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878什么时候复牌?-维康药业停牌最新消息
≈≈维康药业300878≈≈(更新:22.01.07)
[2022-01-07]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研究院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研究院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关于公布 2021 年新认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名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71 号),公司“浙江省现代中药创新重点企业研究院”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二、主要研究方向
“浙江省现代中药创新重点企业研究院”主要研究内容为:现代中药创新,特别是中药新药研究开发、经典名方制剂研究开发、中药配方颗粒研究开发、公司重点产品工艺优化及质量标准提升等研究。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研究院本次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是对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进一步肯定,对公司长期发展有积极作用。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力度,为公司持续发展增添更多动力。
上述认定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公布 2021 年新认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名单的
通知》;
2、附件:《2021 年新认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
[2021-12-30] (300878)维康药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忠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301,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439,068股的74.964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9,971,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55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29,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072,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6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743,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29,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01,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7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01,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7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01,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7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傅羽韬、张诚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2021-12-30]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
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以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采取审慎的态度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此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
[2021-12-30]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2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以
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
[2021-12-30]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1.3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134.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总额 投资进度
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
1 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 45,582.94 39,789.92 87.29%
提取、研发中心、仓储
中心)
2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2,143.00 735.65 34.33%
3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16,000.00 16,000.00 100.00%
合计 63,725.94 56,525.57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审慎研究,公司拟对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间 使用状态时间
1 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
2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募投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延期主要系由于:一方面,公司在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时,为控制项目投入风险,提高了项目建设的设计、投入和验证标准,采取逐步投入的方式,导致投入周期较原计划延长;另一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人员流动限制等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设备比对、采购调研、物流运输、安装调试等环节进度整体放缓,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截至2021年11月30日,上述募投项目的工程建设均已完成,其中研发中心、仓储中心已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入试运行,中药饮片大楼设备安装调试基本完成,中药提取大楼正在进行自动化联调联试工作,后续项目试生产及整体验收工作均在有序推进中。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延期主要系由于:近年来医药行业监管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对营销网络布局、销售团队规划配置等均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变化,从而导致该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
因此,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经公司审慎研究论证后对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了延后调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公司针对“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已经进行了人才储备,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不会因上述募投项目延期而受到影响。公司将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照新的计划进行,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采取审慎的态度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仅涉及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总投资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5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1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1.34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3,134.7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59.5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
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增加投资 9,720.94 万元。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18,554.5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计划使用超
募资金 9,720.94 万元,实际使用 3628.00 万元,剩余未计划使用超募资金 9287.39
万元(含利息)。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64%。
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意见
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5,50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对维康药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
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章程相关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0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
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
9、投票规则: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0、融资融券、转融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披露情况:上述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有关内容;
3、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的议案》
2.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异地股东可以邮件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股东须仔细填写《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2),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信封须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采取
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1 年 12 月 28 日 17:00 之前送达至公司。
4、登记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证券部办公室。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婷
联系电话:0578-2950005
传真:0578-2950099
邮箱:zjwk@zjwk.com
邮编:323000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约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
附件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 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878”。
2、投票简称:“维康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填报表决意见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填报
对候选人 A 投 X1 票 X1 票
对候选人 B 投 X2 票 X2 票
… …
合 计 不超过该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采用等额选举(候选人数=应选人数),应选人数为 3 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 3 位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采用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选人数),应选人数为 2 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 2 位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 2 位。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日)
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8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续聘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合作多年以来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18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6 楼
首席合伙人 胡少先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03 人
上年度末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 1,859 人
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737 人
业务收入总额 30.6 亿元
2020 年业务收入 审计业务收入 27.2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18.8 亿元
客户家数 511 家
审计收费总额 5.8 亿元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20 年上市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力、热力、
(含 A、B 股)审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
计情况 涉及主要行业 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住宿和餐饮业,教育,综合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382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0 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 亿元以上,购买
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 1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2 次,未受到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成员信息如下:
何时成 何时开始 何时开 何时开始为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
项目组成员 姓名 为注册 从事上市 始在本 本公司提供 审计报告情况
会计师 公司审计 所执业 审计服务
2018 年,签署中威电子、
长海股份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报告;2019 年,签署中
项目合伙人/ 2006 年 威电子、长海股份、腾龙股
签字注册会 陈素素 2006 年 2004 年 12 月 2017 年 份、慈星股份公司 2018 年
计师 度审计报告;2020 年,签
署中威电子、钱江水利、慈
星股份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报告
2018 年,签署中威电子、
长海股份、钱江水利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签字注册会 2012 年 9 年,签署中威电子、长海股
计师 韩熙 2012 年 2010 年 月 2017 年 份、钱江水利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报告;2020 年,签
署中威电子、长海股份、钱
江水利 2019 年度审计报
告。
2020 年度签署渝开发、涪
陵榨菜等上市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签
质量控制复 李青龙 2002 年 1998 年 1998 年 2019 年 署渝开发、粤华包等上市公
核人 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
2018 年度签署渝开发、三
圣股份等上市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将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续聘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自其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以来,均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续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以往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4、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以电
