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06什么时候复牌?-*ST银河停牌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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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
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0年0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与各被告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资金8,818,055.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18,055.5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二、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737元,由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75,550元,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0,187元。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为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85,737元,本院予以退回75,550元。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5,5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针对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资金8,818,055.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18,055.5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律师意见及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1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计提 “预计负债”146.97万元,如后续需要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做相应会计处理。
2、公司对判决不服,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3、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公司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2020)粤0391民初9935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2021-09-09] (000806)ST银河: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仲裁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各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刘忠臣
被申请人2:刘岚
(二)申请人的案情陈述情况
2016年7月10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刘忠臣、刘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忠臣、刘岚将持有的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100%转让给公司,转让对价暂定为22亿元人民币;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刘忠臣、刘岚指定收款账户支付2亿元人民币作为订金。2016年9月13日,刘忠臣、刘岚与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2》,约定由银河天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收购义务、支付相应收购款项,银河天成公司支付2亿元订金到账后,刘忠臣、刘岚退还公司前期已经支付订金。后刘忠臣、刘岚未如期支付,导致公司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公司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二位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返还2亿元;
(2)请求裁决二位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给付2亿元利息损失(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为36,767,222.23元);
(3)请求裁决仲裁费用由二位被申请人承担。
二、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沈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 本案仲裁费1,208,38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沈阳仲裁委员会针对公司与各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作出仲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已生效。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向公司开具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承兑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本公告披露日,该票据已到期,但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未兑付。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与2019年度对银河集团的应收款进行相应坏账计提。
2、公司作为申请人对(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裁决不服,决定在近期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3、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公司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 备查文件
《(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2021-08-31] (000806)ST银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 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关注函问题回复如下:
你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4日、8月17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我部对相关诉讼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认真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收到前述诉讼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对前述诉讼及进展是否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1) 2021 年8月14 日 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徐文彪与各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26日交寄到公司所在园区,由于园区疫情防控的需要及对快递的收件分发及流转程序不周密等原因,我司于2021年8月12日收悉,2021年8月14日披露。
(2)2021年8月17日披露《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2021年6月21日判决,判决书先寄送至案件代理律所,律所转寄至我司所在园区时间为2021年8月5日,由于园区疫情防控的需要及对快递的收件分发及流转程序不周密等原因,我司于2021年8月14日收悉,并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
2、说明前述诉讼案件的会计处理及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是否存在需要修正的情况。
公司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有关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依据新的证据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事项。“渤海信托”案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遂将该案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了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具体情况如下:
(1)“渤海信托”案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
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和2020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与各被告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对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渤海信托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后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提起上诉。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收到关于该案二审的相关判决文书,无法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2)“渤海信托”案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
2021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本案二审的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时公司尚未披露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且对于“渤海信托”案的会计处理公司仅依据一审判决二审审理中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按照担保金额的50%计提的预计负债(担保损失)为10,000万元。收到法院二审的判决结果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编制的财务报告已不再可靠,需要应依据新的判决结果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费用、利润、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上述事项期后新进展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预计负
债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计提,确认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元,减少利润10,000万元,导致公司2021年上半年亏损金额比前次业绩预告大幅增加。根据此会计处理,公司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 的 财 务 数 据 进 行 了 修 正 ,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中涉及的徐文彪与各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暂不列为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结合你公司不受限货币资金、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具体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一)截至目前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具体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多起因违规担保引起的重大诉讼事项,总计违规担保金额为175,615.31万元,公司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其中大部分因公司违规向大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引起,而大股东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及银行账户俱已被法院查封,为失信被执行人。据了解,大股东负债超过80亿元,已基本丧失偿债能力,由此查封冻结的资产主要为公司名下资产。截至2021年6月30日,因案件诉讼导致公司19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84.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7%;公司名下的土地、子公司的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被多轮查封、冻结,账面价值总额合计19,6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3.94%,已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根据公司2021年8月19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7), 2021年半年度修正后的预计业绩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亏损20,000万元~17,000万元,预计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13,309万元~-10,309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系根据违规担保案件的败诉判决计提了大量预计负债,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值。违规担保案件败诉已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如2021年下半年经营情况没有大的改观,导致2021年全年的期末净资产或净利润为负值,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综上所述,公司因前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导致诉讼案件金额巨大,导致部分银行账户和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对外融资路径全面受限,融资难度和成本明显增加,加上宏观形势及相关政策影响,原合作银行收回贷款和授信,融资面临很大的困难和压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和经营能力面临极大困难。
(二)为改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
2021年公司在董事会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为了继续消除对外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采取或将采取以下措施:
(1)聘请律师团队就违规担保提起诉讼
公司聘请了律师团队开展相关应诉工作,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相关违规担保,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之前发生的违规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公司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并未追认,因此公司主张违规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督促控股股东运用合法贷款等形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解决诉讼
针对公司资金占用清偿和违规担保解除问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团队一直密切关注银河天成集团筹措资金工作的进展,多次通过发函、面谈、通讯等方式持续督促银河天成集团尽快落实相关工作。但由于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率较高,严重资不抵债,基本丧失偿债能力,此项工作难以开展。
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因对外违规担保已引发多起法律诉讼,部分资产被冻结,由此产生的担保损失等情况已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如2021年下半年经营情况没有大的改观,导致2021年全年的期末净资产或净利润为负值,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请根据目前诉讼进展情况,梳理你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诉讼进展、判决结果、承担担保责任情况、履行给付义务情况等。
单位:万元
序 债权人 被担 担保 诉讼 判决 承担担 履行给 计提情 判决时
况 间点
号 保人 金额 进展 结果 保责任 付义务
情况 情况
天成控股向
贵州长征 原告中江国
中江国际 天成控股 际按照合同
信托股份 股份有限 一审已 约定的贷款 公司承 尚未给
1 有限公司 公司(以 8000 判决生 到期日偿还 担连带 付,拟 0 2019.11
(以下简 下简称: 效 借款本金 保证责 提起再
称:中江 天成控 8000万及利 任 审
国际) 股) 息。公司承
担连带保证
责任
银河生
银河集团向 物和其
银河天成 原告上海卓 子公司
上海卓舶 集团有限 二审已 舶实业有限 四川永 尚 未 给
2 实业有限 公司(以 32200 判决生 公司偿还借 星电子 付 , 拟
[2021-08-30] (000806)ST银河: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以电话及邮件的形式发出,2021年8月26日以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刘克
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半
年度报告全文》、《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请李翔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
联系电话:0779-3202636
传 真:0779-3926916
邮 箱:yhsw@g-biomed.com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李翔先生简历
李翔,1985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6年-2021年在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副经理。李翔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以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2021-08-30] (000806)ST银河: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709元
每股净资产: -0.1098元
营业总收入: 4.92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88亿元
[2021-08-26] (000806)ST银河: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 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回复。鉴于本次《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较多,部分问题仍需进一步核查并落实,且相关部门正在编制《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预计无法于2021年08月25日回复。为了保证本次回复《关注函》内容具体、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预计于2021年08月31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关注函》的书面回复材料,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2021-08-19] (000806)ST银河: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 告编号:2021-081)中,预计:2021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10,000 万元~7,000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909 元/股~-0.0636 元/股。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同向下降
本报告期
项 目 上年同期
修正前 修正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0,000 万元~7,000 亏损:20,000 万元~17,000 亏损:487.78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909 元/股~ 亏损:0.1818 元/股~ 亏损:0.0044 元/股
0.0636 元/股 0.1546 元/股
4、预计的期末净资产:
本报告期
项 目 上年同期
修正前 修正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 -3,309 万元~-309 万元 -13,309 万元~-10,309 万元 21,725 万元
有者权益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根据公告披露内容:“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 2020 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0,000 万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 2021 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 万元,减少利润 10,000 万元”;公司根据上述事项期后新进展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预计负债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计提,确认调增“预计负债”10,000 万元,导致公司报告期亏损金额比前次业绩预告大幅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公司有其他诉讼案件仍在审理中,如在《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判决结果,可能会再次影响公司半年报的财务指标,我们也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4、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2021-08-17]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 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 20,000万元人民币、利息7,733,333.33 元、罚息及违约金(以2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风险概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2020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0,000万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风险敞口: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1万元。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元,受此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俱为负值(以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进展:
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和2020年0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与各被告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结果为:1、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江机械”)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向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7,733,333.33元。2、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和违约金(以2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109元,由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根据判决书内容,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已作出二审判决,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渤海信托偿还贷款本金20,000万元、利息7,733,333.33元及罚息和违约金(以2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公司对都江机械应向渤海信托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都江机械追偿。
鉴于都江机械当前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都江机械基本丧失偿债能力,基于此分析,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计提了“预计负债”10,000万元,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此案将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详见下文“风险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对本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服,拟在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风险情况说明及重大风险提示
1、风险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2020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0,000万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1万元。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元,受此案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俱为负值(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2020)冀民终847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2021-08-14] (000806)ST银河: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60,249,520.65元
4、风险概况: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司法机关的最终 判决认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姚国平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刑拘,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待进一 步核实。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 门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徐文彪与各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徐文彪
被告一:姚国平
被告二:潘琦
被告三:潘勇
被告四: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一亿元,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签署《借款协议》。借款发生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1470万元,折抵利息及本金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00万元及利息66,230,277.78元,两项暂计160,230,277.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保全费)。
4.审理阶段: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徐文彪与各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徐文彪
被告一:姚国平
被告二:潘琦
被告三:潘勇
被告四: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至被告五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一亿元,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署《借款协议》,被告六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保证书》。借款发生后,原告与上诉被告经协商变更,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9千万元,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4240万元,折抵利息及本金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980,555.76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至被告五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六亦未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原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80,555.76元及利息
40,038,687.09元,两项暂计100,019,242.85元;
(2)求判令被告六对被告一至被告五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保全费)。
4.审理阶段: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司法机关最终判决认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情况说明
1、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从未审议批准过上述部分诉讼中提及的对外担保的内容。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并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姚国平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刑拘,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核实。
4、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2021-08-03] (000806)ST银河: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承诺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承诺函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承诺函的内容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克洋先生控制的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地合明”)为解决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资金占用问题,作出承诺,全文如下: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李鸿、李昱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银河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 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李鸿、李昱在判决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江西省高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网络 司法拍卖平台对你公司持有的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8%股权进行了司 法拍卖,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星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此次拍卖并以 29,010,730元拍得了此股权;
3.按照法律规定,你公司有权向银河集团追偿拍卖款29,010,730元;
