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62什么时候复牌?-江西铜业停牌最新消息
≈≈江西铜业600362≈≈(更新:22.02.23)
[2022-02-2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以书面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10 名董事均
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
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2-2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5 名监
事参与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 5 名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
为了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铜箔”)业务的共同发展,做大做强铜箔业务,提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强化公司各板块业务的市场优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政策精神,筹划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宜并授权公司及江铜铜箔管理层启动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筹划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布局,能有效促进公司和江铜铜箔的共同发展,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分拆后公司仍将维持对江铜铜箔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意公司启动对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2-2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
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促进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铜箔)业务的共同发展,做大做强铜箔业务,提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强化公司各板块业务的市场优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
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政策精神,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同意筹划控股子公司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宜。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江铜铜箔管理层启动分拆江铜铜箔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的论证、组织编制上市方案、制定和实施股份制改造方案、签署筹划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等上市相关事宜,并在制定分拆上市方案后将相关上市方案及与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分拆后公司仍将维持对江铜铜箔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独立上市地
位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分拆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公司上市地及江铜铜箔拟上市地交易所和证监会相应程序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分拆上市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光
注册资本:175,287.21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85469191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1129号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2 日
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1 江西铜业 123,040.00 70.19%
2 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837.69 5.04%
(有限合伙)
3 厦门金烔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4 天津孚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5 无锡上汽金石创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6,207.32 3.54%
合伙)
6 誉华融投联动(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965.86 2.83%
合伙)
7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24.39 2.12%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8 南昌市江铃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03.66 1.77%
9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0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1 柳州民生现代制造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103.66 1.77%
12 共青城艾湖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88.77 0.38%
13 共青城艾湖同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98.24 0.30%
14 共青城艾湖同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61.94 0.29%
15 共青城艾湖同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8.78 0.74%
16 共青城艾湖同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4.91 0.40%
合计 175,287.21 100.00
%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解铜箔产品;产品的售后服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和业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情况
江铜铜箔主要从事各类高性能电解铜箔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按应用领域分类包括电子电路铜箔和锂电铜箔。电子电路铜箔是覆铜板、印制电路板的重要基础材料之一,印制电路板广泛应用于通讯、光电、消费电子、汽车、航空航天等众多领域。公司生产的电子电路铜箔产品主要有高温高延伸铜箔(HTE 箔)、反转处理铜箔(RTF箔)等,主要产品规格有 12μm-140μm 等,覆盖规格广泛。锂电铜箔作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集流体,起到承载负极活性材料、汇集电子并导出电流的作用,最近三年销售的产品规格主要为4.5μm、6μm、8μm、9μm 的锂电铜箔。江铜铜箔生产的锂电池铜箔产品主要为动力电池用锂电池铜箔、数码电子产品用锂电池铜箔、储能用锂电池铜箔,
二、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江铜铜箔管理层启动分拆江铜铜箔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的论证、组织编制上市方案、制定和实施股份制改造方案、签署筹划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等上市相关事宜,并在制定分拆上市方案后将相关上市方案及与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筹划分拆上市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筹划分拆上市的目的
江铜铜箔自成立以来,深耕电解铜箔等产品相关领域,已成为目前我国知名的电解铜箔制造厂家。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提升江铜铜箔的品牌知名度及社会影响力,强化江铜铜箔在专业领域的竞争地位和竞争优势,增强电解铜箔业务综合竞争力,加大对江铜铜箔核心及前沿技术的进一步投入与开发,保持业务创新活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分拆上市后,江铜铜箔将实现与资本市场的直接对接,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和优势,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灵活性、提升融资效率,从而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为江铜铜箔核心及前沿技术的进一步投入与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未来江铜铜箔可借助资本市场平台进行产业并购等各项资本运作,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丰富产品
同时,江铜铜箔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将有助于强化公司行业地位、市场份额以及盈利能力,有效深化公司在铜产业链及新材料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
(二)本次筹划分拆上市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分拆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江西铜业主要业务涵盖了铜和黄金的采选、冶炼与加工;稀散金属的提取与加工;硫化工以及金融、贸易等领域,并且在铜以及相关有色金属领域建立了集勘探、采矿、选矿、冶炼、加工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是中国重要的铜、金、银和硫化工生产基地。主要产品包括阴极铜、黄金、白银、硫酸、铜杆、铜管、铜箔、硒、碲、铼、铋等50 多个品种。江西铜业控股子公司江铜铜箔主营业务为电解铜箔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其业务领域、运营方式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
2、本次分拆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仍将控股江铜铜箔,江铜铜箔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反映在公司的合并报表中,不会损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3、本次分拆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
本次分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江铜铜箔分拆上市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提升公司和江铜铜箔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一致同意公司启动对控股子公司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筹划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布局,有利于聚焦公司主业,促进公司和江铜铜箔的共同发展,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分拆后公司仍将维持对江铜铜箔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意公司启动对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六、风险提示
本次分拆上市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待公司管理层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后,公司董事会还需就分拆江铜铜箔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本次事项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影响分拆上市筹划和决策事宜,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风险因素,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2-2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7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
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提交的《江西铜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因工作疏忽,造成声明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如下:
原公告内关于江西省耶兹铜箔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1 江西铜业 123,040.00 70.19%
2 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837.69 5.04%
(有限合伙)
3 厦门金烔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4 天津孚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5 无锡上汽金石创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6,207.32 3.54%
合伙)
6 誉华融投联动(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965.86 2.83%
合伙)
7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24.39 2.12%
8 南昌市江铃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03.66 1.77%
9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0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1 柳州民生现代制造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103.66 1.77%
12 共青城艾湖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88.77 0.38%
13 共青城艾湖同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98.24 0.30%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14 共青城艾湖同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61.94 0.29%
15 共青城艾湖同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8.78 0.74%
16 共青城艾湖同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4.91 0.40%
合计 175,287.21 100.00
%
现更正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1 江西铜业 123,040.00 70.19%
2 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837.69 5.04%
(有限合伙)
3 厦门金烔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4 天津孚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5 无锡上汽金石创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6,207.32 3.54%
合伙)
6 誉华融投联动(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965.86 2.83%
合伙)
7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24.39 2.12%
8 南昌市江铃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03.66 1.77%
9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0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1 柳州民生现代制造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103.66 1.77%
12 共青城艾湖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88.77 0.74%
13 共青城艾湖同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98.24 0.40%
14 共青城艾湖同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61.94 0.38%
15 共青城艾湖同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8.78 0.30%
16 共青城艾湖同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4.91 0.29%
合计 175,287.21 100.00
%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1-28]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更换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鉴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原职工监事曾敏先生、张奎先生因工作岗位调动,不便履行职工监事职责。公司已于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赵弼城先生、巩彬女士更换曾敏先生及张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附后),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期满为止。
公司监事会对曾敏先生及张奎先生担任职工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附件:简历
巩彬,女,辽宁开原人,1978 年 7 月出生,大学学历,硕
士学位。中共党员,政工师。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曾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台副台长,团委副书记,德兴铜矿、加工事业部纪委书记。
赵弼城,男,山东梁山人,1989 年 4 月出生,大学学历,
中共党员。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常务副主席。曾任职江西省消防总队,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团委副书记、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2022-01-28]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5 名监
事参与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对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新任职工监事的结果进行了通报:
根据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结果,选举赵弼城先生、巩彬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新任职工监事,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期满为止。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2022-01-25]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业绩预计 2021 年1—12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52.20 亿元~59.16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9.00 亿元~35.96 亿元,同比增加 125%~155%。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12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2.20 亿元~59.16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9.00 亿元~35.96 亿元,同比增加 125%~155%。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20 亿元。
(二)每股收益:0.67 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科学组织生产,深挖管理效能;铜、硫酸等产品价格同比上升,推动业绩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2021 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2021-12-2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以书面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10 名董事均参
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控股子
公司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关联董事郑高清先生、汪波先生、余彤先生、刘方云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2021-12-2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42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
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鼎铜业)
被担保人: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冶集团)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和鼎铜业实际为富冶集团提供的担
保余额为 141,043 万元;富冶集团实际为和鼎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78,494 万元(其中超出的 318,494 万元为富冶集团自愿为和鼎铜业提供的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1 年 12 月 28 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为了满足和鼎铜业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降低融资成本,拟以和鼎铜业作为甲方;富冶集团作为乙方;江西金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汇环保)、江西和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环保)、浙江富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和置业)作为丙方,各方经协商
签署了《互保协议》,约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甲乙双方每年的互保累计余额(即每日结余上限)不超过人民
币 160,000 万元。为免疑义,甲乙双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前签署但
在上述期间仍然有效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余额,也纳入该年度最高限额
中。每笔银行贷款合同签署的时间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每一笔贷款业务的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丙方担任
富冶集团的反担保人,以自有的全部资产向和鼎铜业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
(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工业功能区
(三)法定代表人:丁治元
(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五)注册资本:壹拾贰亿捌仟万元整
(六)经营范围:阴极铜、硫酸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有色金属及相关产业的项目投资和经营;阳极泥、水渣、尾渣、石膏、硫酸镍、氧化锌销售;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财务指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鼎铜业经审计的
总资产为 728,975 万元,总负债为 503,257 万元,净资产为 225,718
万元。2020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1,769,070 万元,实现净利润 40,819万元。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和鼎铜业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786,059
万元,总负债为 547,779 万元,净资产为 238,280 万元,2021 年 1—11
月,实现营业收入 2,526,451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58,615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
(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
(三)法定代表人:罗忠平
(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五)注册资本:捌仟贰佰贰拾万元整
(六)经营范围:冶炼加工,销售:标准阴极铜、黄金、白银;加工:硫酸铜、硫酸、硫酸镍、氧化锌、铜材、银制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财务指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富冶集团经审计的
总资产为 401,156 万元,总负债为 252,523 万元,净资产为 148,633
万元。2020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998,530 万元,实现净利润 13,245万元。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富冶集团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464,586
万元,总负债为 313,435 万元,净资产为 151,151 万元,2021 年 1
月—11 月,实现营业收入 994,090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5,303 万元。
富冶集团为和鼎铜业的参股股东,持有和鼎铜业 40%的股权。富冶集团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项下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和鼎铜
业与富冶集团双方每年的互保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
为免疑义,和鼎铜业与富冶集团双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前签署但在
上述期间仍然有效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余额,也纳入该年度最高限额
中。每笔银行贷款合同签署的时间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每一笔贷款业务的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富冶集团承诺一旦其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应即刻停止新增互保协议项下的贷款,并书面告知和鼎铜业,和鼎铜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之前,不再为富冶集团资产负债率达到 70%后新增的贷款提供担保。就互保协议项下的和鼎铜业为富冶集团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 12 月 31 日期间签署的银行贷款合同提供的担保,金汇环保、和丰环保、富和置业同意担任富冶集团的反担保人,以自有的全部资产向和鼎铜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五、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西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批之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该项担保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和鼎铜业就对外担保事项签署的《互保协议》有利于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鼎铜业与富冶集团互相提供融资支持,是在和鼎铜业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上述涉及的对外担保事宜。同意该项议案。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11 月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41,043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 2.35%;富冶集团实际为和鼎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78,494 万元(其中超出的 318,494 万元为富冶集团自愿为和鼎铜业提供的担保)。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四)《互保协议》
