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70什么时候复牌?-ST金正停牌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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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和2022年2月21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区法院")(2022)鲁1302执1131号、(2022)鲁1302执1104号和(2022)鲁1302执1183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31号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向兰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区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3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77781元。
(二)《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04号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22年2月14日向兰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区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执行通知
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4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执行费77780元。
(三)《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83号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22年2月15日向兰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区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5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5190247.02元,执行费53351元。
二、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31号。
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04号。
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83号。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22-02-18] (002470)ST金正: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
沂金正大”)的《告知函》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资料,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月 12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接到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
称“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度情况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5 日 9 时 30 分通过网络会议的
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平台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的事项共一项即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鉴于部分债权人投票表决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无法在会议当天完成表决,并且需要与部分债权人进一步沟通取得债权人的认可,故本次会议表决期限截止到 2022 年
1 月 20 日止(含 20 日)。目前,上述表决期限已届满。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已完
成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部分债权人表示表决期限较短,无法在表决期限内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并且已经向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书面申请延长表决期限。为保障债权人充分行使表决权,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就延长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表决期限的事宜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专项报告。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于近日收到临沭县人民法院复函,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准将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的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1 日,债权人在表决期限届满后至法院批复延期之前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延期期间内未表决债权人可继续表决。如经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后需要调
整方案的,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将在延期期间内向债权人公布,届时因权益受到调整的债权人将对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再次表决,权益未受调整的债权人将不参与再次表决并以本次表决结果为准。后续,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会及时将最终表决结果通知公司。
风险提示,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重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2022-02-15] (002470)ST金正: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兆平、翟际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公司副总经理胡兆平先生计划自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1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0.0097%);翟际栋先生计划自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73,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0.0083%)。
截至本公告之日,胡兆平先生和翟际栋先生本次减持计划股份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副总经理胡兆平先生、翟际栋先生尚未减持公
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计划减持 计划减持 实际减持
高管名称 职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 股本比例 (股) 占公司总 (股)
股本比例
胡兆平 副总经理 1,269,400 0.0386% 317,300 0.0097% 0
翟际栋 副总经理 1,095,009 0.0333% 273,700 0.0083%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胡兆平先生及翟际栋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胡兆平先生及翟际栋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2022-02-11] (002470)ST金正: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代)高义武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5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45,433,92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0.5122%,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3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786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8,133,92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72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8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5,549,12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票5.6466%。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157,300,000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万连步先生所持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157,30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8,133,922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8,32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47%;反对股份9,72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1683%;弃权股份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5,73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4.7121%;反对股份9,7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2403%;弃权股份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47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2022-02-10] (002470)ST金正: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代)高义武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5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29,635,08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3.5065%,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4,574,52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8.787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060,55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718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4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060,55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718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20,116,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3342%;反对股份9,38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63%;弃权股份13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5,542,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3.8615%;反对股份9,3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0509%;弃权股份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87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2022-02-08] (002470)ST金正: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说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
ST 金正;证券代码:002470)连续 3 个交易日(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2022 年 2 月 7 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幅度为 15.32%。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核查,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目前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2022-01-27] (002470)ST金正: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2021 年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 910,000 万元–1,000,000 万元 935,498.60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900,000 万元–990,000.00 万元 929,114.43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亏损:-68,000 万元–-36,000 万元
东的净利润 亏损:-336,630.90 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79.80% - 89.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75,000 万元–-43,000 万元
后的净利润 亏损:-336,070.48 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77.68% - 87.21%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21 元/股–-0.11 元/股 亏损:-1.02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
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内,公司受财务费用大幅度增加及本期对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
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导致公司 2021 年度业绩亏损。公司对存在可能发生减
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较同期减少,利润同比减亏。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2022-01-26] (002470)ST金正: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1月25日8时,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到董事4名,实到董事4名。会议由高义武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2022-01-26] (002470)ST金正: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5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2年2月10日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7日
7、出席会议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2年1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提案 1《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 √
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案1已由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将采取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方式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 √
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2月8日下午16: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注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
2022年2月8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
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人:杨功庆、杨春菊
联系电话:0539-7198691
传 真:0539-6088691
地 址: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76700
5、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公司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0”,投票简称为“金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
位)出席2022年2月10日召开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 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 表决意见
该列打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 √
易的议案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 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普通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2022年 月 日
[2022-01-22] (002470)ST金正: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
沂金正大”)的《告知函》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资料,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月 12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接到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
称“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度情况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1月 5日 9 时 30分通过网络会议的
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平台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的事项共一项即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鉴于部分债权人投票表决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无法在会议当天完成表决,并且需要与部分债权人进一步沟通取得债权人的认可,故本次会议表决期限截止到 2022 年
1 月 20 日止(含 20 日)。目前,上述表决期限已届满。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对第
四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如下:
(一)税款债权组
出席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税款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1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1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79,969,607.20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00%,超过税款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3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1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未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2,633,823.4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0.07%,未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三)普通债权组
出席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23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6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未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4,061,939,568.5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36.80%,未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另外,出资人组尚未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部分债权人表示因表决期限较短且临近春节假期,无法在表决期限内完成内部决策程序,故已有债权人向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书面申请延长表决期限。下一步,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将债权人申请延期表决的事项和本案重整情况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汇报,待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准后再通知公司。
风险提示,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重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2022-01-21]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2)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8
日及 2022 年 1 月 11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全资子公司银行
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近日,公司查询,公司持有参股子公司的部分股权被冻结,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正大”)持有的采矿权被查封,具体查封冻结情况如下:
一、资产查封冻结情况
1、公司持有参股子公司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数额为 102,790,015 元
对应股权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2、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金正大持有的贵州省瓮安县马路槽磷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3700002010067230068512)被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封。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积极推进债务风险化解; 与资产查封、冻结方债权人沟通,以尽快解除相关银行账户、持有股权和
资产的查封与冻结。
2、公司及子公司将持续关注其持有股权及资产被查封、冻结事项的进
展情况,针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切实
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
1、本次被查封冻结的股权、采矿权未被限制正常使用,公司及子公司
仍可用,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
相关股权和采矿权可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被冻结账户、股权、采矿权解除查封冻结之前,公司及贵州金正大尚不能排除后续其他银行账户、持有股权或资产被查封
冻结的情形。
