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03什么时候复牌?-ST曙光停牌最新消息
≈≈曙光股份600303≈≈(更新:22.02.21)
[2022-02-2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2 月 1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6)。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问询函》回复工作。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根据股东告知信息,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等公司股东,已连
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0%,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独立董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公司认为,由于提案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资料不齐
全,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回复提案股东,提案股东至今未予以补正
资料,无法进行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无法确认提交主体的真实性、资料的有效性。对于提案股东的不合规的、存在不确定性的资料,法律不应支持,待提案股东补正资料后,公司将依法审核,保证提案股东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就提案股东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
回复,要求提案股东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后再依法作出决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律师亦认为,就提案股东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
回复,要求提案股东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后再依法作出决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 号)。
二、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监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同第一(1)项的内容。
(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监事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月 13 日已作出回复,要求上述股东先走董事会前置程序,因而公司监事会未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月 13 日已作出回复,要求上述股东先走董事会前置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 号)。
三、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
事会发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请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公司认为,由于相关股东尚未补正董事会要求资料,手续不合规的原因,致使未完成董事会前置程序,相关股东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相关股东自觉遵守法律,在合法合规下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期望相关股东补正资料,以便董事会依法审核,保证相关股东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
公司律师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
会发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因提案股东至今仍未按要求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 条规定“…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之规定,无法予以配合的情况,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
利,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保障公司平稳经营。公司会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对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公司也会按上述规定要求予以制止。公司会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充分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号)。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16]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24 号),内容如下:
近日,我部接到公司相关股东告知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等规定,其决定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等议案。鉴于上述事项涉及股东行使权利,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股东告知信息,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等公司股东,已连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0%,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
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独立董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二、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监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监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三、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
通知,要求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请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四、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充分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股东应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保障公司平稳经营。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 3 个交易日内回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股东应当认真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5 日
[2022-02-10]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2年1月产销数据快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产销数据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产销数据快报如下:
单位:辆
产品名称 月度对比 年度对比
本月 去年同期 增减% 本年累计 去年累计 增减%
客车 150 0 - 150 0 -
皮卡 58 728 -92.03% 58 728 -92.03%
产 整车 特种车 35 40 -12.50% 35 40 -12.50%
量
合计 243 768 -68.36% 243 768 -68.36%
其中:新能源客车 50 0 - 50 0 -
汽车零 车桥(支) 65281 71265 -8.40% 65281 71265 -8.40%
部件
客车 112 2 5500.00% 112 2 5500.00%
皮卡 121 784 -84.57% 121 784 -84.57%
整车 特种车 31 49 -36.73% 31 49 -36.73%
销 合计 264 835 -68.38% 264 835 -68.38%
量
其中:新能源客车 12 0 - 12 0 -
汽车零 车桥(支) 66889 78321 -14.60% 66889 78321 -14.60%
部件 其中:车桥(自配) 395 2599 -84.80% 395 2599 -84.80%
注:本表为产销快报数据,最终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9 日
[2022-01-29] (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贾木云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
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告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就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4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修订稿)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贾木云
深圳中能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
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根据姜鹏飞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姜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
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贾木云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贾
木云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68,156,914股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贾木云,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14062119760313****,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864,801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中能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深圳中能为曙光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 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深圳中能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1.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
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4)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3.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4.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
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5.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约定代
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6.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姜鹏飞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姜鹏飞系曙光股份的股东,持有其 9,651,1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贾木云亦系上市公司股东,持有其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
2.姜鹏飞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同意接受委托。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表决权委托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2)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
任。
2.委托权利的行使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对于根据相关法
[2022-01-29] (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深圳中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802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告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就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5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修订稿)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能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议》,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
木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 2012 年 7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0515373346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游艇船舶租赁;国内贸易(不
经营范围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合伙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67%
2 许其新 33.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企业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法定代表人 许其新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574760244T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
(不含股票、金融、基金投资及其它限制项目),合同能源
经营范围 管理,项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
证券及其他限制项目);节能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
询。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上
长期居 其他国家 市公司拥有权益
姓名 性别 国籍 住地 或地区居 职务 的股份达到或超
留权 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许其新 男 中国 深圳 无 执行董事 无
兼总经理
许其新未在上市公司任职。除在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外,许其新还担任深圳市中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影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润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电影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建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兴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前海中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中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监事及华夏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8,640,915 股股票,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7.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 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
[2022-01-29]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32,000万元到-44,500
万元。
公司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人民币-37,000万元到-49,5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2,000万元到-44,5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7,000万元到-49,500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88.31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871.25万元。
(二)每股收益:0.08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公司主营整车及车桥等板块业务,其中整车业务涉及客车、皮卡等均属于汽车产业的细分市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公司产销量未达预期,尤其是占比较高的客车及皮卡销量低迷,使现有毛利无法覆盖固有成本费用,导致亏损。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本期非经营性损益预计同比减少32,000万元到36,000万元,主要系本期资产处置收益同比减少,导致本期非经营性损益对净利润影响同比减少。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
[2022-01-28]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 月 27 日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能”)和贾木云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能、姜鹏飞提交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深圳中能、姜鹏飞分别将其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9,651,198 股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甲方:贾木云
乙方:姜鹏飞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曙光股份为其持有的 9,651,198 股普通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一) 表决权委托
1.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
股份的表决权。
1.2 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2.1.1 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1.2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2.1.3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2.1.4 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收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2 双方确认,甲方行使上述第 2.1 条约定的股东权利无需乙方再另行出具任何委托书,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行使第 2.1条约定的委托权利。
(三)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应就甲方行使本协议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其双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经济上的补偿。
(四)双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1.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
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4.2 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2.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
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4.2.2 承诺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章程完全、充分
地行使委托权利。
(五)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个月。
(六)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
求后的 10 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
决定:(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
者(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
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
甲方:贾木云
乙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曙光股份为其持有的 48,640,915股普通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7.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一)甲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二)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
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
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案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
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收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三)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五)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目前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表决权委托存在协议各方未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深圳中能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7 日
[2022-01-28] (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贾木云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
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4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贾木云
深圳中能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
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根据姜鹏飞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姜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
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贾木云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贾
木云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68,156,914股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贾木云,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14062119760313****,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会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864,801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中能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深圳中能为曙光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深圳中能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1.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
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4)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3.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4.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
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5.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约定代
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6.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姜鹏飞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姜鹏飞系曙光股份的股东,持有其 9,651,1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贾木云亦系上市公司股东,持有其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
2.姜鹏飞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同意接受委托。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表决权委托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2)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
任。
2.委托权利的行使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4)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双方确认,甲方行使上述约定的股东权利无需乙方再另行出具任何委托书,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行使上述约定的委托权利。
3.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
