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71什么时候复牌?-ST大洲停牌最新消息
≈≈ST大洲000571≈≈(更新:22.02.25)
[2022-02-25]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2 年 2 月 21 日
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22]2202001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国家
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2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止对你(单位)的 1 笔对外股权投资予以查封。如纳税期限期
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封新大洲控股对外股权投资清单:
序号 商品、货物或 金额 备注
者其他财产
名称
1 对外股权投 截至2022年1月31日,新大洲控股(纳 被投资单位为:上海新大洲
资 税人识别号:914600002012894880)欠 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
缴 2017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所属期 号:9131011857414058X4)。
企业所得税 41338004.41 元(大写:肆 新大洲控股对上海新大洲投
仟壹佰叁拾叁万捌千零肆圆肆角壹 资有限公司投资金额为人民
分),滞纳金暂定为 31221455.95 元(大 币 30000.00 万元,投资比例
写:叁仟壹佰贰拾贰万壹仟肆佰伍拾伍 100%。现查封股权投资金额
元玖角伍分,滞纳金从 2018 年 6 月 1 为人民币 72559460.36 元,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止,暂 占其总投资的 24.19%
按照 2018 年 210 天,2019 年 365 天,
2020 年 366 天,2021 年 365 天,2022
年 31 天,本部分滞纳金金额为到
27634455.95 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
日金税三期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该公
司另有陈欠滞纳金金额为 3587000.00
元 ),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合 计 数 为
72559460.36 元(大写:柒仟贰佰伍拾
万玖仟肆佰陆拾元叁角陆分)。
二、相关说明
上述股权已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税务局查封,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79),本次为查封期到期后再次被查封。
三、公司的欠税情况
本公司 2017 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51,007,592.87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缴纳税款 11,169,588.46 元(不含滞纳金),尚欠缴税款 39,838,004.41元(不含滞纳金),欠缴滞纳金31,844,138.01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对外投资平台,
该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 25,384.23 万元,占本公司 2020 年度合并
报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5.66%。上述查封股权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本公司纳税评级和信用评级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如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资产存在拍卖可能。公司已与税务局沟通,并按税务局要求基本落实 2021 年度缴纳计划,将积极筹措资金继续按照拟定的计划于 2023 年内缴纳完毕剩余税款。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2022 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
[2022-02-19] (000571)ST大洲: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诉本公司、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
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因该案公
司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的情况。有关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047)、《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096、临
2020-160)。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1 月 25 日签发的
《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 民终 542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前海汇能
原审被告: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
上诉人新大洲因与被上诉人前海汇能、原审被告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92250.76 元,由上诉人新大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 诉讼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 裁)审理结 (仲裁)
(万元) 裁)进展 果及影响 判决执
行情况
仲裁委裁
2022 年 决:对申
2021 年 12 月,吴泽浩劳动争议案,吴 1 月,仲 请人吴泽
1 泽浩要求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 4.18 裁委裁 浩的所有 不适用
限公司支付其绩效工资、报销款。 决。 仲裁请
求,不予
支持。
2022 年 2 月,甘红英、侯胜涛、郑玉
兰、朱艳红、朱家佟、乔秀琳、蔡伟、
张宇光、朱艳清、杨绍祖、毛强燕、曹
迪、于凤霜、徐文惠、沈萍萍、欧阳昊、
2 荣鸿伟、王彩云、万一妹、张元新、姜 112.20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丕昆、黄力、孙金凯、石高岗、付茂建、
王启业、王琳琳、叶景清、张建英、吴
影、肖波、周美玲共 32起诉本公司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
损失共计 112.20 万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有关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尚
衡冠通,导致该资金最终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事项,详见
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展的专项公告》(编号:临 2019-082),并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持续披露。
本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
与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签署了《协议》,约定大连和升对上述借贷合同纠
纷案的判决结果兜底承担,并依据(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民事判决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暂定 4650 万元支付至本公司名下,详
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 式支持公司解决存在的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2)。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收款账户确认书》、《借据》中出现的新大洲公章均系伪造,证据董事会决议中签名的六位董事(陈 阳友、许树茂、王磊、赵序宏、李磊、孙鲁宁)中四位董事(王磊、赵序宏、李 磊、孙鲁宁)已书面确认其签名系伪造,本公司已就上述事实实施了刑事报案,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正在进行取证工作。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可能提交再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以上,公司本期不会就二审判决做相关财务处理,待刑事结案或再审判 决后,公司再做相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 年度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 民终 5426 号)。
2、吴泽浩劳动争议案的《裁决书》(闵劳人仲(2021)办字第 6561 号)。
3、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朱艳红、朱家佟、乔秀琳、蔡伟、张宇光、 朱艳清、杨绍祖、毛强燕、曹迪、于凤霜、徐文惠、沈萍萍、欧阳昊、荣鸿伟、 王彩云、万一妹、张元新、姜丕昆、黄力、孙金凯、石高岗、付茂建、王启业、 王琳琳、叶景清、张建英、吴影、肖波、周美玲共 32 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08]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18 年度财务
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交易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开市时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经
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之(五)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交易。有关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7)。
二、进展情况
经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了上述本公司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外,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为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
款提供担保事项,上述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嫌伪造公章,
造成违规担保。有关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
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19-046)。本案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尚衡冠通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 7000 万元及其利息,各保证人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
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件处于二审中。2021 年 4 月 26日公司与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
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
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34)。
三、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022-01-27] (000571)ST大洲: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8,500 万元–11,000 万元 亏损:33,249.73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6,800 万元–8,800 万元 亏损:21,705.20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1044 元/股–0.1351 元/股 亏损:0.4084 元/股
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130,000 万元 98,910.80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93,000 万元–120,000 万元 97,538.09 万元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但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本报告期预计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减亏的主要原因是:
1、受国内煤炭价格上涨利好影响,煤炭业务板块收入同比增长,贡献净利润同比增长。
2、因公司 2020 年进行了债务重组,利率有较大幅度下降,致本年度财务费用较去年大幅减少。
3、预计负债计提数较去年大幅减少。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因公司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之(五)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内容详见本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临 2022-004 号),公司能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
[2022-01-21] (000571)ST大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ST大洲、股票代码:000571)的股票于2022年1月18日、1月19日、1月20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12.5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制度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问询,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
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知悉的信息均以公告方式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目前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正在统计过程中,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司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未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2022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2022-01-19] (000571)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9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255.26 万元。案由为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9 月 29 日、12 月 14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编号:
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
临 2021-005、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7、临 2021-103、
临 2021-128)。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
12 月 14 日、12 月 16 日及 2022 年 1 月 5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77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
临 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临 2021-067、临 2021-071、临 2021-103、
临 2021-107、临 2021-108、临 2021-110、临 2021-117、临 2021-128、临 2021-130、
临 2022-007)。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12 起一审
已判决(含 1 起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本次一审重新判决)、13 起二审已判决、1 起裁定撤诉。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2 份《民事
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393、394、396、397、456、457、460-465 号),情
况如下:
1、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393 号)判决情况:
“原告:胡海林,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胡海 林造成的经济损失 9192.32 元;
二、驳回原告胡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04.25 元,由原告胡海林负担 1105.09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199.1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其他 11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12 起判决赔偿金额
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案件受理 判决赔偿总
号 案号 名 终) 偿损失 费新大洲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393 号 胡梅林 60170 9192.32 199.16 9391.48
2 (2021)琼 01 民初 394 号 黄建华 5170 843.74 8.16 851.9
3 (2021)琼 01 民初 396 号 岑文轶 20431 10590.24 161.09 10751.33
4 (2021)琼 01 民初 397 号 洪仁奎 50170 22868.10 480.54 23348.64
5 (2021)琼 01 民初 456 号 左东斌 5085.8 158.94 1.56 160.5
6 (2021)琼 01 民初 457 号 路俊玮 15770.4 2243.23 27.63 2270.86
7 (2021)琼 01 民初 460 号 肖楚浒 20266.46 245.01 3.7 248.71
8 (2021)琼 01 民初 461 号 周嘉平 24119 6189.26 103.41 6292.67
9 (2021)琼 01 民初 462 号 叶剑强 67023 20490.81 451.12 20941.93
10 (2021)琼 01 民初 463 号 龚俊 16529.04 3196.03 41.23 3237.26
11 (2021)琼 01 民初 464 号 袁剑波 35616.91 17360.49 336.53 17697.02
12 (2021)琼 01 民初 465 号 李长山 22816 1304.61 21.18 1325.79
合计 343167.61 94682.78 1835.31 96518.09
注:李长山案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本次一审重新判决。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3 份《民事判决书》
((2021)琼民终 905、907-909、962-969、1010 号):其中 1 起改判;其余 12
起案件二审均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
元)
一审本 二审本 备注
原审 起诉金额 生效裁判赔偿投 公司需 公司需
序号 二审案号 一审案号 原告 (最终) 资损失(不含诉 负担的 负担的
姓名 讼费) 案件受 案件受
理费 理费
1 (2021)琼民终 905 号 (2021)琼 01 民初 105 号 黄明英 2628.86 146.87 2.79 50
2 (2021)琼民终 907 号 (2021)琼 01 民初 222 号 秦志远 179945.17 35424.25 767.69 685.61
3 (2021)琼民终 908 号 (2021)琼 01 民初 223 号 王永定 14921.78 5909.37 68.52 50
二审改判(一
4 (2021)琼民终 909 号 (2021)琼 01 民初 314 号 蒲纯强 审判决赔偿
136293.9 24284.47 96.18 457.66 金额为
4315.12 元)
5 (2021)琼民终 962 号 (2021)琼 01 民初 236 号 顾淡榕 40689.22 1919.81 38.56 50
6 (2021)琼民终 963 号 (2021)琼 01 民初 237 号 张诗阳 13612.17 2546.81 26.25 50
7 (2021)琼民终 964 号 (2021)琼 01 民初 239 号 曽留芳 59085.94 12531.13 270.86 113.28
8 (2021)琼民终 965 号 (2021)琼 01 民初 240 号 刘菊花 2565.12 674.74 13.15 50
9 (2021)琼民终 966 号 (2021)琼 01 民初 241 号 栾淇景 17474.88 4832.43 65.5 50
10
[2022-01-05] (000571)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9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176.60 万元。案由为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9 月 29 日、12 月 14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7、
临 2021-103、临 2021-128。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
12 月 14 日、12 月 16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73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
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临 2021-005、临 2021-049、
临 2021-051、临 2021-067、临 2021-071、临 2021-103、临 2021-107、临 2021-108、
临 2021-110、临 2021-117、临 2021-128、临 2021-130)。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
(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4 起一审已
判决、1 起撤诉。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 份《民事判决书》((2021)
琼 96 民初 90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3 份《民事判决书》((2021)
琼 01 民初 386、387、395 号)及 1 份《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1
号),判决情况: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96 民初 90 号)判决情况:
“原告:张桂先,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张桂 先造成的经济损失 423908.61 元;
2、驳回原告张桂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236.78 元,由原告张桂先负担 19522.98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4713.8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 3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4 起判决赔偿金额
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案件受理 判决赔偿总
号 案号 名 终) 偿损失 费新大洲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96 民初 90 号 张桂先 2160983.04 423908.61 4713.80 428622.41
2 (2021)琼 01 民初 386 号 魏新民 23979.14 6317.38 105.24 6422.62
3 (2021)琼 01 民初 387 号 李洪庆 12201.69 3211.86 27.65 3239.51
4 (2021)琼 01 民初 395 号 洪雪华 31630 476.19 2.57 478.76
合计 2228793.87 433914.04 4849.26 438763.30
注:张桂先初始起诉金额为1374424.28 元,诉讼过程中起诉金额变更为2160983.04。
(三)其中《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1 号)裁定情况:
“原告:洪燕雯,被告:新大洲。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燕雯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洪燕雯负
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序 诉讼(仲裁)基本 涉案金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理 诉讼(仲裁)
号 情况 额(万 展 结果及影响 判决执行情 前次披露索引
元) 况
1、2021 年6 巨潮资讯网。公
月法院判决 告名称:《关于
后,五九集 仲裁事项进展
1、2021 年 6月 1、2021 年 6 月 团于 2021 的公告》、《关于
2021 年 2 月,本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行政 年 7 月 14 控股子公司内
公司控股子公司 2、2021 年 11 行为依法应当 日缴纳 蒙古牙克石五
内蒙古牙克石五 月前五九集团 撤销,但撤销会 5233026.00 九煤炭(集团)
九煤炭(集团)有 未按分期缴纳 给国家利益、社 元。同时向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对牙 计划表缴纳270 会公共利益造 牙克石市自 收到<关于追偿
1 克石市自然资源 1293.93万元,牙克石市 成重大损害的,然资源局提 国有资产流失
局要求缴纳 自然资源局向 人民法院判决 出申请,剩 损失的函>的进
12939349.02 元的 法院申请强制 确认违法,但不 余 展暨相关仲裁
矿产资源补偿费 执行,2021年 撤销行政行为。7706323.02 结果的公告》。
滞纳金提起行政 12 月法院下发 2、2021 年12 月 元至 2022 公告编号:临
诉讼。 《行政裁定 法院裁定:对 年 6 月 30 2021-032 、 临
书》。 270 万元滞纳金 日前分期缴 2021-070。披露
准予强制执行。纳。 日期:2021 年 4
2、五九集团 月 21 日、7 月
正在履行交 22 日。
款程序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4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
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438763.30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2021)琼 96 民初 90 号、(2021)琼 01 民初 386、387、395 号判决,
