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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777新潮能源最新消息公告-600777最新公司消息
≈≈新潮能源600777≈≈(更新: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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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1)2021年年报预约披露:2022年04月30日
         2)预计2021年年度净利润85000万元左右  (公告日期:2022-01-27)
         3)02月12日(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详
           见后)
分红扩股:1)2021年中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2020年末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1-09-30 净利润:50248.58万 同比增:446.88% 营业收入:33.53亿 同比增:-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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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指标(元)  │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0739│  0.0450│  0.0372│ -0.3906│  0.0140
每股净资产      │  1.8181│  1.7641│  1.8369│  1.8275│  2.3400
每股资本公积金  │  0.9789│  0.9789│  0.9789│  0.9789│  0.9789
每股未分配利润  │ -0.0414│ -0.0707│ -0.0780│ -0.1153│  0.288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3.9630│  2.4070│  2.0160│-17.9580│  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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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总股本计算│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0739│  0.0445│  0.0372│ -0.3906│  0.0135
每股净资产      │  1.8181│  1.7641│  1.8369│  1.8275│  2.3400
每股资本公积金  │  0.9789│  0.9789│  0.9789│  0.9789│  0.9789
每股未分配利润  │ -0.0414│ -0.0707│ -0.0780│ -0.1153│  0.2889
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4.0641│  2.5235│  2.0262│-21.3730│  0.5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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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简称:新潮能源 代码:600777 │总股本(万):680049.58  │法人:刘珂
上市日期:1996-11-21 发行价:   │A 股  (万):623207.83  │总经理:刘珂
主承销商:                     │限售流通A股(万):56841.75│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电话:010-87934800 董秘:张宇   │主营范围:房地产、电子元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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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五年每股收益(单位:元)     <仅供参考,据此操作盈亏与本公司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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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年  度│    三  季│    中  期│    一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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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        --│    0.0739│    0.0450│    0.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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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        │   -0.3906│    0.0140│    0.0150│    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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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        │    0.1585│    0.1500│    0.0550│   -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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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        │    0.0883│    0.1000│    0.0400│    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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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        │    0.0705│    0.0300│    0.0101│    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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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2](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诉讼进展事项进行进一步核实并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就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落实,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
    1.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相关协议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公司披露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是否发生变化,如确存在该份协议,请说明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公司回复:
    一、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是否发生变化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发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21-011),披露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农商行”)因信托违约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的诉讼事项,并披露了公司就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用印记录以及审议程序等事项的核查情况。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发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新潮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披露了有关是否签订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的具体核查方法。
  正如上述公告披露的核查情况,公司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协议相关担保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相关担保事项未进行信息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核实结果未发生变化。
    二、如确存在该份协议,请说明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一)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
  如前所述,经核实,公司未发现上述《差额补足协议》的存档和用印记录,上述协议亦未遵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广州农商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差额补足协议》显示,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 年 6 月 27 日”,协议缔约方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甲方)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处显示手签“黄万珍”,协议加盖显示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故该事项系前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通过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制公司以及黄万珍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发生。
  根据广州农商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差额补足协议》显示,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差额补足约定
  (一)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
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二)差额补足价款的确定
  1、信托收益分配日未足额收到信托收益时的差额补足:
  差额补足价款=本金×9.5%*本投资实际存续天数/360-乙方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贷款发放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核算日(含付息日)的天数。
  2、信托本金分配日未足额收到信托本金时的差额补足:差额补足价款=当日应还本金-乙方已收到的投资本金;
  3、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未足额收到信托本金及收益时的差额补足:
  差额补足价款=(信托本金-乙方已收到本金)+(本金×9.5%*本投资实际存续天数/360-乙方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贷款发放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核算日(含付息日)的天数。
  4、差额补足价款的支付
  差额补足价款的支付。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核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差额补足价款。
  二、各方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未经甲方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的事项,不成为甲方减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保证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甲方承诺并同意,无论《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合法性、有效性存在任何瑕疵,甲方及乙方是否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义务和责任,融资人、担保人(如有)信用状况是否发生恶化或是否具有履
约能力,是否涉及或可能涉及经济纠纷以及是否由于受托人或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计划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失等,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义务和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其他协议规定的条件、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作为抗辩理由。”
    (二)该协议的主要责任人
  广州农商行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差额补足协议》法定代表人签章处显示手签“黄万珍”。诉讼中,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认为“所涉《差额补足协议》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黄万珍)签名均为真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差额补足协议》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万珍未经公司审议授权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差额补足协议》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黄万珍。
  此外,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黄万珍当时兼任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副总经理。金志昌顺与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系为一致行为人,且均为公司前任实际控制人刘志臣控制的企业。而在本案中,金志昌顺及其股东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作为债务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一并被一审判令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朱晓红等多家公司和多名自然人亦被一审判令承担相应责任或判令其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处置。
  如公告披露的核查情况所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案发生之前,对涉案《差额补足协议》不知情,更没有参与。
    2.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疑。根据一审判决,经司法鉴定,《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为真实印章。请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自身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核实是否
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同时,说明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内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回复:
    一、公司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没有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查询公司用印记录,公司用印记录中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向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书面征询,均不知悉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自查,根据公司档案、用印记录、三会存档、现任董监高及员工书面征询结论,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二、公司已采取内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自公司前期各相关事项发生以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内控体系的建设、三会治理、信息披露以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防控风险、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具体包括:
  1、内控制度体系建设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全面核查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了相关制度,其中包括:
  (1)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基本管理制度。2018 年 9 年 25
日,经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2018 年 12 月 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公司新制定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原《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班子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建立了授权更为明确,权责更为清晰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议事规则等基本管理制度。
  (2)修订了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管理。2018 年 9 月 26 日公
司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证管理办法》,重新刻制了公司印章,规范了印章管理行为。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证管理办法》中对章证管理部门、章证保管人员、证章的使用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用印、用证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等流程后方可用印。严禁员工私自将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完成相应审批流程,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
  2、三会治理及信息披露
  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从会议的召集、召开到开会程序、会议资料存档的各个环节,确保三会的合法合规以及正常运转。
  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并聘请了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了内部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信息化系统建设
  公司通过信息化系统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为规范各类事项的审批流程,公司建设了 OA 办公系统;为强化财务管理,公司建设了财务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系统,规范了公司内部业务流程,明确了内部机构的权责划分,实现了过程留痕和资料存档。
    3.据披露,一审法院认定《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性担保,但《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请公司说明如履行相关赔偿责任,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
其判决新潮能源、ST 中捷、*ST 德奥分别在 1,585,666,666.67 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公司认为,即便按照一审的认定和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有过错的担保人(即新潮能源、ST 中捷、*S

