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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358什么时候复牌?-国旅联合停牌最新消息
 ≈≈国旅联合600358≈≈(更新:22.02.23)
[2022-02-23]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9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22 年 2 月 22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
合”或“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的告知函,其股权结构于近期发生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相关情况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资产”)将其持有的江旅集团 2.6 亿股股份(对应的股权比例 20%)、共青城健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健行”)将其持有的江旅集团 1.3 亿股股份(对应的股权比例 10%)、德清承天江旅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承天投资”)将其持有的江旅集团 0.8 亿股股份(对应的股权比例 6.1538%)、杭州开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开耀”)将其持有的 0.8 亿股股份(对应的股权比例 6.1538%)转让给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控”),上述股权转让后江西国控持有江旅集团的股权比例从 34.6539%增至76.961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的股权转让款项已支付完毕。本次江旅集团股权结构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股本(万股)  持股比例  股本(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西国控        45,050      34.6539%    100,050    76.9615%
    2      阳光资产        26,000        20%          0            0
    3    共青城健行        13,000        10%          0            0
    4      承天投资          8,000      6.1538%        0            0
    5      杭州开耀          8,000      6.1538        0            0
    6  共青城众润投资管      9,000      6.9231%      9,000      6.9231%
      理中心(有限合伙)
    7  正邦集团有限公司    20,950      16.1153%      20,950      16.1153%
          合计              130,000      100%      130,000      100%
二、对公司的影响
  江旅集团的股权结构变更完成后,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数量和比例没有发生变化,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国控仍为江旅集团的控股股东;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江西国控的控股单位,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股权结构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2-19]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32,931,506.85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722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州乐园”)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就景州乐园项目用地协作与发展签订合作意
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将合作意向金人民
币 2,500 万元支付给被告,之后原被告双方始终未能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符合该合作意向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按该合作意向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协议终止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 2,50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 10%计算。自合作意向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合作意向金2,5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但被告拒不予以返还,于是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
诉讼。
  2021 年 10 月,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86 的《国旅联
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7,931,506.85元(以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现暂算至2021年7月21日);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朝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7223 号],朝阳
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意向金 2,500 万元;
  二、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
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3,228.77 元,由被告景州乐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7223 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9 日

[2022-02-19]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22/02/19)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股票(证券代码:600358,证券简称:国旅联合)连续两个交易日(2022 年 2
月 17 日和 2 月 18 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属于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2022 年 2 月 17 日和 2 月 18 日)内
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情形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书面函询,我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旅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不涉及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跌幅较大,提示投资者注意公司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二)生产经营风险。根据公司 2021 年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00万元至2,6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24%至 79%。公司 2021 年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回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650万元和确认新线中视业绩承诺人 2021 年度的业绩补偿 3,100 万元两
项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合计金额 5,750 万元。扣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后,预计公司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50 万元至-3,150 万元。提示投资者注意公司生产经营风险。(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2-临 003 的《国旅
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三)商誉减值风险。2021 年,因下游客户受到相关行业政策
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预计全年实现净利润约 600 万元,与上年同期净利润 2,027万元及 2021 年的业绩承诺 3,650 万元相比,差异较大。公司初步判断在 2017 年合并新线中视过程中形成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约 1,800 万元,实际金额以最终的审计、评估结果为准。公司 2021 年业绩预告已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提示投资者注意公司商誉减值风险。
    (四)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报刊及网站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9 日

[2022-02-12]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股票(证券代码:600358,证券简称:国旅联合)连续两个交易日(2022 年 2
月 10 日和 2 月 11 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属于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2022 年 2 月 10 日和 2 月 11 日)内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情形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书面函询,我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旅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不涉及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涨幅较大,换手率较高,提示投资者注意公司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二)生产经营风险。根据公司 2021 年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00万元至2,6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24%至 79%。公司 2021 年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回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650万元和确认新线中视业绩承诺人 2021 年度的业绩补偿 3,100 万元两
项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合计金额 5,750 万元。扣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后,预计公司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50 万元至-3,150 万元。提示投资者注意公司生产经营风险。(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2-临 003 的《国旅
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三)商誉减值风险。2021 年,因下游客户受到相关行业政策
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预计全年实现净利润约 600 万元,与上年同期净利润 2,027万元及 2021 年的业绩承诺 3,650 万元相比,差异较大。公司初步判断在 2017 年合并新线中视过程中形成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约 1,800 万元,实际金额以最终的审计、评估结果为准。公司 2021 年业绩预告已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提示投资者注意公司商誉减值风险。
    (四)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报刊及网站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2 日

