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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日本信用体系

日期:2022-05-05 09:31:02 来源:互联网

在日本消费者信用市场上除了消费贷款业务以外,通过分期付款、信用卡支付等渠道向消费者提供信贷的业务也十分活跃。与此同时,信用销售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对公众进行不当劝诱、过日本信用剩的信用供给等现象也不少见。

21世纪初,日本全国消费生活中心接到的消费者投诉案件中,日本信用涉及销售信用业务的比例高达12%,而且其中日本信用体系大部分案件都与分期付款销售业务有关,此类投诉在2003年数量高达136,330件,这些投诉反映的核心问题便是销售信用机构的过剩的信用供与行为。

具体表现为,信用销售公司、信用卡公司不考虑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群体有限的支付能力,日本信用体系劝诱其以每月支付万元左右的分期付款方式购入钻石、高级和服等奢侈消费品,日本信用以提前享受高端生活。此外,因为通过信用卡一次性大额支付的方式购入英语会话培训、健身沙龙等服务,这些业务不属于《分期付款销售法》保护的服务类别。一旦这些机构中途破产倒闭,消费者无法追回余款的情况也十分常见。

应当承认的是,日本1961年《分期付款销售法》在1984年修订时即创设了防止消费者超过支付能力购买商品的规则,强调信用销售机构应当努力避免实施过剩的信用供给。该法第38条规定,分期付款销售业者应当通过共同设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收集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并加以正确利用,并应当努力防止消费者购入超过自身支付能力的分期付款商品(2006年修订版本)。在2008年再次修订时,该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过剩信用供给的禁止性规则。根据该法30条之2之2以及35条之3之4的规定,信用销售机构不得超过消费者支付能力进行过剩的信用供给,并且信用销售机构负有调查消费者支付能力及使用统一的信用信息机构等的法定义务。但是,《分期付款销售法》关于限制过剩信用供给等不当行为的规则,并日本信用未配备以足够的行政处罚特别是民事法律责任条款的缺失,因此其保护力度仍然十分有限,需要发挥《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的补充功能。

简述日本信用体系更新时间:2022-05-05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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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日本消费者信用市场上除了消费贷款业务以外,通过分期付款、信用卡支付等渠道向消费者提供信贷的业务也十分活跃。与此同时,信用销售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对公众进行不当劝诱、过日本信用剩的信用供给等现象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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