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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325*ST德威最新消息公告-300325最新公司消息
≈≈*ST德威300325≈≈(更新: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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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1)2021年年报预约披露:2022年04月28日
         2)预计2021年年度净利润-24000.00万元至-16000.00万元,增长幅度为66%
           至77%  (公告日期:2022-01-21)
         3)02月22日(300325)*ST德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详见后)
分红扩股:1)2021年中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2)2020年末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增发预案:1)2020年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30032.17万股;预计募集资金:70000.00
           万元; 方案进度:2020年05月19日股东大会通过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机构调研:1)2017年05月18日机构到上市公司调研(详见后)
●21-09-30 净利润:-11759.07万 同比增:-82.89% 营业收入:7.52亿 同比增: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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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指标(元)  │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1169│ -0.0731│ -0.0500│ -0.7000│ -0.0600
每股净资产      │ -0.0753│ -0.0315│ -0.0054│  0.0816│  0.7218
每股资本公积金  │      --│      --│      --│  0.0251│  0.0175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1290│ -1.0852│ -1.0599│ -0.9980│ -0.3612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91.6700│-165.4200│ -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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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总股本计算│21-09-30│21-06-30│21-03-31│20-12-31│20-09-30
每股收益        │ -0.1169│ -0.0731│ -0.0471│ -0.7008│ -0.0639
每股净资产      │ -0.0753│ -0.0315│ -0.0054│  0.0816│  0.7218
每股资本公积金  │      --│      --│      --│  0.0251│  0.0175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1290│ -1.0852│ -1.0599│ -0.9980│ -0.3612
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      --│-859.0463│ -8.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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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简称:*ST德威 代码:300325  │总股本(万):100574.31  │法人:周建明
上市日期:2012-06-01 发行价:17 │A 股  (万):99653.38   │总经理:
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限售流通A股(万):920.93│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电话:0512-53229379;0512-53229354 董秘:李红梅│主营范围:开发、研制、生产、销售聚氯乙烯
                              │塑胶材料、汽车家用特种改性塑料、绿色环
                              │保包装材料、聚乙烯、聚丙烯塑胶材料、工
                              │程塑料,批发、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
                              │)、电线、电缆及配套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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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五年每股收益(单位:元)     <仅供参考,据此操作盈亏与本公司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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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年  度│    三  季│    中  期│    一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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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        --│   -0.1169│   -0.0731│   -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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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        │   -0.7000│   -0.0600│   -0.0300│   -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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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        │   -0.5800│   -0.0100│    0.0040│   -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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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        │   -0.1000│    0.0200│    0.0300│    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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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        │    0.0200│    0.0300│    0.0100│    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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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300325)*ST德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32,000 万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剩余 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 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 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
直至实施完毕。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2019 年 4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23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2020 年 4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 25 日、
2020 年 6 月 24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2021 年 2 月 22 日、2021 年 3 月 22 日、2021 年 4 月 22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22
日、2021 年 10 月 22 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
2018-090、2018-093、2018-109、2018-128、2019-008、2019-018、2019-023、2019-039、2019-065、2019-091、2019-094、2019-098、2019-108、2019-114、2019-124、2019-134、2020-005、2020-009、2020-017、2020-028、2020-057、2020-065、2020-068、2020-071、2020-081、2020-087、2020-100、2020-103、2021-003、2021-011、2021-018、2021-024、2021-052、2021-057、2021-063、2021-072、2021-082、2021-086、2021-099、2021-102、2022-00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68,581,360.8 元,公司持有和时利 68.47%的股权。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项,同时公司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和时利剩余股权过户及完成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因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进
