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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614什么时候复牌?-*ST鹏起停牌最新消息
 ≈≈*ST鹏起600614≈≈(更新:21.05.29)
[2021-05-29]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退市安排及相关重要事项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50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退市安排及相关重要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5 月 25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14 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公司就退市相关工作安排及相关重要事项说明如下:
    1、关于公司债务危机化解相关工作
    目前公司已经成立债务危机化解小组,与多方商谈筹划化解公司债务危机方案,已与主要债权方进行沟通,正在正常推进。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公司股票退市交易安排
    自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
交易日(2021 年 6 月 2 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为 30 个
交易日。上交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关于公司股票退市后的去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3.27 条、
第 14.3.28 条等规定,公司正在与券商洽谈,积极准备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以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关于申请重新上市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退市后如果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公司将继续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积极做好员工、债权人、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内外
部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逐步化解债务风险,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争取使公司重获新生。
    5、其他事项说明
    (1)前期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事项的说明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
与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控股集团”)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万方控股集团派刘玉女士主持重组工作。由于万方控股集团违约,未
能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履行所约定的还款承诺,造成重组失败。
    目前公司与万方控股集团及刘玉女士已无任何合作事项。
    (2)刘玉女士私刻公司印章的风险提示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印章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1-046),披露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关于公司与被告刘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 0105 民初 59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刘玉)返还给公司。
    截止目前,刘玉女士仍未归还其非法私刻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公司将按照法律要求,请执法部门协助追回刘玉非法私刻的公司印章,并保留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目前并不掌握刘玉女士是否违规使用其非法私刻的公司印章。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9 日

[2021-05-26]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4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的相
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 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
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及涨跌幅限制
    1、A 股股票简称:退市鹏起;B 股股票简称:退市鹏 B;
    2、A 股股票代码:600614;B 股股票代码:900907;
    3、A 股、B 股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均为 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 2021 年 6 月 2 日,退市整理期
为 30 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14
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 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
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

[2021-05-26]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4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14 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2、股票简称:*ST 鹏起、*ST 鹏起 B;
  3、股票代码:600614、900907。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 2018 年、2019 年连续 2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暂停上市。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
的 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 亿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3.1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3.1 条、第 14.3.3 条和第 14.3.16 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
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 A 股和 B 股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3.20 条、
第 14.3.21 条和第 14.3.25 条等规定,自上交所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
期为 30 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 10%。上交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
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3.27 条、
第 14.3.28 条等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准备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10-68498571
  3、传真:010-68498571
  4、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北京友谊宾馆雅园63841-63842 室。
  五、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
  公司自上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届
满的下一个交易日(2021 年 6 月 2 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关于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上交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

[2021-05-25] (600614)*ST鹏起:关于终止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关于终止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证公告(股退)【2021】049号
因2018年、2019年连续2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2021年4月30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亿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第14.3.3条和第14.3.16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决定终止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和B股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0条、第14.3.21条和第14.3.25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7条、第14.3.28条等规定,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准备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如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市的公告

[2021-05-22]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信息变更并取得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4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信息变更并取得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收到
公司原董事长刘玉女士的辞职报告,刘玉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的职务。同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选举董事侯林先生担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刘玉女士辞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由新任董事长侯林先生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变
更时间以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暨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61)。
  近日,公司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吉林省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77461
  名称: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 30 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柒亿伍仟贰佰柒拾柒万叁仟柒佰伍拾捌元整
  成立日期:1993 年 0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在国家鼓励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投资项目另行报批);钛及钛合金、铝合金、铝镁合金、金属复合材料、铸件产品、高分子材料、陶瓷材料、金属产品的技术研究、设计、销售和技术服务;光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装
备的研究、设计、开发和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环保科技咨询、环境治理服务;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提供软件制作,软件售后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网络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服务(不涉及增值电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的出售和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2 日

