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入市调控股市:模式、争议与资金困局

日期:2026-03-18 11:48:33 来源:互联网
一、政府入市的模式与国际实践
 
此举直接影响到股票的供求关系,推动股价上涨。在我国早期的深圳股市及1998年的香港股市均采取过这种办法。但正如前面所述,这种办法有破坏经济民主之嫌,具体到介入股市时存在着购买何种股票,从而涉及到利益分配等问题。尽管有人为之辩护说:利率政策、税收政策也会导致财富的重新分配,那么引起财富重新分配的政府入市调控行为也应是没有异议的。但港府的入市行为如果全盘照搬至我国股市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那就是我国上市公司一般来说股本偏小,国家股又占有较大比例,而入市的财政资金也代表着国家的权益,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每增持5%的股份便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超过一定的比例还要发出收购要约,这是其一;其二,政府入市干预属操纵市场行为,除非操作过程透明、公开,否则会使政府形象受损。
 
二、干预基金构想与现有局限
 
所以较好的办法是组建干预基金或专业化公司,以该基金或公司的名义干预股市。1998年我国推出证券投资基金试点也有此种用意,但由于这些基金的资产主要来源于民间的基金受益人,而这些基金受益人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如果同时指望其能稳定股市,显然不可兼得,也正因为如此,这批基金自试点一年来应该说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没有有效地稳定股市,另一方面也没能取得良好的收益,被戏称为股市中的“泰坦尼克号”。因此要使基金真正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靠民间的基金持有人组建的基金不能担此重任,而应考虑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提取的部分风险金或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印花税提取部分组成真正的干预基金。
 
三、政府入市与央行操作辨析及资金效应
 
这里有必要提及政府入市与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的区别。我们知道,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对象一般是国债,其目的是通过买卖国债进行货币吞吐,从而调节社会上的货币供应,因此二者的操作对象不同,前者是股票,后者是国债;其次操作目的不同,前者为稳定股市,后者为调节货币供应量,引导市场利率走势;第三,操作主体不同,前者为政府,一般动用财政资金,或准财政资金,后者为中央银行,动用中央银行资金。二者的相同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即都有吞吐货币的功能。但在我国由于股市的主要参与者是公众,国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银行,所以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导致的货币吞吐会通过货币乘数放大,而入市干预资金导致的货币吞吐属专款专用,不会产生放大效应。
 
入市干预会导致两种后果:好则能引导居民资金陆续入市,形成“跟风效应”;坏则容易产生“挤出效应”,即政府资金入市的同时,挤出了股市中的居民资金。1998年8月香港股市上港府入市的后期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即政府成为“惟一”的买家。产生这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政府入市的主要目的不同,像港府入市主要目的是狙击炒家,使之在“股票——恒指——汇市”的套利组合中不能赚钱。这就意味着当股指上升至某一水平——在这一水平下炒家的套利组合将不能赚钱,政府就有可能不再投入后续资金,接下来,政府还会考虑如何套现的问题,因此,在干预的后期居民资金不但不会“跟风”,还会在股指上升至某一水平前大肆抛出手中股票,形成“挤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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