行沟通协商,后续公司可能存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

[2022-02-11](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0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公司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2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9.4 条第(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2021 年 2 月 2 日公
司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4 月 29 日,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德威,股票代码为300325。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如财务报表
附注二、(二)所述,德威新材连续三年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受限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45,856,850.64 元 , 已 逾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568,034,173.90 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德威新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的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条第(五)项及第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公司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公司判断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触及风险警示的事项暂未解决。
    一、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如下表如示: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发生的日  有关合同载明的相关的  截至 2020 年 1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期        债务本金金额/万元    月 31 余额/万元    日的余额/万元
 苏州伊泰诺科技服  2017 年 12 月
  务有限公司                            7,000              2366.38            2366.38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  2017 年 12 月
    有限公司                              7,000              2689.15            2689.15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  2017 年 12 月
      公司                                4,300              309.63            309.63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  2017 年 11 月
    有限公司                            10,000              301.85            301.85
 江苏威瑞斯国际贸  2018 年 11 月
  易有限公司                          6177.6792            6607.92            6607.92
      合计              /                  /              12,274.93          12,274.93
  注:截至到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违规担保的余额为 12,274.93 万元(上述余额不含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的利息)。
    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
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遗漏,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在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期间,日占用最高金额为 9.78 亿元,累计占用余额 9.78 亿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目前该事项暂未消除。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
([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
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
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65)。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在重整过程中进行解决。
    二、关于公司实施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尽快履行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因违规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宜,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
    董事会将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开拓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引进合作方投入生产相关业务,以保持公司的持续经营,以争取使公司尽快具备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
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
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
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
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2021 年 6 月 8 日,太仓市弇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弇盈供应链”)
以公司控股股东德威集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德威
集团进行重整。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德威集团出具的《告知函》,根据
告知函,德威集团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2021]苏 05 破申 9 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弇盈供
应链对德威集团的重整申请。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
受理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59%。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2022-02-11](300325)*ST德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
第 6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22 年 1 月 2 日、1 月 18 日,就公司
债务豁免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关注函,根据公司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及相关中介机构意见,请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
    公司对《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回函工作,现就《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事项 1】、根据你公司披露的相关债务豁免函件原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表示“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在实施前述债务重组前,我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告及履行公开处置程序,且前述程序期间无人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或提出超出中海外城开代偿金额的报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表示“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我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公示期无异议且无愿出高价收购者,方可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1)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实,在函询相关债权人后进一步说明相关函件的意思表示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还是“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本次债务豁免的具体生效时点,是否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并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条件的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作出时未生效,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方生效。附解除条件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作出时即生效,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公司于 2022 年 1 月28 日分别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发出问询函,明确公司认为自公司收到该豁免函后,该豁免即已生效,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在豁免函中所述的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系对豁免行为的解除条件,若公示期有异议且异议有效、或有愿出高价收购者,将导致豁免行为失效。除前述附解除条件外,该豁免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附带任何条件,请其予以确认。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出具相关书面说明,确认上述豁免事项所附加的条件为“附解除条件”,20 个工作日内如存在有效异议会导致已作为的豁免失效。信达资产江苏公司未回函,称因其正与中海外城开磋商重组协议文本,近期将予