[2022-02-09]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5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到期届满。目
前,公司正积极筹备换届工作。鉴于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保证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将相应延期,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在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公司将尽快完成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9 日

[2022-02-08]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中止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中止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1,927,764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18 民初 8190 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当代”)
  第三人:中农国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冷链”)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请求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作为原告,就中农冷链股权转让协议事宜,对被
告厦门当代、第三人中农冷链提起诉讼。公司向法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000 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因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产生的资金占用费 1,910,764 元(资金占用费
以 500 万元、1,500 万元为基数,分别对应自 2018 年 7 月 16 日、2018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前(含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4.25%)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
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暂计 15,000 元、交通费暂计 2,000 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相关维权费用(该项诉请费用,最终以原告因本案诉讼导致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
担。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受理该案。(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披露的
公告编号为 2020-临 063 的《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
  (2)相关债权转让情况
  2021 年 3 月 29 日,经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西省旅
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日,公司收到了江旅集团支付的 2,000 万元的债权转让款,并向债务人厦门当代寄送
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
临 026 的《国旅联合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此后,公司向密云法院申请追加江旅集团为本案第三人,但因密云法院未予准许,故江旅集团未参与本案诉讼,公司仍为本诉讼的原告。
  (3)法院前次裁定情况
  2021 年 5 月 6 日,密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2020)京 0118 民初 8190
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受理了国旅联合与王春芳、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施亮、陈伟、陆邦一、连伟彬、杨宇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 0115 民初 3160 号(该
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暂未二审判决,最新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
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57 的《国旅联合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因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60 的《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中止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密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18 民初 8190
号之一],相关裁定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
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受理了厦门当代与江旅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1 年 8
月 20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0)苏 01 民初 1969 号民
事判决。后厦门当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暂未二
审判决,最新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79
《国旅联合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终审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诉讼涉及的相关债权已转让给江旅集团,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8 日

[2022-01-28]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3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预计公司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00 万元至 2,6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350 万元至 1,150
万元,同比增长 24%至 79%。
  2、公司本次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回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650 万元和确认新线中视业绩承诺人2021 年度的业绩补偿 3,100 万元两项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合计金额5,750 万元。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预计公司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50 万元至-3,150 万元。2020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731 万元。
  4、本次业绩预告仅为初步预测,尚未经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已就相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00 万元至 2,6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4%至 79%。
  2、预计公司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950 万元至-3,150 万元。
  3、预计公司 2021 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2,700 万元,上年同期
实现营业收入 52,230 万元,同比增长 58%。
  (三)本次业绩预告仅为初步预测,尚未经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已就相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49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731 万元。
  (二)每股收益为 0.0287 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1、2021 年,因下游客户受到相关行业政策影响,新线中视预计
全年实现净利润约 600 万元,与上年同期净利润 2,027 万元及 2021
年的业绩承诺 3,650 万元相比,差异较大。公司初步判断在 2017 年合并新线中视过程中形成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约 1,800 万元。
  2、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系以下两项非经常性损益事项:
  (1)根据新线中视 2021 年的业绩完成情况,业绩承诺方需对公
司进行业绩补偿,金额约 3,100 万元。公司预计能够全额收到前述业绩补偿款,并全额计入 2021 年年度的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对公司 2021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3,100 万元。
  (2)2021 年度,公司收到厦门日屹商贸有限公司 900 万元和厦
门市乐耀工贸有限公司 1,750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合计 2,650 万元。公司以前年度已对该两笔款项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本报告期予以全额冲回。该事项对公司 2021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2,650 万元。
  四、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尚在进行中,上述预计的2021 年度业绩包含的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为初步测算结果,实际金额以最终的审计、评估结果为准。
  2、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2022-01-26]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2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股票(证券代码:600358,证券简称:国旅联合)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
年 1 月 21 日、1 月 24 日和 1 月 25 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
计达到 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 年 1 月 21 日、1 月 24 日和 1 月
25 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截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5.46 元/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情形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经书面函询,我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不涉及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涨幅较大,换手率较高,提示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45.6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99.08万元,提示投资者注意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报刊及网站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

