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68宁波富邦重组传闻
≈≈宁波富邦600768≈≈(更新:13.04.02)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
对价方案 │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7股
──────────┼─────────────────────────
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13374.72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13374.72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3856.90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4898.26
│ │限售流通股(万股) │ 84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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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改进程提示:
━━━━━━━━━━━┯━━━━━━━━━━━━━━━━━━━━━━━━
项目 │ 日期
───────────┼────────────────────────
方案公布日 │2006-11-15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11-13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11-24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11-30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12-01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12-01至2006-12-11
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日 │2006-12-08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12-07至2006-12-11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12-11
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 │2006-12-22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12-26
━━━━━━━━━━━┷━━━━━━━━━━━━━━━━━━━━━━━━
3) 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吴雪英 | 33.53| 赞成 |
|金仁子 | 31.34| 赞成 |
|杨文献 | 26.69| 赞成 |
|邓昊 | 26.64| 赞成 |
|何伟雄 | 18.46| 赞成 |
|陈秀莲 | 18.00| 赞成 |
|南京中化 | 16.09| 赞成 |
|段荣 | 16.00| 赞成 |
|吴建军 | 15.00| 赞成 |
|九连阳投 | 13.89| 赞成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841.34| 28.72| 3310.07| 24.75|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 | 2006.21| 15.00| 1728.74| 12.93|
|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 | 1928.45| 14.42| 1928.45| 14.42|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482.62| 11.09| 1277.57| 9.55|
|宁波银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68.48| 1.26| 150.05| 1.12|
|上海双翊商贸有限公司 | 36.00| 0.27| 32.21| 0.24|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无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8.72
实际控制人: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比例(%):7.18
(3)方案详细说明
1、除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因其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冻结或质押,及上海良
久广告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外,本公司其他十一家非
流通股股东(以下称为“动议股东”)一致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意向,由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获得流通
权。
2、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将获付2.7 股宁波富邦股票的对价。
3、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1,928.45 万股已全部被冻结或质押。若
至本方案实施日,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解除不少于应支付对价股份的质押,
导致不能执行相应对价安排,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有
限公司和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按各自所持公司非流通股数在该三家股
东持股总数的比例对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应安排的对价支付先行予以代付。
4、上海良久广告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为保障公
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
有限公司和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其所持公司非流通股数在该三家
股东持股总数的比例对上海良久广告有限公司应安排的对价支付先行予以代付。
5、凡执行对价过程中发生某股东代其他股东先行代付对价的,被代付对价的
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通或
转让以前,应先向代其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清偿义务;否则,被代付对
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通或
转让以前,应先征得代其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同意,并由宁波富邦董
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6、2006 年6 月12 日,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后者所持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份。上述股份转
让尚须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批准豁免要约收购后方可履行,为此,宁波富邦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截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股份过户登记已完成,
则同意承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受让的标的股份所对应或涉及的全部义务、承
诺及责任。同时,拟出让方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截至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实施日,股份过户登记仍未完成,则该等股份所对应的对价股份(包括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代为给付的对价安排)仍由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先行支付,待股份过户登记时予以扣除。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动议股东做出了法定最低承诺,即:全体动议股
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
转让; 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
量在十二个月内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
百分之十。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部分动议股东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
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鉴于目前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上海良久
广告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为保障公司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的顺利进行,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和宁
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同意按自身所持公司非流通股数在本三家股东
持股总数的比例对上述两家非流通股股东应安排的对价支付先行予以代付。
2006 年6 月12 日,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后者所持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份。上述股份转让
尚须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批准豁免要约收购后方可履行。为此,宁波富邦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截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股份过户登记已完成,
则同意承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受让的标的股份所对应或涉及的全部义务、承
诺及责任。同时,拟出让方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截至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实施日,股份过户登记仍未完成,则该等股份所对应的对价股份(包括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代为给付的对价安排)仍由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先行支付,待股份过户登记时予以扣除。
承诺人做出如下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
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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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方案 │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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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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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13374.72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13374.72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3856.90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4898.26
│ │限售流通股(万股) │ 84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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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改进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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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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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公布日 │2006-11-15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11-13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11-24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11-30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12-01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12-01至2006-12-11
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日 │2006-12-08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12-07至2006-12-11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12-11
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 │2006-12-22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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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吴雪英 | 33.53| 赞成 |
|金仁子 | 31.34| 赞成 |
|杨文献 | 26.69| 赞成 |
|邓昊 | 26.64| 赞成 |
|何伟雄 | 18.46| 赞成 |
|陈秀莲 | 18.00| 赞成 |
|南京中化 | 16.09| 赞成 |
|段荣 | 16.00| 赞成 |
|吴建军 | 15.00| 赞成 |
|九连阳投 | 13.89| 赞成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841.34| 28.72| 3310.07| 24.75|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 | 2006.21| 15.00| 1728.74| 12.93|
|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 | 1928.45| 14.42| 1928.45| 14.42|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482.62| 11.09| 1277.57| 9.55|
|宁波银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68.48| 1.26| 150.05| 1.12|
|上海双翊商贸有限公司 | 36.00| 0.27| 32.21| 0.24|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无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8.72
实际控制人: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比例(%):7.18
(3)方案详细说明
1、除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因其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冻结或质押,及上海良
久广告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外,本公司其他十一家非
流通股股东(以下称为“动议股东”)一致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意向,由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获得流通
权。
2、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将获付2.7 股宁波富邦股票的对价。
3、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1,928.45 万股已全部被冻结或质押。若
至本方案实施日,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解除不少于应支付对价股份的质押,
导致不能执行相应对价安排,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有
限公司和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按各自所持公司非流通股数在该三家股
东持股总数的比例对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应安排的对价支付先行予以代付。
4、上海良久广告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为保障公
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
有限公司和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其所持公司非流通股数在该三家
股东持股总数的比例对上海良久广告有限公司应安排的对价支付先行予以代付。
5、凡执行对价过程中发生某股东代其他股东先行代付对价的,被代付对价的
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通或
转让以前,应先向代其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清偿义务;否则,被代付对
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通或
转让以前,应先征得代其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同意,并由宁波富邦董
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6、2006 年6 月12 日,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后者所持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份。上述股份转
让尚须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批准豁免要约收购后方可履行,为此,宁波富邦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截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股份过户登记已完成,
则同意承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受让的标的股份所对应或涉及的全部义务、承
诺及责任。同时,拟出让方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截至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实施日,股份过户登记仍未完成,则该等股份所对应的对价股份(包括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代为给付的对价安排)仍由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先行支付,待股份过户登记时予以扣除。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动议股东做出了法定最低承诺,即:全体动议股
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
转让; 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
量在十二个月内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
百分之十。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部分动议股东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
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鉴于目前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上海良久
广告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为保障公司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的顺利进行,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和宁
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同意按自身所持公司非流通股数在本三家股东
持股总数的比例对上述两家非流通股股东应安排的对价支付先行予以代付。
2006 年6 月12 日,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后者所持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份。上述股份转让
尚须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批准豁免要约收购后方可履行。为此,宁波富邦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截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股份过户登记已完成,
则同意承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受让的标的股份所对应或涉及的全部义务、承
诺及责任。同时,拟出让方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截至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实施日,股份过户登记仍未完成,则该等股份所对应的对价股份(包括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代为给付的对价安排)仍由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先行支付,待股份过户登记时予以扣除。
承诺人做出如下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
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