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52什么时候复牌?-*ST西发停牌最新消息
≈≈*ST西发000752≈≈(更新:22.02.23)
[2022-02-23]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2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 年 2 月 18 日、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2 月 22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89%,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公司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2-21]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06号)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2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60 号)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西藏发展”)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0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你公司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称,2021 年预
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0 万元至-2,22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92 万元至-832 万元,导致 2021 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未实际使用借款、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利息支出。你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你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19.66 万元,截至第三季度末,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3,636.05 万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详细说明报告期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和对应金额,并依据本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之 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逐项说明你公司相关收入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及其判断依据。
公司回复: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收入构成的扣除及
判断依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商品名称 明细 营业收入(未审) 是否应当予以扣除 判断依据
628ML 瓶装 233,258,009.09 否 啤酒销售属于公司最主
355ML 听装 158,333,787.53 否 要的经营业务,不具有
特殊性、偶发性和临时
啤 酒 性,不影响报表使用者
390ML 瓶装 654,743.35 否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
出正常判断
小计 392,246,539.97
与公司啤酒销售业务相
关,不具有特殊性、偶
酒 糟 602,654.85 发性和临时性,不影响
否 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合计 392,849,194.82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要求对本期营业收入核查后,确认当期营 业收入中无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因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正在进行,最终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营业
收入包括:628ML 瓶装、355ML 听装、390ML 瓶装啤酒的销售以及酒糟
的销售,其中 628ML 瓶装、355ML 听装、390ML 瓶装啤酒的销售业务为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酒糟的销售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目前在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①将本期的营业收入与上期的营业收入进行比较分析,对产品本期销售结构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②对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情况进行按月、按年度分析,并对毛利率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③对本期收入情况进行函证确认。
④检查相关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综上所述,我们根据目前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认为公司营业收入中的啤酒销售收入及酒糟销售相关收入系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应予以扣除。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2.逐笔说明由于公司未实际使用借款、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利息支出的具体情况,你公司对于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借款、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计提利息及相关会计处理,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利息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对应事项详情及不计提利息的原因。
公司回复:公司涉诉案件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借款类案件
是否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存在
应计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已计提负 会计处理方式及合理性 息未
案件进展 计息
本金 是否计提利息 累计计息 债(本息及
诉费)合计 的情
形
2019 年 3 月,公司 2018 年,公司根据案情
通过委派律师事务 将本金 1.5 亿元计入“其
所律师收到成都仲 他应付款-汶锦”;公司
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 裁委员会裁决书。 并未使用资金,应向资
易”)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 仲裁庭裁决西藏发 金使用方追偿,根据仕
都仲裁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 展偿还汶锦贸易借 远置商贸出具的债务承
(2018)成仲 裁。汶锦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 款 1.5 亿元,支付 是 诺函同时挂账对资金占
案字第 1227 人偿还本金 15,000 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逾期利息(以借款 (年利率 24%, 用方的债权:“其他应
1 号 案件( 原 支付逾期偿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 2018 年 5 本金 1.5 亿元为基 15,000 13,150.00 28,551.98 收款-仕远置”,并对该
[2022-02-16] (000752)*ST西发: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的公告(1)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9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到期清算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公司联营企业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公司未就力创基金存续期是否延长事项进行决策,函至力创基金及执行
事务合伙人说明相关情况后,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收到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寄送的《关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到期清算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力创基金及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向公司发送《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具体依据为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第 1.5.1 条和第 10.1.1 条。
1、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第 1.5.1 条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事先书面同
意,存续期可延长两年”,目前执行事务合伙人难以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延期的意见,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不再延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算。
2、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第 10.1.1 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
生时,本合伙企业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1)存续期限届满),力创基金存续期届满,即可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
公司将根据力创基金清算工作安排,委派清算工作小组成员代表,预计力创基金清算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关注力创基金清算事项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5 日
[2022-02-14]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7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 2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 200 万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
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开庭时间为 2019 年12 月 10 日上午 9:30。
2019 年 12 月 6 日近 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
院通知。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就本案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寄送的关于(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
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
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 2020 年 7月 10 日上午复庭或宣判。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主要内容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 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 号),
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2021)
川 01 民终 6674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3 月 23
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上诉人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上诉人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 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董事吴刚等人员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终 667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西藏发展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据缺乏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西藏发展关于“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的陈述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所诉,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指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 9:30。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开庭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成都
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藏发展、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重申一审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原告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即使法庭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合法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5、律师提起反诉请求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和票据上权利。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及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晟辉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日照广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及原告开具给日照丰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丰邦公司”)的车辆发票打印件 5 张、《情况说明》一份,经查,首先,虽然原告提供了其与日超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但其不能提供其与日照广川公司的车辆出库单、验收单、车辆购置税凭证等其他票据加以印证汽车买卖事实的真实性;其次,原告称其已经将《汽车买卖合同》项下的汽车转卖给案外人日照丰邦公司并提供了其开具给日照丰邦公司的车辆发票打印件 5 张,拟证明存在该转让行为,经查,该 5 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的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汽车价格等均与《汽车买卖合同》不符合,且原告也不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能提供其与案外人日照丰邦公司签订的买卖汽车的合同、相应的支付凭证,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转卖价格 35.3 万元明显低于《汽车买卖合同》载明的 35.6 万元,这也与常理不符;第三,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单方面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日照广川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
[2022-02-14] (000752)*ST西发: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8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06 号),要求公司于 2022年 2 月 11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并积极准备回复材料。为更好、准确地完成回复
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前尽快报送至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2-11] (000752)*ST西发: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8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及材料。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地点为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4 号楼 9 楼会议室。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
附:李天霖先生简历
李天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 4 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群众。1989 年 7 月至 1999 年 4 月,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教师、局机关干事、
招投标处涉外工程英语翻译;1999 年 4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北京康达(成
都)律师事务所任管理合伙人、副主任;2018 年 3 月至今任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投资与并购研究中心主任,内核委员会副召集人。
截至目前,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022-02-11]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召开,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 年 2 月 28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2 月 22 日
7、出席对象:
(1)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4 号楼 9 楼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提案 备注
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
事的议案》
四、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时间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须写明股东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并附上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及股权登记日持股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 登记时间:2022 年 2 月 23 日 9:00-17:00
3、 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
心 4 号楼 9 楼)。
4、 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牟岚、宋晓玲
联系电话:028-85238616
传真号码:028-65223967
电子邮箱:xzfz000752@163.com
5、 会议费用: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752
2、 投票简称:西发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2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 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西
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2 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股
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00 《关于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5/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2-08] (000752)*ST西发: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就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规范运行需要,为尽快消除天易隆兴对公司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决定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帮助解决。上市公司与西
藏盛邦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因资金占用
事项对天易隆兴享有的 7,365,468.91 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转让对价总额为 7,365,468.91元。西藏盛邦已一次性完成转让对价支付,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 7,365,468.91 元得以清偿。
根据协议,西藏盛邦成为天易隆兴新的债权人,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公司已就(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西
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藏民终 147 号)。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 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
审理,未当庭宣判。
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2-08] (000752)*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21)藏01民初30号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藏 01 民初 30 号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已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实行其他
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前期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了诉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取得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 01 民初 30 号),公司诉天易隆兴合同纠纷已立案,公司诉讼
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占用资金 736.55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的资金占用利
息 603213.93 元,合计 7968713.93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利息实际应从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藏 01 民
初 30 号),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 10 时。
2021 年 5 月 27 日上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
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告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利用其作为公司大股东的地位以及王承波利用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身份便利(同时作为天易隆兴的法定代表人)所导致的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截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736.55 万元。天易隆兴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依法应当退还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证据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应通过该证据本身存在的前提下,该证据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以及该证据本身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原告认为被告仍占用资金金额为736.55万元系被告划转的980万元中未归还部分,而原告在起诉状以及其提交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中载明被告划转的款项共计 3960 万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3960 万元与 980 万元的关联性,以及其主张 736.55
