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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325什么时候复牌?-*ST德威停牌最新消息
 ≈≈*ST德威300325≈≈(更新:22.02.22)
[2022-02-22] (300325)*ST德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32,000 万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剩余 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 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 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
直至实施完毕。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2019 年 4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23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2020 年 4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 25 日、
2020 年 6 月 24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2021 年 2 月 22 日、2021 年 3 月 22 日、2021 年 4 月 22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22
日、2021 年 10 月 22 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
2018-090、2018-093、2018-109、2018-128、2019-008、2019-018、2019-023、2019-039、2019-065、2019-091、2019-094、2019-098、2019-108、2019-114、2019-124、2019-134、2020-005、2020-009、2020-017、2020-028、2020-057、2020-065、2020-068、2020-071、2020-081、2020-087、2020-100、2020-103、2021-003、2021-011、2021-018、2021-024、2021-052、2021-057、2021-063、2021-072、2021-082、2021-086、2021-099、2021-102、2022-00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68,581,360.8 元,公司持有和时利 68.47%的股权。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项,同时公司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和时利剩余股权过户及完成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因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进
行沟通协商,后续公司可能存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

[2022-02-11] (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0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公司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2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9.4 条第(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2021 年 2 月 2 日公
司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4 月 29 日,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德威,股票代码为300325。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如财务报表
附注二、(二)所述,德威新材连续三年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受限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45,856,850.64 元 , 已 逾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568,034,173.90 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德威新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的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条第(五)项及第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公司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公司判断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触及风险警示的事项暂未解决。
    一、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如下表如示: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发生的日  有关合同载明的相关的  截至 2020 年 1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期        债务本金金额/万元    月 31 余额/万元    日的余额/万元
 苏州伊泰诺科技服  2017 年 12 月
  务有限公司                            7,000              2366.38            2366.38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  2017 年 12 月
    有限公司                              7,000              2689.15            2689.15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  2017 年 12 月
      公司                                4,300              309.63            309.63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  2017 年 11 月
    有限公司                            10,000              301.85            301.85
 江苏威瑞斯国际贸  2018 年 11 月
  易有限公司                          6177.6792            6607.92            6607.92
      合计              /                  /              12,274.93          12,274.93
  注:截至到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违规担保的余额为 12,274.93 万元(上述余额不含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的利息)。
    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
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遗漏,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在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期间,日占用最高金额为 9.78 亿元,累计占用余额 9.78 亿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目前该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
([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
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
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65)。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在重整过程中进行解决。
    二、关于公司实施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尽快履行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因违规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宜,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
    董事会将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开拓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引进合作方投入生产相关业务,以保持公司的持续经营,以争取使公司尽快具备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
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
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
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
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2021 年 6 月 8 日,太仓市弇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弇盈供应链”)
以公司控股股东德威集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德威
集团进行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德威集团出具的《告知函》,根据
告知函,德威集团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2021]苏 05 破申 9 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弇盈供
应链对德威集团的重整申请。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
受理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59%。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2022-02-11] (300325)*ST德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
第 6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22 年 1 月 2 日、1 月 18 日,就公司
债务豁免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关注函,根据公司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及相关中介机构意见,请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
    公司对《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回函工作,现就《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事项 1】、根据你公司披露的相关债务豁免函件原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表示“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在实施前述债务重组前,我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告及履行公开处置程序,且前述程序期间无人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或提出超出中海外城开代偿金额的报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表示“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我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公示期无异议且无愿出高价收购者,方可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1)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实,在函询相关债权人后进一步说明相关函件的意思表示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还是“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本次债务豁免的具体生效时点,是否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并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条件的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作出时未生效,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方生效。附解除条件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作出时即生效,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公司于 2022 年 1 月28 日分别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发出问询函,明确公司认为自公司收到该豁免函后,该豁免即已生效,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在豁免函中所述的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系对豁免行为的解除条件,若公示期有异议且异议有效、或有愿出高价收购者,将导致豁免行为失效。除前述附解除条件外,该豁免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附带任何条件,请其予以确认。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出具相关书面说明,确认上述豁免事项所附加的条件为“附解除条件”,20 个工作日内如存在有效异议会导致已作为的豁免失效。信达资产江苏公司未回函,称因其正与中海外城开磋商重组协议文本,近期将予
以签署,无须出具函件。2022 年 2 月 10 日,中海外城开致函公司,确认其对德
威新材作出的 11,022 万元的债务豁免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依法生效,且自生
效日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附加任何条件,且不受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债免行为及重组事项的影响。结合上述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豁免函自送达之时已生效,所附解除条件本身不影响法律行为已经生效的法律事实,而现时义务的解除是以法律行为生效作为依据,基于豁免已实际生效的法律事实,公司原承担的涉及所豁免的债务的现时义务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存在 20 个工作日异议期的附解除条件,
不影响 2021 年 12 月 31 日豁免产生现时义务解除的法律效果,所以公司基于前
述法律事实,结合律师法律意见书、会计师核查意见,公司认为,中海外城开、
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送达债
务豁免函时即已发生债务豁免的效力。其中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所指“在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有其他方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或提出超出中海外城开代偿金额的报价,则上述豁免承诺失效”系对豁免“附
解除条件”,不影响 2021 年 12 月 31 日豁免已生效的事实,只会基于解除条件
成就时生效豁免丧失原有效力。
    根据上述债务豁免函的性质和内容,以及相关询函事实,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豁免通知未附任何生效条件,自公司收
到之时即为生效,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豁免行为生效后,负有遵守的义务,未经德威新材同意,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本次豁免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依法生效的事实未发生任何变更。
  (2)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 2名债权人于 2021 年 12月 31日就债务豁免事项
仍需履行公示程序是否表明其仍未履行完毕内部审议程序,并补充说明你公司及相关方就债务豁免事项履行相应程序的节点和具体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债务重组协议等,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于 2021 年 12月 31 日债务豁免事项是否仍
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认为相关负债现实义务在 2021 年 12月 31 日已经解除的
判断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
    根据 2022 年 1 月 4 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德威
项目组成员的访谈笔录及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了解,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德威项目成立了项目组,该项目组经与中海外城开就该等债权处置形成整体方案后,首先报请分公司内部估值委员会,经估值委员会审批确认该等债权处置方案的整体定价后,项目小组将整体处置方案报分公司内部业务决策委员会,经分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一致通过后,批准该代偿及共同豁免的方案。根据 2022 年 1月 5 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德威项目组成员的访谈笔录及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了解,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德威项目成立了项目组,该项目组就该债权的预计处置方式向分公司最高决策层进行了汇报。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项目组就其已受让的银行债权与中海
外城开经谈判就债务重组达成一致后,完成内部报批流程,确认了债务重组方案,并出具豁免函送达公司,作出豁免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次债务豁免已经通过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内部合规性审批流程。本次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豁免系基于中海外城开的代偿责任承担已实现了其持有债权的成本回收和收益要求,并从商业逻辑考量所作的合法
的独立的经营决策行为。仅由于两家债权人为国资企业,为了验证上述商业逻辑的合理性,以保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所要求的法定程序,仍需履行事后公示流程,但该公示流程本身并不属于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债务豁免的决策流程环节。
    根据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豁免通知,在 20 个
工作日的公示期间,没有其他方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也没有其他方提出超出中海外城开代偿金额报价的,将于期满后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债务重组协议》签订一方面是对豁免所附解除条件未成就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消除这一所附解除条件,另一方面《债务重组协议》内容主要是针对债务豁免生效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之间包括代偿义务的履行确认、各自豁免于前期豁免函自公司收到时已生效的再次书面确认、豁免目的、共同参与重整的安排、违约责任等一系列事项的书面约定。
    本次豁免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经生效,但是基于 20 个工作日的附解除条
件,生效时具有被解除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附带任何生效条件,自送达时生效。债务豁免本身对于豁免对象、豁免金额等均是明确的。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 2021 年12 月 31 日债务豁免事项尽管存在被解除的可能,但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已生效的事实,不影响现时义务已解除的法律后果和会计认定。
    公司基于收到豁免函的事实、豁免函所载内容、与三个债务豁免方的了解、所聘律师的访谈、公司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询函事
实,认为相关负债的现实义务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经解除的判断依据充分,
符合法律和会计准则规定,且遵循了各方当事人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回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附解除条件的豁
免,该豁免行为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依法发生效力。尽管存在被解除的可能,
但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已生效的事实,不影响现时义务已解除的法律后果和会计认定。
    本次豁免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附带任何生效条件,自送达时生
效。债务豁免对于豁免对象、豁免金额等均是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豁免函自送达之时已生效,所附解除条件本身不影响法律行为已经生效的法律事实,而现时义务的解除是以法律行为生效作为依据,基于豁免已实际生效的法律事实,公司原承担的涉及所豁免的债务的现时义务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存在 20 个工作日异议期的附解除条件,不影
响 2021 年 12 月 31 日豁免产生现时义务解除的法律效果。中海外城开、华融资
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债务豁免事项尽管存
在被解除的可能,但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已生效的事实,不影响现时义务已解除的法律后果和会计认定。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
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债务豁免事项已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江苏德威相关负
债的现实义务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经解除的判断依据充分。
    《债务重组协议》签订一方面是对豁免所附解除条件未成就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消除这一所附解除条件,另一方面《债务重组协议》内容主要是针对债务豁免生效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之间包括代偿义务的履行确认、各自豁免于前期豁免函自公司收到时已生效的再次书面确认、豁免目的、共同参与重整的安排、违约责任等一系列事项的书面约定。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所发函件及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书面回复;
    2、获取律师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访谈笔录;
    3、获取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针对豁免行为的法律效力与律师进行专项访谈;
    4、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17 年修订)相
关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及律师意见对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评价。
    二、核查意见:
    综合我们获取的相关的资料,我们对下列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1、公司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公司对相关负债现时义务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经解除的判断依据是充
分的。
  【事项 2】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及回函内容,本次债务豁免相关债权人后续拟参与你公司破产重整,成为公司的潜在股东,你公司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不以成功参与重整投资为前提条件,参与重整投资也并未