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本次续聘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5,50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
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以现
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5,5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定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1-0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名称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名称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的通知,瓯江胶囊对其名称进行了变更,目前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
一、变更事项
原名称: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现名称: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二、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04795438G
注册资金:1,000.00 万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葛周
成立日期:1998 年 09 月 25 日
营业期限:1998 年 09 月 25 日至长期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 1 号
经营范围:空心胶囊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
[2021-11-01]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事项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王世国、王林苏按照现有持股比例对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同比例增资,其中公司增资 624.40 万元,王
世国增资 214.08 万元,王林苏增资 53.52 万元,合计增资 892.00 万元。本次增
资完成后,瓯江胶囊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08.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000.00万元,本次增资不会导致瓯江胶囊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二、进展情况
近日,瓯江胶囊已经完成了上述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
变更后的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04795438G
注册资金:1,000.00 万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葛周
成立日期:1998 年 09 月 25 日
营业期限:1998 年 09 月 25 日至长期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 1 号
经营范围:空心胶囊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00.00 70.00%
2 王世国 240.00 24.00%
3 王林苏 60.00 6.00%
合计 1,000.00 100.00%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21-10-28]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0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
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以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的发展,同意公司与王世国、王林苏按照现有持股比例对瓯江胶囊同比例增资,
其中公司增资 624.40 万元,王世国增资 214.08 万元,王林苏增资 53.52 万元,
合计增资 892.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瓯江胶囊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08.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000.00 万元,本次增资不会导致瓯江胶囊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21-10-28]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以
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21-10-28] (300878)维康药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1.1527元
每股净资产: 17.326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44%
营业总收入: 5.01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9271.82万元
[2021-09-27]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王世国、王林苏 2 位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3,675 万元,收购王世国持有的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54.0741%股权和王林苏持有的瓯江胶囊 15.9259%股权,合计
收购瓯江胶囊 70%的股权。本次交易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交易对手方支付首期交
易款 1,102.50 万元、第二期交易价款 1,470 万元,合计已支付交易价款 2,572.5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4、2021-056)。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确认已满足第三期交易款项支付条件,并向交易对手方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 918.75 万元。其余交易价款将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三、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款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
[2021-09-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王世国、王林苏 2 位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3,675 万元,收购王世国持有的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54.0741%股权和王林苏持有的瓯江胶囊 15.9259%股权,合计
收购瓯江胶囊 70%的股权。本次交易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交易对手方支付首期交易款 1,102.5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4)。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确认已满足第二期交易款项支付条件,并向交易对手方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 1,470 万元。其余交易价款将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2021 年 9 月 15 日,瓯江胶囊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取得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持有瓯江胶囊 70%股权。
变更后的瓯江胶囊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04795438G
注册资金:108.00 万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葛周
成立日期:1998 年 09 月 25 日
营业期限:1998 年 09 月 25 日至长期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 1 号
经营范围:空心胶囊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5.60 70.00%
2 王世国 25.92 24.00%
3 王林苏 6.48 6.00%
合计 108.00 100.00%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3、股权转让款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
[2021-09-07]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监事俞晓红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
父亲俞阿应先生分别于 9 月 3 日、9 月 6 日买卖公司股票,其买卖行为构成短线
交易。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俞阿应先生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俞阿应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 交易均价 交易金额
(股) (元) (元)
1 2021.09.03 集中竞价 买入 300 43.90 13,170
2 2021.09.06 集中竞价 卖出 300 44.30 13,290
上述交易产生收益为 120 元(计算方法:卖出成交价格*卖出股份-买入成交
价格*买入股份=44.30 元/股*300 股-43.90 元/股*300 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俞阿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俞晓红女士及其父亲俞阿应先生亦积极配合、诚意整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此次短线交易系俞阿应先生不了解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俞晓红女士事先并不知晓上述交易,不存在
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俞晓红女士及俞阿应先生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俞晓红女士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及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俞阿应先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俞阿应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 120 元已上交公司。
3、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俞晓红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7 日
[2021-09-02]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王世国、王林苏 2 位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3,675 万元,收购王世国持有的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54.0741%股权和王林苏持有的瓯江胶囊 15.9259%股权,合计
收购瓯江胶囊 70%的股权。本次交易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鉴于本次交易各项先决条件已满足,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交易对手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 1,102.50 万元。其余交易价款将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三、其他
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款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2021-09-01]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签署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 年 9 月 1 日,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
或“公司”)与北京盈科瑞创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3,500 万元,委托北京盈科瑞进行 350 个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复核和生产验证指导;与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盈科瑞”)签署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公司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1,530 万元)受让 2.1 类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的现有研究成果、研究资料、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51%的产权。
2、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相关进展、审批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研发进度或者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等情况,合同履行周期长,可能受政策、市场、研发进展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与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公司支付
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3,500 万元,委托北京盈科瑞进行 350 个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复核和生产验证指导;与横琴盈科瑞签署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1、北京盈科瑞创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杰
成立日期:2015 年 09 月 23 日
注册资本:3325.5814 万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79 号院云谷园 24 号楼 5 层 506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检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献
成立日期:2017 年 01 月 04 日
注册资本:5000 万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飞蓬路 30 号 2 栋 401、飞蓬路 30 号 2 栋 501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中医药与中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药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测服务;国际医药注册与培训;会议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北京盈科瑞、横琴盈科瑞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盈科瑞创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1.技术服务的目标
指导甲方完成 350 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标准复核和生产工艺验证,完成省级备案工作。
2.技术服务的内容
2.1 针对国标品种:
乙方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的公示》,整理各品种的药材内控质量标准、饮片炮制工艺和饮片内控质量标准、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等技术资料,指导甲方进行委托品种的生产工艺验证,至甲方生产出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配方颗粒。
2.2 针对甲方拟报省标品种:
乙方按照中药配方颗粒技术要求,整理乙方现有进度的技术资料并交付给甲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指导甲方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和生产工艺验证。
3.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 350 个品种的技术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3.2 技术服务费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具体支付金额和时间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研究品种分批次启动,每启动一批,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品种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30%。
第二期:收到乙方提供的每个品种的技术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个品种费用的 40%,按照实际交接品种及个数进行支付。
第三期:甲方完成每个品种的省级备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个品种费用的30%,按照实际交接品种及个数进行支付。
4.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药品上市后的收益等间接损失。
