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03ST曙光最新消息公告-600303最新公司消息
≈≈曙光股份600303≈≈(更新:22.02.21)────────────────────────────────────
最新提示:1)2021年年报预约披露:2022年04月15日
2)预计2021年年度净利润-44500万元至-32000万元 (公告日期:2022-01
-29)
3)02月21日(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的公告(详见后)
分红扩股:1)2021年中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2020年末期以总股本675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25元 ;股权登记日:20
21-07-07;除权除息日:2021-07-08;红利发放日:2021-07-08;
●21-09-30 净利润:-19031.84万 同比增:-561.81% 营业收入:19.25亿 同比增: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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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元) │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2800│ -0.1500│ -0.0700│ 0.0800│ -0.0400
每股净资产 │ 4.0767│ 4.2343│ 4.3124│ 4.3834│ 4.2596
每股资本公积金 │ 1.6435│ 1.6435│ 1.6435│ 1.6435│ 1.6435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0034│ 1.1610│ 1.2391│ 1.3101│ 1.197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6.6600│ -0.0200│ -1.6200│ 1.8600│ -0.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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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总股本计算│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2817│ -0.1491│ -0.0703│ 0.0812│ -0.0426
每股净资产 │ 4.0767│ 4.2343│ 4.3124│ 4.3834│ 4.2596
每股资本公积金 │ 1.6435│ 1.6435│ 1.6435│ 1.6435│ 1.6435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0034│ 1.1610│ 1.2391│ 1.3101│ 1.1971
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6.9101│ -3.5213│ -1.6293│ 1.8533│ -0.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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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简称:曙光股份 代码:600303 │总股本(万):67560.42 │法人:胡永恒
上市日期:2000-12-26 发行价:8.8│A 股 (万):67560.42 │总经理: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业:汽车制造业
电话:0415-4146825 董秘:宫大 │主营范围:汽车前后桥、汽车底盘、汽车零部
│件、客车的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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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五年每股收益(单位:元) <仅供参考,据此操作盈亏与本公司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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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年 度│ 三 季│ 中 期│ 一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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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 -0.2800│ -0.1500│ -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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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0.0800│ -0.0400│ 0.0200│ -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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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0.0700│ -0.1300│ -0.1300│ -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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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0.1900│ -0.0500│ 0.0300│ 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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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0.4700│ 0.5700│ 0.5800│ 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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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2 月 1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6)。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问询函》回复工作。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根据股东告知信息,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等公司股东,已连
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0%,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独立董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公司认为,由于提案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资料不齐
全,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回复提案股东,提案股东至今未予以补正
资料,无法进行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无法确认提交主体的真实性、资料的有效性。对于提案股东的不合规的、存在不确定性的资料,法律不应支持,待提案股东补正资料后,公司将依法审核,保证提案股东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就提案股东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
回复,要求提案股东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后再依法作出决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律师亦认为,就提案股东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
回复,要求提案股东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后再依法作出决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 号)。
二、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监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同第一(1)项的内容。
(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监事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月 13 日已作出回复,要求上述股东先走董事会前置程序,因而公司监事会未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月 13 日已作出回复,要求上述股东先走董事会前置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 号)。
三、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
事会发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请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公司认为,由于相关股东尚未补正董事会要求资料,手续不合规的原因,致使未完成董事会前置程序,相关股东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相关股东自觉遵守法律,在合法合规下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期望相关股东补正资料,以便董事会依法审核,保证相关股东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
公司律师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
会发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因提案股东至今仍未按要求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 条规定“…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之规定,无法予以配合的情况,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
利,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保障公司平稳经营。公司会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对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公司也会按上述规定要求予以制止。公司会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充分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号)。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16](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24 号),内容如下:
近日,我部接到公司相关股东告知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等规定,其决定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等议案。鉴于上述事项涉及股东行使权利,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股东告知信息,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等公司股东,已连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0%,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
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独立董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二、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监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监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三、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
通知,要求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请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四、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充分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股东应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保障公司平稳经营。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 3 个交易日内回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股东应当认真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5 日
[2022-02-10](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2年1月产销数据快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产销数据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产销数据快报如下:
单位:辆
产品名称 月度对比 年度对比
本月 去年同期 增减% 本年累计 去年累计 增减%
客车 150 0 - 150 0 -
皮卡 58 728 -92.03% 58 728 -92.03%
产 整车 特种车 35 40 -12.50% 35 40 -12.50%
量
合计 243 768 -68.36% 243 768 -68.36%
其中:新能源客车 50 0 - 50 0 -
汽车零 车桥(支) 65281 71265 -8.40% 65281 71265 -8.40%
部件
客车 112 2 5500.00% 112 2 5500.00%
皮卡 121 784 -84.57% 121 784 -84.57%
整车 特种车 31 49 -36.73% 31 49 -36.73%
销 合计 264 835 -68.38% 264 835 -68.38%
量
其中:新能源客车 12 0 - 12 0 -
汽车零 车桥(支) 66889 78321 -14.60% 66889 78321 -14.60%
部件 其中:车桥(自配) 395 2599 -84.80% 395 2599 -84.80%
注:本表为产销快报数据,最终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9 日
[2022-02-09]曙光股份(600303):曙光股份1月整车销量为264辆 同比下降68.38%
▇证券时报
曙光股份(600303)2月9日晚间公告,2022年1月整车销量为264辆,同比下降68.38%。
[2022-01-29](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贾木云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
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告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就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4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修订稿)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贾木云
深圳中能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
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根据姜鹏飞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姜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
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贾木云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贾
木云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68,156,914股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贾木云,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14062119760313****,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864,801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中能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深圳中能为曙光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 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深圳中能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1.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
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4)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3.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4.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
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5.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约定代
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6.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姜鹏飞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姜鹏飞系曙光股份的股东,持有其 9,651,1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贾木云亦系上市公司股东,持有其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
2.姜鹏飞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同意接受委托。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表决权委托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2)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
任。
2.委托权利的行使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对于根据相关法
[2022-01-29](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深圳中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802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告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就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5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修订稿)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能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议》,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
