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03什么时候复牌?-聚飞光电停牌最新消息
≈≈聚飞光电300303≈≈(更新:22.02.07)
[2022-02-07]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3)。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3)。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7,438,0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2988%,最高成交价为 6.1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3,980,451.28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022-01-20]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3)。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公司现将相关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5,617,3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1632%,最高成交价为 6.1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3,983,335.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
[2022-01-04]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73)。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2,825,2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
的 0.9552%,最高成交价为 6.1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
为 66,758,101.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
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2-01-04]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300303
股票简称:聚飞光电
转债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转股价格:5.08 元/股
转股时间: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1 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0,468.81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70,468.81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
码“123050”。
3、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规定,公司可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4)。因公司 实施 2019 年年度权 益分派 ,以公司 总股本
1,278,023,2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因此,“聚飞
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 元/股调整为 5.1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6)。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7,713,65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773,896 股后的 1,269,939,75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18
元/股调整为 5.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二、聚飞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聚飞转债”转股期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目前“聚
飞转债”已经进入转股期。
2021 年第四季度,聚飞转债因转股减少金额为 88,100 元,减少数量 881 张,
转股数量为 17,335 股。截至 2021 年第四季度末,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374,604,800 元,尚未转股的可转债数量为 3,746,048 张。
公司 2021 年第四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其他变动 可转债转股 变动后
2021 年 9 月 30 日 (股) 数(股) 2021 年 12 月31 日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26,307,500 9.41% -6,824,484 119,483,016 8.90%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14,417,100 8.52% 2,443,516 116,860,616 8.7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890,400 0.89% -9,268,000 2,622,400 0.2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16,263,866 90.59% 6,824,484 17,335 1,223,105,685 91.10%
三、总股本 1,342,571,366 100.00% 0 17,335 1,342,588,701 100.00%
三、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聚飞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拨打投资者专
线 0755-29646311 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聚飞光电”股本结构表;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聚飞转债”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1-12-08]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9,2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903%。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数量为 82 人。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 82 名激励对象第三期可解除限售 9,268,0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89 名激励对象 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3、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6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053,000 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5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975,600 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 36 个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考核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岗位绩效考核以 KPI 及重点工作为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
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管理人员以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为依据;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全年历次考核的算术平均分数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售条件。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除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5-2017 年公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伙)审计:
数,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增长率不低于 70%。 后的净利润为 80,938,911.19 元,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147,807,700.05 元,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55,850,254.15 元,以 2015-2017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均值 94,865,621.80 元为基数,
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250,153,795.34 元,增长率
为 163.6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 79 人 2020 年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 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A/B+/B 档,满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 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期计划额度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全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比例×
[2021-12-02]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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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3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2021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元/股(含本数)。
2021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2
2021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1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2021年11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9,548,996股(其中40,000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190,400.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7114%,最高成交价为5.9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6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6,887,456.7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年5月10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36,270,40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
3
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40,000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2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等情况,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342,400,966元,减少至1,342,304,966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聚飞转债”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进入转股期,公司总股本将会随“聚飞转债”转股而发生变动,此处公司总股本1,342,304,966股未考虑2021年第四季度转股新增股本,最终的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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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1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11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89名激励对象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年12月7日。
3、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5月31日为授予日,授予48名激励对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对2018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9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3人。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共计96,00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72%。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回购注销原则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发生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情形的,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5 天)。
注:从股权登记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2)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8年11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
3
予89名激励对象2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元/股。
本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72,646,5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5 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14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78,023,2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1.00 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7月10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77,713,65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7,773,896股后的1,269,939,7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29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因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经调整后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22元/股-0.045元/股-0.10元/股-0.10元/股=0.975元/股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及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原激励对象所持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6,000股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回购价款总计为100,453.66元。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42,400,966股变更为1,342,304,966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4