5.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自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年。
(二)《“2.1 类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
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1.项目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 2.1 类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以下简称“本项
目”)现有研究成果、研究资料、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51%的产权。本项目现有研究成果、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 51%的产权,乙方持有 49%的产权,之后双方共同承担本项目临床前研究,直至获得本项目的临床试验许可,共同享有本项目的收益。
本项目临床前现有研究包括:
药学研究、主要药效学试验、药代动力学研究、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刺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
本项目已申请专利的基本信息如下:
编号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类型 专利状态
1 一种银黄雾化吸入用溶液制剂 2016107587650 发明专利 实审
及其制备方法
2 一种银黄雾化吸入用溶液制剂 2021107087171 发明专利 受理
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双波长同时检测银黄雾化吸入
3 溶液的指纹图谱及一测多评法 2021107093295 发明专利 受理
测定 3 种成分含量的方法
2.金额及支付
2.1 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的金额
双方共同确认,本项目合同总额按照 3,000 万元,甲方因受让本项目 51%
的产权,就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应向乙方支付的51%产权技术转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1,530 万元)。
2.2 具体支付方式
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 51%产权总金额即壹仟
伍佰叁拾万元整(¥1,530 万元),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分期支付。
3.标的的交付
3.1 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银黄
吸入溶液的现有研究成果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3.2 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本
项目有关专利的权利人变更手续,增加甲方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持有人之一(即甲乙双方作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共同持有人,甲方排名第一,乙方排名第二),直至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4.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药品上市后的收益等间接损失。
5.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0 年。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北京盈科瑞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与横琴盈科瑞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有利于促进各方技术、产品与服务的延伸和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药物研发能力,提升药品临床试验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相关进展、审批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研发进度或者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等情况,合同履行周期长,可能受政策、市场、研发进展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
[2021-08-31]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2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印务”)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浙江顺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泽控股”),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400 万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已收到顺泽控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1,400 万元,维康印务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公司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已完成。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再持有维康印务股权。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3、股权转让款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
[2021-08-27] (300878)维康药业: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以电
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8 月26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08号西溪壹号 10幢以现场方式召
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
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的资金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
[2021-08-27] (300878)维康药业: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通知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
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08 号西溪壹号 10 幢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通过了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3,675 万元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7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维康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中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池质押融资等业务,具体授信日期、金额等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公司为维康中药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授信启用之日起 5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 同 意 的 独 立 意 见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印务”)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浙江顺泽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400 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维康印务的股权,维康印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忠良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
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规划,公司预计与维康印务发生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 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向维康印务采购包材、为维康印务提供厂房租赁等,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上述期限和总额度范围内与相关关联方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忠良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
[2021-08-27] (300878)维康药业: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79元
每股净资产: 16.9642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57%
营业总收入: 3.32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6377.11万元
[2021-08-19] (300878)维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2,632,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7%;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754,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37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年 8 月 24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0,000股,并于 2020年 8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80,439,06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0,329,0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0,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分别为卢卫芳、何仁财、孔晓霞、谢立恒、戴德雄、刘根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股东何仁财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股东卢卫芳、孔晓霞、谢立恒、戴德雄、刘根才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632,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7%;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54,1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7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6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数量(股) 市流通数量 备注
(股)
1 卢卫芳 603,291 603,291 0 注1
2 何仁财 548,446 548,446 548,446
3 孔晓霞 493,602 493,602 123,401 注2
4 谢立恒 329,068 329,068 0 注1
5 戴德雄 329,068 329,068 82,267 注2
6 刘根才 329,068 329,068 0 注1
合 计 2,632,543 2,632,543 754,114
注1:股东卢卫芳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谢立恒曾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刘根才曾任公司董事,2021年5月17日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上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0股。
注2:孔晓霞目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德雄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孔晓霞、戴德雄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 60,329,068 75.0000% 2,632,543 57,696,525 71.7270%
股/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60,329,068 75.0000% 2,632,543 57,696,525 71.7270%
二、无限售条 20,110,000 25.0000% 2,632,543 22,742,543 28.2730%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80,439,068 100.0000% 80,439,068 100.0000%
注:变动后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
[2021-06-30]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与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1.1类中药创新药项目合作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0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
议暨 1.1 类中药创新药项目合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 年 6 月 30 日,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技术转让合同》,与盈科瑞(珠海)创新医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盈科瑞)签署了《“1.1 类中药创新药黄甲软肝颗粒”技术转让合同》,与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盈科瑞”)签署了《“温经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二冬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养胃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济川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三甲复脉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五味消毒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2、上述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相关进展、审批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研发进度或者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等情况,合同履行周期长,可能受政策、市场、研发进展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技术转让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就药物研发技术服务缔结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技术转让合同,公司以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 万元)受让 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的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70%的产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共同推动上述项目的开发上市。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珠海盈科瑞签署了《“1.1 类中药创新药黄甲软
肝颗粒”技术转让合同》,公司以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万元整(¥2450 万元)受让 1.1 类中药创新药黄甲软肝颗粒的临床批件、II 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有关专利 70%的产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共同推动上述项目的开发上市。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天津盈科瑞签署了《“温经汤”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二冬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养胃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济川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三甲复脉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五味消毒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公司委托天津盈科瑞进行 3.1 类中药新药(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温经汤”、“二冬汤”、“养胃汤”、“济川煎”、“三甲复脉汤”、“五味消毒饮”的研究开发,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1、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献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01 日
