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03聚飞光电最新消息公告-300303最新公司消息
≈≈聚飞光电300303≈≈(更新:22.02.08)────────────────────────────────────
最新提示:1)2021年年报预约披露:2022年04月23日
2)02月07日(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详见后)
分红扩股:1)2021年中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2020年末期以总股本126994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1元 ;股权登记日:2021
-06-29;除权除息日:2021-06-30;红利发放日:2021-06-30;
机构调研:1)2021年09月18日机构到上市公司调研(详见后)
●21-09-30 净利润:19359.18万 同比增:-16.19% 营业收入:17.28亿 同比增: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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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元) │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1500│ 0.1000│ 0.0400│ 0.2400│ 0.1800
每股净资产 │ 2.0702│ 1.8518│ 1.9253│ 1.8812│ 1.8158
每股资本公积金 │ 0.2450│ 0.0366│ 0.0361│ 0.0357│ 0.0344
每股未分配利润 │ 0.7220│ 0.7083│ 0.7562│ 0.7173│ 0.6634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7.4000│ 4.8700│ 2.2200│ 12.8800│ 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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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总股本计算│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1442│ 0.0925│ 0.0416│ 0.2271│ 0.1721
每股净资产 │ 2.1058│ 1.8297│ 1.8996│ 1.8576│ 1.7765
每股资本公积金 │ 0.2450│ 0.0348│ 0.0344│ 0.0340│ 0.0328
每股未分配利润 │ 0.7220│ 0.6741│ 0.7199│ 0.6828│ 0.6315
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6.8473│ 5.0582│ 2.1918│ 12.2264│ 9.6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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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简称:聚飞光电 代码:300303 │总股本(万):134258.87 │法人:邢美正
上市日期:2012-03-19 发行价:25 │A 股 (万):122310.57 │总经理:高四清
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流通A股(万):11948.3│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话:0755-29646311 董秘:于芳 │主营范围:SMDLED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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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五年每股收益(单位:元) <仅供参考,据此操作盈亏与本公司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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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年 度│ 三 季│ 中 期│ 一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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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 0.1500│ 0.1000│ 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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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0.2400│ 0.1800│ 0.1100│ 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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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0.2500│ 0.2000│ 0.1200│ 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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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0.1300│ 0.1100│ 0.0700│ 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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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0.0500│ 0.1000│ 0.0600│ 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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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3)。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3)。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7,438,0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2988%,最高成交价为 6.1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3,980,451.28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022-01-20](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3)。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公司现将相关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5,617,3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1632%,最高成交价为 6.1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3,983,335.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
[2022-01-04](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300303
股票简称:聚飞光电
转债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转股价格:5.08 元/股
转股时间: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1 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0,468.81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70,468.81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
码“123050”。
3、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规定,公司可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4)。因公司 实施 2019 年年度权 益分派 ,以公司 总股本
1,278,023,2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因此,“聚飞
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 元/股调整为 5.1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6)。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7,713,65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773,896 股后的 1,269,939,75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18
元/股调整为 5.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二、聚飞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聚飞转债”转股期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目前“聚
飞转债”已经进入转股期。
2021 年第四季度,聚飞转债因转股减少金额为 88,100 元,减少数量 881 张,
转股数量为 17,335 股。截至 2021 年第四季度末,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374,604,800 元,尚未转股的可转债数量为 3,746,048 张。
公司 2021 年第四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其他变动 可转债转股 变动后
2021 年 9 月 30 日 (股) 数(股) 2021 年 12 月31 日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26,307,500 9.41% -6,824,484 119,483,016 8.90%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14,417,100 8.52% 2,443,516 116,860,616 8.7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890,400 0.89% -9,268,000 2,622,400 0.2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16,263,866 90.59% 6,824,484 17,335 1,223,105,685 91.10%
三、总股本 1,342,571,366 100.00% 0 17,335 1,342,588,701 100.00%
三、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聚飞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拨打投资者专
线 0755-29646311 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聚飞光电”股本结构表;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聚飞转债”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2-01-04](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73)。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2,825,2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
的 0.9552%,最高成交价为 6.1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
为 66,758,101.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
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1-12-08](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9,2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903%。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数量为 82 人。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 82 名激励对象第三期可解除限售 9,268,0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89 名激励对象 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3、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6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053,000 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5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975,600 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 36 个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考核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岗位绩效考核以 KPI 及重点工作为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
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管理人员以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为依据;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全年历次考核的算术平均分数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售条件。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除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5-2017 年公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伙)审计:
数,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增长率不低于 70%。 后的净利润为 80,938,911.19 元,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147,807,700.05 元,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55,850,254.15 元,以 2015-2017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均值 94,865,621.80 元为基数,
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250,153,795.34 元,增长率
为 163.6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 79 人 2020 年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 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A/B+/B 档,满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 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期计划额度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全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比例×
[2021-12-02](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3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2021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元/股(含本数)。
2021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2
