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57什么时候复牌?-恒泰艾普停牌最新消息
≈≈恒泰艾普300157≈≈(更新:22.02.25)
[2022-02-25] (300157)恒泰艾普: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2 月 25 日连续二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30%。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自查及通过电话及问询等方式,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除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重大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
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计的情况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4.5-7.5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 4.7-7.8 亿元、营业收入为 3.5-4.5 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 3.43 -4.43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2022 年 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 2021 年业绩预告》(公
告编号:2022-011)、《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对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公司不存在应修正情况。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2021 年业绩预计情况,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虽然 2021 年度公司预计净利润仍为负值,但是公司营业收入仍处于相对合理的水平,不具有下滑的持续性,并且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在新的管理层的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债务纠纷,改善经营状况。
鉴于 2021 年度的审计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判定尚需依据审计结果进行判定, 如果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会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款情形,公司将在审计报告出具后,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2 月 2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24、130 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目前相关回复工作进行推进过程中,公司将尽快完成上述关注函的回复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所有董事均未对本公告及内容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25 日
[2022-02-2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2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结束后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刘宏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及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刘宏
先生原定任期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辞去上述职务
后,刘宏先生将继续在公司子公司任职。
刘宏先生的辞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宏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监事之日起生效,在补选的监事就任前,刘宏先生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宏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刘宏先生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监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
[2022-02-24] (300157)恒泰艾普:2022-025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0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
下午 14:30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8 日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5 层会议室
8、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2 年 3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9、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投票流程见附件三)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注:上述审议事项已经经过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2、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 层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和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须在 2022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7:0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 层公司证券部,邮编:100094,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附件一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编
是否本人参
联系人
会
备注
注:本表复印有效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恒泰艾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股东大会依照委托人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则视同由本人的代表自行投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持股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
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三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50157
2.投票简称:恒泰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11 日交易时间,即上
午 9:15-9: 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
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2022-02-24] (300157)恒泰艾普:2022-024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公司 5 层
会议室以现场及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2 月 20 日以
电话或邮件通讯方式送达公司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代)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全体监 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谨慎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践行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项下的公司治理机制及程序,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硕晟科技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关于 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的请求,将依法组织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前述议案。 该《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5)。
三、其他情况说明
2022 年 2 月 23 日 9 时 4 分,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不足 1 小时,公司董事、总
经理孙玉芹向职工代表监事冯珊珊女士、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发送电子邮件,以公司名义以所谓的“存在连续旷工3日且连续多日迟到早退”为由“解除”公司与冯珊珊女士的劳动关系,并声称冯珊珊女士不再具有职工监事资格。
截至本公告日,冯珊珊为总经理助理并兼任综合事务与安全工作部经理,属公司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经与公司人事部经理核实,公司人事部不知悉上述所谓任免事项,未针对该等事项启动任何考核程序,亦未收到公司总经理关于上述所谓任免事项的书面决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必要程序的情况下,孙玉芹作为公司总经理以公司名义“解除”与冯珊珊女士劳动关系,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进行选举或更换;孙玉芹对冯珊珊女士的解聘和免职行为不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冯珊珊女士仍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孙玉芹的上述行为意在干扰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阻扰本次会议的依法顺利召开。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附件:
议案:《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约9.4 亿的债务到期且部分已经处于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不及时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新锦化等公司核心资产将被低价变卖用于偿还部分债务,明显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公司核心资产被低价变卖,届时公司将无力扭转当前的困难局面。鉴于上述紧迫的情况,公司相关人员经过与债权人的多次艰苦谈判且在硕晟科技的支持下,相关债权人同意暂时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并同意公司分期还款,由此形成了对公司相对有利的和解协议(草案)。上述和解协议(草案)于2022 年1 月13 日呈交时任董事长孙玉芹后,孙玉芹一直未积极召集董事会审议和解协议(草案),后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债权人多次催促并要求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孙玉芹仍然置若罔闻。孙玉芹对有利于解决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的和解协议(草案)拒不履行内部审议程序,错失了与债权人磋商债务
和解方案的最佳时机,债权人于 2022 年 2 月 9 日正式函告公司中止和解磋商,并后
续采取相关资产的处置程序;届时公司将进一步丧失对新锦化等核心资产的控制权;后孙玉芹利用时任董事长的身份,在未与包括硕晟科技等主要股东、甚至未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充分磋商的情况下贸然自行组织会议审议该债权人的债务和解方案,且期间多数独立董事明确坚持要求延期、以进一步论证议案可行性、避免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及可能的重大信息披露风险的要求置若罔闻,其行为违背了其作为董事及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未能对公司勤勉尽责,致使公司面临更大的经营困难及风险,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孙玉芹的上述行为也实质上在债权人、股东与公司之间制造了新的矛盾。
综上,孙玉芹作为董事明显缺乏对公司当前处境和发展战略的理解,孙玉芹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处于困境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阻碍。为促进公司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严重困难局面,推动公司逐步走上正常经营发展道路,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提请公司监事会召集并主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2-02-24] (300157)恒泰艾普:2022-026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2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
求公司就《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2 月 23 日前将有关
说明材料和中介机构意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落实与回复。截至目前相关回复工作紧张有序推进中。鉴于《关注函》中部分问题的回复尚需进一步沟通和仔细核查,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回复《关注函》,
将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前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事项及问题。公司将积极推
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所有董事均未对本公告及内容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2-23]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2/23)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 〔2022〕第 5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上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 高度重视,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了认真研读和仔细分析,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业绩预告》显示,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不利影响,导致你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经营业绩亏损。请你公司说明债务纠纷 目前的解决进展,并结合主要业务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变化趋势,说 明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是否面临持续恶化的风险,以及你公司营业收入下滑是 否具有持续性。
公司回复:
一、公司债务纠纷目前的解决进展
债务化解是公司当前的重要任务,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出售资产、应收款回 款等方式偿还了部分债务,对于尚未偿还的债务,公司正在积极与各个债权人进 行沟通,以期尽快形成债务和解方案。目前,债务解决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借款情况
1.借款基本情况
借款单位 借款银行/机构 借款本金 到期日 诉讼/仲裁等情况 应付本金及利息
(万元)
借款单位 借款银行/机构 借款本金 到期日 诉讼/仲裁等情况 应付本金及利息
(万元)
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收
到 北 京 市 方 正 公 证 处
(2020)京方正执行证字第
00028 号《执行证书》,要
求公司偿还本金 12,794.40
恒泰艾普集团 安徽国元信托有 15,000.00 已逾期 万元、逾期罚息及为实现债 截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股份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 权所需的相关费用。 债务已还清。
2020 年 8 月 13 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安
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的强制执行申请做出了立
案执行的裁定。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收
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债务
履行核实函》及《强制执行
申请书》,要求借款人、抵 截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偿还 应付本金 2,877.46 万
全部本息、罚息及申请执行 元、利息预计 1,279.36
恒泰艾普集团 浙商银行股份有 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 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19,000.00 已逾期 部相关费用。 的贷款年利率 8%及罚息
后因公司未能按照要求偿 年利率 12%计算),预计
还相应款项,浙商银行向法 本息共计 4,156.82 万
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 元。
2021 年 2 月 20 日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通知书》(2021)京 01 执
274 号。
借款单位 借款银行/机构 借款本金 到期日 诉讼/仲裁等情况 应付本金及利息
(万元)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
到北京银行《保函索偿通知
书 》 ( 索 偿 编 号 :
FC00023200004&5),北京
银行根据保函索偿规定先
行垫款偿还了借款本金。后
因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北京
北京银行北清路 银行相应本金及利息,北京
支行,现更名为 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北京银行北京自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 应付本金 1,019.97 万欧
恒泰艾普集团 贸试验区科技创 偿 付 保 函 代 偿 的 本 金 元、利息预计 277.77 万
股份有限公司 新片区支行(原 12,671.90 已逾期 1,591.97 万欧元、罚息及 欧元(根据执行和解协议
平安银行欧元外 相关诉讼费用。该案于 2021 约定的罚息日利率 0.05%
债到期保函索 年 2 月 25 日在法院开庭组 计算),预计本息共计
偿) 织下调解结案,法院作出 1,297.74 万欧元。
(2020)京 01 民初 487、488
号民事调解书。
又因公司没能按照调解书
约定偿还相关欠款,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收到北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1)京 01 执 855 号执行
通知书。
截至公告日,应付本金
1,900 万元、利息预计
廊坊新赛浦特 24.79 万元(根据借款合
种装备有限公 沧州银行股份有 2,000.00 已逾期 无 同 约 定 的 贷 款 年 利 率
司(以下简称 限公司廊坊分行 6.1%及逾期罚息利率在
“新赛浦”) 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022-02-23]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0
日收到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发来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根据硕晟科技提交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为了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硕晟科技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表决权的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向董事会提请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内容:“公司相关人员经过与债权人的多次艰苦谈判且在硕晟科技的支持下,相关债权人同意暂时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并同意公司分期还款,由此形成了对公司相对有利的和解协议(草案)。上述和解协议(草案)于2022 年1 月13 日呈交时任董事长孙玉芹后,孙玉芹一直未积极召集董事会审议和解协议(草案),后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债权人多次催促并要求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孙玉芹仍然置若罔闻。孙玉芹对有利于解决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的和解协议(草案)拒不履行内部审议程序,错失了与债权人磋商债务和解方案的最佳时机……后孙玉芹利用时任董事长的身份,在未与包括硕晟科技等主要股东、甚至未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充分磋商的情况下贸然自行组织会议审议该债权人的债务和解方案,且期间对多数独立董事明确坚持要求延期、以进一步论证议案可行性、避免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及可能的重大信息披露风险的要求置若罔闻,其行为违背了其作为董事及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未能对公司勤勉尽责,致使
公司面临更大的经营困难及风险,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孙玉芹的上述行为也实质上在债权人、股东与公司之间制造了新的矛盾。综上,孙玉芹作为董事明显缺乏对公司当前处境和发展战略的理解,孙玉芹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处于困境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阻碍。为促进公司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严重困难局面,推动公司逐步走上正常经营发展道路,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提请公司监事会召集并主持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自收到《向董事会提请函》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但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鉴于公司董事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的反馈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硕晟科技现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截至本公告之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7.40%,根据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民终 7069 号民事判决书,硕晟科技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7.38%。硕晟科技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进行审议。
二、后续处理
公司监事会注意到,硕晟科技向公司监事会送达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项下的相关提案与其此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向董事会提请函》及项下提案内容保持一致。
公司监事会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硕晟科技提出反馈意见。若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若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硕晟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
[2022-02-19]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1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对《关注函》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在进行了逐项研究落实后,现就《关注函》中所涉及的问题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如下:
2022 年 2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显示
孙玉芹决定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其在辞职信中载明“本辞职 信自第五届董事会选举出继任董 事长之时生效”; 2022 年 2 月1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公告显示王艳秋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你公司董事会指定由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王莉斐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一、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第五届董事会是否召开会议选举继任董事长,如是,请按规则披露会议决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如否,请披露后续选举董事长的相关安排。
回复: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具体
详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93))以来,持续致力于稳定内部治理结构及维护控制权的稳定性,高度重视董事等重要
人员的资格及选任工作。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收到前任董事长孙玉芹女士递
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孙玉芹女士决定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截至本回复之日,关于选举继任董事长事宜,公司董事会尚未有效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将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评估适格