以签署,无须出具函件。2022 年 2 月 10 日,中海外城开致函公司,确认其对德
威新材作出的 11,022 万元的债务豁免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依法生效,且自生
效日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附加任何条件,且不受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债免行为及重组事项的影响。结合上述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豁免函自送达之时已生效,所附解除条件本身不影响法律行为已经生效的法律事实,而现时义务的解除是以法律行为生效作为依据,基于豁免已实际生效的法律事实,公司原承担的涉及所豁免的债务的现时义务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存在 20 个工作日异议期的附解除条件,
不影响 2021 年 12 月 31 日豁免产生现时义务解除的法律效果,所以公司基于前
述法律事实,结合律师法律意见书、会计师核查意见,公司认为,中海外城开、
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送达债
务豁免函时即已发生债务豁免的效力。其中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所指“在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有其他方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或提出超出中海外城开代偿金额的报价,则上述豁免承诺失效”系对豁免“附
解除条件”,不影响 2021 年 12 月 31 日豁免已生效的事实,只会基于解除条件
成就时生效豁免丧失原有效力。
    根据上述债务豁免函的性质和内容,以及相关询函事实,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豁免通知未附任何生效条件,自公司收
到之时即为生效,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豁免行为生效后,负有遵守的义务,未经德威新材同意,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本次豁免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依法生效的事实未发生任何变更。
  (2)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 2名债权人于 2021 年 12月 31日就债务豁免事项
仍需履行公示程序是否表明其仍未履行完毕内部审议程序,并补充说明你公司及相关方就债务豁免事项履行相应程序的节点和具体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债务重组协议等,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于 2021 年 12月 31 日债务豁免事项是否仍
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认为相关负债现实义务在 2021 年 12月 31 日已经解除的
判断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
    根据 2022 年 1 月 4 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德威
项目组成员的访谈笔录及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了解,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德威项目成立了项目组,该项目组经与中海外城开就该等债权处置形成整体方案后,首先报请分公司内部估值委员会,经估值委员会审批确认该等债权处置方案的整体定价后,项目小组将整体处置方案报分公司内部业务决策委员会,经分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一致通过后,批准该代偿及共同豁免的方案。根据 2022 年 1月 5 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德威项目组成员的访谈笔录及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了解,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德威项目成立了项目组,该项目组就该债权的预计处置方式向分公司最高决策层进行了汇报。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项目组就其已受让的银行债权与中海
外城开经谈判就债务重组达成一致后,完成内部报批流程,确认了债务重组方案,并出具豁免函送达公司,作出豁免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次债务豁免已经通过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内部合规性审批流程。本次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豁免系基于中海外城开的代偿责任承担已实现了其持有债权的成本回收和收益要求,并从商业逻辑考量所作的合法
的独立的经营决策行为。仅由于两家债权人为国资企业,为了验证上述商业逻辑的合理性,以保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所要求的法定程序,仍需履行事后公示流程,但该公示流程本身并不属于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债务豁免的决策流程环节。
    根据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豁免通知,在 20 个
工作日的公示期间,没有其他方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也没有其他方提出超出中海外城开代偿金额报价的,将于期满后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债务重组协议》签订一方面是对豁免所附解除条件未成就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消除这一所附解除条件,另一方面《债务重组协议》内容主要是针对债务豁免生效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之间包括代偿义务的履行确认、各自豁免于前期豁免函自公司收到时已生效的再次书面确认、豁免目的、共同参与重整的安排、违约责任等一系列事项的书面约定。
    本次豁免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经生效,但是基于 20 个工作日的附解除条
件,生效时具有被解除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附带任何生效条件,自送达时生效。债务豁免本身对于豁免对象、豁免金额等均是明确的。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 2021 年12 月 31 日债务豁免事项尽管存在被解除的可能,但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已生效的事实,不影响现时义务已解除的法律后果和会计认定。
    公司基于收到豁免函的事实、豁免函所载内容、与三个债务豁免方的了解、所聘律师的访谈、公司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询函事
实,认为相关负债的现实义务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经解除的判断依据充分,
符合法律和会计准则规定,且遵循了各方当事人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回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附解除条件的豁
免,该豁免行为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依法发生效力。尽管存在被解除的可能,
但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已生效的事实,不影响现时义务已解除的法律后果和会计认定。
    本次豁免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附带任何生效条件,自送达时生
效。债务豁免对于豁免对象、豁免金额等均是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豁免函自送达之时已生效,所附解除条件本身不影响法律行为已经生效的法律事实,而现时义务的解除是以法律行为生效作为依据,基于豁免已实际生效的法律事实,公司原承担的涉及所豁免的债务的现时义务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存在 20 个工作日异议期的附解除条件,不影
响 2021 年 12 月 31 日豁免产生现时义务解除的法律效果。中海外城开、华融资
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债务豁免事项尽管存
在被解除的可能,但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已生效的事实,不影响现时义务已解除的法律后果和会计认定。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和信达资产江苏分
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债务豁免事项已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江苏德威相关负
债的现实义务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经解除的判断依据充分。
    《债务重组协议》签订一方面是对豁免所附解除条件未成就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消除这一所附解除条件,另一方面《债务重组协议》内容主要是针对债务豁免生效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之间包括代偿义务的履行确认、各自豁免于前期豁免函自公司收到时已生效的再次书面确认、豁免目的、共同参与重整的安排、违约责任等一系列事项的书面约定。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所发函件及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书面回复;
    2、获取律师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访谈笔录;