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
了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 93 起,诉讼金
额 1255.26 万元。其中 3 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1 起裁定撤诉,合计
诉讼标的 22.32 万元;一审判决 77 起,最终诉讼标的 1198.58 万元,判决我公司
赔付 195.40 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 24 起,二审均为维持一
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 24 起均已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
审判决发回重审 3 起,诉讼标的 13.25 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张桂先、魏新民、李洪庆、洪雪华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
《民事判决书》((2021)琼 96 民初 90 号、(2021)琼 01 民初 386、387、395
号)。
2、洪燕雯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1 号)。
以上,特此公告。
[2022-01-01] (000571)ST大洲: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
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关联董事韩东丰先生、马鸿瀚先生、王晓宁先生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以6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关联关系说明:董事韩东丰先生、马鸿瀚先生、王晓宁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全体激励对象已
全额缴款,并完成了验资,但因在后期筹划阶段公司时间安排上出现问题,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股权的登记工作,最终因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承诺自本决议披露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在适当时机重启股权激励相
关事项。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
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议案》。
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所持本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之情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新增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等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
股股东或 本次轮候冻结涉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第一大股 及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本比例 起始日
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尚衡冠通 否 44740000 50.00% 5.50% 2021-12-24
公司已向尚衡冠通致函询问轮候冻结到期日、申请人、原因,尚未得到回复。公司将在收到尚衡冠通回函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尚衡冠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等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量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89,481,652 100% 10.99%
陈阳友 1,499,903 0.18% 1,499,903 100% 0.18%
黑龙江恒阳农
业集团有限公 203,200 0.02% 203,200 100% 0.02%
司
合计 91,184,755 11.19% 91,184,755 100% 11.19%
二、其他说明
有关尚衡冠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轮候冻结的信息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3 日、2019 年 1 月 18 日、2019 年 1 月 24 日、2020 年 2 月 11 日、
2020 年 8 月 12 日刊登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1)、《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8)、《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9)、《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30)。
有关尚衡冠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信息见本公司 2019 年 4 月
18日刊登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0)。
截至本公告日尚衡冠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情况汇总如下:
股东名称 冻结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司法冻结日期 司法冻结执行人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18-12-06 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8-06-19 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
黑龙江恒阳农业 203200 0.02% 2020-11-18 广东省深圳市中
集团有限公司 级人民法院
股东名称 轮候冻结数量 持股比例 轮候冻结日期 轮候机关
(股)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19-04-15 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19-09-18 深圳市龙岗区人
民法院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19-12-05 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20-08-03 上海金融法院
尚衡冠通 44740000 5.50% 2021-12-24 上海金融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02-20 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04-15 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07-08 海口市美兰区人
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11-21 黑龙江省齐齐哈
尔市中级人民法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12-05 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12-05 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20-03-18 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
三、风险提示
2019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新增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新增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
例达到 100%,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100%,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京粮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
达到 100%。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合
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发来的函件,截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大连
和升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冻结情况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 占公司
股东 股东或第一 本次涉及股 占其所持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请 原因
名称 大股东及其 份数量 股份比例 比例 人
一致行动人
大连 是 5247000 4.87% 0.64% 2021-12 2024-12 暂时未知 暂时
和升 -29 -28 未知
是否为控股 占公司
股东 股东或第一 本次涉及股 占其所持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轮候冻结 轮候
名称 大股东及其 份数量 股份比例 比例 申请人 原因
一致行动人
大连 是 102600136 95.13% 12.60% 2021-12 2024-12 暂时未知 暂时
和升 -22 -21 未知
大连 是 107847136 100% 13.25% 2021-12 2023-12 暂时未知 暂时
和升 -27 -26 未知
上述冻结情况可能为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导致,大连和升尚未收到大
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通知,正在与冻结机关沟通。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等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 占其所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量 比例 比例
大连和升 107847136 13.25% 107847136 100% 13.25%
北京京粮和升 23203244 2.85% 23203244 100% 2.85%
合计 131050380 16.10% 131050380 100% 16.10%
3、其他说明
大连和升自身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在主体
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目前由于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事宜,涉及诉讼,具体
情况如下:
(1)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
18,087.5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盛京银行申请,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97329377 股(2021 辽 01 执保 540
号)。
(2)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
行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冻结,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5,270,759 股,债权本金标的金额 1300 万元。
(3)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
行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冻结,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5,247,000 股,标的金额 10,965,700 元。根据《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显
示该笔冻结已经解除,该案件正在等待中山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以及结案通知。
大连和升正在督促借款方尽快解决上述借款纠纷。
(2)大连和升、北京京粮和升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大连和升、北京京粮和升股份被冻结等事项目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暂无影响。
(4)截至目前,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 64200000 股股份被质押,有关内容详
见本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47)。2021 年 12 月 14 日该部分质押股份已被司法再冻结。
大连和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请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12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编
号:临 2021-129)、《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及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临 2021-132),截至本公告日股份冻结情况汇总如下:
股东名称 冻结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司法冻结日期 司法冻结执行人
大连和升 5270759 0.65% 2020-11-12 大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大连和升 64200000 7.89% 2021-12-14 辽宁省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大连和升 33129377 4.07% 2021-12-14 辽宁省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大连和升 5247000 0.64% 2021-12-29 大连市西岗区人
民法院
北京京粮和升 23203244 2.85% 2021-12-22 大连市西岗区人
民法院
股东名称 轮候冻结数量 持股比例 轮候冻结日期 轮候机关
(股)
大连和升 102600136 12.60% 2021-12-22 大连市西岗区人
民法院
大连和升 107847136 13.25% 2021-12-27 大连市西岗区人
民法院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公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18 年度财务
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交易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开市时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经
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之(五)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交易。有关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7)。
二、进展情况
经自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了上述本公司存在《关于发布〈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外,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为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
来寅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上述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嫌伪
造公章,造成违规担保。有关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19-046)。本案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尚衡冠通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 7000万元及其利息,各保证人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2020年12 月 3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件处于二审中。2021 年 4月 26 日公司与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
由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
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34)。
三、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7 条的规定,公司
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2021 年 9 月 27 日,公
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审核意见》,2021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10 月8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
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全体激励对象已
全额缴款,并完成了验资,但因在后期筹划阶段公司时间安排上出现问题,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股权的登记工作,最终因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十
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一并终止。
三、关于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权益授出、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涉
及违约赔付问题,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包含“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等。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在适当时机重启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权益授出、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
关文件。
五、监事会意见
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12-28] (000571)ST大洲:关于债权裁定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3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裁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3),本公司的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被债权人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齐齐哈尔法院已
受理此案,齐齐哈尔法院通知恒阳牛业的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4 月 10 日前持申报
材料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齐
哈尔恒阳”)、Foresun (Latin-America) Investment and Holding, S.L.(以下简称“恒
阳拉美”)、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持申报材料向恒阳
牛业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有关债权申报的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披
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9)。
2021 年 7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了齐齐哈尔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
02 破 1 号),本公司及子公司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的 3 笔债权未被裁定确认。
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1-069)。
2021 年 9 月 26 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恒阳拉美、上海恒阳分别收到了恒阳牛
业管理人的通知书,涉及本公司及子公司申报债权的被确认情况,本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00)。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近日通过网络查询到齐齐哈尔法院 2021 年 12 月 10 日的《民事裁定
书》((2021)黑 02 破 1 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裁定如下:1、确认 15 笔债权,详见(恒阳牛业无争议债权表二);2、取消(2021)黑 02 破 1 号民事裁定中恒阳牛业无异议债权表一所确认的李淑芝普通债权金额 329987 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恒阳牛业无争议债权表二涉及本公司及子公司申报的债权如下:
债权人名称 债权确认总额(元) 债权性质
Foresun (Latin-America)
Investment and Holding, S.L./齐齐 271,860,081.57 普通债权
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 1,546,348.44 普通债权
二、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债权人名称 齐齐哈尔法院裁定的 本公司后续措施
债权确认总额(元)
Foresun (Latin-America)
Investment and Holding, 本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
S.L./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 271,860,081.57 大会审议。
工有限责任公司
该部分本金部分
39,402,989.77 元的债权已经
转让给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利息部分的债权仍
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 1,546,348.44
然由上海恒阳享有,本次齐
齐哈尔法院裁定的债权确认
总额与上海恒阳申报的金额
一致。
三、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
[2021-12-25] (000571)ST大洲: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及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3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及第一大股东的一
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
例达到 100%,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100%,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京粮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
达到 100%。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合
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发来的函件,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大连和升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全部轮候冻结、北京京
粮和升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全部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第 占其所 轮候冻
股东 一大股东 轮候冻结股 持股份 占公司总 起始日 到期 结申请 轮候冻
名称 及一致行 份数量(股) 比例 股本比例 日 人 结原因
动人
大连优
大连 是 107847136 100% 13.25% 2021-12-22 暂时 和商贸 担保纠
和升 不详 有限公 纷
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显示,轮候冻结
机关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大连和升尚未收到人
民法院的相关文件通知。本次冻结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担保导致,目前正在积
极协调债务人及债权人解决相关借款纠纷事宜。
是否为
股东名 第一大 冻结股份 占其所 占公司 冻结申请 冻结原
称 股东及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人 因
一致行 比例 比例
动人
北京京 大连上德 借款/担
粮和升 是 23203244 100% 2.85% 2021-12-22 2023-12-21 泽贸易有 保合同
限公司 纠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冻结明细表》显示,轮候冻结机关
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北京京粮和升尚未收到人
民法院的相关文件通知。本次冻结由于北京京粮和升向第三方担保导致,目前正
在积极协调债务人及债权人解决相关借款纠纷事宜。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和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784713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13.25%;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数量 107847136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为比例 13.2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32032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5%;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
的数量 23203244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为比例 2.85%。
3、其他说明
(1)大连和升自身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
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目前由于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事宜,涉及诉讼,
具体情况如下:
