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19什么时候复牌?-*ST恒康停牌最新消息
≈≈*ST恒康002219≈≈(更新:22.02.25)
[2022-02-25]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情况进展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2022-02-18]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2/1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2022-02-15]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1002 强清 3 号《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本案案情介绍
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以被申请人对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采”)出现解散事由但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椒江区法院申请对被申
请人京福华采进行强制清算,椒江区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裁定受理(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
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6)。在审理过程中,京福华采全体合伙人于 2022年 1 月 7 日作出京福华采继续经营的决议,并对合伙协议中的投资退出期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投资退出期:是指自首个交割日起至投资退出日或自首个交割日
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的期间),即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期
尚未届满,合伙企业已不必解散,申请人华宝信托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椒江区
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椒江区法院认为,在清算组对合伙人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京福华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修改合伙协议并决议继续经营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华宝信托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二、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京福华采继续经营,全体合伙人将继续履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并享有或承担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和/或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恒康医疗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椒江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1002 强清 3 号】。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2022-02-11]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2022-02-0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恒康,证券代码:002219)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7日和2022年2月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管理人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管理人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经核查,控股股东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重整工作正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推进。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管理人确认,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且存在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2022-01-2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5,000 万元至-42,000 万元 -5,224.38 万元
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569.98% -703.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44,000 万元至-52,000 万元 -4,407.90 万元
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898.19% -1079.67%
基本每股收益 -0.1876 元/股至-0.2252 元/股 -0.028 元/股
营业收入 290,000 万元至 310,000 万元 280,589.55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288,900 万元至 309,200 万元 279,371.97 万元
项 目 本会计年度末 上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2,000 万元至-29,000 万元 13,384.62 万元
的所有者权益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
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
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在公司各业务板块、各子公司积极努力下,预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但由于疫情反复等因素影响,归母净利润出现亏损,主要原因包括:
1、京福华越、京福华采两只并购基金当年及补计提 2020 年的财务费用。
2、报告期内,大连、河南、江苏等公司主要医院所在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反复,对各地医院经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3、 由于医院类子公司本年度利润整体下滑,部分子公司预计出现商誉减值。
4、子公司融资渠道受限,使得子公司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上升。此外部分医院新院区建设因资金问题不能如期完工,甚至长时间停工,触发在建工程减值风险。
5、母公司因不良资产减值等因素,进一步加大了亏损。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
仍为“*ST 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数据。目前,管理人正在协调各方积极推动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将对净资产金额产生重大影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响。若根据重整进度,业绩预告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管理人会及时发布业绩修正预告。
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2022-01-2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情况进展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2022-01-2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 条及 9.3.2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自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可能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一)经财务部门测算,公司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预计为-22,000 万元至-29,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 2021年度业绩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二)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 条及 9.3.2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
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
二、其他事项
目前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以上预告数据仅为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数据。目前,管理人正在协调各方积极推动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将对净资产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2022-01-21]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1/2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 LSD002219167044.pd frando 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2022-01-20]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恒康,证券代码:002219)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18日和2022年1月19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管理人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管理人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经核查,控股股东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重整工作正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推进。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管理人确认,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且存在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2022-01-15]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2022/01/1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一、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事项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 函 》 ” ) ,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披露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延
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预计 2022 年 1 月 14 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但由于关注函所涉及事项非常复杂,公司及管理人需要继续等待有关部门的咨询意见,仍然无法按计划时间做出答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及管理人将延期完成上述《关注函》的回函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2022-01-15]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一、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一)管理人收到民事裁定书
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收到陇南中院(2021)甘 12 破 1-3 号《民事裁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书》,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二)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的影响
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不会对公司重整程序的推进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恒康医疗重整工作正有序开展,管理人将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依法推进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
二、关于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取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一)原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
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
(二)取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
人组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2022-01-14]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 LSD002219167044.pd frando 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
预计将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
具体内容请见《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 2022年 1 月 18
日召开,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以及《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2022-01-12]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一、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事项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 函 》 ” ) ,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 LSD002219167044.pd f rando m=0.9516583808857977)。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管理人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方面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由于前述相关事项涉及的组织论证、核实情况的工作量较大,
截止目前,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尚未完成,未能于原定时间 2022 年 1 月 11 日
向交易所提交回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及管理人将延期完成上述《关
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预计将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公司及管理人将继续协调推进《关注函》回复的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2022-01-11]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京民终95 号及(2021)京民终 49 号《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和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学成,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佳韵,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二)案件进展情况
1、【(2021)京民终 95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恒康医疗因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高院审理过程中,华宝信托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对恒康医疗的起诉。恒康医疗同意华宝信托的撤诉申请。北京高院认为,华宝信托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恒康医疗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北京高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