项目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5,751,016 9.37% 96,000 125,655,016 9.36% 高管锁定股 113,860,616 8.48% 113,860,616 8.48%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890,400 0.89% 96,000 11,794,400 0.8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216,649,950 90.63% 1,216,649,950 90.64% 三、股份总数 1,342,400,966 100.00% 96,000 1,342,304,966 100.00%
注:1、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 年10月20日起进入转股期,总股本数量因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情况而发生变化,当前总股本实际数与上表存在一定差异。2、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议后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本议案时,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6,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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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5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后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0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9,2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90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82名激励对象第三期可解除限售9,268,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11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89名激励对象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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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年12月7日。
3、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5月31日为授予日,授予48名激励对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6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53,000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5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75,600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2018年12月7日起36个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12月7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3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考核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岗位绩效考核以 KPI 及重点工作为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管理人员以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为依据;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全年历次考核的算术平均分数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5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公司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0,938,911.19元,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7,807,700.05元,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850,254.15元,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94,865,621.80元为基数,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50,153,795.34元,增长率为163.6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79人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B+/B 档,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期计划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其第
6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60%,另4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中有0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其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中有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名原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第三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68,000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8.6167%,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903%。具体如下:
单位:股
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解除限售的部分
继续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
姓名
职务
高四清
董事,总经理
3,000,000
1,200,000
0
7
李丹宁
副总经理
1,500,000
600,000
0
吕加奎
财务总监
1,500,000
600,000
0
于芳
董事会秘书
1,500,000
600,000
0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78人)
绩效考核等级为A/B+
/B的激励对象(75人)
15,310,000
6,124,000
0
绩效考核等级为C的激励对象(3人)
600,000
144,000
0
共计
23,410,000
9,268,000
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
审议本议案程序合法合规,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8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5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后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9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11月26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年1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参加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晶女士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8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2
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9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公司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6,000股。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2021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事宜将使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66,400元。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于2020年10月2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9月30日止,共有3,294,787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64,856,850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1,277,714,516元,变更为1,342,304,966元。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11月30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1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5人,实参加董事5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4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高四清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68,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2、会议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9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3、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2021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事宜将使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66,400元。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于2020年10月2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9月30日止,共有3,294,787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64,856,850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1,277,714,516元,变更为1,342,304,966元。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3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1-26]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参加2021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7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 2021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
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沟通传递价值,交流创造良好生态”——2021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
络 远 程 的 方 式 举 行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 全 景 路 演 天 下 ” 网 站
(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参与公司本次投资者集
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4:00 至 17:00。
届时公司的财务总监吕加奎先生和董事会秘书于芳女士将通过网络文字交流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
[2021-11-02]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6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8,890,0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
的 0.6622%,最高成交价为 5.0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
为 42,984,604.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21-10-29] (300303)聚飞光电: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5元
每股净资产: 2.0702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4%
营业总收入: 17.28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94亿元
[2021-10-29]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5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以书
面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参
加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晶女士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2、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一年,授信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该额度项下可转授信给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柒仟万元整,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
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不超过 3 年,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4、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
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不超过 1 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品种、业务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5、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共有
89 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1,733 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 1,277,712,783 元,变更为 1,277,714,516 元。因此,需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2021-10-29]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以
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结合通讯方
式召开。应参加董事 5 人,实参加董事 5 人,其中张丽霞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2、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一年,授信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该额度项下可转授信给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柒仟万元整,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