1)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辽
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 18,087.5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盛京银行申请,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97329377 股(2021 辽 01 执保 540 号)。
2)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冻结,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5,270,759股,债权本金标的金额 1300 万元。
3)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冻结,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5,247,000 股,标的金额 10,965,700 元。
大连和升正在督促借款方尽快解决上述借款纠纷。
北京京粮和升最近一年自身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没有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大连和升、北京京粮和升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大连和升、北京京粮和升股份被冻结等事项目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暂无影响。
(4)截至目前,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 64200000 股股份被质押,有关内容详
见本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47)。2021 年 12 月 14 日该部分质押股份已被司法再冻结。
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份全部被冻结的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12 月 16 日
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临 2021-129)。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
[2021-12-20]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3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迁
至新址办公,公司办公地址由“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B 栋 2801
室”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40 楼 03-06 室”。
除办公地址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均保持不变。
公司新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40 楼 03-06 室
办公地址邮编:200120
电话:021-61050111
传真:021-61050136
电子邮箱:sundiro@sundiro.com
上述变更后的办公地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
[2021-12-16] (000571)ST大洲: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
例达到 100%,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本公司的股份未被冻结。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
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82.29%。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
发来的函件,截至2021年12月14日大连和升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全部冻结,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
为第
股东 一大 冻结股份 占其所 占公司 冻结申请
名称 股东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人 冻结原因
及一 比例 比例
致行
动人
大连 大连银行 借款(担保)
和升 是 5270759 4.89% 0.65% 2020-11-12 2023-11-11 金普新区 合同纠纷
支行
大连 是 5247000 4.87% 0.64% 2021-05-07 2024-05-06 大连银行 借款(担保)
和升 营业部 合同纠纷
大连 是 64200000 59.53% 7.89% 2021-12-14 2024-12-13 盛京银行 借款(担保)
和升 大连分行 合同纠纷
大连 是 33129377 30.72% 4.07% 2021-12-14 2024-12-13 盛京银行 借款(担保)
和升 大连分行 合同纠纷
合计 107847136 100% 13.25%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和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784713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13.25%;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数量 107847136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为比例 13.25%。
3、其他说明
(1)最近一年大连和升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在主
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大连和升股份被冻结事项不影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
生变更,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
(4)本次司法冻结可能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导致,大连和升尚未收到相关
通知文件。截至目前,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 64200000 股股份被质押,有关内容
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47)。2021 年 12 月 14 日该部分质押股份已被司法再冻结。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
[2021-12-16] (000571)ST大洲: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3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1 年11 月 3 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117)。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14 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反诉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与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
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
行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与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订的《股权转
让框架协议》。3、本案反诉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序 诉讼(仲裁)基本 涉案金 诉讼(仲裁)审理 诉讼(仲
号 情况 额(万 诉讼(仲裁)进展 结果及影响 裁)判决执 前次披露索引
元) 行情况
2021 年 11 月,路 一审判决:新大 巨潮资讯网。公
毅诉本公司证券 2021 年 12 月一 洲赔偿原告路 告名称:《关于
1 虚假陈述责任纠 1.189181 审判决 毅经济损失 不适用 涉及证券虚假
纷案,诉请赔偿 827.15 元。 陈述责任纠纷
投资损失。 案件受理费新 案件及部分案
大洲负担 50 元。 件一审判决结
本公司拟上诉。 果的公告》、公
对公司业绩不 告编号:临
会产生重大影 2021-128、披露
响。 日期:2021 年
12 月 14 日。
一审判决:新大
洲赔偿原告路
2021 年 11 月,余 毅经济损失
波诉本公司证券 528.70 元。
2 虚假陈述责任纠 0.284147 2021 年 12 月一 案件受理费新 不适用 同上
纷案,诉请赔偿 审判决 大洲负担 50 元。
投资损失。 本公司拟上诉。
对公司业绩不
会产生重大影
响。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处置能源科技公司股权所预计的利润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反诉书》;
2、路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458 号);
3、余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459 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
[2021-12-14] (000571)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8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139.59 万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9月 29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
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
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9、临 2021-103。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本
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58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临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临2021-069、
临 2021-071、临 2021-103、临 2021-107、临 2021-108、临 2021-110、临 2021-117)。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已判决。
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3
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4-229、238、381-385、455 号),判决情况: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判决情况:
“原告:钟臣,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钟臣造成的经济损失 12501 元;
2、驳回原告钟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3.02 元(钟臣已预交),由被告新大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38 号)判决驳回原告江山
红的诉讼请求外,其他 11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民事判决书》
((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13 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案件受理 判决赔偿总
号 案号 名 终) 偿损失 费新大洲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 钟臣 12520.99 12501 113.02 12614.02
2 (2021)琼 01 民初 225 号 马选荣 7787.54 7775.11 50 7825.11
3 (2021)琼 01 民初 226 号 赵东良 56875.52 2972.76 50 3022.76
4 (2021)琼 01 民初 227 号 王明霞 31747.37 8211.78 50 8261.78
5 (2021)琼 01 民初 228 号 吴际 43443.71 16760.97 219 16979.97
6 (2021)琼 01 民初 229 号 沈许娜 20340.6 20310.79 308.52 20619.31
7 (2021)琼 01 民初 238 号 江山红 23230.37 0 0 0
8 (2021)琼 01 民初 381 号 王媛华 23095 5212.11 26.06 5238.17
9 (2021)琼 01 民初 382 号 王乐 10000 10000 50 10050
10 (2021)琼 01 民初 383 号 李希风 27675.82 7095.88 50 7145.88
11 (2021)琼 01 民初 384 号 魏孝宽 17696.78 5126.07 50 5176.07
12 (2021)琼 01 民初 385 号 王建军 11436.22 11419.98 85.91 11505.89
13 (2021)琼 01 民初 455 号 吴丽丽 170965.49 8706.10 189.31 8895.41
合计 456815.41 116092.55 1241.82 117334.3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
序号 诉讼 (仲裁 )基本情况 (万元) 展 理结果及影 裁)判决执
响 行情况
2021 年 11 月,吴丽丽诉本公司证券虚 判决赔偿吴
1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 17.10 一审判决 丽丽损失 拟上诉
失为 170965.49 元。 8706.10 元。
2021 年 11 月,左东斌、路俊玮、路毅、
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
俊、袁剑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2 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分别为 19.91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5085.8、15770.4、11891.81、2841.47、
20266.46、24119、67023、16529.04、
35616.91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 (仲裁 )审理结 诉讼(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万元) 展 果及影响 判决执行 披露索引
情况
2020 年 1 月,深圳前海 法院曾冻结了 一审判决:1、被
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 新源动力股份 告新大洲须于本
司(简称“前海汇能”) 有限公司的股 判决生效之日起
诉本公司、陈阳友、刘 权,案外人常 十日内向原告前 巨潮资讯网。公告
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 州腾龙汽车零 海汇能偿还借款 名称:《关于新增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部件股份有限 3000 万元、律师费 诉讼及其他诉讼
(简称“尚衡冠通”)、 公司向法院提 7 万元、保全担保 事项进展的公
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 出异议,认为 费 20152.01 元即 告》、《关于深圳前
诉求:请求判决本公司 其系涉案股权 利息(利息分两 海汇能商业保理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 的权利人。法 笔,以 1000 万元 公司已上 有限公司纠纷
1 民币 3000万元及利息, 4,030.33 院裁定,此股 为基数按月利率 诉,二审尚 案》。公告编号:
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7万 权新大洲已在 2%自2018年 10月 未判决。 临 2020-047、
元;请求判决全部被告 2016年 8月转 19 日起计算、以 2020-096、临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 出,法院冻结 2000 万元为基数 2020-160。披露日
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其 错误,2021 年 按月利率 2%自 期:2020 年 3 月
他一切合理费用。请求 11月裁定中止 2018 年 6 月 19 日 24 日、5 月 12 日、
判决陈阳友、刘瑞毅、 执行对新源动 起计算,均计至实 11 月 7 日。
尚衡冠通、许树茂对上 力股份有限公 际清偿之日止);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司股权份额的 2、被告陈阳友、
[2021-12-09] (000571)ST大洲: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兼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兼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收到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工代表监事李淼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淼先生因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证券事务代表、监事职务。辞职生效后李淼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相关规定,李淼先生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淼先生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后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去监事的申请将在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职工代表监事后生效。在此之前,李淼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监事职责,公司将尽快按法定程序补选新任监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淼先生本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其配偶或关联自然人持股情况。
公司对李淼先生在担任监事期间的工作表示感谢,在新的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前认真履行监事职责,做好交接过渡工作。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2021-12-03]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2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19年4月30日开市时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第(2)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交易。有关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7)。
二、进展情况
除了上述本公司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第(2)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外,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三章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有关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编号:临2021-11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事项没有其他进展。
三、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3.7条的规定,公司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2021-11-30] (000571)ST大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2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9),持有本公司股份61,99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61%)的股东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立基金”)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万股。
2021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富立基金《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通知》,截至2021年11月29日富立基金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日期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
富立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11月22日
2.598
11.1900
0.0137%
富立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11月23日
2.604
28.0900
0.0345%
富立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11月26日
2.6200
8.0000
0.0098%
富立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11月29日
2.7230
52.7200
0.0648%
合 计
100.0000
0.1228%
上述减持的股份来源:2017年8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富立基金
合计持有股份
6199.0000
7.6149%
6099.0000
7.492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199.0000
7.6149%
6099.0000
7.492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上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富立基金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富立基金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实际减持股份总数在前期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内,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富立基金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通知》。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2021-11-30] (000571)ST大洲: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2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2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
0
0%
8
169,789,636
20.8570%
8
169,789,636
20.857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74,536
99.9911%
15,100
0.008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49,300
76.5528%
15,100
23.4472%
0
0.0000%
(2)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2.1)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88,536
99.9994%
1,100
0.0006%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63,300
98.2919%
1,100
1.7081%
0
0.0000%
(2.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
3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74,536
99.9911%
15,100
0.008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49,300
76.5528%
15,100
23.4472%
0
0.0000%
(2.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74,536
99.9911%
1,100
0.0006%
14,000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49,300
76.5528%
1,100
1.7081%
14,000
21.7391%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88,536
99.9994%
1,100
0.0006%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63,300
98.2919%
1,100
1.7081%
0
0.0000%
上述提案的有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1日、11月1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周美均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21-11-11] (000571)ST大洲:关于全资子公司RondatelS.A.为参股子公司Lorsinal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 (以下简称“22 厂”)拟为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 (以
下简称“224 厂”)在 Santander S.A.银行 650 万美元贷款及其利息和其他相关费
用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融资协议期限内。Lorsinal S.A.的另一方股东 Chang Jia
Heng Tai (Hong Kong)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长嘉恒泰(香港)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嘉恒泰”),按持股比例为上述贷款提供反担保。
1.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持有 224 厂 50%的股份,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马鸿瀚先生为 224
厂董事,本公司原董事长王磊先生为 224 厂董事长,王磊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2.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马鸿瀚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对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上述担保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暨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Lorsinal S.A.