[2022-01-01]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附属子公司国联文化向银行申请贷款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附属子公司国联文化向银行申请贷款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11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
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90《关于附属子公司国联文化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进展公告》,公司附属子公司江西国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文化”)拟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南昌分行”)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 1 年,贷款利率不超过 4.4%/
年。公司为国联文化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国联文化股东浙江米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泓寻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和张勇分别按照总债务的 36%、9%、4%的比例向国旅联合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本次披露的贷款事项在综合融资总额度 5 亿元范围内,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决策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已经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赣州银行南昌分行送达的国联文化与赣州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公司与赣州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金额 1,000 万元,贷款期限 1 年,贷款利率4.4%/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本次披露的贷款事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国联文化还款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取得该笔贷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披露的贷款事项有利于公司充实资金实力,满足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进一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1-12-21]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9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43,289,160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根据山东高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人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
  2021 年 7 月,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就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提
起诉讼。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同安路 886 号 B 栋 3 层 302-311 共 892.56 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
所有,并责令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请求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
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 2014 年 11 月 27 日国旅联
合与青岛城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被告未按时交付房
屋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债务总额的万分之二每日。从 2015 年 5 月 19 日
起算至本期履行完毕,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违约金暂计
19,341,596.69 元);3、如原告不能取得同安路房产,三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 43,289,160 元债务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同上);4、请求被告人一公司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对本案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实现债权
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
临 062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21 年 11 月 12 日,国旅联合收到青岛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 02 民初 1520 号],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交付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
路 886 号 B 栋 3 层 302-311 号的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
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违约金,以 43,289,16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1 月 1 日起至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三)原告国旅联合有权就被告人一公司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1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43,289,160 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 087《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被告不服青岛中院作出的(2021)鲁 02 民初 1520 号民事判决,
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请求山东高院依法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02 民初 152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

[2021-12-11]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附属子公司国联文化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90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附属子公司国联文化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进
                    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提高银行贷款的审批效率,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19《国旅联合董事会 2021 年第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56《国旅联合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2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额度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及附属子公司 2021 年度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融资总额度人民币(含外币折算)不超过 5 亿元,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一年内有效。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信用证、抵押贷款、定向债务融资等。具体融资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等条件以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另,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具体以专项临时会议方式审批在前述额度内分割、调整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额度,决定申请融资的具体条件(如合作金融机构、利率、期限和担保条件等)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
    二、进展情况
  公司附属子公司江西国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文化”)拟向赣州银行南昌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00 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 1 年,贷款利率不超过 4.4%/年。公司为国联文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国联文化股东浙江米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泓寻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和张勇分别按照总债务的 36%、9%、4%的比例向国旅联合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本次授信在综合融资总额度 5 亿元范围内,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决策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已经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公司将依法依规完成银行授信流程和手续,并合理使用资金,待签署贷款合同后,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授信有利于公司充实资金实力,满足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进一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1 日

[2021-12-04]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1
    证券代码:
    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 20 21 临 0 89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江苏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3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20 21 157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
    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
    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3 月 你公司控股股
    东江西省 旅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江旅集团 与第二大股
    东 厦 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当代旅游 及其一致
    行动人北京金汇丰盈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金汇丰盈 签
    署《股 份 转让协议》 约定当代旅游、金汇丰盈向江旅集团转让你公
    司 14.44% 的股权。 2019 年 6 月 23 日 当代旅游向江旅集团出具《承
    诺函》 承诺如未在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达成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的协
    议 则同意江旅集团无条件单方解除对应 5% 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
    协议》。该《承诺函》对公司股份转让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属于股份
    转让事项的重大进展 应当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
    两名股东签署《承诺函》等股份转让重大进展事项 违反了《上市公
    2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证监会令第4040号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60日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定书之日起6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4日

[2021-11-20]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294.603 万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终 1104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贵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旅联合
  原审第三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1 日,国旅联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孙贵云就南京国旅联合汤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国旅联合向原告孙贵云返还合同款
1,171.603万元;2.判令国旅联合向原告孙贵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171.603 万元为基数,按照 6%/年的利率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4 日
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 113 万元)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3.判令国旅联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22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9-临 064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20 年 11 月 12 日,国旅联合收到江宁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判决驳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9,476 元,由原告孙贵云负
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0-
临 061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原告因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支持孙贵云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
国旅联合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公
告编号为 2020-临 064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山温泉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 年 1 月 12 日,南京中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南京中院对本次二审案件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99,476 元,由孙贵云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1104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0 日