人选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所需的内部审议程序,力争尽快依法选举继任董事长,在此之前由公司副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代行董事长职务,切实实现公司平稳稳定、维护公司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二、请你公司说明孙玉芹的辞职是否已生效,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复:孙玉芹女士已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但继续担任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公司认为孙玉芹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即已生效。
公司注意到,孙玉芹女士个人在辞职信中载明“本辞职信自第五届董事会选举出继任董事长之时生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无董事长或相关人员辞职可附条件的规定,该等附条件辞职安排实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项下的合理依据。
此外,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公司董事辞任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否则董事辞任按照其提交的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且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的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因此,公司认为孙玉芹女士于辞去董事长职务的辞职生效时,亦同时辞去了由董事长担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回复之日,公司现任董事为 12 人、其中独立董事为 5 人,孙玉芹辞
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保留董事及总经理职务,未造成公司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且未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因此,孙
玉芹女士的辞职自辞职报告于 2020 年 2月 14 日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符合《公
司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请你公司说明指定王莉斐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否经过董事会审议,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指定安排是否合法有效。
回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本公司章程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
王莉斐女士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并代行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会可依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定董事王莉斐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该等指定安排无须经过董事会决议,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定安排合法有效。
四、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公司无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16]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2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
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事项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会
秘书王艳秋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王艳秋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王艳秋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艳秋女士董事
会秘书的原定任期自 2022 年 1 月 4 日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去上述职
务后,王艳秋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王艳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公司及董事会对王艳秋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指定王莉斐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事项
鉴于王艳秋女士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辞去了所担任的董事会秘书职务,为
了保持公司的信息披露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4.2.5 条关于“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指定由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王莉斐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副董事长王莉斐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6931000
电子邮箱:zqb@ldocean.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 层证券部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5 日
[2022-02-1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收到董事长孙玉芹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考虑到公司目前的实际状况,为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行业业务的规划与战略规划能力,充分发挥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支持和帮助作用,孙玉芹女士从公司发展的大局出发,着眼公司目前和未来的长期发展,经认真考虑,决定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辞职后孙玉芹女士将继续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职务。
孙玉芹女士作为公司董事长原定任期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至第五届董事会
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孙玉芹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即生效。感谢孙玉芹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所做的工作。
孙玉芹女士个人在辞职信中载明“本辞职信自第五届董事会选举出继任董事长之时生效”。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4 日
[2022-02-1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2022/02/1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1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5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
求公司就《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前将有关
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将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前
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事项及问题。鉴于《关注函》中涉及问题尚需进一步确认,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延期回复《关注函》,将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前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
事项及问题。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4 日
[2022-02-12]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年 8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063),2020 年 9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89),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2020 年 11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年 12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2),2021 年 1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了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2021年 4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37),2021 年 5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2021 年 7 月 5 日发
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119),2021 年 8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2021 年 10 月 8 日
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21-147),2021 年 11 月 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164),2021 年 1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81),2022 年 1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集团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为 36,533,451.66 元。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
司,2015 年 8 月 25 日,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
将作价为 17,582,400 元和 16,00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 900 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
宿州银行借款本金 899.7 万元、利息及 20 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
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 年 1
月 10 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9,360,053.00 元。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7,201,760 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 执 1441 号、(2021)京 0108 执 1438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124,538,170.39元。
三、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各账户被冻结申请人及金额
序 户名 开户 账户 账户余额
号 行 类别 华东石油 重庆盛世 北京银行
1 工 商
恒 泰 银 行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自 贸 基 本
股 份 试 验 户 1,061,005.31 9,360,053.00 36,533,451.66 124,538,170.39
有 限 区 永
公司 丰 基
地 支
行
2 恒 泰 工 商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68,202,221.48
股 份 中 关 户 -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3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一 般
集 团 北 清 户 5,859.56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有 限 行
公司
4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1.01
有 限 行
公司
5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专 用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42.87
有 限 行
公司
6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上 地 户 4.60
有 限 支行
公司
7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124,538,170.39
股 份 望 京 户 20.60
有 限 支行
公司
8 恒 泰
艾 普 浙 商
集 团 银 行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北 京 户 138.74
有 限 分行
公司
9 恒 泰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中 关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村 银 户 7,001.73
有 限 行
公司
10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6,982.25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1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专 用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9.37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2 恒 泰 建 设 一 般
艾 普 银 行 户 3.73 9,360,053.00 - 124,538,170.39
集 团 北 京
股 份 上 地
有 限 支行
公司
13 恒 泰 浦 发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亚 运 户 860.35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14 恒 泰 中 信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2022-02-10] (300157)恒泰艾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
收到《关于 1/3 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函》,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2 月 4 日以传真、邮件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 号院4 号楼5 层
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12 人,实际参加董事 12人。公司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孙玉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免去孙玉芹
女士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在公司推进债务化解过程中,孙玉芹作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缺乏对公司所处境况及发展战略的理解,使得公司各项工作进展缓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处于关键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阻碍。
为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提请董事会免去孙玉芹女士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职务。
董事会经审议后,未审议通过本议案。
孙玉芹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对其进行免职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其本人鞠躬尽瘁,
勤勉尽职,一直在为公司的经营和债务全面化解不懈努力。
王朴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在恒泰艾普年报披露工作期间,对刚成立一个月有余的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进行罢免,未免太不严肃。在新股东准备帮助恒泰解困之时,还应先平稳完成年报工作,再一同商议债务化解方案才能很好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郭荣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希望公司管理层能够在当前公司解困和二次创业的关键时期搁置分歧。
刘庆枫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公司发展正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对刚刚选举聘任一月有余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罢免,未免过于草率。在股东齐心合力帮助公司解困之时,还应先平稳完成年报工作,同时商议债务化解方案才能很好的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反对罢免董事长总经理等议案。
张后继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目前处于年报关键时期,不适合罢免。
李显要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目前处于年报关键时期,不适合罢免。
李万军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目前处于年报关键时期,不适合罢免。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王莉斐
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化解公司目前的债务危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考虑,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拟选举王莉斐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议案生效的前提是议案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本议案获得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鉴于议案一未获通过,且本议案未获半数通过,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7 位反对的董事与议案一相同,反对理由为议案一未通过。
三、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免去孙玉芹
女士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在公司推进债务化解过程中,孙玉芹作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缺乏对公司所处境况及发展战略的理解,使得公司各项工作进展缓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处于关键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阻碍。
为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提请董事会免去孙玉芹女士总经理的职务。
董事会经审议后,未审议通过本议案。
7 位反对的董事和反对理由与议案一相同。
四、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免去孙玉芹
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在公司推进债务化解过程中,孙玉芹作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缺乏对公司所处境况及发展战略的理解,使得公司各项工作进展缓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处于关键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阻碍。
为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免去孙玉芹女士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职务。
董事会经审议后,未审议通过本议案。
7 位反对的董事和反对理由与议案一相同。
五、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未审议通过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7 位反对的董事与议案一相同,反对理由为议案四未获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9 日
[2022-02-08]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姜玉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姜玉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姜玉新先生原定任期自2021年12月27日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去上述职务后,姜玉新先生将继续在公司子公司任职。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姜玉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日,姜玉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公司及董事会对姜玉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022-02-08]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1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5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
求公司就《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前将有关
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落实与回复。截至目前相关回复工作紧张有序推进中。鉴于《关注函》中部分问题的回复尚需进一步沟通和仔细核查,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回复《关注函》,
将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前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事项及问题。公司将积极推
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022-01-26]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11)。经事后核查,因工作人员疏忽,原披露公告中的落款日期录入错误,具体更正如下:
更正前:
……
2021 年 1 月 24 日
更正后:
……
2022 年 1 月 24 日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就本次更正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今后将加强对相关公告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2022-01-26] (300157)恒泰艾普:2021年度业绩预告(2022/01/26)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75,000 万元–45,000 万元 亏损:120,910.36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78,000 万元–47,000 万元 亏损:121,204.16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35,000 万元–45,000 万元 69,593.77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34,300 万元–44,300 万元 65,810.21 万元
注: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进行了预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但是亏损额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如下:
1. 公司因存在债务纠纷,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业务招投标和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导致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经营业绩亏损。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初步测算,部分项目预计计提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应收款项等各项减值准备约 4 至 5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值金额 10.21 亿元有较大幅度降低。截至目前,相关资产减值测试尚在进行中,最终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及年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
2. 报告期内,预计公司实现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约为 2,300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21 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本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4 日
[2022-01-25] (300157)恒泰艾普: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75,000 万元–45,000 万元 亏损:120,910.36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78,000 万元–47,000 万元 亏损:121,204.16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35,000 万元–45,000 万元 69,593.77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34,300 万元–44,300 万元 65,810.21 万元
