
    营业总收入: 33.53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02亿元

[2021-10-23]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98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2020年7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诉新潮能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5月6日发布《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原告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违反了股东大会法定程序和表决方式。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判令撤销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986号,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一审裁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裁定尚未生效。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3 日

[2021-09-04]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5 月 29 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
潮能源”)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043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近日,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黄万珍先生、胡广军先生、杨毅先生: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6 年 6 月 1 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
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 5 号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珺容 5 号), 恒天龙鼎出资 5 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
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 年 6 月 13 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 5 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 9 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
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 年 10 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 5 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 5 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10 月 14 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
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 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所负义务,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
金额 613,337,534.25 元,占新潮能源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 年 6 月 20 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
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 元及违约金 63,483,793.43 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12 月 1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2021 年 3 月 22 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以上事实,有《保证合同》、《回购协议》、《珺容战略资源 5 号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人员笔录、新潮能源印章使用审批单和恒天中岩提供的视频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新潮能源的上述违法行为,黄万珍、胡广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黄万珍、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4 日

[2021-09-04]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EMS法院专递邮件方式送达的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状及证据目录,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案号:2021年朝预民字第13154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1年朝预民字第131547号
  原告: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或“原告”)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或“被告”)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持有被告 5.93%股份的大股东,在新潮能源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八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并对其中五项议案投反对票,三项议案投弃权票。新潮能源将宁波吉彤对八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错误计为同意票,使得该等议案达到通过比例。若按宁波吉彤真实投票情况计,则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未达到新潮能源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应为不成立之决议。
  (二)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判决被告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被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
  (1)将原告所持有的被告股份(合计402,962,962股)分别计为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和议案八的反对票数,对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的弃权票数,并更新八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2)明确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八项议案均未获得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被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以及为保全而支出的担保费(如有)等费用;
  4.判决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4 日

[2021-08-28]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685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对《工作函》回复如下: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 2021 年 7 月 8 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存在
虚假披露。报道称,公司未经东珺惠尊、国金阳光等股东申请,自行将其列入申请变更承诺的股东中。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该次董事会的提议主体、召集程序、审议程序等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7 日以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会议的提议主体、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为董事长刘珂先生,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此,本次会议的提议主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内。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鉴于本次会议涉及事项紧
急,刘珂先生提请豁免本次董事会提前 5 天通知的时限,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豁免。
  刘珂先生宣布了该次董事会讨论的议题和具体议决事项,与会董事就议题及所述具体事项的方案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就该议题及方案的内容以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了(一)《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刘珂、程锐敏、戴梓岍回避了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二)《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董事戴梓岍弃权理由:时间短暂,
本人无法研判议案相关信息。
  本次会议的提议主体、召集、召开程序及相关议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告披露的提议股东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东珺惠尊、东珺金皓、国金阳光、正红广毅、中盈华元、隆德开元向公司提出豁免承诺申请的具体时间、方式和内容,公司是否存在自行将相关股东列入申请人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系部分股东提出解除承诺申请后,公司与相关股东经沟通获得确认后形成:
  (1)虽然公司与相关股东进行了沟通及确认,但考虑到部分股东可能出现撤回申请等反复的情形,因此基于谨慎原则,公司已在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内容里注明:“如出现相关股东不申请解除承诺的,则视为该等股东自愿继续履行现有承诺事项;无论股东大会审议后是否通过本议案,该等股东均将继续履行承诺,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不申请解除承诺的,亦不影响对其回避表决的要求。”
  (2)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及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文件,要求解除(撤销)宁波国金阳光将所持新潮能源股
票所对应的提名权、表决权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将自行以新潮能源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
  (3)公司分别收到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的《要求解除承诺的申请函》。
  (4)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东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均为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时系上海东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股东)。公司曾以微信形式向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发出了是否申请解除前述承诺的问询通知,并获得了对方同意的回复。公司披露《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后,相关负责人又向公司转发了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出的《不申请解除承诺并要求撤回或更正相关公告的函》,并同时以微信通知的方式要求撤回上海东珺金皓变更承诺的申请。
  综上,公司不存在自行将相关股东列入申请人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 2021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审议
通过该项议案,上述 8 家承诺主体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2021-08-14]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无任何监事对本次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 本次监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8 月 7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 11:00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
  5.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思远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审核意见:
    1.参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无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2021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3.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
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4.2021 年半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无。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2021 年 8 月 14 日