    3、获取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针对豁免行为的法律效力与律师进行专项访谈;
    4、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17 年修订)相
关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及律师意见对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评价。
    二、核查意见:
    综合我们获取的相关的资料,我们对下列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1、公司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公司对相关负债现时义务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经解除的判断依据是充
分的。
  【事项 2】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及回函内容,本次债务豁免相关债权人后续拟参与你公司破产重整,成为公司的潜在股东,你公司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不以成功参与重整投资为前提条件,参与重整投资也并未

[2022-01-28](300325)*ST德威: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9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6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关注函问题做
出书面说明,并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落实,并安排落实回复工作。因本次关注函回复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中介机构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回复工作。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将延期回复关注函,预计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前完成回复。
    公司将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2022-01-21](300325)*ST德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 2022年 1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
第 3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披露了《江
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律师的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核查意见》(以下合称“回函”)。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就此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
  公司对《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回函工作,现就《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事项 1】回函显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在出具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前已经内部审议程序通过。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说明相关审议程序实施的具体时间、审议内容及结果,并向我部报备相应证明材料。
    回复:
  2021 年 10 月中旬,中海外城开作为重整投资人拟定了收购银行债权并予以
豁免的解决上市公司违规事项方案,但限于银行债权只能转让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监管要求,中海外城开随后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及信达资产江苏分公
司达成合作意向,确定由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及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收购银行债权,并由三方共同实施债务重组,参与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
  中海外城开项目组在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及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债务重组工作达成合意后,将双方商定的相关代偿并共同豁免方案汇报至中海外城开有
关董事、法人及股东单位处。中海外城开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公司股东会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海外城开在本次债务重组中代偿德威新材部分债务并进行等额豁免的相关事宜,并出具了书面股东会决议。
  根据 2022 年 1 月 5 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德威
项目组成员的访谈笔录及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了解,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德威项目成立了项目组,该项目组就该债权的预计处置方式向分公司最高决策层进
行了汇报。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项目组就其已受让的
银行债权与中海外城开经谈判就债务重组达成一致后,完成内部报批流程,确认了债务重组方案,并出具豁免函送达公司,作出豁免的意思表示。华融资产江苏
分公司按要求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在其公司网站按要求公示了债务重组方案相
关内容,并于同日于江苏经济报予以公示。具体债务重组方案根据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的商定内容,包括中海外城开代偿义务的安排、各自豁免的承诺和实施、共同参与重整的安排、违约责任等。
  根据 2022 年 1 月 4 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德威
项目组成员的访谈笔录及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了解,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德威项目成立了项目组,该项目组经与中海外城开就该等债权处置形成整体方案后,首先报请分公司内部估值委员会,经估值委员会审批确认该等债权处置方案的整体定价后,项目小组将整体处置方案报分公司内部业务决策委员会,经分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一致通过后,批准该代偿及共同豁免的方案。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通过内部合规性审批流程,在获
得批准后,出具了豁免函并送达公司,作出豁免的意思表示。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按要求于2022年1月4日在其公司网站按要求公示了债务重组方案相关内容,
并于 2022 年 1 月 6 日于新华日报予以公示。具体债务重组方案根据信达资产江
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的商定内容,包括中海外城开代偿义务的安排、各自豁免
的承诺和实施、共同参与重整的安排、违约责任等。
    【事项 2】根据回函,你公司及律师认为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附带任何条
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同时,你公司认定本次豁免为附撤销条件的豁免,即若在 20 个工作日内,有第三人对上述事项提出异议,且该异议经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审查有效,将撤销本次豁免,而“附撤销条件的豁免”与“可撤销”之间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次豁免的附撤销条件实际上为“附解除条件(即附撤销条件)”的法律行为,非“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即在豁免函送达之时即发生效力,当在未来该解除条件成就时,豁免行为即失效,但是如该解除条件未成就,则豁免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你公司出具的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的具体内容,并说明相关函件内容中是否明确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如否,请说明你公司认定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的法律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认定本次豁免的附撤销条件实际上为 “附解除条
件(即附撤销条件)”的法律行为、非“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具体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如在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结束前有第三人对
上述事项提出异议或更高报价,本次豁免被撤销,是否与你公司及律师认为本次豁免事项“不可撤销”相矛盾。如否,请说明原因并提出充分的法律依据。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附解除条件的豁免的法律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送达债务豁免通知,内容
如下:“我司于 2021 年 3 月收购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贵司的债
权 14,319 万元(其中本金 13,200 万元,利息 1,119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我司享有对贵司 14,319 万元债权。经中海外城开与我司协商确认,由中海外城开为贵司代偿 5,622 万元债务,作为贵司债务的等额偿付。为支持贵司重整,我司同意对上述债务实施债务重组,贵司不再偿还 8,697 万元债务。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在实施前述债务重组前,我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告及履行公开处置程序,且前述程序期间无人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或提出超出中海外城开代偿金额的报价。”