注: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进行了预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但是亏损额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如下:
1. 公司因存在债务纠纷,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业务招投标和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导致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经营业绩亏损。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初步测算,部分项目预计计提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应收款项等各项减值准备约 4 至 5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值金额 10.21 亿元有较大幅度降低。截至目前,相关资产减值测试尚在进行中,最终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及年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
2. 报告期内,预计公司实现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约为 2,300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21 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本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4 日
[2022-01-19]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就公司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读、内部讨论,并同日将关注函转发给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森投资”)、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先生。2022 年 1月 17 日,公司收到厚森投资《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相关说明》,经多次督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先生的回复。
现公司及厚森投资就有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孙庚文与厚森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显示,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委托方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书面签发授权委托书,且受托方在特定情况下须按照委托方的意思进行投票表决。请厚森投资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条款说明与孙庚文达成的委托表决权安排在有效期内是否可撤销、可变更,相关安排是否表明厚森投资可真正控制孙庚文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以及计算可行使股份表决权比例时纳入孙庚文所持股份的表决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
厚森投资回复:
(一)厚森投资与孙庚文之间的约定可以表明厚森投资可以真正控制孙庚文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三条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受托人就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事项向委托人提出受托人表决意见。就表决意见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如果受托人意见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按照受托人意思进行表决,委托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如委托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受托人意愿直接行使委托人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受托人对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提出的表决意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恒泰艾普公司制度及经营发展目标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委托人有权不同意,且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见进行表决。第七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发生违背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的任何行为,则委托人有权撤销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委托,本协议自受托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解除。同时,《表决权委托协议》第四条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委托人有权增持、减持、转让其持有的恒泰艾普标的股票,其所增持部分恒泰艾普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受托人行使。
由此可见,厚森投资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恒泰艾普”)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提出的表决意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恒泰艾普公司制度及经营发展目标,不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且不损害孙庚文利益的情况下,厚森投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与此同时,如孙庚文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厚森投资亦可根据其意愿直接行使表决权。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从本质上是对上市公司及孙庚文最低限度的保护,该等约定并不对厚森投资对孙庚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控制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信息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孙庚文基于双方合作的目的,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厚森投资行使。如前所述,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在符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厚森投资可实际支配孙庚文所持有的恒泰艾普的股份。因此,在计算厚森投资可行使股份表决权时纳入孙庚文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准确、完整。
问题二:请厚森投资说明与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基于表决权委托安排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明确披露相关安排;如否,请具体论证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依据并提供明确证据。
厚森投资回复: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银川中能与厚森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中能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地委托予厚森投资行使,银川中能与厚森投资已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而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孙庚文对厚森投资行使其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利,厚森投资行使该股份表决权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恒泰艾普公司制度及经营发展目标且不损害孙庚文利益,否则孙庚文有权不同意,且厚森投资必须按照孙庚文的意见进行表决。就厚森投资接受孙庚文股份表决权委托事项,孙庚文并非基于扩大厚森投资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为目的,而系出于保障其自身利益需求,其认为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厚森投资行使更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厚森投资与孙庚文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孙庚文也未在厚森投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孙庚文与厚森投资之间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任何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
够支配的恒泰艾普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此外,双方亦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将就恒泰艾普股东大会表决事项进行友好协商,在符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条件下,按照厚森投资的意见进行表决。因此,厚森投资与孙庚文不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问题三:请银川中能和孙庚文说明双方前期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因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发生变化,所持股份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是否影响表决权委托的效力。
厚森投资回复:
孙庚文已经于 2021 年 5 月向银川中能通知解除二者之前签署的《一致行动
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补充协议》,恒泰艾普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将该事项在
巨潮资讯网进行公告。
2021 年 12 月 30 日,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
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4 日,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孙庚文将
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4.96%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之前,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已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不会构成孙庚文与厚森投资表决权委托的实质障碍。
孙庚文授权委托厚森投资行使表决权的 3,535.51 万股股票处于冻结状态,但
法院的裁定并未限制孙庚文行使或委托行使表决权,因此,孙庚文认为,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处于冻结状态目前不会影响表决权委托事项。
问题四:请厚森投资说明与银川中能和孙庚文达成委托表决权安排是否支付对价,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外是否与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就相关股份的转让形成协议或明确相关安排。
厚森投资回复:
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孙庚文达成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支付对价的情形;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外,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孙庚文没有就相关股份转让达成协议或相关安排。
问题五:请厚森投资说明在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有谋求恒泰艾普控制权的意
图。
厚森投资回复: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厚森投资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不存在主动谋求恒泰艾普
控制权的意图;如上市公司后期发展与本公司发展方向相一致的,本公司不排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问题六:请你公司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对你公司控制权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公司回复: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不会对公司控制权认定产生影响,理由如下:
1、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发生后,从表决权比例来看,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李丽萍女士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7.40%,根据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终 7069 号民事判决书,硕晟科技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7.38%,而厚森投资在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中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至多为 14.23%,且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只是改变了银川中能和孙庚文所持股份对应表决权的行使主体,因此厚森投资依本次表决权委托相关安排而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仍然低于硕晟科技。
2、从公司本届董事会的组成来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有 13 名董事,全部
由硕晟科技提名,硕晟科技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因此硕晟科技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丽萍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不会对公司控制权认定产生影响。
问题七: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无。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2022-01-19]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1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孙庚文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0 号)后,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披露
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09)。公司于 2022 年 1月 19 日收到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森投资”)发来附有孙庚文先生签字的《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相关说明》,对于该文件的真实性,公司已获得孙庚文先生的确认。孙庚文先生就其需回复的深交所关注问题进行了确认,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问题三:请银川中能和孙庚文说明双方前期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因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发生变化,所持股份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是否影响表决权委托的效力。
孙庚文回复:
孙庚文已经于 2021 年 5 月向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
中能”)通知解除二者之前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补充协议》,
恒泰艾普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将该事项在巨潮资讯网进行公告。
2021 年 12 月 30 日,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
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4 日,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孙庚文将
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4.96%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之前,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已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不会构成孙庚文与厚森投资表决权委托的实质障碍。
孙庚文授权委托厚森投资行使表决权的 3,535.51 万股股票处于冻结状态,但法院的裁定并未限制孙庚文行使或委托行使表决权,因此,孙庚文认为,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处于冻结状态目前不会影响表决权委托事项。
一、备查文件
1、《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09);
2、厚森投资、孙庚文出具的《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相关事项的相关说明》。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
[2022-01-13]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0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号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就关
注函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1 月 13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联系权益变动涉及主体对《关注函》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鉴于目前相关回复工作还在沟通、推进中,相关权益变动涉及主体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回复工作。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公司申请延期回复《关注函》,延期不超过三个
交易日,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前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事项及问题。公司
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2022-01-12]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董事会于
近日接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
能”)的通知,获悉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冻结
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股权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
股股东或 本次涉及股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解除日 质权人/申请
股东名称 第一大股 份数量(股) 公司股份 股本比例 起始日 期 人等
东及其一 比例
致行动人
北京海国翠
银川中能 微新兴产业
新财科技 否 30,000,000 45.45% 4.21% 2019-8 2021-12 股权投资基
有限公司 -22 -31 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2019 年 8 月 22 日,银川中能将其持有公司的股份 30,000,000 股(占本公
司股份总额的 4.21%)质押给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2021 年 12 月 31 日,银川中能已将上述全部股份解除质押,并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银川中能共持有公司股份 6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 9.27%。本次股份解质押之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23,702,273 股,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35.9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33%。
二、股东股份冻结、标记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 本次涉及 占其所 占公司 司法冻结
股东名称 股东或第一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解除日 执行人名 原因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期 称
一致行动人
银川中能 2021-12 2024-12 北京市第 司法
新财科技 否 702,273 1.06% 0.99% -31 -30 一中级人 再冻
有限公司 民法院 结
2021 年 12 月 31 日,银川中能持有的公司股份 702,273 股(占本公司股份
总额的 0.99%)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冻结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标记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银川中能共持有公司股份 6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9.27%。本次股份司法再冻结之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
57,0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86.3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00%;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标记 9,0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
例为 13.6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6%。
3、其他情况的说明
鉴于银川中能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标记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股权解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1 日
[2022-01-12]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年 8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063),2020 年 9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89),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2020 年 11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年 12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2),2021 年 1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了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2021年 4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37),2021 年 5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2021 年 7 月 5 日发
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119),2021 年 8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2021 年 10 月 8 日
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21-147),2021 年 11 月 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164),2021 年 1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81)。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集团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为 36,533,451.66 元。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
司,2015 年 8 月 25 日,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
将作价为 17,582,400 元和 16,00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 900 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
宿州银行借款本金 899.7 万元、利息及 20 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
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 年 1月 10 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9,360,053.00 元。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7,201,760 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 执 1441 号、(2021)京 0108 执 1438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124,538,170.39元。