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不超过 3 年,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4、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不超过 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品种、业务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5、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共有 89 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1,733 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 1,277,712,783 元,变更为 1,277,714,516 元。因此,需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2021-10-22]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2
债券代码:123050 证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一邢美正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托管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金证券”)的部分本公司股份,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办理了部分股票
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业务,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 本次质 占公
股东 第一大 本次 押占其 司总 是否为 是否为 原质押到 延期购回 质权 质押
名称 股东及 质押 所持股 股份 限售股 补充质 初始交易日 期日 后到期日 人 用途
一致行 股数 份比例 比例 押
动人
2,650 高管锁 2019 年 10 2021 年 10 2022 年 10 国金 实业
邢美正 是 22.41% 1.97% 否
万股 定股 月 21 日 月 21 日 月 21 日 证券 投资
2,650
合计 22.41% 1.97%
万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本次质押前质 本次质押后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押股份数量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邢美正 118,251,644 8.81% 26,500,000 26,500,000 22.41% 1.97%
李晓丹 143,251,643 10.67% 0 0 0.00% 0.00%
合计 261,503,287 19.48% 26,500,000 26,500,000 10.13% 1.97%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限售和冻结情况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已质押股份限 占已质押 未质押股份限 占未质押股
售和冻结数量 股份比例 售和冻结数量 份比例
邢美正 118,251,644 8.81% 26,500,000 100% 80,938,733 88.22%
李晓丹 143,251,643 10.67% 0 0% 14,169,995 9.89%
合计 261,503,287 19.48% 26,500,000 100% 95,108,728 40.47%
四、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涉
及业绩补偿义务。邢美正先生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质押的本公司股
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账单;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2021-09-03]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控股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8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邢美正先生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邢美
正先生于 2021 年 9 月 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无限售流通股 25,0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1.87%,减持均价为 5.79 元/股。
2018 年 7 月 5 日,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因股权继承披露
了《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8-033)和《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由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聚飞转债”进入转股期转股,公司总股本自 1,250,073,737 股增加至 1,333,680,327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导致公司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 22.92%降低至 21.48%,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1.44%。
综上,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持股比例由 22.92%降低至
19.61%,共计变动 3.3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万股) (%)
被动稀释 2018 年 7 月 5 日-
- - 1.44
邢美正 2021 年 9 月 2 日
大宗交易 2021 年 9 月 2 日 5.79 2,500 1.87
合计 2,500 3.31
2、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本次被动稀释及减持股份前后情况
股东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 股数(万股) (%)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4 11.46 11,825.1644 8.87
邢美正 其中:无限售条 3,581.2911 2.86 1,081.2911 0.81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743.8733 8.59 10,743.8733 8.06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74
李晓丹 其中:无限售条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74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
合计持有股份 28,650.3287 22.92 26,150.3287 19.61
注: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减持不属于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3、邢美正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次被动稀释及减持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自前次因股权继承披露《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和《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8-033)后的累计减持数量为 2,500 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 1.87%(包含被动稀释后的累计减持比例为 3.31%)。
5、根据有关规定,邢美正先生本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次减持未违反该项规定。
三、备查文件
1、邢美正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2021-09-03]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9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1%的公告
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美正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权益变动时间 2021 年 9 月 2 日
股票简称 聚飞光电 股票代码 300303
变动类型
(可多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 股 0 被动稀释 1.44
A 股 2500 1.87
合 计 2500 3.3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选)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被动稀释)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剔除
名称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公司回购专用账
(%) 户中的股份数
量)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4 11.46 11,825.1644 8.87
邢美正 其中:无限售条 3,581.2911 2.86 1,081.2911 0.81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743.8733 8.59 10,743.8733 8.06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74
李晓丹 其中:无限售条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74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
合计持有股份 28,650.3287 22.92 26,150.3287 19.61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是□ 否
划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是□ 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是□ 否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邢美正
2021 年 9 月 3 日
[2021-09-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7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8,890,0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6622%,最高成交价为 5.0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2,984,604.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
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
[2021-09-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6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1,752,600 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29.2588%,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1305%。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数量为 44 人。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 44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 1,752,6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89 名激励对象 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3、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且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员数量由 48 名调整为 45 名,预留授予数量由 600 万股调整为 599
万股,授予价格由 1.71 元/股调整为 1.665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
5、2020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31,000 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2019 年 8 月 16 日起 24 个月。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考核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岗位绩效考核以 KPI 及重点工作为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
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管理人员以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为依据;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全年历次考核的算术平均分数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售条件。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除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5-2017 年公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伙)审计:
数,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增长率不低于 70%。 后的净利润为 80,938,911.19 元,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147,807,700.05 元,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55,850,254.15 元,以 2015-2017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均值 94,865,621.80 元为基数,
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250,153,795.34 元,增长率
为 163.6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 预留授予
[2021-08-21] (300303)聚飞光电: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元
每股净资产: 1.8518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7%
营业总收入: 11.40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24亿元
[2021-08-21] (300303)聚飞光电: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0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以书
面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参加
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晶女士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的《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2、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3、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 4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4、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第二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14,400 股;0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第二期的未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0 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56,000 股。
综上,公司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70,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0,400 股。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芜湖聚飞”)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1.2 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 1 年,用于日常经营事项。此次授信由深圳市聚
