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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2022年最新推荐

日期:2022-04-08 22:25:30 来源:互联网

2010年2月,投保人赵某以其妻子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定期寿险保额15万元。2010年10月25日,被保险人因病入院治疗,两天后出院,定期寿险诊断为胆管癌术后及支气管肺炎。根据住院病历记载,被保险人于9个月前因有上腹部疼痛,伴恶心呕吐,在上级医院诊断为胆管癌,定期寿险进行手术切除并持续体外胆汁引流。2010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病故。同年12月,投保人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经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体检时由他人代为体检。2011年1月,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依据,作出拒赔、解约的理赔决定,并向投保人送达拒赔通知书。投保人不服,遂于2011年4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险人支付身故保险金15万元,且承担仲裁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插图]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和信用原则。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或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定期寿险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定期寿险即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负有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申明的义务。

其内容主要包括:一、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二、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三、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本案中,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仲裁申请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显示,被保险人程某9个月前因有上腹部疼痛,伴恶心呕吐,在上级医院诊断为胆管癌,进行手术切除并持续体外胆汁引流,且在投保体检时,由他人代为体检。这说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癌症的事实是知晓的,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是否患有相关疾病的询问均作否认表示且在体检时采取欺骗方式蒙混过关。被保险人程某去世的原因为胆管癌与其既往病史具有因果关系。《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赵某在投保时没有将被保险人的真实状况告费。”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赵某在投保时没有将被保险人的真实状况告知保险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由,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和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决定。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有权就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提出询问。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通常包括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财务等状况进行询问。如果保险人未进行询问,便是放弃此项权利,投保人可免除告知义务。如果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投保人便应当就知晓的情况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否则,保险人不能掌握保险标的的实际危险程度,定期寿险无法正确测定风险和计算保险费率,极易出现错误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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