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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披露制度是什么意思?预先披露制度

日期:2022-03-06 14:50:13 来源:互联网

所谓预先披露,是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受理其申请文件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预先披露制度而非等到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发行决定后再行披露。预先披露制度是2005年年底修订《证券法》时新增的一项制度,预先披露制度源于公开原则的内在要求,预先披露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修订后的《证券法》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根据《证券法》的上述授权,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实施的证监会令第32号《首发办法》第58条、第59条和第60条对预先披露制度进行了具体安排。预先披露制度第58条规定了预先披露的文件内容和原则性时间安排,即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第59条限定了预先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即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60条限定了预先披露文件的性质,即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预先披露制度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据此,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需有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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