[2021-11-13]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43,289,160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2021 年 11 月 12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 02 民初 152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作为原告,就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青岛人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国旅联合
城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发公司”)提起诉讼。2021 年 8 月 12 日,
公司收到青岛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62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公告》)。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 886 号 B 栋 3 层 302-311 共
892.56 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求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
造成的损失(按照 2014 年 11 月 27 日国旅联合与青岛城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
售合同的约定,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债务总额的万分之二每
日。从 2015 年 5 月 19 日起算至本期履行完毕,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违约金暂
计 19,341,596.69 元);
  3、如原告不能取得同安路房产,三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 43,289,160 元债务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同上);
  4、请求被告人一公司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10%股权对本案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青岛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 02 民初 1520 号],青岛中
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交付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 886 号 B 栋 3 层
302-311 号的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违约金,以 43,289,16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至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
  (三)原告国旅联合有权就被告人一公司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43,289,160 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4,95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59,954 元,由原告国旅联
合负担 53,689 元,由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负担 306,26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 02 民初 1520 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3 日

[2021-10-30]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32,931,506.85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
  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 2021 京 0105 民初 8722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州乐园”)
  2018 年 5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就景州乐园项目用地协作与发展签订合作意
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将合作意向金人民
币 2,500 万元支付给被告,之后原被告双方始终未能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符合该合作意向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按该合作意向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协议终止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 2,50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 10%计算。自合作意向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合作意向金2,500 元及资金占用费,但被告拒不予以返还。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7,931,506.85元(以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现暂算至2021年7月21日);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20《关于对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

[2021-10-27]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二)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区学府大道 1 号 34 栋 5 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第三
季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2021-10-27]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3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长曾少雄先生召集并主持的公司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
时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
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61,206.68 万元,
同比增长 53.03%;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45.61 万元,同比下降 66.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99.08 万元,同比下降 316.81%。其中,2021 年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6,281.37 万元,同比增长 42.81%;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24.60 万元,同比下降 104.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0.16 万元,同比下降 115.6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2021-10-27] (600358)国旅联合: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0207元
    每股净资产: 0.3485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94%
    营业总收入: 6.12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045.61万元

[2021-10-21]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2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18,258,630.14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
    润的影响
  2021 年 10 月 20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 2021 京 0105 民初 85159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国旅联合发展体育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体育”)
  被告:北京盈博讯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博讯彩”)
  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10,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6%计算利息,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
息。原告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提供借款,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计息。
  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5,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6%计算利
息,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息。原告于 2019 年 1 月 4 日提供借款,约定
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7 月 4 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
年利率 8%计息。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共计 503,013.7元(以10,0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8年5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149,589.04元(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9年1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4日)。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1,803,835.62 元(以
10,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4月1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802,191.78元(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7月5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20《关于对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

[2021-10-21]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2,167,056.44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
  润的影响
  2021 年 10 月 20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 2021 京 0105 民初 85158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北京盈博讯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博讯彩”)
  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1,680,000 元,按照年利率 6%计算利息,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息。
原告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提供借款 97 万元,2018 年 6 月 15 日提供借款 40
万元,2018 年 8 月 9 日提供借款 15 万元,2018 年 9 月 14 日提供借款 16 万元。
约定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本
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计息。
  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1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6%计算利息,
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息。原告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提供借款,约定借款
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
利率 8%计息。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680,000 元,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共计 101,947.4 元(以1,680,000元为本金,分四批借出。以每笔借款实际提供之日为起算时间,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分别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6,213.7元(以1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9年4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269,536.44 元(以
1,68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7月1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9,358.9 元(以1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5月1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20《关于对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

[2021-10-08]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当代旅游所持股份解冻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0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当代旅游所持股份解冻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9 月 29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到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 司冻 0929-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份解冻的具体情况
  被解冻人: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解冻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
  解冻数量:57,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此前被轮候冻结)
  解冻原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李勇明诉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漳州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春芳、王书同、王玲玲、蔡清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作出的(2021)粤 01 民初 1028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 50 条、第 51 条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对当代旅游持有的国旅联合 57,000,000 股的轮候冻结。
  当代旅游持有公司 57,936,6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504,936,660
股的 11.47%,当代旅游持有的该等股份已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全
部冻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0-临 032
《关于大股东股份冻结公告》),其中的 57,000,000 股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被轮候冻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
编号为2021-临059《关于第二大股东当代旅游股份被轮候冻结公告》)。
本次解冻的股份数量是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被轮候冻结的 5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11.29%。
  二、 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2021-09-18]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9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9 月 17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以及《民事上诉状》【原审案号(2020)苏 01 民初 1969 号】(以下简称“《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当代资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旅集团(公司控股股东)
  2019 年 11 月 5 日,当代资管以江旅集团未履行《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情
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关于<关于国旅联合股份
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及有关协议)的有关约定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旅集团将国旅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为 600358)510 万股股票返还给原告当代资管,并配合办理股票返还过户登记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06 日披露的《国旅
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公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审理。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收到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 民初 1969 号】,南京中院做出判决,
驳回当代资管的上述诉讼请求。(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原审原告当代资管不服南京中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1969民事判决,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原上诉人原审提出的上诉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上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告的上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次公告的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原审案号(2020)苏 01 民初 1969 号】;
  2、《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8 日