[2022-01-28] (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802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5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9
第七节 备查文件......1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1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能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行使,
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 2012 年 7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0515373346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游艇船舶租赁;国内贸易(不
经营范围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合伙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67%
2 许其新 33.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企业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法定代表人 许其新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574760244T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
(不含股票、金融、基金投资及其它限制项目),合同能
经营范围 源管理,项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
务、证券及其他限制项目);节能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与
技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上
长期居 其他国家 市公司拥有权益
姓名 性别 国籍 住地 或地区居 职务 的股份达到或超
留权 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许其新 男 中国 深圳 无 执行董事 无
兼总经理
许其新未在上市公司任职。除在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外,许其新还担任深圳市中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影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润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电影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建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兴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前海中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中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监事及华夏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会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会主动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8,640,915 股股票,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7.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 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山西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
[2022-01-2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借款人柳州车桥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申请不超过 1,49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1,490 万元,期限三年;公司为小微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反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期限三年。
●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因业务需要拟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申请不超过1,49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为支持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公司拟
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期限三年。
鉴于该笔贷款同时由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提供融资授信担保,公司拟为小微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反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期限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连带责任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初阳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吉宝
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28 日
经营范围:悬架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制动器、制动钳、制动盘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减震器总成及相关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摆碾设备及零部件加工;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 12,591.37 万元,
负债总额 7,839.06 万元,净资产 4,752.31 万元,营业收入 13,847.89
万元,净利润-266.4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2.26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
1、被担保人名称: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 6 号九洲国际 34 层
3、法定担保人:黄铁鹰
4、成立日期:2017 年 3 月 14 日
5、经营范围:为小微企业等提供准公益性融资担保服务;开展借款担保;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法律法规许可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自治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无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 67,663.86 万元,
负债总额 4,738.90 万元,净资产 62,924.95 万元,营业收入 5,318.38
万元,净利润 2,188.2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00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连带责任担保
1、公司向借款人柳州车桥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1,490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三年,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二)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
1、公司为小微担保对柳州车桥提供的融资授信担保提供信用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三年,反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公证费、交通费、打印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6,000 万元,占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2,378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9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258 万元,占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92%。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以电话及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8 名董事表决,实际表决 8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因业务需要拟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申请不超过1,49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为支持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公司拟
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期限三年。鉴于该笔贷款同时由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提供融资授信担保,公司拟为小微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反担保金额 1,490 万元的,担保期限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的担保,符合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反担保对象: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
●本次反担保金额:不超过 3,8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为反担保;
●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根据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拟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申请借款 1,490 万元,期限三年,该笔贷款由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授信担保。为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同意柳州车桥向小微担保提出融资授信担保的申请,并同意为本次借
款事项向小微担保提供信用反担保,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期限三年。具体情况详见《曙光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9)。
全资子公司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车桥”)为柳州车桥本次借款事项向小微担保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3,800 万元,占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22%。
2、2022 年 1 月 19 日,重庆车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向担
保人小微担保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
3、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子公司经营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 6 号九洲国际 34 层
3、法定担保人:黄铁鹰
4、成立日期:2017 年 3 月 14 日
5、经营范围:为小微企业等提供准公益性融资担保服务;开展借款担保;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法律法规许可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自治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无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 67,663.86 万元,
负债总额 4,738.90 万元,净资产 62,924.95 万元,营业收入 5,318.38
万元,净利润 2,188.2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00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初阳路 14 号
3、法定代表人:孙吉宝
4、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28 日
5、经营范围:悬架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制动器、制动钳、制动盘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减震器总成及相关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摆碾设备及零部件加工;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 12,591.37 万元,
负债总额 7,839.06 万元,净资产 4,752.30 万元,营业收入 13,847.89
万元,净利润-266.4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2.26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拟签订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车桥以其拥有不动产为债务人柳州车桥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3,800 万元,期限3 年。
2、抵押反担保范围为:小微担保为债务人向贷款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向小微担保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过户费、交通费、打印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3、抵押资产情况
(1)抵押物情况:重庆车桥合法持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HC15-001-14 号)A 地块、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HC15-001-14 号)B 地块、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五思路 660 号
1 号联合厂房、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五思路 660 号 1 号门卫室
(2)抵押物权属: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3)评估价值:2,481 万元
(4)评估机构:广西中实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
(5)评估基准日:2021 年 8 月 3 日
(6)评估方法:建筑物采用成本法;土地采用成本逼近法和市场比较法
五、子公司股东会意见
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2022 年 1 月 19 日,重庆车桥召开
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同意将重庆车桥合法持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HC15-001-14 号)A 地块、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HC15-001-14 号)B 地块、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
五思路 660 号 1 号联合厂房、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五思路 660 号
1 号门卫室为柳州车桥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行 1,490 万元的银行贷款向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6,000 万元,占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12,378 万元,占 2020 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 3.9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258 万元,占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92%。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17] (600303)曙光股份: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1 月 14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了“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现对说明会中一些投资者比较关注的事项说明如下,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公司转型生产新能源整车业务情况的说明
公司能否顺利进入新能源乘用车领域,拓展新能源乘用车业务以及相关计划安排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新能源乘用车量产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产品的市场开拓存在不及预期、竞争力不足的风险。生产出的新源乘用车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转型生产新能源整车能否成功均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关于氢动力客车生产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氢动力客车试制工作,样车没有批量生产,公司没有接到任何订单,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销售前景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
险。
三、关于公司拟生产车型使用刀片电池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与比亚迪公司进行任何接触,没有与供应商就刀片电池购买达成合作意向,也没有与之签订相关的协议,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关于四驱电驱动车桥、同轴直联电驱动车桥、铝合金车架产品情况的说明
1、四驱电驱动车桥
公司 2021 全年完成销售 1600 余套,实现销售金额约 500 万元,
占 2021 年全年销售收入比例不到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接收到客户的订单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同轴直联电驱动车桥
此产品已完成研发,处在等待客户验证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没有批量生产,后续前景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铝合金副车架
2021 年公司已完成铝合金副车架的技术研发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不具备对外接受客户订单的条件,目前也没有接受任何订单,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6 日
[2022-01-15]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 15:00- 16: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
(http://sns.sseinfo.com)的“上证 e 访谈”栏目以网络互动的方式;16:00- 17:00 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
会”。关于本次说明会的召开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的预告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说明会召开情况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董事长宫大、常务副总裁奉孝君、副总
裁蔡文华、财务总监李健、项目总监张杰、天津美亚资产方代表、证券事务代表习焯程、其他工作人员出席了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进行了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二、本次会议投资者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公司的回复情况
公司在本次说明会上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给予了回答,主要问题及答复整理如下:
1、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告称购买的奇瑞 S18 和 S18D 车型“先进
成熟技术”,数据可查,此两款车型为十年前产品,2009 年上市 2011年停产,远远不满足生命周期,总销量不足几千台,在十年前即被证实为失败产品。两款车都在 1200 公斤以上,竞品车都在 800 公斤以下,成本没有任何优势。公司有何证据证明这两款车型过了十年,还有“先进成熟技术”请公司详细解答。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曙光股份瞄准市场主流核心车型,制定具有挑战的功能性能指标,基于性能指标进行全新的整车电子电气架构开发,和全新的三电系统开发及匹配,提升中控、内饰、空间等品质体验,并进行适宜性的底盘修改和调校。
两款新能源车产品去掉发动机、变速箱之后,整车重量进行了一系列轻量化开发改进,现整车重量已控制在 830 公斤左右。两款新能源车产品的外观尺寸大,空间优于同级别车型。整车用料厚实,行驶稳定安全。非常稳定的乘用车平台,品质可靠,驾乘舒适。成熟高速车三电系统,操控性好,人性化设计合理,操纵方便。
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进行了轻量化改造,配置曙光车桥自主开发的电驱动桥。相对于同级别竞品车型,本次公司拟开发车型车身尺寸与技术路线与之相近,功能基本相同,在 A00 级别电动车上,模具资产具备先进性。模具资产保留完整,目前处于可使用状态。相关车
型技术成熟稳定。在 A00 级别电动车市场增长的大环境下,公司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力,预期会取得市场认可。
两款产品引进成熟的承载式车身技术和底盘技术。同时,曙光汽车在非承载式车身及新能源客车技术储备及发展成熟完善,拥有的自身多年先进的成熟的核心“三电”技术,汇聚众长、技术稳定。通过技术整合,实现了曙光汽车在新能源乘用车领域发展提前了三至五年时间。两款新车型的引进,大大加快了曙光小型新能源乘用车的发展进程。两款车流线型设计透出灵动之感,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整个造型曲面饱满犀利,姿态稳重尊贵,车身线条锋锐、流畅,富于变化。
曙光股份拥有平台优势与雄厚的企业实力,深入发掘消费者内在诉求,将保障产品质量放在工作首位。预计将在 2022 年一季度内完成公告开发,全面提升产品品质,推出高端优质的新能源汽车,预计2022 年三季度前启动批量上市,即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感谢关注!
2、蔡总您好,请问两个车型量产后的市场竞争力如何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两个车型与长安奔奔 E-Star 等竞品车型类似,在外形及尺寸方面都是五门四座车型,具备一定竞争力。两个车型产品定位为有路权的纯电低速车,目标市场为低速车、三轮车的市场置换需求。
采用曙光自己研发生产的电驱动车桥、悬架核心技术,整车成本控制更优、成本更低,市场竞争力更强。利用原车底盘,巧妙的布置Pack,使用最新刀片电池,设计了全新 CTP 电池模组,比同类车型更加轻量化。同时拥有自身三电核心能力。整车用料扎实、耐用、安全可靠。外观流线型设计透出灵动之感,车身线条流畅、动感。感谢您的关注!
3、华泰接手曙光三年,业绩豪无起色,董事会是否有目标,拟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公司市值,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购买多年前车型模具,是否能有效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目前经营的整车业务涉及客车、皮卡和特种车均属于汽车产业的细分市场,虽然公司目前整车产品的系列比较齐全,但近两年公司新产品投入较少,业务处于相对下滑状态。为此,公司将在 2022 年陆续推出改款的新能源电动客车、氢动力客车及改款皮卡(包括电动皮卡)等车型,为 2022 年的产销突破打好基础。车架、车桥业务属于公司的传统优势市场,连续十几年为国产自主车桥全国排名第一。同时,2021 年公司已完成铝合金车架的技术研发工作,正在积极与主流新能源车企对接量产业务。公司已开发完成的国内先进的四驱电驱动车桥、同轴直联电驱动车桥等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陆续为主机厂批量供应。
以车桥、皮卡、客车等现有业务板块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挖掘内部潜能优化费用与成本,2022 年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会
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未来将努力改变曙光股份 10 年来主营业务亏损的局面。
从战略上考虑,公司将以经济型新能源乘用车为突破口,快速切入市场容量最大的新能源乘用车业务,并将经济型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公司整车业务当前重点发展方向。公司考虑寻求投入代价最小、风险可控、开发周期最短、产品与技术相对成熟的车型,同时,选择正在高速增长且市场容量最高的 A00 级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切入点,这样以较小的成本即完成公司的纯电动乘用车的产品开发上市。未来新能源乘用车将培育成为公司的核心业务,进一步大幅增加公司的收入及改善公司的盈利能力。感谢您的关注!
4、请问公司目前可以自主生产新能源“三电”系统中除去电池的电机和电控装置吗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我们有自己的 VCU、BMS、MCU 软硬件技术,采用曙光股份自己研发生产的电驱动车桥、悬架核心技术,整车成本控制更优、成本更低,市场竞争力更强。利用原车底盘,巧妙的布置 Pack,使用最新刀片电池,设计了全新 CTP 电池模组,比同类车型更加轻量化。同时拥有自身三电核心能力。整车用料扎实、耐用、安全可靠。外观流线型设计透出灵动之感,车身线条流畅、动感。谢谢关注。
5、张总您好,请问本次购买资产的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经济
性如何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评估机构聘请的鉴定专家组对本次成熟车身及底盘技术以及模夹、检具资产的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经济性等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相对于同级别竞品车型,本次公司拟开发车型车身尺寸与技术路线与之相近,功能基本相同,在 A00 级别电动车上,模具资产具备先进性。模具资产保留完整,目前处于可使用状态。相关车型技术成熟稳定。在 A00 级别电动车市场增长的大环境下,公司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力,预期会取得市场认可。第一款上市车型是 3 万元左右,A00 级平台的五门四座经济型电动小车,具有空间大,操控性好,整车安全性高,适合工薪阶层代步用车。
本次收购的资产状况良好,前期两款车型已经经过产品技术开发验证,完成了新能源纯电动的匹配开发,两款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已经过国家多项检测并取得公告,公告号为 SDH7000BEVRL1 和SDH6390BEVQL1,相关车型技术较为成熟稳定。感谢您的关注!