4.2021年4月27日,我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解决了银河集团对你公司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44546.09万元;2021年7月27日,我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克洋先生通过 接受银河集团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继续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我公司承诺 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代银河集团归 还上述欠款29,010,730元。
特此函告。
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星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8%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银河生物:关于涉及司法拍卖事项的提示性公告》,《银河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北海星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8%股权的公告》、《银河生物:关于涉及司法拍卖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2021-016,2021-017)。
2、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天地合明公司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代银河集团解决资金占用款29,010,730元;履约方式及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通过现金或者其他资产等法律允许的方式代为偿还;履约能力分析:天地合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履约风险及对策:天地合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不能履约风险较小;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如不能如期履约,刘克洋先生及天地合明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3、该承诺函为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行为,可能涉及关联交易,如后续进入实质履行环节,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承诺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2021-07-29] (000806)ST银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银河,股票代码:000806)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7 月 28 日连续两个交易
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经内部核实并通过电话、函件问询等方式,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克洋先生。
2、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
6、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决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止目前上述情形尚
未消除,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021-07-28] (000806)ST银河: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受托方刘克洋先生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
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80%,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不低于18个月且至甲方不再持有委托股份止。
●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将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克洋先生。本次表
决权委托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克洋先生构成一致行
动人关系。
●本次委托表决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存在涉及司法拍卖的风险,如被
司法拍卖,将造成刘克洋先生拥有的相应表决权减少或消灭。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于
2021年7月27日收到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的
通知,银河集团与刘克洋先生、潘琦先生于2021年07月27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
协议》,银河集团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261,803,1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0%)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刘克洋先生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协议签署方介绍
1、甲方(受托方)基本情况
姓名:刘克洋
简介:1978年出生,2016年至今任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6月至今任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克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2、乙方(委托方)基本情况
名称: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23082775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15号正成花园综合楼2单元3层303号房。
银河集团目前持 有公司股份261,803,14 1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3.80%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集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3、丙方 基本情况
姓名:潘琦
简介: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二、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刘克洋
乙方(委托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潘琦
鉴于丙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甲乙丙三方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丙双方同意不可撤销地将乙方持有的全部银河
生物261,803,141股股份(占银河生物总股本的23.80%)所对应的表决权无偿、排他且唯一地委托予甲方,甲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1.2 表决权委托期间,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
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决议并行使表决权,乙丙双方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甲方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2)表决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代表乙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指定和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
(5)其他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表决权委托期间届满之日止,因配股、送股、转
增股本等致使乙方增加的股份自动成为委托标的,委托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低于18个月且至甲方不再持有委托股份止。
本授权委托为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丙
三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2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转委托给其他方。
3.3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丙双方可
以行使解除权:
(一)甲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甲方出现严重损害银河生物利益的行为;
(三)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转委托给其他方的;
(四)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3.4 若乙方持有的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银河生物股份因乙丙双方债权
人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遭到处置,则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也相应减少。
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4.1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4.1.1 甲方具有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
4.1.2 甲方签署本协议不存在违反其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内部决议、决定
及其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意向性交易/委托协议及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延迟或从本质上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安排。
4.1.3 甲方承诺将协助乙方妥善解决关于乙方存在的对银河生物资金占用和
违规担保的问题。
4.2 乙丙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4.2.1 乙丙双方具有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能
力。
4.2.2 乙丙双方保证委托标的不存在表决权委托予第三方 、委托第三方进行
管理等限制委托标的委托给甲方的情形。
4.2.3 乙丙双方签署本协议不存在其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意向性/交易/委托
协议及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延迟或从本质上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安排。
4.2.4 除本协议外,乙丙双方未签署或以任何明示或默示形式实际成立任何
可能影响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协议或其他安排,除已经提供给甲方或其专业顾问的文件外,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三、表决权委托的原因
刘克洋先生认同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价值的,自2020年5月担任公司董事,2020年6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后,致力于公司治理和改革,为公司经营付出了大量心血。2020年5月20日,为盘活公司的存量资源,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项目框架协议》;为解决银河集团对上市公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4月27日,刘克洋先生控制的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银河生物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解决了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44,546.09万元;2020年公司扭亏为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增长。
一致行动人表示,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是一致行动人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和广大投资者利益考虑,愿意选择与上市公司经营理念相契合的刘克洋先生来实控上市公司,将持有的全部银河生物261,803,141股股份(占银河生物总股本的23.80%)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其行使,以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提示
1、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刘克洋先生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80%。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将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克洋先生。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间,银河集团与刘克洋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为解决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问题,刘克洋先生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或控制的资产抵偿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同时以多种方式解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如通过法律诉讼申请判决无效担保、法院对涉及违规担保的案件已终审判决的则更换担保方或担保物等)。目前关于解决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方案正在筹划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公司控制权变更涉及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另行公告。
4、公司将密切关注前述事项相关情况,积极敦促各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2021-07-28] (000806)ST银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银河
股票代码:0008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克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20 号百富国际大厦 A 座 27 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系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根据刘克洋先生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将其持有全部上市公司 261,803,1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刘克洋行使,刘克洋同意接受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表决权委托期间,刘克洋先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261,803,14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80%,已经全部被质押和司法轮候冻结。如果因质押平仓或司法判决等被动减持,导致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则刘克洋先生将可能失去所拥有的上市公司 23.80%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八、因原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ST 银河存在违反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形,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一)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解决方案
为解决与原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2021 年 4 月 27 日,刘克洋先生控制的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
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解决了银河集团对ST 银河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44,546.09 万元。
(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因原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在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公司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涉及违规担保金额共计 19.70 亿元,上市公司拟采取如聘请律师团队开展相关应诉工作、督促原控股股东筹措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债务重组等多项措施积极消除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主要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开展相关应诉工作,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相关违规担保,争取将公司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截至报告签署日,通过相关应诉工作方式解决相关违规担保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胜诉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28,365.71 万元;
一审原告撤诉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24,000 万元;
处于一审审理中或二审驳回一审审理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11,474.10
万元;
处于二审审理中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20,000.00 万元;
处于执行中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113,048.71 万元。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释 义......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业务情况......11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12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13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13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13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1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及变动方式......14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14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17
第四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8
第五节 后续计划 ......19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19
二、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或上市公司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19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19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19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20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20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20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1
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2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21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22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4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24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25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25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26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7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28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29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1
附表:......33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3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ST 银河、上市公司、 指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生物
刘克洋、信息披露 指 自然人刘克洋先生
义务人
本报告书 指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 表 决 权 委 托 协 指 刘克洋先生、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潘琦先生签
议》 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银 河 天 成集 团 有限 公 司将 其 持有 的 ST 银河
261,803,14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80%)
的表决权全部无条件委托刘克洋先生行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刘克洋,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刘克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1042119780318****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20 号百富国际大厦 A 座 27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20 号百富国际大厦 A 座 27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否
永久居住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序 任职单位 注册地址 职务 任职 主营业务 产权关系
号 期间
1 北京兴隆佳 北京市朝阳 执行董 2004 年 销售电子产品、五金 该公司注 册
美商贸有限 区定福庄西 事兼总 8 月至 交电、机械设备、日 资本50万元,
责任公司 街 19 号楼底 经理 今 用品、文具用品、体 刘克洋直 接
商 育用品。 持股 51%
2 天地合明科 北京市东城 执行董 2007 年 技术开发、技术服 股东赵爱 银
技集团有限 区广渠家园 事兼经 4 月至 务、技术转让、技术 女士系刘 克
公司(原公司 11 楼 101 理 2021 年 咨询;投资管理;投 洋的母亲,其
名称:北京天 1 月 资顾问;资产管理; 将持有的 该
地合明投资 资产管理咨询;信息 公司 66.67%
担保有限公 咨询;房地产开发; 股权托管 给
司) 物业管理;企业管 刘克洋(包括
理;企业管理咨询; 但不限于 决
租赁机械设备。 策权、经 营
[2021-07-15] (000806)ST银河: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0,000 万元–7,000 万元 亏损:487.78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909 元/股-0.0636 元/股 亏损:0.0044 元/股
3、预计的期末净资产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309 万元–-309 万元 21,725 万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说明
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亏损主要原因系: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件已作出二审判决,公司及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各自向上海卓舶实业有 限公司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二分
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根据二审判决计提了违规担保的信用减值损失约 16,100.00 万元。
2、报告期内,传统制造业面临的形势严峻,变压器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公司
变压器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3、2021 年上半年,铜、钢材等大宗商品产品价格上涨,公司主要原材料及人工成本大幅上升,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由于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公司2020年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 103011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条(四)、(五)所列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涉及诉讼事项风险
目前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事项,详见《2020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报告期内披露的临时公告,后续相关诉讼事项如判决公司承担责任或进入执行阶段,可能会导致公司遭受实际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业绩波动风险
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变压器行业竞争激烈,前述情况不排除会对公司客户需求、原材料价格产生影响,故公司后期经营业绩能否保持改善态势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公司下半年经营状况没有改善,导致本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二)所列情形,公司股票将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2021-07-13] (000806)ST银河: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0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 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所持公司 17,500,000 股股份(股票性
质:限售股)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 10 时起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 10 时止(延时除
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根据阿里巴巴司法 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显示,用户姓名任伟通过竞买号 P4252 以最高价 47,598,750 元竞得上述股票。
二、其他说明
1、本次拍卖前,银河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79,303,1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39%,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若本次拍卖股份最终
完成过户,银河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至 261,803,1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3.80%。本次拍卖事项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拍卖事项后续将涉及买受人缴纳拍卖余款、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 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拍卖的后续 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2021-06-25] (000806)ST银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9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银河,股票代码:000806)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2021 年 6
月 24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经内部核实并通过电话、函件问询等方式,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
5、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
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决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止目前上述情形尚
未消除,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2021-06-19] (000806)*ST银河:关于年报问询函(二)的回复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报问询函(二)的回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银
河生物”)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
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年报的问询函(二)》(公司 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40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公司对此高度 重视,积极对《问询函(二)》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二)问 题回复如下:
2021 年 6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请进一
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2019 年年末,你公司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关于前
述资金占用款,你公司在 2020 年年报回函中称,考虑到控股股东于 2020 年内在解
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上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款项的信用 状况重新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 4.52 亿元,该金额占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779.31%。
我部关注到,截至 2020 年末,你公司仍未与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