(2)准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2,238,0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华宝信托预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119,000 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 1,124,000 元,由华宝信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41,237.14 元,由恒康医疗预交,减半收取为 20,618.57 元,由华宝信托负担。
2、【(2021)京民终 49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恒康医疗因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初 301
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高院审理过程中,华宝信托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对恒康医疗的起诉。恒康医疗同意华宝信托的撤诉申请。北京高院认为,华宝信托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恒康医疗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北京高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初 301 号民事判决;
2、准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1,983,35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华宝信托预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991,675 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 996,675 元,由华宝信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36,081.63 元,由恒康医疗预交,减半收取为 18,040.82 元,由华宝信托负担。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管理人向公司确认,本次诉讼裁决结果有利于解决公司债务纠纷,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数据以年度报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 95 号《民事裁定书》;
2、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 4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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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2022-01-07]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77,639,999 股,累计被
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 477,639,999 股,占其所持有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
的 25.61%。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存在多次被冻结或轮候冻结的情况,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并向控股股东确认,获悉
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 占其所 占公司
股东 本次涉及股 司法冻结
控股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原因
名称 份数量 执行人
股东 比例 比例
司法
2021- 2024- 杭州市下城
阙文彬 是 394,639,999 82.62% 21.16% 轮候
12-28 12-27 区人民法院
冻结
合计 394,639,999 82.62% 21.16%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量
股份比例 本比例
阙文彬 477,639,999 25.61% 477,639,999 100% 25.61%
合计 477,639,999 25.61% 477,639,999 100% 25.61%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日常经营及生产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造 成实质性影响。
2、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若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来被法院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能发生变化。
4、公司管理人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2022-01-07]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有关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关注函》的问题。
二、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以及《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2022-01-07]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1/0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 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有关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关注函》的问题。
二、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以及《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2022-01-06]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辽民终 155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 廉冬梅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山,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民,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思云,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宁,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判决结果
上诉人刘建华、廉冬梅与被上诉人恒康医疗、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1 日作出(2019)辽
02 民初 135 号民事判决,刘建华、廉冬梅及恒康医疗均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19)辽 02 民终 1686 号民事裁定书,
将该案发回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
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廉冬梅、刘建华不服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经辽宁省高院开庭审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三项;
2、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第四
项;
3、变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为:恒康医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建华、廉冬梅违约金
(其中涉及 70%股权转让部分的违约金 93,160.69 元;涉及 30%股权转让款 2000
万元部分为 7800 元,120,058,750 元部分的违约金以 18,008,812.5 元(120,058,750
×15%)为基数,自 2016 年 8 月 1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支付);
4、驳回刘建华、廉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46,563 元,由刘建华、廉冬梅共同承担。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管理人向公司确认,截至 2021 年第三季度,公司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已确认本金及就违约金计提预计负债共计约 2250 万元,本次诉讼判决的违约金对本期利润影响较小,最终数据以年度报告披露的为准。刘建华、廉冬梅已就该笔债权在重整程序中进行申报。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院(2021)辽民终 155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2021-12-31]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以及《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1-12-30]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 9:30 以“网
络+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上将审议表决《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重整计划草
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管理人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30 时
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就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方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及表决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
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
(四)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2年1月12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能亲自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现场会议地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阶州大道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会议厅。
(六)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
进行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将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提案编码
出资人组会议议案对应“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
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A、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
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B、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
法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C、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于指定时间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
公司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00-12:00 下
午 1:30-4:30)
3、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0号国机西南大厦A座29楼恒康医
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注明“出资人组会议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曹维 向妮
联系电话:028-85950888
传真电话:028-85950202
5、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代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6、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本公告中所有日期如有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将及时另行通知。
七、风险提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
仍为“*ST 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219;投票简称:恒康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提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
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出资人组会议结束时止。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备注 表决意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
非累积投票
议案
1.00 《恒康
[2021-12-30]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经陇南中院同意,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管理人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发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
二、会议形式
本次会议采用网络和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有权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可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送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进行电脑端和手机端的参会测试。正式会议当日,参会人员须再次登录系统,通过网络观看会议直播、参阅相关文档并发表表决意见。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现场会议地点及参会须知等信息,或者因其他原因会议时间如需调整,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三、会议主要议程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议程为债权人补充核查债权表及表决《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四、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24]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1/12/2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21-12-24]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了《管理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0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26%)的股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质押宝4号”)计划在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111,900,000股。其中,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号)。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股东华龙证券出具的《*ST恒康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告知函》,鉴于华龙证券及其管理的质押宝4号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3日至12月22日期间,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中竞价 2021.12.2-2021.12.22 4.28 12,589,940 0.67%