(五)被担保方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六)被担保方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2021-12-2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4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控股子公司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双方将严格遵守协议相关规定,完成此次交易,但交易仍有不确定性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1 年 12 月 28 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集团)签订《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公司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米克公司)95%股权至江铜集团,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受让方江铜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8360.0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0.14%,交易价格以(1)纳米克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审计报告及(2)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中铭评报字【2021】第 2146 号)的评估值为依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江铜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43.72%股份。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江铜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2、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 15 号
4、法定代表人:郑高清
5、注册资本:人民币 672,964.61 万元
6、主营业务: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产品、承包境外有色冶金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冶炼资源的综合回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社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公共设施及房屋维修、环境卫生工程;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开发与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江铜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6,929,038.03 万元;净资产为 7,113,215.01 万元,2020 年 1-12 月,
江铜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为 33,685,916.97 万元;净利润为 285,554.89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名称:纳米克公司 95%股权
2、权属状况说明:
标的公司纳米克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转让方依法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3、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热电半导体器件及应用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服务;进出口业务;租赁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除外)
(3)注册资本:7,000 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时间:2008 年 9 月 12 日。
(5)法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江铜工业园
( 6 ) 交 易 标 的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又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346.18 7,985.79
负债总额 738.31 678.68
净资产 7607.87 7,307.12
营业收入 2901.43 2,305.22
净利润 505.15 240.29
4、本次交易完成后,纳米克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该公司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等情况,纳米克公司亦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和方法
1、公司已聘请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0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在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最终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并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1】第 2146 号》。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7,607.87万元,评估价值 8,800.00 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192.13 万元,增值率为 15.67%
2、评估结论的确定: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资产基础法模糊了单项资产与整体资产的区别。凡是整体性资产都具有综合获利能力。资产基础法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并且采用成本法也无法涵盖诸如客户资源、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师通过对纳米克热电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纳米克热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选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纳米克热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甲方(股份转让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625912173B
乙方(股份受让方):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4065X
(二)交易价格:人民币 8360.00 万元
(三)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672.00 万元。股份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6688.00 万元。
(五)过户时间安排:
1.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制作资料清单;收集、妥善保管目标公司所有印鉴。
2.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核对、清点手续,共同签署、确认目标公司资产及资料交接清单。
(六)违约责任:
1.若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内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的,或该方当事人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并且此种行为导致协议无效、无法履行或交易目的不能实现,或给协议相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即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阅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认为此项交易尽管并非于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中进行,但仍遵循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条款亦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是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整体资产质量。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七、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双方将严格遵守协议相关规定,完成此次交易,但交易仍有不确定性风险。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评估报告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五)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2021-12-07]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40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31 号核准,江
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分期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0 亿元的公司债券。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发行总额为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
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本期债券期限为 2 年期(含第 1 年末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
本期债券发行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本
期债券的发行工作已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结束,最终本期债券发行总
规模为 10 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 2.83%。
特此公告。
发行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7 日
[2021-10-29] (600362)江西铜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1.3元
每股净资产: 18.5876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25%
营业总收入: 3372.57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5.07亿元
[2021-10-16]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38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向上诉人(一审原告)支付如下款项:货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 364,296,204.47 元;
律师费 360,000 元;支付截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的违约金
100,172,906.35 元;及以 364,296,204.4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
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相应的货款本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 29,169.38
万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再次对相应的
货款本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 525.18 万元,上述累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为 29,694.56 万元。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抵押资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抵押资产经评估后,预计可以覆盖剩余货款本金,暂不存在敞口风险。公司将关注后期抵押资产处置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立案时间:2021 年 2 月 3 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公司持有 100%股权)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727 号 7F-1 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浙江鸿晟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晟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 6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可吉
3.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晟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4.一审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东南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5.一审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龚炼
6.一审被告:浙江省诸暨市宏磊建材厂(以下简称宏磊建材厂)
投资人:傅国庆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叶柏村
7.一审被告:金磊,男,汉族
8.一审第三人: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 309 号 14 层 C 室
二、一审情况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卖方与被告鸿晟隆
公司先后就采购铜线坯事宜签订了《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2016 年钢材产品销售合同》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2017 年钢材产品销售合同》。为担保主债权获得清偿,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权利人设立了抵押、质押:分别与宏磊东南公司、宏磊集团公司、宏磊建材厂、金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并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鸿晟隆公司与泰晟公司作为出质人,上港公司作为保管人,签订了《货物质
押及监管协议》。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7)。
两份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货物,被告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鉴于此,上海江铜营销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19)沪 01 民初 180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鸿晟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货款合计364,296,204.47 元;
(二)判令被告鸿晟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截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的违约金 100,172,906.35 元及以 364,296,204.47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10%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违约金;
(三)判令被告鸿晟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律师费360,000 元;
(四)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 248 号、250 号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1,105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五)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鸿景庄园会馆的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9,342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六)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 270 号、272 号、274号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2,038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七)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 262 号、276 号、252号、254 号、256 号、258 号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3,673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八)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集团公
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东方花园 A 组团 1 层27 号商业用房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2,800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集团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九)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建材厂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文昌路南侧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4,820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建材厂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祥和苑 1 幢
000101 号及 3 幢 000101 号-000104 号共 5 套房产所有权对第(一)、
(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1,400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一)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
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鸿玺公馆 1 幢 000209 号-000217 号共 9
套房产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1,012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二)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江路 21-8 号-21-13 号、21-15 号
-21-16 号共 8 套房产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5,098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三)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祥和苑 1 幢
000102 号、000103 号及 2 幢 000101 号-000106 号共 8 套房产所有权
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3,402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四)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
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鸿玺公馆 1 幢 000118 号-000120 号、
000201 号-000208 号、000218 号-000220 号共 14 套房产所有权对第
(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2,608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清偿;
(十五)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提出的作为质权人享有的对鸿晟隆公司、泰晟公司出质的漆包线、铜管、铜块、铜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 1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求及关于财产保全费 231,810.42 元的诉求。
三、二审上诉情况
(一)上诉事实及诉求
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后,鉴于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案涉质权未有效设立的认定,上海江铜营销遂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关于质权未有效设立的认定,改判如鸿晟隆公司未履行案涉还款义务,上海江铜营销有权对鸿晟隆公司和泰晟公司出质的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 1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本次上诉的判决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3 日立案,现案件已二审审
结。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沪民终 54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相应的货款本金计提坏账准
备合计 29,169.38 万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再次对相应的货款本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 525.18 万元,上述累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为 29,694.56 万元。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抵押资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抵押资产经评估后,预计可以覆盖剩余货款本金,暂不存在敞口风险。公司将关注后期抵押资产处置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10-14]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度业绩预增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37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业绩预计 2021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42.74 亿元~47.34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7.42 亿元~32.02 亿元,同比增加 179%~209%。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2.74 亿元~47.34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7.42 亿元~32.02 亿元,同比增加 179%~209%。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2 亿元。
(二)每股收益:0.44 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科学组织生产,深挖管理效能;铜、硫酸等产品价格同比上升,推动业绩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
[2021-09-0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36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1:00-12:00
会议召开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
(http://sns.sseinfo.com)“上证 e 访谈”
一、说明会类型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为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决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经营业绩、项目建设等事项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充分交流。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
说明会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1:00-12:00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http://sns.sseinfo.com)“上证 e 访谈”以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
三、参加人员
公司参加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郑高清先生;董事、财务总监余彤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涂东阳先生;证券事务代表陆高明先生。
四、参加方式
(一) 投资者可以在 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上午 11:00-
12:00 通过互联网注册并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http://sns.sseinfo.com)“上证 e 访谈”,以网络文字互动形式参加本次说明会,就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
(二)为提高交流效率,公司现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欢
迎广大投资者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17:00 前将有关问题
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 jccl@jxcc.com,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方式
电话:0791-82710118
邮箱:jccl@jxcc.com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9 日
[2021-08-28]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33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南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
出席监事 5 人,实际出席监事 5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管勇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 5 名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监事会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劵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2021-08-28]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举行。会议应到董事 10 人,实到董事 10 人。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董事长郑高清先生主持了会议。会
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 10 名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
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10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
要。