河集团就其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签署任何正式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及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直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你公司方与相关方签署正式债权债务抵偿协
议;直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方通过债权债务抵偿协
议议案。请你公司说明:
(1)你公司在 2020 年内在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上取得较大进展的具体
情况,并提供实质性证据。
公司回复:为督促银河集团归还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解决公司为其及关联 方担保以及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历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直密切关注银河集团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的进展,多次通过发函、面谈、通讯等方式督促银河集团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并要求该项工作若有实质性突破必须第一时间归还占用公司的资金以及解决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债务问题。
针对上述事项银河集团 2020 年多次函件回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资
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涉及的债务问题:
1、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沟通、谈判,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方案,并协商尽量避免执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加大资产处置力度,尽快处置上市公司担保项下对应债权的抵押资产,或以置换资产等方式解除查封或冻结上市公司部分资产;同时在资金异常紧张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地解除了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或共同借款、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部分债务。
2、针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银河集团正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及律师团队开展相关应诉工作,争取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相关违规担保,降低该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
3、银河集团积极与战略投资者协商,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债务结构,银河集团前期接洽了较多对手方,但因涉及事项较多、金额较大且涉及较多法律程序问题,又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处理进程较为缓慢,但该项工作仍在持续推动,处于谈判、磋商中,暂未达成最终正式协议。银河集团会一直将该事项作为首要工作推进,并承诺优先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
截至 2020 年底,公司从银河集团了解到其在 2020 年协调引进战略投资者以解
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上取得了以下具体进展:
1、2020 年 6 月银河集团与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合明”)
签订合作备忘录,就解决银河集团对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公司资金占用等问题进行初步约定,包括:
①天地合明立即启动与银河生物主要债权人——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租赁”)的谈判,收购润兴租赁对银河生物的债权,并适时通过债权抵偿债务的方式解决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②天地合明立即启动与银河集团债权人的谈判,以现金或有效资产尽快归还银河集团债务,以免除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
③天地合明尽快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汇报上市公司重组和解决大股东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进展。
2、2020 年 9 月天地合明与润兴租赁签订债权转让意向协议,根据双方约定天
地合明作为银河生物的意向重组方,愿意收购润兴租赁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并拟通过债权抵偿债务的方式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①标的债权:权利凭证为编号系(2019)京长安执字第 36 号的《执行证书》及
相关公证书。最终实际转让的标的债权数额以润兴租赁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书为准。
②标的债权的转让:天地合明以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鞍山永康机电五金建材城的房产作为对价受让上述拟要转让的标的债权。润兴租赁将拟转让的标的债权转让给天地合明:天地合明按照本协议约定,以润兴租赁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时拟要转让得标的债权现状受让债权。标的债权的交割、作为对价的房产的交付时间和方式、房产交接前后的权益划分在正式协议中约定。
③债权转让通知:天地合明将作为标的债权转让对价的房产办变更登记至润兴租赁名下后,由润兴租赁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宜负责向债务人、担保人进行通知。
④声明和保证:润兴租赁、天地合明双方声明并保证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天地合明保证对作为标的债权转让对价的房地产享有所有权和处置,且该房产上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至此,银河集团及战略投资者天地合明以承接上市公司债务的方式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公司根据意向协议内容,初步估算本次债务重组方案将减少银河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为 4.52 亿元。
(2)在 2020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各方相关协议尚未签订、审议程序尚未通过的
前提下,你公司前述债权债务抵偿事项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股东大会不通过抵偿议案的可能性。如是,请说明你公司在 2020年转回对控股股东应收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在 2020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关于我公司前述债权债务抵偿事项不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股东大会不通过抵偿议案的可能性。
1、推动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签订符合三方(天地合明、润兴租赁、银河生物)的利益需求,是三方经过磋商一致达成的共识,很大程度会打开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对于银河集团,若该抵偿协议顺利签订可以解决银河集团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
的问题;对于战略投资者天地合明,若该抵偿协议顺利签订可化解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为持续深化战略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对于我公司,该协议若能顺利签订可化解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解除我公司高达 3 亿本金的债务,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且协议拟约定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情形。因此,公司认为不存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
2、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事宜,未涉及非现金实物和其他无形资产,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对中小股东是个利好消息,所以公司判断该协议在股东大会上是可以通过的。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该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有利于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认为债权债务抵偿事项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在报告期内转回对控股股东应收款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规性,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偿还的业务实质,说明将相关坏账准备通过损益转回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
称新 CAS22)第八章相关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同时新 CAS22 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
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因此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计
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款进行期末减值测试,具体测试过程见《关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第 1 问第(2)、(3)点回复。通过减值测试,公司获悉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及战略投资者天地合明未来将以承接上市公司债务的方式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且在 2020 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详见本题第(1)点回复】,公司据此判断该业务未来发生概率较大,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亦将导致银河集团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相对
应对控股股东应收款的信用风险较 2019 年明显降低。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该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其原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将该差额4.52 亿元确认为减值利得,同时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会计处理不存
在“1-2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性质与分类”中关于“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债务,在其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中,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仍应按照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约定进行确认和计量。”的情形,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基于控股股东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使得对控股股东应收款款项的信用风险有所降低,预期信用损失减少,依据新 CAS22 转回对控股股东应收款款项的坏账准备,并非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而调整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而由于上述会计处理属于新 CAS22 要求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必须进行的资产减
值测试,如果对控股股东应收款款项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反之,则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因此,对控股股东欠款的坏账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并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中“1-22 权益性交易”关于“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而且无论银河集团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对于前期其占用上市公司的款项是负有偿还的法律义务,亦不属于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之款项的信用风险情况,通过损益转回其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获取合作备忘录、债权转让意向协议,复核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合理性、计算依据等;
(2)获取公司 2020 年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算表,重新计算金额
[2021-06-19] (000806)*ST银河: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股票简称将由“*ST 银河”变更为“ST 银河”,证券代码仍为“000806”。
3、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 为 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存在未履行 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
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2020 年 6 月 1 日起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 警示的议案》,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现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公
司 2019 年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 年 6 月 1 日
起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 银河”变更为“*ST 银河”,
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二、公司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 2020 年度审
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 103030 号),经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10,597.57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830.9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920.28 万元;2020 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690.63 万元。
由于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公司 2020 年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
字[2021]第 103011 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四)、
(五)所列情形,因上述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尚未消除,故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经核查,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退市风
险警示,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风险情形。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的规定,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已符合
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2021 年 5 月 6 日,公
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批准情况
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四)、(五)所列情形,公司申请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开市起停牌 1 天,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开市起复牌并撤销退市
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 银河”变更为“ST 银河”;
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80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仍为 5%。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2021-06-18]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
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11月5日披露了
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洪皓”)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
2020-084)。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
终123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037.75元,由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上海洪皓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根据一审和二审判决: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河天成集团”)应向上海洪皓返还本金人民币1.1亿元,并支付利
息(以人民币1.1亿元为本金,以月利息2%为基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应
对银河天成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及银行账户俱
已被法院查封,为失信被执行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丧失偿债能力,基于
此分析,本案中公司需承担的可能的最大的债务结果为本金1.1亿人民币和逾期利息的二分之一。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计提了“预计负债”5500万元,如后续需要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做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作为违规担保人对本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服,拟在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正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终123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2021-06-15] (000806)*ST银河: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
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公
告编号2021-054),经核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年报内容“第二节 公司简介
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八点 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出现错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更正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八点 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更正前:
八、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189,042,639.53 495,707,967.15 306,524,967.34 114,700,086.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381,906.62 -4,877,830.87 40,177,851.32 31,391,658.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0,417,544.86 -7,747,146.34 37,429,702.24 41,123,538.3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466,617.43 -54,271,292.23 -27,037,969.00 168,464,910.62
更正后:
八、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189,042,639.53 306,665,327.62 306,524,967.34 303,742,726.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381,906.62 3,504,075.75 40,177,851.32 23,009,751.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0,417,544.86 2,670,398.52 37,429,702.24 39,520,286.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466,617.43 -11,804,674.80 -27,037,969.00 125,998,293.19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2020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今后会加强信
息披露的复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由此给投资者带来
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2021-06-15] (000806)*ST银河:关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银
河生物”)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
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5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问题回复如下:
1、2020 年 9 月,因你公司对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违规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形成新增资金占用 85.75 万元。报告期末,控股股
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44,546.09 万元。2021 年 4 月 27 日,经天地合明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银河集团与你公司三方协商并签署《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根据协议银河集团对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 44,546.09 万元债务解决。
(1)根据公告,《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止目前,你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安排。
公司回复:我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债权债
务抵偿协议》有关事项,并获得通过(详见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 2021-064)。此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等监管部门要求,针对此事项,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了鉴证意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之专项法律意见》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债权债
务抵偿协议>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核查意见》 ,并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公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核查意见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1-069),第三方专业机构认为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综上,《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已生效,解决了银河集团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所形成的 44,546.09 万元债务。
(2)你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金额本期增加 4.52 亿元,请列示
本期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具体构成,并说明上述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原因。请年 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本公司其他应收款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元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坏账准备 未来 12 个月内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合计
预期信用损失 用损失(未发生信 用损失(已发生信用
用减值) 减值)
2020 年 1 月 1 日余额 25,867,831.60 1,032,103,564.02 1,057,971,395.62
期初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一阶段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本期计提 11,653,675.95 883,290.00 12,536,965.95
本期转回 34,646.84 451,641,980.11 451,676,626.95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0 年 12 月 31 余额 37,486,860.71 581,344,873.91 618,831,734.62
本公司其他应收款按预期信用损失,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三阶段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即必须追踪信用风险的变 化。由上表可见,公司本期坏账准备转回 4.52 亿元主要为处于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其中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本期坏账准备转回 4.52 亿元。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本公司将银河集团占用公司的款项 7.25 亿元认定为单独评估
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了减值测试,具体测试程序如下:
①通过定期回访、查询网络公开讯息等渠道获取银河集团相关资料,了解跟踪银 河集团的基本经营情况;
②了解银河集团期末余额占全年交易的比重,以及是否在正常信用期限或者展期 内分析;
③了解公司与银河集团是否存在诉讼或其他争议;
④向公司管理层询问有关可收回性的记录;
⑤检查相关期后收回情况。
通过上述测试程序,公司发现:
银河集团 2020 年积极协调引进战略投资者,在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取得明显突破。
(i)2020 年 6 月银河集团与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合明”)
签订合作备忘录,就解决银河集团对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公司资金占用等问题进行初步约定;
(ii)2020 年 9 月天地合明与润兴租赁签订债权转让意向协议,根据双方约定天
地合明作为银河生物的意向重组方,愿意收购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租赁”)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并拟通过债权抵偿债务的方式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预计本次债务重组方案将减少银河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为 4.52 亿元。
2020 年银河集团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银河集团 2020 年期末货币资金仅 138.73 万
元,且银河集团所有银行账号均被法院查封冻结,其可变现资产亦全部被法院、公安局查封冻结,财务风险高企。截止公司年报披露日,公司获知银河集团 2020 年底因
借款及担保产生的被执行案件累计 21 起,涉及执行标的总额 290,655 万元,其中 2019
年内银河集团涉及的被执行案件 14 起,涉及执行标的金额合计 218,790 万元。上述
21 起执行案件中已有 15 起案件(其中:2019 年 11 起、2020 年 4 起)因银河集团无
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银河集团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方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涉及金额合计 262,482.40 万元,未履行总金额为262,301.33 万元,未履行比例高达 99.93%。
根据银河集团提供的函件说明,银河集团名下的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均被用于借款抵押或担保,且因为涉及民事诉讼或涉嫌违法事项被冻结,难以自由处置变现。同时受诉讼影响,银河集团亦无法吸收新的外部融资。银河集团目前难以通过处置相关资产、合法贷款、转让股权等形式筹措资金,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如上所述,银河集团 2020 年经营状况虽然未能有明显改善,但依据其与天地合明、润兴租赁及上市公司的债权债务重组方案,预计将减少银河集团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款 4.52 亿元,而对于剩余欠款 2.73 亿元银河集团尚未能给出具体还款方案。由于前期公司对银河集团 7.25 亿元欠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前述情况公司本期对银
河集团欠款的坏账准备转回 4.52 亿元。
年审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复核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合理性、计算依据等;
(2)获取公司 2020 年期初、期末坏账准备计算表,重新计算金额是否正确;
(3)获取其他应收款本期坏账准备收回/转回明细表,核实大额坏账准备转回原因;
(4)检查余额合理性,对其他应收款项实施函证,未回函的实施替代测试审计程序。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转回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你公司对截止 2019 年年末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金额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
你公司详细说明 2020 年度对前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2021 年 4 月 27 日签署的《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是否会对 2020 年度的