二、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流通股 94,000,000 5.04% 81,410,060 4.36%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2、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严格遵守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华龙证券出具的《*ST恒康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21-12-17]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021-12-10]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1/12/1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情况进展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2021-12-0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及评审结果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及评审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情况及评审结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情况及评审结果
2021 年 9 月 3 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 18 时,北京新里程
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和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报名参与投资人遴选并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
2021 年 12 月 1 日,管理人在陇南中院多功能厅组织召开了重整投资人遴选
评审会,上述两家参选的投资人通过视频会议逐一进行陈述,并回答评审委员的提问。评审委员来自债权人代表、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及外部行业专家代表,共
13 名。经评审委员投票,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
新里程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2021-12-04] (002219)*ST恒康: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恒康股票代码:00221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康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恒康医疗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本《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甘肃高院
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公司/本公司
指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恒康医疗/*ST恒康
指
恒康医疗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9400万股*ST恒康股票,减持后目前持有9200万股*ST恒康股票。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注册资本
6,335,194,518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 0000 7190 77033J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年4月30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联系方式
0931-489005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结构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为:
序号
股东
出资情况(万元)
出资比例
1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3,226.3614
16.29%
2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000
7.89%
3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0
6.31%
4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167.9389
6.02%
5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567.0500
5.93%
6
广西西瑞添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8,415.5000
4.49%
7
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3,728.0000
3.75%
8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22,900.7633
3.61%
9
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259.7120
2.72%
10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305.4170
2.57%
11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305.4170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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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牧原
男
董事长
中国
兰州
否
苏金奎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兰州
否
张浩
男
董事
中国
济南
否
周永利
男
董事
中国
杭州
否
陈德华
男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荆引
女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宋磊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李青标
男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陈景耀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钟建兵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长沙
否
胡国光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王启富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黎文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广州
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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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减持*ST恒康股份。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ST恒康股份比例为8.15%,其中,“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减持后持有*ST恒康股份比例为4.9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ST恒康股份的计划(司法划转除外),并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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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方式
“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15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8.26%。本期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15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8.15%。其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6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22%;“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92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93%。
本次权益变动将不会导致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的152,000,000 股“*ST恒康”均为流通股。
四、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资管计划管理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资管计划委托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财富证券运通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资管计划规模:570,000,000 元;
4.资管计划期限:3年(可展期);
5.基金业协会产品编码:SP088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9
6.成立日期:2016年9月30日;
7.投资范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8.资管计划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含管理人);
(6)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终止,并通知委托人;
(7)自本计划成立后六个月后,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8)本计划资产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在管理、运用、处分相关财产的过程中,发生违约、担保人违约或投资品种所涉其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约,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
(9)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0)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恒康医疗的过程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财富证券运通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了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该资管计划资金用于与阙文彬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该资管计划存续期间由于阙文彬违约,管理人通过司法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故甘肃省高院司法裁定准予将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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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疗股票过户至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龙证券股份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户名: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委托人之一。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资管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的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委托人之一,除此之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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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恒康医疗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恒康医疗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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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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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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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上市公司,以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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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甘肃省
股票简称
*ST 恒康
股票代码
0022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住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54,000,000 股
持股比例:8.26%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000,000 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152,000,000股
变动比例:0.11% 变动后比例:8.1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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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1年12月2日
[2021-12-03]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12破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37家债权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37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已于2021年12月1日在陇南中院召开,管理人将在报备陇南中院审查通过评审结果后,依法及时披露投资人遴选评审会的有关情况。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2021-12-02]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恒康,证券代码:002219)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1月30日和2021年12月1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管理人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管理人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经核查,控股股东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重整工作正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推进。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管理人确认,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且存在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定于2021年12月1日9:00时在陇南中院召开。管理人将在报备陇南中院后,依法及时披露投资人遴选评审会的有关情况。
5、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
[2022-02-25]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情况进展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2022-02-18]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2/1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2022-02-15]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1002 强清 3 号《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本案案情介绍