  同日,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通知函》,内容如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享有对贵司合计 14,319 万元债权。经我司
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协商确认,由我司为贵司代偿 5,622 万元债务,作为贵司债务的等额偿付。基于上述代偿行为,我司对贵司享有 5,622 万元的债权。我司现通知贵司:为支持贵司重整,自本函出具之日,同意豁免贵司就上述 5,622 万元债权的偿还义务。债务豁免自本函出具之日立即生效。”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送达债务豁免通知,内容
如下:“我司于 2021 年 12 月收购了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和恒丰银行苏州分行
对德威新材的债权 18,448.88 万元(其中本金 17,336.10 万元,利息 1,073.03 万元,
其他债权 39.75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享有对
贵司 18,603.05 万元债权(其中本金 17,336.10 万元,利息 1,227.20 万元,其他债
权 39.75 万元)。经贵司和中海外城开与我司协商确认,由中海外城开为贵司代偿 5,400.00 万元债务,作为贵司债务的等额偿付。我司现通知贵司:为支持贵司重整,我司同意豁免贵司中海外城开承担代偿义务后的剩余债务 13,203.05 万元。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我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公示期无异议且无愿出高价收购者,方可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同日,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通知函》,内容如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享有对贵司合计 18,603.05 万元债权。经我
司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协商确认,由我司为贵司代偿 5,400.00 万元债务,作为贵司债务的等额偿付。基于上述代偿行为,我司对贵司享有 5,400.00 万元的债权。
我司现通知贵司:为支持贵司重整,自本函出具之日,同意豁免贵司就上述5,400.00 万元债权的偿还义务。债务豁免自本函出具之日立即生效。”
  首先,根据上述债务豁免函的性质和内容,均为作为债权人的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所作的单方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豁免函所载内容,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豁免通知未附任何生效条件,自公司收到之时即为生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豁免行为生效后,负有遵守的义务,未经德威新材同意,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至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而依法赋予行为人撤销权,行为人行使撤销权后,其法律行为将自始不发生效力。该撤销权是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非当事人相互约定而形成。同时,可撤销情形事实上在行为人作出法律行为时便已经存在。本次豁免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故也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行为。
    二、本次豁免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依据
  根据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访谈笔录,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也已明确,豁免作出后仍需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且相关意思表示已载明于豁免函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
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条件的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作出时未生效,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方生效。附解除条件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作出时即生效,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该 20 日的公示要求为上述规定的附解除条件,即本次豁免虽然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附带任何生效条件,自送达时生效,但附有一项解除条件,当在未来该解除条件(即在 20 个工作日内,有第三人提出并经审查的有效异议)未成就时,豁免行为的解除风险消失。当在未来该解除条件(即在 20 个工作日内,有第三人提出并经审查的有效异议)成就时

[2022-01-21](300325)*ST德威: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公司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2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9.4 条第(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2021 年 2 月 2 日公
司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4 月 29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如财务报表
附注二、(二)所述,德威新材连续三年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受限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45,856,850.64 元 , 已 逾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568,034,173.90 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德威新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的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条第(五)项及第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公司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公司判断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触及风险警示的事项暂未解决。
  一、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事项及主要原因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4 月 29 日,公
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事项暂未消除。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
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对公司 2021 年度业绩进行了预告,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 16,000.00 万元-负 24,000.00 万元,营业
收入为 90,823.13 万元-111,006.05 万元,净资产为 10,502.12 万元-21,004.23 万元,
相关财务数据以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
([2021]苏 05 破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
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
  公司及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尽快履行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因违规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宜,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
  董事会将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开拓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引进合作方投入生产相关业务,以保持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认真对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认真总结,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防范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带来其他不良影响,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争取使公司尽快具备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
  1 、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1](300325)*ST德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32,000 万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剩余 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 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 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
直至实施完毕。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2019 年 4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23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2020 年 4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 25 日、