万元的形成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西藏天易隆兴缺席,不影响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原告西藏发展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发展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67,581 元,由原告西藏发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就(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民终 147 号)。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藏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民终 147 号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00。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1 月 2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0 、2021-027 、2021-031、2021-047、2021-076、2021-122、2021-127。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藏民终 147 号
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 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与天易隆兴合同纠纷
上诉案((2021)藏民终 147 号)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上诉人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960 万元,截止案件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736.55 万元。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向天易隆兴进行了催告。请法院依法支持上市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2018 年 09 月 0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2018-067 号公告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2022 年 1 月 2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2-008 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8 年 09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瞬赐保理诉西藏发展票据付款请 2018-070 号公告
求权纠纷,案号:(2018)川 0113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民初 2099 号 2018 年 10 月 11 日 2018-076 号公告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05 号公告
2019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2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1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6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7 号公告
2019 年 6 月 28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78 号公告
2019 年 7 月 1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82 号公告
2019 年 8 月 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2022-01-29]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480.00 万元–2,220.00 万元 盈利:1,405.30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05.32%-257.97%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92 万元 -832 万元 盈利:318.60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28.87%-361.15%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6 元/股–0.08/股 盈利:0.05 元/股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但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 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未实际使用借款确认的利息支出,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 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和财务费用,是导致公司 2021 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其中,公司因对外担保形成的利息支出是影响本期 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原因,2021 年度确认非经常性损益预计为-1,300 万元至 -2,400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相关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初步核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 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2、因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
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由于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0年 4 月 29 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目前,公司股票仍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表明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相关条款所列情形,且不涉及 2020 年年度报告追溯重述触及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追溯重述触及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表明公司出现相关条款所列情形时,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2022-01-27] (000752)*ST西发: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公司联营企业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经力创基金管理人与各合伙人的电话沟通,力创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启动力创基金到期解散、清算程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并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力创基金有限合伙人各委派的一名代表组成。根据清算工作需要,清算人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参与清算工作。请力创基金各有限合伙人在收到本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各委派已一名清算工作小组成员代表。
力创基金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人民币,由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上市公司、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其中,上市公司出资 30000 万人民币,持股占比 50%。公司签署《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的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根据《合伙协议》第 1.5.1 条的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 5 年
(以下简称“存续期”),自合伙协议签署之日开始起算,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事先书面同意,存续期可延长 2 年;另,根据合伙协议 10.1.1 条约定,如存续期届满的情况发生,合伙企业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
截至目前,公司未就存续期是否延长事项进行决策,已函至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说明相关情况,尚未收到回复。公司将关注回复情况,并就事项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
[2022-01-26]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21)川0107民初325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9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
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于前期发现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经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联系,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取得(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传票、
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资料。原告深圳瞬赐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 码:2 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人民币 3,200,000 元
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18,320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20,822.23 元)。2、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 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人民币 5,000,000 元
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75,208.33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
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88,784.73 元)。3、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对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该案延期开庭的情况说明。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原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公司委派律师已在举证
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 委派律师收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因
未能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 关文书,故取消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的庭审,
后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法院通知(2021)
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15 时。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本案的庭前会
议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4 月 27 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
庭前会议。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院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告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原告并非善意担保权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川 0107 民初 3251 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中仕远置公司与瞬赐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依据协议约定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瞬赐公司,瞬赐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该票据,行为合法有效,系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相关票据权利。案涉汇票到期后,瞬赐公司作为该汇票的持票人和质权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示付款遭拒后,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对票据的背书人、出质人和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索,故对瞬赐公司要求仕远置公司支付所涉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西藏发展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西藏发展辩称因王承波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因本案审理的经济纠纷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事实,西藏发展并不因王承波刑事犯罪行为而免责,故本案驳回起诉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西藏发展辩称三洲公司与仕远置公司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不对其前手背书过程中的原因关系负责,即使前手交易存在无效或瑕疵,也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故西藏发展无权对瞬赐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权。关于西藏发展辩称瞬赐公司明知董事会决议为伪造仍予以接受,不是善意的担保人。西藏发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案涉电子汇票的保证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无权代表的情形,从而不能证明瞬赐公司取得案涉票据存在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 32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3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 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三、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200 元,由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传票((2022)川 01 民终 13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13 时 30 分。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8 日、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2 年 1 月 1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7、2021-025、2021-026、2021-033、2021-120、2022-005)。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
川 01 民终 130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庭审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4 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
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不服(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案号:(2022)川 01 民终 130 号)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发问及辩论、最后论述环节。
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上诉人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上诉人还未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且案涉汇票还未开具时,即已将该汇票作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资产,而且在案涉汇票开具前就已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产品投资本金,其明显不是善意的担保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判定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2018 年 09 月 0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2018-067 号公告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
[2022-01-26] (000752)*ST西发: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
料。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的议案》
为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对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结合公司现状,公司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达成和解并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阿拉丁同意豁免本金 500 万元以及全部利息,上市公司于
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至 2025 年 7 月分期还款共计 7500 万元,按期足额支付后,债权人
在协议签订后 6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上市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5 票弃权。
陈婷婷董事弃权理由:根据目前情况,需进一步研判该方案是否为最佳解决方案。
陈宏董事弃权理由:1.该案件借贷缘由不清楚;2.涉案借款还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8000万资金(本金)最终流向不明;3.涉案借贷纠纷的债权人、公司、公司前高管之间的相关关系目前不明,整个借贷纠纷的定性还有待公安和法院明确。如果现在达成和解,虽然有小部分减免,但从中长期看可能会铁板钉钉的让公司独自背上巨额债务,这可能对公司发展不利,也可能对公司所有股东不公平。
冯永明董事弃权理由:王承波案件尚未最终判决,在此情况下难以判断目前与阿拉丁和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解是否是维护公司利益的更好解决方式。
周文坤董事弃权理由:相关案件未经法院判决,当前无法判断和解方案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最佳方案。
方毅董事弃权理由:从目前材料来看,王承波的刑事案件已经上诉,阿拉丁公司的该笔借款到底是否与王承波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事实,还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本次和解是否完全有利于公司,暂时也无法确定,而且本案涉及金额也较大。
本议案未获有效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2 票弃权。
由于《关于公司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的前置条件,因此目前不具备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三、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1-21] (000752)*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18)川01民初1985号借款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8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借款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
账户,1 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委托律师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取得了
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 01 执 1674 号、执行通知书(2018)川 01
执 1674 号等。
2018 年 8 月 22 日,本案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川 01 执 1674 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经各方对账核算后确认:截止 2018 年 8 月 22 日,西藏发展尚欠原告借款
本金 2,710 万元,利息为 105.40 万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 2%/月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止,付息日前已归还的本金从归还的当日起不再继
续利息;(2)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 2018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分批
偿还本金 2,710 万元、利息 2,742,874 元、律师费 592,618.76 元、案件受理费
92,59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保险费 34,400 元;(3)各方同意并认可:
西藏发展未依据前述约定按时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藏发展尚未清偿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4)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前述约定的西藏发展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委托律师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调取
了案件档案材料,包括: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应诉通知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笔录、法院传票等。根据从法院最新取得的材料《借款合同》第五条 5.3 显示:“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为提款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借款人账户”),户名: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101*******008,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支行”。该笔以上市公司名义取得的借款指定收款账户为天易隆
兴,案件涉及的款项 2,980 万元从未进入上市公司账户,截止 2018 年 8 月 22
日案件涉及的已还款项 182.35 万元亦从未经过上市公司账户进行还款。
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结合公司现状,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与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作出的(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及基于(2018)川 01 执 1674 号法院执行通知书签署的执行和解书,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确认
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债务人共欠债权人借
款本金 25,900,000 元,利息 15,755,333.33 元(以借款本金 25,900,000 元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其他费用(因仲裁、诉讼、保全引发的费用)724,610.26 元,债权合计 42,379,943.59 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标的债权已到期。
(二)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 2,98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利息豁免: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息总计为 15,755,333.33 元,
债权人同意豁免 11,855,333.33 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不再计算利息。
2.其他费用豁免: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因仲裁、诉讼、保全等事宜引
发的费用总计为 724,610.26 元,债权人同意全部豁免。
(三)还款计划
1.还款计划:债务人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分三期向债权人足额支付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还款计划为:
还款期数 还款期限 还款金额(元)