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 1.2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 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聚飞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减少子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截至目前为止,全资子公司均财务状况良好,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具体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6、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
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肆亿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7、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
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 1 年。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2021-08-21] (300303)聚飞光电: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以
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结合通讯方式
召开。应参加董事 5 人,实参加董事 5 人,其中柴广跃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的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2、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及《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52,600 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4、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第二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14,400 股;0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第二期的未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0 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56,000股。
综上,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170,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授 信额度,期限 1 年,用于日常经营事项。此次授信由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对 1.2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签订的担保合同 为准。
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议案中涉及的担 保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具体详见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6、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
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肆亿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7、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
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 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 1 年。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2021-08-10]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6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 号文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0,468.81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70,468.81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
码“123050”。
3、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公司可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4)。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8,023,2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因此,“聚飞
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 元/股调整为 5.1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6)。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7,713,65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773,896 股后的 1,269,939,75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18
元/股调整为 5.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1、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15 个交易日收
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触发“聚飞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条件赎
回条款(即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三、“聚飞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聚飞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 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期间内,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聚飞转债”的情况。
五、风险提示
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为 6.88 元/股,“聚飞转债”当
期转股价为 5.08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后续“聚飞转债”可能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聚飞转债”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
[2021-08-10]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7
债券代码:123050 证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
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应参加董事 5 人,实参加董事 5 人,其中周丽丽女士、柴广跃先生、张丽霞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
前赎回“聚飞转债”的议案》。
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15 个交易日收
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触发“聚飞转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
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为 6.88 元/股,“聚飞转债”当
期转股价为 5.08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后续“聚飞转债”可能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
[2021-08-09]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聚飞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5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飞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 1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若在未来触发“聚飞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届时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聚飞转债”。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0,468.81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70,468.81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
码“123050”。
3、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规定,公司可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4)。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8,023,2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因此,“聚飞
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 元/股调整为 5.1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6)。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7,713,65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773,896 股后的 1,269,939,75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18
元/股调整为 5.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的情况
1、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的情况
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13 个交易日收盘
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若在未来触发“聚飞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即“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届时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聚飞转债”。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赎回“聚飞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9 日
[2021-08-03]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8,890,0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6958%,最高成交价为 5.0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2,984,604.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
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 日
[2021-07-30]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3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
事张丽霞女士出具的《说明》。张丽霞女士的配偶于冰峰先生,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以均价 7.99 元购买公司股票 27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以均价 8.22
元卖出,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于冰峰先生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本次短线交易明细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比例 交易方向 交易金额(元)
2021 年 7月 22 日 2700 0.0002% 买入 21,573.00
2021 年 7月 23 日 2700 0.0002% 卖出 22,194.00
上述交易所得收益计算方法:卖出金额-买入金额=621.00 元
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根据《说明》,于
冰峰先生上述交易主要出于对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投资判断,并不知情和利用任
何定期报告及业绩信息,系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误操作,不存在主观
违规情况。并且相关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事先并不知晓配偶的股票
交易情况,也不知情和利用任何定期报告及业绩信息,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
谋求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于冰峰先生和张丽霞
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于冰峰先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于冰峰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 621.00 元已上交公司。
2、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及于冰峰先生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行为存在违规及不良影响,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独立董事本人及家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向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及于冰峰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及于冰峰先生出具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2021-07-21] (300303)聚飞光电:股价异动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2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异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基本情况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
交易日内(2021 年 7 月 19 日、2021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收盘价
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
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其他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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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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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3)。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3)。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7,438,0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2988%,最高成交价为 6.1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3,980,451.28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022-01-20]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3)。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公司现将相关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5,617,3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1632%,最高成交价为 6.1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3,983,335.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