2020 年 6 月 24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2021 年 2 月 22 日、2021 年 3 月 22 日、2021 年 4 月 22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22
日、2021 年 10 月 22 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2018-090、2018-093、2018-109、2018-128、2019-008、2019-018、2019-023、2019-039、2019-065、2019-091、2019-094、2019-098、2019-108、2019-114、2019-124、2019-134、2020-005、2020-009、2020-017、2020-028、2020-057、2020-065、2020-068、2020-071、2020-081、2020-087、2020-100、2020-103、2021-003、2021-011、2021-018、2021-024、2021-052、2021-057、2021-063、2021-072、2021-082、2021-086、2021-099、2021-10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68,581,360.8 元,公司持有和时利 68.47%的股权。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项,同时公司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和时利剩余股权过户及完成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因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进
行沟通协商,后续公司可能存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1](300325)*ST德威: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证券代码: 300325      证券简称: 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        90,823.13 万元-111,006.05 万元        89,474.27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90,823.13 万元-111,006.05 万元        89,474.27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        比上年同期增长:66%-77%
                                                    亏损:70,483.86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亏损:16,000.00 万元-24,000.0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比上年同期增长:68%-79%
                                                    亏损:77,229.56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亏损:16,238.22 万元-24,357.33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
                  10,502.12 万元-21,004.23 万元        8,204.90 万元
  有者权益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事项已与审计机构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 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2021 年公司在疫情有所缓解的大环境下,逐步复工复产,在受到资金不
 足和宏观经济的双重影响下,公司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整合资源,公司线缆用 高分子材料业务与相关合作方进行合作,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同时公司化 工新材料的相关产品产销两旺,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大幅提高,从而使得公司整 体收入较 2020 年有所增长。
  2、2021 年度公司陷入流动性风险,部分利润较高但账款回收期长的业务公司无法承接,同时需承担大额的借款利息支出,从而导致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为负。
  3、2021 年度公司潜在股东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分别对公司
11,022 万元、8,697 万元、13,203.05 万元的债务进行豁免,公司资本公积因此增加 32,922.05 万元,从而导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 2021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2022-01-20](300325)*ST德威: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3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关注函问题做
出书面说明,并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落实,并安排落实回复工作。因本次关注函回复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中介机构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回复工作。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将延期回复关注函,预计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五)前完成回复。
  公司将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

[2022-01-13](300325)*ST德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3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江苏
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拟豁免公司所承担债务合计 32,922.05 万元的偿还义务,自通知函出具之日起生效。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就此事项进行核实并说明。
    公司对《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回函工作,现就《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事项 1】公告显示,你公司近期收到原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函》,公司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债务,改为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2021 年 12 月31 日,公司收到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由中海外城开代付前述部分债务。
    请你公司说明前述债权转让及债务代偿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并履行必要的程序,相关债权转让及债务代偿是否已生效,是否不附带任何条件、
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是否仍具有债权追索权力,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是否已成为你公司合法债权人,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公开处置债权,合计 32,922.05万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别竞得前述债权,并与上述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公告、通知义务,依法为前述债权的持有人。前述债权转让依法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中海外城开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为德威新材
代偿前述部分债务,经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协商达成一
致,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债权持
有人发出书面代偿承诺书,依照约定支付对价,依法就承诺代偿金额向公司送达代偿通知书。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送达的关于债务豁免的函中也载明了前述事实,各方完成了意思表示合意,并有效通知了债务人。基于上述事实,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与承担代偿义务等额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扣减中海外城开承担代偿义务金额后余额的债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相关承诺代偿的行为依法有效,基于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有效。根据前述事实和公司收到代偿通知书、豁免函所载内容,该代偿行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除公司收到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件、代偿通知书、关于豁免的函明确载明的内容外,公司与各方就相关债权转让、代偿以及因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债权等事项无其他协议安排。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授权及程序
    律师查明,2021 年 12 月 24 日,恒丰银行、农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
公开处置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依法定程序竞得并与恒丰银行、农业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及农业银行将其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8,448.88 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资产文件项下的
其他权利)相关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2021 年 12 月 30 日,恒丰银行、