[2022-01-28] (300325)*ST德威: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9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6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关注函问题做
出书面说明,并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落实,并安排落实回复工作。因本次关注函回复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中介机构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回复工作。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将延期回复关注函,预计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前完成回复。
    公司将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2022-01-21] (300325)*ST德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 2022年 1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
第 3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披露了《江
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律师的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核查意见》(以下合称“回函”)。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就此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
  公司对《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回函工作,现就《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事项 1】回函显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在出具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前已经内部审议程序通过。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说明相关审议程序实施的具体时间、审议内容及结果,并向我部报备相应证明材料。
    回复:
  2021 年 10 月中旬,中海外城开作为重整投资人拟定了收购银行债权并予以
豁免的解决上市公司违规事项方案,但限于银行债权只能转让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监管要求,中海外城开随后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及信达资产江苏分公
司达成合作意向,确定由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及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收购银行债权,并由三方共同实施债务重组,参与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
  中海外城开项目组在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及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债务重组工作达成合意后,将双方商定的相关代偿并共同豁免方案汇报至中海外城开有
关董事、法人及股东单位处。中海外城开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公司股东会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海外城开在本次债务重组中代偿德威新材部分债务并进行等额豁免的相关事宜,并出具了书面股东会决议。
  根据 2022 年 1 月 5 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德威
项目组成员的访谈笔录及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了解,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德威项目成立了项目组,该项目组就该债权的预计处置方式向分公司最高决策层进
行了汇报。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项目组就其已受让的
银行债权与中海外城开经谈判就债务重组达成一致后,完成内部报批流程,确认了债务重组方案,并出具豁免函送达公司,作出豁免的意思表示。华融资产江苏
分公司按要求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在其公司网站按要求公示了债务重组方案相
关内容,并于同日于江苏经济报予以公示。具体债务重组方案根据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的商定内容,包括中海外城开代偿义务的安排、各自豁免的承诺和实施、共同参与重整的安排、违约责任等。
  根据 2022 年 1 月 4 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德威
项目组成员的访谈笔录及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了解,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德威项目成立了项目组,该项目组经与中海外城开就该等债权处置形成整体方案后,首先报请分公司内部估值委员会,经估值委员会审批确认该等债权处置方案的整体定价后,项目小组将整体处置方案报分公司内部业务决策委员会,经分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一致通过后,批准该代偿及共同豁免的方案。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通过内部合规性审批流程,在获
得批准后,出具了豁免函并送达公司,作出豁免的意思表示。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按要求于2022年1月4日在其公司网站按要求公示了债务重组方案相关内容,
并于 2022 年 1 月 6 日于新华日报予以公示。具体债务重组方案根据信达资产江
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的商定内容,包括中海外城开代偿义务的安排、各自豁免
的承诺和实施、共同参与重整的安排、违约责任等。
    【事项 2】根据回函,你公司及律师认为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附带任何条
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同时,你公司认定本次豁免为附撤销条件的豁免,即若在 20 个工作日内,有第三人对上述事项提出异议,且该异议经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审查有效,将撤销本次豁免,而“附撤销条件的豁免”与“可撤销”之间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次豁免的附撤销条件实际上为“附解除条件(即附撤销条件)”的法律行为,非“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即在豁免函送达之时即发生效力,当在未来该解除条件成就时,豁免行为即失效,但是如该解除条件未成就,则豁免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你公司出具的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的具体内容,并说明相关函件内容中是否明确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如否,请说明你公司认定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的法律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认定本次豁免的附撤销条件实际上为 “附解除条
件(即附撤销条件)”的法律行为、非“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具体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如在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结束前有第三人对
上述事项提出异议或更高报价,本次豁免被撤销,是否与你公司及律师认为本次豁免事项“不可撤销”相矛盾。如否,请说明原因并提出充分的法律依据。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附解除条件的豁免的法律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送达债务豁免通知,内容
如下:“我司于 2021 年 3 月收购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贵司的债
权 14,319 万元(其中本金 13,200 万元,利息 1,119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我司享有对贵司 14,319 万元债权。经中海外城开与我司协商确认,由中海外城开为贵司代偿 5,622 万元债务,作为贵司债务的等额偿付。为支持贵司重整,我司同意对上述债务实施债务重组,贵司不再偿还 8,697 万元债务。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在实施前述债务重组前,我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告及履行公开处置程序,且前述程序期间无人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或提出超出中海外城开代偿金额的报价。”
  同日,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通知函》,内容如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享有对贵司合计 14,319 万元债权。经我司
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协商确认,由我司为贵司代偿 5,622 万元债务,作为贵司债务的等额偿付。基于上述代偿行为,我司对贵司享有 5,622 万元的债权。我司现通知贵司:为支持贵司重整,自本函出具之日,同意豁免贵司就上述 5,622 万元债权的偿还义务。债务豁免自本函出具之日立即生效。”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送达债务豁免通知,内容
如下:“我司于 2021 年 12 月收购了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和恒丰银行苏州分行
对德威新材的债权 18,448.88 万元(其中本金 17,336.10 万元,利息 1,073.03 万元,
其他债权 39.75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享有对
贵司 18,603.05 万元债权(其中本金 17,336.10 万元,利息 1,227.20 万元,其他债
权 39.75 万元)。经贵司和中海外城开与我司协商确认,由中海外城开为贵司代偿 5,400.00 万元债务,作为贵司债务的等额偿付。我司现通知贵司:为支持贵司重整,我司同意豁免贵司中海外城开承担代偿义务后的剩余债务 13,203.05 万元。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我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公示期无异议且无愿出高价收购者,方可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同日,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通知函》,内容如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享有对贵司合计 18,603.05 万元债权。经我
司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协商确认,由我司为贵司代偿 5,400.00 万元债务,作为贵司债务的等额偿付。基于上述代偿行为,我司对贵司享有 5,400.00 万元的债权。
我司现通知贵司:为支持贵司重整,自本函出具之日,同意豁免贵司就上述5,400.00 万元债权的偿还义务。债务豁免自本函出具之日立即生效。”
  首先,根据上述债务豁免函的性质和内容,均为作为债权人的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所作的单方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豁免函所载内容,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豁免通知未附任何生效条件,自公司收到之时即为生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豁免行为生效后,负有遵守的义务,未经德威新材同意,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至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而依法赋予行为人撤销权,行为人行使撤销权后,其法律行为将自始不发生效力。该撤销权是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非当事人相互约定而形成。同时,可撤销情形事实上在行为人作出法律行为时便已经存在。本次豁免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故也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行为。
    二、本次豁免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依据
  根据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访谈笔录,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也已明确,豁免作出后仍需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且相关意思表示已载明于豁免函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
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条件的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作出时未生效,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方生效。附解除条件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作出时即生效,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该 20 日的公示要求为上述规定的附解除条件,即本次豁免虽然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附带任何生效条件,自送达时生效,但附有一项解除条件,当在未来该解除条件(即在 20 个工作日内,有第三人提出并经审查的有效异议)未成就时,豁免行为的解除风险消失。当在未来该解除条件(即在 20 个工作日内,有第三人提出并经审查的有效异议)成就时