[2021-05-12]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印章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4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印章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无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本案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刘玉)返还给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9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鹏起”或“鹏起科技”)发布了《关于公司印章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83),披露了公司前董事长刘玉女士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
序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刻制公司多枚印章,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
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同时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公司
的营业执照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亦被非法声明遗失作废。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玉,要求刘玉向公司交还私刻的
公司印章。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第五
节重要事项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被告刘玉公
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 0105 民初 59477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刘玉)返还给公司。本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玉
    案件事实与理由:
  刘玉系鹏起科技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于 2020 年 6 月 9 日辞去董事、董
事长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日,鹏起科技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侯林为董事长。侯林作为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担任鹏起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刘玉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在鹏起科技
各种印章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在长白山日报刊登公告,声称
鹏起科技所持公章、法人章遗失,后私自刻制了鹏起科技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鹏起科技发现刘玉私刻行为后,多次要求其交还,但刘玉均拒绝。故鹏起科技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刘玉向鹏起科技交还私刻的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刘玉);
  2、诉讼费用由刘玉承担。
    二、判决情况
    2021 年 4 月 28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作出(2020)京 0105
民初 59477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鹏起科技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鹏起科技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系公司的财产。由鹏起科技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占有。不论刘玉是否依法依规刻制公章,其均无权将上
述财物据为己有。现无证据否定 2020 年 6 月 9 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侯林作为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鹏起科技以鹏起科技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玉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鹏起科技要求刘玉返还上述财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刘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刘玉)返还给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无涉案金额,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刘玉私刻公章的行为,公司保留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2 日

[2021-05-08]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4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鹏起”)监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宁二宾先生的辞职报告。宁二宾先生因个人
原因,辞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宁二宾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名。鉴于宁二宾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少于 3名且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宁二宾先生的辞职报告将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职工代表监事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宁二宾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将尽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职工代表监事。
  宁二宾先生在担任公司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宁二宾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8 日

[2021-04-30]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14  900907  股票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3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向
全体监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通知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因特殊原因
本次会议延期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名,实参加表决监
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宁二宾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2、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3、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4、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7、关于公司 2020 年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8、关于公司占用资金清偿和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占用资金清偿和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专项报告》。
    9、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占用资金清偿和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专项报告》。
    10、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1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12、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的意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13、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
    项说明》的意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监事徐敏丽女士对以上议案 1-10 投弃权票,理由:因实控人违规担保,占用巨额资金,子公司失控等问题没有解决,故无法表决。
    以上第一、二、三、六、七、九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报备文件
  1、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

[2021-04-30]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14  900907  股票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3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向
全体监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通知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因 2021 年 4 月 24 日监事会主席
宁二宾先生提议并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会议召开时间变更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本次
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名,实参加表决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宁二宾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监事徐敏丽女士对此议案投弃权票,理由: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本人无法表决。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
       报备文件: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021-04-30]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3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向全
 体董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通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因 2021 年 4 月 24 日董事长侯林先生提
 议并征得全体董事的同意,会议召开时间变更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
 董事 8 名,实参加表决董事 8 名,会议由董事长侯林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1 票,弃权 1 票。
    董事曹剑女士对此议案投反对票,理由:1、本人认为丰越环保没有失控,并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向鹏起科技董事会提供了董事陈述报告。2、前面要求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
 到现在仍未提供,本人无法了解鹏起科技真实状况,无法进一步对涉及该议案的财务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3、本人无法判定宝通天宇是否失控。
    董事邵开海先生对此议案弃权票,理由: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本人无法判断。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决议。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
      报备文件: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021-04-30]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3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向全体董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通 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因特殊原因,本次会议延期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本次会议
 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参加表决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侯林先生召集并主持, 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票。
    2、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票。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5、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8、关于公司 2020 年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9、关于公司占用资金清偿和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占用资金清偿和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专项报告》。
    10、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1、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1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2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3、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14、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15、关于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
    董事邵开海先生对以上议案 1-12,15 投弃权票,理由:因实控人违规担保、
占用巨额资金及子公司失控等问题没有解决,故无法表决。
  董事曹剑女士对以上议案 1-15 投弃权票,理由:由于无法获取足够的资料,本人无法保证所审议的议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人弃权。望董、监、高群策群力挽救公司。
  韩志丽女士对以上议案 1、2、15 投弃权票,理由:公司管理层在 2020 年度
没有解决实控人资金占用和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给广大股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弃权。
  上述第二、三、四、七、八、十项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