2、上述持有股权及资产被查封冻结事项对公司后续债务风险化解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事态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2022-01-20] (002470)ST金正: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
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18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2〕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兴大西街 19 号。
万连步,男,1965 年 7 月出生,时为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98 号。
李计国,男,1976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住址: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1 号楼 2 单元 302 室。
唐勇,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住
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2 号楼 4 单元 502 室。
崔彬,男,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 41 栋 52 号。
高义武,男,1972 年 9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山东
省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小区 11 号楼 2201 室。
颜明霄,男,1969 年 6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临沂
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小区 11 号楼 1101 室。
郑树林,男,1965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临沂
市兰山区后园馨园小区 2 号楼 2 单元 401 室。
徐恒军,男,1973 年 1 月出生,时任正大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临沂市
兰山区金雀山街道中丘路 4 号香榭丽都 5 号楼 3 单元 406 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金正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金正大、万连步、李计国、唐勇、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的
要求,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正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2015 年至 2018 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
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 2,307,345.06 万元,虚增成本 2,108,384.88 万元,虚增
利润总额 198,960.18 万元。其中: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6,484.44 万元,虚
增成本 230,507.99 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5,976.4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12.20%;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847,299.36 万元,虚增成本 742,780.23
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04,519.1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 613,125.67 万元,虚增成本 568,077.60 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45,048.0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8.33%;2018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
入 600,435.59 万元,虚增成本 567,019.06 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33,416.5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
万某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某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某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某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
金正大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
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 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 2018 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
(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
2018 年度、2019 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
营性资金 554,505.44 万元、252,901.98 万元,未按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
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 2018 年、2019 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 198,307.29 万元、275,788.46 万元。
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万某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
人。金正大未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
2018 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 3,395.35 万元,销售商品 1,786.27 万元,
交易金额合计 5,181.61 万元;2019 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 6,913.75 万元,
销售商品 48,938.82 万元,交易金额合计 55,852.58 万元。2018 年度金正大向
诺泰尔采购货物 7,231.52 万元,销售商品 1,483.8 万元,交易金额合计 8,715.32
万元;2019 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 2,556.74 万元,销售商品 3,124.06
万元,交易金额合计 5,680.8 万元。金正大未在 2018 年、2019 年财务报告中披
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 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 102,800 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 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 92,800 万元,《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 102,800 万元。
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
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 254,412.84 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 65,302.33 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 319,715.17 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 319,715.1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81.26
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 万元。
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 2015 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
[2022-01-18] (002470)ST金正: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020年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
3、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情况如下:
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近日收到大信所告知函,大信所因其人员、审计时间安排等审计资源不能满足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需求,不再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机构,继续承接公司国外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工作。
经公司考察了解,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提议,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4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09人。
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80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客户共4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涉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高玉良、高源等 9人对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理据不足,应予驳回。2019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所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苏10民初125号】。2019年12月25日收到扬州市邗江
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1003民初9692号,传唤2020年2月20日开庭,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收到刑事、行政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18名从业人员未收到刑事、行政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8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情况
1、项目组人员。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马建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主持了多家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及IPO审计业务,在财务会计、税收筹划、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等方面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实务经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靳军。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20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5年;2002年在含山正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来为丹化科技(600844.SH)、赛福天(603028.SH)、美尚生态(300495.SZ)等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有着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王进。
2010年成为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2010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1年12月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主审及参与审计的上市公司有禾丰股份(603609.SH)、徐工机械(000425.SZ)、幸福蓝海(300528.SZ)等。
3、独立性和诚信情况。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最近三年,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情况
2021年度拟审计费用为260万元。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规模、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同时结合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定价。
三、拟更换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2年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诚信及独立审计的原则,可以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考虑公司的未来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建议公司2021年度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业务能力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
(四)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8]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情况说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先生、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唐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万连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万连步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任职。唐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唐勇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万连步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产生新的董事之前,万连步先生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万连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15,730 万股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万连步先生在规定期限内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唐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关于暂代履行职责情况说明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公司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秘书暂代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公司董事推选高义武先生暂代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履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选举出新任董事长和聘任新任总经理止。在公司
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之前,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功庆先生暂代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履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止。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8] (002470)ST金正: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1月17日11时,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1月15日以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艳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8] (002470)ST金正: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 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1月17日9时,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1月15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董事长万连步、董事张晓义、高义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陈国福、葛夫连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万连步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董事暂代履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收到万连步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万连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公司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公司董事推选高义武先生暂代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履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选举出新任董事长和聘任新任总经理止。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秘书暂代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
公司收到原财务负责人唐勇的书面辞职报告,唐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副总经理职务,为保证公司财务的有序运行,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在公司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之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功庆先生暂代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履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止。公司将尽快聘任熟悉本公司行业,经验丰富的财务负责人,并提请董事会正式聘任。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独立董事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已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8] (002470)ST金正: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2年2月9日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5日
7、出席会议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2年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已由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采取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方式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2月7日下午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注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
2022年2月7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
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人:杨功庆、杨春菊
联系电话:0539-7198691
传 真:0539-6088691
地 址: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76700
5、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公司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0”,投票简称为“金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2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
位)出席2022年2月9日召开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 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 表决意见
该列打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 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普通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2022年 月 日
[2022-01-15] (002470)ST金正: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 19 号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金正
股票代码:0024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万连步
住 所: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声 明
(一)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在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 上市交 易股份 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万连步
临沂金正大 指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ST金正/上市公司/公司 指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 指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万连步减持公司股份22,680万股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万连步先生的基本情况
姓名 万连步
曾用名 万连部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72833**********11
住所 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万连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大股东,持有临沂金正大 28.72%
股权,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万连步先生及临沂金正大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截止 2022 年 1 月 1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及
控制关系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万连步先生所持部分股份分别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均处于冻结状态,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被动减持的可能。
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持有公司的股份384,1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69%。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及一致行动人临沂金正大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为1,501,374,52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6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持有公司的股份变更为