[2022-01-04]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73)。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2,825,2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
的 0.9552%,最高成交价为 6.1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
为 66,758,101.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
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2-01-04]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300303
股票简称:聚飞光电
转债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转股价格:5.08 元/股
转股时间: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1 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0,468.81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70,468.81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
码“123050”。
3、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规定,公司可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4)。因公司 实施 2019 年年度权 益分派 ,以公司 总股本
1,278,023,2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因此,“聚飞
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 元/股调整为 5.1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6)。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7,713,65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773,896 股后的 1,269,939,75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18
元/股调整为 5.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二、聚飞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聚飞转债”转股期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目前“聚
飞转债”已经进入转股期。
2021 年第四季度,聚飞转债因转股减少金额为 88,100 元,减少数量 881 张,
转股数量为 17,335 股。截至 2021 年第四季度末,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374,604,800 元,尚未转股的可转债数量为 3,746,048 张。
公司 2021 年第四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其他变动 可转债转股 变动后
2021 年 9 月 30 日 (股) 数(股) 2021 年 12 月31 日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26,307,500 9.41% -6,824,484 119,483,016 8.90%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14,417,100 8.52% 2,443,516 116,860,616 8.7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890,400 0.89% -9,268,000 2,622,400 0.2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16,263,866 90.59% 6,824,484 17,335 1,223,105,685 91.10%
三、总股本 1,342,571,366 100.00% 0 17,335 1,342,588,701 100.00%
三、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聚飞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拨打投资者专
线 0755-29646311 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聚飞光电”股本结构表;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聚飞转债”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1-12-08]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9,2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903%。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数量为 82 人。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 82 名激励对象第三期可解除限售 9,268,0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89 名激励对象 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3、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6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053,000 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5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975,600 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 36 个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考核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岗位绩效考核以 KPI 及重点工作为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
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管理人员以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为依据;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全年历次考核的算术平均分数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售条件。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除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5-2017 年公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伙)审计:
数,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增长率不低于 70%。 后的净利润为 80,938,911.19 元,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147,807,700.05 元,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55,850,254.15 元,以 2015-2017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均值 94,865,621.80 元为基数,
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250,153,795.34 元,增长率
为 163.6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 79 人 2020 年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 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A/B+/B 档,满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 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期计划额度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全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比例×
[2021-12-02]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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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3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2021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元/股(含本数)。
2021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2
2021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1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2021年11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9,548,996股(其中40,000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190,400.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7114%,最高成交价为5.9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6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6,887,456.7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年5月10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36,270,40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
3
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40,000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2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等情况,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342,400,966元,减少至1,342,304,966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聚飞转债”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进入转股期,公司总股本将会随“聚飞转债”转股而发生变动,此处公司总股本1,342,304,966股未考虑2021年第四季度转股新增股本,最终的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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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1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11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89名激励对象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年12月7日。
3、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5月31日为授予日,授予48名激励对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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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对2018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9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3人。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共计96,00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72%。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回购注销原则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发生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情形的,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5 天)。
注:从股权登记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2)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8年11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
3
予89名激励对象2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元/股。
本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72,646,5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5 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14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78,023,2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1.00 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7月10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77,713,65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7,773,896股后的1,269,939,7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29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因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经调整后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22元/股-0.045元/股-0.10元/股-0.10元/股=0.975元/股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及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原激励对象所持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6,000股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回购价款总计为100,453.66元。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42,400,966股变更为1,342,304,966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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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5,751,016 9.37% 96,000 125,655,016 9.36% 高管锁定股 113,860,616 8.48% 113,860,616 8.48%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890,400 0.89% 96,000 11,794,400 0.8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216,649,950 90.63% 1,216,649,950 90.64% 三、股份总数 1,342,400,966 100.00% 96,000 1,342,304,966 100.00%
