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概念定义

日期:2022-05-08 09:52:35 来源:互联网

就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而言,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金融机构对不实告知、不当劝诱等违法销售行为的损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由《金融商品销售法》第5条加以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该法的规定是对民法第709条一般侵权责任的修正,排除了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起了金融商品销售者违反说明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禁止不当劝诱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规则。(2)金融商品的发行人对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日本《证券交易法》最初就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错责任规则,[插图]但是其适用范围比较有限。首先,金融消费者保护该法对“有价证券”的界定范围比较狭窄,金融消费者保护后来经过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改扩大到了所有投资类金融商品。其次,原来的《证券交易法》有关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发行人在有价证券发行阶段因虚假陈述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害,金融消费者保护至于流通市场上的投资者则无法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4年修订《证券交易法》时,才将发行人的无过错责任扩展到证券流通市场。2006年出台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继续沿用了前述规则。该法第18条规定,发行人在有价证券申报书或者投资计划书中对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或者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避免产生误解所必需的重要事实记载有欠缺时,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对因募集或发售而取得有价证券的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1条之2规定,发行人在向投资公众的法定公开文件中对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或者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避免产生误解所必需的重要事实记载有欠缺时,对于非通过募集或申购而在公开市场上取得有价证券的投资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该法在《证券交易法》要求发行人对公众公开有价证券申报书等发行时信息披露文件、报告书、中期报告书、临时报告书等持续性信息披露文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年四次的季度报告文件的披露要求。(3)金融市场上制作收购公告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公开收购申报书、制作公开收购说明书者等的无过错责任。《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收购活动中直接责任人的虚假记载的归责问题也准用该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该法第27条之20规定,制作收购公告者、提出公开收购申报书、制作公开收购说明书者等,在该文件中对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或者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避免产生误解所必需的重要事实记载有欠缺时,应当对出售该有价证券的消费者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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