157,3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9%。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及一致行动人临沂金正大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为1,274,574,52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7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2021年7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公司14,8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0%。
2、2022年1月13日,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公司7,88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22年1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57,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其中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57,300,000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57,300,000股。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万连步先生所持部分股份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股)
202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拍卖 - 148,000,000
2022 年 1 月 13 日 司法拍卖 - 78,800,000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无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万连步先生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签字)
日 期:2022年1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万连步
住所 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权益变动时间 2022 年 1 月 13 日
股票简称 002470 股票代码 ST 金正
变动类型
(可多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股等)
普通股(A 股) 22680 6.90%
合 计 22680 6.90%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司法拍卖被动减持(请注明)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金来源(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例(%) 股数(万股) (%)
合计持有股份 150137.4529 45.69% 127457.4529 38.7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21329.9529 36.92% 117629.9529 35.80%
份
有限售条件股 28807.50 8.77% 9827.50 2.99%
份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2021 年 12 月 7 日和 2022
年 1 月 8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执行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 裁定书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行已作出的承诺、 2021-12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
意向、计划 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
[2022-01-15] (002470)ST金正: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5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 5%
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万连步先生的股份变动,本次权
益变动后,万连步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降至 4.79%,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此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被司法拍卖
的 7,880 万股股票已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完成过户手续。2022 年 1 月 14 日,公
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出具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1、2021 年 7 月 22 日,万连步先生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部分股份被
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被动减持公司 14,800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50%。
2、2022 年 1 月 13 日,万连步先生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部分股份被
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被动减持公司 7,880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40%。
(二)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股权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股权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万连步 384,100,000 11.69% 157,300,000 4.79%
临沂金正大 1,117,274,529 34.00% 1,117,274,529 34.00%
合计 1,501,374,529 45.69% 1,274,574,529 38.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编制了《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万连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730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79%,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鲁证调查字[2020]18 号),目前公司正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3、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2021 年 12 月 7 日和 2022 年 1 月 8 日分别
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1)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万连步先生本次被司法拍卖股份已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差异。
4、万连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2022-01-11]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8 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市中院”)送达的案号:(2021)鲁 02 民初 2380 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转发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金正大、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万连步(以下简称“被告五”)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金正大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 28,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37,333,333.33 元,以及自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28,000 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含律师代理费 30 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1428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 7,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9,333,333.33 元,及 2021 年 11 月
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
3、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 12,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16,000,000 元,及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 1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
4、依法判令被告四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 9,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12,000,000 元,及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 9,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
5、依法判令被告五对第 1、2、3、4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1、原告向金正大提供买方保理融资服务的事实
(1)原告向金正大提供 3 亿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
1)原告与金正大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的事实
2019 年 11 月 12 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合同编号 QD01CR201900022 的《保
理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一”),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 3 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
2)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
2019 年 11 月 12 日、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QDO1CR201900022-01 的《保理合同》及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1-BC002 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二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二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二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2020 年 4 月 15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二 、 金 正 大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QD01CR201900022-01-QR001 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二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90,365,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共计 9,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 年 4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二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9,000 万元。
3)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
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2 的《保
理合同》,约定被告三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三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三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2020 年 4 月 15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 金 正 大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QDO1CR201900022-02-QR001 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三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120,450,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三支付共计 12,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 年 4 月 16 日、17 日,原告向被告三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12,000 万元。
4)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
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3 的《保
理合同》,约定被告四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四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四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同日,原告与被告四、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3-QR001 的
《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四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90,28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四支付共计 9,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 年 4 月 17 日,原告向被告四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9,000 万元。
(2)原告向金正大提供 1,000 万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
2020 年 10 月 12 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编号为 QD01CR202000011《保理业务
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二”),约定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 2.8 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2000011-1 的《保理合同》,约
定被告二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二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二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原告与被告二、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2000011-1-QROO1 的《保理业
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二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12,078,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共计 1,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 年 10 月 12 日,原告向被告二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1,000 万元。
2、被告五向原告提供担保的事实
2019 年 11 月 、 2020 年 10 月 , 被 告 五 向 原 告 出 具 编 号 为
QDO1CR201900022-DB001、QDO1CR202000011-DB001 的两份《担保函》,就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二及被告二、三、四与原告签订的多个《保理合同》等协议项下金正大、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项下的金正大、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履行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回购价款、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费用、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全部款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
3、违约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3 月 21 日,金正大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费用等款项,根据
《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正大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金正大向原告支付剩余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融资款、违约金等,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回购义务。
因此,原告依据《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保理合同》、《保理业务确认书》、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函》等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金正大偿还保理融资款、保理融资费用、违约金等款项,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承担相应回购义务,要求被告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青岛市中院受理的申请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正大、被申请人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万连步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 申请,请求冻 结被申请人金 正大的银行存 款人民币317,333,333.33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79,333,333.33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36,000,000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2,000,000
元 或 查 封 其 同 等 价 值 的 财 产 、 被 申 请 人 万 连 步 的 银 行 存 款 人 民 币
317,333,333.33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或查封、扣押的财产总标的额以人民币 317,333,333.33 元为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青岛市中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青岛市中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正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317,333,333.33 元或查封其
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333,333.33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被申请人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36,000,000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0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五
[2022-01-08]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收到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鲁 71 执 1 号)及《执
行裁定书》((2022)鲁 71 执 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万连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万连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 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全资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正大”)于 2022
年 1 月 7 日通过查询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开户银行联系确认,获悉贵州金正大名下的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本次贵州金正大 5 个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被司法冻结,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冻结金额 冻结额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4050451*******8472 基本存款账户 6,592,624.28
限公司瓮安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0,000,000.00
限公司瓮安支行 24050451*******2040 一般存款账户 38,344.4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320****0787 一般存款账户 1,701,475.42
司瓮安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20501656*******0808 一般存款账户
限公司瓮安支行 1,260,753.69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34110123*****1067 一般存款账户
司瓮安支行 1,222,350.17
合计 10,815,548.02 200,000,000.00
三、公司相关应对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与各债权人的协商沟通,积极推进债务风险化 解;与账户冻结方债权人沟通尽快解除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2、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客户关系维护、满足客户需求, 努力维持业务稳定发展。
3、公司及子公司将持续关注账户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可能造 成的损失,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2022年1月7日,上述账户被冻结资金合计人民币10,815,548.0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7%,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0.32%,在被冻结账户解除冻结之前,公司及贵 州金正大尚不能排除后续其他银行账户或被冻结的情形。
2、贵州金正大部分账户被冻结事项对公司后续债务风险化解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事态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2022-01-08]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