注:1、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 年10月20日起进入转股期,总股本数量因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情况而发生变化,当前总股本实际数与上表存在一定差异。2、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议后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本议案时,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6,000股。
5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5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后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0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9,2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90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82名激励对象第三期可解除限售9,268,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11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89名激励对象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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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年12月7日。
3、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5月31日为授予日,授予48名激励对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6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53,000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5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75,600股。董事高四清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2018年12月7日起36个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12月7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3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考核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岗位绩效考核以 KPI 及重点工作为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管理人员以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为依据;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全年历次考核的算术平均分数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5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公司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0,938,911.19元,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7,807,700.05元,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850,254.15元,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94,865,621.80元为基数,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50,153,795.34元,增长率为163.6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79人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B+/B 档,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期计划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其第
6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60%,另4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中有0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其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中有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名原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第三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68,000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8.6167%,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903%。具体如下:
单位:股
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解除限售的部分
继续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
姓名
职务
高四清
董事,总经理
3,000,000
1,200,000
0
7
李丹宁
副总经理
1,500,000
600,000
0
吕加奎
财务总监
1,500,000
600,000
0
于芳
董事会秘书
1,500,000
600,000
0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78人)
绩效考核等级为A/B+
/B的激励对象(75人)
15,310,000
6,124,000
0
绩效考核等级为C的激励对象(3人)
600,000
144,000
0
共计
23,410,000
9,268,000
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
审议本议案程序合法合规,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8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5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后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9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11月26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年1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参加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晶女士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8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2
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9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公司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6,000股。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2021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事宜将使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66,400元。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于2020年10月2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9月30日止,共有3,294,787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64,856,850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1,277,714,516元,变更为1,342,304,966元。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11月30日
[2021-12-01]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1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5人,实参加董事5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4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高四清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68,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2、会议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9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3、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2021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事宜将使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66,400元。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于2020年10月2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9月30日止,共有3,294,787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64,856,850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1,277,714,516元,变更为1,342,304,966元。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3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2021-11-26]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参加2021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7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 2021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
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沟通传递价值,交流创造良好生态”——2021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
络 远 程 的 方 式 举 行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 全 景 路 演 天 下 ” 网 站
(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参与公司本次投资者集
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4:00 至 17:00。
届时公司的财务总监吕加奎先生和董事会秘书于芳女士将通过网络文字交流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
[2021-11-02]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6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0)。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8,890,0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
的 0.6622%,最高成交价为 5.0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
为 42,984,604.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21-10-29] (300303)聚飞光电: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5元
每股净资产: 2.0702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4%
营业总收入: 17.28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94亿元
[2021-10-29]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5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以书
面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参
加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晶女士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2、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一年,授信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该额度项下可转授信给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柒仟万元整,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
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不超过 3 年,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4、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
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不超过 1 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品种、业务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5、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共有
89 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1,733 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 1,277,712,783 元,变更为 1,277,714,516 元。因此,需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2021-10-29]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以
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结合通讯方
式召开。应参加董事 5 人,实参加董事 5 人,其中张丽霞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2、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一年,授信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该额度项下可转授信给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柒仟万元整,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
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不超过 3 年,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4、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不超过 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品种、业务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5、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共有 89 张聚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1,733 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 1,277,712,783 元,变更为 1,277,714,516 元。因此,需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2021-10-22]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2
