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66*ST瑞德最新消息公告-600666最新公司消息
≈≈ST瑞德600666≈≈(更新:22.02.26)────────────────────────────────────
最新提示:1)2021年年报预约披露:2022年04月23日
2)预计2021年年度净利润-41000万元至-28000万元 (公告日期:2022-01
-27)
3)02月26日(600666)ST瑞德:ST瑞德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
项的进展公告(详见后)
分红扩股:1)2021年中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2020年末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1-09-30 净利润:-15833.27万 同比增:5.19% 营业收入:4.53亿 同比增: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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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元) │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1290│ -0.0759│ -0.0400│ -0.5600│ -0.1361
每股净资产 │ 0.0109│ 0.0641│ 0.0068│ 0.0463│ 0.4699
每股资本公积金 │ 0.7375│ 0.7375│ 0.6439│ 0.6439│ 0.6455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4079│ -1.3548│ -1.3184│ -1.2789│ -0.856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990.1400│-903.9600│-148.7800│-171.5200│-2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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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总股本计算│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1290│ -0.0759│ -0.0395│ -0.5581│ -0.1361
每股净资产 │ 0.0109│ 0.0641│ 0.0068│ 0.0463│ 0.4699
每股资本公积金 │ 0.7375│ 0.7375│ 0.6439│ 0.6439│ 0.6455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4079│ -1.3548│ -1.3184│ -1.2789│ -0.8569
摊薄净资产收益率│-1179.6069│-118.4059│-581.0197│-1204.6033│-28.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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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简称:ST瑞德 代码:600666 │总股本(万):122732.62 │法人:杨鑫宏
上市日期:1993-07-12 发行价:1 │A 股 (万):88356.63 │总经理:霍光
主承销商:重庆有价证券公司 │限售流通A股(万):34375.99│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话:0451-87185718;0451-51775068;0451-51076628 董秘:梁影│主营范围:蓝宝石晶棒、蓝宝石晶片、蓝宝石
│晶体生长专用装备、双面研磨(抛光)机、
│单面研磨(抛光)机、蓝宝石双面抛光机、
│蓝宝石双面高速抛光机、蓝宝石双面铜盘研
│磨机、2.5D(弧面)抛光机、3D玻璃热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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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五年每股收益(单位:元) <仅供参考,据此操作盈亏与本公司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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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年 度│ 三 季│ 中 期│ 一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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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 -0.1290│ -0.0759│ -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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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0.5600│ -0.1361│ -0.0800│ -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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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0.0500│ -0.0212│ -0.0323│ -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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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2.2700│ -0.0037│ 0.0300│ 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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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0.0400│ 0.0600│ 0.0600│ 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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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600666)ST瑞德:ST瑞德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1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存
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 33,178.15 万元,违规担保本金共计 55,000.00 万元,违规担保涉诉金额 17,309.70 万元。
现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情况及进展
1、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
的情况下,以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后部分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项导致控股股东
自 2017 年起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
于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3)。
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 33,178.15 万元。
2、资金占用进展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2019 年 6 月 15 日、2019 年 8 月 23
日、2019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3 月 31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
2020 年 5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31 日、2021 年 2 月 28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0 月 31 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31 日向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催款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并已取得签字回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控股股东名下资产和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处于质押、冻结(多次轮候冻结)状态,其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尚未收到其归还的剩余占用资金。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担保事项情况及进展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1、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终 5340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
42,895,544.49 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本案公司需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7,309.70 万元(本金及违约金)。
上诉案件第一债务人为杭州尊渊,公司在与对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上事项,努力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2、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本金、利息等合计为168,289,146.66元。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一审判决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3、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并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3亿元。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万浩波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万浩波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万浩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679号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万浩波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消除,公司将与相关方协商争取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已将控股股东以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拆借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计“其他应收款(左洪波)”科目,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因债务纠纷导致其个人资产被冻结,能否解除冻结以及解除冻结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尚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其偿债能力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
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每月披露一次上述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之“重大风险提示”部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5 日
[2022-02-22](600666)ST瑞德:ST瑞德关于债权申报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9),为做好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厘清可能存在的债务 和风险,公司决定对以往因借款、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进行清理统计、 登记核查,已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已经达成解决方案的除外。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上述债权申报工作已结束,无债权人进行申报登记。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1 日
[2022-02-22](600666)ST瑞德:ST瑞德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1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52 起新增投资者诉讼金额 14,442,965.82 元;69 起中小投资者
诉讼原告索赔金额11,091,825.94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5,905,145.54元(含
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
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新增诉
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
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69份与应诉通知书 52 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0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3,210,709.4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468,251.09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7,451.98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5,240.00 元由奥瑞
德负担。
(二)29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9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469,375.44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353,950.06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45,662.31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1,763.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545,864.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92,293.98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5,568.17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341.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554,663.29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492,251.06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708.68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1,952.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一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311,213.4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34,965.89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99.32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4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52 份应诉通知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4,442,965.82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于以上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新增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1 日