[2021-04-30] (600614)*ST鹏起: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04元
    每股净资产: 0.0048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62%
    营业总收入: 387.67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699.34万元

[2021-04-30] (600614)*ST鹏起:2020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9元
    每股净资产: 0.0221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6.39%
    营业总收入: 8065.27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55亿元

[2021-04-30]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公告编号:临 2021-03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4 月 29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3)(简称“该公告”),公司部分董事就该公告内容需要补充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董事曹剑女士表示弃权,理由:由于无法获取足够的资料,本人无法保证所审议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人弃权。望董、监、高群策群力挽救公司。
  董事韩志丽女士表示弃权,理由: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29 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
管二部发了的《关于*ST 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直到现在仍未回复,临近公司公告年报的最后期限,才发布业绩预告的更正说明,因此本人对该说明弃权发表意见。
  经以上补充说明后,公司董事会关于该公告的意见为:除了董事邵开海先生、曹剑女士、韩志丽女士外,其他董事均保证该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

[2021-04-30] (600614)*ST鹏起:2020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9元
    每股净资产: 0.0221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6.39%
    营业总收入: 8065.27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55亿元

[2021-04-30] (600614)*ST鹏起: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04元
    每股净资产: 0.0048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62%
    营业总收入: 387.67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699.34万元

[2021-04-27]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30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董事会于 2021年 4 月 24 日收到独立董事雷云先先生的辞职信,因个人原因,雷云先先生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鉴于雷云先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比例要求,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雷云先先生的辞职信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雷云先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尽快提名推荐合适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截至本公告日,雷云先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雷云先先生确认其在任期内与公司董事会之间无意见分歧,也没有就其辞职需要知会本公司股东的任何事项。
  雷云先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雷云先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2021-04-24]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2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 鹏起业绩
            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 月 29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鹏起”或“公
 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 鹏起业绩预告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156 号,简称“《问询函》”)。公司 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子公司员工放假提前开工延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
 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2 月 18 日、2 月 25
 日、3 月 4 日四次延期回复《问询函》。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
 于督促*ST 鹏起回复问询函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31 号,简称“《工作函》”),收到上述《工作函》后,公司进一步加快推进《问 询函》的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
 故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3 月 18 日、3 月 25 日、4 月 1 日、4 月 9 日、
 4 月 16 日六次发布延期回复《问询函》的公告。
    按计划公司应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前完成回复工作。截止目前,鉴于《问询
 函》中涉及的下属子公司鹏起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会计 准则还在与会计师沟通,公司正协调尽快完成相关核查;涉及子公司失控问题, 公司也正在核查中;同时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实际控制人还在筹划归
 还中,为此公司无法如期完成回复工作,预计将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回复。公
 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连续 2018 年、2019 年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被暂停上市。若公司无
法满足相关申请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4 日