损益情况产生影响,并说明原因。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2020 年度对前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会计处理的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3 月 31 日及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 CAS22)等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属于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按 CAS22 的第三条规定应当将其他应收款认定为金融资产,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因此,公司将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款项作为关联方资金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核算也应当遵循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有关规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金融工具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且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同时,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该类情形下企业不具有选择权。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已不再区分单项金额重大或不重大,但对于
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据此,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与其他企业在信用风险特征有显著差异,遂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的款项 7.25 亿元认定为单独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了减值测试,具体测试程序见本问题第(2)点回复。虽然截至 2020 年底,控股股东仍未与天地合明、润兴租赁就其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签署任何正式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但考虑到控股股东于 2020 年内在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上取得了较大进展,公司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之款项的信用状况重新评估,并确定该款项的信用风险已经有所下降。
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该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其原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将该差额 4.52 亿元确认为减值利得,同时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度对前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上会计处理增加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净资产 4.52 亿元。若扣除该项影响,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为负值,按《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过渡期安排第四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相关规定,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2021 年 4 月 27 日签署的《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对 2020 年度的损益情况不产
生影响
2021 年
[2021-06-11] (000806)*ST银河: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及前任董事长徐宏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徐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 号)主要内容
经查,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与贵阳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持有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向贵阳银行申请
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涉及 2 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 年 8 月 22 日,
该笔抵押担保完成登记手续。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8 年、2019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广西证
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督促控股股东解除担保,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广西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 号)主要内容
经查,2018 年 7 月 30 日,银河生物与贵阳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公司
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向贵阳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涉及 2 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 年 8月 22 日,该笔抵押担保完成登记手续。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既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依法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徐宏军作为银河生物时任董事长、总裁和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徐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章第 5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对于此次行政监管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督促控股股东解除违规担保,并按照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西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四、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 号)
2、《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徐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2021-06-10] (000806)*ST银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银河,股票代码:000806)于 2021 年 6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8 日、2021 年 6 月 9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经内部核实并通过电话、函件问询等方式,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
5、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 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决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被
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 年 5 月 30 日起公司股票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且公司正积极准备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以上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2021-06-04] (000806)*ST银河: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5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
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年审会计师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认真准备回复工作,但因本次《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较多,多项内容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经审慎研究,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1 年 6 月 3 日前回复本次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66)。
截至目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落实,故公司再次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公司将延期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回复《问询函》并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2021-06-03]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0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和2019年0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2019-021)。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2019)沪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3、原审被告潘琦对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潘琦清偿后有权在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审被告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
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9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
260元,合计人民币348,197元,由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原 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937元, 由被上诉人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171,468.5元,由上诉人北海 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1,46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已作出二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本案二审改判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和二审判决,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需向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支付本金6,000万人民币和逾期利息。
鉴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及银行账户俱 已被法院查封,为失信被执行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丧失偿债能力,基于 此分析,本案中公司需承担的可能的最大的债务结果为本金6,000万人民币和逾期利 息的二分之一。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应计提50%的预计负债,公司已于 2020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补计提了“预计负债”3000万元,本案对公司 本期利润影响有限。
公司作为违规担保人对本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服,拟在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2019)沪民终293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2021-06-02] (000806)*ST银河:关于债权债务抵偿协议鉴证意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9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核查意见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7日,经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河集团三方协商并签署《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根据该协议,银河集团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4.45亿元债务得以解决。2021年4月27日,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1-064)。
近期,公司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聘请第三方机构针对《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之专项法律意见
致: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
政 机 关 依 法 批 准 、 合 法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执 业 许 可 证 号 为 :
26101200911392872,依法有权就中国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根据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就银河生物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在对公司专项事项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如下:
1.公司已保证且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公司已经提供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已保证且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或者抄录、复制的材料,可以作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作出的说明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相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基本内容
根据银河生物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4月27日,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合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与银河生物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协议约定的基本内容如下:
天地合明与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RX-TDHM-ZQZR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天地合明依据该协议取得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9)京长安执字第36号的《执行证书》项下对银河生物享有的全部债权。该《执行证书》项下银河生物未清偿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截至2021年4月23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5164.20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44546.08万元,该笔资金占用视为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债务。
天地合明同意以其对银河生物债权中的44546.08万元冲抵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44546.08万元债务。《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签署后,天地合明对银河生物的债权中44546.08万元消灭,剩余债权618.12万元;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44546.08万元债务消灭;银河集团承担对天地合明44546.08万元的债务,天地合明对银河集团形成44546.08万元的债权。
二、银河生物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为解决银河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天地合明、银河集团和银河生物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协议内容如前所述。银河生物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银河生物与银河集团、天地合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银河生物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就该事宜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根据《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之约定,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依据上述条款,天地合明可以将其对银河生物的债权转移给银河集团。天地合明、银河集团与银河生物共同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天地合明、银河集团与银河生物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方式解决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履行了相关决策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三、银河生物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4.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债权债务抵偿协议》,自该合同签订后,天地合明对银河生物的债权中44546.08万元消灭;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44546.08万元债务消灭;银河集团承担对天地合明44546.08万元的债务。
1. 银河生物对天地合明的44546.08万元债务转移由银河集团代为清偿。即银河集团
通过与银河生物及债权人天地合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方式冲抵其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本次冲抵后,银河生物就44546.08万元债务不再向天地合明承担清偿责任,视为银河集团向银河生物清偿了与44546.08万元等额的占用资金,有利于银河生物未来减少关联交易及增强公司的独立性。
2. 经本所律师查询并经与公司确认,银河集团暂未涉及以实物、股权和其他无形
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银河生
物与天地合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就该事宜出具了独立意见。
4. 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的议案,且关联方股东已回避投票。
第三部分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银河生物对天地合明44546.08万元债务转移由银河集团予以清偿,即银河集团以通过与银河生物及债权人天地合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方式冲抵其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前所述,根据《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约定,银河生物对天地合明的债务与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债权债务抵销后,银河集团不欠付银河生物44546.08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债务。
本所律师认为,《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系天地合明、银河集团和银河生物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44546.08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抵销完毕,其对银河生物占用资金的情形已不存在。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2021-06-02]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及相关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及相关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3.22亿人民币和利息及逾期利息。
风险概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 2020 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61亿
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整“预计负债”1.61亿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风险敞口: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5,831万元。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整 “预计负债”1.61亿元,受此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俱为负值(以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04月27日和2020年0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公告编号:2020-056)。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2020)最高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驳回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各自向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902,120.63元由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合同纠纷案件已作出二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本案维持一审判决,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各自向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和二审判决,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需向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本 金3.22亿人民币和利息及逾期利息,由公司及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各自向上海卓舶 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二 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鉴于:
(1)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承担的 债务等于公司承担的债务,根据本次判决,意味着公司须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赔偿责任。
(2)据了解,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及银 行账户俱已被法院查封,为失信被执行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丧失偿债能 力。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公司需承担的可能的最大的债务结果为本金3.22亿人民币 和利息及逾期利息。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 2020 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相应计提了“预
计负债”1.61亿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做相应会计处理,预计2021年 度相应调整“预计负债”1.61亿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此案将对公司2021年度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详见下文“风险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作为违规担保人对本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服,拟在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风险情况说明及重大风险提示
1、风险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 2020 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61亿元,而在本案
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整“预计负债”1.61亿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1万元。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整“预计负债”1.61亿元,受此案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俱为负值(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2020)最高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2021-05-29]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5/29)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
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31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所持云南汉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55%股权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2019-021、2019-049、2019-060)。
1、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出具的(2021)苏
07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徐宏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2)
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2、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内容
如下:
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徐宏军、北海银河生物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克洲借款3,9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5日按照月利率2%开始计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合计241,800元,由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发回重审。自2018年6月27日本案一审判决后,被胜诉方和法院扣划公司款项(含股权价值)约15,311,043.81元(不完全统计)。本案发回重审后,如胜诉,前期损失有可能被挽回。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增加利润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1、《(2021)苏07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
2、《(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2021-05-27] (000806)*ST银河: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55 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5月27日
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年审会计师对其中涉及
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认真准备回复工作,但因本次《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较
多,多项内容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回复及披露
工作。为确保《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
司将延期至 2021 年 6 月 3 日前回复《问询函》并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021-05-27]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公告编号:2019-097)。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2020)粤03民终801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撤销(2018)粤0303民初214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三项,二审案件受理费90,915元(由公司预交),由广东深圳理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粤0303民初214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如下:
第一项内容: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虚假出资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自1995年1月10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范围内,对深圳市必尔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粤0303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项内容: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靖基投资发展公司就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已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在本案中胜诉,不承担任何债务和赔偿责任。
公司在2019年依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53,307,518.89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做相应会计处理,预计2021年度相应增加利润53,307,518.89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2、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增加利润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2020)粤03民终80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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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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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