二、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
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方面的管理体
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管治守则》、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江西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
则》。
表决结果为:10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2021-08-28] (600362)江西铜业: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88元
每股净资产: 19.288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
营业总收入: 2267.94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0.43亿元
[2021-07-16]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划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锂电铜箔、22万吨铜杆及3万吨铸造材料项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3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划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锂电铜箔、22
万吨铜杆及3万吨铸造材料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锂电铜箔、22 万吨铜杆
及 3 万吨铸造材料项目
投资金额:预计三个项目总投资合计人民币 128 亿元,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 8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43 亿元。10 万吨锂电铜箔项
目计划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78 亿元,流动资金投
入 36 亿元;22 万吨铜杆项目计划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
产投资 2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6亿元;3万吨铸造材料项目计划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1 亿元。
本次投资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关联交易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协议双方将严格遵守协议相关规定,共同推进投资项目顺利开展,但项目涉及工商、税务、房产、建设、环境影响评估、安全生产评价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项目仍有不确定性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做精做深公司铜加工,尤其是加快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铜箔战略布局,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称甲方)签订《招商项目合同书》,通过设立注册新公司,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锂电铜箔、22 万吨铜杆及 3 万吨铸造材料三个项目。
预计三个项目总投资合计人民币 128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8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43 亿元。10 万吨锂电铜箔项目计划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78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36 亿元;22
万吨铜杆项目计划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
流动资金投入 6 亿元;3 万吨铸造材料项目计划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1 亿元。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在公司项目建设中,在用地、建设、金融、生产、成长、配套、地方财政贡献等方面为公司提供政策支持。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划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锂电铜箔、22 万吨铜杆及 3 万吨铸造材料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本次投资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关联交易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上饶市中心
城区西部,先后获批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台资企业转移承接基地、国家级中国科协海智工作基地、国家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光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省生态工业园区、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基地、省就业扶贫示范园区。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乙方下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箔公司)在甲方辖区内注册成立新公司,预计项目投资 114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78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36 亿元。自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的支持下 30 天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项目立项以具体完成时间为准。铜箔项目分两期投资建设:项目一期年产 5万吨锂电铜
箔分阶段实施,力争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第一阶段 2.5 万吨锂电
铜箔建成投产,力争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期全部建成投产;项
目二期年产 5 万吨锂电铜箔,力争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建成
投产。项目两期达产后可实现年产 10 万吨锂电铜箔产能。
第二条 乙方下属子公司江西铜业铜材有限公司在甲方辖区内注册成立新公司,预计项目投资 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6 亿元。自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的支持下 30 天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项目立项以具体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力争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产 22 万吨铜杆
产能。
第三条 乙方拟在甲方辖区内组建合资公司,预计项目投资 6 亿
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1 亿元。自本合同签订和合资协议签订后,在甲方的支持下 30 天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项目立项以具体完成时间为准。铸造材料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一期
年产 1.5 万吨铸造材料力争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项目
二期年产 1.5 万吨铸造材料力争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建成投
产。项目两期达产后可实现年产 3 万吨铸造材料产能。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项目投资符合公司铜加工战略定位,尤其是考虑到锂电铜箔需求持续增长的趋势及公司子公司铜箔公司具备领先的铜箔产品研发技术、种类齐全的铜箔产品生产能力,本次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将进一步巩固公司在铜加工行业地位,进一步扩大公司在铜加工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五、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协议双方将严格遵守协议相关规定,共同推进投资项目顺利开展,但项目涉及工商、税务、房产、建设、环境影响评估、安全生产评价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项目仍有不确定性风险。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招商项目合同书》
(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
[2021-07-1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 代 码:6003 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2021-030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9 - 2021/7/20 2021/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62,729,4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6,272,940.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9 - 2021/7/20 2021/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09 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 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 ,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现金 红利将由 本公司 通过 中登上海 分公司 按股票名 义持有 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 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7666 号
联系部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791-82710118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
[2021-07-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二)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8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
货款本金及律师费合计为人民币 191,194,357.93 元;逾期付款
违约金自 2016年 11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
息应计 9,160,568.88 元;自 2017 年 7月 1 日起,以 186,449,444.86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以 4,669,913.07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起,按
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9 年 9 月 18 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727 号 7F-1 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告一:上海智脉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脉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 306 号 1311 室
法定代表人:何秋君
3.被告二:戚建萍,女,汉族,
4.被告三:金磊,男,汉族
5.被告四:石慧霞,女,汉族
6.被告五: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磊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7.被告六: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 6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可吉
8.被告七:鹰潭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9.被告八:遵义宏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宏磊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办事处共青二路东都金
麟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戚建生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11 月 1 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智脉公司签订 2016 年度销
售合同,约定智脉公司(买方)向上海江铜营销(卖方)采购 8.0mm规格电工圆铜线坯 28,000 吨/年(预估)。
2016 年 11 月 18 日、11 月 22 日,上海江铜营销(卖方)与智脉
公司(买方)另签订《铜杆线销售合同》各一份,约定:产品名称规
格铜杆线 8mm,数量各计 1,100 吨、218 吨,金额各计 50,338,500 元、
10,099,940 元(此项下合同已交货完毕)。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 年 11 月 1 日、11 月
29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戚建萍(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各一份,后者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
计 14 宗 房屋所 有权 及相 应土 地使 用权 分别提 供最 高额 为
120,100,000 元、106,62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 年 11 月 23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金磊(抵押
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
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
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56,17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 年 2 月 7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石慧霞(抵押
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 2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23,25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四份《最高额抵押协议》均约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抵偿全部债权的,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磊东南地产”)对未获清偿的债权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浙江宏磊公司签署《股权
质押合同》,后者以其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20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提供最高额为 45,000,000 元的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
上海江铜营销与宏天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后者以其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643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提供最高额为 87,000,000元的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
此外,2014 年 1 月 1 日,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分别向上海
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分别向上海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 1,5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12 月 18 日,戚建萍向上海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向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 1,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销售合同签订后,自 2016 年 11 月 8 日至 2017 年 9 月 1 日,上
海江铜营销向智脉公司已发出铜材合计 6,031.316 吨;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1 日期间,上海江铜营销发送铜材 95.551 吨货物。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智脉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 191,137,087.17元;
2.判令被告智脉公司支付违约金 50,455,383.18 元(违约金暂计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嗣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
率持续计算至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智脉公司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保全担保费105,000 元;
4.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120,1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计 14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106,62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
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有权
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56,17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石慧霞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 2宗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
高债权限额 23,25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浙江宏磊公司对上述第四、五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清偿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9.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20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45,0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被告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643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87,0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判令被告绿洲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5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判令被告遵义宏磊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5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判令被告戚建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0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案的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295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货款合计 191,119,357.93 元;
(二)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
铜营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应计 9,160,568.88 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以 186,449,444.86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4,669,913.07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律师费 75,000 元;
(四)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戚建萍协议,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计 14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226,72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戚建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戚建萍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五)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磊协议,以浙江省诸
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
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56,170,000 元为限优先受
[2021-07-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一)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7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
货款本金及律师费合计为人民币 78,058,474.74 元;逾期违约金
自 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合计
103,845,524.25 元;以 77,983,474.74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
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9 年 9 月 18 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727 号 7F-1 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告一:上海智脉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脉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 306 号 1311 室
法定代表人:何秋君
3.被告二:戚建萍,女,汉族,
4.被告三:金磊,男,汉族
5.被告四:石慧霞,女,汉族
6.被告五: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磊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7.被告六:鹰潭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8.被告七:遵义宏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宏磊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办事处共青二路东都金麟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戚建生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4 年 5 月 5 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智脉公司签订 2014 年度销售
合同,约定智脉公司(买方)向上海江铜营销(卖方)采购 8.0mm 规
格电工圆铜线坯 8,000 吨/年(预估)和 2.6mm 规格电工圆铜线 8,000
吨/年(预估)。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 年 11 月 1 日、11 月
29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戚建萍(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各一份,后者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
计 14 宗 房屋 所有 权及相 应土地使 用权 分 别提供最 高额 为
120,100,000 元、106,62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 年 11 月 23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金磊(抵押
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
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
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56,17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 年 2 月 7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石慧霞(抵押
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 2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23,25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四份《最高额抵押协议》均约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抵偿全部债权的,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磊东南地产”)对未获清偿的债权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浙江宏磊公司签署《股权
质押合同》,后者以其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20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提供最高额为 45,000,000 元的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
此外,2014 年 1 月 1 日,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分别向上海
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分别向上海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 1,5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12 月 18 日,戚建萍向上海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向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 1,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销售合同签订后,自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9 月 2 日期间,
上海江铜营销向智脉公司划转铜杆合计 15,200.309 吨,2016 年 12月28日上海江铜营销向智脉公司划转铜杆合计1,328.774吨;上海江铜营销已开票的金额合计 171,217,159.83 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智脉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7,983,474.74元;
2.判令被告一智脉公司支付利息 135,920,475.63 元(利息暂计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嗣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化 10%利
率持续计算至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一智脉公司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保全担保费100,000 元;