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19 日
注册地点:乌拉圭,Camino Melilla 10270
注册号码:7394
注册资本:1 亿乌拉圭比索
与本公司的关系:是本公司间接持股 50%的参股子公司。
股权结构: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100% 16.27%
齐齐哈尔恒阳食品 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
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FORESUN (HK)
83.73% DEVELOPMENT CO.,LTD)
100%
恒阳拉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长嘉恒泰(香港)投资控股
(FORESUN (LATIN-AMERICA) 有限公司(Chang Jia Heng
INVESTMENT AND HOLDING, Tai (Hong Kong) Investment
S.L.) Holding Limited)
50% 50%
Lorsinal S.A.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金额:美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 计)
资产总额 26,042,379.14 19,773,102.00
负债总额 26,102,425.76 19,654,122.0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5,912,913.79 9,847,191.00
流动负债总额 21,945,723.90 14,521,621.00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诉讼与仲 - -
裁事项)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60,046.62 118,980.00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0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49,968,859.55 46,723,415.00
利润总额 -482,472.03 -3,903,496.00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498,126.06 -3,887,472.00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224 厂的资产负债率为 102.3%。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乌拉圭当地评级等级 3-支付能力受到影响的债务
人。
2.历史沿革:2002 年 12 月,224 厂收购了 Ottonello 公司旗下的冷切割工
厂。公司进行基础设施、设备和机械的投资,将工厂改造为现代化屠宰工厂。本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通过三级全资子公司恒阳拉美收购 224 厂 50%股份,恒阳拉
美成为与 Roberto Pérez 分别持有 224 厂 50%股份的股东。2020 年 7 月,长嘉恒
泰向 Roberto Pérez 购买了其持有 224 厂的 50%股份,即恒阳拉美与长嘉恒泰分
别持有 224 厂 50%股份。
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情况:224 厂为当地市场或国外提供屠宰、加工牛肉、
牛肉产品、牛肉内脏或牛肉的副产品等。
3.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本公司持有 224 厂 50%的股份,本公司副董事长
兼总裁马鸿瀚先生为 224 厂董事,本公司原董事长王磊先生为 224 厂董事长,王
磊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224 厂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4.224 厂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22 厂(担保人)对 224 厂(债务人)于 Santander S.A.银行用于进出口、
流动资金账户、贷款、信用证、商务本票借条、任何性质担保、多币种的、或用 于进行其他银行活动的 650 万美元贷款及其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担保,并明 确放弃财产抵押抵扣权。
担保在债务人与银行拥有商业关系的所有时间里维持其有效性,只在如下情 况下失效:(1)债务人已向银行结清所有债务及其他费用,并已清偿所有与第三 方的责任;(2)银行向担保人退回本担保合同或书面致担保人宣布本担保合同失 效;
2.担保方基本情况
22厂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1982年1月15日
注册日期:1983年8月10日
注册地:乌拉圭蒙得维的亚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
注册资本:1.5亿乌拉圭比索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牛肉制品及副产品的生产、屠宰、分割、储藏、冷藏、 包装、制造、工业化生产、贸易、经销和进出口业务。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金额:美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 计)
资产总额 21,749,269.33 15,830,472.40
负债总额 24,205,676.25 20,966,961.2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23,666,996.25 20,428,281.2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诉讼与仲 - -
裁事项)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3,079,918.38 -5,136,488.89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0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714,442.09 2,075,189.00
利润总额 -3,079,918.38 -3,569,275.33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3,079,918.38 -3,824,599.33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22 厂无偿为 224 厂银行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 22 厂为 224 厂融资提供担保,主要是为解决 224 厂经营资金需求,根
据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方须为乌拉圭企业。上述担保有利于 224 厂获得贷款、解 决资金问题,有助于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为保护本公司 权益,224 厂另一股东长嘉恒泰同意按持股比例为上述贷款提供反担保。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 224 厂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
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审阅了上述交易的有关资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有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
[2021-11-11] (000571)ST大洲:关于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债务重组项目补充质押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
司债务重组项目补充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2020 年 8 月 24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
大洲控股”)、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大连和升将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取得与新大洲控股签订的基于壹亿元信托贷款项下全部协议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管,由长城资管进行债务重组。同日新大洲控股与长城资管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重组债务本金为 113,668,440.79 元,债
务重组期限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
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与长城资管签署了《抵押合同》,由新大洲实业以名下房产为此笔重组债务提供二次资产抵押;新大洲投资与长城资管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此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拟在受让本公司债权后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33)、《关于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拟为本公司债务提供资产抵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3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已按照协议偿还上述债务第一期本金
17,050,266.12 元,剩余本金 96,618,174.67 元,共支付利息 7,373,876.99 元。
现长城资管提出对上述债务重组项目补充担保,以本公司合法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3000 万股股权
做质押,按照五九集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1.13 元/股进行计算
合计 3390 万元,为本公司在协议项下《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债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
上述补充质押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乙方(债务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乙方、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与大连和
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1 号),甲方已依法受让了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原债权人”)对乙方所享有的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13,668,440.79 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陆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柒角玖分)的贷款债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大写:壹亿元整);
2、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
(大)合字(2020)123 号),甲方对债权实施重组后,甲方对乙方所享有的主债权由乙方所欠甲方重组债务本金 (含甲方受让的债权本息,下同)和债务重组收益组成,其中:重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113,668,440.79 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陆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柒角玖分);债务重组收益 (计算方法详见《债务重组协议》2.2 条)。
3、乙方对甲方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继并享有上述贷款债权及其项下担保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持异议,并承诺向甲方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承担担保责任;
4、因乙方请求甲方对其实施债务重组,并自愿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承担和支付债务重组成本;甲方经慎重考虑,同意本着诚信、互利原则,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条件对乙方实施债务重组;
双方就为债务重组主债权补充质押物事宜,在原《债务重组协议》基础上变更协议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 债权债务确认
双方一致确认:
甲方对乙方所享有的主债权由乙方所欠甲方重组债务本金(含甲方受让的债权本息,下同)和债务重组收益组成,其中:
1.1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重组债务剩余本金为人民币 96,618,174.67 元
(大写:玖仟陆佰陆拾壹万捌仟壹佰柒拾肆元陆角柒分);
1.2 债务重组收益(计算方法详见《债务重组协议》2.2 条);
乙方、担保人对甲方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合法性、有效性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笫二条 债务重组的补充质押担保
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与甲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中长资 (大)合字(2020)123 号-抵),以其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三亚新大洲广场地下一层及一至二层面积合计 14,487.17 平方米房产,(《土地房屋权证》
编号分别为:三土房 (2013)字第 09046 号和三土房(2013)字笫 09202 号)为乙方在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笫二顺位抵押担保。
辽宁洁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3360;股票简称“百傲化学”)贰佰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股票质押担保。
除上述两项担保外,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与甲方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以其合法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五九集团”)3000 万股股权做质押,按照五九集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后的净资产 1.13 元/股进行计算合计 3390 万元,为乙方在协议项下《债务重组协
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债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
(二)《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质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已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为中长
资(大)合字(2020)123 号)及《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债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113,668,440.79 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陆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柒角玖分)。
2、乙方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股东,实缴出资 32,732 万元,占该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 44.9180%。
3、乙方同意以其所持有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 3000 万股上述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派生权益质押给甲方,为乙方在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作为质押人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权系指甲方根据主合同要求乙方偿还重组债务的本金、重组收益。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113,668,440.79 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陆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柒角玖分),重组收益遵照《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为中长资(大)合字(2020)
123 号)的约定。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重组债务剩余本金为人民币
96,618,174.67 元(大写:玖仟陆佰陆拾壹万捌仟壹佰柒拾肆元陆角柒分)
第二条 质押股权
2.1 本合同中所称的质押股权为乙方合法持有并享有处分权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五集团”)股权及派生权益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详见附件《质押财产清单》)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2 质押股权的派生收益由甲方收取;派生权益作为质押权的一部分用于甲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2.3《质押财产清单》对质押财产价值的约定,不表明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不为甲方处置该质押财产的价值参考,也不构成对甲方处置该质押财产的限制。
第三条 质押股权的基准价
质押股权基准价: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确定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
1.13 元/股作为基准价。
第四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重组收益(包括复利和罚息)、财务顾问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等。
第五条 质押登记
5.1 本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2 本合同第 5.1 条约定之事宜办理完毕后,乙方应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
具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交付甲方。
5.3 质押期限为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期满后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未全部实现的,甲方有权申请展期,乙方应予配合。本条关于质押期限的约定不影响甲方依法行使质押权。
5.4 乙方应将股票质押事实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并要求目标公司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股息、红利等相关款项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因债权人提出追加担保的要求,本公司以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为自有的债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股权质押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补充质押担保事项。
四、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021-11-11] (000571)ST大洲: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32 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
册会计师人数:167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
数:821 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252,055.32 万元,审计业
务收入 225,357.8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09,535.19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76 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7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 2020 年度年末数 405.91 万元;职业责任保
险累计赔偿限额 7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
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2 次;4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纪律处
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惠增强,2001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 年 6 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 年 9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0 年 10 月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报告数量 7 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王泽斌,201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5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 10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 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 4 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唐卫强,200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9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 年 9 月开始从
事复核工作,2021 年起拟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274 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 264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 10 万元。
二、 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华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专项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在本公司上年度审计业务中按时完成了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其为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认为 2021 年度审计报酬是合理的。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案及审核、董事会审核,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决议;
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021-11-11] (000571)ST大洲: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1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
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联董事马鸿瀚先生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以 8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董事会原则同意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 (以下简称“22 厂”)为本公司
的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 (以下简称“224 厂”)在 Santander S.A.银行 650 万
美元贷款及其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融资协议期限内。
被担保公司为本公司持股 50%的参股子公司,因 224 厂经营资金需要,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 22 厂为其向 Santander S.A.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董事会认为,224 厂设备先进,生产流程规范,生产效率较高,环保、冷链仓储物流等配套措施完善。产品销售渠道布局合理,生产经营一直比较稳定,在
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担保风险可控。224 厂的另一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足以保障公司的利益,22 厂对 224 厂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持有 224 厂 50%的股份,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马鸿
瀚先生为 224 厂董事,本公司原董事长王磊先生为 224 厂董事长,王磊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马鸿瀚先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与会董事以 9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长城资管债务重组项目补充质押担保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债务重组项目补充质押担保的公告》。)
应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要求,依据双方于 2020 年8 月 24 日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为保证合同履行,董事会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及以本公司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3000 万股股权为对应全部债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与会董事以 9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修订,且公司章程的修订已经获得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执行。董事会原则同意对照公司章程对“三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与会董事以 9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董事会原则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拟支付大华所 2021 年度审计报酬为:合计人民币不含税价 274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不含税价 18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含税价 86 万元。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本公司审计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与会董事以 9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见本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021-11-11] (000571)ST大洲: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14:3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 时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截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该事项,同时关联股东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贷款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2.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3)《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2.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请见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项提案时,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回避表决。
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第(2)项提案时需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3)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就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
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
1.00 公司 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 √
交易的提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