债券代码:123050 证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一邢美正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托管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金证券”)的部分本公司股份,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办理了部分股票
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业务,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 本次质 占公
股东 第一大 本次 押占其 司总 是否为 是否为 原质押到 延期购回 质权 质押
名称 股东及 质押 所持股 股份 限售股 补充质 初始交易日 期日 后到期日 人 用途
一致行 股数 份比例 比例 押
动人
2,650 高管锁 2019 年 10 2021 年 10 2022 年 10 国金 实业
邢美正 是 22.41% 1.97% 否
万股 定股 月 21 日 月 21 日 月 21 日 证券 投资
2,650
合计 22.41% 1.97%
万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本次质押前质 本次质押后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押股份数量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邢美正 118,251,644 8.81% 26,500,000 26,500,000 22.41% 1.97%
李晓丹 143,251,643 10.67% 0 0 0.00% 0.00%
合计 261,503,287 19.48% 26,500,000 26,500,000 10.13% 1.97%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限售和冻结情况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已质押股份限 占已质押 未质押股份限 占未质押股
售和冻结数量 股份比例 售和冻结数量 份比例
邢美正 118,251,644 8.81% 26,500,000 100% 80,938,733 88.22%
李晓丹 143,251,643 10.67% 0 0% 14,169,995 9.89%
合计 261,503,287 19.48% 26,500,000 100% 95,108,728 40.47%
四、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涉
及业绩补偿义务。邢美正先生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质押的本公司股
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账单;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2021-09-03]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控股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8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邢美正先生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邢美
正先生于 2021 年 9 月 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无限售流通股 25,0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1.87%,减持均价为 5.79 元/股。
2018 年 7 月 5 日,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因股权继承披露
了《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8-033)和《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由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聚飞转债”进入转股期转股,公司总股本自 1,250,073,737 股增加至 1,333,680,327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导致公司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 22.92%降低至 21.48%,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1.44%。
综上,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持股比例由 22.92%降低至
19.61%,共计变动 3.3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万股) (%)
被动稀释 2018 年 7 月 5 日-
- - 1.44
邢美正 2021 年 9 月 2 日
大宗交易 2021 年 9 月 2 日 5.79 2,500 1.87
合计 2,500 3.31
2、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本次被动稀释及减持股份前后情况
股东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 股数(万股) (%)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4 11.46 11,825.1644 8.87
邢美正 其中:无限售条 3,581.2911 2.86 1,081.2911 0.81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743.8733 8.59 10,743.8733 8.06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74
李晓丹 其中:无限售条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74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
合计持有股份 28,650.3287 22.92 26,150.3287 19.61
注: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减持不属于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3、邢美正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次被动稀释及减持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自前次因股权继承披露《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和《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8-033)后的累计减持数量为 2,500 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 1.87%(包含被动稀释后的累计减持比例为 3.31%)。
5、根据有关规定,邢美正先生本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次减持未违反该项规定。
三、备查文件
1、邢美正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2021-09-03]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9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1%的公告
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美正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权益变动时间 2021 年 9 月 2 日
股票简称 聚飞光电 股票代码 300303
变动类型
(可多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 股 0 被动稀释 1.44
A 股 2500 1.87
合 计 2500 3.3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选)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被动稀释)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剔除
名称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公司回购专用账
(%) 户中的股份数
量)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4 11.46 11,825.1644 8.87
邢美正 其中:无限售条 3,581.2911 2.86 1,081.2911 0.81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743.8733 8.59 10,743.8733 8.06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74
李晓丹 其中:无限售条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74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
合计持有股份 28,650.3287 22.92 26,150.3287 19.61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是□ 否
划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是□ 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是□ 否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邢美正
2021 年 9 月 3 日
[2021-09-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7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4)。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8,890,0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6622%,最高成交价为 5.0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2,984,604.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
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
[2021-09-01]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6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1,752,600 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29.2588%,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1305%。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数量为 44 人。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 44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 1,752,6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89 名激励对象 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3、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且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员数量由 48 名调整为 45 名,预留授予数量由 600 万股调整为 599
万股,授予价格由 1.71 元/股调整为 1.665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
5、2020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31,000 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2019 年 8 月 16 日起 24 个月。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考核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岗位绩效考核以 KPI 及重点工作为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
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管理人员以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为依据;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全年历次考核的算术平均分数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售条件。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除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5-2017 年公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 伙)审计:
数,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增长率不低于 70%。 后的净利润为 80,938,911.19 元,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147,807,700.05 元,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55,850,254.15 元,以 2015-2017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均值 94,865,621.80 元为基数,
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 250,153,795.34 元,增长率
为 163.6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 预留授予
[2021-08-21] (300303)聚飞光电: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元
每股净资产: 1.8518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7%
营业总收入: 11.40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24亿元
[2021-08-21] (300303)聚飞光电: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0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以书
面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参加
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晶女士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的《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2、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3、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 4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4、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第二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14,400 股;0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第二期的未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0 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56,000 股。
综上,公司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70,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0,400 股。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芜湖聚飞”)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1.2 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 1 年,用于日常经营事项。此次授信由深圳市聚