[2021-08-14]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无任何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8 月 7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 10:00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珂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要求进行编制。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56)。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14 日

[2021-08-05]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商事传票及案件相关材料,案号(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时间:2021年8月9日
  案号:(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
  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相关股东发送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记载: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
昌盛”)等 9 名股东(以下简称“联名股东”)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自行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刘珂、范啸川、程锐敏、张晓峰、徐联春、杜晶等 6 名董事以及刘思远、陆旭等 2 名监事,并选举产生王进洲、潘辉、王兆国、黄刚、覃业贵、肖义南等 6 名董事以及吴玉龙、邵侃等 2 名监事。
    1、上述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3、上述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同样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21年7月8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5 日

[2021-07-24]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7 月 2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10 层
  (1007 -1012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6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72,802,24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9.009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珂先生因疫情防控及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过半董事推选董事范啸川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6 人授权),董事长刘珂因疫情防控及工作原
  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徐联春、韩笑、程锐敏、戴梓岍、杜晶、
  杨旌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以下有效表决票数已扣除回避表决票数)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213,146,947  46.2525  246,729,440  53.5399  956,600  0.207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关于相关主
  1    体变更承诺事    213,146,947  46.2525    246,729,440  53.5399      956,600  0.2076
        项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故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已扣除所涉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票数。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的议案资料,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申请自愿继续履行承诺。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未获通过,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 家承诺主体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娄允、庞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4 日

[2021-07-14]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 年 7 月 23 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777      新潮能源          2021/7/16
二、  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本次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承诺相关方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金志昌顺投资有限公司应同时作为关联股东对议案 1 回避表决。
三、  除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
  项不变。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如出现相关股东不申请解除承诺的,则视为该等股东自愿继续履行现有承诺事项;无论股东大会审议后是否通过本议案,该等股东均将继续履行承诺,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不申请解除承诺的,亦不影响对其回避表决的要求。”(具体详见公司 2021-046 号公告)。
  嗣后,应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惠尊”)、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金皓”)申请,东珺惠尊及东珺金皓自愿继续履行承诺,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监事,该申请不影响其回避表决。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 年 7 月 23 日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10 层(1007-1012 室)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
                    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7 月 23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07-10]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证监局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证监局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新潮能源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1】112 号,以下简称“意见函”),现将《意见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股东:
  你公司公告披露, 2021年7月8日,相关方发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内容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9名股东自行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刘珂、范啸川、程锐敏、张晓峰、徐联春、杜晶等6名董事以及刘思远、陆旭等2名监事,并选举产生王进洲、潘辉、王兆国、黄刚、覃业贵、肖义南等6名董事以及吴玉龙、邵侃等2名监事的议案。对此,我局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交易所自律规则,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2.你公司及有关股东应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公司各方应在法律法规与公司治理框架下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公司及股东依法合规行使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股东权等民事权利争议。
  4.上市公司以及有关股东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要求,落实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你公司和相关股东应严格落实本意见函要求,并公开披露本函内容。”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0 日

[2021-07-09]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开临时公司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692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宁夏顺亿、东营汇广、东营广泽、金志昌盛、杭州鸿裕、宁波善见、宁波驰瑞、绵阳泰合、上海关山):
  今日,我部收到相关股东联络人发来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主要内容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9名股东于2021年7月8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刘珂、范啸川、程锐敏、张晓峰、徐联春、杜晶等6名董事以及刘思远、陆旭等2名监事,并选举产生王进洲、潘辉、王兆国、黄刚、覃业贵、肖义南等6名董事以及吴玉龙、邵侃等2名监事。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1、请上市公司尽快向相关股东核实,上述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情况。如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依法依规对外公告。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依法合规协助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股东应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不得通过不当手段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
  请公司和相关股东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请公司立即对外披露本工作函全文。”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