减持股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和 2021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
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13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 7,880 万股股票,现将拍卖的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的进展情况
根据阿里拍卖网络平台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1)用户姓名张寿春通过竞买号 H3006 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万连步持有的 ST 金正股票(股票代码:002470)43,800,000 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19,162,120(壹亿壹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壹佰贰拾元)。
(2)用户姓名张寿春通过竞买号 B4730 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万连步持有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470)35,000,000 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 ?95,109,000(玖仟伍佰壹拾万零玖仟元)。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事项尚涉及拍卖标的成交余款缴纳、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是否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拍卖前,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36,1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8%,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353,374,5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9%。如本次公告拍卖股权划转完成后,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变更为 157,3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万连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变更为 1,274,574,5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9%。
3、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鲁证调查字[2020]18 号),目前公司正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冻结股份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将积极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涉及权益变动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司法拍卖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2022-01-07] (002470)ST金正: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
沂金正大”)的《告知函》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资料,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月 12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接到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度情况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临沂金正大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召开。临沂金正大管理
人在本次会议上提交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对该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表决。在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准的表决期限内,临沂金正大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临沂金正大管理人申请,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临沂金正大管理人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继续进行协商,临沂金
正大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债权人进行协商,但各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各方未取得一致意见,为了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在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协商基础上,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修正并形成《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提交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5日 9 时 30 分通过网络会议的
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平台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的事项共一项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鉴于部分债权
人投票表决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无法在会议当天完成表决,并且需要与部分债权人进一步沟通取得债权人的认可,故本次会议表决期限截止到 2022 年 1 月20 日止(含 20 日)。在表决期限届满后,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将根据投票的实际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本次对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的表决是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程序中对重整计划的第二次表决,如果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不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且法院未能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的,则临沂金正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
风险提示,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重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2021-12-31]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4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14日、2021年9月 7日和2021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和《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市中院”)(2021)鲁 13 执 884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 35653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999 号执行证书。临沂市中院立案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
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向临沂市中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
请。
临沂市中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 13 执 884 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鲁13执884号之三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1-12-29] (002470)ST金正: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完成股权交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4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完成股权交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出售子公司股权概述
2021年10月22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决定以3,215万元的股权价格向临沂沭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兴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朗公司”)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
二、交割情况
2021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出售金朗公司股权转让全部对价款3,215万元。2021年11月24日,公司将其持有的金朗公司100%股权过户给沭兴公司。沭兴公司将其持有的金朗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2021年12月7日完成股权质押相关登记手续。2021年12月24日,金朗公司完成了股权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沭兴公司支付金朗公司股权交割过渡期利润629.91万元。至此,公司完成了金朗公司股份的交割事项,公司不再持有金朗公司的股权。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29] (002470)*ST金正: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完成股权交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4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完成股权交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出售子公司股权概述
2021年10月22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决定以3,215万元的股权价格向临沂沭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兴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朗公司”)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
二、交割情况
2021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出售金朗公司股权转让全部对价款3,215万元。2021年11月24日,公司将其持有的金朗公司100%股权过户给沭兴公司。沭兴公司将其持有的金朗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2021年12月7日完成股权质押相关登记手续。2021年12月24日,金朗公司完成了股权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沭兴公司支付金朗公司股权交割过渡期利润629.91万元。至此,公司完成了金朗公司股份的交割事项,公司不再持有金朗公司的股权。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28] (002470)*ST金正: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4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股票简称由“*ST 金正”变更为“ST 金正”,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470”。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A 股股票简称由“*ST 金正”变更为“ST 金正”;
(二)股票代码仍为“002470”;
(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1年12月29日。
二、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3.2.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市起被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正大”变更为“*ST 金正”,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 10%变为 5%,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470”。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第四条“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
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的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3-00297号)。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指标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暂停上市的规定。
(一)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66,308,989.54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360,704,833.12元,营业收入为9,354,986,043.85元。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情形,追溯调整对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影响较小,不存在追溯重述后2020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305,380,168.09元,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5号)(以下简称“《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公司2015-2018年上半年度 累计虚增利润1,989,601,816.30元,不存在追溯重述后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3-00297号)。公司不存在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暂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1项、第4项情形。
(二)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1.1条暂停上市情形
1、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示,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进行差错更正事项的推进,但因涉及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目前尚未完成更正工作。《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示公司2018上半年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的差错数据,公司在2018年12月份进行了全额冲销,即《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2018上半年财务造假情形,金正大公司已自行完成了更正,冲销后金正大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1,438,192.07元。2015年至2017年虚增利润事项在差错更正后主要对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对当期及后期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产生影响,对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较小。公司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会计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公司不存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
2、因净资产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305,380,168.09元,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 》所列,公司2015-2018 年上半年度累计 虚增利润1,989,601,816.30元,不存在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
3、因营业收入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9,354,986,043.85元,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情形,追溯调整对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影响较小,不存在经审计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的情形。
4、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3-00297号)。公司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
5、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形。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公司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情形。
7、因欺诈发行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公司不存在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8、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公司不存在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霞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9、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3,286,027,742股,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不存在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10、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截至目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286,027,742元,不存在因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退市风险警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暂停上市的规定进行逐条自查,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
(三)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自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年度,公司为担保人的交通银行保理业务3500万元,其中关联方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款项向交通银行办理了贴现,其中2020年底到期1000万元未能偿还,公司代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偿还了1000万元,从而形成关联方垫款。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以货币资金偿还了该款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2021年11月24日-25日通过查询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开户银行联系确认,获悉公司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退市风险警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暂停上市的规定进行逐条自查,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据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批准情况
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9条规定,公司股票自2021年12月28日开市起停牌1天,2021年12月29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金正”变更为“ST金正”,证券代码仍为“0024
[2021-12-25] (002470)*ST金正: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3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3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并在 2021 年 12月 18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本次关注函相关问题涉及的工作量较大,同时部分内容需要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为了确保回复内容准确和完整,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将
延期回复关注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回复工作,预计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对关注函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21-12-18] (002470)*ST金正: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3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3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并在 2021 年 12月 18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本次关注函相关问题涉及的工作量较大,同时部分内容需要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为了确保回复内容准确和完整,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将
延期回复关注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回复工作,预计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之
前对关注函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2021-12-18]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3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和 2021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和《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2021)鲁 13 执 945-1 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公司、万连步、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临沂市仲裁委员会(2021)临仲裁字第 249 号调解书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沂中院于
同日立案执行,临沂中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2 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鲁 13 执 945 号案件的执行(即中止临沂市仲裁委员会(2021)
临仲裁字第 249 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临沂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