[2022-02-09]新潮能源(600777):涉嫌违规担保 新潮能源或被ST
    ▇上海证券报
   若违规担保事宜无法按时解决,新潮能源或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月8日晚间,新潮能源公告,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该事项或致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本金约为15.94亿元,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2%。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在2月8日披露的“新潮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之日起的1个月内,新潮能源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即被ST)。 
      具体来看,新潮能源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商行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公司与其他2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公告显示,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公司被认定为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新潮能源此番涉及的违规担保金额已远超前述“红线”。公司2021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21年9月底,公司净资产为123.64亿元。由此简单计算,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约为6亿元,而违规担保事项涉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本金达到15.94亿元。 
      记者注意到,新潮能源此次涉嫌违规担保一事或源于其2017年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一笔信托贷款担保。公司披露的诉讼进展显示,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在2017年6月27日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双方约定新潮能源就广州农商行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发放的信托贷款承担35.82亿元的差额补足义务。 
      后因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归还贷款分期本金,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3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就贷款违约事项对包括新潮能源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提起诉讼,直至今年2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有意思的是,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新潮能源表示,经查询公司档案,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等。 
      “公司用印记录中无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或其他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新潮能源进一步表示,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案件所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 
      面对“找不到”《差额补足协议》的情况,新潮能源表示,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二审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新潮能源涉嫌违规担保事宜已引起监管部门注意。上交所在新潮能源2月7日晚披露一审判决后便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并说明如履行相关赔偿责任,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022-02-09](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
如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披露《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3)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如果公司被认定为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公司关注到该案件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开展自查。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用印记录中无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或其他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案件所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及于2021年3月1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2.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二审上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多项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请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风险提示
  1. 上述事项涉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本金约为人民币 1,593,645,217.67 元,
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2%,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8.1 条规
定,如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披露《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9 日

[2022-02-08](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贷款违约事项起诉包括公
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我部就诉讼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29 号)。今日,公司披露上述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在 15.86 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 798 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有关规定,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1.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相关协议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公司披露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是否发生变化,如确存在该份协议,请说明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2.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疑。根据一审判决,经司法鉴定,《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为真实印章。请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自身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核实是否存
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同时,说明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内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据披露,一审法院认定《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性担保,但《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请公司说明如履行相关赔偿责任,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4.请公司说明后续将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8 日