2.00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提案
2.01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2.02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2.03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3.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月 26 日(9:30~11:30,13:30~15:30);
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 15:30 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B 栋 2801 室。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B 栋 2801 室
联系电话:(021)61050111
传 真:(021)61050136
电子邮箱:wangyan@sundiro.com
2.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七、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71”,投票简称为“大洲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投票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在下述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新大
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委托人情况
委托人名称(自然人签名/法人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2、受托人情况
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对下述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投票的指示:
备注(该列
提案编号 提案名称 打勾的栏 投票
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 √
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关 于 全 资 子 公 司 Rondatel
1.00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提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2.00 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2.01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 √
订稿)
2.02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
稿)
2.03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
稿)
3.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
说明:1.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授权委托人可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给予明确投
票意见指示(在非累积投票提案的“同意”、“反对”或“弃权”应表格内打勾“√”,三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多选,否则视为无效;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2021-11-03] (000571)ST大洲: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 :临 2021-11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第十届
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
应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以 6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董事韩东丰先生、马鸿瀚先生、王晓宁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 日
[2021-11-03] (000571)ST大洲: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 :临 2021-11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2 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195.00 万股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42.1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406.40 万股的 3%。其中首次授予 2195 万股,占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70%;预留 247.19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1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韩东丰 董事长 800 32.76% 0.98%
2 马鸿瀚 副董事长、总经理 420 17.20% 0.52%
3 王晓宁 董事、副总经理 360 14.74% 0.44%
4 何妮 副总经理 100 4.09% 0.12%
5 孟宪伟 副总经理 100 4.09% 0.12%
6 刘靖宇 副总经理 80 3.28% 0.10%
7 任春雨 董事会秘书 100 4.09% 0.12%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 235 9.62% 0.29%
他核心人员(7 人)
预留 247.19 10.12% 0.30%
合计 2442.19 100.00% 3.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安排时间如下: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
次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享有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具体目标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 X≥10860 100%
性股票第一个 基数,2021 年净利
解除限售期 润的增长额 X<10860 0
首次授予限制 X≥1000 100%
性股票第二个 2022 年的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 X<1000 0
X≥5000 100%
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 2023 年的净利润 5000>X≥4000 80%
解除限售期
X<4000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则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除限售批次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具体目标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 (单位:万元)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2 年的净利润 X≥1000 10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X<1000 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X≥5000 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的净利润 5000>X≥4000 80%
X<4000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新大洲控股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杰出)、B(优秀)、C(良好)、D(合格)、和 E(不合格)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
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分数 分数≥95 95>分数≥85 85>分数≥75 75>分数≥60 分数<60
评价标准 A(杰出) B(优秀) C(良好) D(合格) E(不合格)
个人层面系数 100% 7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被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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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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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2 年 2 月 21 日
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22]2202001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国家
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2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止对你(单位)的 1 笔对外股权投资予以查封。如纳税期限期
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封新大洲控股对外股权投资清单:
序号 商品、货物或 金额 备注
者其他财产
名称
1 对外股权投 截至2022年1月31日,新大洲控股(纳 被投资单位为:上海新大洲
资 税人识别号:914600002012894880)欠 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
缴 2017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所属期 号:9131011857414058X4)。
企业所得税 41338004.41 元(大写:肆 新大洲控股对上海新大洲投
仟壹佰叁拾叁万捌千零肆圆肆角壹 资有限公司投资金额为人民
分),滞纳金暂定为 31221455.95 元(大 币 30000.00 万元,投资比例
写:叁仟壹佰贰拾贰万壹仟肆佰伍拾伍 100%。现查封股权投资金额
元玖角伍分,滞纳金从 2018 年 6 月 1 为人民币 72559460.36 元,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止,暂 占其总投资的 24.19%
按照 2018 年 210 天,2019 年 365 天,
2020 年 366 天,2021 年 365 天,2022
年 31 天,本部分滞纳金金额为到
27634455.95 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
日金税三期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该公
司另有陈欠滞纳金金额为 3587000.00
元 ),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合 计 数 为
72559460.36 元(大写:柒仟贰佰伍拾
万玖仟肆佰陆拾元叁角陆分)。
二、相关说明
上述股权已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税务局查封,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79),本次为查封期到期后再次被查封。
三、公司的欠税情况
本公司 2017 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51,007,592.87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缴纳税款 11,169,588.46 元(不含滞纳金),尚欠缴税款 39,838,004.41元(不含滞纳金),欠缴滞纳金31,844,138.01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对外投资平台,
该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 25,384.23 万元,占本公司 2020 年度合并
报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5.66%。上述查封股权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本公司纳税评级和信用评级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如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资产存在拍卖可能。公司已与税务局沟通,并按税务局要求基本落实 2021 年度缴纳计划,将积极筹措资金继续按照拟定的计划于 2023 年内缴纳完毕剩余税款。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2022 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
[2022-02-19] (000571)ST大洲: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诉本公司、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
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因该案公
司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的情况。有关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047)、《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096、临
2020-160)。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1 月 25 日签发的
《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 民终 542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前海汇能
原审被告: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
上诉人新大洲因与被上诉人前海汇能、原审被告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92250.76 元,由上诉人新大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 诉讼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 裁)审理结 (仲裁)
(万元) 裁)进展 果及影响 判决执
行情况
仲裁委裁
2022 年 决:对申
2021 年 12 月,吴泽浩劳动争议案,吴 1 月,仲 请人吴泽
1 泽浩要求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 4.18 裁委裁 浩的所有 不适用
限公司支付其绩效工资、报销款。 决。 仲裁请
求,不予
支持。
2022 年 2 月,甘红英、侯胜涛、郑玉
兰、朱艳红、朱家佟、乔秀琳、蔡伟、
张宇光、朱艳清、杨绍祖、毛强燕、曹
迪、于凤霜、徐文惠、沈萍萍、欧阳昊、
2 荣鸿伟、王彩云、万一妹、张元新、姜 112.20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丕昆、黄力、孙金凯、石高岗、付茂建、
王启业、王琳琳、叶景清、张建英、吴
影、肖波、周美玲共 32起诉本公司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
损失共计 112.20 万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有关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尚
衡冠通,导致该资金最终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事项,详见
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展的专项公告》(编号:临 2019-082),并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持续披露。
本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
与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签署了《协议》,约定大连和升对上述借贷合同纠
纷案的判决结果兜底承担,并依据(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民事判决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暂定 4650 万元支付至本公司名下,详
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 式支持公司解决存在的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2)。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收款账户确认书》、《借据》中出现的新大洲公章均系伪造,证据董事会决议中签名的六位董事(陈 阳友、许树茂、王磊、赵序宏、李磊、孙鲁宁)中四位董事(王磊、赵序宏、李 磊、孙鲁宁)已书面确认其签名系伪造,本公司已就上述事实实施了刑事报案,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正在进行取证工作。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可能提交再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以上,公司本期不会就二审判决做相关财务处理,待刑事结案或再审判 决后,公司再做相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 年度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 民终 5426 号)。
2、吴泽浩劳动争议案的《裁决书》(闵劳人仲(2021)办字第 6561 号)。
3、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朱艳红、朱家佟、乔秀琳、蔡伟、张宇光、 朱艳清、杨绍祖、毛强燕、曹迪、于凤霜、徐文惠、沈萍萍、欧阳昊、荣鸿伟、 王彩云、万一妹、张元新、姜丕昆、黄力、孙金凯、石高岗、付茂建、王启业、 王琳琳、叶景清、张建英、吴影、肖波、周美玲共 32 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2-02-08]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18 年度财务
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交易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开市时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经
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之(五)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交易。有关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7)。
二、进展情况
经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了上述本公司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外,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为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
款提供担保事项,上述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嫌伪造公章,
造成违规担保。有关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
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19-046)。本案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尚衡冠通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 7000 万元及其利息,各保证人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
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件处于二审中。2021 年 4 月 26日公司与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
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
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34)。
三、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022-01-27] (000571)ST大洲: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1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8,500 万元–11,000 万元 亏损:33,249.73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6,800 万元–8,800 万元 亏损:21,705.20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1044 元/股–0.1351 元/股 亏损:0.4084 元/股
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130,000 万元 98,910.80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93,000 万元–120,000 万元 97,538.09 万元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但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本报告期预计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减亏的主要原因是:
1、受国内煤炭价格上涨利好影响,煤炭业务板块收入同比增长,贡献净利润同比增长。
2、因公司 2020 年进行了债务重组,利率有较大幅度下降,致本年度财务费用较去年大幅减少。
3、预计负债计提数较去年大幅减少。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因公司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之(五)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内容详见本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临 2022-004 号),公司能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
[2022-01-21] (000571)ST大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ST大洲、股票代码:000571)的股票于2022年1月18日、1月19日、1月20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12.5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制度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问询,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
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知悉的信息均以公告方式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目前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正在统计过程中,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司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未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2022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2022-01-19] (000571)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9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255.26 万元。案由为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9 月 29 日、12 月 14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编号:
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
临 2021-005、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7、临 2021-103、
临 2021-128)。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
12 月 14 日、12 月 16 日及 2022 年 1 月 5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77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
临 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临 2021-067、临 2021-071、临 2021-103、
临 2021-107、临 2021-108、临 2021-110、临 2021-117、临 2021-128、临 2021-130、
临 2022-007)。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12 起一审
已判决(含 1 起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本次一审重新判决)、13 起二审已判决、1 起裁定撤诉。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2 份《民事
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393、394、396、397、456、457、460-465 号),情
况如下:
1、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393 号)判决情况:
“原告:胡海林,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胡海 林造成的经济损失 9192.32 元;
二、驳回原告胡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04.25 元,由原告胡海林负担 1105.09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199.1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其他 11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12 起判决赔偿金额
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案件受理 判决赔偿总
号 案号 名 终) 偿损失 费新大洲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393 号 胡梅林 60170 9192.32 199.16 9391.48
2 (2021)琼 01 民初 394 号 黄建华 5170 843.74 8.16 851.9
3 (2021)琼 01 民初 396 号 岑文轶 20431 10590.24 161.09 10751.33
4 (2021)琼 01 民初 397 号 洪仁奎 50170 22868.10 480.54 23348.64
5 (2021)琼 01 民初 456 号 左东斌 5085.8 158.94 1.56 160.5
6 (2021)琼 01 民初 457 号 路俊玮 15770.4 2243.23 27.63 2270.86
7 (2021)琼 01 民初 460 号 肖楚浒 20266.46 245.01 3.7 248.71
8 (2021)琼 01 民初 461 号 周嘉平 24119 6189.26 103.41 6292.67
9 (2021)琼 01 民初 462 号 叶剑强 67023 20490.81 451.12 20941.93
10 (2021)琼 01 民初 463 号 龚俊 16529.04 3196.03 41.23 3237.26
11 (2021)琼 01 民初 464 号 袁剑波 35616.91 17360.49 336.53 17697.02
12 (2021)琼 01 民初 465 号 李长山 22816 1304.61 21.18 1325.79
合计 343167.61 94682.78 1835.31 96518.09
注:李长山案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本次一审重新判决。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3 份《民事判决书》
((2021)琼民终 905、907-909、962-969、1010 号):其中 1 起改判;其余 12
起案件二审均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
元)
一审本 二审本 备注
原审 起诉金额 生效裁判赔偿投 公司需 公司需
序号 二审案号 一审案号 原告 (最终) 资损失(不含诉 负担的 负担的
姓名 讼费) 案件受 案件受
理费 理费
1 (2021)琼民终 905 号 (2021)琼 01 民初 105 号 黄明英 2628.86 146.87 2.79 50
2 (2021)琼民终 907 号 (2021)琼 01 民初 222 号 秦志远 179945.17 35424.25 767.69 685.61
3 (2021)琼民终 908 号 (2021)琼 01 民初 223 号 王永定 14921.78 5909.37 68.52 50
二审改判(一
4 (2021)琼民终 909 号 (2021)琼 01 民初 314 号 蒲纯强 审判决赔偿
136293.9 24284.47 96.18 457.66 金额为
4315.12 元)
5 (2021)琼民终 962 号 (2021)琼 01 民初 236 号 顾淡榕 40689.22 1919.81 38.56 50
6 (2021)琼民终 963 号 (2021)琼 01 民初 237 号 张诗阳 13612.17 2546.81 26.25 50
7 (2021)琼民终 964 号 (2021)琼 01 民初 239 号 曽留芳 59085.94 12531.13 270.86 113.28
8 (2021)琼民终 965 号 (2021)琼 01 民初 240 号 刘菊花 2565.12 674.74 13.15 50
9 (2021)琼民终 966 号 (2021)琼 01 民初 241 号 栾淇景 17474.88 4832.43 65.5 50
10