1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 600 万元
2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1190 万元
3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 1190 万元
2.债务人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基于标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债务人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公司因资金筹措问题未能按期支付,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 2021 年 8
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负
债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2018 年 9 月 6 日、2021 年 1 月 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2018-067、2021-002)。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公开网站信息,结合向吴小蓉方核实了解情况,其对公司持有
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了续行冻结(冻结金额未发
生变化),冻结数额分别为 2295.5177 万美元、4900 万元人民币、1200 万元人
民币,公司目前就上述事项未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
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 500 万元,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吴小蓉
向公司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剩余 2480 万元和解款项约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
前支付完毕。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2018 年 09 月 0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067 号公告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2022 年 1 月 2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2-008 公告
2018 年 09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0 号公告
2018 年 10 月 11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6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05 号公告
2019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2 号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9 年 3 月 1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瞬赐保理诉西藏发展票据付款请 2019-026 号公告
求权纠纷,案号:(2018)川 0113 2019 年 3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民初 2099 号 2019-027 号公告
2019 年
[2022-01-20] (000752)*ST西发: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7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收
到独立董事方毅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方毅先生因近期工作精力所限,为避免未能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由于方毅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方毅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方毅先生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职责。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公司董事会对方毅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
[2022-01-13]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2022/01/13)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 2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 200 万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
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案开庭
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近 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
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
院通知。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就本案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寄送的关于(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
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
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 2020 年 7月 10 日上午复庭或宣判。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主要内容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 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 号),
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2021)
川 01 民终 6674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3 月 23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上诉人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上诉人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 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董事吴刚等人员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终 667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西藏发展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据缺乏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西藏发展关于“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的陈述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所诉,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指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 9:30。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开庭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
藏发展、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重申一审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原告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即使法庭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合法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5、律师提起反诉请求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和票据上权利。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2020 年 6 月 4 日、2020
年 6 月 11 日、2020 年 7 月 14 日、2021 年 3 月 13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2021 年 11 月 9 日、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9-131、2019-141、2020-067、2020-078、2020-086、2021-021、2021-023、2021-123、2022-003)。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及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晟辉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系,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日照广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及原告开具给日照丰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丰邦公司”)的车辆发票打印件 5 张、《情况说明》一份,经查,首先,虽然原告提供了其与日超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但其不能提供其与日照广川公司的车辆出库单、验收单、车辆购置税凭证等其他票据加以印证汽车买卖事实的真实性;其次,原告称其已经将《汽车买卖合同》项下的汽车转卖给案外人日照丰邦公司并提供了其开
[2022-01-12]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21)川0107民初325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于前期发现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经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联系,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取得(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传票、
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资料。原告深圳瞬赐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 码:2 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人民币 3,200,000 元
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18,320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
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20,822.23 元)。2、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 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人民币 5,000,000 元
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75,208.33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
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88,784.73 元)。3、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对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该案延期开庭的情况说明。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原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公司委派律师已在举证
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 委派律师收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因
未能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 关文书,故取消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的庭审,
后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法院通知(2021)
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15 时。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本案的庭前会
议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4 月 27 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
庭前会议。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院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告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原告并非善意担保权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川 0107 民初 3251 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中仕远置公司与瞬赐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依据协议约定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瞬赐公司,瞬赐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该票据,行为合法有效,系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相关票据权利。案涉汇票到期后,瞬赐公司作为该汇票的持票人和质权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示付款遭拒后,有权对票据的背书人、出质人和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索,故对瞬赐公司要求仕远置公司支付所涉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发展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西藏发展辩称因王承波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因本案审理的经济纠纷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事实,西藏发展并不因王承波刑事犯罪行为而免责,故本案驳回起诉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西藏发展辩称三洲公司与仕远置公司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不对其前手背书过程中的原因关系负责,即使前手交易存在无效或瑕疵,也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故西藏发展无权对瞬赐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权。关于西藏发展辩称瞬赐公司明知董事会决议为伪造仍予以接受,不是善意的担保人。西藏发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案涉电子汇票的保证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无权代表的情形,从而不能证明瞬赐公司取得案涉票据存在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 32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3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 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三、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9200 元,由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此案,公司将提起上诉。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8 日、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告编号: 2021-017、2021-025、2021-026、2021-033、2021-120)。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2022)川 01 民终 13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13 时 30 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 年 09 月 06日 2018-067 号公告
号:(2018)川 01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2018 年 09 月 19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0 号公告
2018 年 10 月 11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6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05 号公告
2019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2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15 日 巨 潮 资
[2022-01-10] (000752)*ST西发: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就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规范运行需要,为尽快消除天易隆兴对公司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决定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帮助解决。上市公司与西
藏盛邦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因资金占用
事项对天易隆兴享有的 7,365,468.91 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转让对价总额为 7,365,468.91元。西藏盛邦已一次性完成转让对价支付,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 7,365,468.91 元得以清偿。
根据协议,西藏盛邦成为天易隆兴新的债权人,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公司已就(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西
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藏民终 147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2021)藏民终 147 号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00。
公 司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是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1-06]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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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 2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 200 万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
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案开庭
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近 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
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
院通知。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就本案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寄送的关于(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
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
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 2020 年 7月 10 日上午复庭或宣判。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主要内容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 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 号),
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2021)
川 01 民终 6674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3 月 23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上诉人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上诉人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 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董事吴刚等人员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终 667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西藏发展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据缺乏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西藏发展关于“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的陈述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所诉,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指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 9:30。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2020 年 6 月 4 日、2020
年 6 月 11 日、2020 年 7 月 14 日、2021 年 3 月 13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2021 年 11 月 9 日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31、2019-141、2020-067、2020-078、2020-086、2021-021、2021-023、2021-123)。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开庭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
藏发展、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重申一审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原告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即使法庭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合法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5、律师提起反诉请求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和票据上权利。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 年 09 月 06 日 2018-067 号公告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8 年 09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瞬赐保理诉西藏发展
[2022-01-05] (000752)*ST西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更正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
市公司”、“西藏发展”)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1-121)。经事后核查发现,关于第 4 项问题的回复内容有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如下:
4、“半年报“其他应收款”显示,按欠款方归集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中,你公司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账龄为 1 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26,407.2 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 35.9%,对青稞啤酒账龄为
1-2 年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328.35 万元;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2019 年 4 月,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和青稞啤酒签订了一年期借款协议,约定拉萨啤酒向青稞