[2022-01-21] (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公司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2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9.4 条第(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2021 年 2 月 2 日公
司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4 月 29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如财务报表
附注二、(二)所述,德威新材连续三年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受限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45,856,850.64 元 , 已 逾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568,034,173.90 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德威新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的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条第(五)项及第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公司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公司判断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触及风险警示的事项暂未解决。
  一、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事项及主要原因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4 月 29 日,公
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
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对公司 2021 年度业绩进行了预告,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 16,000.00 万元-负 24,000.00 万元,营业
收入为 90,823.13 万元-111,006.05 万元,净资产为 10,502.12 万元-21,004.23 万元,
相关财务数据以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
([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
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
  公司及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尽快履行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因违规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宜,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
  董事会将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开拓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引进合作方投入生产相关业务,以保持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认真对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认真总结,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防范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带来其他不良影响,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争取使公司尽快具备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
  1 、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1] (300325)*ST德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32,000 万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剩余 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 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 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
直至实施完毕。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2019 年 4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23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2020 年 4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 25 日、
2020 年 6 月 24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2021 年 2 月 22 日、2021 年 3 月 22 日、2021 年 4 月 22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22
日、2021 年 10 月 22 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2018-090、2018-093、2018-109、2018-128、2019-008、2019-018、2019-023、2019-039、2019-065、2019-091、2019-094、2019-098、2019-108、2019-114、2019-124、2019-134、2020-005、2020-009、2020-017、2020-028、2020-057、2020-065、2020-068、2020-071、2020-081、2020-087、2020-100、2020-103、2021-003、2021-011、2021-018、2021-024、2021-052、2021-057、2021-063、2021-072、2021-082、2021-086、2021-099、2021-10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68,581,360.8 元,公司持有和时利 68.47%的股权。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项,同时公司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和时利剩余股权过户及完成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因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进
行沟通协商,后续公司可能存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1] (300325)*ST德威: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证券代码: 300325      证券简称: 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        90,823.13 万元-111,006.05 万元        89,474.27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90,823.13 万元-111,006.05 万元        89,474.27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        比上年同期增长:66%-77%
                                                    亏损:70,483.86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亏损:16,000.00 万元-24,000.0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比上年同期增长:68%-79%
                                                    亏损:77,229.56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亏损:16,238.22 万元-24,357.33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
                  10,502.12 万元-21,004.23 万元        8,204.90 万元
  有者权益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事项已与审计机构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 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2021 年公司在疫情有所缓解的大环境下,逐步复工复产,在受到资金不
 足和宏观经济的双重影响下,公司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整合资源,公司线缆用 高分子材料业务与相关合作方进行合作,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同时公司化 工新材料的相关产品产销两旺,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大幅提高,从而使得公司整 体收入较 2020 年有所增长。
  2、2021 年度公司陷入流动性风险,部分利润较高但账款回收期长的业务公司无法承接,同时需承担大额的借款利息支出,从而导致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为负。
  3、2021 年度公司潜在股东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分别对公司
11,022 万元、8,697 万元、13,203.05 万元的债务进行豁免,公司资本公积因此增加 32,922.05 万元,从而导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 2021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0] (300325)*ST德威: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3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关注函问题做
出书面说明,并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落实,并安排落实回复工作。因本次关注函回复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中介机构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回复工作。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将延期回复关注函,预计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五)前完成回复。
  公司将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