[2022-02-08](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一审判决认定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公司”或“新潮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2020年11月23日
  案号:(2020)粤01民初2011号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或“广州农商银行”)
  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或“华翔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捷”)、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德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等10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
  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公司并于2021年4月6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披露了公司就本案涉及事项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收到《受案回执》的情况。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原告诉称:(1)根据《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广州农商银行与国通信托)的内容显示,信托规模25亿元人民币,预计期限为48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原告在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
  (2)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华翔投资与国通信托)的内容显示,国通信托向华翔投资提供贷款金额并约定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
  (3)根据《差额补足协议》(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的内容显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原告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应向原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承诺:“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未经甲方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事项,不成为甲方减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差额补足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以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为华翔投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红军等其他15名被告分别为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以不同协议条款承诺提供担保。
  (4)2020年4月14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发出《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提前终止通知函》,国通信托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提前终止本信托并进行清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结束登记。国通信托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受托人职责及义务截止到提前终止日即终止,国通信托不再承担本信托的任何管理职责。国通信托将信托财产相关资料移交给广州农商行,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人变更为广州农商行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分配完毕信托财产;国通信托向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债权转让事实,并要求各债务人直接向广州农商行作为履行债务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担保责任。2020年5月6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出具《清算报告》,国通信托解除对本信托的受托责任。
  (5)借款人华翔投资应于2018年6月28日归还本金5000万元、2019年6月28日归还本金1亿元而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股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3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被告华翔公司辩称:(1)华翔公司对于与国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贷款法律关系不持异议,并且已经收到人民币25亿元。关于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华翔公司认为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上限,即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经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6日,广州农商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不应超过约8.6亿元。关于国通信托的清算以及债权转让,根据广州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在送达华翔公司提前到期通知的过程中,显示华翔公司是拒收的状态,因此华翔公司对于国通信托公司清算和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具体内容在诉讼前并不清楚。(2)本案存在砍头息。(3)《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由10.83%调整为16.5%,附加的年化5.67%的利息依法应认定为罚息。(4)新潮公司及ST中捷均提起刑事程序,本案应驳回起诉。
  3. 被告新潮公司辩称:(1)信托合同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律关系。新潮公司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关,本案不应将广州农商银行与新潮公司之间针对信托合同的差额补足事项合并审理。(2)《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真实性存疑,尚不足以认定新潮公司具有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3)退一步讲,暂且不论合同印章的真实性问题。《差额补足协议》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信息披露程序,广州农商银行作为债权人也未予审查,不构成善意,因此《差额补足协议》无效,新潮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关于新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应当驳回广州农商银行对新潮公司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案提起诉讼。(5)《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仅适用于现金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情形,本案以维持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分配,不适用《差额补足协议》之约定,新潮公司不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6)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差额补足协议》条款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属于一般保证担保合同。因广州农商银行未在保证期间要求新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新潮公司《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7)退一万步而言,《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差额目前尚无法确定,新潮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8)《差额补足协议》签署落款时,新潮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刘珂并非新潮公司法定代表人,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合伙企业也与新潮公司无股权关系,新潮公司不具备为华翔公司提供差额补足的任何合理理由。
  (二)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诉讼请求共二十三项,涉及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3,668,607.64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
  2.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价值1,213,361,816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4574305.55元,合同期内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不超过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上限。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罚息;
  2.判决第二至四项为被告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第五项为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所持有的342,757,575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19日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第六至十八项为判决其他被告承担的责任(此处略)。
  5.判决第十九项为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200元,由原告广州
围内承责。其他诉讼费用由其他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讨论,公司认为:
  (1)本案涉及的《差额补足协议》认定问题以及上市公司暗保无效处理问题,在《民法典》出台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已生效的《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新法。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旧法,应予纠正。
  (2)本案存在“信托合同关系”与“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为信托合同合法有效且认可国通信托与原告之间关于信托贷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又否定了国通信托与广州农商银行之间的信托关系,认为贷款关系实际发生于原告和华翔公司之间,强行将原告基于信托关系对新潮能源提出的诉请在本案(金融借款案)中合并审理。自相矛盾且违反法定程序。
  (3)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确认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真实,认定黄万珍未经公司审议授权即擅自越权签署的事实,则黄万珍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移送和处理。但一审判决又认为“现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事实涉及刑事犯罪”,与事实相悖又自相矛盾。
  (4)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构成非典型性担

