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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由哪几部分组成?三个主要内容

日期:2023-02-28 16:33:35 来源:互联网
   信托公司在为员工持股计划融资时,一是可以用自由资金,二是发行信托计划融资。信托计划是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范的金融信托产品,它的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信托计划一般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与风险申明书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
   (一)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的全称为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按照有关信托法律法规的要求,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两项主要内容:
   1.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2.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一般来说,信托公司在要提醒委托人仔细阅读信托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加人本信托计划,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愿,表明已了解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对信托计划的说明,是信托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信托合同互为补充,同样有法律效力。信托计划说明书一般包括下面的内容:
  1.信托计划目的。用简短的文字说明通过实施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将多个指定管理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于目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为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2.信托计划规模。除说明信托计划预计募集资金规模外,还要指出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3.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最短为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4.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1)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资金要求。加人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并可支配的人民币资金。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超过部分的金额可以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3)信托计划的加人。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5.信托计划的成立。列出信托计划推介期的起止日期,同时说明在募集资金总规模达到预计募集资金规模或者签订的信托合同达到200份时,信托计划即在达到之日成立,推介期结束。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至信托计划成立日前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由信托投资公司在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受益人。
   6.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加人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和。信托计划资金贷放给目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者,或以投资的形式管理和运用。
   7.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及资金的监管。在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信托计划资金的收益来源和保障进行概要的说明。
   8.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营销及推介费用;银行代理收付费用、账户监管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人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列人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9.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信托投资公司一般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1年计提一次信托报酬。每年的信托报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从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
   10.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信托计划_信托计划 .信托计年收益率~年收益划资金X 100%信托计划期限内的信托计划年收益指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在-一个完整年度内按照信托计划规定的方式运用信托计划资金所获得的收益的总和在扣除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事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般要高于国内发行的企业债券的利息。
   11.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1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仅就信托计划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预分配,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最后一次信托利益分配,由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划人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
   (3)信托投资公司以资金方式支付信托利益。
   12.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1)管理方式。信托投资公司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单独的信托计划账户,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资金与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分别管理,信托计划资金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2)内部管理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必须设立下列机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A.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批准信托资金运用方案和批准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B.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提出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具体意见,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C.信托资金运用部门。负责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资金运用项目进行随时跟踪,控制
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提出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监督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对指令的实施情况。
   D.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主要由信托财产核算小组与客户服务小组组成,负责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安全保管信托资金;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E.稍核审计部门。负责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部门、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13.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1)风险揭示。一般要指出有市场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2)信托计划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出科学可信的防范措施。
   14.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定期披露,二是临时披鳄,三是信息披露的方法。
   15.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归属。
   (1)信托计划的终止。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2)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信托计划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即清算费用,应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报告给委托人与受益人。
   (3)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归属于各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16.信托计划相关事项说明。主要是购买信托计划的注意事项。要明示办理相关手续的场所、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机构投资人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付款方式、咨询事项。
   (三)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的主体文件,是确定信托各个当事人关系及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信托合同要具备下列内容:
   1.委托人和收益人。这是制式合同的规定格式。
   2.信托的设立。要交待清楚四件事情,一是信托目的,二是受益人,三是信托期限,四是信托资金及其交付。合同重要清楚地交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资金数额,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所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和。信托期限由双方共同约定,最短为1年。委托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
   3.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合同中-般都注明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风险承担。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即表示同意加人信托计划。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财产集合运用时,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托人对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计算,与
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一法两规”的要求,信托合同中要明确指出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5.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当事人是指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合同要按“一法两规”的要求载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信托利益。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的数额与分配,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受益人按照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信托利益以资金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7.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大部分信托合同都规定不得分割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应当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视为将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8.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信托的变更要经过受托人的同意。信托的终止有下列原因: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信托提前终止;信托目的e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9.税收缴纳。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0.违约与赔偿。载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违约可能性和赔偿措施。
   11.信托事务的报告。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所处理的信托事务。
   12.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中包括纠纷及其解决、新受托人的选任、合同生效、合同文本和填写事项。填写事项中要有委托人和受益人签字,同时写明资金信托金额、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方式以及信托收益银行划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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