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以被申请人对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采”)出现解散事由但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椒江区法院申请对被申
请人京福华采进行强制清算,椒江区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裁定受理(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
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6)。在审理过程中,京福华采全体合伙人于 2022年 1 月 7 日作出京福华采继续经营的决议,并对合伙协议中的投资退出期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投资退出期:是指自首个交割日起至投资退出日或自首个交割日
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的期间),即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期
尚未届满,合伙企业已不必解散,申请人华宝信托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椒江区
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椒江区法院认为,在清算组对合伙人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京福华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修改合伙协议并决议继续经营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华宝信托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二、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京福华采继续经营,全体合伙人将继续履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并享有或承担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和/或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恒康医疗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椒江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1002 强清 3 号】。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2022-02-11]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2022-02-0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恒康,证券代码:002219)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7日和2022年2月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管理人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管理人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经核查,控股股东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重整工作正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推进。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管理人确认,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且存在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2022-01-2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5,000 万元至-42,000 万元 -5,224.38 万元
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569.98% -703.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44,000 万元至-52,000 万元 -4,407.90 万元
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898.19% -1079.67%
基本每股收益 -0.1876 元/股至-0.2252 元/股 -0.028 元/股
营业收入 290,000 万元至 310,000 万元 280,589.55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288,900 万元至 309,200 万元 279,371.97 万元
项 目 本会计年度末 上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2,000 万元至-29,000 万元 13,384.62 万元
的所有者权益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
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
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在公司各业务板块、各子公司积极努力下,预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但由于疫情反复等因素影响,归母净利润出现亏损,主要原因包括:
1、京福华越、京福华采两只并购基金当年及补计提 2020 年的财务费用。
2、报告期内,大连、河南、江苏等公司主要医院所在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反复,对各地医院经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3、 由于医院类子公司本年度利润整体下滑,部分子公司预计出现商誉减值。
4、子公司融资渠道受限,使得子公司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上升。此外部分医院新院区建设因资金问题不能如期完工,甚至长时间停工,触发在建工程减值风险。
5、母公司因不良资产减值等因素,进一步加大了亏损。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
仍为“*ST 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数据。目前,管理人正在协调各方积极推动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将对净资产金额产生重大影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响。若根据重整进度,业绩预告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管理人会及时发布业绩修正预告。
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2022-01-2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情况进展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2022-01-2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 条及 9.3.2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自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可能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一)经财务部门测算,公司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预计为-22,000 万元至-29,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 2021年度业绩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二)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 条及 9.3.2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
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
二、其他事项
目前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以上预告数据仅为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数据。目前,管理人正在协调各方积极推动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将对净资产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2022-01-21]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1/2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 LSD002219167044.pd frando 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见
2022 年 1 月 15 日《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债权人会议延期及出资人组会议取消
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
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2022-01-20]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恒康,证券代码:002219)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18日和2022年1月19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管理人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管理人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经核查,控股股东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重整工作正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推进。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管理人确认,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且存在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2022-01-15]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2022/01/1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一、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事项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 函 》 ” ) ,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披露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延
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预计 2022 年 1 月 14 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但由于关注函所涉及事项非常复杂,公司及管理人需要继续等待有关部门的咨询意见,仍然无法按计划时间做出答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及管理人将延期完成上述《关注函》的回函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2022-01-15]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取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一、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一)管理人收到民事裁定书
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收到陇南中院(2021)甘 12 破 1-3 号《民事裁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书》,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二)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的影响
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不会对公司重整程序的推进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恒康医疗重整工作正有序开展,管理人将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依法推进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
二、关于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取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一)原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
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
(二)取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出资
人组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2022-01-14]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 LSD002219167044.pd frando 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
预计将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
具体内容请见《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 2022年 1 月 18
日召开,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以及《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2022-01-12]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一、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事项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 函 》 ” ) ,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 LSD002219167044.pd f rando m=0.9516583808857977)。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管理人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方面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由于前述相关事项涉及的组织论证、核实情况的工作量较大,
截止目前,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尚未完成,未能于原定时间 2022 年 1 月 11 日
向交易所提交回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及管理人将延期完成上述《关
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预计将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公司及管理人将继续协调推进《关注函》回复的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2022-01-11]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京民终95 号及(2021)京民终 49 号《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和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学成,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佳韵,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二)案件进展情况
1、【(2021)京民终 95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恒康医疗因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高院审理过程中,华宝信托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对恒康医疗的起诉。恒康医疗同意华宝信托的撤诉申请。北京高院认为,华宝信托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恒康医疗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北京高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