啤酒提供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2.55 亿元,2020 年 1 月,拉萨啤酒
受青稞啤酒委托,支付给福地饮品 2.55 亿元,该借款协议签订时上
市公司未收到有关材料,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请你公司列表说明自 2019 年 4 月签订借款协议起至本问询函回
复日你公司及拉萨啤酒进行资金划转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款时间、转款金额、收付款单位、收付款期间,并提供相关收付款凭证。”
更正前:
公司回复:拉萨啤酒与青稞啤酒之间的往来转款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付款时间 银行名称 收款金额 付款金额 其他应收款 实际收付款 备注
余额 单位
四川省大川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4-04 平安银行 1,000.00 1,000.00 高新生物技 托拉啤划款至大
成都分行 术开发有限 川高新
公司
四川省大川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4-11 平安银行 2,800.00 3,800.00 高新生物技 托拉啤划款至大
成都分行 术开发有限 川高新
公司
中信银行 西藏海尧文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5-27 成都双楠 200.00 4,000.00 化艺术有限 托拉啤划款至海
支行 公司 尧文化
广发银行 西藏福地天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2 成都分行 3,600.00 7,600.00 然饮品有限 托拉啤划款至福
责任公司 地饮品
广发银行 西藏玉麦天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2 成都分行 3,400.00 11,000.00 然饮用水有 托拉啤划款至玉
限公司 麦
四川省大川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2 广发银行 3,400.00 14,400.00 高新生物技 托拉啤划款至大
成都分行 术开发有限 川高新
公司
西藏福地天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2 广发银行 然饮品包装 托拉啤划款至福
成都分行 3,600.00 18,000.00 有限责任公 地饮品
司
平安银行 四川省大川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4 成都分行 5,000.00 23,000.00 高新生物技 托拉啤划款至大
术开发有限 川高新
公司
2019-07-10 农行康昂 540.00 23,540.00 西藏青稞啤
东路支行 酒有限公司
2019-07-10 中行夺底 400.00 23,940.00 西藏青稞啤
路支行 酒有限公司
2019-07-10 工行自治 280.00 24,220.00 西藏青稞啤
区分行 酒有限公司
2019-07-10 西藏银行 700.00 24,920.00 西藏青稞啤
营业部 酒有限公司
西藏银行 西藏青稞啤
2019-07-10 行拉萨经 400.00 25,320.00 酒有限公司
开区支行
2019-07-10 中信拉萨 180.00 25,500.00 西藏青稞啤
营业部 酒有限公司
2019-09-30 哈尔滨银 26,000.00 -500.00 西藏青稞啤
行 酒有限公司
2019-10-01 哈尔滨银 15,000.00 14,500.00 西藏青稞啤
行 酒有限公司
2019-10-02 哈尔滨银 11,000.00 25,500.00 西藏青稞啤
行 酒有限公司
2019-12-30 中信银行 500.00 25,000.00 西藏青稞啤
北京分行 酒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西藏福地天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12-31 北京分行 25,000.00 - 然饮品产业 托福地饮品划款
29291 发展有限责 至拉啤
任公司
中信银行
[2022-01-05]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更正后)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
市公司”、“西藏发展”)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39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对《半年报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啤酒销售前五大客户中,对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为 10,667.1 万元,销售占比为 56.4%;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好物”)销售收入为 5,125.05 万元,销售占比为 27.1%;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中,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 2,887.29 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 94.57%。
请你公司:
(1)说明西藏好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主要财务数据(如有)、与你公司的具体业务往来、结算方式等,并结合西藏好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核查并
说明前述主体与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主体、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或安排;
(2)结合信用政策、结算模式等因素,说明你公司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3)结合行业情况、经营特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对大客户重大依赖,如大客户发生变化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说明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1):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好物”)
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经营范围:啤酒、
天然饮用水、饮料的销售、物流、仓储服务;货物搬运装卸服务;谷物、饲料蛋白、豆粨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供应链平台网站的技术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科技信息交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为加强销售管理,防止分散经销商不当竞争和串货等行为,公司将原来不便管理的分散经销商逐步导入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渠道,经过对经销商渠道的整合优化,公司一般不再对分散的个体经销商直接供货,主要通过与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的合作,引导中间经销商规范销售行为,培育和扩大市场销售。基于此,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授权西藏好物为总经销商,双方于 2021年 4 月签订《总经销协议》,授权西藏好物销售拉萨啤酒系列产品
(628ML*12 瓶普啤、390ML*12 瓶普啤、355ML*24 听普啤)。根据该《总经销协议》第 1.9.4.2 款约定“线下销售账期 40 天”,因此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结算方式属于赊销,结算账期为 40 天。
经查询公开信息,西藏好物股权结构及董监高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注册地 公司股东
西藏好物 拉萨经济技术开 廖奇峰
商业有限 廖奇峰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廖奇峰 发区格桑路总部 (持股比率
公司 监事:赵文熙 一号公馆 8 栋 100%)
502
经公司函询西藏好物及查询公开信息核查,除上述经销关系外,未发现西藏好物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公司回复(2): 根据拉萨啤酒与西藏好物签订的《总经销协议》
第 1.9.4.2 款约定“线下销售账期 40 天”,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
售模式是赊销,结算账期为 40 天。经核查,拉萨啤酒 2021 年 6 月
30 日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2,887.29 万元,该笔款项均在结
算账期以内(拉萨啤酒 2021 年 5 月、6 月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额
分别为 1,902.57 万元、2,405.41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余额为 3,680.26 万元(拉萨啤酒 2021年8月、9月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438.45万元、2,628.12万元),该笔款项在结算账期以内的金额为 3,440.94 万元,超过 40天账期的为 239.32 万元,超期未结算的原因为西藏好物因节假日等暂时未及时收回销售货款。
西藏好物作为本公司主要经销商,其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应收账款账期符合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具有合理性。
公司回复(3): 公司 2021 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对西藏好物销售
收入为 5,125.05 万元,销售占比为 27.1%,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公司对销售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来分散的经销商进行了指导优化,重点培育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等主要客户。因此,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由于公司拉萨啤酒作为地方特色优势品牌,市场认可度较高,分散经销商成熟稳定,底层经销渠道丰富,公司对主要经销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甄选和评价体系,并将主要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货款支付能力、销售区域拓展能力及对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作为重要指标来衡量,改进和优化公司的销售渠道,同时丰富分销和底层销售网络。
综上所述,公司的销售政策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需求以及西藏地区的市场特点,虽然公司对西藏好物的销售额占比较高,但并不构成对个别客户产生实质性重大依赖的情形。公司销售客户的变化符合公司销售管理的实际需要,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重大影响。
公司未来仍将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和经销商合作情况,加大销售管理,进一步培育、丰富和优化销售渠道及经销商体系,有效避免和防范因销售渠道相对集中造成的对大客户的潜在依赖风险。
2. 半年报“预计负债”显示,因未决诉讼形成的预计负债期末
余额为 3,307.11 万元;“其他应付款”显示,对吴小蓉的其他应付款
期末余额为 2,780 万元。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2020 年
元。
你公司 2021 年 8 月 18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21〕第 290 号)的回复公告》称,你公司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分别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足额支付 50 万元、437.72 万元,截至
回复日你公司已累计支付海尔小贷款项 50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共欠吴小蓉 4,238 万元,吴小蓉同意签订和解协议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公司需偿还债务总额为 2,980 万元,你公
司应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吴小蓉足额支
付 600 万元、1190 万元,截至回复日你公司累计已支付吴小蓉 200万元,若你公司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吴小蓉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你公司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
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2020 年 12 月,针对海尔小贷案件你公司按协议最新金额入账“其他应付款-海尔小贷”487.72 万元,原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和解后公司债务的入账价值差额 845.76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2020 年 12 月,吴小蓉案已达成债务和解,你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协议最新债务金额入账计其他应付款-吴小蓉 2,980 万元,原债务的账面价
值与重组公司债务的入账价值差额 636.39 万元计入“其他收益”项列示,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的相关条款,无需再以本金为基数计提利息。
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 2021 年 6 月末预计负债的明细情况,并结合所涉
及诉讼的具体情况、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等因素,说明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
(2)说明本期针对海尔小贷案件的具体会计处理,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还款金额对你公司 2020 年度、2021 半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说明依据;
(3)说明本期针对吴小蓉案件的具体会计处理,结合截至 2020
年报披露日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支付还款金额的情况,说明你公司2020 年度、2021 半年度针对吴小蓉案件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说明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还款金额对你公司2020 年度、2021 半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说明依据。
公司回复(1):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预计负债明
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截至 2021 年 6 截至 2020 年 6
案件名 涉案本金 年利率 诉讼费 月30日已计提 月 30 日本金、
利息合计 利息、费用合计
(2018)浙 0103 民
初 4168 号案件(原
告:浙江至中) 2,512.27 24% 2,512.27
(2019)川 0112 民
初 6523 号案件(原 200.00 21.75 221.75
告:日照晟辉) 4.35%
(2018)川 0113 民
初 2099 号案件(原
告:深圳瞬赐) 500.00 4.35% 5.18 67.91 573.09
合计 3,212.27 5.18 89.66 3307.11
已实际计入预计负债的涉诉案件案情及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① (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案件(原告:至中实业)
2018 年 4 月 23 日,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
实业”)、本公司、天易隆兴及王承波四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至中实业出借给本公司、天易隆兴及王承波 2,800.00 万
元人民币,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1
[2021-12-29] (000752)*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18)川01民初537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暨签署《支付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暨
签署《支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母公司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
户), 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
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于 2019 年 1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
送达的(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请求判令被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西
藏发展连带偿还汇票金额 35,000,000 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
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 2018 年 12 月 10 日
为 570,937.50 元)共计 35,570,937.50 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2019 年 2 月 18 日下午,成都中院就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给予
各方新的举证期限,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收到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
书,法院裁定对永成实业、西藏发展的财产在价值 3,500 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公司向永成实业提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的诉讼,成都中院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9)川 01 民初 538 号。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承兑人为公司、总金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的 3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永成实业承担。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收到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
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应当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经法院走访调查,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登农信社的起诉,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成都中院已裁定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上市公司已撤回对其提起的(2019)川 01 民初 538 号诉讼。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永登农信社以及永成实业关于
(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诉讼案件的民事上诉状,永登农信社主要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请求裁定指令成都中院进行实体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永成实业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终 22 号)。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走访调查,本案纠纷所涉承兑汇票可能属于西藏发展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因此,在案涉票据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永登信用社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票据属于刑事犯罪范围缺乏证据证实,永成实业上诉称本案不涉及王承波刑事犯罪不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永登信用社、永成实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2019 年 2 月 20 日、2019 年 2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7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2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2019-020、2019-021、2019-023、2019-066、2019-090、2020-043)。
二、本案最新进展
为推进公司历史诉讼对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结合公司现状,经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支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持票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付款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票据基本情况
1.2018 年 1 月 30 日,付款人开具了 1 张以付款人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票据号码为:230965100040820180130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31 日,付款人开具了 2 张以付款人为承兑人的商业承兑
汇票,票据号码为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500万元)、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3 张票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2.持票人主张,其已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期向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被拒付应答。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追索通知。
3.持票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款人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偿还持票人汇票金额 35,000,000 元及自 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19 年 5 月 6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
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故作出(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起诉;后持票人不服,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终 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上诉。目前与债权相关的刑事案件尚在刑事程序中。
(二)支付方案
1. 付 款 人 同 意 就 三 张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
23096510004082018013015****** 号 、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 号 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持票人支付 7,000,000 元(大写:柒佰万元整)。
2.支付计划:付款人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向持票人足额支付 7,000,000
元,具体支付计划为:
期数 期限 金额(元)
第一期 本协议生效后 5 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二期 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三期 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支付 3,000,000.00
合计 7,000,000.00
(三)陈述和保证
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
(1)双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持票人的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双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已经双方各自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持票人确认其系本协议所涉债权的所有权人,在本协议签署前,持票人从未以任何方式向付款人或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处分过债权,从未以债权设
定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本协议签订后,持票人承诺不向第三方以转让、质
押等方式处分债权或为债权设置权利负担。
(3)持票人及付款人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向持票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
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存在隐瞒、欺诈或遗漏。
(4)本协议确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前,持票人承诺不再(包括通过诉讼等方
式)就本协议所述三张票据向付款人主张债权,且不再增加任何保全措施,否则