[2022-02-16](600666)ST瑞德:ST瑞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10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收到哈尔滨
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创投”)的通知,其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宜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19 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实业”)与
哈创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 79,91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限售股全部协议转让给哈创投。本次划转是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创投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就上述事项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关于股
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8)。
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与《关于股东
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8)。
二、过户登记情况
2022 年 2 月 15 日,工大实业和哈创投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过户数量 79,910,800 股,
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双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工大实业 79,910,800 6.51 0 0
哈创投 0 0 79,910,800 6.51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相关股东后续权益变动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5 日
[2022-02-12](600666)ST瑞德:ST瑞德关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做好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厘清可能存在的债务和风险,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以往因借款、担保所形成 的债务及或有债务进行清理统计,登记核查。
一、登记的具体内容
(一)登记范围
与公司有关的借款、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法人、单位相关借款、提供担保等所形成 的债务及或有债务(已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已经达成解决方案的除外)。
(二)登记时间
2022 年 2 月 14 日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工作日上午 9:30-11:00,下午
13:30-15:00。
(三)登记时需提供证件及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债权人为法人的请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如授权委托代为办理的,除前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 1);
2、债务关系证明资料:填写并提供本公告附件所列表格(附件 2),并提
供能够证明公司与登记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料,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借据、银行回单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人现场申报的同时,需将申报材料发联系人邮箱,邮箱地址: A15152543043@163.com。
(四)联系方式
1、登记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 1377 号;
2、联系人:宋女士、刘女士;
3、联系电话:0451-51076628。
(五)注意事项:
1、公司仅接受现场登记,不接受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登记;
2、登记人如无法全部提供本公告上述第(三)项所列示的第 1 项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有权拒绝登记;
3、登记人如无法充分、全部提供上述第(三)项第 2 项债务关系证明资料,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登记人补充资料;
4、登记人现场登记请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电话预约,公司将邀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鉴证。
二、登记说明
1、本次登记只作为公司为做好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厘清可能存在的债务而进行的一次统计登记,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当然承认,公司将视登记人提供资料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相应的处理。
2、公司将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中介机构参与登记工作。
3、登记人应在登记期间积极申报,逾期将不予以登记。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 作 为 我
司/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本人名义代表我司/本人处理事宜,代理权限如下:
根据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临 2022-009)所示具体要求向其进行债务登记。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 上
述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委托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本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授权委托书传真件无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人/公司(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2: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务对应债权人情况登记表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务对应债权人情况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债权人全称:
债权情况说明:
直接债权本金
(余额):
利息及计算方式:
债权合计:
证明材料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借据):
债权人类别: 法人单位 自然人
属法人单位的债权人资料 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人资料
企业和金融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号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行政事业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证号 债权人联系电话
债权人联系电话
债权人地址
债权人地址
[2022-02-11](600666)ST瑞德:ST瑞德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0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446 起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索赔金额 92,252,073.73 元,一审判
决赔偿金额 42,458,373.26 元(含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
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
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446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195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95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33,349,871.8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5,921,076.68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6,609.11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47,565.00 元由奥
瑞德负担。
(二)16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0,823,321.8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7,381,126.37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3,144.31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22,06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34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4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9,627,567.3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3,802,280.07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75,637.26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5,598.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5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6,771,365.4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3,475,136.43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68,958.51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39,644.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6,783.04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70,331.22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3,658.28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241.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253,164.1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622,527.74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0,025.28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4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于以上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
[2022-02-11](600666)ST瑞德:ST瑞德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08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 月 19 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实业”)与
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创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9,91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1%)限售股全部协议转让给哈创投。本次划转是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创投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就上述事项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关于股
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8)。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063),工大实业持有的公司 79,91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1%)限售股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2022 年 2 月 10 日,公司收到工大实业发来的《股份转让协议》(修订版),主要
修改内容如下:
1.工大实业法定代表人由陈矛修改为樊静。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间由 2021 年 1 月 19 日修改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
3.《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中划转基准日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修改为划
转基准日为 2022 年 1 月 11 日。”
4.《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鉴于工大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已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解除限售及上述《股份转
让协议》内容发生的修订,公司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
[2022-02-11](600666)ST瑞德: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 瑞德
股票代码:60066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 7 号 B 栋 22 层
股份变动性质:无偿划转(增加)
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创投 指 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 7 号 B 栋 22 层
法定代表人 徐松丹
注册资本 112,450.00 万人民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230100680297716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
经营范围 理顾问机构;接受政府委托业务;创业空间服务、创业指
导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不含期货投资咨询);房地产租
赁经营。
经营期限 2009 年 02 月 26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 50-3 号
联系电话 0451-84858002
传真 0451-848580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本公司任职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居留权