[2022-01-05] (000571)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9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176.60 万元。案由为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9 月 29 日、12 月 14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7、
临 2021-103、临 2021-128。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
12 月 14 日、12 月 16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73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
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临 2021-005、临 2021-049、
临 2021-051、临 2021-067、临 2021-071、临 2021-103、临 2021-107、临 2021-108、
临 2021-110、临 2021-117、临 2021-128、临 2021-130)。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
(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4 起一审已
判决、1 起撤诉。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 份《民事判决书》((2021)
琼 96 民初 90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3 份《民事判决书》((2021)
琼 01 民初 386、387、395 号)及 1 份《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1
号),判决情况: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96 民初 90 号)判决情况:
“原告:张桂先,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张桂 先造成的经济损失 423908.61 元;
2、驳回原告张桂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236.78 元,由原告张桂先负担 19522.98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4713.8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 3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4 起判决赔偿金额
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案件受理 判决赔偿总
号 案号 名 终) 偿损失 费新大洲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96 民初 90 号 张桂先 2160983.04 423908.61 4713.80 428622.41
2 (2021)琼 01 民初 386 号 魏新民 23979.14 6317.38 105.24 6422.62
3 (2021)琼 01 民初 387 号 李洪庆 12201.69 3211.86 27.65 3239.51
4 (2021)琼 01 民初 395 号 洪雪华 31630 476.19 2.57 478.76
合计 2228793.87 433914.04 4849.26 438763.30
注:张桂先初始起诉金额为1374424.28 元,诉讼过程中起诉金额变更为2160983.04。
(三)其中《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1 号)裁定情况:
“原告:洪燕雯,被告:新大洲。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燕雯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洪燕雯负
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序 诉讼(仲裁)基本 涉案金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理 诉讼(仲裁)
号 情况 额(万 展 结果及影响 判决执行情 前次披露索引
元) 况
1、2021 年6 巨潮资讯网。公
月法院判决 告名称:《关于
后,五九集 仲裁事项进展
1、2021 年 6月 1、2021 年 6 月 团于 2021 的公告》、《关于
2021 年 2 月,本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行政 年 7 月 14 控股子公司内
公司控股子公司 2、2021 年 11 行为依法应当 日缴纳 蒙古牙克石五
内蒙古牙克石五 月前五九集团 撤销,但撤销会 5233026.00 九煤炭(集团)
九煤炭(集团)有 未按分期缴纳 给国家利益、社 元。同时向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对牙 计划表缴纳270 会公共利益造 牙克石市自 收到<关于追偿
1 克石市自然资源 1293.93万元,牙克石市 成重大损害的,然资源局提 国有资产流失
局要求缴纳 自然资源局向 人民法院判决 出申请,剩 损失的函>的进
12939349.02 元的 法院申请强制 确认违法,但不 余 展暨相关仲裁
矿产资源补偿费 执行,2021年 撤销行政行为。7706323.02 结果的公告》。
滞纳金提起行政 12 月法院下发 2、2021 年12 月 元至 2022 公告编号:临
诉讼。 《行政裁定 法院裁定:对 年 6 月 30 2021-032 、 临
书》。 270 万元滞纳金 日前分期缴 2021-070。披露
准予强制执行。纳。 日期:2021 年 4
2、五九集团 月 21 日、7 月
正在履行交 22 日。
款程序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4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
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438763.30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2021)琼 96 民初 90 号、(2021)琼 01 民初 386、387、395 号判决,
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
了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 93 起,诉讼金
额 1255.26 万元。其中 3 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1 起裁定撤诉,合计
诉讼标的 22.32 万元;一审判决 77 起,最终诉讼标的 1198.58 万元,判决我公司
赔付 195.40 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 24 起,二审均为维持一
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 24 起均已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
审判决发回重审 3 起,诉讼标的 13.25 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张桂先、魏新民、李洪庆、洪雪华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
《民事判决书》((2021)琼 96 民初 90 号、(2021)琼 01 民初 386、387、395
号)。
2、洪燕雯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1 号)。
以上,特此公告。
[2022-01-01] (000571)ST大洲: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
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关联董事韩东丰先生、马鸿瀚先生、王晓宁先生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以6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关联关系说明:董事韩东丰先生、马鸿瀚先生、王晓宁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全体激励对象已
全额缴款,并完成了验资,但因在后期筹划阶段公司时间安排上出现问题,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股权的登记工作,最终因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承诺自本决议披露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在适当时机重启股权激励相
关事项。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
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议案》。
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所持本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之情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新增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等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
股股东或 本次轮候冻结涉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第一大股 及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本比例 起始日
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尚衡冠通 否 44740000 50.00% 5.50% 2021-12-24
公司已向尚衡冠通致函询问轮候冻结到期日、申请人、原因,尚未得到回复。公司将在收到尚衡冠通回函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尚衡冠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等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量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89,481,652 100% 10.99%
陈阳友 1,499,903 0.18% 1,499,903 100% 0.18%
黑龙江恒阳农
业集团有限公 203,200 0.02% 203,200 100% 0.02%
司
合计 91,184,755 11.19% 91,184,755 100% 11.19%
二、其他说明
有关尚衡冠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轮候冻结的信息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3 日、2019 年 1 月 18 日、2019 年 1 月 24 日、2020 年 2 月 11 日、
2020 年 8 月 12 日刊登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1)、《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8)、《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9)、《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30)。
有关尚衡冠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信息见本公司 2019 年 4 月
18日刊登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0)。
截至本公告日尚衡冠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情况汇总如下:
股东名称 冻结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司法冻结日期 司法冻结执行人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18-12-06 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8-06-19 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
黑龙江恒阳农业 203200 0.02% 2020-11-18 广东省深圳市中
集团有限公司 级人民法院
股东名称 轮候冻结数量 持股比例 轮候冻结日期 轮候机关
(股)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19-04-15 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19-09-18 深圳市龙岗区人
民法院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19-12-05 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
尚衡冠通 89481652 10.99% 2020-08-03 上海金融法院
尚衡冠通 44740000 5.50% 2021-12-24 上海金融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02-20 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04-15 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07-08 海口市美兰区人
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11-21 黑龙江省齐齐哈
尔市中级人民法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12-05 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19-12-05 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阳友 1499903 0.18% 2020-03-18 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
三、风险提示
2019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新增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新增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
例达到 100%,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100%,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京粮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
达到 100%。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合
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发来的函件,截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大连
和升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冻结情况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 占公司
股东 股东或第一 本次涉及股 占其所持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请 原因
名称 大股东及其 份数量 股份比例 比例 人
一致行动人
大连 是 5247000 4.87% 0.64% 2021-12 2024-12 暂时未知 暂时
和升 -29 -28 未知
是否为控股 占公司
股东 股东或第一 本次涉及股 占其所持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轮候冻结 轮候
名称 大股东及其 份数量 股份比例 比例 申请人 原因
一致行动人
大连 是 102600136 95.13% 12.60% 2021-12 2024-12 暂时未知 暂时
和升 -22 -21 未知
大连 是 107847136 100% 13.25% 2021-12 2023-12 暂时未知 暂时
和升 -27 -26 未知
上述冻结情况可能为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导致,大连和升尚未收到大
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通知,正在与冻结机关沟通。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等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 占其所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量 比例 比例
大连和升 107847136 13.25% 107847136 100% 13.25%
北京京粮和升 23203244 2.85% 23203244 100% 2.85%
合计 131050380 16.10% 131050380 100% 16.10%
3、其他说明
大连和升自身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在主体
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目前由于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事宜,涉及诉讼,具体
情况如下:
(1)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
18,087.5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盛京银行申请,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97329377 股(2021 辽 01 执保 540
号)。
(2)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
行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冻结,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5,270,759 股,债权本金标的金额 1300 万元。
(3)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
行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冻结,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5,247,000 股,标的金额 10,965,700 元。根据《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显
示该笔冻结已经解除,该案件正在等待中山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以及结案通知。
大连和升正在督促借款方尽快解决上述借款纠纷。
(2)大连和升、北京京粮和升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大连和升、北京京粮和升股份被冻结等事项目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暂无影响。
(4)截至目前,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 64200000 股股份被质押,有关内容详
见本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47)。2021 年 12 月 14 日该部分质押股份已被司法再冻结。
大连和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请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12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编
号:临 2021-129)、《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及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临 2021-132),截至本公告日股份冻结情况汇总如下:
股东名称 冻结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司法冻结日期 司法冻结执行人
大连和升 5270759 0.65% 2020-11-12 大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大连和升 64200000 7.89% 2021-12-14 辽宁省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大连和升 33129377 4.07% 2021-12-14 辽宁省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大连和升 5247000 0.64% 2021-12-29 大连市西岗区人
民法院
北京京粮和升 23203244 2.85% 2021-12-22 大连市西岗区人
民法院
股东名称 轮候冻结数量 持股比例 轮候冻结日期 轮候机关
(股)
大连和升 102600136 12.60% 2021-12-22 大连市西岗区人
民法院
大连和升 107847136 13.25% 2021-12-27 大连市西岗区人
民法院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公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18 年度财务
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交易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开市时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经
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之(五)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交易。有关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7)。
二、进展情况
经自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了上述本公司存在《关于发布〈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外,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为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
来寅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上述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嫌伪
造公章,造成违规担保。有关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19-046)。本案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尚衡冠通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 7000万元及其利息,各保证人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2020年12 月 3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件处于二审中。2021 年 4月 26 日公司与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
由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
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34)。
三、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7 条的规定,公司
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01-01] (000571)ST大洲: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2021 年 9 月 27 日,公
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审核意见》,2021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10 月8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
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全体激励对象已
全额缴款,并完成了验资,但因在后期筹划阶段公司时间安排上出现问题,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股权的登记工作,最终因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十
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一并终止。
三、关于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权益授出、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涉
及违约赔付问题,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包含“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等。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在适当时机重启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权益授出、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
关文件。
五、监事会意见
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12-28] (000571)ST大洲:关于债权裁定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3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裁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3),本公司的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被债权人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齐齐哈尔法院已
受理此案,齐齐哈尔法院通知恒阳牛业的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4 月 10 日前持申报
材料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齐
哈尔恒阳”)、Foresun (Latin-America) Investment and Holding, S.L.(以下简称“恒
阳拉美”)、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持申报材料向恒阳
牛业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有关债权申报的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披
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9)。
2021 年 7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了齐齐哈尔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
02 破 1 号),本公司及子公司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的 3 笔债权未被裁定确认。
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1-069)。
2021 年 9 月 26 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恒阳拉美、上海恒阳分别收到了恒阳牛
业管理人的通知书,涉及本公司及子公司申报债权的被确认情况,本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00)。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近日通过网络查询到齐齐哈尔法院 2021 年 12 月 10 日的《民事裁定
书》((2021)黑 02 破 1 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裁定如下:1、确认 15 笔债权,详见(恒阳牛业无争议债权表二);2、取消(2021)黑 02 破 1 号民事裁定中恒阳牛业无异议债权表一所确认的李淑芝普通债权金额 329987 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恒阳牛业无争议债权表二涉及本公司及子公司申报的债权如下:
债权人名称 债权确认总额(元) 债权性质
Foresun (Latin-America)
Investment and Holding, S.L./齐齐 271,860,081.57 普通债权
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 1,546,348.44 普通债权
二、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债权人名称 齐齐哈尔法院裁定的 本公司后续措施
债权确认总额(元)
Foresun (Latin-America)
Investment and Holding, 本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
S.L./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 271,860,081.57 大会审议。
工有限责任公司
该部分本金部分
39,402,989.77 元的债权已经
转让给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利息部分的债权仍
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 1,546,348.44
然由上海恒阳享有,本次齐
齐哈尔法院裁定的债权确认
总额与上海恒阳申报的金额
一致。
三、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
[2021-12-25] (000571)ST大洲: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及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3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及第一大股东的一
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
例达到 100%,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100%,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京粮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
达到 100%。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合
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发来的函件,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大连和升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全部轮候冻结、北京京