4.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二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
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120,1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二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计 14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106,62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三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
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有
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56,17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四石慧霞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2 宗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23,25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五浙江宏磊公司对上述第四、五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清偿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9.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被告五浙江宏磊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20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45,0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被告六绿洲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
债权限额 1,5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判令被告七遵义宏磊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5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判令被告二戚建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0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案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296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货款合计 77,983,474.74 元;
(二)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
铜营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 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合计 103,845,524.25 元;以 77,983,474.74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律师费 75,000 元;
(四)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戚建萍协议,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计 14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226,720,000 元为
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戚建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戚建萍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五)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磊协议,以浙江省诸
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
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56,17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金磊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六)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石慧霞协议,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 2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23,25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石慧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慧霞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七)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浙江宏磊公司协议,以其出质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920 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物以最高额 45,00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质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所有,
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12,569.75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智脉
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
[2021-07-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9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业绩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29.90 亿元~32.14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2.45 亿元~24.69 亿元,同比增加 301%~331%。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90 亿元~32.14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2.45 亿元~24.69 亿元,同比增加 301%~331%。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5 亿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科学组织生产,挖潜增效,铜、硫酸等主产品价格同比大幅上升,推动业绩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0 日
[2021-07-0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6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31 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你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公司债券。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复》要求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 日
[2021-07-0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5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偿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179,061,729.71 元(含货款本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对本案货款本金计提了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 628,445,300 元。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21 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铜材)、烟台佳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新材料)、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电子)、招远金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商贸)、招远市金种子教育咨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教育)、招远佳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文化)、李家亭、孙淑惠、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上里金矿)、烟台佳恒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铜业),诉讼
请求鑫汇铜材支付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货款本金,以及因此产生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合计 1,179,725,932.19元,佳恒新材料等其他共同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人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2019 年 7 月 30 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7)。
2020 年 7 月 1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
二、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1 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206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对被告鑫汇铜材享有货款
999,381,633.58 元、违约金 179,330,096.13 元和律师费 35 万元的
债权;
(二)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鑫汇铜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85,935,525.04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新材料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9,272,827.28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佳恒新材料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四)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7,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五)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滨河路 18 号 1-3 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2.7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六)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山商贸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
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 1 号楼(共 39 套房产)、2 号楼(共 230 套房
产)等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
债权限额 314,380,000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金山商贸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七)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种子教育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南金晖路西金晖装饰城 10 号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1 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金种子教育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八)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文化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 1 号楼(共 19 套房产)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1.5 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佳恒文化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九)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铜业对被告鑫汇铜材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5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铜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汇铜材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主张的 664,202.48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案 件 受 理 费 5,576,820.63 元 , 保 全 费 5,000 元 , 合 计
5,581,820.63 元,由被告鑫汇铜材、佳恒新材料、中佳电子、金山商贸、金种子教育、佳恒文化、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
铜业共同负担(其中中佳电子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160 万元为限,金山商贸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148 万元为限,金种子教育负担的诉讼费用以47 万元为限,佳恒文化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71 万元为限。)
三、案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判决书显示,债务人鑫汇铜材、担保人佳恒新材料及佳恒铜业已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企业破产清算进程,并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对本案
货款本金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 628,445,300 元。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 日
[2021-06-22]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24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议决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披
露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因工作人员录入失误,现对该公告中“7、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的统计结果更正如下: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七项议案《<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在表决情况中 H 股弃权票票数应由“0”改为“660,000”,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弃权票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故 H 股弃权票比例一栏没有变化。
更正前
7.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182,590,979 99.9487 606,704 0.0513 0
H 股 450,887,032 99.6546 1,562,620 0.3454 0
普通股合计: 1,633,478,011 99.8674 2,169,324 0.1326 0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更正后
7.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182,590,979 99.9487 606,704 0.0513 0
H 股 450,887,032 99.6546 1,562,620 0.3454 660,000
普通股合计: 1,633,478,011 99.8674 2,169,324 0.1326 660,000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二、其他相关说明
该项更正不影响议案审议结果通过情况,除上述更正外,《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2021-06-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22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10 名董事参与
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郑高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建第九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一)选举并委任由刘二飞先生、柳习科先生、朱星文先生、王丰先生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第九届董事会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并由朱星文先生担任本届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注:“独立审核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乃为不同上市地(香港、上海)的名称差异,其职责范围基本相同)
(二)选举并委任由刘二飞先生、柳习科先生、朱星文先生、王
丰先生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由王丰先生担任本届薪酬委员会主席。
(三)选举并委任由郑高清先生、刘二飞先生、柳习科先生、朱星文先生、王丰先生组成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由郑高清先生担任本届提名委员会主席。
(四)选举并委任由郑高清先生、柳习科先生、汪波先生、余彤先生、刘方云先生组成第九届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发展委员会,由郑高清先生、柳习科先生分别担任本届 ESG 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
上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2021-06-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23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5 名监事参与了会议。会
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管勇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2021-06-0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2021-02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6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7666 号江铜国际广
场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9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36,307,335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183,197,68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453,109,65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7.2548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4.169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3.085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郑高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4 人,其中汪波先生、梁青先生、高建民先生、涂
书田先生、刘二飞先生、柳习科先生因公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其中管勇敏先生、曾敏先生因公未能出席;3、公司董事会秘书涂东阳先生及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176,045,347 99.3955 7,152,336 0.6045 0
H 股 347,987,219 76.7118 104,462,433 23.0882 660,000
普通股 1,524,032,566 93.1761 111,614,769 6.8239 660,000
合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3,111,983 99.9927 85,7000.0073 0
H 股 430,211,298 95.0849 22,238,354 4.9151 660,000
普通股合 1,613,323,281 98.6352 22,324,054 1.3648 660,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3、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3,111,983 99.9927 85,700 0.0073 0
H 股 452,435,652 99.9969 14,000 0.0031 660,000
普通股合计: 1,635,547,635 99.9939 99,700 0.0061 660,000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4、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2,647,883 99.9535 549,8000.0465 0
H 股 432,396,218 95.6382 19,720,434 4.3618 993,000
普通股合 1,615,044,101 98.7605 20,270,234 1.2395 993,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5、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2,647,883 99.9535 549,8000.0465 0
H 股 432,396,218 95.6382 19,720,434 4.3618 993,000
普通股合 1,615,044,101 98.7605 20,270,234 1.2395 993,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6、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境内外财务报告、2020
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2,653,283 99.9539 544,400 0.0461 0
H 股 448,950,218 99.2996 3,166,434 0.7004 993,000
普通股合 1,631,603,501 99.7731 3,710,834 0.2269 993,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7、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2,590,979 99.9487 606,704 0.0513 0
H 股 450,887,032 99.6546 1,562,620 0.3454 0
普通股合 1,633,478,011 99.8674 2,169,324 0.1326 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8、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 2021 年度境内(含内控审计)
及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3,111,983 99.9927 85,700 0.0073 0
H 股 450,926,652 99.6634 1,523,000 0.3366 660,000
普通股合 1,634,038,635 99.9016 1,608,700 0.0984 660,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9、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内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21-05-2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10 名董事
参与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涂东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审议同意聘任涂东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涂东阳先生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彭曦宏先生为公司法务总监的议案》
审议同意聘任彭曦宏先生为公司法务总监(彭曦宏先生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关联董事郑高清先生、汪波先生、余彤先生、刘方云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架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方面的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 ESG 发展委员会),在 ESG 发展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小组。
ESG 发展委员会主要目标是在公司战略管理中,通过提升公司在
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ESG 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公司中长期 ESG 战略、发展政策及原则、关键绩效指标,审议公司 ESG 报告,监督检查 ESG 工作小组相关工作等。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
ESG 工作小组是公司开展日常 ESG 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落
实委员会的相关 ESG 工作安排及各项决议,制定公司 ESG 关键绩效指标的具体实施路径,编制公司 ESG 报告,协调、监督并推动各部门及二级单位开展 ESG 工作。工作小组主要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 ESG 发展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董事会 ESG 发展委员会人员组成为:
主席:郑高清先生
副主席: 柳习科先生
委员:汪波先生、余彤先生、刘方云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9 日
附件:简历
涂东阳,男,1975 年 11 月生,福建莆田人,中共党员,武汉
大学经济学博士。先后在人民银行、保险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曾任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主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外资机构监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彭曦宏,男,1971 年 12 月生,湖南湘乡人,中共党员,南昌
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曾任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刑事审判庭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法律事务部主任(总经理);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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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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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以书面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10 名董事均