[2021-07-08]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公司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投了同意票。
  ★ 本次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7 月 7 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7 日 18:00 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
  5.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思远先生主持,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与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十一位股东以及浙
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签署了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北
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德开元”)、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盈华元”)、宁波启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祺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红广毅”)、宁波骏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幸朝等 11 名浙江犇宝原股东一致同意,此次交易完成后,其在持股期间将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全体合伙人以及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7)及 2016 年 5 月 26 日披
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金阳光”)、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惠尊”)、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经鲍”)、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金皓”)等 13 名鼎亮汇通原合伙人一致同意,交易完成后,其在持有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发行股份期间将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时,国金阳光、
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作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承诺》,承诺其成为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股东后,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上述主体是在浙江犇宝、鼎亮汇通与新潮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过程中,基于维持(不影响或不谋取)刘志臣作为新潮能源时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目的,所做
的特殊安排。新潮能源自 2018 年 6 月(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起,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刘志臣已不再是新潮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且新潮能源现无实际控制人,上述承诺的履行已无实际必要。鉴于客观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经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东珺惠尊、东珺金皓、国金阳光、正红广毅、中盈华元、隆德开元股东申请,前述 8 家承诺主体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如出现相关股东不申请解除承诺的,则视为该等股东自愿继续履行现有承诺事项;无论股东大会审议后是否通过本议案,该等股东均将继续履行承诺,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不申请解除承诺的,亦不影响对其回避表决的要求。
  监事会同意相关主体变更承诺的要求,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上述主体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方案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声明
  据悉,近期有部分股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主体资格、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在未履行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延期通知)义务的情形下,擅自以公司名义违法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对相关非法会议及其决议效力不予认可。公司合法董事会为刘珂先生、范啸川先生、程锐敏先生、徐联春先生、韩笑女士、杨旌女士、张晓峰先生、杜晶女士等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合法监事会成员为刘思远先生、陆旭先生、訾晓萌女士。公司持有的合法营业执照编号为:9137000016309497XM;合法企业公章编号为:3706123008489;
合法法定代表人章为“刘珂”,编号为 3706123008057。任何代表公司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合同、公告等等文件,均需按依法由前述人员签字或使用前述公司证照、印章方为合法有效。除此之外,一概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一概不予认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

[2021-07-08]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公司 9 名董事中,有 3 名董事对第一项议案回避了表决,6 名董事投同
意票;有 8 名董事对第二项议案投了同意票。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发出。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7 月 7 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7 日 17:00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珂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与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十一位股东以及浙江犇宝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签署了《烟台新
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30 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5-03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德开元”)、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盈华元”)、宁波启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祺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红广毅”)、宁波骏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幸朝等 11 名浙江犇宝原股东一致同意,此次交易完成后,其在持股期间将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全体合伙人以及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7)及 2016 年 5 月 26 日披露
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金阳光”)、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惠尊”)、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经鲍”)、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金皓”)等 13 名鼎亮汇通原合伙人一致同意,交易完成后,其在持有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发行股份期间将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时,国金阳关、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作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其成为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股东后,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上述主体是在浙江犇宝、鼎亮汇通与新潮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过程中,基于维持(不影响或不谋取)刘志臣作为新潮能源时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目的,所做
的特殊安排。新潮能源自 2018 年 6 月(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起,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刘志臣已不再是新潮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且新潮能源现无实际控制人,上述承诺的履行已无实际必要。鉴于客观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经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东珺惠尊、东珺金皓、国金阳光、正红广毅、中盈华元、隆德开元股东申请,前述 8 家承诺主体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如出现相关股东不申请解除承诺的,则视为该等股东自愿继续履行现有承诺事项;无论股东大会审议后是否通过本议案,该等股东均将继续履行承诺,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不申请解除承诺的,亦不影响对其回避表决的要求。
  董事会同意相关主体变更承诺的要求,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上述主体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方案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刘珂、程锐敏、戴梓岍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10 层(1007-1012 室)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8)。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
  董事戴梓岍弃权理由:时间短暂,本人无法研判议案相关信息。
    三、其他声明
  据悉,近期有部分股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主体资格、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在未履行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延期通知)义务的情形下,擅自以公司名义违法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对相关非法会议及其决议效力不予认可。公司合法董事会为刘珂先生、范啸川先生、程锐敏先生、徐联春先生、韩笑女士、杨旌女士、张晓峰先生、杜晶女士等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合法监事会成员为刘思远先生、陆旭先生、訾晓萌女士。公司持有的合法营业执照编号为:9137000016309497XM;合法企业公章编号为:3706123008489;合法法定代表人章为“刘珂”,编号为 3706123008057。任何代表公司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合同、公告等等文件,均需按依法由前述人员签字或使用前述公司证照、印章方为合法有效。除此之外,一概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一概不予认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