徐松丹 男 中国 哈尔滨 党委书记、董事长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划转是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以外,除本次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增持或处置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9,91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股份无偿划转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创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所持股份 权益变动后所持股份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哈创投 0 0 79,910,800 6.51
合计 0 0 79,910,800 6.51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转出方):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乙方(转入方):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 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是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79,910,800 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6.51%)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划转基准日为 2022 年 1月 11 日。
(三)股份转让方式与价值确定
本次划转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四) 股份过户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五) 甲方承诺
5.1 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6.51%股权,且该股权目前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的权利。
5.2 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决定同意转出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股权;
5.3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再参与目标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六) 乙方承诺
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乙方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6.1 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之股权份额;
6.2 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甲方或目标公司的有关商业秘密、财务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6.3 乙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接受转让股权份额的范围内,将继续承受目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和对外担保。
(七) 利益安排
7.1 目标公司在本次转让完成之前的债权债务继续由乙方在受让股权范围内享有和承担。
7.2 本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7.3 本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
自承担。
7.4 本协议生效后,涉及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交接等事项,由双方相互配合,协商完成。
(八) 违约责任
8.1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2 本协议书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九) 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次股份转让行为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十) 协议终止
本协议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
如果因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实施,本协议自动终止;
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增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02-11](600666)ST瑞德: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 瑞德
股票代码:60066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教化街 38 号
股份变动性质:无偿划转(减少)
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大实业 指 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注册地 哈尔滨市南岗区教化街 38 号
法定代表人 樊静
注册资本 2010.00 万人民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2301991281776654
公司类型 全民所有制
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
经营范围 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与主营相关的机械、
电子、化工、材料等配套产品。
经营期限 1993 年 03 月 21 日至 无固定期限
主管部门(出资人) 哈尔滨创投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副 434 号哈工大国家大学科技园
联系电话 0451-84858002
传真 0451-848580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本公司任职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居留权
樊静 女 中国 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划转是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增持或处置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大实业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9,91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股份无偿划转予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所持股份 权益变动后所持股份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工大实业 79,910,800 6.51 0 0
合计 79,910,800 6.51 0 0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转出方):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乙方(转入方):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 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是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79,910,800 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6.51%)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划转基准日为 2022 年 1月 11 日。
(三)股份转让方式与价值确定
本次划转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四) 股份过户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五) 甲方承诺
5.1 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6.51%股权,且该股权目前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的权利。
5.2 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决定同意转出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股权;
5.3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再参与目标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六) 乙方承诺
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乙方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6.1 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之股权份额;
6.2 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甲方或目标公司的有关商业秘密、财务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6.3 乙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接受转让股权份额的范围内,将继续承受目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和对外担保。
(七) 利益安排
7.1 目标公司在本次转让完成之前的债权债务继续由乙方在受让股权范围内享有和承担。
7.2 本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7.3 本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7.4 本协议生效后,涉及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交接等事项,由双方相互配合,协商完成。
(八) 违约责任
8.1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2 本协议书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九) 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次股份转让行为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十) 协议终止
本协议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
如果因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实施,本协议自动终止;
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减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静
日期:2022 年 2 月 10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
[2022-01-27](600666)ST瑞德:ST瑞德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0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000 万元到-28,000 万元。
2、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5,000 万元到-32,000 万元。
3、公司预计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2,000 万元到
-14,800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000 万元到-28,000 万元。
2、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5,000 万元到-32,000 万元。
3、2021 年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余额为 5,685.82 万元,本期因大
股东偿还资金占用款净资产增加 11,489.69 万元,以及本期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导致公司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预计为-22,000 万元到-14,800 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491.5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5,720.42 万元。
(二)每股收益:-0.56 元。
(三)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685.82 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1、本期虽然蓝宝石制品市场需求回暖销量增长,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加,但产品毛利率水平较低,对利润贡献有限。
2、本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金额较高,销售毛利无法覆盖本期期间费用,导致本期业绩亏损。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本期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项目存在减值迹象,预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信用减值损失额度较大,导致本期业绩亏损。
四、风险提示
(一)本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会计准则进行的初步核算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认为不存在影响本期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但有存在偏差的风险。
(二)截至目前,公司年度审计仍在进行过程中,不排除年审会计师对公司财务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最终审计数据与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存在差异。
(三)根据本业绩预告数据,公司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预计为-22,000 万元到-14,800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
(一)龙虎榜
【交易日期】2021-01-26 ST、*ST和S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证券:
累计涨幅偏离值:16.68 成交量:4039.39万股 成交金额:4633.10万元
┌───────────────────────────────────┐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161.36 |-- |
|业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南大街|94.61 |-- |
|证券营业部 | |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78.83 |-- |
|营业部 | |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57.47 |-- |
|证券营业部 | |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55.78 |-- |
|营业部 |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 |117.93 |
|业部 | |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新塘证券营|-- |103.41 |
|业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发路营业|-- |97.25 |
|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南大街|-- |94.16 |
|证券营业部 | |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 |88.82 |
|证券营业部 | | |
└───────────────────┴───────┴───────┘
(二)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成交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 买方营业部 | 卖方营业部 |
| |格(元)| (万股) | (万元) | | |
├─────┼───┼────┼────┼───────┼───────┤
|2019-04-30|3.38 |36.36 |122.90 |华泰证券股份有|华泰证券股份有|
| | | | |限公司广州环市|限公司广州环市|
| | | | |东路证券营业部|东路证券营业部|
| | | | | | |
└─────┴───┴────┴────┴───────┴───────┘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