农业银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2021 年 6 月 11 日,
交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公开处置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依法定程序竞得并与交通银行签署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将其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 13,369.05 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转让给了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转让基准日后利息等以原借款合同
约定方式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2021 年 6 月 22 日,交通银行、华融资产江苏分
公司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
    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作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均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根据 2000 年 11 月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及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定,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及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具备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上述事实,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具备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格,依法定程序分别竞得前述债权,并与上述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公告、通知义务,依法为前述债权的持有人。根据相关协议内容,前述债权转让依法不
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二)债务代偿授权及程序
    律师查明,中海外城开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
为德威新材代偿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经与华融
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协商达成一致,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
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债权持有人发出书面代偿承诺书,依
照约定支付对价。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债务代偿通知
函》载明,经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 5,622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 5,622 万元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8,697 万元的债
权。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债务代偿通知函》载明,经
中海外城开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5,400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5,400 万元的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13,203.05 万元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送达的关于债务豁免的函中也载明了前述事实,各方完成了意思表示合意,并有效通知了债务人。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上述事实,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与承担代偿义务等额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扣减中海外城开承担代偿义务金额后余额的债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相关承诺代偿的行为依法有效,基于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有效。根据前述事实和公司收到代偿通知书、豁免函所载内容,该代偿行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三)其他协议安排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律师审查,除公司收到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件、代偿通知书、关于豁免的函明确载明的内容外,未见公司与各方就相关债权转让、代偿以及因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债权等事项的其他协议安排。
    【事项 2】公告显示,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
公司分别拟豁免公司 11,022 万元、8,697 万元、13,203.05 万元的债务。
    (1)请你公司说明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债务豁免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发出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上述债务豁免是否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2)请你公司说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出具的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1)请你公司说明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债务豁免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发出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上述债务豁免是否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中海外城开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将其为公司
承担代偿责任后形成的对公司的债权合计 11,022 万元向公司实施全额豁免,并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送达关于债务豁免的函,上述内部决议和外部意思
表示符合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符合中海外城开的公司章程。依照民法典规定,债务豁免行为为单方意思表示,自豁免函送达债务人时生效。根据中海外城开出具的豁免函所载内容,中海外城开本次对公司 11,022 万元的债务豁免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依照其决策程序要求,经其内部审议,同意实施本次债
务重组,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送达关于豁免 8,697 万元债务的函,根据
相关制度要求,在实施上述债务重组前,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华融资产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告及公开处置程序,且前述程序期间无人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上述内部决议和外部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规定,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定,符合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内审合规要求。
    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依照其决策程序要求,经其内部审议,同意实施本次债
务重组,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送达关于豁免 13,203.05 万元债务的函,同
时载明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实施上述债务重组前,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信达资产网站上刊登 20 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公示期无异议,方可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上述内部决议和外部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规定,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定,符合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内审合规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豁免行为为单方意思表示,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发出的关于豁免债务的函自送达债务人时生效。根据前述函件所载内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分别进行的8,697 万元、13,203.05 万元债务豁免,上述豁免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
    (2)请你公司说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出具的关于

    ★★机构调研
    调研时间:2017年05月18日
    调研公司:国金证券,华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方证券,环球汽车网,上海汽车报
    接待人:董事长:周建明,董事会秘书:李红梅,总经理:戴红兵
    调研内容:1、问: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方向是什么?是双管齐下还是主抓主营业务?