三、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各账户被冻结申请人及金额
序 户名 开户 账户 账户余额
号 行 类别 华东石油 重庆盛世 北京银行
1 工 商
恒 泰 银 行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自 贸 基 本
股 份 试 验 户 1,061,005.31 9,360,053.00 36,533,451.66 124,538,170.39
有 限 区 永
公司 丰 基
地 支
行
2 恒 泰 工 商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68,202,221.48
股 份 中 关 户 -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3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5,859.56
有 限 行
公司
4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1.01
有 限 行
公司
5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专 用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42.87
有 限 行
公司
6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上 地 户 4.60
有 限 支行
公司
7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124,538,170.39
股 份 望 京 户 20.60
有 限 支行
公司
8 恒 泰
艾 普 浙 商
集 团 银 行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北 京 户 138.74
有 限 分行
公司
9 恒 泰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中 关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村 银 户 7,001.73
有 限 行
公司
10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6,982.25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1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专 用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9.37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2 恒 泰 建 设
艾 普 银 行 一 般
集 团 北 京 户 3.73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上 地
有 限 支行
公司
13 恒 泰 浦 发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亚 运 户 860.35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14 恒 泰 中 信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中 关 户 5.39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2022-01-06]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0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公 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表决权委托导致,不属于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
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近日分 别收到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森投资”)、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作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分别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前述文件:1、2021年12月30日,厚森 投资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银川中能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中能将 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6600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 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厚森投资;2、2022年1月4日,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孙庚文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3,535.51万股股票的表 决权,即4.96%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 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厚森投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表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银川中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表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主动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分别由银川中能和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银川中能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2022-01-06] (300157)恒泰艾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厚森投资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3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工业园区益康大道 229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1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1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 -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6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7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8 -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9 -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益变动报告书》
恒泰艾普/上市公司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厚森投资
银川中能 指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议》,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
股票的表决权,即 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
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委托;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孙庚文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4.96%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
限内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厚
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
致行动协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工业园区益康大道 22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后继
经营期限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370481MA7BMBJE5L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经营范围 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
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张后继 60%
2 王万兰 40%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上
长期居 其他国家 市公司拥有权益
姓名 性别 国籍 住地 或地区居 职务 的股份达到或超
留权 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张后继 男 中国 山东省 香港 执行董 无
枣庄市 事、经理
除厚森投资外,张后继还担任山东雅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山东海吉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山东雅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恒海聚硕(枣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法定代表人、深空(山东)机器人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及菏泽定陶区万汇智创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川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0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孙庚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孙
庚文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96%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会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川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01 月 0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孙庚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孙
庚文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96%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川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1.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9.27%的股份,即 6600 万股(以下简
称“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乙方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恒泰艾普公
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恒泰艾普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恒泰艾普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4.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恒泰艾普召开的股东大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托人: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人:孙庚文
1.委托人同意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37 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标的股票委托表决的范围仅限于恒泰艾普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委托方应依法配合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受托人指定人员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本协议行使表决权。
3.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
[2022-01-06] (300157)恒泰艾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银川中能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3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 67 号办公楼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 - 1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 2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 3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 4 -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 7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 8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 10 -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本次简式变动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 指 告书》
报告书》
恒泰艾普/上市公司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川 指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中能
厚森投资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银川中能与厚森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
销的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60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 67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张友龙
经营期限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640100MA772YEL0E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策划;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北京中能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36%
2 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 30%
3 露泉恒通(珠海)实业合伙企业(有限 19%
合伙)
4 安徽四季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5%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
上市公司拥有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 其他国家或 职务 权益的股份达
地 地区居留权 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张友龙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长 无
刘亚玲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兼总 无
经理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厚森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恒泰艾普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会主动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6,600 万股股票,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2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厚森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恒泰艾普 9.27%的股份,即 6600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24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
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恒泰艾普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恒泰艾普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恒泰艾普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恒泰艾普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委托的 6,600 万股股票处于冻结状态,其中质押数量为 2,300 万股。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交所、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2022-01-0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笠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3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笠: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三会资料不完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缺失较多,存在出席会议的部分董事、监事未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签字等问题。
2、三会运作程序及统计等存在瑕疵。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多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进行通知、存在部分董事表决票仅签字未表决及矛盾情况、三会会议资料记载内容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总经理提名、未采纳两名独立董事延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提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召开日期与持股 10%以上股东提请召开的日期不符、公司对职工监事资格认定前后不一致。
3、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更新不及时。公司制度中,除《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外,制定年份均为 2016 年,未能及时对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同时,公司未建立对各级下属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控制制度。
4、印章管理不规范。公司印章管理存在无公章使用台账、印章终审人员与制度规定不符,未经终审人员审批即用印、用印审批意见不一致、用印文件或附件有涂抹且未对涂抹部分进行说明或者签字、经办人员代签、用印审批流程不全、《公章使用审批表》有 2 个版本、西藏恒泰艾普等子公司用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5、董事部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恒泰艾普对公司董事马敬忠发放顾问费未经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议,2019 年 7 月至今未与马敬忠签署劳动合同,未签署顾问合同,公司对马敬忠的顾问费部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
6、子公司及孙公司管控不善。公司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孙公司瓜州县成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成宇”)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事项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瓜州成宇股权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7、内控存在的其他问题。公司存在 2021 年 6 月以来未给上市公司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集团高管办公会及经理办公会签字不全、对外担保合同信息不完整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一是未及时披露恒泰艾普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二是未披露监事会《恒泰艾普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事项。
2、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 年 8 月,公司披露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过程中,在自身保管冯珊珊任职工监事的相关决议文件不善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手段予以核实即披露其任职资格存疑。但在后续披露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中不再质疑冯珊珊的任职资格。对职工监事冯珊珊任职资格情况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了《公司法》(主席令第 15 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十九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第七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包笠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包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公司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你公司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责任人,于收到该措施后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包笠应配合公司相关整改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39 号)。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2-01-0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艳秋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艳秋女士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王艳秋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王艳秋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艳秋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4
联系电话:010-56931156
传真号码:010-56931156
电子邮箱:zqb@ldocean.com.cn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2-01-05] (300157)恒泰艾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0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经 13 位董事一致同意,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 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
路 3 号院 4 号楼公司 5 层会议室以现场及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应到董事 13 人,实到董事 1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玉芹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 会议以 1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艳秋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其个人简历如下:
王艳秋,1984 年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农业
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国际注册金融分析师。曾任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王艳秋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王艳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1-12-29]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9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孙玉芹女士为总经理,于雪霞女士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郝晋旭先生、闫海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94)。
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暂代)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孙玉芹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4
联系电话:010-56931156
传真号码:010-56931156