2021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1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2021年11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9,548,996股(其中40,000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190,400.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7114%,最高成交价为5.9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6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6,887,456.7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年5月10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36,270,40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
3
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40,000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2021-12-01](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1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5人,实参加董事5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4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高四清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68,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2、会议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9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3、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2021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事宜将使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66,400元。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于2020年10月2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9月30日止,共有3,294,787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64,856,850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1,277,714,516元,变更为1,342,304,966元。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3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9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11月26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年1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参加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晶女士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8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2
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9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公司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6,000股。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2021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事宜将使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66,400元。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于2020年10月2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9月30日止,共有3,294,787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64,856,850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1,277,714,516元,变更为1,342,304,966元。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11月30日
[2021-12-01](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0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9,2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90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82名激励对象第三期可解除限售9,268,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11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89名激励对象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
2
11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年12月7日。
3、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5月31日为授予日,授予48名激励对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6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53,000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5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75,600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2018年12月7日起36个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12月7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3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考核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岗位绩效考核以 KPI 及重点工作为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管理人员以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为依据;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全年历次考核的算术平均分数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5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公司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0,938,911.19元,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7,807,700.05元,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850,254.15元,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94,865,621.80元为基数,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50,153,795.34元,增长率为163.6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79人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B+/B 档,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期计划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其第
6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60%,另4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中有0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其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中有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名原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第三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68,000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8.6167%,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903%。具体如下:
单位:股
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解除限售的部分
继续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
姓名
职务
高四清
董事,总经理
3,000,000
1,200,000
0
7
李丹宁
副总经理
1,500,000
600,000
0
吕加奎
财务总监
1,500,000
600,000
0
于芳
董事会秘书
1,500,000
600,000
0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78人)
绩效考核等级为A/B+
/B的激励对象(75人)
15,310,000
6,124,000
0
绩效考核等级为C的激励对象(3人)
600,000
144,000
0
共计
23,410,000
9,268,000
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
审议本议案程序合法合规,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8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5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后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1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11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89名激励对象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年12月7日。
3、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5月31日为授予日,授予48名激励对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对2018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9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3人。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共计96,00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72%。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回购注销原则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发生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情形的,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5 天)。
注:从股权登记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2)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8年11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
3
予89名激励对象2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元/股。
本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72,646,5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5 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14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78,023,2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1.00 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7月10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77,713,65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7,773,896股后的1,269,939,7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29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因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经调整后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22元/股-0.045元/股-0.10元/股-0.10元/股=0.975元/股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及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原激励对象所持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6,000股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回购价款总计为100,453.66元。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42,400,966股变更为1,342,304,966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4
项目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5,751,016 9.37% 96,000 125,655,016 9.36% 高管锁定股 113,860,616 8.48% 113,860,616 8.48%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890,400 0.89% 96,000 11,794,400 0.8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216,649,950 90.63% 1,216,649,950 90.64% 三、股份总数 1,342,400,966 100.00% 96,000 1,342,304,966 100.00%
注:1、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 年10月20日起进入转股期,总股本数量因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情况而发生变化,当前总股本实际数与上表存在一定差异。2、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议后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本议案时,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6,000股。
5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5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后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机构调研
调研时间:2021年09月18日
调研公司: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浙商证券,交银施罗德基金,国华人寿,国信自营,睿珺资产,安信资管,中天国富资管,兴全全球基金
接待人:董事会秘书:于芳
调研内容:主要交流内容如下:
1、问:公司的中小尺寸背光LED 业务发展情况怎么样?
答:公司应用在高端手机上的背光LED 受到OLED 屏幕的部分侵蚀,且受全球芯片短缺及海外疫情的影响,手机出货量下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充分利用现有产品技术,积极布局相关产品线,实现了中小尺寸背光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
2、问:公司Mini LED 背光什么时候能够放量?