[2022-01-27](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5,000 万元。
  2.公司本次业绩预盈主要是由于本年度主营业务盈利水平提升以及上年度计提了大额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业绩预计盈利 85,300 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5,000 万元。
  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85,300 万元。
  3.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5,625.66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64,050.73 万元。
  (二)每股收益:-0.39 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2021 年度,石油及天然气价格同比大幅提升,天然气产量同比增加。受上述价格、产量及折算汇率变化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同比增长较大。
  (二)会计处理的影响。2020 年度,公司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了大额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截至本次业绩预告发布时,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及相关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取得关于年末剩余油气储量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与期末储量相关的油气资产折耗额、所得税费用为预估数。公司本次业绩预盈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2022-01-26]新潮能源(600777):新潮能源2021年预盈8.5亿元 同比扭亏
    ▇上海证券报
   新潮能源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000万元。本次业绩预盈主要是由于本年度主营业务盈利水平提升以及上年度计提了大额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2022-01-14](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983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2020年7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诉新潮能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10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
民初8986号,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5月6日发布《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原告金志昌盛起诉公司违反了股东大会法定程序和表决方式。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判令撤销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一审裁定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986号,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进展情况
  金志昌盛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9833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4 日

[2021-12-25](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5 月 29 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
潮能源”)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043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2021 年 9 月,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1]7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近日,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 308 号。
  黄万珍,男,1971 年 7 月出生,时任新潮能源董事长,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秀屿区月塘乡东潘村温厝 66 号。
  胡广军,男,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新潮能源总经理,住址:新疆克拉玛依
市克拉玛依区向阳南小区 12 幢楼房 27 号。
  杨毅,男,1980 年 8 月出生,时任新潮能源监事,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
区洪滨路 83 号附 7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新潮能源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胡广军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黄万珍、杨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6 年 6 月 1 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
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 5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 5 号),恒天龙鼎出资 5 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
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 年 6 月 13 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 5 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 9 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 年 10 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 5 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 5 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10 月 14 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
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 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 元,占新潮能源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 年 6 月 20 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
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 元及违约金 63,483,793.43 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12 月 1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2021 年 3 月 22 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以上事实,有《保证合同》《回购协议》《珺容战略资源 5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人员笔录、新潮能源印章使用审批单和恒天中岩提供的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黄万珍、胡广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新潮能源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是本案保证合同系内部人员擅用公章,且无新潮能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故涉案保证合同并未成立生效。据此,新潮能源并未对外提供担保,便没有就该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因此不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综上,新潮能源恳请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胡广军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胡广军认为其对新潮能源担保未披露事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即使因
其签字而有责任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不应与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承担同等责任。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重大担保事项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披露事项,该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在涉案保证合同的“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时任监事杨毅在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因此,本案中的保证合同一经盖章,上市公司便具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恒天中岩后续撤诉情况不影响担保事项发生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胡广军承认“用印审批单”上的签名系其本人签字。该“用印审批单”上注明了须盖章的保证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足以证明胡广军知悉该担保事项。但其却没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要求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会认定其与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黄万珍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

[2021-11-17](600777)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于诉讼中
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新潮能源停止执行 2021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 0105 民初 67152 号,认为案涉股东大会存在并未以有效的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召集程序存在具有瑕疵的可能性,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给中金通合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金通合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 2021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


(一)龙虎榜

【交易日期】2021-09-09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三只证券
涨幅偏离值:9.73 成交量:45987.77万股 成交金额:112088.37万元
┌───────────────────────────────────┐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2613.01       |--            |
|路证券营业部                          |              |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2335.68       |--            |
|业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二街证|1899.96       |--            |
|券营业部                              |              |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1758.62       |--            |
|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488.00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莲花桥证券营业|--            |6981.09       |
|部                                    |              |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太湖西路证券营|--            |2145.36       |
|业部                                  |              |              |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            |2046.02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强路证券营业|--            |1235.40       |
|部                                    |              |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一|--            |1161.04       |
|证券营业部                            |              |              |
└───────────────────┴───────┴───────┘
(二)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成交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  买方营业部  |  卖方营业部  |
|          |格(元)| (万股) | (万元) |              |              |
├─────┼───┼────┼────┼───────┼───────┤
|2018-01-04|3.92  |1023.02 |4010.24 |中国国际金融股|民生证券股份有|
|          |      |        |        |份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证券投资|
|          |      |        |        |建国门外大街证|总部          |
|          |      |        |        |券营业部      |              |
└─────┴───┴────┴────┴───────┴───────┘
(三)融资融券
┌─────┬─────┬─────┬────┬─────┬──────┐
| 交易日期 | 融资余额 |融资买入额|融券余额|融券卖出量|融资融券余额|
|          |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股)  |   (万元)   |
├─────┼─────┼─────┼────┼─────┼──────┤
|2019-06-28|66989.05  |1231.87   |0.00    |0.00      |66989.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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