付款人因参加诉讼、解除保全措施等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持票人承
担。
(5)付款人按照本协议支付 700 万元后,本合同项下债务已全部履行结清
完毕,持票人应当在 5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付款人的所有保全措施,且持票人
承 诺 不 再 基 于 三 张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
230965100040820180130******号、239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付款人主张任何权利。
(6)付款人如未按上述支付计划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的,持票人有权要
求付款人立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金额(700 万元),持票人也可依法追究付款
人的票据责任,付款人应承担持票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三)生效
本协议自付款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向永登信用社足额支付 700 万元,协议项下债务
履行完毕。
[2021-12-28] (000752)*ST西发: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
(三)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
53,900,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3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3,900,33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35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044,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
1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04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0.39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属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93,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382%;反对
3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13%;弃权 19,377,4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9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5587%;反
对 3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522%;弃权 13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89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磊、刘瑶
(三)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
2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21] (000752)*ST西发:关于收到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西
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拉萨经侦支队”)向公司前期就
(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案件(原告为方芳)、(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案
件(原告为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 、(2020)新 01 民初 3 号案件(原告为
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案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你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向拉萨经侦支队(报
案、控告、举报)的王承波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重庆方芳借款、成都宏祥顺借款、新疆日广通远借款),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现已决定立案侦查。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1-12-21]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47号)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47 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4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2021 年 12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
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你公司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联社”)达成和解并签署相关支付协议。你公司董事周文坤在你公司董事会会议中就上述议案投弃权票,理由为:可供决策的信息不足。
《公告》显示,2018 年 1 月 30 日和 2018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作为付款人开
具了三张以你公司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为 3,500 万元。因被拒付应答,持票人永登联社发出追索通知,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偿还持票人汇票金额
3,500 万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2019 年 5 月 6 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故裁定驳回持票人起诉;后持票人不服,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终 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上诉。目前与债权相关的刑事案件尚在刑事程序
本次支付协议的具体方案为你公司作为付款人同意就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持票人永登联社支付 700 万元,具体计划为分别于支付协议生效后 5 日内、30
日内、60 日内向永登联社支付 2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你公司如未按上述
支付计划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的,持票人有权要求你公司立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金额(700 万元),持票人也可依法追究你公司的票据责任。
你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为推进化解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于 2020 年 12 月30 日与债权人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吴小蓉同意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
务,债务豁免后你公司应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分三期向吴小蓉足额支付 2,980 万
元。2021 年半年报期间,你公司因资金筹措问题未能按期支付,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 2021 年 8 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
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 详细说明永登联社主张权利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成时间、原因及
背景,永成实业与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关系,并说明你公司以前年度针对该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包括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利息计提),本次签订支付协议后预计对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2018 年 1 月 31 日,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
实业”)背书转让给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联社”)电子商业汇票三张,三张汇票的出票人均为本公司,票面金额总计 3500 万,其中:票据号码
为 230965100040820180130156******,金额为 1000 万元的汇票到期日为 2018 年 7
月 28 日;票据号码为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金额为 1500 万元的汇
金额为 1000 万元的汇票到期日为 2018 年 7 月 29 日。汇票到期后,永登联社通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系统显示三张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本公司系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永成实业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经法院裁定,本案所涉三张汇票可能属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王承波尚处于刑事程序中,案涉票据形成原因及背景尚不清楚。
针对本案的会计具体处理为:
(1)2018 年,公司根据本案案情,结合《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
关规定,将本案本金、涉案利息及诉讼费用计提预计负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共计提负债 3718.23 万元;因永成实业为本案资金实际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资料确认对永成实业的债权,计入“其他应收款-四川永成”,并对该笔应收款3,500 万元于 2018 年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取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
川民终 22 号),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当年保留本金对应的预计负债 3500 万元,仅将已经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部分 218.23 万元转回。
(3)本次签订支付协议后,公司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将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重新预估计量对永登信用社的应付负债为 700 万元,同时本次协议约定金额与原账面预计负债的差额 280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故本次签订支付协议后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 2800 万元的影响。公司依据支付协议的约定,按照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 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持票人永登联社上诉的裁定,说明你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仍与永登联社签订相关支付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支付协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你公司是否具有向其他方追索的权利。
公司回复:本案因涉案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而被法院裁定驳回,并不表示公司在本案的民事责任终结,不排除永登联社在本案刑事审理终结后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公司利益考虑,公司拟与永登联社达成支付协议以彻底了结该笔案件纠纷符合公司利益,具有合理性。
该协议基于双方为妥善解决该案纠纷而进行的友好协商,按照正常商业原则达成,永登联社与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该协议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
本公司向永登联社按约定支付款项了结此案后,鉴于永成实业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因此本公司在清偿后具有向永成实业继续追索的权利。
3. 说明你公司与永登联社签署的相关支付协议是否附有生效条件;除支付协
议外,你公司及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与永登联社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约定,如是,请说明详情,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拟针对支付协议的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规定。
公司回复:公司与永登联社签署的支付协议附有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为:“本协议自付款人(西藏发展)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除该支付协议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与永登联社不存在其他协议或约定。
4.请你公司董事周文坤说明投弃权票的详细原因,并说明“可供决策的信息不足”的具体含义,你公司是否已向董事提供可供决策的足够信息。
公司回复: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就上述事项询问董事周文坤先生,并于
12 月 17 日收到回复如下:
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发展与永登联社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西藏发展于 2019 年 5 月收到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西藏发展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永登联社的起诉,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永登联社以及永成实业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发展于
2020 年 4 月取得二审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终 22 号),法院认为一审法院
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 年,西藏发展依据法院裁定,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上述案件本金对应的负债金额3500万元,将前期已确认的利息对应的负债金额218.23万元转回,并确认当期损益金额为 218.23 万元。
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判决王承波犯背信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罪,王承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尚未最终判决。若最终生效判决仍认定王承波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则本案作为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而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永登信用社可能因民事案件与经济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综上,本人认为:永登联社是否就本案向西藏发展重新提起诉讼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西藏发展拟与永登联社达成和解需支付 700 万元,无法确认该和解金额的合理性和充分性。鉴于判断本案未来案情发展情况的信息缺乏和诸多不确定性,即可供决策的信息不足(并非指西藏发展未能提供足够信息),本人无法确认在此时点与永登联社达成和解对西藏发展是否为最优决策,故在西藏发展董事会会议中就相关议题投弃权票。
5/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结合你公司前期针对吴小蓉案件签订的和解协议最新进展,说明你公司目前是否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按期向永登联社、吴小蓉付款,你公司后续是否仍存在承担原执行金额的风险,如是,请说明具体影响金额并及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根据双方和解协议约定,吴小蓉案的和解金额为 2,980 万元,截至
本函回复日,公司累计已支付吴小蓉和解款 500 万元。
根据原和解协议约定:“债务人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基于标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恢复(2018)
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2021 年 8 月吴小蓉向本公司出具了同意延期支付的谅
解函,根据该函公司应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全额支付剩余应付款 2,480 万元。
公司存在如无法按照上述约定和同意函及时付款所产生的债务违约、债务成本
增加的潜在履约风险:如公司未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按期足额支付,债权人吴小
蓉有权要求恢复(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如违约后不能达成新的和解,
将导致公司新增风险敞口 2,138.59
[2021-12-10] (000752)*ST西发: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推进化解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历史诉讼对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结合公司现状,公司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相关支付协议。
一、支付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持票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付款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票据基本情况
1.2018 年 1 月 30 日,付款人开具了 1 张以付款人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
号码为:230965100040820180130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31 日 , 付 款 人 开 具 了 2 张 以 付 款 人 为 承 兑 人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 号 ( 票 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500 万 元 ) 、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3 张票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2.持票人主张,其已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期向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被拒付应答。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追索通知。
3.持票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款人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成实业)偿还持票人汇票金额 35,000,000 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
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5 月 6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故作出(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起诉;后持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人不服,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终 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上诉。目前与债权相关的刑事案件尚在刑事程序中。
(二)支付方案
1.付款人同意就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96510004082018013015******号、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持票人支付 7,000,000 元(大写:柒佰万元整)。
2.支付计划:付款人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向持票人足额支付 7,000,000 元,具体支
付计划为:
期数 期限 金额(元)
第一期 本协议生效后 5 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二期 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三期 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支付 3,000,000.00
合计 7,000,000.00
(三)陈述和保证
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
(1)双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持票人的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双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已经双方各自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持票人确认其系本协议所涉债权的所有权人,在本协议签署前,持票人从未以任何方式向付款人或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处分过债权,从未以债权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本协议签订后,持票人承诺不向第三方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债权或为债权设置权利负担。
(3)持票人及付款人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向持票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存在隐瞒、欺诈或遗漏。
(4)本协议确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前,持票人承诺不再(包括通过诉讼等方式)就本协议所述三张票据向付款人主张债权,且不再增加任何保全措施,否则付款人因参加诉讼、解除保全措施等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持票人承担。
(5)付款人按照本协议支付 700 万元后,本合同项下债务已全部履行结清完毕,持票人
应当在 5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付款人的所有保全措施,且持票人承诺不再基于三张电子商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 230965100040820180130****** 号 、
239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付款人主张任何权利。
(6)付款人如未按上述支付计划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的,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立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金额(700 万元),持票人也可依法追究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付款人应承担持票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三)生效
本协议自付款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董事会审议《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8 票同意,1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支付协议,支付协议生效并履约完毕后将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将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10] (000752)*ST西发: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29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
料。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1 票弃权。
周文坤董事弃权的理由为:可供决策的信息不足。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10]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1 日
7、出席对象:
(1)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4 号楼 9 楼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提案 备注