木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 2012 年 7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0515373346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游艇船舶租赁;国内贸易(不
经营范围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合伙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67%
2 许其新 33.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企业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法定代表人 许其新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574760244T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
(不含股票、金融、基金投资及其它限制项目),合同能源
经营范围 管理,项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
证券及其他限制项目);节能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
询。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上
长期居 其他国家 市公司拥有权益
姓名 性别 国籍 住地 或地区居 职务 的股份达到或超
留权 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许其新 男 中国 深圳 无 执行董事 无
兼总经理
许其新未在上市公司任职。除在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外,许其新还担任深圳市中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影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润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电影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建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兴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前海中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中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监事及华夏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8,640,915 股股票,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7.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 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
[2022-01-29](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32,000万元到-44,500
万元。
公司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人民币-37,000万元到-49,5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2,000万元到-44,5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7,000万元到-49,500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88.31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871.25万元。
(二)每股收益:0.08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公司主营整车及车桥等板块业务,其中整车业务涉及客车、皮卡等均属于汽车产业的细分市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公司产销量未达预期,尤其是占比较高的客车及皮卡销量低迷,使现有毛利无法覆盖固有成本费用,导致亏损。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本期非经营性损益预计同比减少32,000万元到36,000万元,主要系本期资产处置收益同比减少,导致本期非经营性损益对净利润影响同比减少。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
[2022-01-28](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 月 27 日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能”)和贾木云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能、姜鹏飞提交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深圳中能、姜鹏飞分别将其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9,651,198 股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甲方:贾木云
乙方:姜鹏飞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曙光股份为其持有的 9,651,198 股普通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一) 表决权委托
1.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
股份的表决权。
1.2 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2.1.1 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1.2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2.1.3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2.1.4 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收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2 双方确认,甲方行使上述第 2.1 条约定的股东权利无需乙方再另行出具任何委托书,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行使第 2.1条约定的委托权利。
(三)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应就甲方行使本协议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其双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经济上的补偿。
(四)双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1.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
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4.2 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2.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
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4.2.2 承诺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章程完全、充分
地行使委托权利。
(五)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个月。
(六)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
求后的 10 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
决定:(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
者(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
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
甲方:贾木云
乙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曙光股份为其持有的 48,640,915股普通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7.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一)甲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二)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
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
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案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
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收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三)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五)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目前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表决权委托存在协议各方未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深圳中能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7 日
[2022-01-28](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贾木云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
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4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贾木云
深圳中能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
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根据姜鹏飞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姜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
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贾木云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贾
木云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68,156,914股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贾木云,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14062119760313****,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会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864,801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中能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深圳中能为曙光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深圳中能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1.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
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4)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3.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4.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
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5.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约定代
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6.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姜鹏飞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姜鹏飞系曙光股份的股东,持有其 9,651,1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贾木云亦系上市公司股东,持有其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
2.姜鹏飞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同意接受委托。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表决权委托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2)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
任。
2.委托权利的行使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4)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双方确认,甲方行使上述约定的股东权利无需乙方再另行出具任何委托书,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行使上述约定的委托权利。
3.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
[2022-01-28](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802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5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9
第七节 备查文件......1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1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能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行使,
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 2012 年 7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0515373346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游艇船舶租赁;国内贸易(不
经营范围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合伙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67%
2 许其新 33.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企业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法定代表人 许其新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574760244T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
(不含股票、金融、基金投资及其它限制项目),合同能
经营范围 源管理,项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
务、证券及其他限制项目);节能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与
技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上
长期居 其他国家 市公司拥有权益
姓名 性别 国籍 住地 或地区居 职务 的股份达到或超
留权 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许其新 男 中国 深圳 无 执行董事 无
兼总经理
许其新未在上市公司任职。除在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外,许其新还担任深圳市中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影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润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电影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建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兴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前海中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中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监事及华夏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会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会主动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8,640,915 股股票,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7.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 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山西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
(一)龙虎榜
【交易日期】2022-02-08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五只证券
涨幅偏离值:9.41 成交量:2481.64万股 成交金额:11977.27万元
┌───────────────────────────────────┐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路证券营业|3535.40 |-- |
|部 | |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892.75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宾虹路证券营业|254.24 |-- |
|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48.30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45.25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 |299.87 |
|证券营业部 | |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274.0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 |256.3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中心路证券|-- |251.00 |
|营业部 |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150.26 |
└───────────────────┴───────┴───────┘
(二)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成交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 买方营业部 | 卖方营业部 |
| |格(元)| (万股) | (万元) | | |
├─────┼───┼────┼────┼───────┼───────┤
|2018-11-19|5.10 |141.22 |720.22 |国泰君安证券股|渤海证券股份有|
| | | | |份有限公司鄂尔|限公司沈阳北站|
| | | | |多斯伊化北路证|路证券营业部 |
| | | | |券营业部 | |
└─────┴───┴────┴────┴───────┴───────┘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