[2021-09-11]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股东涉及诉讼撤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9 月 10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 民初 538 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旅集团(公司控股股东)
  被告: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当代资管”)、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当代控股”)、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王春芳。
  2019 年 9 月 6 日,江旅集团作为原告,对当代资管、王春芳、当代投资、
厦门当代控股等四名被告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已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受理该案。江旅集团向法
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当代资管促使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向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交接;(2)请求判令当代资管督促将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印鉴、证照、财务资料等公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料交予原告江旅集团确认;(3)请求判令当代资管向江旅集团返还双倍定金,合计人民币243,970,892.38 元;(4)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王春芳、第三被告当代投资、第四被告厦门当代控股对当代资管的双倍定金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四名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
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南昌中院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本次诉讼的目的是促使国旅联合原高级管理人员向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交接,基于原告的诉讼目的
已基本实现,为避免诉累,原告江旅集团于2021年9月3日向南京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旅集团撤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2、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 01 民初 538
号】;
  2、《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1 日

[2021-09-09]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9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 1 号 34 栋 5 楼会议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9,921,4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5.730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赵扬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      董事候选人:李蓉  129,921,473        100% 是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魏曦律师、陈蕴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旅联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9 日

[2021-09-02]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长曾少雄先生召集并主持的公司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
时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 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人,
实到董事 8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
资的议案》。
  同意全资孙公司江西国贵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 EPCO 运营方参与白鹤湖项目的开发建设,并负责该项目 5,000 万元的运营项目投资。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