注册资本:6421.0471 万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79 号院云谷园 24 号楼 6 层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中医药与中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批发药品;零售药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批发药品、零售药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盈科瑞(珠海)创新医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竞
成立日期:2017 年 0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000 万
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七路 362 号 3#厂房南侧 1-4 层
经营范围:医药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药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测服务,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龙
成立日期: 2011 年 08 月 24 日
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住所: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思智道 1 号 E12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药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盈科瑞、珠海盈科瑞、天津盈科瑞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均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确认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全面开展中成药、化药的研、产、销合作。
(2)对于乙方自主研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双方需求,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对于甲方在药物研发方面的需求,在具备研发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合作权。
(3)甲方为乙方的技术转让和生产基地,甲方悬挂“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试及产业化基地”牌匾;乙方为甲方的研发基地,乙方悬挂“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药研发基地”牌匾。
(4)双方合作开展中药创新药、经典名方以及化药创新药的研究开发,甲方负责研究经费的提供,乙方负责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研发实施及注册申报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
2、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皆应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
(2)乙方有责任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合作项目的质量负责,并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对相关的技术难点作出积极回应,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3)对于正处于研发阶段的合作项目,甲方可以对乙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以了解项目的研发过程和研发质量,并有权监督其研发进度。
(4)甲乙双方在有关合作项目的研讨会和各种展览会上,应互相帮助、互相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5)甲乙双方对合作的项目和内容均有保密义务,参与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在项目的启动、研发全过程中,保证不泄密。
3、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没有排他性,合作期间双方均可以和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项目合同进行约定。框架协议与项目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3)本次合作期限为 5 年,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到 2026 年 6 月 30 日为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
(二)《“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技术转让合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 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以下简称“本项目”)
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70%的产权。本项目的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 70%的产权,乙方持有 30%的产权,最终双方按各自所持本项目产权的比例共同承担本项目后续开发费用和共同享有本项目获批后的收益。
本项目临床试验通知书的基本信息如下:
药品名称 规格 注册分类 批件号 获批日期
参丹通脑滴丸 每丸重40mg 1.1类中药创新药(原中药6类) CXZL1600014 20190415
本项目有关专利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
申请号 发明名称 申请类型 状态
号
1 2008101051221 一种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授权
2 2018107305456 一种治疗中风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 发明专利 实审中
应用
2、金额及支付
(1)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的金额
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因受让本项目 70%的产权,就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
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应向乙方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 万元)。
(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总金额即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 万元),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期支付,具体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70%,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整(¥1050 万元)。
第二期:乙方向甲方交付本项目临床试验通知书及全套临床试验许可申报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20%,即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 万元)。
第三期:本项目有关专利的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
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 万元)。
(3)乙方在甲方按本条第 2 款约定支付每期转让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标的的交付
(1)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参
丹通脑滴丸的临床试验通知书以及全套临床试验许可申报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2)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
本项目有关专利的权利人变更手续,增加甲方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持有人之一(即甲乙双方作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共同持有人,甲方排名第一,乙方排名第二),直至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4、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药品上市后的收益等间接损失。
(三)《“1.1 类中药创新药黄甲软肝颗粒”技术转让合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盈科瑞(珠海)创新医药制造有限公司
1、项目标的情况
本项目临床批件、II 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有关专利转让的标的分为以下
两部分:
(1)本项目临床批件(含全套临床批件申报资料)及有关专利;
(2)本项目 II 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本项目临床批件的基本信息如下:
药品名称 规格 注册分类 批件号 获批日期
黄甲软肝颗粒 10g/袋 1.1 类中药创新药(原中药6类) 2010L03749 20100913
本项目有
[2021-05-31]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近日,公司已经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一、营业执照的具体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968289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良
注册资本:捌仟零肆拾叁万玖仟零陆拾捌元
成立日期:2000 年 03 月 31 日
营业期限:2000 年 03 月 3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化妆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21-05-21] (300878)维康药业: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0,439,0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10 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股利 80,439,068.00 元(含税),占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66.05%,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0,439,06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9.0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2.0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5
月 3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账号
1 刘忠良 02*****628
2 刘忠姣 02*****283
3 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8*****949
4 卢卫芳 02*****100
5 何仁财 02*****644
6 孔晓霞 02*****181
7 谢立恒 02*****906
8 戴德雄 02*****055
9 刘根才 02*****441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 年 5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1 年 5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2、咨询联系人:朱婷、王思
3、咨询电话:0578-2950005
4、传真电话:0578-2950099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
[2021-05-17]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
了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换届聘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非独立董事:刘忠良先生(董事长)、吴建明先生、孔晓霞女士、朱婷女士;
独立董事:刘江峰先生、郝岚女士、王锦霞女士
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决策委员会:刘忠良(主任委员)、孔晓霞、郝岚
审计委员会:刘江峰(主任委员)、王锦霞、吴建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王锦霞(主任委员)、刘江峰、朱婷
提名委员会:郝岚(主任委员)、王锦霞、孔晓霞
三、第三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非职工代表监事:叶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俞晓红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沈彩虹(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均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监事比例未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孔晓霞女士
副总经理:吴建明先生、列建乐先生、戴德雄先生、丁京伟先生
董事会秘书:朱婷女士
财务总监:王静女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
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董事会秘书朱婷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二)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事务代表:王思女士
王思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8-2950005;
传真:0578-2950099;
电子邮箱:zjwk@zjwk.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离任的情况
1、董事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完成后,卢卫芳先生、刘根才先生、谢立恒先生、蔡宝昌先生、胡峰先生、王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完成后,卢卫芳先生、林海波先生、谢立恒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离任人员持股及减持承诺情况
蔡宝昌先生、胡峰先生、王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卢卫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03,291 股,刘根才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9,068 股,谢立恒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9,068 股,林海波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9,378 股。上述人员的配偶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任后,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对于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继续履行在《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对上述因任期届满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俞晓红女士:1975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7 年 1 月至 1997 年 12 月担任德清莫干山报实习记者;1997 年 12 月至 1999
年 7 月担任杭州近江积善堂有限公司行政秘书;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担任
杭州天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中文编辑、行政主管;2000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
维康有限行政秘书、事务主管、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2 月担任
杭州维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业监事。
截至本公告之日,俞晓红女士通过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9,378 股,俞晓红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沈彩虹女士:198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5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维康有限生产员、品质保证主管、采购员;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担任维康药业物控部副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
业职工代表监事;2020 年 10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业采购总监、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之日,沈彩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沈彩虹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