粮和升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全部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第 占其所 轮候冻
股东 一大股东 轮候冻结股 持股份 占公司总 起始日 到期 结申请 轮候冻
名称 及一致行 份数量(股) 比例 股本比例 日 人 结原因
动人
大连优
大连 是 107847136 100% 13.25% 2021-12-22 暂时 和商贸 担保纠
和升 不详 有限公 纷
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显示,轮候冻结
机关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大连和升尚未收到人
民法院的相关文件通知。本次冻结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担保导致,目前正在积
极协调债务人及债权人解决相关借款纠纷事宜。
是否为
股东名 第一大 冻结股份 占其所 占公司 冻结申请 冻结原
称 股东及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人 因
一致行 比例 比例
动人
北京京 大连上德 借款/担
粮和升 是 23203244 100% 2.85% 2021-12-22 2023-12-21 泽贸易有 保合同
限公司 纠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冻结明细表》显示,轮候冻结机关
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北京京粮和升尚未收到人
民法院的相关文件通知。本次冻结由于北京京粮和升向第三方担保导致,目前正
在积极协调债务人及债权人解决相关借款纠纷事宜。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和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784713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13.25%;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数量 107847136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为比例 13.2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32032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5%;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
的数量 23203244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为比例 2.85%。
3、其他说明
(1)大连和升自身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
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目前由于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事宜,涉及诉讼,
具体情况如下:
1)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辽
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 18,087.5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盛京银行申请,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97329377 股(2021 辽 01 执保 540 号)。
2)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冻结,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 5,270,759股,债权本金标的金额 1300 万元。
3)由于大连和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冻结,冻结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票5,247,000 股,标的金额 10,965,700 元。
大连和升正在督促借款方尽快解决上述借款纠纷。
北京京粮和升最近一年自身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没有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大连和升、北京京粮和升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大连和升、北京京粮和升股份被冻结等事项目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暂无影响。
(4)截至目前,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 64200000 股股份被质押,有关内容详
见本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47)。2021 年 12 月 14 日该部分质押股份已被司法再冻结。
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股份全部被冻结的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12 月 16 日
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临 2021-129)。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
[2021-12-20]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3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迁
至新址办公,公司办公地址由“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B 栋 2801
室”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40 楼 03-06 室”。
除办公地址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均保持不变。
公司新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40 楼 03-06 室
办公地址邮编:200120
电话:021-61050111
传真:021-61050136
电子邮箱:sundiro@sundiro.com
上述变更后的办公地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
[2021-12-16] (000571)ST大洲: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
例达到 100%,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本公司的股份未被冻结。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
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 82.29%。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
发来的函件,截至2021年12月14日大连和升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全部冻结,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
为第
股东 一大 冻结股份 占其所 占公司 冻结申请
名称 股东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人 冻结原因
及一 比例 比例
致行
动人
大连 大连银行 借款(担保)
和升 是 5270759 4.89% 0.65% 2020-11-12 2023-11-11 金普新区 合同纠纷
支行
大连 是 5247000 4.87% 0.64% 2021-05-07 2024-05-06 大连银行 借款(担保)
和升 营业部 合同纠纷
大连 是 64200000 59.53% 7.89% 2021-12-14 2024-12-13 盛京银行 借款(担保)
和升 大连分行 合同纠纷
大连 是 33129377 30.72% 4.07% 2021-12-14 2024-12-13 盛京银行 借款(担保)
和升 大连分行 合同纠纷
合计 107847136 100% 13.25%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和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784713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13.25%;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数量 107847136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为比例 13.25%。
3、其他说明
(1)最近一年大连和升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在主
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大连和升股份被冻结事项不影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
生变更,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
(4)本次司法冻结可能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导致,大连和升尚未收到相关
通知文件。截至目前,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 64200000 股股份被质押,有关内容
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47)。2021 年 12 月 14 日该部分质押股份已被司法再冻结。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
[2021-12-16] (000571)ST大洲: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3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1 年11 月 3 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117)。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14 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反诉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与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
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
行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与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订的《股权转
让框架协议》。3、本案反诉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序 诉讼(仲裁)基本 涉案金 诉讼(仲裁)审理 诉讼(仲
号 情况 额(万 诉讼(仲裁)进展 结果及影响 裁)判决执 前次披露索引
元) 行情况
2021 年 11 月,路 一审判决:新大 巨潮资讯网。公
毅诉本公司证券 2021 年 12 月一 洲赔偿原告路 告名称:《关于
1 虚假陈述责任纠 1.189181 审判决 毅经济损失 不适用 涉及证券虚假
纷案,诉请赔偿 827.15 元。 陈述责任纠纷
投资损失。 案件受理费新 案件及部分案
大洲负担 50 元。 件一审判决结
本公司拟上诉。 果的公告》、公
对公司业绩不 告编号:临
会产生重大影 2021-128、披露
响。 日期:2021 年
12 月 14 日。
一审判决:新大
洲赔偿原告路
2021 年 11 月,余 毅经济损失
波诉本公司证券 528.70 元。
2 虚假陈述责任纠 0.284147 2021 年 12 月一 案件受理费新 不适用 同上
纷案,诉请赔偿 审判决 大洲负担 50 元。
投资损失。 本公司拟上诉。
对公司业绩不
会产生重大影
响。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处置能源科技公司股权所预计的利润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反诉书》;
2、路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458 号);
3、余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459 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
[2021-12-14] (000571)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8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139.59 万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9月 29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
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
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9、临 2021-103。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本
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58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临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临2021-069、
临 2021-071、临 2021-103、临 2021-107、临 2021-108、临 2021-110、临 2021-117)。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已判决。
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3
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4-229、238、381-385、455 号),判决情况: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判决情况:
“原告:钟臣,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钟臣造成的经济损失 12501 元;
2、驳回原告钟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3.02 元(钟臣已预交),由被告新大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38 号)判决驳回原告江山
红的诉讼请求外,其他 11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民事判决书》
((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13 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案件受理 判决赔偿总
号 案号 名 终) 偿损失 费新大洲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 钟臣 12520.99 12501 113.02 12614.02
2 (2021)琼 01 民初 225 号 马选荣 7787.54 7775.11 50 7825.11
3 (2021)琼 01 民初 226 号 赵东良 56875.52 2972.76 50 3022.76
4 (2021)琼 01 民初 227 号 王明霞 31747.37 8211.78 50 8261.78
5 (2021)琼 01 民初 228 号 吴际 43443.71 16760.97 219 16979.97
6 (2021)琼 01 民初 229 号 沈许娜 20340.6 20310.79 308.52 20619.31
7 (2021)琼 01 民初 238 号 江山红 23230.37 0 0 0
8 (2021)琼 01 民初 381 号 王媛华 23095 5212.11 26.06 5238.17
9 (2021)琼 01 民初 382 号 王乐 10000 10000 50 10050
10 (2021)琼 01 民初 383 号 李希风 27675.82 7095.88 50 7145.88
11 (2021)琼 01 民初 384 号 魏孝宽 17696.78 5126.07 50 5176.07
12 (2021)琼 01 民初 385 号 王建军 11436.22 11419.98 85.91 11505.89
13 (2021)琼 01 民初 455 号 吴丽丽 170965.49 8706.10 189.31 8895.41
合计 456815.41 116092.55 1241.82 117334.3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
序号 诉讼 (仲裁 )基本情况 (万元) 展 理结果及影 裁)判决执
响 行情况
2021 年 11 月,吴丽丽诉本公司证券虚 判决赔偿吴
1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 17.10 一审判决 丽丽损失 拟上诉
失为 170965.49 元。 8706.10 元。
2021 年 11 月,左东斌、路俊玮、路毅、
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
俊、袁剑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2 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分别为 19.91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5085.8、15770.4、11891.81、2841.47、
20266.46、24119、67023、16529.04、
35616.91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 (仲裁 )审理结 诉讼(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万元) 展 果及影响 判决执行 披露索引
情况
2020 年 1 月,深圳前海 法院曾冻结了 一审判决:1、被
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 新源动力股份 告新大洲须于本
司(简称“前海汇能”) 有限公司的股 判决生效之日起
诉本公司、陈阳友、刘 权,案外人常 十日内向原告前 巨潮资讯网。公告
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 州腾龙汽车零 海汇能偿还借款 名称:《关于新增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部件股份有限 3000 万元、律师费 诉讼及其他诉讼
(简称“尚衡冠通”)、 公司向法院提 7 万元、保全担保 事项进展的公
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 出异议,认为 费 20152.01 元即 告》、《关于深圳前
诉求:请求判决本公司 其系涉案股权 利息(利息分两 海汇能商业保理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 的权利人。法 笔,以 1000 万元 公司已上 有限公司纠纷
1 民币 3000万元及利息, 4,030.33 院裁定,此股 为基数按月利率 诉,二审尚 案》。公告编号:
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7万 权新大洲已在 2%自2018年 10月 未判决。 临 2020-047、
元;请求判决全部被告 2016年 8月转 19 日起计算、以 2020-096、临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 出,法院冻结 2000 万元为基数 2020-160。披露日
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其 错误,2021 年 按月利率 2%自 期:2020 年 3 月
他一切合理费用。请求 11月裁定中止 2018 年 6 月 19 日 24 日、5 月 12 日、
判决陈阳友、刘瑞毅、 执行对新源动 起计算,均计至实 11 月 7 日。
尚衡冠通、许树茂对上 力股份有限公 际清偿之日止);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司股权份额的 2、被告陈阳友、
[2021-12-09] (000571)ST大洲: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兼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兼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收到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工代表监事李淼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淼先生因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证券事务代表、监事职务。辞职生效后李淼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相关规定,李淼先生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淼先生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后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去监事的申请将在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职工代表监事后生效。在此之前,李淼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监事职责,公司将尽快按法定程序补选新任监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淼先生本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其配偶或关联自然人持股情况。
公司对李淼先生在担任监事期间的工作表示感谢,在新的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前认真履行监事职责,做好交接过渡工作。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2021-12-03] (000571)ST大洲: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2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19年4月30日开市时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第(2)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交易。有关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7)。
二、进展情况
除了上述本公司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第(2)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外,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三章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有关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编号:临2021-11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事项没有其他进展。
三、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3.7条的规定,公司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2021-11-30] (000571)ST大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2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9),持有本公司股份61,99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61%)的股东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立基金”)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万股。
2021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富立基金《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通知》,截至2021年11月29日富立基金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日期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
富立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11月22日
2.598
11.1900
0.0137%
富立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11月23日
2.604
28.0900
0.0345%
富立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11月26日
2.6200
8.0000
0.0098%
富立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11月29日
2.7230
52.7200
0.0648%
合 计
100.0000
0.1228%
上述减持的股份来源:2017年8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富立基金
合计持有股份
6199.0000
7.6149%
6099.0000
7.492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199.0000
7.6149%
6099.0000
7.492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上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富立基金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富立基金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实际减持股份总数在前期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内,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富立基金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通知》。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2021-11-30] (000571)ST大洲: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2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2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
0
0%
8
169,789,636
20.8570%
8
169,789,636
20.857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74,536
99.9911%
15,100
0.008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49,300
76.5528%
15,100
23.4472%
0
0.0000%
(2)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2.1)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88,536
99.9994%
1,100
0.0006%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63,300
98.2919%
1,100
1.7081%
0
0.0000%
(2.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
3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74,536
99.9911%
15,100
0.008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49,300
76.5528%
15,100
23.4472%
0
0.0000%
(2.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74,536
99.9911%
1,100
0.0006%
14,000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49,300
76.5528%
1,100
1.7081%
14,000
21.7391%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789,636
169,788,536
99.9994%
1,100
0.0006%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4,400
63,300
98.2919%
1,100
1.7081%
0
0.0000%
上述提案的有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1日、11月1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周美均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21-11-11] (000571)ST大洲:关于全资子公司RondatelS.A.为参股子公司Lorsinal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 (以下简称“22 厂”)拟为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 (以
下简称“224 厂”)在 Santander S.A.银行 650 万美元贷款及其利息和其他相关费
用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融资协议期限内。Lorsinal S.A.的另一方股东 Chang Jia
Heng Tai (Hong Kong)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长嘉恒泰(香港)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嘉恒泰”),按持股比例为上述贷款提供反担保。
1.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持有 224 厂 50%的股份,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马鸿瀚先生为 224
厂董事,本公司原董事长王磊先生为 224 厂董事长,王磊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2.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马鸿瀚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对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上述担保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暨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Lorsinal S.A.
