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何去举例说明

日期:2022-05-18 09:20:11 来源: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产品与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的金融产品具有相同或类似的金融属性,其互联网金融产品产品的创设、销售、风控仍要遵循传统金融的基本规律。然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行业相比,在交易媒介、销售方式、风控方式、协议签订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上表的具体分析如下:(1)交易媒介不同。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下,金融活动一般以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例如,互联网金融产品借贷活动中的银行是媒介,互联网金融产品一方面吸收公众的存款,另一方面针对资金的需求方发放贷款。在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并未形成直接的借贷关系,而是以银行为媒介发生间接的资金融通关系。在债券或者股票的发行过程中是以投资银行和证券交易所作为媒介进行承销和发行的。虽然投资人与债券、股票的发行方直接构成借款关系或股权投资关系,属于直接金融范畴,但这一过程也是以投资银行为媒介而发生的。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更多的经营者加入了金融“媒介”的行列。例如,由于P2P直接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在资金的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撮合了借贷交易,成为借贷交易的“媒介”,从互联网金融产品而在传统银行渠道之外,给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了其他的渠道选择。众筹是网上股权筹资的重要形式。虽然当前受制于股权集资人数的限制,众筹尚无法与证券发行相提并论,但它对于规模较小且无法进入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体系的股权筹资而言,毕竟是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此外,传统金融中的资产证券化通常是通过交易所将借贷等活动形成的基础资产打包后进行证券化包装,并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拆成资产支持证券向公众出售,以实现金融机构的现金回笼和资产流动性。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是持牌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权利,并且互联网金融产品产品的发行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核、备案或注册。而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非持牌金融机构通过产品的组合,也可以达到小规模证券化的效果。比如平安集团设立的“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通过创设“彩虹”系列产品,将债权分拆转让给社会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准证券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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