[2022-01-13] (300325)*ST德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3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江苏
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拟豁免公司所承担债务合计 32,922.05 万元的偿还义务,自通知函出具之日起生效。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就此事项进行核实并说明。
    公司对《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回函工作,现就《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事项 1】公告显示,你公司近期收到原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函》,公司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债务,改为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2021 年 12 月31 日,公司收到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由中海外城开代付前述部分债务。
    请你公司说明前述债权转让及债务代偿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并履行必要的程序,相关债权转让及债务代偿是否已生效,是否不附带任何条件、
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是否仍具有债权追索权力,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是否已成为你公司合法债权人,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公开处置债权,合计 32,922.05万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别竞得前述债权,并与上述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公告、通知义务,依法为前述债权的持有人。前述债权转让依法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中海外城开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为德威新材
代偿前述部分债务,经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协商达成一
致,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债权持
有人发出书面代偿承诺书,依照约定支付对价,依法就承诺代偿金额向公司送达代偿通知书。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送达的关于债务豁免的函中也载明了前述事实,各方完成了意思表示合意,并有效通知了债务人。基于上述事实,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与承担代偿义务等额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扣减中海外城开承担代偿义务金额后余额的债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相关承诺代偿的行为依法有效,基于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有效。根据前述事实和公司收到代偿通知书、豁免函所载内容,该代偿行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除公司收到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件、代偿通知书、关于豁免的函明确载明的内容外,公司与各方就相关债权转让、代偿以及因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债权等事项无其他协议安排。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授权及程序
    律师查明,2021 年 12 月 24 日,恒丰银行、农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
公开处置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依法定程序竞得并与恒丰银行、农业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及农业银行将其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8,448.88 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资产文件项下的
其他权利)相关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2021 年 12 月 30 日,恒丰银行、
农业银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2021 年 6 月 11 日,
交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公开处置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依法定程序竞得并与交通银行签署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将其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 13,369.05 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转让给了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转让基准日后利息等以原借款合同
约定方式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2021 年 6 月 22 日,交通银行、华融资产江苏分
公司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
    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作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均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根据 2000 年 11 月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及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定,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及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具备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上述事实,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具备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格,依法定程序分别竞得前述债权,并与上述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公告、通知义务,依法为前述债权的持有人。根据相关协议内容,前述债权转让依法不
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二)债务代偿授权及程序
    律师查明,中海外城开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
为德威新材代偿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经与华融
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协商达成一致,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
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债权持有人发出书面代偿承诺书,依
照约定支付对价。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债务代偿通知
函》载明,经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 5,622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 5,622 万元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8,697 万元的债
权。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债务代偿通知函》载明,经
中海外城开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5,400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5,400 万元的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13,203.05 万元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送达的关于债务豁免的函中也载明了前述事实,各方完成了意思表示合意,并有效通知了债务人。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上述事实,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与承担代偿义务等额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扣减中海外城开承担代偿义务金额后余额的债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相关承诺代偿的行为依法有效,基于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有效。根据前述事实和公司收到代偿通知书、豁免函所载内容,该代偿行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三)其他协议安排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律师审查,除公司收到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件、代偿通知书、关于豁免的函明确载明的内容外,未见公司与各方就相关债权转让、代偿以及因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债权等事项的其他协议安排。
    【事项 2】公告显示,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
公司分别拟豁免公司 11,022 万元、8,697 万元、13,203.05 万元的债务。
    (1)请你公司说明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债务豁免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发出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上述债务豁免是否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2)请你公司说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出具的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1)请你公司说明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债务豁免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发出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上述债务豁免是否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中海外城开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将其为公司
承担代偿责任后形成的对公司的债权合计 11,022 万元向公司实施全额豁免,并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送达关于债务豁免的函,上述内部决议和外部意思
表示符合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符合中海外城开的公司章程。依照民法典规定,债务豁免行为为单方意思表示,自豁免函送达债务人时生效。根据中海外城开出具的豁免函所载内容,中海外城开本次对公司 11,022 万元的债务豁免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依照其决策程序要求,经其内部审议,同意实施本次债
务重组,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送达关于豁免 8,697 万元债务的函,根据
相关制度要求,在实施上述债务重组前,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华融资产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告及公开处置程序,且前述程序期间无人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上述内部决议和外部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规定,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定,符合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内审合规要求。
    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依照其决策程序要求,经其内部审议,同意实施本次债
务重组,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送达关于豁免 13,203.05 万元债务的函,同
时载明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实施上述债务重组前,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信达资产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公示期无异议,方可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上述内部决议和外部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规定,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定,符合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内审合规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豁免行为为单方意思表示,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关于豁免债务的函自送达债务人时生效。根据前述函件所载内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分别进行的8,697 万元、13,203.05 万元债务豁免,上述豁免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
    (2)请你公司说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出具的关于

[2022-01-06] (300325)*ST德威: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2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关注函问题做出
书面说明,并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落实,并安排落实回复工作。因本次关注函回复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中介机构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回复工作。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将延期回复关注函,预计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星期四)前完成回复。
    公司将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6 日