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
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2-2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5 名监
事参与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 5 名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
为了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铜箔”)业务的共同发展,做大做强铜箔业务,提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强化公司各板块业务的市场优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政策精神,筹划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宜并授权公司及江铜铜箔管理层启动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筹划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布局,能有效促进公司和江铜铜箔的共同发展,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分拆后公司仍将维持对江铜铜箔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意公司启动对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2-2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
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促进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铜箔)业务的共同发展,做大做强铜箔业务,提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强化公司各板块业务的市场优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
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政策精神,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同意筹划控股子公司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宜。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江铜铜箔管理层启动分拆江铜铜箔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的论证、组织编制上市方案、制定和实施股份制改造方案、签署筹划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等上市相关事宜,并在制定分拆上市方案后将相关上市方案及与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分拆后公司仍将维持对江铜铜箔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独立上市地
位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分拆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公司上市地及江铜铜箔拟上市地交易所和证监会相应程序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分拆上市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光
注册资本:175,287.21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85469191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1129号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2 日
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1 江西铜业 123,040.00 70.19%
2 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837.69 5.04%
(有限合伙)
3 厦门金烔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4 天津孚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5 无锡上汽金石创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6,207.32 3.54%
合伙)
6 誉华融投联动(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965.86 2.83%
合伙)
7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24.39 2.12%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8 南昌市江铃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03.66 1.77%
9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0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1 柳州民生现代制造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103.66 1.77%
12 共青城艾湖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88.77 0.38%
13 共青城艾湖同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98.24 0.30%
14 共青城艾湖同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61.94 0.29%
15 共青城艾湖同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8.78 0.74%
16 共青城艾湖同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4.91 0.40%
合计 175,287.21 100.00
%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解铜箔产品;产品的售后服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和业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情况
江铜铜箔主要从事各类高性能电解铜箔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按应用领域分类包括电子电路铜箔和锂电铜箔。电子电路铜箔是覆铜板、印制电路板的重要基础材料之一,印制电路板广泛应用于通讯、光电、消费电子、汽车、航空航天等众多领域。公司生产的电子电路铜箔产品主要有高温高延伸铜箔(HTE 箔)、反转处理铜箔(RTF箔)等,主要产品规格有 12μm-140μm 等,覆盖规格广泛。锂电铜箔作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集流体,起到承载负极活性材料、汇集电子并导出电流的作用,最近三年销售的产品规格主要为4.5μm、6μm、8μm、9μm 的锂电铜箔。江铜铜箔生产的锂电池铜箔产品主要为动力电池用锂电池铜箔、数码电子产品用锂电池铜箔、储能用锂电池铜箔,
二、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江铜铜箔管理层启动分拆江铜铜箔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的论证、组织编制上市方案、制定和实施股份制改造方案、签署筹划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等上市相关事宜,并在制定分拆上市方案后将相关上市方案及与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筹划分拆上市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筹划分拆上市的目的
江铜铜箔自成立以来,深耕电解铜箔等产品相关领域,已成为目前我国知名的电解铜箔制造厂家。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提升江铜铜箔的品牌知名度及社会影响力,强化江铜铜箔在专业领域的竞争地位和竞争优势,增强电解铜箔业务综合竞争力,加大对江铜铜箔核心及前沿技术的进一步投入与开发,保持业务创新活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分拆上市后,江铜铜箔将实现与资本市场的直接对接,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和优势,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灵活性、提升融资效率,从而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为江铜铜箔核心及前沿技术的进一步投入与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未来江铜铜箔可借助资本市场平台进行产业并购等各项资本运作,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丰富产品
同时,江铜铜箔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将有助于强化公司行业地位、市场份额以及盈利能力,有效深化公司在铜产业链及新材料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
(二)本次筹划分拆上市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分拆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江西铜业主要业务涵盖了铜和黄金的采选、冶炼与加工;稀散金属的提取与加工;硫化工以及金融、贸易等领域,并且在铜以及相关有色金属领域建立了集勘探、采矿、选矿、冶炼、加工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是中国重要的铜、金、银和硫化工生产基地。主要产品包括阴极铜、黄金、白银、硫酸、铜杆、铜管、铜箔、硒、碲、铼、铋等50 多个品种。江西铜业控股子公司江铜铜箔主营业务为电解铜箔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其业务领域、运营方式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
2、本次分拆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仍将控股江铜铜箔,江铜铜箔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反映在公司的合并报表中,不会损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3、本次分拆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
本次分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江铜铜箔分拆上市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提升公司和江铜铜箔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一致同意公司启动对控股子公司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筹划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布局,有利于聚焦公司主业,促进公司和江铜铜箔的共同发展,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分拆后公司仍将维持对江铜铜箔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意公司启动对江铜铜箔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六、风险提示
本次分拆上市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待公司管理层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后,公司董事会还需就分拆江铜铜箔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本次事项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影响分拆上市筹划和决策事宜,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风险因素,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2-2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7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
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提交的《江西铜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因工作疏忽,造成声明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如下:
原公告内关于江西省耶兹铜箔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1 江西铜业 123,040.00 70.19%
2 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837.69 5.04%
(有限合伙)
3 厦门金烔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4 天津孚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5 无锡上汽金石创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6,207.32 3.54%
合伙)
6 誉华融投联动(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965.86 2.83%
合伙)
7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24.39 2.12%
8 南昌市江铃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03.66 1.77%
9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0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1 柳州民生现代制造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103.66 1.77%
12 共青城艾湖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88.77 0.38%
13 共青城艾湖同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98.24 0.30%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14 共青城艾湖同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61.94 0.29%
15 共青城艾湖同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8.78 0.74%
16 共青城艾湖同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4.91 0.40%
合计 175,287.21 100.00
%
现更正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1 江西铜业 123,040.00 70.19%
2 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837.69 5.04%
(有限合伙)
3 厦门金烔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4 天津孚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7.32 3.54%
5 无锡上汽金石创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6,207.32 3.54%
合伙)
6 誉华融投联动(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965.86 2.83%
合伙)
7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24.39 2.12%
8 南昌市江铃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03.66 1.77%
9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0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103.66 1.77%
11 柳州民生现代制造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103.66 1.77%
12 共青城艾湖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88.77 0.74%
13 共青城艾湖同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98.24 0.40%
14 共青城艾湖同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61.94 0.38%
15 共青城艾湖同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8.78 0.30%
16 共青城艾湖同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4.91 0.29%
合计 175,287.21 100.00
%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1-28]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更换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鉴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原职工监事曾敏先生、张奎先生因工作岗位调动,不便履行职工监事职责。公司已于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赵弼城先生、巩彬女士更换曾敏先生及张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附后),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期满为止。
公司监事会对曾敏先生及张奎先生担任职工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附件:简历
巩彬,女,辽宁开原人,1978 年 7 月出生,大学学历,硕
士学位。中共党员,政工师。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曾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台副台长,团委副书记,德兴铜矿、加工事业部纪委书记。
赵弼城,男,山东梁山人,1989 年 4 月出生,大学学历,
中共党员。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常务副主席。曾任职江西省消防总队,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团委副书记、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2022-01-28]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5 名监
事参与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对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新任职工监事的结果进行了通报:
根据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结果,选举赵弼城先生、巩彬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新任职工监事,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期满为止。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2022-01-25]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业绩预计 2021 年1—12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52.20 亿元~59.16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9.00 亿元~35.96 亿元,同比增加 125%~155%。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12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2.20 亿元~59.16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9.00 亿元~35.96 亿元,同比增加 125%~155%。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20 亿元。
(二)每股收益:0.67 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科学组织生产,深挖管理效能;铜、硫酸等产品价格同比上升,推动业绩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2021 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2021-12-2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以书面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10 名董事均参
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控股子
公司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关联董事郑高清先生、汪波先生、余彤先生、刘方云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2021-12-2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42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
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鼎铜业)
被担保人: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冶集团)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和鼎铜业实际为富冶集团提供的担
保余额为 141,043 万元;富冶集团实际为和鼎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78,494 万元(其中超出的 318,494 万元为富冶集团自愿为和鼎铜业提供的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1 年 12 月 28 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为了满足和鼎铜业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降低融资成本,拟以和鼎铜业作为甲方;富冶集团作为乙方;江西金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汇环保)、江西和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环保)、浙江富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和置业)作为丙方,各方经协商
签署了《互保协议》,约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甲乙双方每年的互保累计余额(即每日结余上限)不超过人民
币 160,000 万元。为免疑义,甲乙双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前签署但
在上述期间仍然有效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余额,也纳入该年度最高限额
中。每笔银行贷款合同签署的时间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每一笔贷款业务的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丙方担任
富冶集团的反担保人,以自有的全部资产向和鼎铜业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
(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工业功能区
(三)法定代表人:丁治元
(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五)注册资本:壹拾贰亿捌仟万元整
(六)经营范围:阴极铜、硫酸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有色金属及相关产业的项目投资和经营;阳极泥、水渣、尾渣、石膏、硫酸镍、氧化锌销售;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财务指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鼎铜业经审计的
总资产为 728,975 万元,总负债为 503,257 万元,净资产为 225,718
万元。2020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1,769,070 万元,实现净利润 40,819万元。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和鼎铜业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786,059
万元,总负债为 547,779 万元,净资产为 238,280 万元,2021 年 1—11
月,实现营业收入 2,526,451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58,615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
(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
(三)法定代表人:罗忠平
(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五)注册资本:捌仟贰佰贰拾万元整
(六)经营范围:冶炼加工,销售:标准阴极铜、黄金、白银;加工:硫酸铜、硫酸、硫酸镍、氧化锌、铜材、银制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财务指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富冶集团经审计的
总资产为 401,156 万元,总负债为 252,523 万元,净资产为 148,633
万元。2020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998,530 万元,实现净利润 13,245万元。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富冶集团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464,586
万元,总负债为 313,435 万元,净资产为 151,151 万元,2021 年 1
月—11 月,实现营业收入 994,090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5,303 万元。
富冶集团为和鼎铜业的参股股东,持有和鼎铜业 40%的股权。富冶集团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项下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和鼎铜
业与富冶集团双方每年的互保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
为免疑义,和鼎铜业与富冶集团双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前签署但在
上述期间仍然有效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余额,也纳入该年度最高限额
中。每笔银行贷款合同签署的时间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每一笔贷款业务的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富冶集团承诺一旦其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应即刻停止新增互保协议项下的贷款,并书面告知和鼎铜业,和鼎铜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之前,不再为富冶集团资产负债率达到 70%后新增的贷款提供担保。就互保协议项下的和鼎铜业为富冶集团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 12 月 31 日期间签署的银行贷款合同提供的担保,金汇环保、和丰环保、富和置业同意担任富冶集团的反担保人,以自有的全部资产向和鼎铜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五、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西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批之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该项担保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和鼎铜业就对外担保事项签署的《互保协议》有利于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鼎铜业与富冶集团互相提供融资支持,是在和鼎铜业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上述涉及的对外担保事宜。同意该项议案。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11 月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41,043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 2.35%;富冶集团实际为和鼎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78,494 万元(其中超出的 318,494 万元为富冶集团自愿为和鼎铜业提供的担保)。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四)《互保协议》