现场会议上,投资者就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情况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关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全部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的“上证 e访谈”栏目。
感谢各位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对长期以来关注、支持公司发展的投资者表示衷心感谢!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4 日
[2022-01-14]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解除
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1 月 12 日收到了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曙光股份购买天津美亚车模资产项目解除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的函》(以下简称“《函件》”)。《函件》内容如下:
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21-HT141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所涉及的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模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 8483 号)《评估报告》,由于受当时疫情影响,我公司对部分委外的车辆模具未能实施全部盘点程序,根据企业期后提供的实际盘点情况,部分委外模具缺失或由于商务纠纷不能收回,对评估结论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六条第四款
规定,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合同,目前由于受疫情影响,评估程序受限无法解除,现评估机构将解除评估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
公司现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次单方擅自解除评估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的行为,说明如下:
1、公司认为: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交公司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 8483 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该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出具的,是合法有效的。
另,公司独立董事亦独立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且已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进行了复核,初步意见为: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基准日选定合理,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适用,评估程序、步骤基本符合规定。
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单方擅自撤回评估报告,没有任何依据,是无效的。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视法律、无视股东及广大股民利益、严重干扰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的行为,以及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与损失,公司保留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的权利。
2、公司本次收购资产产权清晰、盘点结果清楚,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有瑕疵、需要维修的或客观情况不能移交的资产,依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后续采取调减协议价款、维修费用
扣除等形式在应付未付价款中扣除,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项目顺利投产上市造成不利影响,可保证公司利益,保障股东和广大股民利益。
3、为加快公司新能源乘用车免受此类外部因素影响,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回应公众公司股民的关切,公司将同步聘请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收购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3 日
[2022-01-1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
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互动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5:00-16:00
现场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6: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
网 络 互 动 : 上 证 e 互 动 平 台 “ 上 证 e 访 谈 ” 栏 目
(http://sns.sseinfo.com)
现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和现场相结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具体内容为公司拟受让关联方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持有的奇瑞 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车型的先进成熟技术,开发生产纯电动轿车及 SUV,加快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进展,助力公司实现飞跃发展,本次购买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格以评估价与交易暂定价(13,230 万
元)孰低为准(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述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在公司董事会等相关方作出是否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终决定之前,公司暂不履行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
订的《资产收购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剩
余的 50% 价款的义务也暂停不履行。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2)。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6)。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与天津美亚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7)。
公司将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下午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本次购买
天津美亚资产原因等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现将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说明会类型
公司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和现场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就公司本次购买天津美亚资产原因等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网络互动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5:00-16:00
互 动 地 址 : 上 证 e 互 动 平 台 “ 上 证 e 访 谈 ” 栏 目
(http://sns.sseinfo.com)
(二)现场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6:00-17:00
现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宫大、常务副总裁奉孝君、副总裁蔡文华、财务总监李健、项目总监张杰、天津美亚资产方代表副总裁张攀、证券事务代
表习焯程、其他工作人员。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通过网络参会的投资者可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
午 15:00-16:00 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二)现场参会的投资者可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6:00-17: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欢迎投资者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习焯程、梁晶
联系电话:010-58312877
传 真:0415-4142821
邮箱:dongban@sgautomotive.com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本次投资者
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1 日
[2022-01-1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1年12月产销数据快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产销数据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产销数据快报如下:
单位:辆
产品名称 月度对比 年度对比
本月 去年同期 增减% 本年累计 去年累计 增减%
客车 98 88 11.36% 235 331 -29.00%
皮卡 219 897 -75.59% 4116 7515 -45.23%
产 整车 SUV 0 0 - 0 0 -
量 特种车 21 51 -58.82% 401 396 1.26%
合计 338 1036 -67.37% 4752 8242 -42.34%
其中:新能源客车 97 82 18.29% 189 237 -20.25%
汽车零 车桥(支) 61233 76888 -20.36% 725782 723255 0.35%
部件
客车 83 110 -24.55% 238 330 -27.88%
皮卡 136 552 -75.36% 5169 5732 -9.82%
整车 SUV 0 0 - 0 0 -
销 特种车 21 48 -56.25% 405 397 2.02%
量 合计 240 710 -66.20% 5812 6459 -10.02%
其中:新能源客车 82 81 1.23% 170 235 -27.66%
汽车零 车桥(支) 66112 87950 -24.83% 712743 735343 -3.07%
部件 其中:车桥(自配) 605 4141 -85.39% 12998 24287 -46.48%
注:本表为产销快报数据,最终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1 月 11 日
[2022-01-08]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离任董事超比例减持股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离任董事超比例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离任董事许绍军先生出具的《因对减持规则理解有误,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的自查及致
歉声明》。许绍军先生因对减持规则理解有误,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500 股,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许绍军先生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提前离任,其
原定的任期是到 2021 年 10 月 28 日结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一、关于超比例减持情况的说明
许绍军先生 2021 年减持数量上限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对减持规则理解有误,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
公司股份 1,500 股,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由于减持时点距离原定任期届满后不足 6 个月,许绍军先生的上述减持操作构成了超比例减持。
二、许绍军先生关于超比例减持的自查及致歉声明
本人就本次超比例减持进行自查并郑重致歉声明如下:“我已深刻意识到上述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对本次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今后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事先和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三、其他相关说明
1、许绍军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公司将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7 日
[2022-01-08]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胡永恒先生的辞职报告,胡永恒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胡永恒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胡永恒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胡永恒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辛勤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胡永恒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董事补选工作。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7 日
[2021-12-3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8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电
话及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9 名董事出席,实际出席 9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宫大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选举以下人员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具体如下: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共设五名委员,选举宫大董事为战略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宏亮董事、赵航独立董事、张芳卿独立董事和吴满平董事为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设三名委员,选举张芳卿独立董事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海东董事、赵航独立董事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设三名委员,选举赵航独立董事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芳卿独立董事、吴满平董事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设三名委员,选举张芳卿独立董事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志华独立董事、徐海东董事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
附:宫大先生简历
宫大,男,1978 年 2 月出生,青岛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
上海理工大学动力机械及工程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博士。历任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监,华泰汽车集团研发中心副主任、采购中心总监,华泰汽车集团副总裁;现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21-12-3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8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七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电话及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3 名监事表决,实际表决 3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张玉成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张玉成先生简历
张玉成,男,1988 年 7 月出生,三亚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德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内蒙古恒通金安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内蒙古山水国际旅行社门店经理、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理。现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
[2021-12-29]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
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7,522,75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6.276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
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永恒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2 人,董事宫大、徐海东、于永达、赵航、徐志华、
于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张玉成、李洪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
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选举胡永恒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2 议案名称:选举宫大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3 议案名称:选举张宏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4 议案名称:选举徐海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5 议案名称:选举于永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6 议案名称:选举吴满平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2.00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选举赵航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79,387 79.6964 36,024,364 20.2928 19,000 0.0108
2.02 议案名称:选举徐志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2.03 议案名称:选举张芳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79,387 79.6964 36,024,364 20.2928 19,000 0.0108
3.00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议案名称:选举张玉成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3.02 议案名称:选举高广海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01 选举胡永恒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宫大先生为第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十届董事会董事
1.03 选举张宏亮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4 选举徐海东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5 选举于永达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6 选举吴满平女士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01 选举赵航先生为第 7,912,434 18.0008 36,024,364 81.9558 19,000 0.0434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2 选举徐志华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2.03 选举张芳卿先生为 7,912,434 18.0008 36,024,364 81.9558 1
[2021-12-20]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8 名董事出席,实际出席 7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未通过《关于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增加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的增加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议案。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将于 2021 年 12 月28 日召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胡永恒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宫大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张宏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徐海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于永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吴满平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以下合称“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赵航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徐志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张芳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下合称“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张玉成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选举高广海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以下合称“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能”)持有曙光股份 3%以上的股份。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深圳中能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第 5.2.1 条及第 5.2.2 条约定,代表深圳中能向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提出以下临时提案:
议案一:《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适
用累积投票制
1.1 《关于提名周春君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 《关于提名闫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 《关于提名贾木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关于提名刘全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
2.1 《关于提名朱金淮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2 《关于提名段新晓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名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
3.1 《关于提名刘建国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2 《关于提名张国林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议案一以“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中存在 4 名非独立董事未成功当选为前提,否则议案一不成立;议案二以“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中 2 名独立董事未成功当选为前提,否则议案二不成立;议案三以“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中 2 名监事未成功当选为前提,否则议案三不成立。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附件。根据《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请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12 月28 日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反对 7 票,弃权 0 票。
7 位董事反对意见如下:
1、经审查议案内容,认为持股 3%以上的小股东提出要求全面改选并掌控董事会的要求,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稳定方面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利。增选董事、监事的数量应与公司持股比例、参与管理企业意愿等因素结合起来。目前持股达到 3%以上的股东不只一名,如均按此效仿,影响太大,不予支持。
2、《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根据深
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议案的函》,该提案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议案(以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未通过作为生效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公司章程》关于“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
综上,不同意将本提案增加到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于晶提请增加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2021年12月16 日,公司收到于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增加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内容如下: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本人于晶持有曙光股份 3%以上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本人作为持股比例超过 3%的股东,向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提出以下临时提案:
议案一:《 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
取累积投票制 度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提名刘全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名闫明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提名贾木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提名周春君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提名卢东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七:《 关于提名薛浩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提名朱金淮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提名段新晓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提名张子君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提名刘建国为第十属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提名张国林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 用累积投票制度;