[2022-01-05] (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公司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2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9.4 条第(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2021 年 2 月 2 日公
司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4 月 29 日,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德威,股票代码为300325。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如财务报表
附注二、(二)所述,德威新材连续三年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受限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45,856,850.64 元 , 已 逾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568,034,173.90 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德威新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的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条第(五)项及第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公司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公司判断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触及风险警示的事项暂未解决。
  一、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如下表如示: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发生的日  有关合同载明的相关的  截至 2020 年 1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期        债务本金金额/万元    月 31 余额/万元    日的余额/万元
 苏州伊泰诺科技服  2017 年 12 月
  务有限公司                            7,000              2366.38            2366.38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  2017 年 12 月
    有限公司                              7,000              2689.15            2689.15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  2017 年 12 月
      公司                                4,300              309.63            309.63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  2017 年 11 月
    有限公司                            10,000              301.85            301.85
 江苏威瑞斯国际贸  2018 年 11 月
  易有限公司                          6177.6792            6607.92            6607.92
      合计              /                  /              12,274.93          12,274.93
  注:截至到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违规担保的余额为 12,274.93 万元(上述余额不含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的利息)。
  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遗漏,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在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期间,日占用最高金额为 9.78 亿元,累计占用余额 9.78 亿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目前该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
([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
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
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65)。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在重整过程中进行解决。
  二、关于公司实施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尽快履行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因违规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宜,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
  董事会将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开拓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引进合作方投入生产相关业务,以保持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认真对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认真总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带来其他不良影响,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争取使公司尽快具备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
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
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
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
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2021 年 6 月 8 日,太仓市弇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弇盈供应链”)
以公司控股股东德威集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德威
集团进行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德威集团出具的《告知函》,根据
告知函,德威集团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2021]苏 05 破申 9 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弇盈供
应链对德威集团的重整申请。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
受理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

[2022-01-01] (300325)*ST德威: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3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今日收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重整投资通知函》、《债务代偿通知函》、关于债务豁免的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转让情况
  1、2021 年 12 月 24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及农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 18,448.88 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资产文件项下的其他权利)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恒丰银行、农业银行
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该通知,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恒丰银行、农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成
为公司的债权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18,603.05 万元的债权。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
函》,经中海外城开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 5,400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5,400万元的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13,203.05万元的债权。
  2、2021 年 6 月 11 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 13,369.05 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及费用等)转让给了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转让基准日后利息等以原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
确认函》,根据该函,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交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14,319 万元的债权。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
函》,经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 5,622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 5,622 万元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8,697 万元的债权。二、债务豁免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
产江苏分公司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其中,中海外城开豁免公司 11,022 万元的债务,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豁免公司 8,697 万元的债务、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豁免公司 13,203.05 万元的债务,合计豁免公司债务人民币 32,922 万元的偿还义务,自通知函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次债务豁免对公司无任何条件。
三、债权人的基本情况
1、债权人基本情况
1.1 公司名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L8BH32
法定代表人:丁华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19 年 07 月 05 日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前北宫东大路 3 号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房地方开发;规划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国内陆路货运代理;包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钢材、矿产品(不含煤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木材、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橡胶制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
制品)、办公用品、日用品;施工总承包;工程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国城镇化促进会
1.2 公司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X
法定代表人:袁彩平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成立时间:2000 年 4 月 28 日
住所:南京市北京东路 42 号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解和向其他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4473XH
法定代表人:姚卫星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1999 年 09 月 01 日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77 号 10 号楼 1801 室、1901 室、2001 室
经营范围: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具体内容如下:江苏德
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于2021年6月25日发出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后,召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委员会评审会议,经遴选评审后,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开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重整投资人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重整投资通知函》,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分别协商确定: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将共同参与公司本次重整投资。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作为公司的潜在股东除具有前述债权债务关系外,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其他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四、本次债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为公司的潜在股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务豁免作为权益性交易,将豁免的债务金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将影响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增加 2021 年度公司净资产。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在实施债务重组前,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华融网站上、信达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告及公开处置程序,且前述程序期间无人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公司将和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中海外城开正式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若在上述 20 个工作日内,有其他方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或更高出价,则本次豁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本次豁免为附撤销条件的豁免。
六、备查文件
1、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通知函》;
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债务豁免的《函》;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通知函》;
4、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的《重整投资通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12-23] (300325)*ST德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2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32,000 万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剩余 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 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 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
直至实施完毕。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2019 年 4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23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2020 年 4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 25 日、
2020 年 6 月 24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2021 年 2 月 22 日、2021 年 3 月 22 日、2021 年 4 月 22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22
日、2021 年 10 月 22 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2018-090、2018-093、2018-109、2018-128、2019-008、2019-018、2019-023、2019-039、2019-065、2019-091、2019-094、2019-098、2019-108、2019-114、2019-124、2019-134、2020-005、2020-009、2020-017、2020-028、2020-057、2020-065、2020-068、2020-071、2020-081、2020-087、2020-100、2020-103、2021-003、2021-011、2021-018、2021-024、2021-052、2021-057、2021-063、2021-072、2021-082、2021-086、2021-099)。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68,581,360.8 元,公司持有和时利 68.47%的股权。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项,同时公司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和时利剩余股权过户及完成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因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后续公司可能存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

[2021-12-17] (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违规担保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 条第(五)项及第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2、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
(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
    3、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
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
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
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
《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截至目前,
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
    一、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018 年 9 月起,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德威新材”)存在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关联方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支付资金占用款的情形,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
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
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
用余额为 9.78 亿元。在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期间,日占用最高金额为 9.78
亿元,累计占用余额 9.78 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
用余额为 9.78 亿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暂未解除。
    二、违规担保事项情况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如下表如示: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发生的日  有关合同载明的相关的  截至 2020 年 1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期        债务本金金额/万元    月 31 余额/万元    日的余额/万元
      苏州伊泰诺科技服  2017 年 12 月
          务有限公司                            7,000              2366.38            2366.38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  2017 年 12 月
          有限公司                              7,000              2689.15            2689.15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  2017 年 12 月
            公司                                4,300              309.63            309.63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  2017 年 11 月
          有限公司                            10,000              301.85            301.85
      江苏威瑞斯国际贸  2018 年 11 月
          易有限公司                          6177.6792            6607.92            6607.92
            合计              /                  /              12,274.93          12,274.93
      注:截至到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违规担保的余额为 12,274.93 万元(上述余额不含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的利息)。
    三、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
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临
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
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人关于确
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在重整过程中进行解决。
    四、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2021 年 6 月 8 日,太仓市弇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弇盈供应链”)
以公司控股股东德威集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德威
集团进行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德威集团出具的《告知函》,根据告
知函,德威集团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书》([2021]苏 05 破申 9 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弇盈供应
链对德威集团的重整申请。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
理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2、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59%,后续公司可能存在继续逾期及被金融机构提起诉讼的风险,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
    公司将对上述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