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时间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须写明股东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并附上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及股权登记日持股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 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
心 4 号楼 9 楼)。
4、 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牟岚、宋晓玲
联系电话:028-85238616
传真号码:028-65223967
电子邮箱:xzfz000752@163.com
5、 会议费用: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752
2、 投票简称:西发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西
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1 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股
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00 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
议案
5/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08] (000752)*ST西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28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
(三)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47,641,1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6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28,099,5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65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19,541,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08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98,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1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98,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1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关于延长放弃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议案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人,在本次会议中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延长放弃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18,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17%;反对
8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9%;弃权 1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097%;反对
8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4945%;弃权 1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58%。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磊、刘瑶
(三)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2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1-29] (000752)*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21)藏01民初30号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27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藏 01 民初 30 号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母公司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
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已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实行其他
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前期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了诉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取得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 01 民初 30 号),公司诉天易隆兴合同纠纷已立案,公司诉讼
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占用资金 736.55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的资金占用利
息 603213.93 元,合计 7968713.93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利息实际应从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藏 01 民
初 30 号),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 10 时。
2021 年 5 月 27 日上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
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告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利用其作为公司大股东的地位以及王承波利用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身份便利(同时作为天易隆兴的法定代表人)所导致的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截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736.55 万元。天易隆兴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依法应当退还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证据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应通过该证据本身存在的前提下,该证据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以及该证据本身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原告认为被告仍占用资金金额为736.55万元系被告划转的980万元中未归还部分,而原告在起诉状以及其提交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中载明被告划转的款项共计 3960 万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3960 万元与 980 万元的关联性,以及其主张 736.55
万元的形成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西藏天易隆兴缺席,不影响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原告西藏发展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发展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67,581 元,由原告西藏发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就(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民终 147 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2021-031、2021-047、2021-076、2021-122。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藏
民终 147 号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00。
三、公司说明
公司与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订了《债
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因资金占用事项对天易隆兴享有的 7,365,468.91 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西藏盛邦已完成转让对价支付。根据协议,西藏盛邦成为天易隆兴新的债权人,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 年 09 月 06 日 2018-067 号公告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2018 年 09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0 号公告
2018 年 10 月 11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6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05 号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9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瞬赐保理诉西藏发展票据付款请 2019-022 号公告
求权纠纷,案号:(2018)川 0113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民初 2099 号 2019 年 3 月 15 日 2019-026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7 号公告
2019 年 6 月 28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78 号公告
2019 年 7 月 1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82 号公告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91 号公告
2020 年 4 月 1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39 号公告
2020 年 5 月 2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66 号公告
2018 年 9 月 20 日 巨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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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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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2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 年 2 月 18 日、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2 月 22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89%,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公司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2-21]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06号)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2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60 号)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西藏发展”)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0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你公司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称,2021 年预
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0 万元至-2,22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92 万元至-832 万元,导致 2021 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未实际使用借款、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利息支出。你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你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19.66 万元,截至第三季度末,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3,636.05 万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详细说明报告期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和对应金额,并依据本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之 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逐项说明你公司相关收入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及其判断依据。
公司回复: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收入构成的扣除及
判断依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商品名称 明细 营业收入(未审) 是否应当予以扣除 判断依据
628ML 瓶装 233,258,009.09 否 啤酒销售属于公司最主
355ML 听装 158,333,787.53 否 要的经营业务,不具有
特殊性、偶发性和临时
啤 酒 性,不影响报表使用者
390ML 瓶装 654,743.35 否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
出正常判断
小计 392,246,539.97
与公司啤酒销售业务相
关,不具有特殊性、偶
酒 糟 602,654.85 发性和临时性,不影响
否 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合计 392,849,194.82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要求对本期营业收入核查后,确认当期营 业收入中无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因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正在进行,最终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营业
收入包括:628ML 瓶装、355ML 听装、390ML 瓶装啤酒的销售以及酒糟
的销售,其中 628ML 瓶装、355ML 听装、390ML 瓶装啤酒的销售业务为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酒糟的销售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目前在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①将本期的营业收入与上期的营业收入进行比较分析,对产品本期销售结构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②对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情况进行按月、按年度分析,并对毛利率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③对本期收入情况进行函证确认。
④检查相关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综上所述,我们根据目前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认为公司营业收入中的啤酒销售收入及酒糟销售相关收入系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应予以扣除。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2.逐笔说明由于公司未实际使用借款、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利息支出的具体情况,你公司对于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借款、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计提利息及相关会计处理,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利息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对应事项详情及不计提利息的原因。
公司回复:公司涉诉案件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借款类案件
是否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存在
应计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已计提负 会计处理方式及合理性 息未
案件进展 计息
本金 是否计提利息 累计计息 债(本息及
诉费)合计 的情
形
2019 年 3 月,公司 2018 年,公司根据案情
通过委派律师事务 将本金 1.5 亿元计入“其
所律师收到成都仲 他应付款-汶锦”;公司
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 裁委员会裁决书。 并未使用资金,应向资
易”)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 仲裁庭裁决西藏发 金使用方追偿,根据仕
都仲裁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 展偿还汶锦贸易借 远置商贸出具的债务承
(2018)成仲 裁。汶锦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 款 1.5 亿元,支付 是 诺函同时挂账对资金占
案字第 1227 人偿还本金 15,000 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逾期利息(以借款 (年利率 24%, 用方的债权:“其他应
1 号 案件( 原 支付逾期偿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 2018 年 5 本金 1.5 亿元为基 15,000 13,150.00 28,551.98 收款-仕远置”,并对该
[2022-02-16] (000752)*ST西发: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的公告(1)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9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到期清算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公司联营企业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公司未就力创基金存续期是否延长事项进行决策,函至力创基金及执行
事务合伙人说明相关情况后,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收到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寄送的《关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到期清算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力创基金及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向公司发送《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具体依据为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第 1.5.1 条和第 10.1.1 条。
1、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第 1.5.1 条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事先书面同
意,存续期可延长两年”,目前执行事务合伙人难以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延期的意见,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不再延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算。
2、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第 10.1.1 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
生时,本合伙企业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1)存续期限届满),力创基金存续期届满,即可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
公司将根据力创基金清算工作安排,委派清算工作小组成员代表,预计力创基金清算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关注力创基金清算事项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5 日
[2022-02-14]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7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 2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 200 万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
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开庭时间为 2019 年12 月 10 日上午 9:30。
2019 年 12 月 6 日近 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
院通知。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就本案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寄送的关于(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
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
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 2020 年 7月 10 日上午复庭或宣判。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主要内容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 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 号),
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2021)
川 01 民终 6674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3 月 23
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上诉人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上诉人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 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董事吴刚等人员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终 667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西藏发展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据缺乏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西藏发展关于“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的陈述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所诉,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指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 9:30。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开庭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成都
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藏发展、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重申一审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原告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即使法庭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合法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5、律师提起反诉请求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和票据上权利。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及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晟辉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日照广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及原告开具给日照丰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丰邦公司”)的车辆发票打印件 5 张、《情况说明》一份,经查,首先,虽然原告提供了其与日超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但其不能提供其与日照广川公司的车辆出库单、验收单、车辆购置税凭证等其他票据加以印证汽车买卖事实的真实性;其次,原告称其已经将《汽车买卖合同》项下的汽车转卖给案外人日照丰邦公司并提供了其开具给日照丰邦公司的车辆发票打印件 5 张,拟证明存在该转让行为,经查,该 5 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的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汽车价格等均与《汽车买卖合同》不符合,且原告也不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能提供其与案外人日照丰邦公司签订的买卖汽车的合同、相应的支付凭证,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转卖价格 35.3 万元明显低于《汽车买卖合同》载明的 35.6 万元,这也与常理不符;第三,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单方面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日照广川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