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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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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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和2022年2月21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区法院")(2022)鲁1302执1131号、(2022)鲁1302执1104号和(2022)鲁1302执1183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31号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向兰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区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3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77781元。
(二)《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04号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22年2月14日向兰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区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执行通知
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4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执行费77780元。
(三)《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83号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22年2月15日向兰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区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5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5190247.02元,执行费53351元。
二、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31号。
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04号。
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鲁1302执1183号。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22-02-18] (002470)ST金正: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
沂金正大”)的《告知函》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资料,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月 12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接到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
称“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度情况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5 日 9 时 30 分通过网络会议的
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平台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的事项共一项即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鉴于部分债权人投票表决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无法在会议当天完成表决,并且需要与部分债权人进一步沟通取得债权人的认可,故本次会议表决期限截止到 2022 年
1 月 20 日止(含 20 日)。目前,上述表决期限已届满。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已完
成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部分债权人表示表决期限较短,无法在表决期限内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并且已经向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书面申请延长表决期限。为保障债权人充分行使表决权,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就延长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表决期限的事宜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专项报告。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于近日收到临沭县人民法院复函,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准将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的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1 日,债权人在表决期限届满后至法院批复延期之前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延期期间内未表决债权人可继续表决。如经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后需要调
整方案的,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将在延期期间内向债权人公布,届时因权益受到调整的债权人将对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再次表决,权益未受调整的债权人将不参与再次表决并以本次表决结果为准。后续,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会及时将最终表决结果通知公司。
风险提示,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重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2022-02-15] (002470)ST金正: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兆平、翟际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公司副总经理胡兆平先生计划自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1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0.0097%);翟际栋先生计划自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73,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0.0083%)。
截至本公告之日,胡兆平先生和翟际栋先生本次减持计划股份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副总经理胡兆平先生、翟际栋先生尚未减持公
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计划减持 计划减持 实际减持
高管名称 职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 股本比例 (股) 占公司总 (股)
股本比例
胡兆平 副总经理 1,269,400 0.0386% 317,300 0.0097% 0
翟际栋 副总经理 1,095,009 0.0333% 273,700 0.0083%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胡兆平先生及翟际栋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胡兆平先生及翟际栋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2022-02-11] (002470)ST金正: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代)高义武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5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45,433,92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0.5122%,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3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786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8,133,92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72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8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5,549,12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票5.6466%。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157,300,000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万连步先生所持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157,30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8,133,922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8,32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47%;反对股份9,72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1683%;弃权股份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5,73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4.7121%;反对股份9,7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2403%;弃权股份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47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2022-02-10] (002470)ST金正: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代)高义武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5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29,635,08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3.5065%,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4,574,52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8.787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060,55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718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4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060,55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718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20,116,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3342%;反对股份9,38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63%;弃权股份13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5,542,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3.8615%;反对股份9,3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0509%;弃权股份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87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2022-02-08] (002470)ST金正: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说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
ST 金正;证券代码:002470)连续 3 个交易日(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2022 年 2 月 7 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幅度为 15.32%。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核查,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目前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2022-01-27] (002470)ST金正: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2021 年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 910,000 万元–1,000,000 万元 935,498.60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900,000 万元–990,000.00 万元 929,114.43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亏损:-68,000 万元–-36,000 万元
东的净利润 亏损:-336,630.90 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79.80% - 89.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75,000 万元–-43,000 万元
后的净利润 亏损:-336,070.48 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77.68% - 87.21%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21 元/股–-0.11 元/股 亏损:-1.02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
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内,公司受财务费用大幅度增加及本期对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
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导致公司 2021 年度业绩亏损。公司对存在可能发生减
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较同期减少,利润同比减亏。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2022-01-26] (002470)ST金正: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1月25日8时,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到董事4名,实到董事4名。会议由高义武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2022-01-26] (002470)ST金正: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5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2年2月10日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7日
7、出席会议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2年1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提案 1《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 √
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案1已由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将采取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方式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 √
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2月8日下午16: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注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
2022年2月8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
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人:杨功庆、杨春菊
联系电话:0539-7198691
传 真:0539-6088691
地 址: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76700
5、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公司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0”,投票简称为“金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
位)出席2022年2月10日召开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 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 表决意见
该列打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再次调整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 √
易的议案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 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普通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2022年 月 日
[2022-01-22] (002470)ST金正: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
沂金正大”)的《告知函》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资料,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月 12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接到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
称“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度情况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1月 5日 9 时 30分通过网络会议的
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平台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的事项共一项即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鉴于部分债权人投票表决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无法在会议当天完成表决,并且需要与部分债权人进一步沟通取得债权人的认可,故本次会议表决期限截止到 2022 年
1 月 20 日止(含 20 日)。目前,上述表决期限已届满。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对第
四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如下:
(一)税款债权组
出席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税款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1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1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79,969,607.20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00%,超过税款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3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1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未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2,633,823.4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0.07%,未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三)普通债权组
出席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23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6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未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4,061,939,568.5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36.80%,未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另外,出资人组尚未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部分债权人表示因表决期限较短且临近春节假期,无法在表决期限内完成内部决策程序,故已有债权人向临沂金正大管理人书面申请延长表决期限。下一步,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将债权人申请延期表决的事项和本案重整情况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汇报,待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准后再通知公司。
风险提示,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重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2022-01-21]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2)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8
日及 2022 年 1 月 11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全资子公司银行
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近日,公司查询,公司持有参股子公司的部分股权被冻结,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正大”)持有的采矿权被查封,具体查封冻结情况如下:
一、资产查封冻结情况
1、公司持有参股子公司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数额为 102,790,015 元
对应股权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2、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金正大持有的贵州省瓮安县马路槽磷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3700002010067230068512)被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封。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积极推进债务风险化解; 与资产查封、冻结方债权人沟通,以尽快解除相关银行账户、持有股权和
资产的查封与冻结。
2、公司及子公司将持续关注其持有股权及资产被查封、冻结事项的进
展情况,针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切实
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
1、本次被查封冻结的股权、采矿权未被限制正常使用,公司及子公司
仍可用,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
相关股权和采矿权可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被冻结账户、股权、采矿权解除查封冻结之前,公司及贵州金正大尚不能排除后续其他银行账户、持有股权或资产被查封
冻结的情形。
2、上述持有股权及资产被查封冻结事项对公司后续债务风险化解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事态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2022-01-20] (002470)ST金正: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