[2021-12-04] (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0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因公司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1年2月2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12,274.9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9.4 条第(五)项和第9.5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2021年2月2日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德威,股票代码为300325。
    因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21年4月26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9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德威,股票代码为300325。
    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德威新材连续三年亏损,2020年12月31日的未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5,856,850.64元,已逾期借款余额为人民币568,034,173.90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德威新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六项规定的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5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条第(五)项及第9.5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651,524,191.19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15.33%,未如实披露3.92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9.22%。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1,103,940,148.67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33.10%。公司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132,680.69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33.37%。公司判断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触及风险警示的事项暂未解决。
    一、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或“控股股东”)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12,274.9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5.1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暂未解除。
    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7.95亿元。2019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69亿元。截至2020年7
    月8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78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78亿元。在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期间,日占用最高金额为9.78亿元,累计占用余额9.78亿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目前该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05破申11号、[2021]苏05破申11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2021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2021年7月30日披露的《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在重整过程中进行解决。
    二、关于公司实施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尽快履行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因违规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宜,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
    董事会将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开拓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引进合作方投入生产相关业务,以保持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认真对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认真总结,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防范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带来其他不良影响,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争取使公司尽快具备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2021年5月12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05破申11号、[2021]苏05破申11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2021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2021年7月30日披露的《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2021年6月8日,太仓市弇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弇盈供应链”)以公司控股股东德威集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德威集团进行重整。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收到德威集团出具的《告知函》,根据告知函,德威集团于2021年7月2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苏05破申9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弇盈供应链对德威集团的重整申请。具体详见2021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截至2021年8月17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22.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9.59%,后续公司可能存在继续逾期及被金融
    机构提起诉讼的风险,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2021-11-22] (300325)*ST德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9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32,000 万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剩余 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 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 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
直至实施完毕。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2019 年 4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23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2020 年 4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 25 日、
2020 年 6 月 24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2021 年 2 月 22 日、2021 年 3 月 22 日、2021 年 4 月 22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22
日、2021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2018-090、2018-093、2018-109、2018-128、2019-008、2019-018、2019-023、2019-039、2019-065、2019-091、2019-094、2019-098、2019-108、2019-114、2019-124、2019-134、2020-005、2020-009、2020-017、2020-028、2020-057、2020-065、2020-068、2020-071、2020-081、2020-087、2020-100、2020-103、2021-003、2021-011、2021-018、2021-024、2021-052、2021-057、2021-063、2021-072、2021-082、2021-086)。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68,581,360.8 元,公司持有和时利 68.47%的股权。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项,同时公司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和时利剩余股权过户及完成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因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后续公司可能存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2 日

[2021-11-19] (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7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违规担保事项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威新材”)存在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关联方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支付资金占用款的情形,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
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
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
用余额为 9.78 亿元。在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期间,日占用最高金额为 9.78
亿元,累计占用余额 9.78 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
用余额为 9.78 亿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暂未解除。
    2、违规担保事项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如下表如示: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发生的日  有关合同载明的相关    截至 2020 年 1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期        的债务本金金额/万元  月 31 余额/万元    日的余额/万元
      苏州伊泰诺科技服  2017 年 12 月
          务有限公司                            7,000              2366.38          2366.38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  2017 年 12 月
          有限公司                            7,000              2689.15          2689.15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  2017 年 12 月          4,300              309.63            309. 63
            公司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  2017 年 11 月
          有限公司                            10,000              301.85            301. 85
      江苏威瑞斯国际贸  2018 年 11 月
          易有限公司                          6177.6792            6607.92          6607.92
            合计              /                  /              12,274.93          12,274.93
      注:截至到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违规担保的余额为 12,274.93 万元(上述余额不含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的利息)。
二、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
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
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在重整过程中进行解决。
    二、公司对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调整列示,调整
情况为:
  2018 年财务报告涉财务数据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2月31日【调整前】 2018年12月31日【调整后】
 资产项目调整: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66,911.20                101,758.78
 其中:应收票据                          92,588.33                27,435.91
 其他应收款                              14,645.44                79,797.86
 流动资产合计                          280,824.16                280,824.16
 非流动资产合计                        144,228.70                144,228.70
 资产总计                              425,052.86                425,052.86
流动负债合计                          231,230.95                231,230.95
非流动负债合计                          28,560.42                28,560.42
负债合计                              259,791.37                259,791.3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25,052.86                425,052.86
  2019 年财务报告涉财务数据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调整前】 2019年12月31日【调整后】
资产项目调整:
应收票据                              110,394.01                        -
其他应收款                              5,470.89                115,864.91
流动资产合计                          185,857.61                185,857.61
非流动资产合计                        147,675.02                147,675.02
资产总计                              333,532.63                333,532.63
流动负债合计                          207,502.73                207,502.73
非流动负债合计                          22,352.90                22,352.90
负债合计                              229,855.63                229,855.6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33,532.63                333,532.63
  2020 年财务报告涉财务数据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调整前】 2020年12月31日【调整后】
资产项目调整:
应收票据                                69,005.89                        -
其他应收款                              7,549.18                76,555.07
流动资产合计                          144,176.75                144,176.75
非流动资产合计                        120,353.84                120,353.84
资产总计                              264,530.59                264,530.59
 流动负债合计                          218,421.50                218,421.50
 非流动负债合计                          19,239.01                19,239.01
 负债合计                              237,660.52                237,660.5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64,530.59                264,530.59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将对上述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

[2021-11-19] (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7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
专调查字 20201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
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9 号)。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周建明,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德威新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 309 号发展大厦 19 楼。
    陆仁芳,女,1967 年 9 月出生,德威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太
仓市城厢镇太平新村 59 幢 503 室。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德威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是德威新材控股股东,周建明为实际控制人。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人员和财务受德威投资及周建明控制,周建明自认菲尔普斯是其控制的资金平台。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乾威)是德威投资控制的资金平台。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超制冷)、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诺)为德威投资 100%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菲尔普斯、苏州乾威、德超制冷、伊泰诺是德威新材的关联法人。
    二、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 掩 盖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 德 威 新 材 在 《2018 年 年 度 报 告 》 虚 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德威新材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德威新材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 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33.37%。
    三、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德威新材与供应商菲尔普斯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238,340,499.94 元,
该交易金额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 165,261.49 万元的 14.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
(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德威新材向南京银行为关联人苏州乾威、德威投资、
德超制冷、伊泰诺合计 2.83 亿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占 2017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6.22%。2018 年末、2019 年末上述对外担保的余额均为
2.83 亿元,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12%、27.30%。2020 年 12 月 29 日,
德威新材首次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及时披露该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11 月 21 日,由德威新材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转让给上海睿
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苏州资管)。2020 年 2 月 4 日,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31,003.98 万元。2020 年 3 月 6 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德威新
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34,331.74 万元,占德威新材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1%。
    2020 年 9 月,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以下简称太
仓农商行)对由德威新材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6,177.68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96%。
    2020 年 10 月 9 日,法院受理德威新材与自然人龚某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
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涉案本金为 1,25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29 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苏州资管诉讼事项;2021 年 4 月 23
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太仓农商行、龚某诉讼事项。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德威新材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德威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信息,《2018 年年度
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等规定,我会决定:对周建明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陆仁芳作为德威新材时任财务总监,明知德威新材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却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陆仁芳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

