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条例

日期:2021-10-25 19:56:41 来源:互联网

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债的定义是: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包括政府组织、事业单位)、企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我国于1987年8月正式公布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明确了我国管理条例外债内容和类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管理条例、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同时明确了借款单位向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

我国外债界定与国际外债定义的差异:(1)我国外债只指货币形式而不包括实物形式的债务,补偿贸易下返销产品为实物形式,所以不属于外债。(2)由于国家外汇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所以外债只是外币计价的债务,本币债务不算作外债。(3)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的对外债务不属于中国外债,但是中资企业或机构向其借款属于中国外债。外国直接投资和企业资本不构成国家的外债。如三资企业,国家对这些外商投资不承担偿还的义务,而是根据有关法律、企业或公司的章程、合同、契约,由参加合营、合作双方共负盈亏。

外商独资企业则由企业投资者自负盈亏,从企业盈利或收益中偿付外国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或应分配的收益。虽然这类支付不构成国家的债务,但国家外汇外资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应分配的收益,以及合营、合作期满后本金的汇回都属于国家的外汇支出,我国在计算国际收支平衡时需要将之列为外汇支出并按期支付。由此可见,外资与外债是相关联但完全不同的概念,外资的范围比外债广,包含需偿还的借贷资本和无须偿还的直接投资,国际债务则指那些需要还本付息的资本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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