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20天宸股份重组传闻
≈≈天宸股份600620≈≈(更新:13.04.03)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
对价方案 │每10股获得3.3股
──────────┼─────────────────────────
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32012.92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32012.92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9655.86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12842.29
限售流通股(万股) │ 19170.63 │ │
━━━━━━━━━━┷━━━━━━┷━━━━━━━━━━┷━━━━━━━
2)股改进程提示:
━━━━━━━━━━━┯━━━━━━━━━━━━━━━━━━━━━━━━
项目 │ 日期
───────────┼────────────────────────
方案公布日 │2006-02-27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03-10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03-13至2006-03-15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03-16至2006-03-20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03-20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02-20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03-03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03-13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03-29
━━━━━━━━━━━┷━━━━━━━━━━━━━━━━━━━━━━━━
3) 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上海市南电话服务中心 | 195.80| 赞成 |
|江阴市江南汽车饰件厂 | 189.70| 赞成 |
|张向军 | 64.93| 赞成 |
|陈喜 | 53.74| 赞成 |
|王少红 | 34.89| 赞成 |
|杨胜友 | 34.03| 赞成 |
|胡琳 | 33.27| 反对 |
|高维路 | 32.99| 反对 |
|金丹 | 31.62| 赞成 |
|蒲治敬 | 27.29| 赞成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上海仲盛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 9567.35| 29.89| 8029.15| 25.08|
|公司 | | | | |
|上海展览中心 | 1860.61| 5.81| 1316.01| 4.11|
|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 | 1489.74| 4.65| 1130.69| 3.53|
|上海农业展览馆 | 692.98| 2.16| 417.33| 1.30|
|上海前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799.69| 2.50| 554.72| 1.73|
|上海长征工业有限公司 | 454.32| 1.42| 319.76| 1.0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系统职工技| 162.21| 0.51| 95.08| 0.30|
|术协会 | | | | |
|上海市龙威房地产有限公司 | 53.82| 0.17| 31.55| 0.10|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无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上海仲盛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5.08
实际控制人:叶立润
间接持股比例(%):20.06
(3)方案详细说明
以200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由公司发起人股股东上海仲盛虹桥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展览中心、上海市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农业展览馆、
上海前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长征镇工业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农村信用合
作社联合社、上海市龙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流通
股股东每10股支付3.3股对价,流通股股东将获得31,864,333股对价;公司其余社会
募集法人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在该等股份
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后
,公司总股本仍为320,129,190股,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
指标均保持不变。(原方案:每10股获得2.8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事项: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上海仲盛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唯一持
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
之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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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方案 │每10股获得3.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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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32012.92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32012.92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9655.86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12842.29
限售流通股(万股) │ 19170.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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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改进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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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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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公布日 │2006-02-27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03-10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03-13至2006-03-15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03-16至2006-03-20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03-20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02-20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03-03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03-13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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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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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电话服务中心 | 195.80| 赞成 |
|江阴市江南汽车饰件厂 | 189.70| 赞成 |
|张向军 | 64.93| 赞成 |
|陈喜 | 53.74| 赞成 |
|王少红 | 34.89| 赞成 |
|杨胜友 | 34.03| 赞成 |
|胡琳 | 33.27| 反对 |
|高维路 | 32.99| 反对 |
|金丹 | 31.62| 赞成 |
|蒲治敬 | 27.29| 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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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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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盛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 9567.35| 29.89| 8029.15| 25.08|
|公司 | | | | |
|上海展览中心 | 1860.61| 5.81| 1316.01| 4.11|
|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 | 1489.74| 4.65| 1130.69| 3.53|
|上海农业展览馆 | 692.98| 2.16| 417.33| 1.30|
|上海前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799.69| 2.50| 554.72| 1.73|
|上海长征工业有限公司 | 454.32| 1.42| 319.76| 1.0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系统职工技| 162.21| 0.51| 95.08| 0.30|
|术协会 | | | | |
|上海市龙威房地产有限公司 | 53.82| 0.17| 31.55|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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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无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上海仲盛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5.08
实际控制人:叶立润
间接持股比例(%):20.06
(3)方案详细说明
以200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由公司发起人股股东上海仲盛虹桥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展览中心、上海市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农业展览馆、
上海前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长征镇工业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农村信用合
作社联合社、上海市龙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流通
股股东每10股支付3.3股对价,流通股股东将获得31,864,333股对价;公司其余社会
募集法人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在该等股份
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后
,公司总股本仍为320,129,190股,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
指标均保持不变。(原方案:每10股获得2.8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事项: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上海仲盛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唯一持
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
之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