13.1《关于提名刘全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2《关于提名闫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3《关于提名贾木云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4《关于提名周春君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5《关于提名卢东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6《关于提名薛浩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14.1《关于提名朱金淮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2《关于提名段新晓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3《关于提名张子君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15.1《关于提名刘建国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5.2《关于提名张国林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
(1)议案二至议案七与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合计拟选举 6 名非独立董事, 适用非累积投票制度表决,候选人中如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的人数超过 6 名的,按照被投票数的多少排序,前 6 名候选人当选;议案八至议案十与“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合计拟选举 3 名独立董事,适用非累积投票制度表决,候选人中如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的
人数超过 3 名的,按照被投票数的多少排序,前 3 名候选人当选; 议案
十一至议案十二与“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合计拟选举 2 名非职工监事,适用非累积投票制度表决,候选人中如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的人数超过 2 名的,按照被投票数的多少排序,前 2 名候选人当选。
(2) 议案一至议案十五同时表决,如议案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议案二至议案十二及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均不成立,按照议案十三至议案十五的表决结果确定第十届董事会及第十属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人员;如议案一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议案十三至议案十五不成立,按照议案二至议案十二及“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确定第十届董事会及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人员。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请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12 月28 日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反对 7 票,弃权 0 票。
7 位董事反对意见如下:
1、《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根据于晶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议案的函》,该提案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议案(“议案二”至“议案十二”以“议案一”未审议通过作为生效条件;“议案十三”至“议案十五”以“议案一”审议通过作为生效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公司章程》关于“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
2、《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于晶临时提案提名董事和监事人数为股东大会换届选举董事和监事的全部人数,该临时提案不利于公司经营稳定且必要性不足,同时给市场释放了决策层和管理层不稳定的信号,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上,不同意将本提案增加到
[2021-12-17]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2021/12/17)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
交易议案》,具体内容为公司拟受让关联方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持有的奇瑞 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车型的先进成熟技术,开发生产纯电动轿车及 SUV,加快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进展,助力公司实现飞跃发展,本次购买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格以评估价与交易暂定价
(13,230 万元)孰低为准(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述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2)。
公司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进行的评
估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完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聘请的第三家资产评估机构
正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相关资产盘点、清理和交接仍在进行中。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名股东的函,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此次关联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1)。
在公司董事会等相关方作出是否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终决定之前,公司暂不履行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
议》,协议中约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剩余的 50% 价款的义务也
暂停不履行。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关联
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2)。
12 月 15 日,公司与天津美亚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
内容如下:
甲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签订关于转让 S18(瑞麒 M1)、S18D(瑞麒 X1)
资产的《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目进展如下: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第一次价款支付;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三方协议已签署;第二次资产评估已完成;固定资产的盘点正在开展。
现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相关事宜做出调整,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关于最终交易值的确定
双方确认:乙方以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小写:140,000,000.00 元)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转让资产【其中:固定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壹佰柒拾柒万肆仟零肆拾贰元整(小写:121,774,042.00 元);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捌元整(小写:18,225,958.00 元)】,依据资产收购协议约定,固定资产的维修交由甲方负责,乙方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对应折减人民币大写:柒佰柒拾万元整(小写:7,700,000 元,该资金用途见本补充协议第二条),折减后甲乙双方确认以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贰佰叁拾万元整(小写:132,300,000 元)【暂定总价,其中:固定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肆佰零柒万肆仟零肆拾贰元整(小写:114074042 元),暂定价;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捌元整(小写:18,225,958.00 元),暂定价】作为本次交易的基础定价,结合第三方评估值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成交价:评估值低于基
价确认最终交易总价;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最终确定后,对于不能实现交割、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应当从最终价中进行相应的折价扣减。
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价为含税价。
二、关于《资产收购协议》折减费用 7,700,000 元的用途
若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在减值、瑕疵或缺失、不能实现交割、不完整的部分需要维修、补充配件、零部件的及恢复资产整体或部分功能及存在其他影响资产价值问题的,则关于该部分减值、维修、补充配件及恢复资产整体、部分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减值或支出的费用,按照甲乙双方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同意,因资产自然减值及资产交割日(含交割日,交割日即为甲乙双方在全部资产清单签字确认之日。无形资产需交付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实时指导,若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以前(含当日)存在的或产生的前述约定维修、减值情况,需要相应维修、补充配件、恢复模具功能的费用及减值从《资产收购协议》中约定的折减费用人民币 7700000.00 元(大写:柒佰柒拾万元整)中冲减,超出该折减费用的,另行从乙方与甲方的尾款中扣减。
三、关于第二期价款支付
本次交易价款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款项按照暂定价人民币 13230 万元于《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
支付 50%(即:人民币 6615 万元 ),甲方已实际履行。
第二期价款的金额,双方确认的最终交易价扣除已付的第一期价款及其他按约定应扣除的款项,余额作为第二期付款总额,该价款双方协商同意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完成尾款支付,
双方同意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甲方向乙方完成关于尾款的支付:
1.待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式出具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结论后,甲乙双方依据约定合理确定资产转让总价款;
2.乙方将全部转让资产交付予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全部资产可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将购买乙方的资产投入生产使用并完成生产上市第一辆车后的 12个月后付清应付未付尾款。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关于固定资产的盘点确认
《协议》约定双方以乙方与奇瑞公司 2017 年 2 月 8 日签订的《产权交易
合同》为基础,确认转让 S18(瑞麒 M1)、S18D(瑞麒 X1)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双方以《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时的附件 1《固定资产清单》为基准,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认并形成书面的交付清单,以此确认固定资产交易值。
1、双方同意本次资产盘点完毕,以双方确认的可实际转让的固定资产为准作价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的评估值;
2、如在本次盘点中发现存在资产权属有瑕疵、存在纠纷、不能查实资产下落、或者资产受损严重无法使用等情形,导致资产不能按期交割的,进而影响甲方使用或者行使权利,双方应根据盘点梳理情况协商确定具体解决方案,并由乙方负责限期解决,如因资产交接延期、资产价值确认延期,则第二期价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3、资产交接完成后,乙方应安排指定人员培训指导甲方衔接工作开展。
五、关于无形资产确权
1、为保证甲方在专利的许可使用期限至专利权到期日有效实施本项目资产转移中涉及的专利技术,乙方应保证在专利权期限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数据、源代码。如因文件缺失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资产交割后,本次交易涉及的技术代码、技术文件、技术方法等无形资产,权利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交割的技术数据、技术代码、技术文件、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开发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资产交割后甲方进行的研发技术产生的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条件
1、如出现重要资产不能交割、重要的技术数据丢失、信息数据无法打开不能使用,导致甲方研发成本增加的,乙方应进行相应赔偿。
2、如因乙方与奇瑞公司及其他涉及资产交割的相关公司之间,存在经济
纠纷或者资产确认争议导致影响到资产交割及甲方使用的,乙方应向奇瑞公司及其他涉及资产交割的相关公司进行追偿,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因关键模具检具夹具、关键零部件的缺失、毁损,严重损害甲方收购目标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次资产收购协议。
3、如出现非因双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如不可抗力、重大情势变更等情形,乙方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实际支付的交易价款退回至甲方账户。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 、协议组成及生效
1、本协议是 2021 年 9 月 26 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的重要组成,是项目
进展的重要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者依据《协议》第七条之规定解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次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6 日
[2021-12-17]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8 名董事出席,实际出席 8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未通过《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1.323 亿元人民币收购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奇瑞 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两个车型的无动力车身资产。此次交易已经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1)。
鉴于本次交易对公司影响较为重大,股东关注度较高。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名股东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董事徐志华先生、
于敏女士表决“同意”;董事胡永恒先生、宫大先生、赵航先生表决“反对”;关联董事张宏亮先生、徐海东先生和于永达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董事长胡永恒先生反对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协议金额不高于 1.32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4.47%,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没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按规定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交易是公司转型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至为关键的步骤,可缩短公司造车量产时间,可以保住十分不易争取到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聘请第三家资产评估机构正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初步意见为: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基准日
选定合理,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适应,评估程序、步骤基本符合规定,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可以采信。目前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仍在对一些问题进行核实中,但不会对评估结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4、本次交易是公司基于当前汽车市场发展状况的考虑,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需要做出的交易安排,与控股股东股权被质押、司法轮候冻结无关联,是公司为经营需要开展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输送流动性的情况。
5、为保障中小股东的质询权,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后 30 日内会召开线上线下结合的投资者说明会,就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交易对方等交易主要人员将参加投资者说明会,接受投资者现场提问并进行回答。
上述沟通交流后,如仍有大部分投资者对此次交易有异议,公司将审慎考虑投资者建议,讨论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必要性。
副董事长宫大先生反对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协议金额不高于1.32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4.47%,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没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按规定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纯电动新能源汽车近年市场发展迅速,本次交易是公司转型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关键,即可缩短公司造车量产时间,又可保全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分期付款减轻了公司资金支付的压
力。公司投资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销售前景良好,盘活了公司的存量资产,也降低了公司单位固定成本,盈利可期。又可为公司未来从低端制造向高端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独立董事赵航先生反对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协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没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按规定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转型生产新能源汽车,缩短公司造车量产时间,可以保住十分不易争取到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盘活了公司的存量资产。购买车身资产缩短了公司转型造车时间。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6 日
[2021-12-16]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
事会监事任期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届满,监事会成员需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15 日召开二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洪艳女士(简历见附件)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至第十届监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5 日
附: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李洪艳,女,1969 年 6 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
高级审计师。曾任哈飞汽车工业集团审计主任、华泰汽车集团高级审计经理。现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监。
[2021-12-1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 年12月6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以
电话及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8 名董事表决,实际表决 8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曙光股份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0 日
[2021-12-1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7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1 选举胡永恒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2 选举宫大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3 选举张宏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4 选举徐海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5 选举于永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6 选举吴满平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2.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1 选举赵航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徐志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张芳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00 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3.01 选举张玉成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
3.02 选举高广海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
于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所披露的公告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
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303 曙光股份 2021/12/21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登记以收到的邮戳为准。
2、登记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9:00-11:00,13:00-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010- 58312877
传 真:0415-4142821
邮箱:dongban@sgautomotive.com
六、 其他事项
1、参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胡永恒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宫大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3 选举张宏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4 选举徐海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5 选举于永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6 选举吴满平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赵航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徐志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张芳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张玉成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3.02 选举高广海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12-10]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
交易议案》,具体内容为公司拟受让关联方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持有的奇瑞 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车型的先进成熟技术,开发生产纯电动轿车及 SUV,加快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进展,助力公司实现飞跃发展,本次购买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格以评估价与交易暂定价
(13,230 万元)孰低为准(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述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 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
本次交易进行的评估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完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聘请的第
三家资产评估机构正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相关资产盘点、清理和交接仍在进行中。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名股东的函,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此次关联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1)。
在公司董事会等相关方作出是否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终
决定之前,公司暂不履行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
议》,协议中约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剩余的 50% 价款的义务也
暂停不履行(此事项已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一致)。
本次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9 日
[2021-12-08]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2 月 6 日收到《关于提请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以下简称“《函件》”)。
《函件》内容如下:2021 年 11 月 25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名股东共持有公司865518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1%。根据《公司法》、《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修订》、《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我们提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后附提案《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见附件)。
