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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共同海损的特点

日期:2019-10-17 11:22:14 来源:互联网
    简述共同海损的特点,共同海损概念共同海损行为是为解除海上危险而采取的,超过了船长在一般情况下应尽的义务,因此所导致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和没有必要支付的。例如.船舶搁浅,为脱浅而超负荷开动主机造成主机损坏,共同海损这种损失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因而是特殊的,共同海损属于共同海损牺牲。又如前述为使船舶起浮而雇佣拖轮拖带,由此支付的拖带费用显然是额外的,而且是合理的,属于共同海损费用。相反,共同海损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暴风雨,增加了燃料消耗.或在与风浪搏斗时造成了机器损坏,这些损失和费用是属于船方履行货物运输合同应尽的义务范围,共同海损是正常的支出而不是特殊的,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其次,共同海损行为的后果是多方面的,共同海损有些是直接产生的,有些是间接产生的,但是只有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导致的合理的牺牲和费用才属于共同海损。
    采取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后有效地避免了船舶和货物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因为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需要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所以必须以船舶和货物获救为前提.如果采取共同海损行为后,最终未能使船舶和货物获救而仍道全损,便不存在获救财产和受益方,共同海损失去了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共同海损无法成立。例如,船舶意外搁浅,船长先下令自动脱浅,结果船舶未能起浮,船长又下令雇请拖轮拖带,终于使船舶顺利起浮.并安全到达附近港口,此时,共同海损拖轮拖带行为使船舶和货物脱离了危险,所以共同海损成立。
    以上各项是共同海损得以成立的必需条件,共同海损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采取共同海损行为,一般应由船长作出决定和负资指挥.但如果遇到特殊悄况,由其他人,共同海损包括魁上其他船员和乘客指挥的行为,共同海损如果符合上述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共同海损也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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