(五)被担保方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六)被担保方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2021-12-2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4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控股子公司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双方将严格遵守协议相关规定,完成此次交易,但交易仍有不确定性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1 年 12 月 28 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集团)签订《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公司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米克公司)95%股权至江铜集团,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受让方江铜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8360.0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0.14%,交易价格以(1)纳米克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审计报告及(2)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中铭评报字【2021】第 2146 号)的评估值为依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江铜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43.72%股份。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江铜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2、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 15 号
4、法定代表人:郑高清
5、注册资本:人民币 672,964.61 万元
6、主营业务: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产品、承包境外有色冶金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冶炼资源的综合回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社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公共设施及房屋维修、环境卫生工程;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开发与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江铜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6,929,038.03 万元;净资产为 7,113,215.01 万元,2020 年 1-12 月,
江铜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为 33,685,916.97 万元;净利润为 285,554.89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名称:纳米克公司 95%股权
2、权属状况说明:
标的公司纳米克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转让方依法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3、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热电半导体器件及应用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服务;进出口业务;租赁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除外)
(3)注册资本:7,000 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时间:2008 年 9 月 12 日。
(5)法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江铜工业园
( 6 ) 交 易 标 的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又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346.18 7,985.79
负债总额 738.31 678.68
净资产 7607.87 7,307.12
营业收入 2901.43 2,305.22
净利润 505.15 240.29
4、本次交易完成后,纳米克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该公司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等情况,纳米克公司亦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和方法
1、公司已聘请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0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在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最终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并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1】第 2146 号》。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7,607.87万元,评估价值 8,800.00 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192.13 万元,增值率为 15.67%
2、评估结论的确定: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资产基础法模糊了单项资产与整体资产的区别。凡是整体性资产都具有综合获利能力。资产基础法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并且采用成本法也无法涵盖诸如客户资源、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师通过对纳米克热电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纳米克热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选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纳米克热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甲方(股份转让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625912173B
乙方(股份受让方):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4065X
(二)交易价格:人民币 8360.00 万元
(三)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672.00 万元。股份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6688.00 万元。
(五)过户时间安排:
1.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制作资料清单;收集、妥善保管目标公司所有印鉴。
2.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核对、清点手续,共同签署、确认目标公司资产及资料交接清单。
(六)违约责任:
1.若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内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的,或该方当事人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并且此种行为导致协议无效、无法履行或交易目的不能实现,或给协议相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即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阅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纳米克热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认为此项交易尽管并非于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中进行,但仍遵循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条款亦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是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整体资产质量。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七、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双方将严格遵守协议相关规定,完成此次交易,但交易仍有不确定性风险。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评估报告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五)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2021-12-07]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40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31 号核准,江
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分期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0 亿元的公司债券。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发行总额为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
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本期债券期限为 2 年期(含第 1 年末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
本期债券发行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本
期债券的发行工作已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结束,最终本期债券发行总
规模为 10 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 2.83%。
特此公告。
发行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7 日
[2021-10-29] (600362)江西铜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1.3元
每股净资产: 18.5876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25%
营业总收入: 3372.57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5.07亿元
[2021-10-16]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38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向上诉人(一审原告)支付如下款项:货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 364,296,204.47 元;
律师费 360,000 元;支付截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的违约金
100,172,906.35 元;及以 364,296,204.4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
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相应的货款本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 29,169.38
万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再次对相应的
货款本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 525.18 万元,上述累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为 29,694.56 万元。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抵押资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抵押资产经评估后,预计可以覆盖剩余货款本金,暂不存在敞口风险。公司将关注后期抵押资产处置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立案时间:2021 年 2 月 3 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公司持有 100%股权)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727 号 7F-1 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浙江鸿晟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晟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 6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可吉
3.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晟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4.一审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东南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5.一审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龚炼
6.一审被告:浙江省诸暨市宏磊建材厂(以下简称宏磊建材厂)
投资人:傅国庆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叶柏村
7.一审被告:金磊,男,汉族
8.一审第三人: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 309 号 14 层 C 室
二、一审情况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卖方与被告鸿晟隆
公司先后就采购铜线坯事宜签订了《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2016 年钢材产品销售合同》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2017 年钢材产品销售合同》。为担保主债权获得清偿,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权利人设立了抵押、质押:分别与宏磊东南公司、宏磊集团公司、宏磊建材厂、金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并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鸿晟隆公司与泰晟公司作为出质人,上港公司作为保管人,签订了《货物质
押及监管协议》。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7)。
两份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货物,被告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鉴于此,上海江铜营销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19)沪 01 民初 180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鸿晟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货款合计364,296,204.47 元;
(二)判令被告鸿晟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截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的违约金 100,172,906.35 元及以 364,296,204.47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10%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违约金;
(三)判令被告鸿晟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律师费360,000 元;
(四)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 248 号、250 号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1,105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五)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鸿景庄园会馆的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9,342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六)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 270 号、272 号、274号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2,038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七)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 262 号、276 号、252号、254 号、256 号、258 号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3,673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东南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八)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集团公
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东方花园 A 组团 1 层27 号商业用房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2,800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集团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九)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宏磊建材厂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文昌路南侧房屋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4,820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磊建材厂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祥和苑 1 幢
000101 号及 3 幢 000101 号-000104 号共 5 套房产所有权对第(一)、
(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1,400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一)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
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鸿玺公馆 1 幢 000209 号-000217 号共 9
套房产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1,012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二)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江路 21-8 号-21-13 号、21-15 号
-21-16 号共 8 套房产所有权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5,098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三)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祥和苑 1 幢
000102 号、000103 号及 2 幢 000101 号-000106 号共 8 套房产所有权
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3,402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继续清偿;
(十四)判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
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鸿玺公馆 1 幢 000118 号-000120 号、
000201 号-000208 号、000218 号-000220 号共 14 套房产所有权对第
(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2,608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鸿晟隆公司清偿;
(十五)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提出的作为质权人享有的对鸿晟隆公司、泰晟公司出质的漆包线、铜管、铜块、铜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 1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求及关于财产保全费 231,810.42 元的诉求。
三、二审上诉情况
(一)上诉事实及诉求
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后,鉴于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案涉质权未有效设立的认定,上海江铜营销遂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关于质权未有效设立的认定,改判如鸿晟隆公司未履行案涉还款义务,上海江铜营销有权对鸿晟隆公司和泰晟公司出质的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 1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本次上诉的判决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3 日立案,现案件已二审审
结。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沪民终 54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相应的货款本金计提坏账准
备合计 29,169.38 万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再次对相应的货款本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 525.18 万元,上述累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为 29,694.56 万元。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抵押资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抵押资产经评估后,预计可以覆盖剩余货款本金,暂不存在敞口风险。公司将关注后期抵押资产处置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10-14]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度业绩预增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37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业绩预计 2021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42.74 亿元~47.34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7.42 亿元~32.02 亿元,同比增加 179%~209%。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2.74 亿元~47.34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7.42 亿元~32.02 亿元,同比增加 179%~209%。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2 亿元。
(二)每股收益:0.44 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科学组织生产,深挖管理效能;铜、硫酸等产品价格同比上升,推动业绩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
[2021-09-0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36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1:00-12:00
会议召开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
(http://sns.sseinfo.com)“上证 e 访谈”
一、说明会类型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为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决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经营业绩、项目建设等事项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充分交流。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
说明会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1:00-12:00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http://sns.sseinfo.com)“上证 e 访谈”以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
三、参加人员
公司参加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郑高清先生;董事、财务总监余彤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涂东阳先生;证券事务代表陆高明先生。
四、参加方式
(一) 投资者可以在 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上午 11:00-
12:00 通过互联网注册并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http://sns.sseinfo.com)“上证 e 访谈”,以网络文字互动形式参加本次说明会,就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
(二)为提高交流效率,公司现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欢
迎广大投资者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17:00 前将有关问题
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 jccl@jxcc.com,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方式
电话:0791-82710118
邮箱:jccl@jxcc.com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9 日
[2021-08-28]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33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南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
出席监事 5 人,实际出席监事 5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管勇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 5 名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监事会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劵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2021-08-28]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举行。会议应到董事 10 人,实到董事 10 人。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董事长郑高清先生主持了会议。会
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 10 名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
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10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
要。
二、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