电子邮箱:zqb@ldocean.com.cn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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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300157)恒泰艾普: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2 月 25 日连续二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30%。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自查及通过电话及问询等方式,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除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重大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
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计的情况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4.5-7.5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 4.7-7.8 亿元、营业收入为 3.5-4.5 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 3.43 -4.43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2022 年 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 2021 年业绩预告》(公
告编号:2022-011)、《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对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公司不存在应修正情况。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2021 年业绩预计情况,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虽然 2021 年度公司预计净利润仍为负值,但是公司营业收入仍处于相对合理的水平,不具有下滑的持续性,并且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在新的管理层的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债务纠纷,改善经营状况。
鉴于 2021 年度的审计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判定尚需依据审计结果进行判定, 如果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会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款情形,公司将在审计报告出具后,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2 月 2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24、130 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目前相关回复工作进行推进过程中,公司将尽快完成上述关注函的回复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所有董事均未对本公告及内容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25 日
[2022-02-2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2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结束后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刘宏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及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刘宏
先生原定任期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辞去上述职务
后,刘宏先生将继续在公司子公司任职。
刘宏先生的辞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宏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监事之日起生效,在补选的监事就任前,刘宏先生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宏先生及其配偶或关联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刘宏先生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监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
[2022-02-24] (300157)恒泰艾普:2022-025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0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
下午 14:30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8 日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5 层会议室
8、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2 年 3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9、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投票流程见附件三)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注:上述审议事项已经经过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2、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 层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和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须在 2022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7:0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 层公司证券部,邮编:100094,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附件一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编
是否本人参
联系人
会
备注
注:本表复印有效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恒泰艾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股东大会依照委托人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则视同由本人的代表自行投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持股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
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三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50157
2.投票简称:恒泰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11 日交易时间,即上
午 9:15-9: 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
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2022-02-24] (300157)恒泰艾普:2022-024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公司 5 层
会议室以现场及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2 月 20 日以
电话或邮件通讯方式送达公司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代)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全体监 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谨慎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践行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项下的公司治理机制及程序,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硕晟科技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关于 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的请求,将依法组织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前述议案。 该《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5)。
三、其他情况说明
2022 年 2 月 23 日 9 时 4 分,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不足 1 小时,公司董事、总
经理孙玉芹向职工代表监事冯珊珊女士、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发送电子邮件,以公司名义以所谓的“存在连续旷工3日且连续多日迟到早退”为由“解除”公司与冯珊珊女士的劳动关系,并声称冯珊珊女士不再具有职工监事资格。
截至本公告日,冯珊珊为总经理助理并兼任综合事务与安全工作部经理,属公司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经与公司人事部经理核实,公司人事部不知悉上述所谓任免事项,未针对该等事项启动任何考核程序,亦未收到公司总经理关于上述所谓任免事项的书面决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必要程序的情况下,孙玉芹作为公司总经理以公司名义“解除”与冯珊珊女士劳动关系,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进行选举或更换;孙玉芹对冯珊珊女士的解聘和免职行为不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冯珊珊女士仍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孙玉芹的上述行为意在干扰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阻扰本次会议的依法顺利召开。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附件:
议案:《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约9.4 亿的债务到期且部分已经处于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不及时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新锦化等公司核心资产将被低价变卖用于偿还部分债务,明显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公司核心资产被低价变卖,届时公司将无力扭转当前的困难局面。鉴于上述紧迫的情况,公司相关人员经过与债权人的多次艰苦谈判且在硕晟科技的支持下,相关债权人同意暂时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并同意公司分期还款,由此形成了对公司相对有利的和解协议(草案)。上述和解协议(草案)于2022 年1 月13 日呈交时任董事长孙玉芹后,孙玉芹一直未积极召集董事会审议和解协议(草案),后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债权人多次催促并要求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孙玉芹仍然置若罔闻。孙玉芹对有利于解决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的和解协议(草案)拒不履行内部审议程序,错失了与债权人磋商债务
和解方案的最佳时机,债权人于 2022 年 2 月 9 日正式函告公司中止和解磋商,并后
续采取相关资产的处置程序;届时公司将进一步丧失对新锦化等核心资产的控制权;后孙玉芹利用时任董事长的身份,在未与包括硕晟科技等主要股东、甚至未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充分磋商的情况下贸然自行组织会议审议该债权人的债务和解方案,且期间多数独立董事明确坚持要求延期、以进一步论证议案可行性、避免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及可能的重大信息披露风险的要求置若罔闻,其行为违背了其作为董事及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未能对公司勤勉尽责,致使公司面临更大的经营困难及风险,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孙玉芹的上述行为也实质上在债权人、股东与公司之间制造了新的矛盾。
综上,孙玉芹作为董事明显缺乏对公司当前处境和发展战略的理解,孙玉芹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处于困境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阻碍。为促进公司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严重困难局面,推动公司逐步走上正常经营发展道路,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提请公司监事会召集并主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2-02-24] (300157)恒泰艾普:2022-026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2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
求公司就《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2 月 23 日前将有关
说明材料和中介机构意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落实与回复。截至目前相关回复工作紧张有序推进中。鉴于《关注函》中部分问题的回复尚需进一步沟通和仔细核查,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回复《关注函》,
将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前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事项及问题。公司将积极推
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所有董事均未对本公告及内容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2022-02-23]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2/23)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 〔2022〕第 5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上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 高度重视,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了认真研读和仔细分析,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业绩预告》显示,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不利影响,导致你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经营业绩亏损。请你公司说明债务纠纷 目前的解决进展,并结合主要业务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变化趋势,说 明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是否面临持续恶化的风险,以及你公司营业收入下滑是 否具有持续性。
公司回复:
一、公司债务纠纷目前的解决进展
债务化解是公司当前的重要任务,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出售资产、应收款回 款等方式偿还了部分债务,对于尚未偿还的债务,公司正在积极与各个债权人进 行沟通,以期尽快形成债务和解方案。目前,债务解决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借款情况
1.借款基本情况
借款单位 借款银行/机构 借款本金 到期日 诉讼/仲裁等情况 应付本金及利息
(万元)
借款单位 借款银行/机构 借款本金 到期日 诉讼/仲裁等情况 应付本金及利息
(万元)
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收
到 北 京 市 方 正 公 证 处
(2020)京方正执行证字第
00028 号《执行证书》,要
求公司偿还本金 12,794.40
恒泰艾普集团 安徽国元信托有 15,000.00 已逾期 万元、逾期罚息及为实现债 截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股份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 权所需的相关费用。 债务已还清。
2020 年 8 月 13 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安
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的强制执行申请做出了立
案执行的裁定。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收
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债务
履行核实函》及《强制执行
申请书》,要求借款人、抵 截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偿还 应付本金 2,877.46 万
全部本息、罚息及申请执行 元、利息预计 1,279.36
恒泰艾普集团 浙商银行股份有 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 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19,000.00 已逾期 部相关费用。 的贷款年利率 8%及罚息
后因公司未能按照要求偿 年利率 12%计算),预计
还相应款项,浙商银行向法 本息共计 4,156.82 万
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 元。
2021 年 2 月 20 日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通知书》(2021)京 01 执
274 号。
借款单位 借款银行/机构 借款本金 到期日 诉讼/仲裁等情况 应付本金及利息
(万元)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
到北京银行《保函索偿通知
书 》 ( 索 偿 编 号 :
FC00023200004&5),北京
银行根据保函索偿规定先
行垫款偿还了借款本金。后
因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北京
北京银行北清路 银行相应本金及利息,北京
支行,现更名为 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北京银行北京自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 应付本金 1,019.97 万欧
恒泰艾普集团 贸试验区科技创 偿 付 保 函 代 偿 的 本 金 元、利息预计 277.77 万
股份有限公司 新片区支行(原 12,671.90 已逾期 1,591.97 万欧元、罚息及 欧元(根据执行和解协议
平安银行欧元外 相关诉讼费用。该案于 2021 约定的罚息日利率 0.05%
债到期保函索 年 2 月 25 日在法院开庭组 计算),预计本息共计
偿) 织下调解结案,法院作出 1,297.74 万欧元。
(2020)京 01 民初 487、488
号民事调解书。
又因公司没能按照调解书
约定偿还相关欠款,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收到北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1)京 01 执 855 号执行
通知书。
截至公告日,应付本金
1,900 万元、利息预计
廊坊新赛浦特 24.79 万元(根据借款合
种装备有限公 沧州银行股份有 2,000.00 已逾期 无 同 约 定 的 贷 款 年 利 率
司(以下简称 限公司廊坊分行 6.1%及逾期罚息利率在
“新赛浦”) 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022-02-23]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0
日收到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发来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根据硕晟科技提交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为了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硕晟科技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表决权的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向董事会提请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内容:“公司相关人员经过与债权人的多次艰苦谈判且在硕晟科技的支持下,相关债权人同意暂时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并同意公司分期还款,由此形成了对公司相对有利的和解协议(草案)。上述和解协议(草案)于2022 年1 月13 日呈交时任董事长孙玉芹后,孙玉芹一直未积极召集董事会审议和解协议(草案),后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债权人多次催促并要求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孙玉芹仍然置若罔闻。孙玉芹对有利于解决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的和解协议(草案)拒不履行内部审议程序,错失了与债权人磋商债务和解方案的最佳时机……后孙玉芹利用时任董事长的身份,在未与包括硕晟科技等主要股东、甚至未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充分磋商的情况下贸然自行组织会议审议该债权人的债务和解方案,且期间对多数独立董事明确坚持要求延期、以进一步论证议案可行性、避免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及可能的重大信息披露风险的要求置若罔闻,其行为违背了其作为董事及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未能对公司勤勉尽责,致使
公司面临更大的经营困难及风险,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孙玉芹的上述行为也实质上在债权人、股东与公司之间制造了新的矛盾。综上,孙玉芹作为董事明显缺乏对公司当前处境和发展战略的理解,孙玉芹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处于困境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阻碍。为促进公司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严重困难局面,推动公司逐步走上正常经营发展道路,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提请公司监事会召集并主持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自收到《向董事会提请函》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但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鉴于公司董事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的反馈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硕晟科技现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截至本公告之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7.40%,根据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民终 7069 号民事判决书,硕晟科技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7.38%。硕晟科技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进行审议。
二、后续处理
公司监事会注意到,硕晟科技向公司监事会送达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项下的相关提案与其此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向董事会提请函》及项下提案内容保持一致。
公司监事会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硕晟科技提出反馈意见。若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若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硕晟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
[2022-02-19]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1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对《关注函》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在进行了逐项研究落实后,现就《关注函》中所涉及的问题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如下:
2022 年 2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显示
孙玉芹决定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其在辞职信中载明“本辞职 信自第五届董事会选举出继任董 事长之时生效”; 2022 年 2 月1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公告显示王艳秋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你公司董事会指定由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王莉斐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一、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第五届董事会是否召开会议选举继任董事长,如是,请按规则披露会议决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如否,请披露后续选举董事长的相关安排。
回复: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具体
详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93))以来,持续致力于稳定内部治理结构及维护控制权的稳定性,高度重视董事等重要
人员的资格及选任工作。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收到前任董事长孙玉芹女士递
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孙玉芹女士决定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截至本回复之日,关于选举继任董事长事宜,公司董事会尚未有效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将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评估适格