[2022-01-07]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研究院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研究院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关于公布 2021 年新认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名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71 号),公司“浙江省现代中药创新重点企业研究院”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二、主要研究方向
“浙江省现代中药创新重点企业研究院”主要研究内容为:现代中药创新,特别是中药新药研究开发、经典名方制剂研究开发、中药配方颗粒研究开发、公司重点产品工艺优化及质量标准提升等研究。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研究院本次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是对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进一步肯定,对公司长期发展有积极作用。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力度,为公司持续发展增添更多动力。
上述认定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公布 2021 年新认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名单的
通知》;
2、附件:《2021 年新认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
[2021-12-30] (300878)维康药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忠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301,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439,068股的74.964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9,971,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55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29,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072,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6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743,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29,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01,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7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01,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7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01,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7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傅羽韬、张诚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2021-12-30]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
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以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采取审慎的态度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此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
[2021-12-30]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2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以
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
[2021-12-30]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1.3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134.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总额 投资进度
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
1 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 45,582.94 39,789.92 87.29%
提取、研发中心、仓储
中心)
2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2,143.00 735.65 34.33%
3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16,000.00 16,000.00 100.00%
合计 63,725.94 56,525.57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审慎研究,公司拟对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间 使用状态时间
1 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
2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6月30日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募投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延期主要系由于:一方面,公司在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时,为控制项目投入风险,提高了项目建设的设计、投入和验证标准,采取逐步投入的方式,导致投入周期较原计划延长;另一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人员流动限制等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设备比对、采购调研、物流运输、安装调试等环节进度整体放缓,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截至2021年11月30日,上述募投项目的工程建设均已完成,其中研发中心、仓储中心已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入试运行,中药饮片大楼设备安装调试基本完成,中药提取大楼正在进行自动化联调联试工作,后续项目试生产及整体验收工作均在有序推进中。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延期主要系由于:近年来医药行业监管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对营销网络布局、销售团队规划配置等均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变化,从而导致该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
因此,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经公司审慎研究论证后对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了延后调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公司针对“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已经进行了人才储备,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不会因上述募投项目延期而受到影响。公司将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照新的计划进行,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采取审慎的态度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仅涉及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总投资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5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1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1.34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3,134.7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59.5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
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增加投资 9,720.94 万元。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18,554.5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计划使用超
募资金 9,720.94 万元,实际使用 3628.00 万元,剩余未计划使用超募资金 9287.39
万元(含利息)。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64%。
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意见
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5,50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对维康药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
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章程相关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0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
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
9、投票规则: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0、融资融券、转融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披露情况:上述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有关内容;
3、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的议案》
2.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异地股东可以邮件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股东须仔细填写《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2),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信封须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采取
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1 年 12 月 28 日 17:00 之前送达至公司。
4、登记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证券部办公室。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婷
联系电话:0578-2950005
传真:0578-2950099
邮箱:zjwk@zjwk.com
邮编:323000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约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
附件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 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878”。
2、投票简称:“维康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填报表决意见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填报
对候选人 A 投 X1 票 X1 票
对候选人 B 投 X2 票 X2 票
… …
合 计 不超过该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采用等额选举(候选人数=应选人数),应选人数为 3 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 3 位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采用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选人数),应选人数为 2 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 2 位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 2 位。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日)
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8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续聘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合作多年以来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18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6 楼
首席合伙人 胡少先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03 人
上年度末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 1,859 人
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737 人
业务收入总额 30.6 亿元
2020 年业务收入 审计业务收入 27.2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18.8 亿元
客户家数 511 家
审计收费总额 5.8 亿元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20 年上市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力、热力、
(含 A、B 股)审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
计情况 涉及主要行业 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住宿和餐饮业,教育,综合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382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0 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 亿元以上,购买
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 1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2 次,未受到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成员信息如下:
何时成 何时开始 何时开 何时开始为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
项目组成员 姓名 为注册 从事上市 始在本 本公司提供 审计报告情况
会计师 公司审计 所执业 审计服务
2018 年,签署中威电子、
长海股份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报告;2019 年,签署中
项目合伙人/ 2006 年 威电子、长海股份、腾龙股
签字注册会 陈素素 2006 年 2004 年 12 月 2017 年 份、慈星股份公司 2018 年
计师 度审计报告;2020 年,签
署中威电子、钱江水利、慈
星股份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报告
2018 年,签署中威电子、
长海股份、钱江水利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签字注册会 2012 年 9 年,签署中威电子、长海股
计师 韩熙 2012 年 2010 年 月 2017 年 份、钱江水利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报告;2020 年,签
署中威电子、长海股份、钱
江水利 2019 年度审计报
告。
2020 年度签署渝开发、涪
陵榨菜等上市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签
质量控制复 李青龙 2002 年 1998 年 1998 年 2019 年 署渝开发、粤华包等上市公
核人 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
2018 年度签署渝开发、三
圣股份等上市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将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续聘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自其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以来,均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续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以往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4、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以电
