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规则主要内容

日期:2022-05-06 11:49:55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上述日本相关立法的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冷静期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冷静期规则综观日本当前有关金融消费者的冷静期规则,其适用领域可以概括为:消费者在营业场所之外订立分期付款合同、连锁销售或电话销售等特定的交易合同、在营业场所以外订立的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合同、投资顾问合同等情况。具体而言,日本《特定商品交易法》明确规定了4类适用冷静期规则的销售行为:(1)上门销售、路边销售(catch sales)、电话预约销售等访问销售方式;(2)电话劝诱销售;(3)提供语言培训学校、家庭老师、冷静期规则婚姻介绍等高价的长期继续服务交易;(4)职业中介服务。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规定,顾客在营业场所以外或接受电话劝诱等订立分期付款契约的,适用冷静期规则。此外,根据日本《特定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在邮件销售情形下,只有交易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适用该法的冷静期规则。日本《保险业法》也规定了冷静期的适用除外情况,即在投保人已经在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缴纳了第一批保险费后,则不再享有冷静期内的撤销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投保人的自己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冷静期间主要内容及其计算。综观各国立法,冷静期间一般以日为计算单位。日本立法中的冷静期天数则在8天至20天之间:分期付款销售、访问销售、保险交易的冷静期间都为8日,冷静期规则投资顾问合同的冷静期间为10日,消费者订立海外商品期货委托交易合同的冷静期间为14日,而连锁销售的冷静期则长达20日。[插图]并且,从日本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到,冷静期间随着立法的修订也在不断延长:日本《特定商品交易法》最初规定的冷静期间是4日,1984年修订时增加至7日,1988年修订时再次延长至8日。[插图]而修订后的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冷静期规则有关冷静期的一般规定也从4日延长为8日。

此外,日本《特定商品交易法》规定,经营者未交付书面文件,或者交付的书面文件欠缺法定重要事项的,则视为未超过冷静期。并且,日本《特定商品交易法》在2004年修订时还增加了“冷静期妨碍规则”。根据该法第9条1项1号的规定,经营者就契约中的冷静期条款有不实告知行为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冷静期规则或者采取胁迫行为致使消费者在适用该规则时遭遇困惑,从而导致契约规定的冷静期已超过的,消费者仍然可以适用冷静期规定。此时,冷静期应当自经营者向消费者再次交付记载有冷静期条款的书面文件并明确说明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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