公司收到《函件》同日已将《函件》转交董事长。
《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股东提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7 日
附件:《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21 年 9 月 24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曙光股份或公司)公告拟以 1.323 亿元人民币收购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奇瑞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两个车型的无动力车身资产。根据公司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两款车型已停产多年,后续产品竞争力不明,相关固定资产形成时间较长,后续能否实现正常生产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本次交易在未有评估基础参照的情况下,协定金额 1.3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7%,已接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这一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同时,本次交易对公司影响较为重大,股东关注度较高。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5 名股东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
[2022-02-2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2 月 1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6)。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问询函》回复工作。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根据股东告知信息,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等公司股东,已连
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0%,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独立董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公司认为,由于提案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资料不齐
全,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回复提案股东,提案股东至今未予以补正
资料,无法进行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无法确认提交主体的真实性、资料的有效性。对于提案股东的不合规的、存在不确定性的资料,法律不应支持,待提案股东补正资料后,公司将依法审核,保证提案股东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就提案股东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
回复,要求提案股东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后再依法作出决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律师亦认为,就提案股东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2022 年 2 月 9 日已作出
回复,要求提案股东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后再依法作出决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 号)。
二、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监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同第一(1)项的内容。
(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监事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月 13 日已作出回复,要求上述股东先走董事会前置程序,因而公司监事会未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月 13 日已作出回复,要求上述股东先走董事会前置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 号)。
三、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
事会发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请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公司认为,由于相关股东尚未补正董事会要求资料,手续不合规的原因,致使未完成董事会前置程序,相关股东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相关股东自觉遵守法律,在合法合规下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期望相关股东补正资料,以便董事会依法审核,保证相关股东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
公司律师认为,就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
会发出通知,要求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因提案股东至今仍未按要求补正文件资料,提交符合公司董事会法定要求的文件资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 条规定“…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之规定,无法予以配合的情况,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
利,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保障公司平稳经营。公司会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对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公司也会按上述规定要求予以制止。公司会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充分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仁德京法意字【2022】第 0217号)。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16]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24 号),内容如下:
近日,我部接到公司相关股东告知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等规定,其决定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等议案。鉴于上述事项涉及股东行使权利,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股东告知信息,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等公司股东,已连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0%,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
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回复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独立董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二、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监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相关函件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监事会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请监事和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三、根据股东告知信息,相关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
通知,要求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内容;(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针对前述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合规性;(3)公司后续是否存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安排。请公司律师逐一发表意见。
四、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充分保障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股东应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保障公司平稳经营。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 3 个交易日内回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股东应当认真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5 日
[2022-02-10]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2年1月产销数据快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产销数据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产销数据快报如下:
单位:辆
产品名称 月度对比 年度对比
本月 去年同期 增减% 本年累计 去年累计 增减%
客车 150 0 - 150 0 -
皮卡 58 728 -92.03% 58 728 -92.03%
产 整车 特种车 35 40 -12.50% 35 40 -12.50%
量
合计 243 768 -68.36% 243 768 -68.36%
其中:新能源客车 50 0 - 50 0 -
汽车零 车桥(支) 65281 71265 -8.40% 65281 71265 -8.40%
部件
客车 112 2 5500.00% 112 2 5500.00%
皮卡 121 784 -84.57% 121 784 -84.57%
整车 特种车 31 49 -36.73% 31 49 -36.73%
销 合计 264 835 -68.38% 264 835 -68.38%
量
其中:新能源客车 12 0 - 12 0 -
汽车零 车桥(支) 66889 78321 -14.60% 66889 78321 -14.60%
部件 其中:车桥(自配) 395 2599 -84.80% 395 2599 -84.80%
注:本表为产销快报数据,最终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9 日
[2022-01-29] (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贾木云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
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告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就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4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修订稿)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贾木云
深圳中能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
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根据姜鹏飞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姜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
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贾木云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贾
木云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68,156,914股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贾木云,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14062119760313****,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864,801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中能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深圳中能为曙光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 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深圳中能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1.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
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4)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3.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4.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
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5.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约定代
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6.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姜鹏飞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姜鹏飞系曙光股份的股东,持有其 9,651,1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贾木云亦系上市公司股东,持有其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
2.姜鹏飞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同意接受委托。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表决权委托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2)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
任。
2.委托权利的行使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对于根据相关法
[2022-01-29] (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深圳中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802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告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就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5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修订稿)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能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议》,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
木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 2012 年 7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0515373346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游艇船舶租赁;国内贸易(不
经营范围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合伙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67%
2 许其新 33.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企业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法定代表人 许其新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574760244T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
(不含股票、金融、基金投资及其它限制项目),合同能源
经营范围 管理,项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
证券及其他限制项目);节能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
询。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上
长期居 其他国家 市公司拥有权益
姓名 性别 国籍 住地 或地区居 职务 的股份达到或超
留权 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许其新 男 中国 深圳 无 执行董事 无
兼总经理
许其新未在上市公司任职。除在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外,许其新还担任深圳市中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影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润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电影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建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兴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前海中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中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监事及华夏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8,640,915 股股票,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7.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 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
[2022-01-29]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32,000万元到-44,500
万元。
公司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人民币-37,000万元到-49,5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2,000万元到-44,5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7,000万元到-49,500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88.31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871.25万元。
(二)每股收益:0.08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公司主营整车及车桥等板块业务,其中整车业务涉及客车、皮卡等均属于汽车产业的细分市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公司产销量未达预期,尤其是占比较高的客车及皮卡销量低迷,使现有毛利无法覆盖固有成本费用,导致亏损。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本期非经营性损益预计同比减少32,000万元到36,000万元,主要系本期资产处置收益同比减少,导致本期非经营性损益对净利润影响同比减少。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
[2022-01-28]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 月 27 日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能”)和贾木云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能、姜鹏飞提交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深圳中能、姜鹏飞分别将其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9,651,198 股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甲方:贾木云
乙方:姜鹏飞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曙光股份为其持有的 9,651,198 股普通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一) 表决权委托
1.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
股份的表决权。
1.2 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2.1.1 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1.2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2.1.3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2.1.4 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收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2 双方确认,甲方行使上述第 2.1 条约定的股东权利无需乙方再另行出具任何委托书,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行使第 2.1条约定的委托权利。
(三)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应就甲方行使本协议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其双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经济上的补偿。
(四)双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1.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
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4.2 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2.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
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4.2.2 承诺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章程完全、充分
地行使委托权利。
(五)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个月。
(六)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
求后的 10 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
决定:(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
者(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
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
甲方:贾木云
乙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曙光股份为其持有的 48,640,915股普通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7.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一)甲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二)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
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
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案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
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收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三)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五)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目前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表决权委托存在协议各方未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深圳中能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7 日
[2022-01-28] (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贾木云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
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4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贾木云
深圳中能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
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根据姜鹏飞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姜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
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贾木云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贾
木云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68,156,914股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贾木云,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14062119760313****,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 17 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会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864,801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
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9,651,19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中能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深圳中能为曙光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深圳中能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1.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
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4)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3.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4.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
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5.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约定代