人选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所需的内部审议程序,力争尽快依法选举继任董事长,在此之前由公司副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代行董事长职务,切实实现公司平稳稳定、维护公司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二、请你公司说明孙玉芹的辞职是否已生效,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复:孙玉芹女士已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但继续担任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公司认为孙玉芹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即已生效。
公司注意到,孙玉芹女士个人在辞职信中载明“本辞职信自第五届董事会选举出继任董事长之时生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无董事长或相关人员辞职可附条件的规定,该等附条件辞职安排实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项下的合理依据。
此外,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公司董事辞任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否则董事辞任按照其提交的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且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的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因此,公司认为孙玉芹女士于辞去董事长职务的辞职生效时,亦同时辞去了由董事长担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回复之日,公司现任董事为 12 人、其中独立董事为 5 人,孙玉芹辞
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保留董事及总经理职务,未造成公司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且未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因此,孙
玉芹女士的辞职自辞职报告于 2020 年 2月 14 日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符合《公
司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请你公司说明指定王莉斐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否经过董事会审议,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指定安排是否合法有效。
回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本公司章程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
王莉斐女士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并代行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会可依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定董事王莉斐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该等指定安排无须经过董事会决议,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定安排合法有效。
四、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公司无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16]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2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
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事项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会
秘书王艳秋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王艳秋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王艳秋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艳秋女士董事
会秘书的原定任期自 2022 年 1 月 4 日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去上述职
务后,王艳秋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王艳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公司及董事会对王艳秋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指定王莉斐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事项
鉴于王艳秋女士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辞去了所担任的董事会秘书职务,为
了保持公司的信息披露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4.2.5 条关于“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指定由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王莉斐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副董事长王莉斐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6931000
电子邮箱:zqb@ldocean.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 层证券部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5 日
[2022-02-1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收到董事长孙玉芹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考虑到公司目前的实际状况,为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行业业务的规划与战略规划能力,充分发挥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支持和帮助作用,孙玉芹女士从公司发展的大局出发,着眼公司目前和未来的长期发展,经认真考虑,决定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辞职后孙玉芹女士将继续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职务。
孙玉芹女士作为公司董事长原定任期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至第五届董事会
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孙玉芹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即生效。感谢孙玉芹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所做的工作。
孙玉芹女士个人在辞职信中载明“本辞职信自第五届董事会选举出继任董事长之时生效”。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4 日
[2022-02-1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2022/02/1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1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5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
求公司就《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前将有关
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将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前
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事项及问题。鉴于《关注函》中涉及问题尚需进一步确认,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延期回复《关注函》,将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前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
事项及问题。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4 日
[2022-02-12]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年 8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063),2020 年 9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89),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2020 年 11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年 12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2),2021 年 1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了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2021年 4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37),2021 年 5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2021 年 7 月 5 日发
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119),2021 年 8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2021 年 10 月 8 日
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21-147),2021 年 11 月 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164),2021 年 1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81),2022 年 1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集团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为 36,533,451.66 元。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
司,2015 年 8 月 25 日,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
将作价为 17,582,400 元和 16,00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 900 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
宿州银行借款本金 899.7 万元、利息及 20 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
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 年 1
月 10 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9,360,053.00 元。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7,201,760 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 执 1441 号、(2021)京 0108 执 1438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124,538,170.39元。
三、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各账户被冻结申请人及金额
序 户名 开户 账户 账户余额
号 行 类别 华东石油 重庆盛世 北京银行
1 工 商
恒 泰 银 行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自 贸 基 本
股 份 试 验 户 1,061,005.31 9,360,053.00 36,533,451.66 124,538,170.39
有 限 区 永
公司 丰 基
地 支
行
2 恒 泰 工 商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68,202,221.48
股 份 中 关 户 -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3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一 般
集 团 北 清 户 5,859.56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有 限 行
公司
4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1.01
有 限 行
公司
5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专 用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42.87
有 限 行
公司
6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上 地 户 4.60
有 限 支行
公司
7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124,538,170.39
股 份 望 京 户 20.60
有 限 支行
公司
8 恒 泰
艾 普 浙 商
集 团 银 行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北 京 户 138.74
有 限 分行
公司
9 恒 泰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中 关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村 银 户 7,001.73
有 限 行
公司
10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6,982.25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1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专 用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9.37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2 恒 泰 建 设 一 般
艾 普 银 行 户 3.73 9,360,053.00 - 124,538,170.39
集 团 北 京
股 份 上 地
有 限 支行
公司
13 恒 泰 浦 发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亚 运 户 860.35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14 恒 泰 中 信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2022-02-10] (300157)恒泰艾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
收到《关于 1/3 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函》,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2 月 4 日以传真、邮件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 号院4 号楼5 层
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12 人,实际参加董事 12人。公司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孙玉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免去孙玉芹
女士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在公司推进债务化解过程中,孙玉芹作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缺乏对公司所处境况及发展战略的理解,使得公司各项工作进展缓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处于关键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阻碍。
为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提请董事会免去孙玉芹女士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职务。
董事会经审议后,未审议通过本议案。
孙玉芹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对其进行免职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其本人鞠躬尽瘁,
勤勉尽职,一直在为公司的经营和债务全面化解不懈努力。
王朴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在恒泰艾普年报披露工作期间,对刚成立一个月有余的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进行罢免,未免太不严肃。在新股东准备帮助恒泰解困之时,还应先平稳完成年报工作,再一同商议债务化解方案才能很好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郭荣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希望公司管理层能够在当前公司解困和二次创业的关键时期搁置分歧。
刘庆枫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公司发展正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对刚刚选举聘任一月有余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罢免,未免过于草率。在股东齐心合力帮助公司解困之时,还应先平稳完成年报工作,同时商议债务化解方案才能很好的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反对罢免董事长总经理等议案。
张后继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目前处于年报关键时期,不适合罢免。
李显要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目前处于年报关键时期,不适合罢免。
李万军董事表示反对,理由为目前处于年报关键时期,不适合罢免。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王莉斐
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化解公司目前的债务危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考虑,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拟选举王莉斐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议案生效的前提是议案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本议案获得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鉴于议案一未获通过,且本议案未获半数通过,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7 位反对的董事与议案一相同,反对理由为议案一未通过。
三、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免去孙玉芹
女士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在公司推进债务化解过程中,孙玉芹作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缺乏对公司所处境况及发展战略的理解,使得公司各项工作进展缓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处于关键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阻碍。
为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提请董事会免去孙玉芹女士总经理的职务。
董事会经审议后,未审议通过本议案。
7 位反对的董事和反对理由与议案一相同。
四、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免去孙玉芹
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在公司推进债务化解过程中,孙玉芹作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缺乏对公司所处境况及发展战略的理解,使得公司各项工作进展缓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处于关键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阻碍。
为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免去孙玉芹女士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职务。
董事会经审议后,未审议通过本议案。
7 位反对的董事和反对理由与议案一相同。
五、会议以 5 票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未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未审议通过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7 位反对的董事与议案一相同,反对理由为议案四未获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9 日
[2022-02-08]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姜玉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姜玉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姜玉新先生原定任期自2021年12月27日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去上述职务后,姜玉新先生将继续在公司子公司任职。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姜玉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日,姜玉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公司及董事会对姜玉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022-02-08]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1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5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
求公司就《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2 月 8 日前将有关
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落实与回复。截至目前相关回复工作紧张有序推进中。鉴于《关注函》中部分问题的回复尚需进一步沟通和仔细核查,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回复《关注函》,
将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前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事项及问题。公司将积极推
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022-01-26]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11)。经事后核查,因工作人员疏忽,原披露公告中的落款日期录入错误,具体更正如下:
更正前:
……
2021 年 1 月 24 日
更正后:
……
2022 年 1 月 24 日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就本次更正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今后将加强对相关公告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2022-01-26] (300157)恒泰艾普:2021年度业绩预告(2022/01/26)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75,000 万元–45,000 万元 亏损:120,910.36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78,000 万元–47,000 万元 亏损:121,204.16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35,000 万元–45,000 万元 69,593.77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34,300 万元–44,300 万元 65,810.21 万元
注: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进行了预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但是亏损额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如下:
1. 公司因存在债务纠纷,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业务招投标和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导致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经营业绩亏损。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初步测算,部分项目预计计提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应收款项等各项减值准备约 4 至 5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值金额 10.21 亿元有较大幅度降低。截至目前,相关资产减值测试尚在进行中,最终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及年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
2. 报告期内,预计公司实现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约为 2,300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21 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本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4 日
[2022-01-25] (300157)恒泰艾普: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75,000 万元–45,000 万元 亏损:120,910.36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78,000 万元–47,000 万元 亏损:121,204.16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35,000 万元–45,000 万元 69,593.77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34,300 万元–44,300 万元 65,810.21 万元