[2021-09-02]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附属子公司国联文化向银行申请贷款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3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附属子公司国联文化向银行申请贷款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1 年 8 月 23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公
告编号为 2021-临 068《关于附属子公司国联文化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进展公
告》,公司附属子公司江西国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文化”)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昌分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 1 年,贷款利率不超过 5.22%/
年。公司为国联文化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国联文化少数股东张勇按照 49%的担保比例向国旅联合提供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本次披露的贷款事项在综合融资总额度 5 亿元范围内,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决策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已经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兴业银行南昌分行送达的国联文化与兴业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公司与兴业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金额 1,000 万元,贷款期限 1 年,贷款利率5.22%/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本次披露的贷款事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国联文化还款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取得该笔贷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披露的贷款事项有利于公司充实资金实力,满足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进一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2021-09-02]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附属子公司江西新线中视向银行申请贷款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附属子公司江西新线中视向银行申请贷款进展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1 年 8 月 23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公
告编号为 2021-临 069《关于附属子公司江西新线中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进展公告》,公司附属子公司江西新线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线中视”)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昌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 1 年,贷款利率不超过5.22%/年。公司为江西新线中视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西新线中视法定代表人卢郁炜向公司提供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本次披露的贷款事项在综合融资总额度 5 亿元范围内,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决策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已经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兴业银行南昌分行送达的江西新线中视与兴业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公司与兴业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金额 1,000 万元,贷款期限 1 年,贷款利率 5.22%/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本次披露的贷款事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江西新线中视还款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
年。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取得该笔贷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披露的贷款事项有利于公司充实资金实力,满足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进一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2021-09-02]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5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贵溪市白鹤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投资标的运营主体:江西国贵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金额:约 5,000 万元
    风险提示:国贵文旅所在的联合体尚未就本项目与有关方签订正式协议,项目的施工进度、收益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预测本项目对公司盈利的具体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 年 8 月 25 日,由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全资孙公司江西国贵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贵文旅”)、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峡”)、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筑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成为贵溪市白鹤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O 模式, 以下简称“白鹤湖项目”)的第一中标排序单位。其中,中建海峡为白鹤湖项目联合体牵头人,国贵文旅负责项目运营
及 5,000 万元的运营投资资金的投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中标通知书》(赣建贵招字[2021]第 29 号)(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国贵文旅所在的联合体正式成为白鹤湖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
书的公告》)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国贵文旅以 EPCO 运营方参与白鹤湖项目的开发建设,负责其中的 5,000 万元的运营项目投资。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投资金额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白鹤湖项目概况
  白鹤湖项目位于贵溪市境内,距鹰潭市区 15 公里处,坐拥水域面积 12,000
余亩,空气清新,环境清幽,拥有水库、果林、山林三大资源,项目地现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立足白鹤湖水陆空、山林田的资源特色,开发休闲观光、互动体验、休憩娱乐、水上运动、亲子乐园等多样化旅游产品,着力打造国家级农体旅休闲度假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
  白鹤湖项目的开发模式为项目地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投资运营项目并负责运营,开发目标为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成功创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
  2、本次投资概况
  (1)投资计划
  国贵文旅拟以 EPCO 运营方参与白鹤湖项目的开发建设,负责其中的 5,000
万元的运营项目投资。本项目与白鹤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预计 2021 年 9
月开工,2022 年 3 月竣工,2022 年 5 月正式开业。
  (2)项目定位
  本项目立足于树立全国滨湖开发的新样板,打造国内滨湖休闲互动型旅游产品的新标杆,打造“水陆空山林田”多维一体的综合休闲度假产品,目标客群主
要为项目所在地周边的亲子家庭与年轻群体。
  (3)项目业态
  本次投资主要用于打造无动力亲子乐园、沙滩休闲互动产品、浅水嬉戏与深水刺激体验项目、野生动物岛、青年探险家乐园、趣味研学与团建拓展项目等运营业态。
    三、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是公司落实董事会确定的“突出旅游主业、聚焦旅游大消费”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2、本次投资对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3、本次投资具有示范效应,成熟后可复制推广,有利于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项目是白鹤湖项目的一部分。目前,国贵文旅及中建海峡、江西建筑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已正式成为白鹤湖项目的中标单位,但尚未与贵溪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有关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公司董事会批准本次对外投资后,联合体将与贵溪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有关方积极磋商,争取尽快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加快本项目的开工建设。
  2、因本项目尚未开工,项目的施工进度、收益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预测本项目对公司盈利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本项目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国旅联合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文件-决议》。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2021-08-31]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2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8 月 25 日,由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全资孙公司江西国贵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贵文旅”)、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峡”)、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筑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成为贵溪市白鹤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O 模式,以下简称“白鹤湖项目”)的第一中标排序单位。其中,中建海峡为白鹤湖项目联合体牵头人,国贵文旅负责项目运营
及 5,000 万元的运营投资资金的投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中标通知书》(赣建贵招字[2021]第 29 号)(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国贵文旅所在的联合体正式成为白鹤湖项目的中标单位。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贵溪市白鹤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O 模式)
  2、建筑面积:5326.9 ㎡
  3、中标工期:240 日历天
  4、中标总造价:132,137,275.00 元
  5、中标工程范围:1)设计范围:按招标人约定的建设目标要求完成包括初步设计深化(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审查)及施工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设计服务工作内容;2)采购范围:本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的相关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和技术指导等全过程服务。最终以发包人书面确定的采购内容为准;3)施工范围:完成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项目红
线范围内的所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合同约定内工作;4)运营范围:项目运营期间得所有费用全部由中标单位承担,负责项目融资,引进各业态运营商,多业态运营(多业态为:购物、餐饮、住宿、休闲、交通等),运营维护等。
    二、项目中标对公司影响
  本次公告的白鹤湖项目中标事项,是公司落实董事会确定的“突出旅游主业、聚焦旅游大消费”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进该项目,全力保证项目质量,积极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中建海峡、江西建筑设计院尚未与贵溪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正式项目合同及有关协议,目前尚无法预测该项目对公司盈利的具体影响。
  2、本项目中国贵文旅负责的 5,000 万元运营投资,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该项目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

[2021-08-28] (600358)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8 月 26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 民初 1969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当代资管”)
  被告:江旅集团(公司控股股东)
  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至江旅集团的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附件材料。当代资管以江旅集团未履行《战略
合作协议》(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关于<
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及有关协议)的有关约定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旅集团将国旅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为600358)510 万股股票返还给原告当代资管,并配合办理股票返还过户登记手续;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06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驳回当代资管的上述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43,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90元,由当代资管负责。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 民初 1969 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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