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0年0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与各被告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资金8,818,055.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18,055.5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二、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737元,由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75,550元,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0,187元。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为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85,737元,本院予以退回75,550元。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5,5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针对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资金8,818,055.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18,055.5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律师意见及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1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计提 “预计负债”146.97万元,如后续需要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做相应会计处理。
2、公司对判决不服,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3、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公司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2020)粤0391民初9935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2021-09-09] (000806)ST银河: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仲裁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各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刘忠臣
被申请人2:刘岚
(二)申请人的案情陈述情况
2016年7月10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刘忠臣、刘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忠臣、刘岚将持有的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100%转让给公司,转让对价暂定为22亿元人民币;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刘忠臣、刘岚指定收款账户支付2亿元人民币作为订金。2016年9月13日,刘忠臣、刘岚与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2》,约定由银河天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收购义务、支付相应收购款项,银河天成公司支付2亿元订金到账后,刘忠臣、刘岚退还公司前期已经支付订金。后刘忠臣、刘岚未如期支付,导致公司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公司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二位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返还2亿元;
(2)请求裁决二位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给付2亿元利息损失(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为36,767,222.23元);
(3)请求裁决仲裁费用由二位被申请人承担。
二、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沈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 本案仲裁费1,208,38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沈阳仲裁委员会针对公司与各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作出仲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已生效。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向公司开具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承兑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本公告披露日,该票据已到期,但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未兑付。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与2019年度对银河集团的应收款进行相应坏账计提。
2、公司作为申请人对(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裁决不服,决定在近期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3、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公司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 备查文件
《(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2021-08-31] (000806)ST银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 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关注函问题回复如下:
你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4日、8月17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我部对相关诉讼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认真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收到前述诉讼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对前述诉讼及进展是否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1) 2021 年8月14 日 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徐文彪与各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26日交寄到公司所在园区,由于园区疫情防控的需要及对快递的收件分发及流转程序不周密等原因,我司于2021年8月12日收悉,2021年8月14日披露。
(2)2021年8月17日披露《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2021年6月21日判决,判决书先寄送至案件代理律所,律所转寄至我司所在园区时间为2021年8月5日,由于园区疫情防控的需要及对快递的收件分发及流转程序不周密等原因,我司于2021年8月14日收悉,并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
2、说明前述诉讼案件的会计处理及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是否存在需要修正的情况。
公司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有关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依据新的证据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事项。“渤海信托”案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遂将该案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了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具体情况如下:
(1)“渤海信托”案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
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和2020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与各被告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对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渤海信托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后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提起上诉。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收到关于该案二审的相关判决文书,无法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2)“渤海信托”案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
2021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本案二审的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时公司尚未披露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且对于“渤海信托”案的会计处理公司仅依据一审判决二审审理中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按照担保金额的50%计提的预计负债(担保损失)为10,000万元。收到法院二审的判决结果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编制的财务报告已不再可靠,需要应依据新的判决结果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费用、利润、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上述事项期后新进展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预计负
债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计提,确认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元,减少利润10,000万元,导致公司2021年上半年亏损金额比前次业绩预告大幅增加。根据此会计处理,公司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 的 财 务 数 据 进 行 了 修 正 ,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中涉及的徐文彪与各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暂不列为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结合你公司不受限货币资金、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具体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一)截至目前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具体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多起因违规担保引起的重大诉讼事项,总计违规担保金额为175,615.31万元,公司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其中大部分因公司违规向大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引起,而大股东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及银行账户俱已被法院查封,为失信被执行人。据了解,大股东负债超过80亿元,已基本丧失偿债能力,由此查封冻结的资产主要为公司名下资产。截至2021年6月30日,因案件诉讼导致公司19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84.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7%;公司名下的土地、子公司的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被多轮查封、冻结,账面价值总额合计19,6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3.94%,已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根据公司2021年8月19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7), 2021年半年度修正后的预计业绩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亏损20,000万元~17,000万元,预计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13,309万元~-10,309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系根据违规担保案件的败诉判决计提了大量预计负债,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值。违规担保案件败诉已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如2021年下半年经营情况没有大的改观,导致2021年全年的期末净资产或净利润为负值,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综上所述,公司因前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导致诉讼案件金额巨大,导致部分银行账户和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对外融资路径全面受限,融资难度和成本明显增加,加上宏观形势及相关政策影响,原合作银行收回贷款和授信,融资面临很大的困难和压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和经营能力面临极大困难。
(二)为改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
2021年公司在董事会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为了继续消除对外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采取或将采取以下措施:
(1)聘请律师团队就违规担保提起诉讼
公司聘请了律师团队开展相关应诉工作,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相关违规担保,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之前发生的违规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公司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并未追认,因此公司主张违规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督促控股股东运用合法贷款等形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解决诉讼
针对公司资金占用清偿和违规担保解除问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团队一直密切关注银河天成集团筹措资金工作的进展,多次通过发函、面谈、通讯等方式持续督促银河天成集团尽快落实相关工作。但由于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率较高,严重资不抵债,基本丧失偿债能力,此项工作难以开展。
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因对外违规担保已引发多起法律诉讼,部分资产被冻结,由此产生的担保损失等情况已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如2021年下半年经营情况没有大的改观,导致2021年全年的期末净资产或净利润为负值,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请根据目前诉讼进展情况,梳理你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诉讼进展、判决结果、承担担保责任情况、履行给付义务情况等。
单位:万元
序 债权人 被担 担保 诉讼 判决 承担担 履行给 计提情 判决时
况 间点
号 保人 金额 进展 结果 保责任 付义务
情况 情况
天成控股向
贵州长征 原告中江国
中江国际 天成控股 际按照合同
信托股份 股份有限 一审已 约定的贷款 公司承 尚未给
1 有限公司 公司(以 8000 判决生 到期日偿还 担连带 付,拟 0 2019.11
(以下简 下简称: 效 借款本金 保证责 提起再
称:中江 天成控 8000万及利 任 审
国际) 股) 息。公司承
担连带保证
责任
银河生
银河集团向 物和其
银河天成 原告上海卓 子公司
上海卓舶 集团有限 二审已 舶实业有限 四川永 尚 未 给
2 实业有限 公司(以 32200 判决生 公司偿还借 星电子 付 , 拟
[2021-08-30] (000806)ST银河: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以电话及邮件的形式发出,2021年8月26日以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刘克
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半
年度报告全文》、《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请李翔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
联系电话:0779-3202636
传 真:0779-3926916
邮 箱:yhsw@g-biomed.com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李翔先生简历
李翔,1985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6年-2021年在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副经理。李翔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以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2021-08-30] (000806)ST银河: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709元
每股净资产: -0.1098元
营业总收入: 4.92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88亿元
[2021-08-26] (000806)ST银河: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 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回复。鉴于本次《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较多,部分问题仍需进一步核查并落实,且相关部门正在编制《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预计无法于2021年08月25日回复。为了保证本次回复《关注函》内容具体、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预计于2021年08月31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关注函》的书面回复材料,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2021-08-19] (000806)ST银河: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 告编号:2021-081)中,预计:2021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10,000 万元~7,000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909 元/股~-0.0636 元/股。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同向下降
本报告期
项 目 上年同期
修正前 修正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0,000 万元~7,000 亏损:20,000 万元~17,000 亏损:487.78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909 元/股~ 亏损:0.1818 元/股~ 亏损:0.0044 元/股
0.0636 元/股 0.1546 元/股
4、预计的期末净资产:
本报告期
项 目 上年同期
修正前 修正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 -3,309 万元~-309 万元 -13,309 万元~-10,309 万元 21,725 万元
有者权益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根据公告披露内容:“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 2020 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0,000 万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 2021 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 万元,减少利润 10,000 万元”;公司根据上述事项期后新进展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预计负债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计提,确认调增“预计负债”10,000 万元,导致公司报告期亏损金额比前次业绩预告大幅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公司有其他诉讼案件仍在审理中,如在《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判决结果,可能会再次影响公司半年报的财务指标,我们也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4、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2021-08-17]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 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 20,000万元人民币、利息7,733,333.33 元、罚息及违约金(以2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风险概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2020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0,000万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风险敞口: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1万元。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元,受此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俱为负值(以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进展:
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和2020年0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与各被告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结果为:1、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江机械”)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向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7,733,333.33元。2、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和违约金(以2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109元,由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根据判决书内容,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已作出二审判决,被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渤海信托偿还贷款本金20,000万元、利息7,733,333.33元及罚息和违约金(以2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公司对都江机械应向渤海信托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都江机械追偿。
鉴于都江机械当前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都江机械基本丧失偿债能力,基于此分析,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计提了“预计负债”10,000万元,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此案将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详见下文“风险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对本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服,拟在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风险情况说明及重大风险提示
1、风险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2020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0,000万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1万元。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增“预计负债”10,000万,减少利润10,000万元,受此案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俱为负值(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2020)冀民终847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2021-08-14] (000806)ST银河: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60,249,520.65元
4、风险概况: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司法机关的最终 判决认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姚国平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刑拘,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待进一 步核实。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 门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徐文彪与各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徐文彪
被告一:姚国平
被告二:潘琦
被告三:潘勇
被告四: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一亿元,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签署《借款协议》。借款发生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1470万元,折抵利息及本金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00万元及利息66,230,277.78元,两项暂计160,230,277.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保全费)。
4.审理阶段: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徐文彪与各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徐文彪
被告一:姚国平
被告二:潘琦
被告三:潘勇
被告四: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至被告五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一亿元,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署《借款协议》,被告六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保证书》。借款发生后,原告与上诉被告经协商变更,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9千万元,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4240万元,折抵利息及本金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980,555.76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至被告五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六亦未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原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80,555.76元及利息
40,038,687.09元,两项暂计100,019,242.85元;
(2)求判令被告六对被告一至被告五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保全费)。
4.审理阶段: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司法机关最终判决认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情况说明
1、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从未审议批准过上述部分诉讼中提及的对外担保的内容。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并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姚国平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刑拘,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核实。
4、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2021-08-03] (000806)ST银河: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承诺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承诺函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承诺函的内容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克洋先生控制的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地合明”)为解决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资金占用问题,作出承诺,全文如下: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李鸿、李昱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银河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 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李鸿、李昱在判决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江西省高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网络 司法拍卖平台对你公司持有的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8%股权进行了司 法拍卖,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星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此次拍卖并以 29,010,730元拍得了此股权;
3.按照法律规定,你公司有权向银河集团追偿拍卖款29,010,730元;