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6.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姜鹏飞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姜鹏飞系曙光股份的股东,持有其 9,651,1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贾木云亦系上市公司股东,持有其 9,864,8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
2.姜鹏飞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同意接受委托。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表决权委托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2)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
任。
2.委托权利的行使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4)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双方确认,甲方行使上述约定的股东权利无需乙方再另行出具任何委托书,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行使上述约定的委托权利。
3.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
[2022-01-28] (600303)曙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802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5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9
第七节 备查文件......1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1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曙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能
根据深圳中能与贾木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行使,
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 2012 年 7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0515373346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游艇船舶租赁;国内贸易(不
经营范围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合伙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67%
2 许其新 33.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名称 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企业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栋 802
法定代表人 许其新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574760244T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
(不含股票、金融、基金投资及其它限制项目),合同能
经营范围 源管理,项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
务、证券及其他限制项目);节能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与
技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上
长期居 其他国家 市公司拥有权益
姓名 性别 国籍 住地 或地区居 职务 的股份达到或超
留权 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许其新 男 中国 深圳 无 执行董事 无
兼总经理
许其新未在上市公司任职。除在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外,许其新还担任深圳市中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影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润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电影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建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兴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前海中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中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监事及华夏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会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会主动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8,640,915 股股票,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7.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
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 7.2%的股份,即 486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山西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
[2022-01-2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借款人柳州车桥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申请不超过 1,49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1,490 万元,期限三年;公司为小微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反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期限三年。
●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因业务需要拟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申请不超过1,49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为支持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公司拟
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期限三年。
鉴于该笔贷款同时由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提供融资授信担保,公司拟为小微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反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期限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连带责任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初阳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吉宝
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28 日
经营范围:悬架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制动器、制动钳、制动盘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减震器总成及相关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摆碾设备及零部件加工;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 12,591.37 万元,
负债总额 7,839.06 万元,净资产 4,752.31 万元,营业收入 13,847.89
万元,净利润-266.4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2.26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
1、被担保人名称: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 6 号九洲国际 34 层
3、法定担保人:黄铁鹰
4、成立日期:2017 年 3 月 14 日
5、经营范围:为小微企业等提供准公益性融资担保服务;开展借款担保;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法律法规许可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自治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无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 67,663.86 万元,
负债总额 4,738.90 万元,净资产 62,924.95 万元,营业收入 5,318.38
万元,净利润 2,188.2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00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连带责任担保
1、公司向借款人柳州车桥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1,490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三年,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二)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
1、公司为小微担保对柳州车桥提供的融资授信担保提供信用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三年,反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公证费、交通费、打印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6,000 万元,占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2,378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9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258 万元,占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92%。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以电话及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8 名董事表决,实际表决 8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因业务需要拟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申请不超过1,49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为支持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公司拟
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担保期限三年。鉴于该笔贷款同时由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提供融资授信担保,公司拟为小微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反担保,反担保金额 1,490 万元的,担保期限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的担保,符合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反担保对象: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
●本次反担保金额:不超过 3,8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为反担保;
●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根据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拟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申请借款 1,490 万元,期限三年,该笔贷款由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授信担保。为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同意柳州车桥向小微担保提出融资授信担保的申请,并同意为本次借
款事项向小微担保提供信用反担保,担保金额 1,490 万元,期限三年。具体情况详见《曙光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9)。
全资子公司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车桥”)为柳州车桥本次借款事项向小微担保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3,800 万元,占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22%。
2、2022 年 1 月 19 日,重庆车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向担
保人小微担保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
3、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子公司经营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 6 号九洲国际 34 层
3、法定担保人:黄铁鹰
4、成立日期:2017 年 3 月 14 日
5、经营范围:为小微企业等提供准公益性融资担保服务;开展借款担保;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法律法规许可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自治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无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 67,663.86 万元,
负债总额 4,738.90 万元,净资产 62,924.95 万元,营业收入 5,318.38
万元,净利润 2,188.2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00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初阳路 14 号
3、法定代表人:孙吉宝
4、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28 日
5、经营范围:悬架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制动器、制动钳、制动盘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减震器总成及相关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摆碾设备及零部件加工;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 12,591.37 万元,
负债总额 7,839.06 万元,净资产 4,752.30 万元,营业收入 13,847.89
万元,净利润-266.4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2.26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拟签订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车桥以其拥有不动产为债务人柳州车桥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3,800 万元,期限3 年。
2、抵押反担保范围为:小微担保为债务人向贷款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向小微担保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过户费、交通费、打印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3、抵押资产情况
(1)抵押物情况:重庆车桥合法持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HC15-001-14 号)A 地块、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HC15-001-14 号)B 地块、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五思路 660 号
1 号联合厂房、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五思路 660 号 1 号门卫室
(2)抵押物权属: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3)评估价值:2,481 万元
(4)评估机构:广西中实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
(5)评估基准日:2021 年 8 月 3 日
(6)评估方法:建筑物采用成本法;土地采用成本逼近法和市场比较法
五、子公司股东会意见
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2022 年 1 月 19 日,重庆车桥召开
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同意将重庆车桥合法持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HC15-001-14 号)A 地块、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HC15-001-14 号)B 地块、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
五思路 660 号 1 号联合厂房、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五思路 660 号
1 号门卫室为柳州车桥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行 1,490 万元的银行贷款向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6,000 万元,占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12,378 万元,占 2020 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 3.9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258 万元,占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92%。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17] (600303)曙光股份: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1 月 14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了“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现对说明会中一些投资者比较关注的事项说明如下,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公司转型生产新能源整车业务情况的说明
公司能否顺利进入新能源乘用车领域,拓展新能源乘用车业务以及相关计划安排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新能源乘用车量产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产品的市场开拓存在不及预期、竞争力不足的风险。生产出的新源乘用车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转型生产新能源整车能否成功均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关于氢动力客车生产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氢动力客车试制工作,样车没有批量生产,公司没有接到任何订单,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销售前景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
险。
三、关于公司拟生产车型使用刀片电池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与比亚迪公司进行任何接触,没有与供应商就刀片电池购买达成合作意向,也没有与之签订相关的协议,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关于四驱电驱动车桥、同轴直联电驱动车桥、铝合金车架产品情况的说明
1、四驱电驱动车桥
公司 2021 全年完成销售 1600 余套,实现销售金额约 500 万元,
占 2021 年全年销售收入比例不到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接收到客户的订单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同轴直联电驱动车桥
此产品已完成研发,处在等待客户验证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没有批量生产,后续前景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铝合金副车架
2021 年公司已完成铝合金副车架的技术研发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不具备对外接受客户订单的条件,目前也没有接受任何订单,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6 日
[2022-01-15]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 15:00- 16: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
(http://sns.sseinfo.com)的“上证 e 访谈”栏目以网络互动的方式;16:00- 17:00 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
会”。关于本次说明会的召开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的预告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说明会召开情况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董事长宫大、常务副总裁奉孝君、副总
裁蔡文华、财务总监李健、项目总监张杰、天津美亚资产方代表、证券事务代表习焯程、其他工作人员出席了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进行了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二、本次会议投资者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公司的回复情况
公司在本次说明会上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给予了回答,主要问题及答复整理如下:
1、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告称购买的奇瑞 S18 和 S18D 车型“先进
成熟技术”,数据可查,此两款车型为十年前产品,2009 年上市 2011年停产,远远不满足生命周期,总销量不足几千台,在十年前即被证实为失败产品。两款车都在 1200 公斤以上,竞品车都在 800 公斤以下,成本没有任何优势。公司有何证据证明这两款车型过了十年,还有“先进成熟技术”请公司详细解答。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曙光股份瞄准市场主流核心车型,制定具有挑战的功能性能指标,基于性能指标进行全新的整车电子电气架构开发,和全新的三电系统开发及匹配,提升中控、内饰、空间等品质体验,并进行适宜性的底盘修改和调校。
两款新能源车产品去掉发动机、变速箱之后,整车重量进行了一系列轻量化开发改进,现整车重量已控制在 830 公斤左右。两款新能源车产品的外观尺寸大,空间优于同级别车型。整车用料厚实,行驶稳定安全。非常稳定的乘用车平台,品质可靠,驾乘舒适。成熟高速车三电系统,操控性好,人性化设计合理,操纵方便。
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进行了轻量化改造,配置曙光车桥自主开发的电驱动桥。相对于同级别竞品车型,本次公司拟开发车型车身尺寸与技术路线与之相近,功能基本相同,在 A00 级别电动车上,模具资产具备先进性。模具资产保留完整,目前处于可使用状态。相关车
型技术成熟稳定。在 A00 级别电动车市场增长的大环境下,公司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力,预期会取得市场认可。
两款产品引进成熟的承载式车身技术和底盘技术。同时,曙光汽车在非承载式车身及新能源客车技术储备及发展成熟完善,拥有的自身多年先进的成熟的核心“三电”技术,汇聚众长、技术稳定。通过技术整合,实现了曙光汽车在新能源乘用车领域发展提前了三至五年时间。两款新车型的引进,大大加快了曙光小型新能源乘用车的发展进程。两款车流线型设计透出灵动之感,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整个造型曲面饱满犀利,姿态稳重尊贵,车身线条锋锐、流畅,富于变化。
曙光股份拥有平台优势与雄厚的企业实力,深入发掘消费者内在诉求,将保障产品质量放在工作首位。预计将在 2022 年一季度内完成公告开发,全面提升产品品质,推出高端优质的新能源汽车,预计2022 年三季度前启动批量上市,即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感谢关注!
2、蔡总您好,请问两个车型量产后的市场竞争力如何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两个车型与长安奔奔 E-Star 等竞品车型类似,在外形及尺寸方面都是五门四座车型,具备一定竞争力。两个车型产品定位为有路权的纯电低速车,目标市场为低速车、三轮车的市场置换需求。
采用曙光自己研发生产的电驱动车桥、悬架核心技术,整车成本控制更优、成本更低,市场竞争力更强。利用原车底盘,巧妙的布置Pack,使用最新刀片电池,设计了全新 CTP 电池模组,比同类车型更加轻量化。同时拥有自身三电核心能力。整车用料扎实、耐用、安全可靠。外观流线型设计透出灵动之感,车身线条流畅、动感。感谢您的关注!
3、华泰接手曙光三年,业绩豪无起色,董事会是否有目标,拟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公司市值,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购买多年前车型模具,是否能有效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目前经营的整车业务涉及客车、皮卡和特种车均属于汽车产业的细分市场,虽然公司目前整车产品的系列比较齐全,但近两年公司新产品投入较少,业务处于相对下滑状态。为此,公司将在 2022 年陆续推出改款的新能源电动客车、氢动力客车及改款皮卡(包括电动皮卡)等车型,为 2022 年的产销突破打好基础。车架、车桥业务属于公司的传统优势市场,连续十几年为国产自主车桥全国排名第一。同时,2021 年公司已完成铝合金车架的技术研发工作,正在积极与主流新能源车企对接量产业务。公司已开发完成的国内先进的四驱电驱动车桥、同轴直联电驱动车桥等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陆续为主机厂批量供应。
以车桥、皮卡、客车等现有业务板块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挖掘内部潜能优化费用与成本,2022 年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会
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未来将努力改变曙光股份 10 年来主营业务亏损的局面。
从战略上考虑,公司将以经济型新能源乘用车为突破口,快速切入市场容量最大的新能源乘用车业务,并将经济型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公司整车业务当前重点发展方向。公司考虑寻求投入代价最小、风险可控、开发周期最短、产品与技术相对成熟的车型,同时,选择正在高速增长且市场容量最高的 A00 级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切入点,这样以较小的成本即完成公司的纯电动乘用车的产品开发上市。未来新能源乘用车将培育成为公司的核心业务,进一步大幅增加公司的收入及改善公司的盈利能力。感谢您的关注!
4、请问公司目前可以自主生产新能源“三电”系统中除去电池的电机和电控装置吗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我们有自己的 VCU、BMS、MCU 软硬件技术,采用曙光股份自己研发生产的电驱动车桥、悬架核心技术,整车成本控制更优、成本更低,市场竞争力更强。利用原车底盘,巧妙的布置 Pack,使用最新刀片电池,设计了全新 CTP 电池模组,比同类车型更加轻量化。同时拥有自身三电核心能力。整车用料扎实、耐用、安全可靠。外观流线型设计透出灵动之感,车身线条流畅、动感。谢谢关注。
5、张总您好,请问本次购买资产的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经济
性如何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评估机构聘请的鉴定专家组对本次成熟车身及底盘技术以及模夹、检具资产的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经济性等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相对于同级别竞品车型,本次公司拟开发车型车身尺寸与技术路线与之相近,功能基本相同,在 A00 级别电动车上,模具资产具备先进性。模具资产保留完整,目前处于可使用状态。相关车型技术成熟稳定。在 A00 级别电动车市场增长的大环境下,公司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力,预期会取得市场认可。第一款上市车型是 3 万元左右,A00 级平台的五门四座经济型电动小车,具有空间大,操控性好,整车安全性高,适合工薪阶层代步用车。
本次收购的资产状况良好,前期两款车型已经经过产品技术开发验证,完成了新能源纯电动的匹配开发,两款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已经过国家多项检测并取得公告,公告号为 SDH7000BEVRL1 和SDH6390BEVQL1,相关车型技术较为成熟稳定。感谢您的关注!