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本次续聘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5,50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2-15]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
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以现
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5,5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定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2021-11-0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名称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名称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的通知,瓯江胶囊对其名称进行了变更,目前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
一、变更事项
原名称: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现名称: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二、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04795438G
注册资金:1,000.00 万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葛周
成立日期:1998 年 09 月 25 日
营业期限:1998 年 09 月 25 日至长期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 1 号
经营范围:空心胶囊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
[2021-11-01]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事项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王世国、王林苏按照现有持股比例对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同比例增资,其中公司增资 624.40 万元,王
世国增资 214.08 万元,王林苏增资 53.52 万元,合计增资 892.00 万元。本次增
资完成后,瓯江胶囊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08.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000.00万元,本次增资不会导致瓯江胶囊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二、进展情况
近日,瓯江胶囊已经完成了上述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
变更后的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04795438G
注册资金:1,000.00 万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葛周
成立日期:1998 年 09 月 25 日
营业期限:1998 年 09 月 25 日至长期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 1 号
经营范围:空心胶囊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00.00 70.00%
2 王世国 240.00 24.00%
3 王林苏 60.00 6.00%
合计 1,000.00 100.00%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21-10-28]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0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
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二楼会议室以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的发展,同意公司与王世国、王林苏按照现有持股比例对瓯江胶囊同比例增资,
其中公司增资 624.40 万元,王世国增资 214.08 万元,王林苏增资 53.52 万元,
合计增资 892.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瓯江胶囊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08.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000.00 万元,本次增资不会导致瓯江胶囊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21-10-28] (300878)维康药业: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以
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21-10-28] (300878)维康药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1.1527元
每股净资产: 17.326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44%
营业总收入: 5.01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9271.82万元
[2021-09-27]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王世国、王林苏 2 位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3,675 万元,收购王世国持有的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54.0741%股权和王林苏持有的瓯江胶囊 15.9259%股权,合计
收购瓯江胶囊 70%的股权。本次交易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交易对手方支付首期交
易款 1,102.50 万元、第二期交易价款 1,470 万元,合计已支付交易价款 2,572.5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4、2021-056)。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确认已满足第三期交易款项支付条件,并向交易对手方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 918.75 万元。其余交易价款将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三、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款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
[2021-09-15]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王世国、王林苏 2 位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3,675 万元,收购王世国持有的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54.0741%股权和王林苏持有的瓯江胶囊 15.9259%股权,合计
收购瓯江胶囊 70%的股权。本次交易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交易对手方支付首期交易款 1,102.5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4)。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确认已满足第二期交易款项支付条件,并向交易对手方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 1,470 万元。其余交易价款将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2021 年 9 月 15 日,瓯江胶囊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取得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持有瓯江胶囊 70%股权。
变更后的瓯江胶囊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04795438G
注册资金:108.00 万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葛周
成立日期:1998 年 09 月 25 日
营业期限:1998 年 09 月 25 日至长期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 1 号
经营范围:空心胶囊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5.60 70.00%
2 王世国 25.92 24.00%
3 王林苏 6.48 6.00%
合计 108.00 100.00%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3、股权转让款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
[2021-09-07]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监事俞晓红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
父亲俞阿应先生分别于 9 月 3 日、9 月 6 日买卖公司股票,其买卖行为构成短线
交易。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俞阿应先生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俞阿应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 交易均价 交易金额
(股) (元) (元)
1 2021.09.03 集中竞价 买入 300 43.90 13,170
2 2021.09.06 集中竞价 卖出 300 44.30 13,290
上述交易产生收益为 120 元(计算方法:卖出成交价格*卖出股份-买入成交
价格*买入股份=44.30 元/股*300 股-43.90 元/股*300 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俞阿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俞晓红女士及其父亲俞阿应先生亦积极配合、诚意整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此次短线交易系俞阿应先生不了解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俞晓红女士事先并不知晓上述交易,不存在
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俞晓红女士及俞阿应先生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俞晓红女士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及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俞阿应先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俞阿应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 120 元已上交公司。
3、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俞晓红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7 日
[2021-09-02]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王世国、王林苏 2 位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3,675 万元,收购王世国持有的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胶囊”)54.0741%股权和王林苏持有的瓯江胶囊 15.9259%股权,合计
收购瓯江胶囊 70%的股权。本次交易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鉴于本次交易各项先决条件已满足,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交易对手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 1,102.50 万元。其余交易价款将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三、其他
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款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2021-09-01]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签署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 年 9 月 1 日,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
或“公司”)与北京盈科瑞创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3,500 万元,委托北京盈科瑞进行 350 个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复核和生产验证指导;与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盈科瑞”)签署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公司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1,530 万元)受让 2.1 类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的现有研究成果、研究资料、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51%的产权。
2、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相关进展、审批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研发进度或者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等情况,合同履行周期长,可能受政策、市场、研发进展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与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公司支付
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3,500 万元,委托北京盈科瑞进行 350 个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复核和生产验证指导;与横琴盈科瑞签署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1、北京盈科瑞创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杰
成立日期:2015 年 09 月 23 日
注册资本:3325.5814 万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79 号院云谷园 24 号楼 5 层 506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检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献
成立日期:2017 年 01 月 04 日
注册资本:5000 万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飞蓬路 30 号 2 栋 401、飞蓬路 30 号 2 栋 501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中医药与中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药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测服务;国际医药注册与培训;会议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北京盈科瑞、横琴盈科瑞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盈科瑞创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1.技术服务的目标
指导甲方完成 350 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标准复核和生产工艺验证,完成省级备案工作。
2.技术服务的内容
2.1 针对国标品种:
乙方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的公示》,整理各品种的药材内控质量标准、饮片炮制工艺和饮片内控质量标准、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等技术资料,指导甲方进行委托品种的生产工艺验证,至甲方生产出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配方颗粒。
2.2 针对甲方拟报省标品种:
乙方按照中药配方颗粒技术要求,整理乙方现有进度的技术资料并交付给甲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指导甲方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和生产工艺验证。
3.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 350 个品种的技术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3.2 技术服务费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具体支付金额和时间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研究品种分批次启动,每启动一批,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品种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30%。
第二期:收到乙方提供的每个品种的技术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个品种费用的 40%,按照实际交接品种及个数进行支付。
第三期:甲方完成每个品种的省级备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个品种费用的30%,按照实际交接品种及个数进行支付。
4.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药品上市后的收益等间接损失。