[2021-04-21]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2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两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均尚未开庭
    两起案件中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两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6000 万元(借款本金)、5157.4090 万元(借
      款本金),合计 21157.409 万元。
    两起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 年 4 月 19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
或“鹏起科技”)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郴州中院”)《应诉通知
书》 [2021]湘 10 民初 21 号)、《应诉通知书》 [2021]湘 10 民初 22 号)及相应《民
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简称“华融湘江银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公司涉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简称“光大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述两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融湘江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亮发
  第四被告:向敏
  第五被告:曹文法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丰越环保与原告华融湘江银行于 2019 年 6 月 6 日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一份,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两份,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上述四份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分别为:
2500 万元,自 2019 年 6 月 6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2600 万元,自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2900 万元,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
8000 万元,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随后原告都按约定发放了贷款。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丰越环保与华融湘江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将上述三笔于 2020
年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延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一与原告签署了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分别约定的抵押物、担保的主债权期间、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位于湖南资兴经济开发
区资五产业园 101 的厂房,自 2015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8000 万元;自有
设备,自 2019 年 6 月 14 日至 2020 年 6 月 14 日,1100 万元。被告二与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限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 8000 万元。被告三、被告四与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三、四
对被告一在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在 21600 万元的范
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四对被告一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在 216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被告一触及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丰越环保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 16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2、依法判令原告对丰越环保所有提供的位于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资五产业园 101的厂房拥有抵押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其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在 8000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丰越环保所有提供的设备拥有抵押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其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在 1100 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鹏起科技对被告丰越环保的全部债务在 8000 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依法判令被告曹亮发、向敏、曹文法对被告丰越环保全部债务在 16000 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上述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诉讼裁定情况
  2021 年 3 月 1 日,郴州中院作出(2021)湘 10 财保 3 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
人华融湘江银行与被申请人丰越环保等诉前保全一案,郴州中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法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1、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丰越环保、曹文法、曹亮发、向敏的银行存款 16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鹏起科技的银行存款 8000 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光大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9 日,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鹏起科技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被告丰越环保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额授信额度,即 5193 万元整。
  2019 年 12 月 3 日,被告丰越环保与原告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原
告向被告丰越环保提供 5193 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用于被告丰越环保办理具体授信
业务。被告鹏起科技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
  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2019 年 12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10 日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分别为:
2600 万元,自 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2 日;400 万元,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2190 万元,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此后原告将上述三笔贷款金额全部划入被告丰越环保账户。
  上述三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丰越环保均未能按时向原告偿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借款 51574090. 34 元及利息 995200.87 元(利
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22 日),实现债权费用 50 万元,合计 53069291.21 元;
  2、被告鹏起科技对上述第 1 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上述两起案件中均涉及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均未超出公司 2019 年度为丰越环保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两起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1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1]湘 10 民初 21 号)
  2、《民事起诉状》([2021]湘 10 民初 21 号)
  3、《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 财保 3 号)
  4、《应诉通知书》([2021]湘 10 民初 22 号)
  5、《民事起诉状》([2021]湘 10 民初 22 号)

[2021-04-17]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2021/04/17)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2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 鹏起业绩
            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 月 29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鹏起”或“公
 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 鹏起业绩预告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156 号,简称“《问询函》”)。公司 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子公司员工放假提前开工延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
 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2 月 18 日、2 月 25
 日、3 月 4 日四次延期回复《问询函》。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
 于督促*ST 鹏起回复问询函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31 号,简称“《工作函》”),收到上述《工作函》后,公司进一步加快推进《问 询函》的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
 故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3 月 18 日、3 月 25 日、4 月 1 日、4 月 9 日五
 次发布延期回复《问询函》的公告。
    按计划公司应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前完成回复工作。截止目前,鉴于《问询
 函》中涉及的下属子公司鹏起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会计 准则还在与会计师沟通,公司正协调尽快完成相关核查;涉及子公司失控问题, 公司也正在核查中;同时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实际控制人还在筹划归
 还中,为此公司无法如期完成回复工作,预计将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前回复。公
 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连续 2018 年、2019 年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被暂停上市。若公司无
法满足相关申请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7 日