[2021-07-08]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7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7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10 层(1007-1012 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
                      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详见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启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祺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骏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幸朝、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
      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777      新潮能源          2021/7/16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票账户卡或持股证明。
    (三)登记时间和地点:2021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
00—5:00)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
    (四)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下
午 5:00)。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10 层
    邮政编码:100022
    传真:010-87934850
    联系电话:010-87934800
    联系人:张宇、丁思茗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7 月 23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06-30]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深圳市金志昌
      盛投资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
    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
    113,788,8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份。
             被动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深圳
    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金志昌盛持有的 1400 万股公司股票已解除冻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申报违约处置,且拟处置解冻的 1400 万股新潮能源股票。公司近日
    通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得知,金志昌盛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4,000,000 股。本次减持计划
    已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非公开发行取得: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
资有限公司        5%以下股东    113,788,838    1.67%    103,042,198 股
                                                        其他方式取得:
                                                        10,746,640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关系形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成原因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
                                    113,788,838      1.67%      同一控制人
        司
第一组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
                                    274,757,575      4.04%      同一控制人
        公司
                  合计            388,546,413      5.71%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减持价格区
                减持数量  减持比                减持方              减持总金  减持完成  当前持股  当前持股比
  股东名称                          减持期间                间
                (股)    例                    式                额(元)    情况    数量(股)    例
                                                            (元/股)
深圳市金志昌盛                      2021/6/16~  集中竞
                14,000,000  0.21%                          1.61-1.70  23,174,877  已完成    99,788,838    1.47%
投资有限公司                          2021/6/17    价交易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6/30

[2021-06-30]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22,752.8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20,000.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执8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6月,公司就与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投资”或“被执行人”)信托受益权纠纷事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3日、2019年9月18日、2020年3月10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二、本次诉讼案件执行情况
  因智元投资未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法院执行调查系统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智元投资持有的股权外,未发现
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上述被执行人持股公司中部分已注销,部分在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无法找到,对于上述股权无法进行评估处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智元投资及其法定代表人赵金良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20,000.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未来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前述最终影响金额均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执87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1-06-19]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2018-100号公告、2019-016号公告、2019-044号公告、2019-064号公告、2020-031号公告、2020-048号公告、2020-049号公告及2020-064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到《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坤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 689 号,公司尚未收到裁定书。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吕坤、原审第三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 22 民终 459 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公司部分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亦不会影响公
司的正常运行。公司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继续依法采取维权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力争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6 月 19 日

[2021-06-19]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上市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上市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披露了公司因与傅斌的名誉权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民终3284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傅斌
  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案件事实
  2020 年 4 月 18 日,傅斌以公司部分股东授权的代表及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
身份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媒体发布会,散布不符合事实及误导性言
辞,诽谤、诋毁公司,已经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
  故公司诉请傅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上连续 30 日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因傅斌等人以新潮公司部分股东授权代表和提名董事候选人身份,与新潮公司就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其通过召开媒体发布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其言辞确有过激之处,但尚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停止其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公司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 01 民终 3284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9 日