   答:公司力争做好公司主营业务的同时积极部署“两新”(新材料、新能源)战略,德威新材全资子公司香港德威成功入股美国混合动力公司并控股了其旗下子公司美国燃料电池公司,取得了完整的从质子交换膜到动力总成的整个技术链。
2、问:公司继与大连新源动力的战略合作之后,又参股了美国混合动力公司及控股了美国燃料电池公司,请问这次合作是基于什么战略考虑?美国混合动力公司和燃料电池公司的市场地位如何?
   答:基于部署“两新”(即新能源、新材料)发展战略的考虑,稳步推进公司战略升级。美国混动具有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多年的研发和解决方案提供的经验,美国燃料电池则在燃料电池系统的商业化、工业化及运输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对美国混动的参股以及美国燃料电池的控股将有助于公司从上述主体引入专业技术,结合自有新能源布局体系,稳步推进公司的战略升级,增加上市公司来自境外的收入来源,增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3、问:公司作为国内线缆高分子材料生产企业的龙头,去年销售高分子材料超过了15万吨,同比增长了20.47%,在2016年宏观大环境不佳、我国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请介绍下公司是如何做到销量的大幅提高?
   答:随着公司所处行业集中度越来越高,同时随着公司品牌知名度的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从而使得在2016年市场宏观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公司产品的销量大大增长。
4、问:目前来看,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华东地区,华东地区的市场贡献超过了60%,请问公司未来是否会扩大对其它地区的市场渗透?
   答: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司的产品销售区域不断增加,目前公司在华东、华南、华北、西南、海外市场均有所开拓。在今后,公司将进一步拓展公司的销售领域,力争覆盖全国,以及全世界。


(一)龙虎榜

【交易日期】2021-07-16 ST、*ST和S证券日价格涨幅达到10%
涨幅:17.11 成交量:9679.40万股 成交金额:27689.37万元
┌───────────────────────────────────┐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555.96        |388.33        |
|证券营业部                            |              |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537.65        |409.32        |
|证券营业部                            |              |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377.52        |232.40        |
|证券营业部                            |              |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一|347.01        |207.64        |
|证券营业部                            |              |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昆明街证券营业|190.56        |--            |
|部                                    |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建军中路证券营|16.58         |836.12        |
|业部                                  |              |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537.65        |409.32        |
|证券营业部                            |              |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0.46          |407.57        |
|券营业部                              |              |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555.96        |388.33        |
|证券营业部                            |              |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仙桃大道证券营|--            |295.35        |
|业部                                  |              |              |
└───────────────────┴───────┴───────┘
(二)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成交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  买方营业部  |  卖方营业部  |
|          |格(元)| (万股) | (万元) |              |              |
├─────┼───┼────┼────┼───────┼───────┤
|2018-12-20|3.32  |43.99   |146.06  |东兴证券股份有|光大证券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上海肇嘉|限公司太仓太平|
|          |      |        |        |浜路证券营业部|路证券营业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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