4.2021年4月27日,我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解决了银河集团对你公司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44546.09万元;2021年7月27日,我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克洋先生通过 接受银河集团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继续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我公司承诺 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代银河集团归 还上述欠款29,010,730元。
特此函告。
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星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8%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银河生物:关于涉及司法拍卖事项的提示性公告》,《银河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北海星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8%股权的公告》、《银河生物:关于涉及司法拍卖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2021-016,2021-017)。
2、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天地合明公司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代银河集团解决资金占用款29,010,730元;履约方式及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通过现金或者其他资产等法律允许的方式代为偿还;履约能力分析:天地合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履约风险及对策:天地合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不能履约风险较小;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如不能如期履约,刘克洋先生及天地合明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3、该承诺函为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行为,可能涉及关联交易,如后续进入实质履行环节,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承诺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2021-07-29] (000806)ST银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银河,股票代码:000806)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7 月 28 日连续两个交易
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经内部核实并通过电话、函件问询等方式,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克洋先生。
2、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
6、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决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止目前上述情形尚
未消除,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021-07-28] (000806)ST银河: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受托方刘克洋先生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
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80%,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不低于18个月且至甲方不再持有委托股份止。
●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将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克洋先生。本次表
决权委托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克洋先生构成一致行
动人关系。
●本次委托表决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存在涉及司法拍卖的风险,如被
司法拍卖,将造成刘克洋先生拥有的相应表决权减少或消灭。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于
2021年7月27日收到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的
通知,银河集团与刘克洋先生、潘琦先生于2021年07月27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
协议》,银河集团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261,803,1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0%)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刘克洋先生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协议签署方介绍
1、甲方(受托方)基本情况
姓名:刘克洋
简介:1978年出生,2016年至今任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6月至今任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克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2、乙方(委托方)基本情况
名称: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23082775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15号正成花园综合楼2单元3层303号房。
银河集团目前持 有公司股份261,803,14 1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3.80%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集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3、丙方 基本情况
姓名:潘琦
简介: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二、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刘克洋
乙方(委托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潘琦
鉴于丙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甲乙丙三方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丙双方同意不可撤销地将乙方持有的全部银河
生物261,803,141股股份(占银河生物总股本的23.80%)所对应的表决权无偿、排他且唯一地委托予甲方,甲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1.2 表决权委托期间,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
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决议并行使表决权,乙丙双方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甲方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2)表决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代表乙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指定和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
(5)其他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表决权委托期间届满之日止,因配股、送股、转
增股本等致使乙方增加的股份自动成为委托标的,委托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低于18个月且至甲方不再持有委托股份止。
本授权委托为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丙
三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2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转委托给其他方。
3.3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丙双方可
以行使解除权:
(一)甲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甲方出现严重损害银河生物利益的行为;
(三)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转委托给其他方的;
(四)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3.4 若乙方持有的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银河生物股份因乙丙双方债权
人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遭到处置,则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也相应减少。
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4.1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4.1.1 甲方具有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
4.1.2 甲方签署本协议不存在违反其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内部决议、决定
及其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意向性交易/委托协议及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延迟或从本质上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安排。
4.1.3 甲方承诺将协助乙方妥善解决关于乙方存在的对银河生物资金占用和
违规担保的问题。
4.2 乙丙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4.2.1 乙丙双方具有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能
力。
4.2.2 乙丙双方保证委托标的不存在表决权委托予第三方 、委托第三方进行
管理等限制委托标的委托给甲方的情形。
4.2.3 乙丙双方签署本协议不存在其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意向性/交易/委托
协议及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延迟或从本质上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安排。
4.2.4 除本协议外,乙丙双方未签署或以任何明示或默示形式实际成立任何
可能影响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协议或其他安排,除已经提供给甲方或其专业顾问的文件外,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三、表决权委托的原因
刘克洋先生认同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价值的,自2020年5月担任公司董事,2020年6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后,致力于公司治理和改革,为公司经营付出了大量心血。2020年5月20日,为盘活公司的存量资源,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项目框架协议》;为解决银河集团对上市公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4月27日,刘克洋先生控制的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银河生物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解决了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44,546.09万元;2020年公司扭亏为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增长。
一致行动人表示,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是一致行动人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和广大投资者利益考虑,愿意选择与上市公司经营理念相契合的刘克洋先生来实控上市公司,将持有的全部银河生物261,803,141股股份(占银河生物总股本的23.80%)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其行使,以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提示
1、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刘克洋先生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80%。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将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克洋先生。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间,银河集团与刘克洋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为解决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问题,刘克洋先生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或控制的资产抵偿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同时以多种方式解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如通过法律诉讼申请判决无效担保、法院对涉及违规担保的案件已终审判决的则更换担保方或担保物等)。目前关于解决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方案正在筹划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公司控制权变更涉及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另行公告。
4、公司将密切关注前述事项相关情况,积极敦促各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2021-07-28] (000806)ST银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银河
股票代码:0008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克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20 号百富国际大厦 A 座 27 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系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根据刘克洋先生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将其持有全部上市公司 261,803,1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刘克洋行使,刘克洋同意接受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表决权委托期间,刘克洋先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261,803,14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80%,已经全部被质押和司法轮候冻结。如果因质押平仓或司法判决等被动减持,导致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则刘克洋先生将可能失去所拥有的上市公司 23.80%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八、因原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ST 银河存在违反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形,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一)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解决方案
为解决与原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2021 年 4 月 27 日,刘克洋先生控制的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
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解决了银河集团对ST 银河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44,546.09 万元。
(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因原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在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公司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涉及违规担保金额共计 19.70 亿元,上市公司拟采取如聘请律师团队开展相关应诉工作、督促原控股股东筹措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债务重组等多项措施积极消除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主要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开展相关应诉工作,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相关违规担保,争取将公司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截至报告签署日,通过相关应诉工作方式解决相关违规担保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胜诉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28,365.71 万元;
一审原告撤诉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24,000 万元;
处于一审审理中或二审驳回一审审理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11,474.10
万元;
处于二审审理中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20,000.00 万元;
处于执行中的违规担保案,涉及金额 113,048.71 万元。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释 义......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业务情况......11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12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13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13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13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1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及变动方式......14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14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17
第四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8
第五节 后续计划 ......19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19
二、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或上市公司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19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19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19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20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20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20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1
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2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21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22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4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24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25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25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26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7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28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29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1
附表:......33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3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ST 银河、上市公司、 指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生物
刘克洋、信息披露 指 自然人刘克洋先生
义务人
本报告书 指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 表 决 权 委 托 协 指 刘克洋先生、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潘琦先生签
议》 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银 河 天 成集 团 有限 公 司将 其 持有 的 ST 银河
261,803,14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80%)
的表决权全部无条件委托刘克洋先生行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刘克洋,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刘克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1042119780318****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20 号百富国际大厦 A 座 27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20 号百富国际大厦 A 座 27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否
永久居住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序 任职单位 注册地址 职务 任职 主营业务 产权关系
号 期间
1 北京兴隆佳 北京市朝阳 执行董 2004 年 销售电子产品、五金 该公司注 册
美商贸有限 区定福庄西 事兼总 8 月至 交电、机械设备、日 资本50万元,
责任公司 街 19 号楼底 经理 今 用品、文具用品、体 刘克洋直 接
商 育用品。 持股 51%
2 天地合明科 北京市东城 执行董 2007 年 技术开发、技术服 股东赵爱 银
技集团有限 区广渠家园 事兼经 4 月至 务、技术转让、技术 女士系刘 克
公司(原公司 11 楼 101 理 2021 年 咨询;投资管理;投 洋的母亲,其
名称:北京天 1 月 资顾问;资产管理; 将持有的 该
地合明投资 资产管理咨询;信息 公司 66.67%
担保有限公 咨询;房地产开发; 股权托管 给
司) 物业管理;企业管 刘克洋(包括
理;企业管理咨询; 但不限于 决
租赁机械设备。 策权、经 营
[2021-07-15] (000806)ST银河: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0,000 万元–7,000 万元 亏损:487.78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909 元/股-0.0636 元/股 亏损:0.0044 元/股
3、预计的期末净资产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309 万元–-309 万元 21,725 万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说明
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亏损主要原因系: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件已作出二审判决,公司及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各自向上海卓舶实业有 限公司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二分
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根据二审判决计提了违规担保的信用减值损失约 16,100.00 万元。
2、报告期内,传统制造业面临的形势严峻,变压器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公司
变压器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3、2021 年上半年,铜、钢材等大宗商品产品价格上涨,公司主要原材料及人工成本大幅上升,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由于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公司2020年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 103011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条(四)、(五)所列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涉及诉讼事项风险
目前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事项,详见《2020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报告期内披露的临时公告,后续相关诉讼事项如判决公司承担责任或进入执行阶段,可能会导致公司遭受实际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业绩波动风险
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变压器行业竞争激烈,前述情况不排除会对公司客户需求、原材料价格产生影响,故公司后期经营业绩能否保持改善态势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公司下半年经营状况没有改善,导致本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二)所列情形,公司股票将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2021-07-13] (000806)ST银河: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0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 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所持公司 17,500,000 股股份(股票性
质:限售股)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 10 时起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 10 时止(延时除
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根据阿里巴巴司法 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显示,用户姓名任伟通过竞买号 P4252 以最高价 47,598,750 元竞得上述股票。
二、其他说明
1、本次拍卖前,银河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79,303,1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39%,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若本次拍卖股份最终
完成过户,银河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至 261,803,1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3.80%。本次拍卖事项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拍卖事项后续将涉及买受人缴纳拍卖余款、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 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拍卖的后续 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2021-06-25] (000806)ST银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9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银河,股票代码:000806)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2021 年 6
月 24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经内部核实并通过电话、函件问询等方式,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
5、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
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决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止目前上述情形尚
未消除,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2021-06-19] (000806)*ST银河:关于年报问询函(二)的回复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报问询函(二)的回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银
河生物”)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
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年报的问询函(二)》(公司 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40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公司对此高度 重视,积极对《问询函(二)》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二)问 题回复如下:
2021 年 6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请进一
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2019 年年末,你公司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关于前
述资金占用款,你公司在 2020 年年报回函中称,考虑到控股股东于 2020 年内在解
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上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款项的信用 状况重新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 4.52 亿元,该金额占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779.31%。
我部关注到,截至 2020 年末,你公司仍未与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
河集团就其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签署任何正式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及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直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你公司方与相关方签署正式债权债务抵偿协