[2022-02-14] (000752)*ST西发: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8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06 号),要求公司于 2022年 2 月 11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并积极准备回复材料。为更好、准确地完成回复
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前尽快报送至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2-11] (000752)*ST西发: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8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及材料。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地点为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4 号楼 9 楼会议室。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
附:李天霖先生简历
李天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 4 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群众。1989 年 7 月至 1999 年 4 月,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教师、局机关干事、
招投标处涉外工程英语翻译;1999 年 4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北京康达(成
都)律师事务所任管理合伙人、副主任;2018 年 3 月至今任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投资与并购研究中心主任,内核委员会副召集人。
截至目前,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022-02-11]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召开,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 年 2 月 28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2 月 22 日
7、出席对象:
(1)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4 号楼 9 楼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提案 备注
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
事的议案》
四、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时间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须写明股东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并附上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及股权登记日持股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 登记时间:2022 年 2 月 23 日 9:00-17:00
3、 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
心 4 号楼 9 楼)。
4、 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牟岚、宋晓玲
联系电话:028-85238616
传真号码:028-65223967
电子邮箱:xzfz000752@163.com
5、 会议费用: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752
2、 投票简称:西发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2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 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西
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2 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股
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00 《关于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5/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2-08] (000752)*ST西发: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就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规范运行需要,为尽快消除天易隆兴对公司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决定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帮助解决。上市公司与西
藏盛邦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因资金占用
事项对天易隆兴享有的 7,365,468.91 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转让对价总额为 7,365,468.91元。西藏盛邦已一次性完成转让对价支付,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 7,365,468.91 元得以清偿。
根据协议,西藏盛邦成为天易隆兴新的债权人,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公司已就(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西
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藏民终 147 号)。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 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
审理,未当庭宣判。
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2-08] (000752)*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21)藏01民初30号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藏 01 民初 30 号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已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实行其他
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前期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了诉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取得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 01 民初 30 号),公司诉天易隆兴合同纠纷已立案,公司诉讼
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占用资金 736.55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的资金占用利
息 603213.93 元,合计 7968713.93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利息实际应从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藏 01 民
初 30 号),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 10 时。
2021 年 5 月 27 日上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
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告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利用其作为公司大股东的地位以及王承波利用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身份便利(同时作为天易隆兴的法定代表人)所导致的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截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736.55 万元。天易隆兴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依法应当退还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证据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应通过该证据本身存在的前提下,该证据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以及该证据本身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原告认为被告仍占用资金金额为736.55万元系被告划转的980万元中未归还部分,而原告在起诉状以及其提交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中载明被告划转的款项共计 3960 万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3960 万元与 980 万元的关联性,以及其主张 736.55
万元的形成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西藏天易隆兴缺席,不影响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原告西藏发展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发展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67,581 元,由原告西藏发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就(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民终 147 号)。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藏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民终 147 号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00。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1 月 2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0 、2021-027 、2021-031、2021-047、2021-076、2021-122、2021-127。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藏民终 147 号
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 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与天易隆兴合同纠纷
上诉案((2021)藏民终 147 号)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上诉人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960 万元,截止案件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736.55 万元。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向天易隆兴进行了催告。请法院依法支持上市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2018 年 09 月 0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2018-067 号公告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2022 年 1 月 2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2-008 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8 年 09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瞬赐保理诉西藏发展票据付款请 2018-070 号公告
求权纠纷,案号:(2018)川 0113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民初 2099 号 2018 年 10 月 11 日 2018-076 号公告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05 号公告
2019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2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1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6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7 号公告
2019 年 6 月 28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78 号公告
2019 年 7 月 1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82 号公告
2019 年 8 月 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2022-01-29]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480.00 万元–2,220.00 万元 盈利:1,405.30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05.32%-257.97%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92 万元 -832 万元 盈利:318.60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28.87%-361.15%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6 元/股–0.08/股 盈利:0.05 元/股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但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 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未实际使用借款确认的利息支出,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 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和财务费用,是导致公司 2021 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其中,公司因对外担保形成的利息支出是影响本期 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原因,2021 年度确认非经常性损益预计为-1,300 万元至 -2,400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相关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初步核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 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2、因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
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由于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0年 4 月 29 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目前,公司股票仍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表明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相关条款所列情形,且不涉及 2020 年年度报告追溯重述触及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追溯重述触及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表明公司出现相关条款所列情形时,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2022-01-27] (000752)*ST西发: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公司联营企业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经力创基金管理人与各合伙人的电话沟通,力创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启动力创基金到期解散、清算程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并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力创基金有限合伙人各委派的一名代表组成。根据清算工作需要,清算人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参与清算工作。请力创基金各有限合伙人在收到本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各委派已一名清算工作小组成员代表。
力创基金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人民币,由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上市公司、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其中,上市公司出资 30000 万人民币,持股占比 50%。公司签署《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的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根据《合伙协议》第 1.5.1 条的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 5 年
(以下简称“存续期”),自合伙协议签署之日开始起算,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事先书面同意,存续期可延长 2 年;另,根据合伙协议 10.1.1 条约定,如存续期届满的情况发生,合伙企业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
截至目前,公司未就存续期是否延长事项进行决策,已函至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说明相关情况,尚未收到回复。公司将关注回复情况,并就事项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
[2022-01-26]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21)川0107民初325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9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
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于前期发现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经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联系,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取得(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传票、
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资料。原告深圳瞬赐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 码:2 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人民币 3,200,000 元
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18,320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20,822.23 元)。2、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 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人民币 5,000,000 元
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75,208.33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
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88,784.73 元)。3、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对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该案延期开庭的情况说明。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原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公司委派律师已在举证
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 委派律师收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因
未能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 关文书,故取消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的庭审,
后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法院通知(2021)
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15 时。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本案的庭前会
议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4 月 27 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
庭前会议。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院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告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原告并非善意担保权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川 0107 民初 3251 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中仕远置公司与瞬赐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依据协议约定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瞬赐公司,瞬赐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该票据,行为合法有效,系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相关票据权利。案涉汇票到期后,瞬赐公司作为该汇票的持票人和质权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示付款遭拒后,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对票据的背书人、出质人和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索,故对瞬赐公司要求仕远置公司支付所涉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西藏发展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西藏发展辩称因王承波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因本案审理的经济纠纷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事实,西藏发展并不因王承波刑事犯罪行为而免责,故本案驳回起诉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西藏发展辩称三洲公司与仕远置公司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不对其前手背书过程中的原因关系负责,即使前手交易存在无效或瑕疵,也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故西藏发展无权对瞬赐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权。关于西藏发展辩称瞬赐公司明知董事会决议为伪造仍予以接受,不是善意的担保人。西藏发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案涉电子汇票的保证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无权代表的情形,从而不能证明瞬赐公司取得案涉票据存在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 32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3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 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三、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200 元,由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传票((2022)川 01 民终 13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13 时 30 分。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8 日、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2 年 1 月 1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7、2021-025、2021-026、2021-033、2021-120、2022-005)。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