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 1.2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 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聚飞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减少子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截至目前为止,全资子公司均财务状况良好,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具体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6、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
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肆亿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7、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
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 1 年。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2021-08-21] (300303)聚飞光电: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以
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结合通讯方式
召开。应参加董事 5 人,实参加董事 5 人,其中柴广跃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的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2、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及《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52,600 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4、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第二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14,400 股;0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第二期的未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0 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56,000股。
综上,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170,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授 信额度,期限 1 年,用于日常经营事项。此次授信由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对 1.2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签订的担保合同 为准。
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议案中涉及的担 保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具体详见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6、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
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肆亿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7、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
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 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 1 年。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2021-08-10]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6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 号文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0,468.81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70,468.81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
码“123050”。
3、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公司可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4)。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8,023,2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因此,“聚飞
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 元/股调整为 5.1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6)。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7,713,65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773,896 股后的 1,269,939,75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18
元/股调整为 5.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1、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15 个交易日收
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触发“聚飞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条件赎
回条款(即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三、“聚飞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聚飞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 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期间内,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聚飞转债”的情况。
五、风险提示
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为 6.88 元/股,“聚飞转债”当
期转股价为 5.08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后续“聚飞转债”可能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聚飞转债”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
[2021-08-10] (300303)聚飞光电: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7
债券代码:123050 证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
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应参加董事 5 人,实参加董事 5 人,其中周丽丽女士、柴广跃先生、张丽霞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
前赎回“聚飞转债”的议案》。
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15 个交易日收
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触发“聚飞转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
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为 6.88 元/股,“聚飞转债”当
期转股价为 5.08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后续“聚飞转债”可能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
[2021-08-09]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聚飞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5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飞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 1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若在未来触发“聚飞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届时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聚飞转债”。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0,468.81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70,468.81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
码“123050”。
3、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规定,公司可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4)。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8,023,2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因此,“聚飞
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 元/股调整为 5.1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6)。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7,713,65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773,896 股后的 1,269,939,75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18
元/股调整为 5.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的情况
1、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的情况
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13 个交易日收盘
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若在未来触发“聚飞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即“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届时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聚飞转债”。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赎回“聚飞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9 日
[2021-08-03]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4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6)。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7.40 元/股(含本数)。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8,890,096 股(其中 40,000 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 190,4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6958%,最高成交价为 5.0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2,984,604.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 36,270,4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 40,000 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
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 日
[2021-07-30] (300303)聚飞光电: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3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
事张丽霞女士出具的《说明》。张丽霞女士的配偶于冰峰先生,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以均价 7.99 元购买公司股票 27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以均价 8.22
元卖出,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于冰峰先生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本次短线交易明细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比例 交易方向 交易金额(元)
2021 年 7月 22 日 2700 0.0002% 买入 21,573.00
2021 年 7月 23 日 2700 0.0002% 卖出 22,194.00
上述交易所得收益计算方法:卖出金额-买入金额=621.00 元
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根据《说明》,于
冰峰先生上述交易主要出于对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投资判断,并不知情和利用任
何定期报告及业绩信息,系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误操作,不存在主观
违规情况。并且相关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事先并不知晓配偶的股票
交易情况,也不知情和利用任何定期报告及业绩信息,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
谋求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于冰峰先生和张丽霞
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于冰峰先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于冰峰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 621.00 元已上交公司。
2、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及于冰峰先生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行为存在违规及不良影响,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独立董事本人及家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向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及于冰峰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及于冰峰先生出具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2021-07-21] (300303)聚飞光电:股价异动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2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异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基本情况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
交易日内(2021 年 7 月 19 日、2021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收盘价
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
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其他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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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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