注: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进行了预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但是亏损额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如下:
1. 公司因存在债务纠纷,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业务招投标和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导致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经营业绩亏损。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初步测算,部分项目预计计提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应收款项等各项减值准备约 4 至 5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值金额 10.21 亿元有较大幅度降低。截至目前,相关资产减值测试尚在进行中,最终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及年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
2. 报告期内,预计公司实现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约为 2,300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21 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本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4 日
[2022-01-19]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就公司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读、内部讨论,并同日将关注函转发给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森投资”)、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先生。2022 年 1月 17 日,公司收到厚森投资《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相关说明》,经多次督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先生的回复。
现公司及厚森投资就有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孙庚文与厚森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显示,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委托方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书面签发授权委托书,且受托方在特定情况下须按照委托方的意思进行投票表决。请厚森投资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条款说明与孙庚文达成的委托表决权安排在有效期内是否可撤销、可变更,相关安排是否表明厚森投资可真正控制孙庚文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以及计算可行使股份表决权比例时纳入孙庚文所持股份的表决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
厚森投资回复:
(一)厚森投资与孙庚文之间的约定可以表明厚森投资可以真正控制孙庚文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三条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受托人就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事项向委托人提出受托人表决意见。就表决意见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如果受托人意见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按照受托人意思进行表决,委托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如委托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受托人意愿直接行使委托人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受托人对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提出的表决意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恒泰艾普公司制度及经营发展目标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委托人有权不同意,且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见进行表决。第七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发生违背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的任何行为,则委托人有权撤销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委托,本协议自受托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解除。同时,《表决权委托协议》第四条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委托人有权增持、减持、转让其持有的恒泰艾普标的股票,其所增持部分恒泰艾普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受托人行使。
由此可见,厚森投资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恒泰艾普”)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提出的表决意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恒泰艾普公司制度及经营发展目标,不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且不损害孙庚文利益的情况下,厚森投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与此同时,如孙庚文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厚森投资亦可根据其意愿直接行使表决权。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从本质上是对上市公司及孙庚文最低限度的保护,该等约定并不对厚森投资对孙庚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控制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信息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孙庚文基于双方合作的目的,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厚森投资行使。如前所述,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在符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厚森投资可实际支配孙庚文所持有的恒泰艾普的股份。因此,在计算厚森投资可行使股份表决权时纳入孙庚文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准确、完整。
问题二:请厚森投资说明与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基于表决权委托安排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明确披露相关安排;如否,请具体论证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依据并提供明确证据。
厚森投资回复: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银川中能与厚森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中能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地委托予厚森投资行使,银川中能与厚森投资已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而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孙庚文对厚森投资行使其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利,厚森投资行使该股份表决权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恒泰艾普公司制度及经营发展目标且不损害孙庚文利益,否则孙庚文有权不同意,且厚森投资必须按照孙庚文的意见进行表决。就厚森投资接受孙庚文股份表决权委托事项,孙庚文并非基于扩大厚森投资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为目的,而系出于保障其自身利益需求,其认为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厚森投资行使更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厚森投资与孙庚文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孙庚文也未在厚森投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孙庚文与厚森投资之间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任何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
够支配的恒泰艾普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此外,双方亦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将就恒泰艾普股东大会表决事项进行友好协商,在符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条件下,按照厚森投资的意见进行表决。因此,厚森投资与孙庚文不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问题三:请银川中能和孙庚文说明双方前期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因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发生变化,所持股份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是否影响表决权委托的效力。
厚森投资回复:
孙庚文已经于 2021 年 5 月向银川中能通知解除二者之前签署的《一致行动
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补充协议》,恒泰艾普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将该事项在
巨潮资讯网进行公告。
2021 年 12 月 30 日,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
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4 日,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孙庚文将
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4.96%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之前,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已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不会构成孙庚文与厚森投资表决权委托的实质障碍。
孙庚文授权委托厚森投资行使表决权的 3,535.51 万股股票处于冻结状态,但
法院的裁定并未限制孙庚文行使或委托行使表决权,因此,孙庚文认为,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处于冻结状态目前不会影响表决权委托事项。
问题四:请厚森投资说明与银川中能和孙庚文达成委托表决权安排是否支付对价,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外是否与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就相关股份的转让形成协议或明确相关安排。
厚森投资回复:
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孙庚文达成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支付对价的情形;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外,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孙庚文没有就相关股份转让达成协议或相关安排。
问题五:请厚森投资说明在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有谋求恒泰艾普控制权的意
图。
厚森投资回复: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厚森投资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不存在主动谋求恒泰艾普
控制权的意图;如上市公司后期发展与本公司发展方向相一致的,本公司不排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问题六:请你公司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对你公司控制权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公司回复: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不会对公司控制权认定产生影响,理由如下:
1、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发生后,从表决权比例来看,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李丽萍女士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7.40%,根据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终 7069 号民事判决书,硕晟科技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7.38%,而厚森投资在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中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至多为 14.23%,且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只是改变了银川中能和孙庚文所持股份对应表决权的行使主体,因此厚森投资依本次表决权委托相关安排而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仍然低于硕晟科技。
2、从公司本届董事会的组成来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有 13 名董事,全部
由硕晟科技提名,硕晟科技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因此硕晟科技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丽萍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安排不会对公司控制权认定产生影响。
问题七: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无。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2022-01-19]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1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孙庚文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0 号)后,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披露
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09)。公司于 2022 年 1月 19 日收到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森投资”)发来附有孙庚文先生签字的《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相关说明》,对于该文件的真实性,公司已获得孙庚文先生的确认。孙庚文先生就其需回复的深交所关注问题进行了确认,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问题三:请银川中能和孙庚文说明双方前期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因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发生变化,所持股份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是否影响表决权委托的效力。
孙庚文回复:
孙庚文已经于 2021 年 5 月向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
中能”)通知解除二者之前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补充协议》,
恒泰艾普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将该事项在巨潮资讯网进行公告。
2021 年 12 月 30 日,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
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4 日,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孙庚文将
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4.96%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之前,银川中能和孙庚文已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不会构成孙庚文与厚森投资表决权委托的实质障碍。
孙庚文授权委托厚森投资行使表决权的 3,535.51 万股股票处于冻结状态,但法院的裁定并未限制孙庚文行使或委托行使表决权,因此,孙庚文认为,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处于冻结状态目前不会影响表决权委托事项。
一、备查文件
1、《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09);
2、厚森投资、孙庚文出具的《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相关事项的相关说明》。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
[2022-01-13]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0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号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就关
注函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1 月 13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联系权益变动涉及主体对《关注函》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鉴于目前相关回复工作还在沟通、推进中,相关权益变动涉及主体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回复工作。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公司申请延期回复《关注函》,延期不超过三个
交易日,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前回复《关注函》列示的相关事项及问题。公司
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2022-01-12]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董事会于
近日接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
能”)的通知,获悉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冻结
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股权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
股股东或 本次涉及股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解除日 质权人/申请
股东名称 第一大股 份数量(股) 公司股份 股本比例 起始日 期 人等
东及其一 比例
致行动人
北京海国翠
银川中能 微新兴产业
新财科技 否 30,000,000 45.45% 4.21% 2019-8 2021-12 股权投资基
有限公司 -22 -31 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2019 年 8 月 22 日,银川中能将其持有公司的股份 30,000,000 股(占本公
司股份总额的 4.21%)质押给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2021 年 12 月 31 日,银川中能已将上述全部股份解除质押,并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银川中能共持有公司股份 6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 9.27%。本次股份解质押之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23,702,273 股,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35.9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33%。
二、股东股份冻结、标记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 本次涉及 占其所 占公司 司法冻结
股东名称 股东或第一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解除日 执行人名 原因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期 称
一致行动人
银川中能 2021-12 2024-12 北京市第 司法
新财科技 否 702,273 1.06% 0.99% -31 -30 一中级人 再冻
有限公司 民法院 结
2021 年 12 月 31 日,银川中能持有的公司股份 702,273 股(占本公司股份
总额的 0.99%)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冻结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标记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银川中能共持有公司股份 6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9.27%。本次股份司法再冻结之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
57,0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86.3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00%;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标记 9,0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
例为 13.6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6%。
3、其他情况的说明
鉴于银川中能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标记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股权解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1 日
[2022-01-12]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年 8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063),2020 年 9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89),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2020 年 11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年 12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2),2021 年 1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了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2021年 4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37),2021 年 5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2021 年 7 月 5 日发
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119),2021 年 8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2021 年 10 月 8 日
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21-147),2021 年 11 月 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164),2021 年 1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81)。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集团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为 36,533,451.66 元。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
司,2015 年 8 月 25 日,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
将作价为 17,582,400 元和 16,00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 900 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
宿州银行借款本金 899.7 万元、利息及 20 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
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 年 1月 10 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9,360,053.00 元。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7,201,760 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 执 1441 号、(2021)京 0108 执 1438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124,538,170.39元。
三、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各账户被冻结申请人及金额
序 户名 开户 账户 账户余额
号 行 类别 华东石油 重庆盛世 北京银行
1 工 商
恒 泰 银 行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自 贸 基 本
股 份 试 验 户 1,061,005.31 9,360,053.00 36,533,451.66 124,538,170.39