[2021-04-10]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2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 鹏起业绩
            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 月 29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鹏起”或“公
 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 鹏起业绩预告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156 号,简称“《问询函》”)。公司 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子公司员工放假提前开工延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
 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2 月 18 日、2 月 25
 日、3 月 4 日四次延期回复《问询函》。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
 于督促*ST 鹏起回复问询函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31 号,简称“《工作函》”),收到上述《工作函》后,公司进一步加快推进《问 询函》的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
 故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3 月 18 日、3 月 25 日、4 月 1 日四次发布延
 期回复《问询函》的公告。
    按计划公司应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前完成回复工作。截止目前,《问询函》
 中涉及的下属子公司鹏起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 还在与会计师沟通,公司正协调尽快完成相关核查;涉及子公司失控问题,公司 也正在核查中;同时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实际控制人还在筹划归还中。
 因上述原因,公司此次无法如期完成回复工作,预计将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前回
 复。公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连续 2018 年、2019 年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被暂停上市。若公司无
 法满足相关申请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0 日

[2021-04-09]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鼎立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续冻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2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鼎立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续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鼎立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200,276,02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43%,鼎立控股
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 200,276,020 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的 100%。
    2021 年 4 月 7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
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 司冻 0407-2 号)、东阳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东公[经]冻财字[2021]51022 号),获知公司大股东鼎立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继续冻结,继续冻结时间 24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续冻基本情况
      是否                      占公  冻结                                冻
股东  为控  冻结股  占其所持  司总  股份    冻结      冻结    冻结  结
名称  股股  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  是否  起始日    到期日    申请  原
        东  (股)            比例  为限                        人    因
                                        售股
鼎立    否  200,27    100%    11.43  否  2021 年 4  2023 年 4  东阳  司
控股          6,020              %            月 7 日    月 6 日    市公  法
集团                                                                安局  冻
股份                                                                        结
有限
公司
    冻结情况说明:
    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冻结及司法划转通
知》(2017 司冻 021 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 0783 破申 3 号),获知东阳市人民法院关于金彩芳诉鼎立控股破产清算案作出的(2017)浙 0783 破申 3 号裁定书已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冻结鼎立控
股持有的公司股份 200,276,020 股,冻结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止。2019 年 4 月 15 日,东阳市公安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出《协
助冻结通知书》(东公经冻财字[2019]10097 号),请求继续冻结鼎立控股持有
的公司股份,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止。相关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 日、2019 年 4 月 17 日分别披露的《关于股东鼎立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1)、《关于公司大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续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4)。
  2021 年 4 月 7 日,东阳市公安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冻结财
产通知书》(东公[经]冻财字[2021]51022 号),请求协助继续冻结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财产——鼎立控股持有的*ST鹏起 200,276,020 股及孳息。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量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鼎立控股集团  200,276,020    11.43%      200,276,020      100%      11.43%
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股份续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鼎立控股并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份司法续冻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

[2021-04-09]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2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涉及三起恒丰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三起案件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三起涉案金额(借款本金)分别为:4999.90 万元、6000 万元、6000 万元,
      合计 16999.90 万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收到三份湖
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案号分别为:[2021]湘 01 民初 4 号、[2021]
湘 01 民初 5 号、[2021]湘 01 民初 6 号)及相应《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
及三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三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三起诉讼的案件受理法院、原告、被告均相同,具体如下: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亮发
  第四被告:向敏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编号为(2021)湘 01 民初 4 号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 年恒银长借字第
8009072600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59999010.48 元,用途为归还恒
丰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26 日至 2020 年 7 月 26 日,
贷款利率为 7%,按季结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
全部借款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
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49999010.48 元、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 301376.04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
罚息 5483287.49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复利 275193.44 元、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 140900 元。
  2、判令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编号为(2021)湘 01 民初 5 号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 年恒银长借字第
8009080100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6000 万元,用途为归还恒丰银
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 日,贷款利
率为 10%,按季结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
全部借款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
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 516670.8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罚息
9400075.2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复利 681195.21 元、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 154600 元。
  2、判令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案件编号为(2021)湘 01 民初 6 号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 年恒银长借字第
8009073100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6000 万元,用途为归还恒丰银
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贷款
利率为 7%,按季结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
全部借款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
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 361658.4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罚息
6580075.2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复利 330406.29 元、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 154600 元。
  2、判令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了上述三份《保证合同》,公司作为保证
人愿意为实现上述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均
为借款本金 6000 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未超出公司 2019 年度为丰越环保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 民初 4 号)
  2、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 民初 5 号)
  3、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 民初 6 号)
  4、民事起诉状([2021]湘 01 民初 4 号)
  5、民事起诉状([2021]湘 01 民初 5 号)
  6、民事起诉状([2021]湘 01 民初 6 号)