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19 日
注册地点:乌拉圭,Camino Melilla 10270
注册号码:7394
注册资本:1 亿乌拉圭比索
与本公司的关系:是本公司间接持股 50%的参股子公司。
股权结构: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100% 16.27%
齐齐哈尔恒阳食品 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
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FORESUN (HK)
83.73% DEVELOPMENT CO.,LTD)
100%
恒阳拉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长嘉恒泰(香港)投资控股
(FORESUN (LATIN-AMERICA) 有限公司(Chang Jia Heng
INVESTMENT AND HOLDING, Tai (Hong Kong) Investment
S.L.) Holding Limited)
50% 50%
Lorsinal S.A.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金额:美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 计)
资产总额 26,042,379.14 19,773,102.00
负债总额 26,102,425.76 19,654,122.0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5,912,913.79 9,847,191.00
流动负债总额 21,945,723.90 14,521,621.00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诉讼与仲 - -
裁事项)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60,046.62 118,980.00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0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49,968,859.55 46,723,415.00
利润总额 -482,472.03 -3,903,496.00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498,126.06 -3,887,472.00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224 厂的资产负债率为 102.3%。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乌拉圭当地评级等级 3-支付能力受到影响的债务
人。
2.历史沿革:2002 年 12 月,224 厂收购了 Ottonello 公司旗下的冷切割工
厂。公司进行基础设施、设备和机械的投资,将工厂改造为现代化屠宰工厂。本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通过三级全资子公司恒阳拉美收购 224 厂 50%股份,恒阳拉
美成为与 Roberto Pérez 分别持有 224 厂 50%股份的股东。2020 年 7 月,长嘉恒
泰向 Roberto Pérez 购买了其持有 224 厂的 50%股份,即恒阳拉美与长嘉恒泰分
别持有 224 厂 50%股份。
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情况:224 厂为当地市场或国外提供屠宰、加工牛肉、
牛肉产品、牛肉内脏或牛肉的副产品等。
3.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本公司持有 224 厂 50%的股份,本公司副董事长
兼总裁马鸿瀚先生为 224 厂董事,本公司原董事长王磊先生为 224 厂董事长,王
磊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224 厂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4.224 厂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22 厂(担保人)对 224 厂(债务人)于 Santander S.A.银行用于进出口、
流动资金账户、贷款、信用证、商务本票借条、任何性质担保、多币种的、或用 于进行其他银行活动的 650 万美元贷款及其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担保,并明 确放弃财产抵押抵扣权。
担保在债务人与银行拥有商业关系的所有时间里维持其有效性,只在如下情 况下失效:(1)债务人已向银行结清所有债务及其他费用,并已清偿所有与第三 方的责任;(2)银行向担保人退回本担保合同或书面致担保人宣布本担保合同失 效;
2.担保方基本情况
22厂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1982年1月15日
注册日期:1983年8月10日
注册地:乌拉圭蒙得维的亚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
注册资本:1.5亿乌拉圭比索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牛肉制品及副产品的生产、屠宰、分割、储藏、冷藏、 包装、制造、工业化生产、贸易、经销和进出口业务。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金额:美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 计)
资产总额 21,749,269.33 15,830,472.40
负债总额 24,205,676.25 20,966,961.2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23,666,996.25 20,428,281.2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诉讼与仲 - -
裁事项)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3,079,918.38 -5,136,488.89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0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714,442.09 2,075,189.00
利润总额 -3,079,918.38 -3,569,275.33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3,079,918.38 -3,824,599.33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22 厂无偿为 224 厂银行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 22 厂为 224 厂融资提供担保,主要是为解决 224 厂经营资金需求,根
据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方须为乌拉圭企业。上述担保有利于 224 厂获得贷款、解 决资金问题,有助于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为保护本公司 权益,224 厂另一股东长嘉恒泰同意按持股比例为上述贷款提供反担保。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 224 厂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
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审阅了上述交易的有关资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有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
[2021-11-11] (000571)ST大洲:关于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债务重组项目补充质押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
司债务重组项目补充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2020 年 8 月 24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
大洲控股”)、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大连和升将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取得与新大洲控股签订的基于壹亿元信托贷款项下全部协议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管,由长城资管进行债务重组。同日新大洲控股与长城资管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重组债务本金为 113,668,440.79 元,债
务重组期限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
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与长城资管签署了《抵押合同》,由新大洲实业以名下房产为此笔重组债务提供二次资产抵押;新大洲投资与长城资管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此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拟在受让本公司债权后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33)、《关于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拟为本公司债务提供资产抵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3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已按照协议偿还上述债务第一期本金
17,050,266.12 元,剩余本金 96,618,174.67 元,共支付利息 7,373,876.99 元。
现长城资管提出对上述债务重组项目补充担保,以本公司合法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3000 万股股权
做质押,按照五九集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1.13 元/股进行计算
合计 3390 万元,为本公司在协议项下《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债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
上述补充质押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乙方(债务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乙方、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与大连和
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1 号),甲方已依法受让了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原债权人”)对乙方所享有的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13,668,440.79 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陆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柒角玖分)的贷款债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大写:壹亿元整);
2、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
(大)合字(2020)123 号),甲方对债权实施重组后,甲方对乙方所享有的主债权由乙方所欠甲方重组债务本金 (含甲方受让的债权本息,下同)和债务重组收益组成,其中:重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113,668,440.79 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陆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柒角玖分);债务重组收益 (计算方法详见《债务重组协议》2.2 条)。
3、乙方对甲方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继并享有上述贷款债权及其项下担保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持异议,并承诺向甲方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承担担保责任;
4、因乙方请求甲方对其实施债务重组,并自愿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承担和支付债务重组成本;甲方经慎重考虑,同意本着诚信、互利原则,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条件对乙方实施债务重组;
双方就为债务重组主债权补充质押物事宜,在原《债务重组协议》基础上变更协议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 债权债务确认
双方一致确认:
甲方对乙方所享有的主债权由乙方所欠甲方重组债务本金(含甲方受让的债权本息,下同)和债务重组收益组成,其中:
1.1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重组债务剩余本金为人民币 96,618,174.67 元
(大写:玖仟陆佰陆拾壹万捌仟壹佰柒拾肆元陆角柒分);
1.2 债务重组收益(计算方法详见《债务重组协议》2.2 条);
乙方、担保人对甲方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合法性、有效性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笫二条 债务重组的补充质押担保
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与甲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中长资 (大)合字(2020)123 号-抵),以其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三亚新大洲广场地下一层及一至二层面积合计 14,487.17 平方米房产,(《土地房屋权证》
编号分别为:三土房 (2013)字第 09046 号和三土房(2013)字笫 09202 号)为乙方在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笫二顺位抵押担保。
辽宁洁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3360;股票简称“百傲化学”)贰佰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股票质押担保。
除上述两项担保外,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与甲方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以其合法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五九集团”)3000 万股股权做质押,按照五九集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后的净资产 1.13 元/股进行计算合计 3390 万元,为乙方在协议项下《债务重组协
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债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
(二)《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质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已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为中长
资(大)合字(2020)123 号)及《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债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113,668,440.79 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陆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柒角玖分)。
2、乙方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股东,实缴出资 32,732 万元,占该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 44.9180%。
3、乙方同意以其所持有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 3000 万股上述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派生权益质押给甲方,为乙方在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作为质押人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权系指甲方根据主合同要求乙方偿还重组债务的本金、重组收益。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113,668,440.79 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陆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柒角玖分),重组收益遵照《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为中长资(大)合字(2020)
123 号)的约定。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重组债务剩余本金为人民币
96,618,174.67 元(大写:玖仟陆佰陆拾壹万捌仟壹佰柒拾肆元陆角柒分)
第二条 质押股权
2.1 本合同中所称的质押股权为乙方合法持有并享有处分权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五集团”)股权及派生权益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详见附件《质押财产清单》)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2 质押股权的派生收益由甲方收取;派生权益作为质押权的一部分用于甲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2.3《质押财产清单》对质押财产价值的约定,不表明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不为甲方处置该质押财产的价值参考,也不构成对甲方处置该质押财产的限制。
第三条 质押股权的基准价
质押股权基准价: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确定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
1.13 元/股作为基准价。
第四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重组收益(包括复利和罚息)、财务顾问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等。
第五条 质押登记
5.1 本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2 本合同第 5.1 条约定之事宜办理完毕后,乙方应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
具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交付甲方。
5.3 质押期限为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期满后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未全部实现的,甲方有权申请展期,乙方应予配合。本条关于质押期限的约定不影响甲方依法行使质押权。
5.4 乙方应将股票质押事实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并要求目标公司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股息、红利等相关款项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因债权人提出追加担保的要求,本公司以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为自有的债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股权质押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补充质押担保事项。
四、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021-11-11] (000571)ST大洲: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32 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
册会计师人数:167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
数:821 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252,055.32 万元,审计业
务收入 225,357.8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09,535.19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76 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7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 2020 年度年末数 405.91 万元;职业责任保
险累计赔偿限额 7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
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2 次;4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纪律处
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惠增强,2001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 年 6 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 年 9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0 年 10 月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报告数量 7 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王泽斌,201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5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 10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 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 4 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唐卫强,200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9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 年 9 月开始从
事复核工作,2021 年起拟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274 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 264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 10 万元。
二、 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华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专项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在本公司上年度审计业务中按时完成了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其为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认为 2021 年度审计报酬是合理的。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案及审核、董事会审核,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决议;
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021-11-11] (000571)ST大洲: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1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
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联董事马鸿瀚先生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以 8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董事会原则同意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 (以下简称“22 厂”)为本公司
的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 (以下简称“224 厂”)在 Santander S.A.银行 650 万
美元贷款及其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融资协议期限内。
被担保公司为本公司持股 50%的参股子公司,因 224 厂经营资金需要,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 22 厂为其向 Santander S.A.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董事会认为,224 厂设备先进,生产流程规范,生产效率较高,环保、冷链仓储物流等配套措施完善。产品销售渠道布局合理,生产经营一直比较稳定,在
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担保风险可控。224 厂的另一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足以保障公司的利益,22 厂对 224 厂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持有 224 厂 50%的股份,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马鸿
瀚先生为 224 厂董事,本公司原董事长王磊先生为 224 厂董事长,王磊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马鸿瀚先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与会董事以 9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长城资管债务重组项目补充质押担保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债务重组项目补充质押担保的公告》。)
应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要求,依据双方于 2020 年8 月 24 日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为保证合同履行,董事会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及以本公司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3000 万股股权为对应全部债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与会董事以 9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修订,且公司章程的修订已经获得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执行。董事会原则同意对照公司章程对“三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与会董事以 9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董事会原则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拟支付大华所 2021 年度审计报酬为:合计人民币不含税价 274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不含税价 18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含税价 86 万元。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本公司审计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与会董事以 9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见本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021-11-11] (000571)ST大洲: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14:3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 时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截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该事项,同时关联股东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贷款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2.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3)《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2.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请见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项提案时,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回避表决。
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第(2)项提案时需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3)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就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
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为参股子
1.00 公司 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 √
交易的提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
2.00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提案
2.01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2.02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2.03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3.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月 26 日(9:30~11:30,13:30~15:30);
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 15:30 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B 栋 2801 室。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B 栋 2801 室
联系电话:(021)61050111
传 真:(021)61050136
电子邮箱:wangyan@sundiro.com
2.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七、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71”,投票简称为“大洲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投票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在下述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新大
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委托人情况
委托人名称(自然人签名/法人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2、受托人情况
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对下述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投票的指示:
备注(该列
提案编号 提案名称 打勾的栏 投票
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 √
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关 于 全 资 子 公 司 Rondatel
1.00 S.A.为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提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2.00 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2.01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 √
订稿)
2.02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
稿)
2.03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
稿)
3.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
说明:1.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授权委托人可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给予明确投
票意见指示(在非累积投票提案的“同意”、“反对”或“弃权”应表格内打勾“√”,三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多选,否则视为无效;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2021-11-03] (000571)ST大洲: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 :临 2021-11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第十届
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
应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以 6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董事韩东丰先生、马鸿瀚先生、王晓宁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 日
[2021-11-03] (000571)ST大洲: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 :临 2021-11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2 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195.00 万股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42.1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406.40 万股的 3%。其中首次授予 2195 万股,占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70%;预留 247.19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1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韩东丰 董事长 800 32.76% 0.98%
2 马鸿瀚 副董事长、总经理 420 17.20% 0.52%
3 王晓宁 董事、副总经理 360 14.74% 0.44%
4 何妮 副总经理 100 4.09% 0.12%
5 孟宪伟 副总经理 100 4.09% 0.12%
6 刘靖宇 副总经理 80 3.28% 0.10%
7 任春雨 董事会秘书 100 4.09% 0.12%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 235 9.62% 0.29%
他核心人员(7 人)
预留 247.19 10.12% 0.30%
合计 2442.19 100.00% 3.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安排时间如下: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
次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享有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具体目标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 X≥10860 100%
性股票第一个 基数,2021 年净利
解除限售期 润的增长额 X<10860 0
首次授予限制 X≥1000 100%
性股票第二个 2022 年的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 X<1000 0
X≥5000 100%
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 2023 年的净利润 5000>X≥4000 80%
解除限售期
X<4000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则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除限售批次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具体目标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 (单位:万元)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2 年的净利润 X≥1000 10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X<1000 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X≥5000 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的净利润 5000>X≥4000 80%
X<4000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新大洲控股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杰出)、B(优秀)、C(良好)、D(合格)、和 E(不合格)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
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分数 分数≥95 95>分数≥85 85>分数≥75 75>分数≥60 分数<60
评价标准 A(杰出) B(优秀) C(良好) D(合格) E(不合格)
个人层面系数 100% 7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被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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