[2021-11-16] (300325)*ST德威: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3 时 30 分在江苏省太仓市华苏中
路 15 号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原董事长周建明先生已辞职且公司无副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现任四名董事共同推荐,会议由公司董事安会然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2 名,代
表股份数为 142,365,06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52%,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共有 0 名,代表股份 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 197 名,
代表股份 23,152,35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共有 197 名,代表股份 23,152,35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929,34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22%;反对 2,418,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0%;弃权 1,169,77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7%。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7,4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897%(结果上面的);反对 2,418,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52%;弃权 246,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983,94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52%;反对 2,363,7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1%;弃
权 1,169,77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7%。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 20,542,055.0000(结果上面的)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256%(结果上面的);反对 2,363,700.0000(结果上面的)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93%(结果上面的);弃权 246,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律师涂超群、滕樟林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2021-11-10] (300325)*ST德威:关于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5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条第(五)项及第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2、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
(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
    3、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
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
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
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
的《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截至
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正在进行。
  一、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二条等
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暂未解除。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公司违规担保情况如下:
                                                          违规担保行  违规担保行
                担保对象  担保发              实施主体  为发生时对  为发生时对  有关合同载
  担保对象名  与上市公  生的日  实施主体  与上市公  公司的直接  公司的直接  明的相关的
      称      司的关系    期                司的关系  或间接持股  或间接持股  债务本金金
                                                              数量        比例          额
  苏州伊泰诺  受同一母  2017 年  德威投资    母公司
  科技服务有  公司控制  12 月  集团有限              388,859,990    38.48%      7,000
    限公司                          公司
  苏州德超制  受同一母  2017 年  德威投资
  冷配件有限  公司控制  12 月  集团有限    母公司    388,859,990    38.48%      7,000
      公司                          公司
  德威投资集            2017 年  德威投资
  团有限公司  母公司    12 月  集团有限    母公司    388,859,990    38.48%      4,300
                                      公司
  苏州乾威电  受同一母  2017 年  德威投资
  气实业有限  公司控制  11 月  集团有限    母公司    388,859,990    38.48%      10,000
      公司                          公司
  江苏威瑞斯            2018 年  香塘集团  公司原股
  国际贸易有  非关联方  11 月  有限公司      东      60,134,047    5.98%      6177.6792
  限公司(注)
  注:经公司查询相关记录,香塘集团保管公司公章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江苏威瑞斯在担保实施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当时公司印鉴处于香塘集团保
管期间。在香塘集团保管公司印鉴期间,公司用印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必须经过香塘集团相关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上述违规担保发生的具体过程如下:
  2017 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洽谈股票质押业务,融资
主体为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股数为 1,910 万股,融资 7000万元,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需要公司对上述股票质押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答应了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要求,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形成违规担保。
  2017 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洽谈股票质押业务,融资
主体为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股数为 1,910 万股,融资 7000 万元。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需要公司对上述股票质押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答应了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要求,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形成违规担保。
  2017 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洽
谈股票质押业务,股票质押股数为 1,180 万股,融资 4300 万元,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需要公司对上述股票质押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答应了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要求,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形成了违规担保。
  2017 年公司控股股东因对外投资需要资金,其找到苏州乾威电气有限公司
的相关负责人,请苏州乾威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同时控股股东将其拥有的太仓的相关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品,经对方同意后,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苏州乾威电气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申请 1 亿元的综合授信,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需要公司对上述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答应了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要求,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形成了违规担保。
  在上述担保期间,公司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8.48%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经公司查询(2020)苏 0585 民初 6516 号、(2020)苏 0585 民初 6517 号案
件资料,公司为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业务提供违规担保事项发生在 2018 年 11 月。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在政府的协调下,安排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香塘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公章进行监管,公司所有需要使用公司公章的资料,均需要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用章申请,并经香塘集团有限公司安排的人员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公司
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说明,上述贷款业务首次发生是在 2017 年 10 月,2017 年
上述贷款发生时,由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先生、香塘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提供担保,2018 年 10 月到期续贷,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需要上述担保方继续提供担保,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明先生提出由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 51%股权进行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明先生提出,上述担保无法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但公司公章在香塘集团有限公司保管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在质押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盖章的文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在上述担保期间,香塘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苏州香塘和拉萨香塘持有公司股份60,134,0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8%,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截至目前,公司违规担保余额为
12,274.93 万元,违规担保事项暂未解除。
  二 、解决措施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
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临
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
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人关
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正在进行。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在重整过程中进行

[2021-11-05] (300325)*ST德威: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2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周建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周建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周建明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周建明先生上述职务原定任期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因公司股权激励授予周建明先生的 337,500 股外(因控股股东债务事项,上述股权激励授予的股权已被冻结),周建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股份管理。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建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补选工作。
    周建明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周建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4 日

[2021-11-05] (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3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公司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2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9.4 条第(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2021 年 2 月 2 日公
司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4 月 29 日,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德威,股票代码为300325。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如财务报表
附注二、(二)所述,德威新材连续三年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受限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45,856,850.64 元 , 已 逾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568,034,173.90 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德威新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的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条第(五)项及第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公司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公司判断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触及风险警示的事项暂未解决。
    一、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或“控股股东”)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暂未解除。
    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
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
([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
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
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65)。目前公司在临时管理人的管理下,配合临时管理人的工作进行预重整。
    二、关于公司实施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尽快履行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因违规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宜,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
    董事会将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开拓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引进合作方投入生产相关业务,以保持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认真对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认真总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带来其他不良影响,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争取使公司尽快具备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
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
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
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
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2021 年 6 月 8 日,太仓市弇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弇盈供应链”)
以公司控股股东德威集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德威
集团进行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德威集团出具的《告知函》,根据
告知函,德威集团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2021]苏 05 破申 9 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弇盈供
应链对德威集团的重整申请。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
受理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59%,后续公司可能存在继续逾期及被金融机构提起诉讼的风险,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8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4 日