答:公司的Mini 产品去年开始就已经批量供货,当前供货量较大的Mini 背光产品是用于电视的背光源,Mini 直显现在市场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大的终端客户都是公司现有的重点客户。受全球疫情蔓延及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目前市场需求还未完全启动,但Mini led 的应用市场空间较大,值得期待!
3、问:公司Mini LED 产品的成本是多少?
答:公司的Mini LED 产品的成本根据技术方案和分区情况有所不同。分区越多,成本越高。
4、问:公司车用LED 业务目前进展如何?
答: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崛起,科技感较强的LED 应用,使得整体车用LED 用量持续大幅增加。截止目前,较多大型终端厂家陆续主动寻找境内的LED 封装厂,共商业务合作的契机,预计本公司将会迎来一个较大成长空间的细分市场。
5、问:公司车用LED 产品目前可以应用在哪些领域?
答:公司的车用LED 应用于车载电子、仪表盘、汽车内饰和车灯照明、氛围照明以及导航屏等,前提要符合车规认证要求,品质要求较高,近几年增量较大。
6、问:公司车用客户新能源汽车较多还是传统汽车较多?
答:公司的产品直接向背光模组厂供货,由背光模组厂商流向国内各大终端主机厂的仪表和液晶显示屏厂。
7、问:客户对公司车用LED 认证周期多长?
答:公司的车用产品认证周期将近一年。
8、问:光学膜业务目前进展如何?
答:公司的光学膜材业务已取得较大突破,因与背光产品部分客户有所重叠,随着公司中高端产品的陆续推出,正不断扩大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广度,顺势实现公司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为配套公司Mini LED 新产品的广泛应用,适用于Mini LED的量子膜的产品也在按计划有序推进。
9、问:光学膜的技术工艺是什么?下游是谁?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答:公司的光学膜产品采用的是铜滚轮压印工艺,下游是传统背光客户。公司生产的光学膜分为均光膜和增亮膜,可以用在液晶显示屏幕上,如手机、平板、电视等,是一个比较大容量的市场。
10、问:公司不可见光业务主要应用在哪些领域?
答:随着应用于智能穿戴、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等智能感应终端中关于安全监测、3D 感测及监控追踪的消费需求增长,公司的不可见光业务进展较为顺利,获得多家智能穿戴一线品牌的认可,在智能传感器领域取得可喜突破,VCSEL 产品已在消费电子、激光传感、安防监控等行业应用。
11、问:未来哪些产品增加投入?
答:公司近两年的投入规模较大,除了对传统背光、照明产品持续扩大投入外,同时加大了对车用LED、Mini、Micro、不可见光等其他新产品的投资。
12、问:植物照明这个市场公司有何想法?
答:公司的植物照明属照明产品中的高端产品,目前市场容量较小。
13、问:公司的可转债是否会强制赎回?
答:达到赎回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会就此事进行相关讨论。
14、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财务费用负担如何?
答:目前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逐渐转股,计提的财务费用也将相应减少。
15、问:海运紧张的情况是否对公司产品的出口有所影响?
答:全球海运集装箱供应紧张、费用大幅上升的情况,会对公司的出口有部分影响,公司通过与客户协商成本分担、拓展新的货运渠道等方式,积极应对海运紧张对公司的出口货运影响。
本次接待工作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等情况。
(一)龙虎榜
【交易日期】2021-07-21 日价格涨幅达到10%
涨幅:20.00 成交量:28812.64万股 成交金额:20440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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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天钥桥路|4522.47 |237.97 |
|证券营业部 | | |
|机构专用 |3952.17 |649.26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上塘路证券营业|3936.82 |6570.98 |
|部 |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陵东路证券营|3734.84 |29.88 |
|业部 |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3045.24 |44.66 |
|业部 |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上塘路证券营业|3936.82 |6570.98 |
|部 | | |
|深股通专用 |935.72 |3922.61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西路证|33.63 |3110.84 |
|券营业部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0.88 |1883.10 |
|券营业部 |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33.92 |1613.19 |
|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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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成交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 买方营业部 | 卖方营业部 |
| |格(元)| (万股) | (万元) | | |
├─────┼───┼────┼────┼───────┼───────┤
|2017-12-13|62.30 |46.36 |2888.04 |鏈烘瀯涓撶敤 |浜旂熆璇佸埜鏈|
| | | | | |夐檺鍏徃鍖椾|
| | | | | |含鍒嗗叕鍙?,sf|
| | | | | |z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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