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方面的管理体
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管治守则》、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江西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
则》。
表决结果为:10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2021-08-28] (600362)江西铜业: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88元
每股净资产: 19.288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
营业总收入: 2267.94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0.43亿元
[2021-07-16]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划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锂电铜箔、22万吨铜杆及3万吨铸造材料项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3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划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锂电铜箔、22
万吨铜杆及3万吨铸造材料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锂电铜箔、22 万吨铜杆
及 3 万吨铸造材料项目
投资金额:预计三个项目总投资合计人民币 128 亿元,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 8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43 亿元。10 万吨锂电铜箔项
目计划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78 亿元,流动资金投
入 36 亿元;22 万吨铜杆项目计划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
产投资 2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6亿元;3万吨铸造材料项目计划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1 亿元。
本次投资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关联交易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协议双方将严格遵守协议相关规定,共同推进投资项目顺利开展,但项目涉及工商、税务、房产、建设、环境影响评估、安全生产评价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项目仍有不确定性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做精做深公司铜加工,尤其是加快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铜箔战略布局,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称甲方)签订《招商项目合同书》,通过设立注册新公司,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锂电铜箔、22 万吨铜杆及 3 万吨铸造材料三个项目。
预计三个项目总投资合计人民币 128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8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43 亿元。10 万吨锂电铜箔项目计划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78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36 亿元;22
万吨铜杆项目计划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
流动资金投入 6 亿元;3 万吨铸造材料项目计划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1 亿元。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在公司项目建设中,在用地、建设、金融、生产、成长、配套、地方财政贡献等方面为公司提供政策支持。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划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锂电铜箔、22 万吨铜杆及 3 万吨铸造材料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本次投资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关联交易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上饶市中心
城区西部,先后获批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台资企业转移承接基地、国家级中国科协海智工作基地、国家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光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省生态工业园区、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基地、省就业扶贫示范园区。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乙方下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箔公司)在甲方辖区内注册成立新公司,预计项目投资 114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78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36 亿元。自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的支持下 30 天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项目立项以具体完成时间为准。铜箔项目分两期投资建设:项目一期年产 5万吨锂电铜
箔分阶段实施,力争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第一阶段 2.5 万吨锂电
铜箔建成投产,力争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期全部建成投产;项
目二期年产 5 万吨锂电铜箔,力争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建成
投产。项目两期达产后可实现年产 10 万吨锂电铜箔产能。
第二条 乙方下属子公司江西铜业铜材有限公司在甲方辖区内注册成立新公司,预计项目投资 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6 亿元。自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的支持下 30 天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项目立项以具体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力争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产 22 万吨铜杆
产能。
第三条 乙方拟在甲方辖区内组建合资公司,预计项目投资 6 亿
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1 亿元。自本合同签订和合资协议签订后,在甲方的支持下 30 天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项目立项以具体完成时间为准。铸造材料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一期
年产 1.5 万吨铸造材料力争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项目
二期年产 1.5 万吨铸造材料力争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建成投
产。项目两期达产后可实现年产 3 万吨铸造材料产能。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项目投资符合公司铜加工战略定位,尤其是考虑到锂电铜箔需求持续增长的趋势及公司子公司铜箔公司具备领先的铜箔产品研发技术、种类齐全的铜箔产品生产能力,本次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将进一步巩固公司在铜加工行业地位,进一步扩大公司在铜加工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五、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协议双方将严格遵守协议相关规定,共同推进投资项目顺利开展,但项目涉及工商、税务、房产、建设、环境影响评估、安全生产评价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项目仍有不确定性风险。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招商项目合同书》
(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
[2021-07-1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 代 码:6003 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2021-030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9 - 2021/7/20 2021/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62,729,4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6,272,940.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9 - 2021/7/20 2021/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09 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 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 ,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现金 红利将由 本公司 通过 中登上海 分公司 按股票名 义持有 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 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7666 号
联系部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791-82710118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
[2021-07-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二)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8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
货款本金及律师费合计为人民币 191,194,357.93 元;逾期付款
违约金自 2016年 11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
息应计 9,160,568.88 元;自 2017 年 7月 1 日起,以 186,449,444.86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以 4,669,913.07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起,按
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9 年 9 月 18 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727 号 7F-1 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告一:上海智脉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脉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 306 号 1311 室
法定代表人:何秋君
3.被告二:戚建萍,女,汉族,
4.被告三:金磊,男,汉族
5.被告四:石慧霞,女,汉族
6.被告五: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磊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7.被告六: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 6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可吉
8.被告七:鹰潭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9.被告八:遵义宏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宏磊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办事处共青二路东都金
麟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戚建生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11 月 1 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智脉公司签订 2016 年度销
售合同,约定智脉公司(买方)向上海江铜营销(卖方)采购 8.0mm规格电工圆铜线坯 28,000 吨/年(预估)。
2016 年 11 月 18 日、11 月 22 日,上海江铜营销(卖方)与智脉
公司(买方)另签订《铜杆线销售合同》各一份,约定:产品名称规
格铜杆线 8mm,数量各计 1,100 吨、218 吨,金额各计 50,338,500 元、
10,099,940 元(此项下合同已交货完毕)。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 年 11 月 1 日、11 月
29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戚建萍(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各一份,后者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
计 14 宗 房屋所 有权 及相 应土 地使 用权 分别提 供最 高额 为
120,100,000 元、106,62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 年 11 月 23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金磊(抵押
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
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
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56,17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 年 2 月 7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石慧霞(抵押
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 2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23,25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四份《最高额抵押协议》均约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抵偿全部债权的,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磊东南地产”)对未获清偿的债权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浙江宏磊公司签署《股权
质押合同》,后者以其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20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提供最高额为 45,000,000 元的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
上海江铜营销与宏天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后者以其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643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提供最高额为 87,000,000元的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
此外,2014 年 1 月 1 日,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分别向上海
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分别向上海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 1,5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12 月 18 日,戚建萍向上海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向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 1,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销售合同签订后,自 2016 年 11 月 8 日至 2017 年 9 月 1 日,上
海江铜营销向智脉公司已发出铜材合计 6,031.316 吨;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1 日期间,上海江铜营销发送铜材 95.551 吨货物。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智脉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 191,137,087.17元;
2.判令被告智脉公司支付违约金 50,455,383.18 元(违约金暂计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嗣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
率持续计算至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智脉公司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保全担保费105,000 元;
4.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120,1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计 14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106,62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
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有权
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56,17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石慧霞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 2宗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
高债权限额 23,25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浙江宏磊公司对上述第四、五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清偿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9.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20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45,0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被告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643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87,0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判令被告绿洲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5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判令被告遵义宏磊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5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判令被告戚建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0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案的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295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货款合计 191,119,357.93 元;
(二)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
铜营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应计 9,160,568.88 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以 186,449,444.86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4,669,913.07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律师费 75,000 元;
(四)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戚建萍协议,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计 14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226,72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戚建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戚建萍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五)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磊协议,以浙江省诸
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
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56,170,000 元为限优先受
[2021-07-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一)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7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
货款本金及律师费合计为人民币 78,058,474.74 元;逾期违约金
自 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合计
103,845,524.25 元;以 77,983,474.74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
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9 年 9 月 18 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727 号 7F-1 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告一:上海智脉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脉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 306 号 1311 室
法定代表人:何秋君
3.被告二:戚建萍,女,汉族,
4.被告三:金磊,男,汉族
5.被告四:石慧霞,女,汉族
6.被告五: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磊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7.被告六:鹰潭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8.被告七:遵义宏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宏磊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办事处共青二路东都金麟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戚建生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4 年 5 月 5 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智脉公司签订 2014 年度销售
合同,约定智脉公司(买方)向上海江铜营销(卖方)采购 8.0mm 规
格电工圆铜线坯 8,000 吨/年(预估)和 2.6mm 规格电工圆铜线 8,000
吨/年(预估)。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 年 11 月 1 日、11 月
29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戚建萍(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各一份,后者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
计 14 宗 房屋 所有 权及相 应土地使 用权 分 别提供最 高额 为
120,100,000 元、106,62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 年 11 月 23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金磊(抵押
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
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
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56,17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 年 2 月 7 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石慧霞(抵押
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 2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23,250,000 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四份《最高额抵押协议》均约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抵偿全部债权的,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磊东南地产”)对未获清偿的债权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浙江宏磊公司签署《股权
质押合同》,后者以其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20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提供最高额为 45,000,000 元的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
此外,2014 年 1 月 1 日,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分别向上海
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分别向上海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 1,5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12 月 18 日,戚建萍向上海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向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 1,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销售合同签订后,自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9 月 2 日期间,
上海江铜营销向智脉公司划转铜杆合计 15,200.309 吨,2016 年 12月28日上海江铜营销向智脉公司划转铜杆合计1,328.774吨;上海江铜营销已开票的金额合计 171,217,159.83 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智脉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7,983,474.74元;
2.判令被告一智脉公司支付利息 135,920,475.63 元(利息暂计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嗣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化 10%利
率持续计算至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一智脉公司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保全担保费100,000 元;