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18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2〕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兴大西街 19 号。
万连步,男,1965 年 7 月出生,时为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98 号。
李计国,男,1976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住址: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1 号楼 2 单元 302 室。
唐勇,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住
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2 号楼 4 单元 502 室。
崔彬,男,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 41 栋 52 号。
高义武,男,1972 年 9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山东
省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小区 11 号楼 2201 室。
颜明霄,男,1969 年 6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临沂
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小区 11 号楼 1101 室。
郑树林,男,1965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正大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临沂
市兰山区后园馨园小区 2 号楼 2 单元 401 室。
徐恒军,男,1973 年 1 月出生,时任正大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临沂市
兰山区金雀山街道中丘路 4 号香榭丽都 5 号楼 3 单元 406 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金正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金正大、万连步、李计国、唐勇、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的
要求,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正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2015 年至 2018 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
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 2,307,345.06 万元,虚增成本 2,108,384.88 万元,虚增
利润总额 198,960.18 万元。其中: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6,484.44 万元,虚
增成本 230,507.99 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5,976.4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12.20%;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847,299.36 万元,虚增成本 742,780.23
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04,519.1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 613,125.67 万元,虚增成本 568,077.60 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45,048.0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8.33%;2018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
入 600,435.59 万元,虚增成本 567,019.06 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33,416.5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
万某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某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某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某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
金正大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
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 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 2018 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
(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
2018 年度、2019 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
营性资金 554,505.44 万元、252,901.98 万元,未按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
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 2018 年、2019 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 198,307.29 万元、275,788.46 万元。
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万某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
人。金正大未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
2018 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 3,395.35 万元,销售商品 1,786.27 万元,
交易金额合计 5,181.61 万元;2019 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 6,913.75 万元,
销售商品 48,938.82 万元,交易金额合计 55,852.58 万元。2018 年度金正大向
诺泰尔采购货物 7,231.52 万元,销售商品 1,483.8 万元,交易金额合计 8,715.32
万元;2019 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 2,556.74 万元,销售商品 3,124.06
万元,交易金额合计 5,680.8 万元。金正大未在 2018 年、2019 年财务报告中披
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 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 102,800 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 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 92,800 万元,《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 102,800 万元。
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
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 254,412.84 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 65,302.33 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 319,715.17 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 319,715.1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81.26
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 万元。
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 2015 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
[2022-01-18] (002470)ST金正: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020年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
3、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情况如下:
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近日收到大信所告知函,大信所因其人员、审计时间安排等审计资源不能满足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需求,不再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机构,继续承接公司国外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工作。
经公司考察了解,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提议,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4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09人。
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80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客户共4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涉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高玉良、高源等 9人对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理据不足,应予驳回。2019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所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苏10民初125号】。2019年12月25日收到扬州市邗江
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1003民初9692号,传唤2020年2月20日开庭,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收到刑事、行政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18名从业人员未收到刑事、行政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8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情况
1、项目组人员。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马建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主持了多家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及IPO审计业务,在财务会计、税收筹划、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等方面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实务经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靳军。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20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5年;2002年在含山正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来为丹化科技(600844.SH)、赛福天(603028.SH)、美尚生态(300495.SZ)等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有着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王进。
2010年成为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2010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1年12月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主审及参与审计的上市公司有禾丰股份(603609.SH)、徐工机械(000425.SZ)、幸福蓝海(300528.SZ)等。
3、独立性和诚信情况。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最近三年,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情况
2021年度拟审计费用为260万元。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规模、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同时结合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定价。
三、拟更换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2年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诚信及独立审计的原则,可以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考虑公司的未来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建议公司2021年度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业务能力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
(四)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8]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情况说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先生、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唐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万连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万连步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任职。唐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唐勇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万连步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产生新的董事之前,万连步先生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万连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15,730 万股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万连步先生在规定期限内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唐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关于暂代履行职责情况说明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公司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秘书暂代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公司董事推选高义武先生暂代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履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选举出新任董事长和聘任新任总经理止。在公司
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之前,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功庆先生暂代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履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止。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8] (002470)ST金正: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1月17日11时,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1月15日以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艳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8] (002470)ST金正: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 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1月17日9时,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1月15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董事长万连步、董事张晓义、高义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陈国福、葛夫连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万连步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董事暂代履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收到万连步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万连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公司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公司董事推选高义武先生暂代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履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选举出新任董事长和聘任新任总经理止。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秘书暂代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
公司收到原财务负责人唐勇的书面辞职报告,唐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副总经理职务,为保证公司财务的有序运行,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在公司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之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功庆先生暂代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履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止。公司将尽快聘任熟悉本公司行业,经验丰富的财务负责人,并提请董事会正式聘任。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独立董事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已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2022-01-18] (002470)ST金正: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1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2年2月9日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5日
7、出席会议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2年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已由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采取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方式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2月7日下午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注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
2022年2月7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
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人:杨功庆、杨春菊
联系电话:0539-7198691
传 真:0539-6088691
地 址: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76700
5、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公司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0”,投票简称为“金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2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
位)出席2022年2月9日召开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 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 表决意见
该列打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 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普通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2022年 月 日
[2022-01-15] (002470)ST金正: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 19 号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金正
股票代码:0024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万连步
住 所: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声 明
(一)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在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 上市交 易股份 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万连步
临沂金正大 指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ST金正/上市公司/公司 指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 指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万连步减持公司股份22,680万股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万连步先生的基本情况
姓名 万连步
曾用名 万连部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72833**********11
住所 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万连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大股东,持有临沂金正大 28.72%
股权,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万连步先生及临沂金正大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截止 2022 年 1 月 1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及
控制关系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万连步先生所持部分股份分别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均处于冻结状态,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被动减持的可能。
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持有公司的股份384,1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69%。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及一致行动人临沂金正大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为1,501,374,52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6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持有公司的股份变更为