[2021-11-05] (300325)*ST德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4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
专调查字 20201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
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5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东市街 133 号。
    周建明,男,1964 年 10 月出生,德威新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
人,住址: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 309 号发展大厦 19 楼。
    陆仁芳,女,1967 年 9 月出生,德威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太仓
市城厢镇太平新村 59 幢 503 室。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德威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是德威新材控股股东,周建明为实际控制人。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人员和财务受德威投资及周建明控制,周建明自认菲尔普斯是其控制的资金平台。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乾威)是德威投资控制的资金平台。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超制冷)、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诺)为德威投资 100%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菲尔普斯、苏州乾威、德超制冷、伊泰诺是德威新材的关联法人。
    二、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 掩 盖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德 威 新 材在 《2018 年 年 度 报 告 》 虚 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德威新材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德威新材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 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33.37%。
    三、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德威新材与供应商菲尔普斯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238,340,499.94 元,
该交易金额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 165,261.49 万元的 14.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
(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德威新材向南京银行为关联人苏州乾威、德威投资、
德超制冷、伊泰诺合计 2.83 亿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占 2017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6.22%。2018 年末、2019 年末上述对外担保的余额均为
2.83 亿元,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12%、27.30%。2020 年 12 月 29 日,
德威新材首次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及时披露该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11 月 21 日,由德威新材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转让给上海睿
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苏州资管)。2020 年 2 月 4 日,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31,003.98 万元。2020 年 3 月 6 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德威新
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34,331.74 万元,占德威新材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1%。
    2020 年 9 月,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以下简称太
仓农商行)对由德威新材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6,177.68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96%。
    2020 年 10 月 9 日,法院受理德威新材与自然人龚某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
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涉案本金为 1,25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29 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苏州资管诉讼事项;2021 年 4 月 23
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太仓农商行、龚某诉讼事项。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德威新材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德威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信息,《2018 年年度
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陆仁芳在 2012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任德威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德威新
材通过菲尔普斯转出资金,具体下达在不同账户之间转账的指令,对相关问题票据未有异议,签字确认《2018 年年度报告》,其违法行为在《证券法》施行前已终了,适用 2005 年《证券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等规定,对德威新材《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陆仁芳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
罚款;
    二、对周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50 万罚款,对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 万罚款。
    三、对陆仁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风险提示
    因公司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2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
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
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

[2021-10-28] (300325)*ST德威: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7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送达。
  2、本次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9:30 以现场加通讯表
决的方式在太仓市华苏中路 15 号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
  4、会议由董事长周建明先生主持,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监事会对本项议案发表了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予以通过。
  2、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冯放、瞿一锋、姚丽琴、夏磊、许革宁、赵旦、姚建国、樊建华、汤菊兴、段洪启及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0%的股份,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
  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 2021 年11 月 18 日到期,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除上述决议有效期延长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本项议案发表了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项议案予以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该等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
  鉴于上述授权有效期即已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到期,为保证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除上述授权有效期延长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项议案予以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以公司发出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为准。
  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项议案予以通过。
三、 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2021-10-28] (300325)*ST德威: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8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送达。
  2、本次监事会于2021年10月26日(星期二)上午11:30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薛黎霞女士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予以通过。
  2、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冯放、瞿一锋、姚丽琴、夏磊、许革宁、赵旦、姚建国、樊建华、汤菊兴、段洪启及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0%的股份,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
月,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
  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2021年11月18日到期,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除上述决议有效期延长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予以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2021-10-28] (300325)*ST德威: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13:30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相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至2021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
  7、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至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议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太仓市华苏中路15号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9、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10、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三、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编码
                                                        投票
 100        总议案:指一次性对全部进行表决              √
 1.00  《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          √
                    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2.00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
                        议案》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10:
00 至下午 16:00;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 16:00
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华苏中路 15 号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厅。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谢绝未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者出席。
  5、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红梅女士
    电 话:0512-53229379
    传 真:0512-53222355(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地 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东市街 133 号
  (2)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网络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50325”;投票简称为“德威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填报
      对候选人 A 投 X1 票                      X1 票
      对候选人 B 投 X2 票                      X2 票
              …                                …
              合 计                    不超过该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致: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议案                          议案名称                          同  反  弃
 序号                                                            意  对  权
      《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
 1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
 2
            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注:委托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并在所选意见的相应栏目处打“√”,多选或不选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2021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三: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个人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股东地址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量                            股东帐号
联系人                电话        

[2021-10-28] (300325)*ST德威: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169元
    每股净资产: -0.0753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36.98%
    营业总收入: 7.52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18亿元

[2021-10-22] (300325)*ST德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32,000 万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剩余 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 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 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
直至实施完毕。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2019 年 4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23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2020 年 4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 25 日、
2020 年 6 月 24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2021 年 2 月 22 日、2021 年 3 月 22 日、2021 年 4 月 22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2018-090、2018-093、2018-109、2018-128、2019-008、2019-018、2019-023、2019-039、2019-065、2019-091、2019-094、2019-098、2019-108、2019-114、2019-124、2019-134、2020-005、2020-009、2020-017、2020-028、2020-057、2020-065、2020-068、2020-071、2020-081、2020-087、2020-100、2020-103、2021-003、2021-011、2021-018、2021-024、2021-052、2021-057、2021-063、2021-072、2021-08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68,581,360.8 元,公司持有和时利 68.47%的股权。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项,同时公司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和时利剩余股权过户及完成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因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后续公司可能存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2021-10-13] (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5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6 号),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
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
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上市规则》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公司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 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公司目前判断公司暂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或“控股股东”)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暂未解除。
    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
事项暂未消除。
    二、关于公司实施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尽快履行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因违规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宜,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
    董事会将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开拓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引进合作方投入生产相关业务,以保持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认真对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认真总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带来其他不良影响,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争取使公司尽快具备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
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
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
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
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2021 年 6 月 8 日,太仓市弇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弇盈供应链”)
以公司控股股东德威集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德威
集团进行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德威集团出具的《告知函》,根据
告知函,德威集团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2021]苏 05 破申 9 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弇盈供
应链对德威集团的重整申请。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
受理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59%,后续公司可能存在继续逾期及被金融机构提起诉讼的风险,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8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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