[2021-04-02]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23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 鹏起业绩
            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 月 29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鹏起”或“公
 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 鹏起业绩预告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156 号,简称“《问询函》”)。公司 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子公司员工放假提前开工延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
 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2 月 18 日、2 月 25
 日、3 月 4 日四次延期回复《问询函》。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
 于督促*ST 鹏起回复问询函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31 号,简称“《工作函》”),收到上述《工作函》后,公司进一步加快推进《问 询函》的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
 故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3 月 18 日、3 月 25 日三次发布延期回复《问
 询函》的公告。
    按计划公司应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前完成回复工作。截止目前,《问询函》
 中涉及的下属子公司鹏起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 还在与会计师沟通,公司正协调尽快完成相关核查;涉及子公司失控问题,公司 内审部门也正在核查中;同时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实际控制人还在筹 划归还中。因上述原因,公司此次无法如期完成回复工作,预计将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前回复。公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因连续 2018 年、2019 年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被暂停上市。若公司无
法满足相关申请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 日

[2021-03-26] (600614)*ST鹏起: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2021年1月2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156号,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子公司员工放假提前开工延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公司于2021年2月4日、2月18日、2月25日、3月4日四次延期回复《问询函》。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督促*ST鹏起回复问询函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31号,简称“《工作函》”),收到上述《工作函》后,公司进一步加快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故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1日、3月18日两次发布延期回复《问询函》的公告。
    按计划公司应于2021年3月25日前完成回复工作。截止目前,《问询函》中涉及的下属子公司鹏起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与会计师沟通,公司正协调尽快完成相关核查;涉及子公司失控问题,公司内审部门也正在核查中;同时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实际控制人还在筹划归还中。因上述原因,公司此次无法如期完成回复工作,预计将于2021年4月1日前回复。公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连续2018年、2019年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2020年7月17日起被暂停上市。若公司无法满足相关申请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03-19] (600614)*ST鹏起: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2021年1月2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鹏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1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子公司员工放假提前开工延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公司于2021年2月4日、2月18日、2月25日、3月4日四次延期回复《问询函》。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督促*ST鹏起回复问询函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31号,简称“《工作函》”),收到上述《工作函》后,公司进一步加快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较多,相关事项尚在核查中,故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第五次发布延期回复《问询函》的公告。
    按计划公司应于2021年3月18日前完成回复工作,截止目前,鉴于《问询函》中涉及的下属子公司鹏起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与会计师沟通、子公司失控问题尚在核查等原因,致使公司无法如期完成回复工作,预计将于2021年3月25日前回复。公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03-18] (600614)*ST鹏起:关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董事会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陶乐兰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陶乐兰女士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陶乐兰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
    陶乐兰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忠实履职、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陶乐兰女士在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1-03-13] (60061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1
    证券代码:
    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 :*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 01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398,358,976.24 元(借款本金)
    ? 诉讼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
    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
    年 3 月 11 日,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 “*ST 鹏起”)
    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 湘 10 民初 16 号)、民事起
    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简称“建设银行资
    兴支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越环保”或“郴州丰越”)等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郴州中院”)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
    第一被告:
    郴州丰越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文法
    第四被告:崔改
    第五被告:曹亮发
    第六被告:向敏
    二、原告陈述的
    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