5.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自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年。
(二)《“2.1 类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
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1.项目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 2.1 类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以下简称“本项
目”)现有研究成果、研究资料、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51%的产权。本项目现有研究成果、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 51%的产权,乙方持有 49%的产权,之后双方共同承担本项目临床前研究,直至获得本项目的临床试验许可,共同享有本项目的收益。
本项目临床前现有研究包括:
药学研究、主要药效学试验、药代动力学研究、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刺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
本项目已申请专利的基本信息如下:
编号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类型 专利状态
1 一种银黄雾化吸入用溶液制剂 2016107587650 发明专利 实审
及其制备方法
2 一种银黄雾化吸入用溶液制剂 2021107087171 发明专利 受理
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双波长同时检测银黄雾化吸入
3 溶液的指纹图谱及一测多评法 2021107093295 发明专利 受理
测定 3 种成分含量的方法
2.金额及支付
2.1 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的金额
双方共同确认,本项目合同总额按照 3,000 万元,甲方因受让本项目 51%
的产权,就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应向乙方支付的51%产权技术转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1,530 万元)。
2.2 具体支付方式
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 51%产权总金额即壹仟
伍佰叁拾万元整(¥1,530 万元),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分期支付。
3.标的的交付
3.1 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银黄
吸入溶液的现有研究成果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3.2 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本
项目有关专利的权利人变更手续,增加甲方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持有人之一(即甲乙双方作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共同持有人,甲方排名第一,乙方排名第二),直至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4.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药品上市后的收益等间接损失。
5.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0 年。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北京盈科瑞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与横琴盈科瑞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有利于促进各方技术、产品与服务的延伸和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药物研发能力,提升药品临床试验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相关进展、审批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研发进度或者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等情况,合同履行周期长,可能受政策、市场、研发进展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
[2021-08-31]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2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印务”)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浙江顺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泽控股”),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400 万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已收到顺泽控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1,400 万元,维康印务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公司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已完成。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再持有维康印务股权。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3、股权转让款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
[2021-08-27] (300878)维康药业: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以电
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8 月26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08号西溪壹号 10幢以现场方式召
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
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的资金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
[2021-08-27] (300878)维康药业: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通知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
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08 号西溪壹号 10 幢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通过了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3,675 万元收购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
7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景宁瓯江胶囊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维康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中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池质押融资等业务,具体授信日期、金额等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公司为维康中药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授信启用之日起 5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 同 意 的 独 立 意 见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印务”)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浙江顺泽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400 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维康印务的股权,维康印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忠良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
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规划,公司预计与维康印务发生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 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向维康印务采购包材、为维康印务提供厂房租赁等,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上述期限和总额度范围内与相关关联方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忠良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
[2021-08-27] (300878)维康药业: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79元
每股净资产: 16.9642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57%
营业总收入: 3.32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6377.11万元
[2021-08-19] (300878)维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2,632,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7%;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754,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37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年 8 月 24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0,000股,并于 2020年 8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80,439,06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0,329,0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0,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分别为卢卫芳、何仁财、孔晓霞、谢立恒、戴德雄、刘根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股东何仁财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股东卢卫芳、孔晓霞、谢立恒、戴德雄、刘根才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632,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7%;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54,1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7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6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数量(股) 市流通数量 备注
(股)
1 卢卫芳 603,291 603,291 0 注1
2 何仁财 548,446 548,446 548,446
3 孔晓霞 493,602 493,602 123,401 注2
4 谢立恒 329,068 329,068 0 注1
5 戴德雄 329,068 329,068 82,267 注2
6 刘根才 329,068 329,068 0 注1
合 计 2,632,543 2,632,543 754,114
注1:股东卢卫芳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谢立恒曾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刘根才曾任公司董事,2021年5月17日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上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0股。
注2:孔晓霞目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德雄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孔晓霞、戴德雄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 60,329,068 75.0000% 2,632,543 57,696,525 71.7270%
股/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60,329,068 75.0000% 2,632,543 57,696,525 71.7270%
二、无限售条 20,110,000 25.0000% 2,632,543 22,742,543 28.2730%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80,439,068 100.0000% 80,439,068 100.0000%
注:变动后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
[2021-06-30]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与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1.1类中药创新药项目合作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0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
议暨 1.1 类中药创新药项目合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 年 6 月 30 日,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技术转让合同》,与盈科瑞(珠海)创新医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盈科瑞)签署了《“1.1 类中药创新药黄甲软肝颗粒”技术转让合同》,与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盈科瑞”)签署了《“温经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二冬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养胃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济川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三甲复脉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五味消毒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2、上述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相关进展、审批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研发进度或者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等情况,合同履行周期长,可能受政策、市场、研发进展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技术转让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就药物研发技术服务缔结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技术转让合同,公司以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 万元)受让 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的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70%的产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共同推动上述项目的开发上市。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珠海盈科瑞签署了《“1.1 类中药创新药黄甲软
肝颗粒”技术转让合同》,公司以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万元整(¥2450 万元)受让 1.1 类中药创新药黄甲软肝颗粒的临床批件、II 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有关专利 70%的产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共同推动上述项目的开发上市。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天津盈科瑞签署了《“温经汤”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二冬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养胃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济川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三甲复脉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五味消毒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公司委托天津盈科瑞进行 3.1 类中药新药(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温经汤”、“二冬汤”、“养胃汤”、“济川煎”、“三甲复脉汤”、“五味消毒饮”的研究开发,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1、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献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01 日
