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正点财经 > 股市学院 > 保险政策 > 正文

保险单条款2022年最新说明

日期:2022-04-08 22:40:51 来源:互联网

【案情】2011年3月底,投保人姬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网站激活保险卡两张,保险单条款2022年最新说明保险期间为2011年4月4日至2012年4月3日,被保险人为其本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指定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同年4月23日,姬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姬某家属因不服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遂提起诉讼。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单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不但要尽到提示义务,而且要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目前,《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具体标准,保险单条款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人明确说明标准的认定也不尽相同。事实上,保险公司采取了以字体加黑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并在卡单激活界面中提示:“如果您已认真阅读我们提供的保险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确认对其中各项内容均已完全理解后进行确认操作”。同时,其条款释义部分对酒后、无证驾驶、醉酒都作出了详细书面解释,应认定是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随着保险销售产品和渠道的创新,投保人在网上以激活卡单的方式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是独自完成全部操作的,保险人在激活流程中只要主动向投保人作出必要的提示,保险单条款就应该视为其已尽说明义务。如果还要求保险人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主动口头说明,则卡式保单业务的便捷性就不能得到应有体现。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联系投稿 | 联系删稿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