(2)准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2,238,0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华宝信托预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119,000 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 1,124,000 元,由华宝信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41,237.14 元,由恒康医疗预交,减半收取为 20,618.57 元,由华宝信托负担。
2、【(2021)京民终 49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恒康医疗因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初 301
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高院审理过程中,华宝信托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对恒康医疗的起诉。恒康医疗同意华宝信托的撤诉申请。北京高院认为,华宝信托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恒康医疗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北京高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初 301 号民事判决;
2、准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1,983,35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华宝信托预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991,675 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 996,675 元,由华宝信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36,081.63 元,由恒康医疗预交,减半收取为 18,040.82 元,由华宝信托负担。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管理人向公司确认,本次诉讼裁决结果有利于解决公司债务纠纷,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数据以年度报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 95 号《民事裁定书》;
2、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 4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2022-01-07]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77,639,999 股,累计被
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 477,639,999 股,占其所持有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
的 25.61%。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存在多次被冻结或轮候冻结的情况,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并向控股股东确认,获悉
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 占其所 占公司
股东 本次涉及股 司法冻结
控股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原因
名称 份数量 执行人
股东 比例 比例
司法
2021- 2024- 杭州市下城
阙文彬 是 394,639,999 82.62% 21.16% 轮候
12-28 12-27 区人民法院
冻结
合计 394,639,999 82.62% 21.16%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量
股份比例 本比例
阙文彬 477,639,999 25.61% 477,639,999 100% 25.61%
合计 477,639,999 25.61% 477,639,999 100% 25.61%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日常经营及生产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造 成实质性影响。
2、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若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来被法院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能发生变化。
4、公司管理人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2022-01-07]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有关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关注函》的问题。
二、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以及《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2022-01-07]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1/0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债权确认裁定与补充申报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二)投资人评选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三)其他
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1〕第 483 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具体内容请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 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及有关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关注函》的问题。
二、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以及《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2022-01-06]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辽民终 155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 廉冬梅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山,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民,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思云,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宁,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判决结果
上诉人刘建华、廉冬梅与被上诉人恒康医疗、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1 日作出(2019)辽
02 民初 135 号民事判决,刘建华、廉冬梅及恒康医疗均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19)辽 02 民终 1686 号民事裁定书,
将该案发回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
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廉冬梅、刘建华不服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经辽宁省高院开庭审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三项;
2、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第四
项;
3、变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为:恒康医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建华、廉冬梅违约金
(其中涉及 70%股权转让部分的违约金 93,160.69 元;涉及 30%股权转让款 2000
万元部分为 7800 元,120,058,750 元部分的违约金以 18,008,812.5 元(120,058,750
×15%)为基数,自 2016 年 8 月 1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支付);
4、驳回刘建华、廉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46,563 元,由刘建华、廉冬梅共同承担。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管理人向公司确认,截至 2021 年第三季度,公司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已确认本金及就违约金计提预计负债共计约 2250 万元,本次诉讼判决的违约金对本期利润影响较小,最终数据以年度报告披露的为准。刘建华、廉冬梅已就该笔债权在重整程序中进行申报。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院(2021)辽民终 155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2021-12-31]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具体详见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以及《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8)。
三、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1-12-30]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 9:30 以“网
络+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上将审议表决《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重整计划草
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管理人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30 时
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就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方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及表决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
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
(四)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2年1月12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能亲自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现场会议地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阶州大道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会议厅。
(六)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
进行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将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提案编码
出资人组会议议案对应“提案编码”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
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A、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
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B、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
法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C、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于指定时间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
公司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00-12:00 下
午 1:30-4:30)
3、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0号国机西南大厦A座29楼恒康医
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注明“出资人组会议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曹维 向妮
联系电话:028-85950888
传真电话:028-85950202
5、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代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6、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本公告中所有日期如有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将及时另行通知。
七、风险提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
仍为“*ST 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219;投票简称:恒康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提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
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出资人组会议结束时止。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备注 表决意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
非累积投票
议案
1.00 《恒康
[2021-12-30]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经陇南中院同意,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管理人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发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
二、会议形式
本次会议采用网络和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有权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可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送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进行电脑端和手机端的参会测试。正式会议当日,参会人员须再次登录系统,通过网络观看会议直播、参阅相关文档并发表表决意见。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现场会议地点及参会须知等信息,或者因其他原因会议时间如需调整,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三、会议主要议程
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议程为债权人补充核查债权表及表决《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四、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12-24]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1/12/2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21-12-24]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了《管理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0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26%)的股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质押宝4号”)计划在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111,900,000股。其中,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号)。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股东华龙证券出具的《*ST恒康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告知函》,鉴于华龙证券及其管理的质押宝4号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3日至12月22日期间,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中竞价 2021.12.2-2021.12.22 4.28 12,589,940 0.67%