有 限 区 永
公司 丰 基
地 支
行
2 恒 泰 工 商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68,202,221.48
股 份 中 关 户 -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3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5,859.56
有 限 行
公司
4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1.01
有 限 行
公司
5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清 专 用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42.87
有 限 行
公司
6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上 地 户 4.60
有 限 支行
公司
7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124,538,170.39
股 份 望 京 户 20.60
有 限 支行
公司
8 恒 泰
艾 普 浙 商
集 团 银 行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北 京 户 138.74
有 限 分行
公司
9 恒 泰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中 关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村 银 户 7,001.73
有 限 行
公司
10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6,982.25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1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专 用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9.37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2 恒 泰 建 设
艾 普 银 行 一 般
集 团 北 京 户 3.73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上 地
有 限 支行
公司
13 恒 泰 浦 发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亚 运 户 860.35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14 恒 泰 中 信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中 关 户 5.39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2022-01-06]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0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公 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表决权委托导致,不属于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
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近日分 别收到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森投资”)、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作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分别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前述文件:1、2021年12月30日,厚森 投资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银川中能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中能将 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6600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 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厚森投资;2、2022年1月4日,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孙庚文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3,535.51万股股票的表 决权,即4.96%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 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厚森投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表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银川中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表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主动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分别由银川中能和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厚森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银川中能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2022-01-06] (300157)恒泰艾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厚森投资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3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工业园区益康大道 229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1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1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 -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6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7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8 -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9 -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益变动报告书》
恒泰艾普/上市公司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厚森投资
银川中能 指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厚森投资与银川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议》,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
股票的表决权,即 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
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委托;根据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孙庚文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
股股票的表决权,即 4.96%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
限内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厚
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
致行动协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工业园区益康大道 22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后继
经营期限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370481MA7BMBJE5L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经营范围 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
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张后继 60%
2 王万兰 40%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上
长期居 其他国家 市公司拥有权益
姓名 性别 国籍 住地 或地区居 职务 的股份达到或超
留权 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张后继 男 中国 山东省 香港 执行董 无
枣庄市 事、经理
除厚森投资外,张后继还担任山东雅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山东海吉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山东雅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恒海聚硕(枣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法定代表人、深空(山东)机器人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及菏泽定陶区万汇智创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川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1 月 0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孙庚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孙
庚文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96%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会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川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
2022 年 01 月 0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孙庚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孙
庚文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96%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厚森投资与孙庚文确认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非一致行动协议。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川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1.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9.27%的股份,即 6600 万股(以下简
称“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乙方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恒泰艾普公
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恒泰艾普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恒泰艾普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4.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恒泰艾普召开的股东大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孙庚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托人: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人:孙庚文
1.委托人同意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535.5137 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标的股票委托表决的范围仅限于恒泰艾普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委托方应依法配合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受托人指定人员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本协议行使表决权。
3.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
[2022-01-06] (300157)恒泰艾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银川中能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3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 67 号办公楼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 - 1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 2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 3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 4 -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 7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 8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 10 -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本次简式变动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 指 告书》
报告书》
恒泰艾普/上市公司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川 指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中能
厚森投资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银川中能与厚森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
的表决权即 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
销的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60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 67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张友龙
经营期限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640100MA772YEL0E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策划;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北京中能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36%
2 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 30%
3 露泉恒通(珠海)实业合伙企业(有限 19%
合伙)
4 安徽四季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5%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
上市公司拥有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 其他国家或 职务 权益的股份达
地 地区居留权 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张友龙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长 无
刘亚玲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兼总 无
经理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厚森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恒泰艾普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会主动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6,600 万股股票,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2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厚森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恒泰艾普 9.27%的股份,即 6600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24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
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恒泰艾普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恒泰艾普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恒泰艾普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恒泰艾普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委托的 6,600 万股股票处于冻结状态,其中质押数量为 2,300 万股。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交所、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2022-01-0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笠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3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笠: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三会资料不完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缺失较多,存在出席会议的部分董事、监事未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签字等问题。
2、三会运作程序及统计等存在瑕疵。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多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进行通知、存在部分董事表决票仅签字未表决及矛盾情况、三会会议资料记载内容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总经理提名、未采纳两名独立董事延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提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召开日期与持股 10%以上股东提请召开的日期不符、公司对职工监事资格认定前后不一致。
3、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更新不及时。公司制度中,除《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外,制定年份均为 2016 年,未能及时对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同时,公司未建立对各级下属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控制制度。
4、印章管理不规范。公司印章管理存在无公章使用台账、印章终审人员与制度规定不符,未经终审人员审批即用印、用印审批意见不一致、用印文件或附件有涂抹且未对涂抹部分进行说明或者签字、经办人员代签、用印审批流程不全、《公章使用审批表》有 2 个版本、西藏恒泰艾普等子公司用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5、董事部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恒泰艾普对公司董事马敬忠发放顾问费未经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议,2019 年 7 月至今未与马敬忠签署劳动合同,未签署顾问合同,公司对马敬忠的顾问费部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
6、子公司及孙公司管控不善。公司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孙公司瓜州县成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成宇”)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事项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瓜州成宇股权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7、内控存在的其他问题。公司存在 2021 年 6 月以来未给上市公司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集团高管办公会及经理办公会签字不全、对外担保合同信息不完整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一是未及时披露恒泰艾普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二是未披露监事会《恒泰艾普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事项。
2、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 年 8 月,公司披露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过程中,在自身保管冯珊珊任职工监事的相关决议文件不善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手段予以核实即披露其任职资格存疑。但在后续披露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中不再质疑冯珊珊的任职资格。对职工监事冯珊珊任职资格情况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了《公司法》(主席令第 15 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十九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第七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包笠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包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公司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你公司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责任人,于收到该措施后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包笠应配合公司相关整改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39 号)。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2-01-05]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艳秋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艳秋女士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王艳秋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王艳秋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艳秋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4
联系电话:010-56931156
传真号码:010-56931156
电子邮箱:zqb@ldocean.com.cn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2-01-05] (300157)恒泰艾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0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经 13 位董事一致同意,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 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
路 3 号院 4 号楼公司 5 层会议室以现场及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应到董事 13 人,实到董事 1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玉芹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 会议以 1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艳秋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其个人简历如下:
王艳秋,1984 年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农业
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国际注册金融分析师。曾任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王艳秋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王艳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1-12-29] (300157)恒泰艾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9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孙玉芹女士为总经理,于雪霞女士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郝晋旭先生、闫海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94)。
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暂代)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孙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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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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