[2021-06-18]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股东延期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股东延期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于 2021年 6 月 17 日收到落款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及相关会议资料,告知公司:自行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时间将延期至 2021 年 7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不变。
  前述主体曾在《中国日报》ADVERTISMENT 版面(广告版)刊登《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的收费广告。公司认为其不符合法定信息披露方式要求,并非法定有效的股东大会通知与公告。
  公司认为,前述主体《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及相关会议资料同样违法无效。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8 日

[2021-06-11] (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57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相关要求,公司对工作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回复披露如下:
    问题:
    1.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末油气资产账面价值为 198.27 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
达 87.23%,系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公司以前年度未对油气资产计提减值,报告期内计提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31.19 亿元,其中,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减值 18.47 亿元,对未探明矿区权益计提减值 2.17 亿元,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减值 10.55 亿元。请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公司油气储量变动情况、油气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相关参数选取,区分探明矿区权益、未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等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对油气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的合理性和恰当性;(2)明确以前年度是否存在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油气资产的减值测试
  1.减值测试的基本方法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和参照行业惯例,公司于每年会计年度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 RYDERSCOTTCOMPANY, L.P.(简称 RyderScott)对剩余油气经济可采储
量进行评估。对已探明矿区权益以及井及相关设施(合称为已探明油气资产)以已探明经济可采储量(P1)的折现值为参考进行减值测试;对未探明矿区权益以概算储量(P2)及可能储量(P3)的折现值为参考进行减值测试。
  如第三方储量报告计算的油气储量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接近或低于公司油气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司则认定油气资产在测试的时间点上存在减值迹象。从第三方储量报告的结果看,2019 年底,公司油气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但至 2020 年底,公司油气资产减值迹象较为明显。
  2.减值金额的计算原则
  为使得油气资产的账面价值更加真实地反映其公允价值,公司计算油气资产减值金额时,除参考第三方储量报告的测算结果外,还综合参考近期可类比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及与公司油气资产价值密切相关的其他影响因素等。
    二、2019-2020 年末油气储量评估的情况
 经济        探明储量 P1        概算储量 P2        可能储量 P3            储量合计
 指标/
 评估    2019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20 年
 结果
 未来平
 均油价
 假设            52.83        55.00      52.97      55.00        52.97        55.00          52.90          55.00
 (美元/
 桶)
 未来平
 均气价
 假设            -0.63          0.00        -0.63        0.00        -0.63        0.00          -0.63          0.00
 (美元
 /Mcf)
 油气储
 量(万      27,449.80      18,297.10    20,416.70    18,891.50    39,828.10    20,990.00      87,694.60      58,178.60
 桶当
 量)
 储量折
 现值
            348,984.70    264,056.20  103,565.70  111,846.50  196,008.00    60,207.90    648,558.40    436,110.60
 (万美
 元)
 储量折
 现值
 (人民    2,277,090.27  1,722,940.30  675,755.84  729,787.23  1,278,932.60  392,850.53    4,231,778.70    2,845,578.05
 币万
 元)
  注 1:当预计单井未来净现金流入大于零时,该单井的未来产量才能被列为上述经济储量。预计单井未来产
量由 Ryder Scott 根据公司在产井的生产表现及同区域内其他同行公司相同产层在产井的生产表现确定计算。
  注 2:单井未来现金净流入=按预计价格计算的未来产量产生的收入-预计未来增加的开发成本-预计油田作
业成本及管理成本-开采税及资产从价税等。
  注 3:未来平均油价假设参考了 2015-2019 年 WTI 平均价格以及年度报告日前后 NYMEXWTI 未来各期期
货价格。
  注 4:预计未来开发成本及油田作业、管理成本由 Ryder Scott 根据公司历史数据并参考同行业的成本水平
确定计算。
  评估储量下降的原因如下:
  1.2020 全年公司油气生产采出导致 P1 储量减少;