二、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流通股 94,000,000 5.04% 81,410,060 4.36%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2、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严格遵守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华龙证券出具的《*ST恒康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21-12-17]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021-12-10]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2021/12/1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情况进展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 37 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在陇南中院召开,经评审委员投票,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2021-12-09]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及评审结果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及评审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
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
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情况及评审结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情况及评审结果
2021 年 9 月 3 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 18 时,北京新里程
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和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报名参与投资人遴选并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
2021 年 12 月 1 日,管理人在陇南中院多功能厅组织召开了重整投资人遴选
评审会,上述两家参选的投资人通过视频会议逐一进行陈述,并回答评审委员的提问。评审委员来自债权人代表、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及外部行业专家代表,共
13 名。经评审委员投票,新里程获得 7 票,中民医疗获得 6 票。根据评审规则,
新里程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在陇南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正与新里程协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协议签署进展情况,并持续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2021-12-04] (002219)*ST恒康: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恒康股票代码:00221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康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恒康医疗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本《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甘肃高院
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公司/本公司
指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恒康医疗/*ST恒康
指
恒康医疗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9400万股*ST恒康股票,减持后目前持有9200万股*ST恒康股票。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注册资本
6,335,194,518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 0000 7190 77033J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年4月30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联系方式
0931-489005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结构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为:
序号
股东
出资情况(万元)
出资比例
1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3,226.3614
16.29%
2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000
7.89%
3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0
6.31%
4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167.9389
6.02%
5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567.0500
5.93%
6
广西西瑞添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8,415.5000
4.49%
7
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3,728.0000
3.75%
8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22,900.7633
3.61%
9
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259.7120
2.72%
10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305.4170
2.57%
11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305.4170
2.5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牧原
男
董事长
中国
兰州
否
苏金奎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兰州
否
张浩
男
董事
中国
济南
否
周永利
男
董事
中国
杭州
否
陈德华
男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荆引
女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宋磊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李青标
男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陈景耀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钟建兵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长沙
否
胡国光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王启富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黎文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广州
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减持*ST恒康股份。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ST恒康股份比例为8.15%,其中,“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减持后持有*ST恒康股份比例为4.9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ST恒康股份的计划(司法划转除外),并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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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方式
“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15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8.26%。本期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15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8.15%。其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6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22%;“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92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93%。
本次权益变动将不会导致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的152,000,000 股“*ST恒康”均为流通股。
四、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资管计划管理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资管计划委托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财富证券运通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资管计划规模:570,000,000 元;
4.资管计划期限:3年(可展期);
5.基金业协会产品编码:SP088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9
6.成立日期:2016年9月30日;
7.投资范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8.资管计划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含管理人);
(6)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终止,并通知委托人;
(7)自本计划成立后六个月后,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8)本计划资产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在管理、运用、处分相关财产的过程中,发生违约、担保人违约或投资品种所涉其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约,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
(9)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0)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恒康医疗的过程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财富证券运通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了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该资管计划资金用于与阙文彬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该资管计划存续期间由于阙文彬违约,管理人通过司法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故甘肃省高院司法裁定准予将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0
疗股票过户至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龙证券股份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户名: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委托人之一。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资管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的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委托人之一,除此之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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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恒康医疗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恒康医疗股份的情形。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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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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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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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上市公司,以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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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甘肃省
股票简称
*ST 恒康
股票代码
0022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住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54,000,000 股
持股比例:8.26%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000,000 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152,000,000股
变动比例:0.11% 变动后比例:8.1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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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1年12月2日
[2021-12-03]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12破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37家债权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等37家债权人的债权。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已于2021年12月1日在陇南中院召开,管理人将在报备陇南中院审查通过评审结果后,依法及时披露投资人遴选评审会的有关情况。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2021-12-02] (002219)*ST恒康:管理人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1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恒康,证券代码:002219)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1月30日和2021年12月1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管理人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管理人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经核查,控股股东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重整工作正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推进。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管理人确认,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且存在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遴选现场评审会定于2021年12月1日9:00时在陇南中院召开。管理人将在报备陇南中院后,依法及时披露投资人遴选评审会的有关情况。
5、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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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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