4.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二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
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120,1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二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计 14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106,62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三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
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有
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56,17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四石慧霞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2 宗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23,25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五浙江宏磊公司对上述第四、五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清偿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9.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被告五浙江宏磊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20 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 45,000,000 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被告六绿洲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
债权限额 1,5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判令被告七遵义宏磊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5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判令被告二戚建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 1,0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案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296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货款合计 77,983,474.74 元;
(二)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
铜营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 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合计 103,845,524.25 元;以 77,983,474.74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律师费 75,000 元;
(四)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戚建萍协议,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8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123 号共计 14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226,720,000 元为
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戚建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戚建萍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五)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磊协议,以浙江省诸
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华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
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56,17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金磊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六)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石慧霞协议,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 18 号楼 2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 23,25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石慧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慧霞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七)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浙江宏磊公司协议,以其出质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920 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物以最高额 45,00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质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所有,
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12,569.75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智脉
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
[2021-07-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9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业绩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29.90 亿元~32.14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2.45 亿元~24.69 亿元,同比增加 301%~331%。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90 亿元~32.14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2.45 亿元~24.69 亿元,同比增加 301%~331%。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5 亿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科学组织生产,挖潜增效,铜、硫酸等主产品价格同比大幅上升,推动业绩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0 日
[2021-07-0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6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31 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你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公司债券。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复》要求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 日
[2021-07-03]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5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偿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179,061,729.71 元(含货款本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对本案货款本金计提了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 628,445,300 元。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21 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铜材)、烟台佳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新材料)、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电子)、招远金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商贸)、招远市金种子教育咨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教育)、招远佳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文化)、李家亭、孙淑惠、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上里金矿)、烟台佳恒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铜业),诉讼
请求鑫汇铜材支付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货款本金,以及因此产生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合计 1,179,725,932.19元,佳恒新材料等其他共同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人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2019 年 7 月 30 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7)。
2020 年 7 月 1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
二、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1 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206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对被告鑫汇铜材享有货款
999,381,633.58 元、违约金 179,330,096.13 元和律师费 35 万元的
债权;
(二)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鑫汇铜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85,935,525.04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新材料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9,272,827.28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佳恒新材料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四)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7,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五)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滨河路 18 号 1-3 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2.7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六)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山商贸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
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 1 号楼(共 39 套房产)、2 号楼(共 230 套房
产)等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
债权限额 314,380,000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金山商贸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七)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种子教育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南金晖路西金晖装饰城 10 号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1 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金种子教育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八)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文化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 1 号楼(共 19 套房产)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1.5 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佳恒文化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九)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铜业对被告鑫汇铜材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5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铜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汇铜材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主张的 664,202.48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案 件 受 理 费 5,576,820.63 元 , 保 全 费 5,000 元 , 合 计
5,581,820.63 元,由被告鑫汇铜材、佳恒新材料、中佳电子、金山商贸、金种子教育、佳恒文化、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
铜业共同负担(其中中佳电子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160 万元为限,金山商贸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148 万元为限,金种子教育负担的诉讼费用以47 万元为限,佳恒文化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71 万元为限。)
三、案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判决书显示,债务人鑫汇铜材、担保人佳恒新材料及佳恒铜业已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企业破产清算进程,并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对本案
货款本金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 628,445,300 元。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 日
[2021-06-22]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24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议决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披
露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因工作人员录入失误,现对该公告中“7、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的统计结果更正如下: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七项议案《<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在表决情况中 H 股弃权票票数应由“0”改为“660,000”,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弃权票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故 H 股弃权票比例一栏没有变化。
更正前
7.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182,590,979 99.9487 606,704 0.0513 0
H 股 450,887,032 99.6546 1,562,620 0.3454 0
普通股合计: 1,633,478,011 99.8674 2,169,324 0.1326 0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更正后
7.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182,590,979 99.9487 606,704 0.0513 0
H 股 450,887,032 99.6546 1,562,620 0.3454 660,000
普通股合计: 1,633,478,011 99.8674 2,169,324 0.1326 660,000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二、其他相关说明
该项更正不影响议案审议结果通过情况,除上述更正外,《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2021-06-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22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10 名董事参与
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郑高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建第九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一)选举并委任由刘二飞先生、柳习科先生、朱星文先生、王丰先生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第九届董事会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并由朱星文先生担任本届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注:“独立审核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乃为不同上市地(香港、上海)的名称差异,其职责范围基本相同)
(二)选举并委任由刘二飞先生、柳习科先生、朱星文先生、王
丰先生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由王丰先生担任本届薪酬委员会主席。
(三)选举并委任由郑高清先生、刘二飞先生、柳习科先生、朱星文先生、王丰先生组成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由郑高清先生担任本届提名委员会主席。
(四)选举并委任由郑高清先生、柳习科先生、汪波先生、余彤先生、刘方云先生组成第九届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发展委员会,由郑高清先生、柳习科先生分别担任本届 ESG 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
上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2021-06-10]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23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5 名监事参与了会议。会
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管勇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2021-06-0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2021-02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6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7666 号江铜国际广
场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9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36,307,335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183,197,68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453,109,65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7.2548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4.169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3.085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郑高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4 人,其中汪波先生、梁青先生、高建民先生、涂
书田先生、刘二飞先生、柳习科先生因公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其中管勇敏先生、曾敏先生因公未能出席;3、公司董事会秘书涂东阳先生及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176,045,347 99.3955 7,152,336 0.6045 0
H 股 347,987,219 76.7118 104,462,433 23.0882 660,000
普通股 1,524,032,566 93.1761 111,614,769 6.8239 660,000
合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3,111,983 99.9927 85,7000.0073 0
H 股 430,211,298 95.0849 22,238,354 4.9151 660,000
普通股合 1,613,323,281 98.6352 22,324,054 1.3648 660,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3、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3,111,983 99.9927 85,700 0.0073 0
H 股 452,435,652 99.9969 14,000 0.0031 660,000
普通股合计: 1,635,547,635 99.9939 99,700 0.0061 660,000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4、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2,647,883 99.9535 549,8000.0465 0
H 股 432,396,218 95.6382 19,720,434 4.3618 993,000
普通股合 1,615,044,101 98.7605 20,270,234 1.2395 993,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5、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2,647,883 99.9535 549,8000.0465 0
H 股 432,396,218 95.6382 19,720,434 4.3618 993,000
普通股合 1,615,044,101 98.7605 20,270,234 1.2395 993,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6、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境内外财务报告、2020
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2,653,283 99.9539 544,400 0.0461 0
H 股 448,950,218 99.2996 3,166,434 0.7004 993,000
普通股合 1,631,603,501 99.7731 3,710,834 0.2269 993,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7、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2,590,979 99.9487 606,704 0.0513 0
H 股 450,887,032 99.6546 1,562,620 0.3454 0
普通股合 1,633,478,011 99.8674 2,169,324 0.1326 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8、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 2021 年度境内(含内控审计)
及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183,111,983 99.9927 85,700 0.0073 0
H 股 450,926,652 99.6634 1,523,000 0.3366 660,000
普通股合 1,634,038,635 99.9016 1,608,700 0.0984 660,000
计: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72 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9、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内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21-05-29] (600362)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公司 10 名董事
参与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涂东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审议同意聘任涂东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涂东阳先生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彭曦宏先生为公司法务总监的议案》
审议同意聘任彭曦宏先生为公司法务总监(彭曦宏先生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关联董事郑高清先生、汪波先生、余彤先生、刘方云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架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方面的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 ESG 发展委员会),在 ESG 发展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小组。
ESG 发展委员会主要目标是在公司战略管理中,通过提升公司在
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ESG 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公司中长期 ESG 战略、发展政策及原则、关键绩效指标,审议公司 ESG 报告,监督检查 ESG 工作小组相关工作等。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
ESG 工作小组是公司开展日常 ESG 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落
实委员会的相关 ESG 工作安排及各项决议,制定公司 ESG 关键绩效指标的具体实施路径,编制公司 ESG 报告,协调、监督并推动各部门及二级单位开展 ESG 工作。工作小组主要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 ESG 发展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董事会 ESG 发展委员会人员组成为:
主席:郑高清先生
副主席: 柳习科先生
委员:汪波先生、余彤先生、刘方云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9 日
附件:简历
涂东阳,男,1975 年 11 月生,福建莆田人,中共党员,武汉
大学经济学博士。先后在人民银行、保险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曾任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主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外资机构监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彭曦宏,男,1971 年 12 月生,湖南湘乡人,中共党员,南昌
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曾任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刑事审判庭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法律事务部主任(总经理);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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