  2.因油价大幅下跌,公司调整了 2020 年度开发及生产计划,暂停了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开发计划中部分井位的开发。Ryder Scott 根据储量评估的相关准则,将
这部分井位的未来产量从 P1 储量调整至 P2 储量,导致 2020 年末 P1 储量下降。
  3.Ryder Scott 根据不同区块相同产层在产油井(P1 储量中 PDP 类别,即证实
储量中证实已开发在生产储量)的表现对公司部分井位未来产量的预测进行了更为谨慎的调整。同时,对 P2 储量和 P3 储量的表示方法也做了一些修正。该因素加上评估价格的变化导致 2020 年末经济储量整体有所下降。
  4.2020 年,公司根据经济核算的结果,决定不再对部分开发价值极低区块的土地租约进行持续投入,导致 2020 年末相应经济储量整体有所下降。
    三、油气资产减值准备计算
  2020 年度,公司共计计提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45,241.73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11,900.99 万元。其中,将拟放弃的将于 2021 年一季度到期租约的历史成本 3,145.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1,685.42 万元)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计入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准备;按 P1 储量折现值与已探明矿区资产账面值的差额 42,096.22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90,215.57 万元)计入已探明矿区资产的减值准备。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分类      储量折现值    减值前账面  汇率变动  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后账面
                                    净值        影响                        净值
 未探明矿区权益    1,122,637.76    293,894.29    1,161.32      21,685.42    273,370.19
 已探明矿区权益                  541,303.63    9,891.50      184,704.77    366,490.36
  井及相关设施    1,722,940.30  1,456,310.30    5,650.43      105,510.80  1,356,449.93
 已探明矿区权益
    合并抵销                      -13,564.68                                -13,564.68
      合计        2,845,578.06  2,277,943.54  16,703.25      311,900.99  1,982,745.80
    四、计提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1.遵循了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公司 2020 年末计提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是以 Ryder Scott 储量评估报告提供的未来现金流预测作为主要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该报告所使用的行业参考数据与公司实际情况的差异,并综合分析了公司油气资产的其他附加价值(未在储量评估报告中体现)以及影响已探明油气资产价值的其他相关因素,还参考了近一段时间内美国同行业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以及可类比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等,油气资产的减值的计算是客观的。
  2.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Ryder Scott 对公司 2020 年末剩余经济可采储
量进行评估时,将未来产量假设参数等根据同行业的数据进行了更为保守的调整。同时,公司也将个别产层的未来产量假设进行了较为保守的调整。由于页岩油气开发周期时间较长,未来实际产量的计算仍然还存在着不确定性,公司将未来油气经济可采储量及其现金流向下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综上所述,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对油气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在油气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计提了充分的减值准备。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按年度对
油气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是在现有的行业环境及技术条件下,在对未来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假设的前提下,经专业机构评估后,对油气资产的历史投资成本进行持续性、动态性的经济评价及总结。未来油气价格的变化、页岩油开采技术的升级、油气采收率变化、以及油气资产收购等因素均会对公司未来剩余经济可采储量及现金流的预计计算产生影响。
    问题:
    2.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41.44 亿元,同比下滑 31.74%,公司
解释主要是由于石油产量下降、价格下降以及天然气销售使用新准则的调整导致。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石油产量、价格的具体变动情况;(2)使用新准则对天然气销售业务的具体影响;(3)结合行业情况、在手订单、后续发展规划等,说明公司应对油价波动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回复:
  一、 近两年石油销售情况对比
        报表项目          2020 全年    2019 全年    同比变化值  同比变化率
 产量-油(桶)          13,249,436.62  15,462,592.20  -2,213,155.58    -14.31%
 销售价格(美元/桶)            37.11        53.33        -16.21    -30.40%
 石油销售额(万美元)        49,175.20    82,459.79    -33,284.59
 石油销售额(万元)        339,018.76    568,510.80    -229,492.04    -40.36%
 套保实现盈亏(万美元)      10,386.49      -1,017.07    11,403.56
 套保实现盈亏(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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