157,3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9%。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及一致行动人临沂金正大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为1,274,574,52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7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2021年7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公司14,8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0%。
2、2022年1月13日,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公司7,88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22年1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57,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其中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57,300,000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57,300,000股。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万连步先生所持部分股份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股)
202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拍卖 - 148,000,000
2022 年 1 月 13 日 司法拍卖 - 78,800,000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无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万连步先生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签字)
日 期:2022年1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万连步
住所 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12 号
权益变动时间 2022 年 1 月 13 日
股票简称 002470 股票代码 ST 金正
变动类型
(可多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股等)
普通股(A 股) 22680 6.90%
合 计 22680 6.90%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司法拍卖被动减持(请注明)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金来源(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例(%) 股数(万股) (%)
合计持有股份 150137.4529 45.69% 127457.4529 38.7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21329.9529 36.92% 117629.9529 35.80%
份
有限售条件股 28807.50 8.77% 9827.50 2.99%
份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2021 年 12 月 7 日和 2022
年 1 月 8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执行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 裁定书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行已作出的承诺、 2021-12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
意向、计划 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
[2022-01-15] (002470)ST金正: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5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 5%
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万连步先生的股份变动,本次权
益变动后,万连步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降至 4.79%,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此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被司法拍卖
的 7,880 万股股票已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完成过户手续。2022 年 1 月 14 日,公
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出具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1、2021 年 7 月 22 日,万连步先生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部分股份被
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被动减持公司 14,800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50%。
2、2022 年 1 月 13 日,万连步先生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部分股份被
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被动减持公司 7,880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40%。
(二)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股权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股权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万连步 384,100,000 11.69% 157,300,000 4.79%
临沂金正大 1,117,274,529 34.00% 1,117,274,529 34.00%
合计 1,501,374,529 45.69% 1,274,574,529 38.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连步先生编制了《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万连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730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79%,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鲁证调查字[2020]18 号),目前公司正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3、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2021 年 12 月 7 日和 2022 年 1 月 8 日分别
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1)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万连步先生本次被司法拍卖股份已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差异。
4、万连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2022-01-11]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8 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市中院”)送达的案号:(2021)鲁 02 民初 2380 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转发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金正大、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万连步(以下简称“被告五”)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金正大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 28,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37,333,333.33 元,以及自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28,000 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含律师代理费 30 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1428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 7,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9,333,333.33 元,及 2021 年 11 月
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
3、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 12,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16,000,000 元,及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 1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
4、依法判令被告四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 9,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12,000,000 元,及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 9,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
5、依法判令被告五对第 1、2、3、4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1、原告向金正大提供买方保理融资服务的事实
(1)原告向金正大提供 3 亿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
1)原告与金正大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的事实
2019 年 11 月 12 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合同编号 QD01CR201900022 的《保
理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一”),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 3 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
2)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
2019 年 11 月 12 日、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QDO1CR201900022-01 的《保理合同》及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1-BC002 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二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二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二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2020 年 4 月 15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二 、 金 正 大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QD01CR201900022-01-QR001 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二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90,365,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共计 9,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 年 4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二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9,000 万元。
3)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
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2 的《保
理合同》,约定被告三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三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三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2020 年 4 月 15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 金 正 大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QDO1CR201900022-02-QR001 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三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120,450,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三支付共计 12,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 年 4 月 16 日、17 日,原告向被告三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12,000 万元。
4)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
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3 的《保
理合同》,约定被告四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四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四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同日,原告与被告四、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3-QR001 的
《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四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90,28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四支付共计 9,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 年 4 月 17 日,原告向被告四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9,000 万元。
(2)原告向金正大提供 1,000 万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
2020 年 10 月 12 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编号为 QD01CR202000011《保理业务
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二”),约定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 2.8 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2000011-1 的《保理合同》,约
定被告二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二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二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原告与被告二、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2000011-1-QROO1 的《保理业
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二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12,078,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共计 1,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 年 10 月 12 日,原告向被告二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1,000 万元。
2、被告五向原告提供担保的事实
2019 年 11 月 、 2020 年 10 月 , 被 告 五 向 原 告 出 具 编 号 为
QDO1CR201900022-DB001、QDO1CR202000011-DB001 的两份《担保函》,就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二及被告二、三、四与原告签订的多个《保理合同》等协议项下金正大、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项下的金正大、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履行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回购价款、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费用、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全部款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
3、违约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3 月 21 日,金正大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费用等款项,根据
《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正大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金正大向原告支付剩余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融资款、违约金等,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回购义务。
因此,原告依据《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保理合同》、《保理业务确认书》、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函》等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金正大偿还保理融资款、保理融资费用、违约金等款项,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承担相应回购义务,要求被告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青岛市中院受理的申请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正大、被申请人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万连步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 申请,请求冻 结被申请人金 正大的银行存 款人民币317,333,333.33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79,333,333.33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36,000,000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2,000,000
元 或 查 封 其 同 等 价 值 的 财 产 、 被 申 请 人 万 连 步 的 银 行 存 款 人 民 币
317,333,333.33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或查封、扣押的财产总标的额以人民币 317,333,333.33 元为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青岛市中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青岛市中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正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317,333,333.33 元或查封其
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333,333.33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被申请人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36,000,000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0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五
[2022-01-08]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收到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鲁 71 执 1 号)及《执
行裁定书》((2022)鲁 71 执 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万连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万连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 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全资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正大”)于 2022
年 1 月 7 日通过查询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开户银行联系确认,获悉贵州金正大名下的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本次贵州金正大 5 个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被司法冻结,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冻结金额 冻结额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4050451*******8472 基本存款账户 6,592,624.28
限公司瓮安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0,000,000.00
限公司瓮安支行 24050451*******2040 一般存款账户 38,344.4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320****0787 一般存款账户 1,701,475.42
司瓮安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20501656*******0808 一般存款账户
限公司瓮安支行 1,260,753.69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34110123*****1067 一般存款账户
司瓮安支行 1,222,350.17
合计 10,815,548.02 200,000,000.00
三、公司相关应对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与各债权人的协商沟通,积极推进债务风险化 解;与账户冻结方债权人沟通尽快解除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2、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客户关系维护、满足客户需求, 努力维持业务稳定发展。
3、公司及子公司将持续关注账户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可能造 成的损失,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2022年1月7日,上述账户被冻结资金合计人民币10,815,548.0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7%,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0.32%,在被冻结账户解除冻结之前,公司及贵 州金正大尚不能排除后续其他银行账户或被冻结的情形。
2、贵州金正大部分账户被冻结事项对公司后续债务风险化解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事态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2022-01-08]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