现场会议上,投资者就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情况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关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全部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的“上证 e访谈”栏目。
感谢各位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对长期以来关注、支持公司发展的投资者表示衷心感谢!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4 日
[2022-01-14]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解除
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1 月 12 日收到了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曙光股份购买天津美亚车模资产项目解除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的函》(以下简称“《函件》”)。《函件》内容如下:
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21-HT141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所涉及的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模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 8483 号)《评估报告》,由于受当时疫情影响,我公司对部分委外的车辆模具未能实施全部盘点程序,根据企业期后提供的实际盘点情况,部分委外模具缺失或由于商务纠纷不能收回,对评估结论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六条第四款
规定,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合同,目前由于受疫情影响,评估程序受限无法解除,现评估机构将解除评估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
公司现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次单方擅自解除评估合同并撤回评估报告的行为,说明如下:
1、公司认为: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交公司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 8483 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该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出具的,是合法有效的。
另,公司独立董事亦独立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且已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进行了复核,初步意见为: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基准日选定合理,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适用,评估程序、步骤基本符合规定。
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单方擅自撤回评估报告,没有任何依据,是无效的。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视法律、无视股东及广大股民利益、严重干扰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的行为,以及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与损失,公司保留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的权利。
2、公司本次收购资产产权清晰、盘点结果清楚,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有瑕疵、需要维修的或客观情况不能移交的资产,依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后续采取调减协议价款、维修费用
扣除等形式在应付未付价款中扣除,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项目顺利投产上市造成不利影响,可保证公司利益,保障股东和广大股民利益。
3、为加快公司新能源乘用车免受此类外部因素影响,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回应公众公司股民的关切,公司将同步聘请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收购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3 日
[2022-01-1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天津美亚资产投资者说明会
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互动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5:00-16:00
现场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6: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
网 络 互 动 : 上 证 e 互 动 平 台 “ 上 证 e 访 谈 ” 栏 目
(http://sns.sseinfo.com)
现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和现场相结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具体内容为公司拟受让关联方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持有的奇瑞 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车型的先进成熟技术,开发生产纯电动轿车及 SUV,加快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进展,助力公司实现飞跃发展,本次购买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格以评估价与交易暂定价(13,230 万
元)孰低为准(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述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在公司董事会等相关方作出是否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终决定之前,公司暂不履行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
订的《资产收购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剩
余的 50% 价款的义务也暂停不履行。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2)。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6)。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与天津美亚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7)。
公司将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下午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本次购买
天津美亚资产原因等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现将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说明会类型
公司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和现场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就公司本次购买天津美亚资产原因等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网络互动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5:00-16:00
互 动 地 址 : 上 证 e 互 动 平 台 “ 上 证 e 访 谈 ” 栏 目
(http://sns.sseinfo.com)
(二)现场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6:00-17:00
现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宫大、常务副总裁奉孝君、副总裁蔡文华、财务总监李健、项目总监张杰、天津美亚资产方代表副总裁张攀、证券事务代
表习焯程、其他工作人员。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通过网络参会的投资者可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
午 15:00-16:00 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二)现场参会的投资者可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6:00-17: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欢迎投资者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习焯程、梁晶
联系电话:010-58312877
传 真:0415-4142821
邮箱:dongban@sgautomotive.com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本次投资者
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1 日
[2022-01-12]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1年12月产销数据快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产销数据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产销数据快报如下:
单位:辆
产品名称 月度对比 年度对比
本月 去年同期 增减% 本年累计 去年累计 增减%
客车 98 88 11.36% 235 331 -29.00%
皮卡 219 897 -75.59% 4116 7515 -45.23%
产 整车 SUV 0 0 - 0 0 -
量 特种车 21 51 -58.82% 401 396 1.26%
合计 338 1036 -67.37% 4752 8242 -42.34%
其中:新能源客车 97 82 18.29% 189 237 -20.25%
汽车零 车桥(支) 61233 76888 -20.36% 725782 723255 0.35%
部件
客车 83 110 -24.55% 238 330 -27.88%
皮卡 136 552 -75.36% 5169 5732 -9.82%
整车 SUV 0 0 - 0 0 -
销 特种车 21 48 -56.25% 405 397 2.02%
量 合计 240 710 -66.20% 5812 6459 -10.02%
其中:新能源客车 82 81 1.23% 170 235 -27.66%
汽车零 车桥(支) 66112 87950 -24.83% 712743 735343 -3.07%
部件 其中:车桥(自配) 605 4141 -85.39% 12998 24287 -46.48%
注:本表为产销快报数据,最终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1 月 11 日
[2022-01-08]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离任董事超比例减持股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离任董事超比例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离任董事许绍军先生出具的《因对减持规则理解有误,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的自查及致
歉声明》。许绍军先生因对减持规则理解有误,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500 股,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许绍军先生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提前离任,其
原定的任期是到 2021 年 10 月 28 日结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一、关于超比例减持情况的说明
许绍军先生 2021 年减持数量上限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对减持规则理解有误,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
公司股份 1,500 股,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由于减持时点距离原定任期届满后不足 6 个月,许绍军先生的上述减持操作构成了超比例减持。
二、许绍军先生关于超比例减持的自查及致歉声明
本人就本次超比例减持进行自查并郑重致歉声明如下:“我已深刻意识到上述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对本次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今后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事先和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三、其他相关说明
1、许绍军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公司将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7 日
[2022-01-08]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0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胡永恒先生的辞职报告,胡永恒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胡永恒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胡永恒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胡永恒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辛勤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胡永恒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董事补选工作。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7 日
[2021-12-3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8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电
话及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9 名董事出席,实际出席 9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宫大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选举以下人员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具体如下: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共设五名委员,选举宫大董事为战略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宏亮董事、赵航独立董事、张芳卿独立董事和吴满平董事为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设三名委员,选举张芳卿独立董事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海东董事、赵航独立董事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设三名委员,选举赵航独立董事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芳卿独立董事、吴满平董事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设三名委员,选举张芳卿独立董事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志华独立董事、徐海东董事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
附:宫大先生简历
宫大,男,1978 年 2 月出生,青岛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
上海理工大学动力机械及工程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博士。历任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监,华泰汽车集团研发中心副主任、采购中心总监,华泰汽车集团副总裁;现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21-12-3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8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七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电话及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3 名监事表决,实际表决 3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张玉成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张玉成先生简历
张玉成,男,1988 年 7 月出生,三亚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德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内蒙古恒通金安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内蒙古山水国际旅行社门店经理、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理。现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
[2021-12-29]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
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7,522,75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6.276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
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永恒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2 人,董事宫大、徐海东、于永达、赵航、徐志华、
于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张玉成、李洪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
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选举胡永恒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2 议案名称:选举宫大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3 议案名称:选举张宏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4 议案名称:选举徐海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5 议案名称:选举于永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1.06 议案名称:选举吴满平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2.00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选举赵航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79,387 79.6964 36,024,364 20.2928 19,000 0.0108
2.02 议案名称:选举徐志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2.03 议案名称:选举张芳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79,387 79.6964 36,024,364 20.2928 19,000 0.0108
3.00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议案名称:选举张玉成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3.02 议案名称:选举高广海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41,462,887 79.6871 36,040,864 20.3021 19,000 0.0108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01 选举胡永恒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宫大先生为第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十届董事会董事
1.03 选举张宏亮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4 选举徐海东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5 选举于永达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6 选举吴满平女士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01 选举赵航先生为第 7,912,434 18.0008 36,024,364 81.9558 19,000 0.0434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2 选举徐志华先生为 7,895,934 17.9633 36,040,864 81.9934 19,000 0.0433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2.03 选举张芳卿先生为 7,912,434 18.0008 36,024,364 81.9558 1
[2021-12-20]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8 名董事出席,实际出席 7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未通过《关于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增加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的增加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议案。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将于 2021 年 12 月28 日召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胡永恒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宫大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张宏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徐海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于永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吴满平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以下合称“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赵航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徐志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张芳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下合称“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张玉成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选举高广海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以下合称“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能”)持有曙光股份 3%以上的股份。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深圳中能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第 5.2.1 条及第 5.2.2 条约定,代表深圳中能向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提出以下临时提案:
议案一:《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适
用累积投票制
1.1 《关于提名周春君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 《关于提名闫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 《关于提名贾木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关于提名刘全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
2.1 《关于提名朱金淮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2 《关于提名段新晓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名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
3.1 《关于提名刘建国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2 《关于提名张国林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议案一以“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中存在 4 名非独立董事未成功当选为前提,否则议案一不成立;议案二以“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中 2 名独立董事未成功当选为前提,否则议案二不成立;议案三以“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中 2 名监事未成功当选为前提,否则议案三不成立。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附件。根据《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请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12 月28 日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反对 7 票,弃权 0 票。
7 位董事反对意见如下:
1、经审查议案内容,认为持股 3%以上的小股东提出要求全面改选并掌控董事会的要求,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稳定方面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利。增选董事、监事的数量应与公司持股比例、参与管理企业意愿等因素结合起来。目前持股达到 3%以上的股东不只一名,如均按此效仿,影响太大,不予支持。
2、《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根据深
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议案的函》,该提案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议案(以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未通过作为生效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公司章程》关于“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
综上,不同意将本提案增加到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于晶提请增加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2021年12月16 日,公司收到于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增加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内容如下: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本人于晶持有曙光股份 3%以上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本人作为持股比例超过 3%的股东,向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提出以下临时提案:
议案一:《 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
取累积投票制 度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提名刘全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名闫明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提名贾木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提名周春君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提名卢东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七:《 关于提名薛浩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提名朱金淮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提名段新晓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提名张子君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提名刘建国为第十属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提名张国林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 用累积投票制度;
13.1《关于提名刘全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2《关于提名闫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3《关于提名贾木云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4《关于提名周春君为第十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5《关于提名卢东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6《关于提名薛浩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14.1《关于提名朱金淮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2《关于提名段新晓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3《关于提名张子君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15.1《关于提名刘建国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5.2《关于提名张国林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