    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共签订十六笔《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分别借款58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2,500万元、3,400万元、1,900万元、3,000万元、3,200万元、1,200万元、3,780万元、4,050万元、2,100万元、1,890万元、2,6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原告依约发放十六笔贷款共计40,200万元。
    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位于公司内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07897号、0007898号)为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00元整。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就该抵押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变更为2015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
    原告与被告曹亮发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约定以其名下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0081547号)为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900,000元整。
    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浮动抵押)》,约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设定浮动抵押,为丰越环保在2016年6月2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整。
    原告与被告*ST鹏起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ST鹏起对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整。
    原告与被告曹亮发、向敏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曹亮发、向敏对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整。
    3
    原告与被告曹文法、崔改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曹文法、崔改对丰越环保在201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9,500万元整。
    截止2021年1月15日,上述16笔贷款中8笔共计20800万元已经到期,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已宣布未到期的贷款于2021年2月22日提前到期,要求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但丰越环保未予偿还。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判令被告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8,358,976. 24 398,358,976. 24 元及利息元及利息 3,230,249.073,230,249.07元,本息合计元,本息合计401,589,225.31401,589,225.31元。元。
    2
    2、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环保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环保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2018))资兴市不动产权第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078970007897号、号、00078980007898号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号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800,0008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3
    3、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曹亮发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郴房权证市测区、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曹亮发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字第0008154700081547号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号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900,0009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权。
    4
    4、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环保所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的、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环保所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45,00045,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
    5、请求判令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被告*ST鹏起在人民币50,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丰越环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曹文法、崔改在人民币49,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丰越环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被告曹亮发、向敏在人民币50,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丰越环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裁定情况
    三、诉讼裁定情况
    据
    据郴州中院于郴州中院于20212021年年22月月99日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2021]湘湘1010财保财保22号)号)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资兴支行向郴州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财产保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资兴支行向郴州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郴州中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相全担保函作为担保,郴州中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定如下: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定如下:
    4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丰越环保、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丰越环保、*ST*ST鹏起、曹文法、崔改、曹亮发、向鹏起、曹文法、崔改、曹亮发、向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4500000424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本案涉及公司为丰越环保在
    本案涉及公司为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整。上述担保金额均未超出公。上述担保金额均未超出公司于司于20152015年度、年度、20162016年度、年度、20182018年度、年度、20192019年度、年度、20202020年年度为丰越环保提供的年度为丰越环保提供的年度融资担保额度。度融资担保额度。
    五、、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2021年年33月月1313日日
    ? 报备文件: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2021]湘湘1010民初民初1616号)号)
    2
    2、《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3
    3、、《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21][2021]湘湘1010财保财保22号)号)