注册资本:6421.0471 万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79 号院云谷园 24 号楼 6 层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中医药与中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批发药品;零售药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批发药品、零售药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盈科瑞(珠海)创新医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竞
成立日期:2017 年 0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000 万
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七路 362 号 3#厂房南侧 1-4 层
经营范围:医药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药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测服务,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龙
成立日期: 2011 年 08 月 24 日
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住所: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思智道 1 号 E12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药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盈科瑞、珠海盈科瑞、天津盈科瑞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均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确认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全面开展中成药、化药的研、产、销合作。
(2)对于乙方自主研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双方需求,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对于甲方在药物研发方面的需求,在具备研发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合作权。
(3)甲方为乙方的技术转让和生产基地,甲方悬挂“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试及产业化基地”牌匾;乙方为甲方的研发基地,乙方悬挂“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药研发基地”牌匾。
(4)双方合作开展中药创新药、经典名方以及化药创新药的研究开发,甲方负责研究经费的提供,乙方负责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研发实施及注册申报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
2、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皆应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
(2)乙方有责任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合作项目的质量负责,并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对相关的技术难点作出积极回应,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3)对于正处于研发阶段的合作项目,甲方可以对乙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以了解项目的研发过程和研发质量,并有权监督其研发进度。
(4)甲乙双方在有关合作项目的研讨会和各种展览会上,应互相帮助、互相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5)甲乙双方对合作的项目和内容均有保密义务,参与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在项目的启动、研发全过程中,保证不泄密。
3、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没有排他性,合作期间双方均可以和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项目合同进行约定。框架协议与项目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3)本次合作期限为 5 年,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到 2026 年 6 月 30 日为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
(二)《“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技术转让合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 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以下简称“本项目”)
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70%的产权。本项目的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 70%的产权,乙方持有 30%的产权,最终双方按各自所持本项目产权的比例共同承担本项目后续开发费用和共同享有本项目获批后的收益。
本项目临床试验通知书的基本信息如下:
药品名称 规格 注册分类 批件号 获批日期
参丹通脑滴丸 每丸重40mg 1.1类中药创新药(原中药6类) CXZL1600014 20190415
本项目有关专利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
申请号 发明名称 申请类型 状态
号
1 2008101051221 一种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授权
2 2018107305456 一种治疗中风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 发明专利 实审中
应用
2、金额及支付
(1)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的金额
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因受让本项目 70%的产权,就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
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应向乙方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 万元)。
(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总金额即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 万元),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期支付,具体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70%,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整(¥1050 万元)。
第二期:乙方向甲方交付本项目临床试验通知书及全套临床试验许可申报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20%,即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 万元)。
第三期:本项目有关专利的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
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 万元)。
(3)乙方在甲方按本条第 2 款约定支付每期转让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标的的交付
(1)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参
丹通脑滴丸的临床试验通知书以及全套临床试验许可申报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2)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
本项目有关专利的权利人变更手续,增加甲方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持有人之一(即甲乙双方作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共同持有人,甲方排名第一,乙方排名第二),直至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4、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药品上市后的收益等间接损失。
(三)《“1.1 类中药创新药黄甲软肝颗粒”技术转让合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盈科瑞(珠海)创新医药制造有限公司
1、项目标的情况
本项目临床批件、II 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有关专利转让的标的分为以下
两部分:
(1)本项目临床批件(含全套临床批件申报资料)及有关专利;
(2)本项目 II 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本项目临床批件的基本信息如下:
药品名称 规格 注册分类 批件号 获批日期
黄甲软肝颗粒 10g/袋 1.1 类中药创新药(原中药6类) 2010L03749 20100913
本项目有
[2021-05-31]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近日,公司已经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一、营业执照的具体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968289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良
注册资本:捌仟零肆拾叁万玖仟零陆拾捌元
成立日期:2000 年 03 月 31 日
营业期限:2000 年 03 月 3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化妆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21-05-21] (300878)维康药业: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0,439,0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10 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股利 80,439,068.00 元(含税),占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66.05%,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0,439,06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9.0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2.0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5
月 3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账号
1 刘忠良 02*****628
2 刘忠姣 02*****283
3 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8*****949
4 卢卫芳 02*****100
5 何仁财 02*****644
6 孔晓霞 02*****181
7 谢立恒 02*****906
8 戴德雄 02*****055
9 刘根才 02*****441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 年 5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1 年 5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2、咨询联系人:朱婷、王思
3、咨询电话:0578-2950005
4、传真电话:0578-2950099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
[2021-05-17] (300878)维康药业: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
了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换届聘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非独立董事:刘忠良先生(董事长)、吴建明先生、孔晓霞女士、朱婷女士;
独立董事:刘江峰先生、郝岚女士、王锦霞女士
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决策委员会:刘忠良(主任委员)、孔晓霞、郝岚
审计委员会:刘江峰(主任委员)、王锦霞、吴建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王锦霞(主任委员)、刘江峰、朱婷
提名委员会:郝岚(主任委员)、王锦霞、孔晓霞
三、第三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非职工代表监事:叶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俞晓红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沈彩虹(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均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监事比例未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孔晓霞女士
副总经理:吴建明先生、列建乐先生、戴德雄先生、丁京伟先生
董事会秘书:朱婷女士
财务总监:王静女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
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董事会秘书朱婷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二)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事务代表:王思女士
王思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8-2950005;
传真:0578-2950099;
电子邮箱:zjwk@zjwk.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离任的情况
1、董事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完成后,卢卫芳先生、刘根才先生、谢立恒先生、蔡宝昌先生、胡峰先生、王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完成后,卢卫芳先生、林海波先生、谢立恒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离任人员持股及减持承诺情况
蔡宝昌先生、胡峰先生、王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卢卫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03,291 股,刘根才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9,068 股,谢立恒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9,068 股,林海波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9,378 股。上述人员的配偶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任后,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对于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继续履行在《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对上述因任期届满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俞晓红女士:1975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7 年 1 月至 1997 年 12 月担任德清莫干山报实习记者;1997 年 12 月至 1999
年 7 月担任杭州近江积善堂有限公司行政秘书;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担任
杭州天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中文编辑、行政主管;2000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
维康有限行政秘书、事务主管、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2 月担任
杭州维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业监事。
截至本公告之日,俞晓红女士通过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9,378 股,俞晓红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沈彩虹女士:198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5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维康有限生产员、品质保证主管、采购员;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担任维康药业物控部副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
业职工代表监事;2020 年 10 月至今担任维康药业采购总监、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之日,沈彩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沈彩虹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