(1)议案二至议案七与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合计拟选举 6 名非独立董事, 适用非累积投票制度表决,候选人中如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的人数超过 6 名的,按照被投票数的多少排序,前 6 名候选人当选;议案八至议案十与“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合计拟选举 3 名独立董事,适用非累积投票制度表决,候选人中如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的
人数超过 3 名的,按照被投票数的多少排序,前 3 名候选人当选; 议案
十一至议案十二与“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合计拟选举 2 名非职工监事,适用非累积投票制度表决,候选人中如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的人数超过 2 名的,按照被投票数的多少排序,前 2 名候选人当选。
(2) 议案一至议案十五同时表决,如议案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议案二至议案十二及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均不成立,按照议案十三至议案十五的表决结果确定第十届董事会及第十属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人员;如议案一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议案十三至议案十五不成立,按照议案二至议案十二及“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确定第十届董事会及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人员。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请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12 月28 日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反对 7 票,弃权 0 票。
7 位董事反对意见如下:
1、《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根据于晶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议案的函》,该提案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议案(“议案二”至“议案十二”以“议案一”未审议通过作为生效条件;“议案十三”至“议案十五”以“议案一”审议通过作为生效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公司章程》关于“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
2、《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于晶临时提案提名董事和监事人数为股东大会换届选举董事和监事的全部人数,该临时提案不利于公司经营稳定且必要性不足,同时给市场释放了决策层和管理层不稳定的信号,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上,不同意将本提案增加到
[2021-12-17]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2021/12/17)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
交易议案》,具体内容为公司拟受让关联方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持有的奇瑞 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车型的先进成熟技术,开发生产纯电动轿车及 SUV,加快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进展,助力公司实现飞跃发展,本次购买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格以评估价与交易暂定价
(13,230 万元)孰低为准(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述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2)。
公司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进行的评
估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完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聘请的第三家资产评估机构
正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相关资产盘点、清理和交接仍在进行中。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名股东的函,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此次关联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1)。
在公司董事会等相关方作出是否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终决定之前,公司暂不履行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
议》,协议中约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剩余的 50% 价款的义务也
暂停不履行。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关联
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2)。
12 月 15 日,公司与天津美亚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
内容如下:
甲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签订关于转让 S18(瑞麒 M1)、S18D(瑞麒 X1)
资产的《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目进展如下: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第一次价款支付;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三方协议已签署;第二次资产评估已完成;固定资产的盘点正在开展。
现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相关事宜做出调整,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关于最终交易值的确定
双方确认:乙方以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小写:140,000,000.00 元)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转让资产【其中:固定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壹佰柒拾柒万肆仟零肆拾贰元整(小写:121,774,042.00 元);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捌元整(小写:18,225,958.00 元)】,依据资产收购协议约定,固定资产的维修交由甲方负责,乙方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对应折减人民币大写:柒佰柒拾万元整(小写:7,700,000 元,该资金用途见本补充协议第二条),折减后甲乙双方确认以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贰佰叁拾万元整(小写:132,300,000 元)【暂定总价,其中:固定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肆佰零柒万肆仟零肆拾贰元整(小写:114074042 元),暂定价;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捌元整(小写:18,225,958.00 元),暂定价】作为本次交易的基础定价,结合第三方评估值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成交价:评估值低于基
价确认最终交易总价;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最终确定后,对于不能实现交割、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应当从最终价中进行相应的折价扣减。
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价为含税价。
二、关于《资产收购协议》折减费用 7,700,000 元的用途
若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在减值、瑕疵或缺失、不能实现交割、不完整的部分需要维修、补充配件、零部件的及恢复资产整体或部分功能及存在其他影响资产价值问题的,则关于该部分减值、维修、补充配件及恢复资产整体、部分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减值或支出的费用,按照甲乙双方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同意,因资产自然减值及资产交割日(含交割日,交割日即为甲乙双方在全部资产清单签字确认之日。无形资产需交付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实时指导,若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以前(含当日)存在的或产生的前述约定维修、减值情况,需要相应维修、补充配件、恢复模具功能的费用及减值从《资产收购协议》中约定的折减费用人民币 7700000.00 元(大写:柒佰柒拾万元整)中冲减,超出该折减费用的,另行从乙方与甲方的尾款中扣减。
三、关于第二期价款支付
本次交易价款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款项按照暂定价人民币 13230 万元于《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
支付 50%(即:人民币 6615 万元 ),甲方已实际履行。
第二期价款的金额,双方确认的最终交易价扣除已付的第一期价款及其他按约定应扣除的款项,余额作为第二期付款总额,该价款双方协商同意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完成尾款支付,
双方同意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甲方向乙方完成关于尾款的支付:
1.待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式出具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结论后,甲乙双方依据约定合理确定资产转让总价款;
2.乙方将全部转让资产交付予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全部资产可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将购买乙方的资产投入生产使用并完成生产上市第一辆车后的 12个月后付清应付未付尾款。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关于固定资产的盘点确认
《协议》约定双方以乙方与奇瑞公司 2017 年 2 月 8 日签订的《产权交易
合同》为基础,确认转让 S18(瑞麒 M1)、S18D(瑞麒 X1)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双方以《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时的附件 1《固定资产清单》为基准,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认并形成书面的交付清单,以此确认固定资产交易值。
1、双方同意本次资产盘点完毕,以双方确认的可实际转让的固定资产为准作价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的评估值;
2、如在本次盘点中发现存在资产权属有瑕疵、存在纠纷、不能查实资产下落、或者资产受损严重无法使用等情形,导致资产不能按期交割的,进而影响甲方使用或者行使权利,双方应根据盘点梳理情况协商确定具体解决方案,并由乙方负责限期解决,如因资产交接延期、资产价值确认延期,则第二期价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3、资产交接完成后,乙方应安排指定人员培训指导甲方衔接工作开展。
五、关于无形资产确权
1、为保证甲方在专利的许可使用期限至专利权到期日有效实施本项目资产转移中涉及的专利技术,乙方应保证在专利权期限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数据、源代码。如因文件缺失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资产交割后,本次交易涉及的技术代码、技术文件、技术方法等无形资产,权利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交割的技术数据、技术代码、技术文件、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开发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资产交割后甲方进行的研发技术产生的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条件
1、如出现重要资产不能交割、重要的技术数据丢失、信息数据无法打开不能使用,导致甲方研发成本增加的,乙方应进行相应赔偿。
2、如因乙方与奇瑞公司及其他涉及资产交割的相关公司之间,存在经济
纠纷或者资产确认争议导致影响到资产交割及甲方使用的,乙方应向奇瑞公司及其他涉及资产交割的相关公司进行追偿,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因关键模具检具夹具、关键零部件的缺失、毁损,严重损害甲方收购目标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次资产收购协议。
3、如出现非因双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如不可抗力、重大情势变更等情形,乙方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实际支付的交易价款退回至甲方账户。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 、协议组成及生效
1、本协议是 2021 年 9 月 26 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的重要组成,是项目
进展的重要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者依据《协议》第七条之规定解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次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6 日
[2021-12-17]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8 名董事出席,实际出席 8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未通过《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1.323 亿元人民币收购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奇瑞 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两个车型的无动力车身资产。此次交易已经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1)。
鉴于本次交易对公司影响较为重大,股东关注度较高。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名股东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董事徐志华先生、
于敏女士表决“同意”;董事胡永恒先生、宫大先生、赵航先生表决“反对”;关联董事张宏亮先生、徐海东先生和于永达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董事长胡永恒先生反对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协议金额不高于 1.32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4.47%,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没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按规定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交易是公司转型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至为关键的步骤,可缩短公司造车量产时间,可以保住十分不易争取到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聘请第三家资产评估机构正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初步意见为: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基准日
选定合理,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适应,评估程序、步骤基本符合规定,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可以采信。目前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仍在对一些问题进行核实中,但不会对评估结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4、本次交易是公司基于当前汽车市场发展状况的考虑,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需要做出的交易安排,与控股股东股权被质押、司法轮候冻结无关联,是公司为经营需要开展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输送流动性的情况。
5、为保障中小股东的质询权,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后 30 日内会召开线上线下结合的投资者说明会,就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交易对方等交易主要人员将参加投资者说明会,接受投资者现场提问并进行回答。
上述沟通交流后,如仍有大部分投资者对此次交易有异议,公司将审慎考虑投资者建议,讨论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必要性。
副董事长宫大先生反对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协议金额不高于1.32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4.47%,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没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按规定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纯电动新能源汽车近年市场发展迅速,本次交易是公司转型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关键,即可缩短公司造车量产时间,又可保全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分期付款减轻了公司资金支付的压
力。公司投资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销售前景良好,盘活了公司的存量资产,也降低了公司单位固定成本,盈利可期。又可为公司未来从低端制造向高端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独立董事赵航先生反对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协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没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按规定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转型生产新能源汽车,缩短公司造车量产时间,可以保住十分不易争取到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盘活了公司的存量资产。购买车身资产缩短了公司转型造车时间。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6 日
[2021-12-16]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
事会监事任期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届满,监事会成员需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15 日召开二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洪艳女士(简历见附件)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至第十届监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5 日
附: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李洪艳,女,1969 年 6 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
高级审计师。曾任哈飞汽车工业集团审计主任、华泰汽车集团高级审计经理。现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监。
[2021-12-1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 年12月6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以
电话及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有 8 名董事表决,实际表决 8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曙光股份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0 日
[2021-12-11]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7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1 选举胡永恒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2 选举宫大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3 选举张宏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4 选举徐海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5 选举于永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1.06 选举吴满平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
2.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1 选举赵航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徐志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张芳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00 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3.01 选举张玉成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
3.02 选举高广海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
于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所披露的公告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
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303 曙光股份 2021/12/21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登记以收到的邮戳为准。
2、登记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9:00-11:00,13:00-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 52-2 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21
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010- 58312877
传 真:0415-4142821
邮箱:dongban@sgautomotive.com
六、 其他事项
1、参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胡永恒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宫大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3 选举张宏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4 选举徐海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5 选举于永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6 选举吴满平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赵航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徐志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张芳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张玉成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3.02 选举高广海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12-10]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
交易议案》,具体内容为公司拟受让关联方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持有的奇瑞 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车型的先进成熟技术,开发生产纯电动轿车及 SUV,加快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进展,助力公司实现飞跃发展,本次购买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格以评估价与交易暂定价
(13,230 万元)孰低为准(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述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 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
本次交易进行的评估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完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聘请的第
三家资产评估机构正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相关资产盘点、清理和交接仍在进行中。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名股东的函,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此次关联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1)。
在公司董事会等相关方作出是否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终
决定之前,公司暂不履行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
议》,协议中约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剩余的 50% 价款的义务也
暂停不履行(此事项已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一致)。
本次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9 日
[2021-12-08] (600303)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7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2 月 6 日收到《关于提请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以下简称“《函件》”)。
《函件》内容如下:2021 年 11 月 25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名股东共持有公司865518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1%。根据《公司法》、《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修订》、《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我们提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后附提案《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见附件)。
公司收到《函件》同日已将《函件》转交董事长。
《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股东提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7 日
附件:《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21 年 9 月 24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曙光股份或公司)公告拟以 1.323 亿元人民币收购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奇瑞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两个车型的无动力车身资产。根据公司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两款车型已停产多年,后续产品竞争力不明,相关固定资产形成时间较长,后续能否实现正常生产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本次交易在未有评估基础参照的情况下,协定金额 1.3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7%,已接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这一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同时,本次交易对公司影响较为重大,股东关注度较高。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5 名股东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