减持股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和 2021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
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13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 7,880 万股股票,现将拍卖的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的进展情况
根据阿里拍卖网络平台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1)用户姓名张寿春通过竞买号 H3006 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万连步持有的 ST 金正股票(股票代码:002470)43,800,000 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19,162,120(壹亿壹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壹佰贰拾元)。
(2)用户姓名张寿春通过竞买号 B4730 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万连步持有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470)35,000,000 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 ?95,109,000(玖仟伍佰壹拾万零玖仟元)。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事项尚涉及拍卖标的成交余款缴纳、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是否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拍卖前,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36,1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8%,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353,374,5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9%。如本次公告拍卖股权划转完成后,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变更为 157,3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万连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变更为 1,274,574,5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9%。
3、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鲁证调查字[2020]18 号),目前公司正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冻结股份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将积极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涉及权益变动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司法拍卖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2022-01-07] (002470)ST金正: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
沂金正大”)的《告知函》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资料,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月 12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接到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度情况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临沂金正大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召开。临沂金正大管理
人在本次会议上提交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对该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表决。在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准的表决期限内,临沂金正大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临沂金正大管理人申请,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临沂金正大管理人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继续进行协商,临沂金
正大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债权人进行协商,但各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各方未取得一致意见,为了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在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协商基础上,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修正并形成《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提交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5日 9 时 30 分通过网络会议的
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平台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的事项共一项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鉴于部分债权
人投票表决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无法在会议当天完成表决,并且需要与部分债权人进一步沟通取得债权人的认可,故本次会议表决期限截止到 2022 年 1 月20 日止(含 20 日)。在表决期限届满后,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将根据投票的实际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本次对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的表决是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程序中对重整计划的第二次表决,如果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不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且法院未能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的,则临沂金正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
风险提示,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重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2021-12-31]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4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14日、2021年9月 7日和2021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和《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市中院”)(2021)鲁 13 执 884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 35653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999 号执行证书。临沂市中院立案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
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向临沂市中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
请。
临沂市中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 13 执 884 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鲁13执884号之三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1-12-29] (002470)ST金正: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完成股权交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4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完成股权交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出售子公司股权概述
2021年10月22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决定以3,215万元的股权价格向临沂沭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兴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朗公司”)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
二、交割情况
2021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出售金朗公司股权转让全部对价款3,215万元。2021年11月24日,公司将其持有的金朗公司100%股权过户给沭兴公司。沭兴公司将其持有的金朗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2021年12月7日完成股权质押相关登记手续。2021年12月24日,金朗公司完成了股权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沭兴公司支付金朗公司股权交割过渡期利润629.91万元。至此,公司完成了金朗公司股份的交割事项,公司不再持有金朗公司的股权。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29] (002470)*ST金正: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完成股权交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4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完成股权交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出售子公司股权概述
2021年10月22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决定以3,215万元的股权价格向临沂沭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兴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朗公司”)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
二、交割情况
2021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出售金朗公司股权转让全部对价款3,215万元。2021年11月24日,公司将其持有的金朗公司100%股权过户给沭兴公司。沭兴公司将其持有的金朗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2021年12月7日完成股权质押相关登记手续。2021年12月24日,金朗公司完成了股权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沭兴公司支付金朗公司股权交割过渡期利润629.91万元。至此,公司完成了金朗公司股份的交割事项,公司不再持有金朗公司的股权。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28] (002470)*ST金正: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4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股票简称由“*ST 金正”变更为“ST 金正”,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470”。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A 股股票简称由“*ST 金正”变更为“ST 金正”;
(二)股票代码仍为“002470”;
(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1年12月29日。
二、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3.2.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市起被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正大”变更为“*ST 金正”,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 10%变为 5%,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470”。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第四条“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
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的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3-00297号)。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指标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暂停上市的规定。
(一)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66,308,989.54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360,704,833.12元,营业收入为9,354,986,043.85元。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情形,追溯调整对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影响较小,不存在追溯重述后2020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305,380,168.09元,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5号)(以下简称“《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公司2015-2018年上半年度 累计虚增利润1,989,601,816.30元,不存在追溯重述后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3-00297号)。公司不存在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暂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1项、第4项情形。
(二)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1.1条暂停上市情形
1、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示,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进行差错更正事项的推进,但因涉及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目前尚未完成更正工作。《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示公司2018上半年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的差错数据,公司在2018年12月份进行了全额冲销,即《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2018上半年财务造假情形,金正大公司已自行完成了更正,冲销后金正大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1,438,192.07元。2015年至2017年虚增利润事项在差错更正后主要对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对当期及后期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产生影响,对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较小。公司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会计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公司不存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
2、因净资产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305,380,168.09元,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 》所列,公司2015-2018 年上半年度累计 虚增利润1,989,601,816.30元,不存在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
3、因营业收入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9,354,986,043.85元,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情形,追溯调整对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影响较小,不存在经审计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的情形。
4、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 第3-00297号)。公司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
5、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形。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公司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情形。
7、因欺诈发行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公司不存在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8、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公司不存在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霞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9、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3,286,027,742股,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不存在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10、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截至目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286,027,742元,不存在因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退市风险警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暂停上市的规定进行逐条自查,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
(三)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自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年度,公司为担保人的交通银行保理业务3500万元,其中关联方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款项向交通银行办理了贴现,其中2020年底到期1000万元未能偿还,公司代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偿还了1000万元,从而形成关联方垫款。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以货币资金偿还了该款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2021年11月24日-25日通过查询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开户银行联系确认,获悉公司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退市风险警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暂停上市的规定进行逐条自查,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据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批准情况
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9条规定,公司股票自2021年12月28日开市起停牌1天,2021年12月29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金正”变更为“ST金正”,证券代码仍为“0024
[2021-12-25] (002470)*ST金正: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3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3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并在 2021 年 12月 18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本次关注函相关问题涉及的工作量较大,同时部分内容需要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为了确保回复内容准确和完整,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将
延期回复关注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回复工作,预计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对关注函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21-12-18] (002470)*ST金正: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3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3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并在 2021 年 12月 18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本次关注函相关问题涉及的工作量较大,同时部分内容需要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为了确保回复内容准确和完整,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将
延期回复关注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回复工作,预计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之
前对关注函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2021-12-18] (002470)*ST金正: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3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和 2021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和《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2021)鲁 13 执 945-1 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公司、万连步、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临沂市仲裁委员会(2021)临仲裁字第 249 号调解书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沂中院于
同日立案执行,临沂中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2 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鲁 13 执 945 号案件的执行(即中止临沂市仲裁委员会(2021)
临仲裁字第 249 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临沂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
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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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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