议;直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方通过债权债务抵偿协
议议案。请你公司说明:
(1)你公司在 2020 年内在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上取得较大进展的具体
情况,并提供实质性证据。
公司回复:为督促银河集团归还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解决公司为其及关联 方担保以及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历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直密切关注银河集团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的进展,多次通过发函、面谈、通讯等方式督促银河集团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并要求该项工作若有实质性突破必须第一时间归还占用公司的资金以及解决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债务问题。
针对上述事项银河集团 2020 年多次函件回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资
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涉及的债务问题:
1、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沟通、谈判,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方案,并协商尽量避免执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加大资产处置力度,尽快处置上市公司担保项下对应债权的抵押资产,或以置换资产等方式解除查封或冻结上市公司部分资产;同时在资金异常紧张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地解除了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或共同借款、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部分债务。
2、针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银河集团正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及律师团队开展相关应诉工作,争取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相关违规担保,降低该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
3、银河集团积极与战略投资者协商,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债务结构,银河集团前期接洽了较多对手方,但因涉及事项较多、金额较大且涉及较多法律程序问题,又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处理进程较为缓慢,但该项工作仍在持续推动,处于谈判、磋商中,暂未达成最终正式协议。银河集团会一直将该事项作为首要工作推进,并承诺优先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
截至 2020 年底,公司从银河集团了解到其在 2020 年协调引进战略投资者以解
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上取得了以下具体进展:
1、2020 年 6 月银河集团与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合明”)
签订合作备忘录,就解决银河集团对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公司资金占用等问题进行初步约定,包括:
①天地合明立即启动与银河生物主要债权人——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租赁”)的谈判,收购润兴租赁对银河生物的债权,并适时通过债权抵偿债务的方式解决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②天地合明立即启动与银河集团债权人的谈判,以现金或有效资产尽快归还银河集团债务,以免除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
③天地合明尽快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汇报上市公司重组和解决大股东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进展。
2、2020 年 9 月天地合明与润兴租赁签订债权转让意向协议,根据双方约定天
地合明作为银河生物的意向重组方,愿意收购润兴租赁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并拟通过债权抵偿债务的方式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①标的债权:权利凭证为编号系(2019)京长安执字第 36 号的《执行证书》及
相关公证书。最终实际转让的标的债权数额以润兴租赁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书为准。
②标的债权的转让:天地合明以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鞍山永康机电五金建材城的房产作为对价受让上述拟要转让的标的债权。润兴租赁将拟转让的标的债权转让给天地合明:天地合明按照本协议约定,以润兴租赁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时拟要转让得标的债权现状受让债权。标的债权的交割、作为对价的房产的交付时间和方式、房产交接前后的权益划分在正式协议中约定。
③债权转让通知:天地合明将作为标的债权转让对价的房产办变更登记至润兴租赁名下后,由润兴租赁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宜负责向债务人、担保人进行通知。
④声明和保证:润兴租赁、天地合明双方声明并保证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天地合明保证对作为标的债权转让对价的房地产享有所有权和处置,且该房产上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至此,银河集团及战略投资者天地合明以承接上市公司债务的方式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公司根据意向协议内容,初步估算本次债务重组方案将减少银河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为 4.52 亿元。
(2)在 2020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各方相关协议尚未签订、审议程序尚未通过的
前提下,你公司前述债权债务抵偿事项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股东大会不通过抵偿议案的可能性。如是,请说明你公司在 2020年转回对控股股东应收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在 2020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关于我公司前述债权债务抵偿事项不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股东大会不通过抵偿议案的可能性。
1、推动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签订符合三方(天地合明、润兴租赁、银河生物)的利益需求,是三方经过磋商一致达成的共识,很大程度会打开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对于银河集团,若该抵偿协议顺利签订可以解决银河集团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
的问题;对于战略投资者天地合明,若该抵偿协议顺利签订可化解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为持续深化战略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对于我公司,该协议若能顺利签订可化解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解除我公司高达 3 亿本金的债务,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且协议拟约定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情形。因此,公司认为不存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
2、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事宜,未涉及非现金实物和其他无形资产,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对中小股东是个利好消息,所以公司判断该协议在股东大会上是可以通过的。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该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有利于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认为债权债务抵偿事项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在报告期内转回对控股股东应收款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规性,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偿还的业务实质,说明将相关坏账准备通过损益转回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
称新 CAS22)第八章相关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同时新 CAS22 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
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因此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计
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款进行期末减值测试,具体测试过程见《关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第 1 问第(2)、(3)点回复。通过减值测试,公司获悉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及战略投资者天地合明未来将以承接上市公司债务的方式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且在 2020 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详见本题第(1)点回复】,公司据此判断该业务未来发生概率较大,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亦将导致银河集团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相对
应对控股股东应收款的信用风险较 2019 年明显降低。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该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其原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将该差额4.52 亿元确认为减值利得,同时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会计处理不存
在“1-2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性质与分类”中关于“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债务,在其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中,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仍应按照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约定进行确认和计量。”的情形,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基于控股股东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使得对控股股东应收款款项的信用风险有所降低,预期信用损失减少,依据新 CAS22 转回对控股股东应收款款项的坏账准备,并非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而调整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而由于上述会计处理属于新 CAS22 要求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必须进行的资产减
值测试,如果对控股股东应收款款项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反之,则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因此,对控股股东欠款的坏账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并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中“1-22 权益性交易”关于“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而且无论银河集团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对于前期其占用上市公司的款项是负有偿还的法律义务,亦不属于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之款项的信用风险情况,通过损益转回其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获取合作备忘录、债权转让意向协议,复核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合理性、计算依据等;
(2)获取公司 2020 年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算表,重新计算金额
[2021-06-19] (000806)*ST银河: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股票简称将由“*ST 银河”变更为“ST 银河”,证券代码仍为“000806”。
3、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 为 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存在未履行 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
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2020 年 6 月 1 日起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 警示的议案》,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现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公
司 2019 年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 年 6 月 1 日
起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 银河”变更为“*ST 银河”,
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二、公司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 2020 年度审
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 103030 号),经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10,597.57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830.9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920.28 万元;2020 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690.63 万元。
由于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公司 2020 年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
字[2021]第 103011 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四)、
(五)所列情形,因上述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尚未消除,故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经核查,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退市风
险警示,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风险情形。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的规定,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已符合
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2021 年 5 月 6 日,公
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批准情况
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四)、(五)所列情形,公司申请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开市起停牌 1 天,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开市起复牌并撤销退市
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 银河”变更为“ST 银河”;
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80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仍为 5%。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2021-06-18]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
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11月5日披露了
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洪皓”)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
2020-084)。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
终123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037.75元,由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上海洪皓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根据一审和二审判决: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河天成集团”)应向上海洪皓返还本金人民币1.1亿元,并支付利
息(以人民币1.1亿元为本金,以月利息2%为基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应
对银河天成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及银行账户俱
已被法院查封,为失信被执行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丧失偿债能力,基于
此分析,本案中公司需承担的可能的最大的债务结果为本金1.1亿人民币和逾期利息的二分之一。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计提了“预计负债”5500万元,如后续需要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做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作为违规担保人对本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服,拟在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正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终123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2021-06-15] (000806)*ST银河: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
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公
告编号2021-054),经核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年报内容“第二节 公司简介
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八点 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出现错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更正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八点 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更正前:
八、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189,042,639.53 495,707,967.15 306,524,967.34 114,700,086.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381,906.62 -4,877,830.87 40,177,851.32 31,391,658.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0,417,544.86 -7,747,146.34 37,429,702.24 41,123,538.3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466,617.43 -54,271,292.23 -27,037,969.00 168,464,910.62
更正后:
八、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189,042,639.53 306,665,327.62 306,524,967.34 303,742,726.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381,906.62 3,504,075.75 40,177,851.32 23,009,751.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0,417,544.86 2,670,398.52 37,429,702.24 39,520,286.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466,617.43 -11,804,674.80 -27,037,969.00 125,998,293.19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2020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今后会加强信
息披露的复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由此给投资者带来
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2021-06-15] (000806)*ST银河:关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银
河生物”)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
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5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问题回复如下:
1、2020 年 9 月,因你公司对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违规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形成新增资金占用 85.75 万元。报告期末,控股股
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44,546.09 万元。2021 年 4 月 27 日,经天地合明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银河集团与你公司三方协商并签署《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根据协议银河集团对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 44,546.09 万元债务解决。
(1)根据公告,《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止目前,你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安排。
公司回复:我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债权债
务抵偿协议》有关事项,并获得通过(详见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 2021-064)。此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等监管部门要求,针对此事项,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了鉴证意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之专项法律意见》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债权债
务抵偿协议>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核查意见》 ,并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公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核查意见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1-069),第三方专业机构认为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综上,《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已生效,解决了银河集团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所形成的 44,546.09 万元债务。
(2)你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金额本期增加 4.52 亿元,请列示
本期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具体构成,并说明上述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原因。请年 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本公司其他应收款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元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坏账准备 未来 12 个月内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合计
预期信用损失 用损失(未发生信 用损失(已发生信用
用减值) 减值)
2020 年 1 月 1 日余额 25,867,831.60 1,032,103,564.02 1,057,971,395.62
期初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一阶段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本期计提 11,653,675.95 883,290.00 12,536,965.95
本期转回 34,646.84 451,641,980.11 451,676,626.95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0 年 12 月 31 余额 37,486,860.71 581,344,873.91 618,831,734.62
本公司其他应收款按预期信用损失,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三阶段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即必须追踪信用风险的变 化。由上表可见,公司本期坏账准备转回 4.52 亿元主要为处于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其中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本期坏账准备转回 4.52 亿元。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本公司将银河集团占用公司的款项 7.25 亿元认定为单独评估
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了减值测试,具体测试程序如下:
①通过定期回访、查询网络公开讯息等渠道获取银河集团相关资料,了解跟踪银 河集团的基本经营情况;
②了解银河集团期末余额占全年交易的比重,以及是否在正常信用期限或者展期 内分析;
③了解公司与银河集团是否存在诉讼或其他争议;
④向公司管理层询问有关可收回性的记录;
⑤检查相关期后收回情况。
通过上述测试程序,公司发现:
银河集团 2020 年积极协调引进战略投资者,在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取得明显突破。
(i)2020 年 6 月银河集团与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合明”)
签订合作备忘录,就解决银河集团对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公司资金占用等问题进行初步约定;
(ii)2020 年 9 月天地合明与润兴租赁签订债权转让意向协议,根据双方约定天
地合明作为银河生物的意向重组方,愿意收购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租赁”)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并拟通过债权抵偿债务的方式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预计本次债务重组方案将减少银河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为 4.52 亿元。
2020 年银河集团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银河集团 2020 年期末货币资金仅 138.73 万
元,且银河集团所有银行账号均被法院查封冻结,其可变现资产亦全部被法院、公安局查封冻结,财务风险高企。截止公司年报披露日,公司获知银河集团 2020 年底因
借款及担保产生的被执行案件累计 21 起,涉及执行标的总额 290,655 万元,其中 2019
年内银河集团涉及的被执行案件 14 起,涉及执行标的金额合计 218,790 万元。上述
21 起执行案件中已有 15 起案件(其中:2019 年 11 起、2020 年 4 起)因银河集团无
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银河集团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方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涉及金额合计 262,482.40 万元,未履行总金额为262,301.33 万元,未履行比例高达 99.93%。
根据银河集团提供的函件说明,银河集团名下的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均被用于借款抵押或担保,且因为涉及民事诉讼或涉嫌违法事项被冻结,难以自由处置变现。同时受诉讼影响,银河集团亦无法吸收新的外部融资。银河集团目前难以通过处置相关资产、合法贷款、转让股权等形式筹措资金,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如上所述,银河集团 2020 年经营状况虽然未能有明显改善,但依据其与天地合明、润兴租赁及上市公司的债权债务重组方案,预计将减少银河集团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款 4.52 亿元,而对于剩余欠款 2.73 亿元银河集团尚未能给出具体还款方案。由于前期公司对银河集团 7.25 亿元欠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前述情况公司本期对银
河集团欠款的坏账准备转回 4.52 亿元。
年审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复核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合理性、计算依据等;
(2)获取公司 2020 年期初、期末坏账准备计算表,重新计算金额是否正确;
(3)获取其他应收款本期坏账准备收回/转回明细表,核实大额坏账准备转回原因;
(4)检查余额合理性,对其他应收款项实施函证,未回函的实施替代测试审计程序。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转回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你公司对截止 2019 年年末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金额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
你公司详细说明 2020 年度对前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2021 年 4 月 27 日签署的《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是否会对 2020 年度的
