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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日期:2022-02-28 15:21:48 来源:互联网

  我国监管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就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做出清晰界定。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禁止商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所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监管上和操作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流观点据此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为“代理型的资产管理关系。

  第一,如果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则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就有直接针对信托公司等投资对象管理者请求的权利;而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如果银行的理财产品投向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单个银行理财的客户不一定具有信托法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资格,无法成为集合资金计划的委托人。第二,商业银行控制着理财产品的设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和投向,理财客户无从控制理财产品的结构,更无一般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存在的指示权。因此,无法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从商业银行和客户端的关系看,由于理财产品客户是理财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某些理财产品,特别是某些浮动型的理财产品也不允许做出保本承诺),所以客户和银行的关系绝对不是简单的委托合同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从商业银行和客户端的关系看,由于理财产品客户是理财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某些理财产品,特别是某些浮动型的理财产品也不允许做出保本承诺),所以客户和银行的关系绝对不是简单的委托合同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四,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产品有与其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相对应,做到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的要求[120]。以此项机制确保银行固有财产和理财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既避免银行将有关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混同,也避免不同理财资金之间混淆,防止银行理财资金错位错配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从信托法原理上看,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必须首先是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且独立于自己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之间也不得进行交易;而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同一受托人名下的不同信托财产之间也要进行分别管理,多个信托财产之间不得进行交易,这些行为构成自己交易,违反了忠实义务(《信托法》第26-28条)。因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8号文”要求“投资非标产品必须一一对应”不仅是降低金融产品风险的要求,也符合信托法原理的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更新时间:2022-02-28 15:21:48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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