[2021-03-12] (600614)*ST鹏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及补充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三起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均达成调解协议并进入执行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于三起案件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三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28,138,465.78元(租金)、16,962,975.96元(租金)、16,962,975.96元(租金),合计62,064,417.70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三起案件均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三起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10月15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30),披露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因与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纠纷涉及诉讼事项。
    2020年1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达成调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披露了2019年12月27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合肥中院”)主持调解,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合肥中院对诉讼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签发《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
    近期,公司获知: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纠纷,合肥中院于2020年7月6日签发《执行通知书》([2020]皖01执700号)、
    2021年1月7日签发《执行裁定书》([2020]皖01执700号之九),因被执行人(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确定的义务,合肥中院作出系列裁定。同时获知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另外两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编号分别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两起案件各方当事人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简称“蜀山法院”)主持调解,均于2020年3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蜀山法院对两起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签发《民事调解书》([2020]皖0104民初2392号、2393号),目前两起案件蜀山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20]皖0104民初2392号、2393号)依法立案执行。现将上述三起案件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纠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告德润租赁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通过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被告洛阳鹏起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洛阳鹏起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之后原告与被告签署《补充协议》。因被告洛阳鹏起没有按约定计划支付租金,原告将四名被告诉至合肥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30)。
    (三)案件执行情况
    2020年7月6日,合肥中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向被执行人(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皖01执700号),责令被执行人(被告)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确定的义务,合肥中院于2021年1月7日签发《执行裁定书》([2020]皖01执700号之九),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对洛阳鹏起的租赁物和抵押设备予以查封。
    2、被执行人洛阳鹏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三年。
    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第0030号)纠纷
    关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分别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的两起诉讼,涉案金额、案件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均相同,故将两起案件情况合并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张朋起
    第四被告:宋雪云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编号为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通过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被告洛阳鹏起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洛阳鹏起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合同还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洛阳鹏起租赁期内只有使用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原告,除原告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理租赁物;租金共分12期,每3个月偿还一期,若延迟偿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六点五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洛阳鹏起在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2000万元购买了被告洛阳鹏起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洛阳鹏起使用。
    2018年10月16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四期租金发生逾期,原告其后诉至法院,后经与被告协商,原告撤回了起诉。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了德润补(2017)第0028号《补充协议》(德润补(2017)第0030号《补充协议》),约定对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偿还计划表进行调整,将第四期租金的金额减少为260155.11元,以后每期的支付金额等亦作相应调整,同时约定因前次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及《补充协议》生效前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由洛阳鹏起于2019年5月16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出具承诺函,对变更后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洛阳鹏起的全部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诺对《补充协议》约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还于2019年1月7日签订了徳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28号《抵押合同》(徳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30号),被告洛阳鹏起将其所有的一批设备抵押给原告,对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徳润补(2017)第0028号《补充协议》(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徳润补(2017)第0030号《补充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继续履行中,根据调整后的租金偿还计划表被告第五、六、七期租金到期均未支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洛阳鹏起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鹏起还应承担抵押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洛阳鹏起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6962975.96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715137.14元(合计按24%/年的标准分段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其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按24%/年的标准以租金16962975.96元为基数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时止);
    2、请求判令被告洛阳鹏起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2110元;
    3、请求判令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洛阳鹏起所有的德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28号《抵押合同》(德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30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原告上述全部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情况
    2020年3月19日,经蜀山法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同日蜀山法院对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签发(2020)皖010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2020]皖010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洛阳鹏起在2020年10月16日前分八期向德润租赁支付18767002.05元,在2020年10月16日前支付完毕。
    2、若被告洛阳鹏起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任意一条付款义务,则应立即支付德润租赁租金18703892.05元,并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支付至租金清偿完毕时止的违约金,同时支付名义货价1000元、律师费5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110元。
    3、*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上述洛阳鹏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德润租赁对被告洛阳鹏起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02元,减半收取计67201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鹏起、*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
    (四)案件执行情况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案,蜀山法院于2020年8月6日签发《执行通知书》([2020]皖0104执3700号):因蜀山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4民初239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蜀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蜀山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案,蜀山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签发《执行通知书》([2020]皖0104执3788号):
    因蜀山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4民初239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蜀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蜀山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三起案件均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三起案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03-12] (600614)*ST鹏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800万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洛阳鹏起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尚未审理结束,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发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涉及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简称“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未超出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的2019年年度担保额度。本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第一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张朋起
    第四被告:宋雪云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为洛阳鹏起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4800万元,实行浮动利率,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伍拾确定,暂为6.525%,还款方式为按半年结息,利随本清,到期日为2020年9月10日。未按合同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百分之伍拾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罚息,原告有权计收复利。
    2019年8月22日,*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洛阳鹏起与原告主债权最高余额8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各项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向被告洛阳鹏起提供了借款人民币480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洛阳鹏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洛阳鹏起偿还原告主债务本金4800万元、期内利息3175500元、罚息1083150元(暂截止至2020年12月2日)、复利。(后续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费用。
    三、诉讼判决
    2020年12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签发《民事判决书》([2020]豫0311民初8579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47999900元;
    2、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期内利息3175500元及复利;
    3、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逾期的罚息;
    4、被告*ST鹏起、宋雪云、张朋起对被告洛阳鹏起的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8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鹏起追偿;
    5、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洛阳鹏起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已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2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
    2、《应诉通知书》([2020]豫0311民初8579号)
    3、《民事判决书》([2020]豫0311民初8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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