损益情况产生影响,并说明原因。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2020 年度对前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会计处理的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3 月 31 日及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 CAS22)等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属于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按 CAS22 的第三条规定应当将其他应收款认定为金融资产,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因此,公司将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款项作为关联方资金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核算也应当遵循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有关规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金融工具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且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同时,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该类情形下企业不具有选择权。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已不再区分单项金额重大或不重大,但对于
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据此,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与其他企业在信用风险特征有显著差异,遂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的款项 7.25 亿元认定为单独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了减值测试,具体测试程序见本问题第(2)点回复。虽然截至 2020 年底,控股股东仍未与天地合明、润兴租赁就其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签署任何正式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但考虑到控股股东于 2020 年内在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上取得了较大进展,公司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之款项的信用状况重新评估,并确定该款项的信用风险已经有所下降。
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该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其原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将该差额 4.52 亿元确认为减值利得,同时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度对前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上会计处理增加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净资产 4.52 亿元。若扣除该项影响,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为负值,按《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过渡期安排第四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相关规定,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2021 年 4 月 27 日签署的《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对 2020 年度的损益情况不产
生影响
2021 年
[2021-06-11] (000806)*ST银河: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及前任董事长徐宏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徐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 号)主要内容
经查,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与贵阳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持有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向贵阳银行申请
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涉及 2 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 年 8 月 22 日,
该笔抵押担保完成登记手续。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8 年、2019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广西证
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督促控股股东解除担保,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广西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 号)主要内容
经查,2018 年 7 月 30 日,银河生物与贵阳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公司
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向贵阳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涉及 2 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 年 8月 22 日,该笔抵押担保完成登记手续。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既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依法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徐宏军作为银河生物时任董事长、总裁和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徐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章第 5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对于此次行政监管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督促控股股东解除违规担保,并按照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西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四、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 号)
2、《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徐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2021-06-10] (000806)*ST银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银河,股票代码:000806)于 2021 年 6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8 日、2021 年 6 月 9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经内部核实并通过电话、函件问询等方式,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
5、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 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决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被
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 年 5 月 30 日起公司股票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且公司正积极准备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以上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2021-06-04] (000806)*ST银河: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5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
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年审会计师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认真准备回复工作,但因本次《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较多,多项内容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经审慎研究,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1 年 6 月 3 日前回复本次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66)。
截至目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落实,故公司再次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公司将延期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回复《问询函》并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2021-06-03]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0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和2019年0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2019-021)。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2019)沪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3、原审被告潘琦对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潘琦清偿后有权在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审被告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
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9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
260元,合计人民币348,197元,由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原 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937元, 由被上诉人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171,468.5元,由上诉人北海 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1,46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已作出二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本案二审改判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和二审判决,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需向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支付本金6,000万人民币和逾期利息。
鉴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及银行账户俱 已被法院查封,为失信被执行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丧失偿债能力,基于 此分析,本案中公司需承担的可能的最大的债务结果为本金6,000万人民币和逾期利 息的二分之一。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应计提50%的预计负债,公司已于 2020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补计提了“预计负债”3000万元,本案对公司 本期利润影响有限。
公司作为违规担保人对本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服,拟在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2019)沪民终293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2021-06-02] (000806)*ST银河:关于债权债务抵偿协议鉴证意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9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核查意见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7日,经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河集团三方协商并签署《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根据该协议,银河集团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4.45亿元债务得以解决。2021年4月27日,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1-064)。
近期,公司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聘请第三方机构针对《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之专项法律意见
致: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
政 机 关 依 法 批 准 、 合 法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执 业 许 可 证 号 为 :
26101200911392872,依法有权就中国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根据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就银河生物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在对公司专项事项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如下:
1.公司已保证且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公司已经提供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已保证且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或者抄录、复制的材料,可以作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作出的说明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相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基本内容
根据银河生物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4月27日,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合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与银河生物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协议约定的基本内容如下:
天地合明与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RX-TDHM-ZQZR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天地合明依据该协议取得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9)京长安执字第36号的《执行证书》项下对银河生物享有的全部债权。该《执行证书》项下银河生物未清偿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截至2021年4月23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5164.20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44546.08万元,该笔资金占用视为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债务。
天地合明同意以其对银河生物债权中的44546.08万元冲抵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44546.08万元债务。《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签署后,天地合明对银河生物的债权中44546.08万元消灭,剩余债权618.12万元;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44546.08万元债务消灭;银河集团承担对天地合明44546.08万元的债务,天地合明对银河集团形成44546.08万元的债权。
二、银河生物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为解决银河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天地合明、银河集团和银河生物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协议内容如前所述。银河生物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银河生物与银河集团、天地合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银河生物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就该事宜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根据《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之约定,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依据上述条款,天地合明可以将其对银河生物的债权转移给银河集团。天地合明、银河集团与银河生物共同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天地合明、银河集团与银河生物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方式解决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履行了相关决策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三、银河生物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4.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债权债务抵偿协议》,自该合同签订后,天地合明对银河生物的债权中44546.08万元消灭;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44546.08万元债务消灭;银河集团承担对天地合明44546.08万元的债务。
1. 银河生物对天地合明的44546.08万元债务转移由银河集团代为清偿。即银河集团
通过与银河生物及债权人天地合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方式冲抵其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本次冲抵后,银河生物就44546.08万元债务不再向天地合明承担清偿责任,视为银河集团向银河生物清偿了与44546.08万元等额的占用资金,有利于银河生物未来减少关联交易及增强公司的独立性。
2. 经本所律师查询并经与公司确认,银河集团暂未涉及以实物、股权和其他无形
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银河生
物与天地合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就该事宜出具了独立意见。
4. 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的议案,且关联方股东已回避投票。
第三部分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银河生物对天地合明44546.08万元债务转移由银河集团予以清偿,即银河集团以通过与银河生物及债权人天地合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方式冲抵其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前所述,根据《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约定,银河生物对天地合明的债务与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债权债务抵销后,银河集团不欠付银河生物44546.08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债务。
本所律师认为,《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系天地合明、银河集团和银河生物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44546.08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抵销完毕,其对银河生物占用资金的情形已不存在。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2021-06-02]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及相关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及相关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3.22亿人民币和利息及逾期利息。
风险概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 2020 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61亿
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整“预计负债”1.61亿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风险敞口: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5,831万元。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整 “预计负债”1.61亿元,受此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俱为负值(以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04月27日和2020年0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公告编号:2020-056)。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2020)最高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驳回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各自向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902,120.63元由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合同纠纷案件已作出二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本案维持一审判决,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各自向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和二审判决,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需向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本 金3.22亿人民币和利息及逾期利息,由公司及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各自向上海卓舶 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二 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鉴于:
(1)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承担的 债务等于公司承担的债务,根据本次判决,意味着公司须承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赔偿责任。
(2)据了解,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及银 行账户俱已被法院查封,为失信被执行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丧失偿债能 力。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公司需承担的可能的最大的债务结果为本金3.22亿人民币 和利息及逾期利息。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 2020 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相应计提了“预
计负债”1.61亿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做相应会计处理,预计2021年 度相应调整“预计负债”1.61亿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此案将对公司2021年度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详见下文“风险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作为违规担保人对本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服,拟在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风险情况说明及重大风险提示
1、风险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已于 2020 年度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1.61亿元,而在本案
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整“预计负债”1.61亿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1万元。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相应调整“预计负债”1.61亿元,受此案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俱为负值(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2020)最高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2021-05-29]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5/29)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
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31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所持云南汉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55%股权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2019-021、2019-049、2019-060)。
1、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出具的(2021)苏
07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徐宏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2)
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2、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内容
如下:
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徐宏军、北海银河生物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克洲借款3,9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5日按照月利率2%开始计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合计241,800元,由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发回重审。自2018年6月27日本案一审判决后,被胜诉方和法院扣划公司款项(含股权价值)约15,311,043.81元(不完全统计)。本案发回重审后,如胜诉,前期损失有可能被挽回。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增加利润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1、《(2021)苏07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
2、《(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2021-05-27] (000806)*ST银河: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55 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5月27日
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年审会计师对其中涉及
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认真准备回复工作,但因本次《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较
多,多项内容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回复及披露
工作。为确保《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
司将延期至 2021 年 6 月 3 日前回复《问询函》并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021-05-27] (000806)*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公告编号:2019-097)。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2020)粤03民终801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撤销(2018)粤0303民初214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三项,二审案件受理费90,915元(由公司预交),由广东深圳理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粤0303民初214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如下:
第一项内容: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虚假出资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自1995年1月10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范围内,对深圳市必尔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粤0303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项内容: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靖基投资发展公司就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已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在本案中胜诉,不承担任何债务和赔偿责任。
公司在2019年依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53,307,518.89元,而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做相应会计处理,预计2021年度相应增加利润53,307,518.89元(届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2、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增加利润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2020)粤03民终80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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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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