川 01 民终 130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庭审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4 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
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不服(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案号:(2022)川 01 民终 130 号)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发问及辩论、最后论述环节。
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上诉人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上诉人还未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且案涉汇票还未开具时,即已将该汇票作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资产,而且在案涉汇票开具前就已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产品投资本金,其明显不是善意的担保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判定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2018 年 09 月 0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2018-067 号公告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
[2022-01-26] (000752)*ST西发: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1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
料。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的议案》
为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对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结合公司现状,公司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达成和解并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阿拉丁同意豁免本金 500 万元以及全部利息,上市公司于
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至 2025 年 7 月分期还款共计 7500 万元,按期足额支付后,债权人
在协议签订后 6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上市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5 票弃权。
陈婷婷董事弃权理由:根据目前情况,需进一步研判该方案是否为最佳解决方案。
陈宏董事弃权理由:1.该案件借贷缘由不清楚;2.涉案借款还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8000万资金(本金)最终流向不明;3.涉案借贷纠纷的债权人、公司、公司前高管之间的相关关系目前不明,整个借贷纠纷的定性还有待公安和法院明确。如果现在达成和解,虽然有小部分减免,但从中长期看可能会铁板钉钉的让公司独自背上巨额债务,这可能对公司发展不利,也可能对公司所有股东不公平。
冯永明董事弃权理由:王承波案件尚未最终判决,在此情况下难以判断目前与阿拉丁和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解是否是维护公司利益的更好解决方式。
周文坤董事弃权理由:相关案件未经法院判决,当前无法判断和解方案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最佳方案。
方毅董事弃权理由:从目前材料来看,王承波的刑事案件已经上诉,阿拉丁公司的该笔借款到底是否与王承波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事实,还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本次和解是否完全有利于公司,暂时也无法确定,而且本案涉及金额也较大。
本议案未获有效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2 票弃权。
由于《关于公司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的前置条件,因此目前不具备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三、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1-21] (000752)*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18)川01民初1985号借款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8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借款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
账户,1 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委托律师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取得了
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 01 执 1674 号、执行通知书(2018)川 01
执 1674 号等。
2018 年 8 月 22 日,本案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川 01 执 1674 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经各方对账核算后确认:截止 2018 年 8 月 22 日,西藏发展尚欠原告借款
本金 2,710 万元,利息为 105.40 万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 2%/月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止,付息日前已归还的本金从归还的当日起不再继
续利息;(2)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 2018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分批
偿还本金 2,710 万元、利息 2,742,874 元、律师费 592,618.76 元、案件受理费
92,59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保险费 34,400 元;(3)各方同意并认可:
西藏发展未依据前述约定按时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藏发展尚未清偿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4)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前述约定的西藏发展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委托律师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调取
了案件档案材料,包括: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应诉通知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笔录、法院传票等。根据从法院最新取得的材料《借款合同》第五条 5.3 显示:“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为提款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借款人账户”),户名: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101*******008,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支行”。该笔以上市公司名义取得的借款指定收款账户为天易隆
兴,案件涉及的款项 2,980 万元从未进入上市公司账户,截止 2018 年 8 月 22
日案件涉及的已还款项 182.35 万元亦从未经过上市公司账户进行还款。
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结合公司现状,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与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作出的(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及基于(2018)川 01 执 1674 号法院执行通知书签署的执行和解书,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确认
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债务人共欠债权人借
款本金 25,900,000 元,利息 15,755,333.33 元(以借款本金 25,900,000 元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其他费用(因仲裁、诉讼、保全引发的费用)724,610.26 元,债权合计 42,379,943.59 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标的债权已到期。
(二)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 2,98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利息豁免: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息总计为 15,755,333.33 元,
债权人同意豁免 11,855,333.33 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不再计算利息。
2.其他费用豁免: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因仲裁、诉讼、保全等事宜引
发的费用总计为 724,610.26 元,债权人同意全部豁免。
(三)还款计划
1.还款计划:债务人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分三期向债权人足额支付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还款计划为:
还款期数 还款期限 还款金额(元)
1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 600 万元
2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1190 万元
3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 1190 万元
2.债务人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基于标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债务人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公司因资金筹措问题未能按期支付,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 2021 年 8
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负
债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2018 年 9 月 6 日、2021 年 1 月 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2018-067、2021-002)。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公开网站信息,结合向吴小蓉方核实了解情况,其对公司持有
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了续行冻结(冻结金额未发
生变化),冻结数额分别为 2295.5177 万美元、4900 万元人民币、1200 万元人
民币,公司目前就上述事项未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
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 500 万元,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吴小蓉
向公司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剩余 2480 万元和解款项约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
前支付完毕。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2018 年 09 月 0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067 号公告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2022 年 1 月 2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2-008 公告
2018 年 09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0 号公告
2018 年 10 月 11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6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05 号公告
2019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2 号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9 年 3 月 1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瞬赐保理诉西藏发展票据付款请 2019-026 号公告
求权纠纷,案号:(2018)川 0113 2019 年 3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民初 2099 号 2019-027 号公告
2019 年
[2022-01-20] (000752)*ST西发: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7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收
到独立董事方毅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方毅先生因近期工作精力所限,为避免未能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由于方毅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方毅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方毅先生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职责。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公司董事会对方毅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
[2022-01-13]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2022/01/13)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 2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 200 万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
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案开庭
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近 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
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
院通知。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就本案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寄送的关于(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
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
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 2020 年 7月 10 日上午复庭或宣判。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主要内容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 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 号),
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2021)
川 01 民终 6674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3 月 23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上诉人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上诉人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 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董事吴刚等人员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终 667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西藏发展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据缺乏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西藏发展关于“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的陈述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所诉,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指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 9:30。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开庭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
藏发展、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重申一审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原告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即使法庭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合法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5、律师提起反诉请求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和票据上权利。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2020 年 6 月 4 日、2020
年 6 月 11 日、2020 年 7 月 14 日、2021 年 3 月 13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2021 年 11 月 9 日、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9-131、2019-141、2020-067、2020-078、2020-086、2021-021、2021-023、2021-123、2022-003)。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及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晟辉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系,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日照广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及原告开具给日照丰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丰邦公司”)的车辆发票打印件 5 张、《情况说明》一份,经查,首先,虽然原告提供了其与日超广川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但其不能提供其与日照广川公司的车辆出库单、验收单、车辆购置税凭证等其他票据加以印证汽车买卖事实的真实性;其次,原告称其已经将《汽车买卖合同》项下的汽车转卖给案外人日照丰邦公司并提供了其开
[2022-01-12]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21)川0107民初325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于前期发现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经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联系,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取得(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传票、
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资料。原告深圳瞬赐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 码:2 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人民币 3,200,000 元
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18,320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
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20,822.23 元)。2、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 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人民币 5,000,000 元
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75,208.33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
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88,784.73 元)。3、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对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该案延期开庭的情况说明。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原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公司委派律师已在举证
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 委派律师收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因
未能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 关文书,故取消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的庭审,
后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法院通知(2021)
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15 时。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本案的庭前会
议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4 月 27 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
庭前会议。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院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告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原告并非善意担保权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川 0107 民初 3251 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中仕远置公司与瞬赐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依据协议约定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瞬赐公司,瞬赐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该票据,行为合法有效,系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相关票据权利。案涉汇票到期后,瞬赐公司作为该汇票的持票人和质权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示付款遭拒后,有权对票据的背书人、出质人和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索,故对瞬赐公司要求仕远置公司支付所涉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发展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西藏发展辩称因王承波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因本案审理的经济纠纷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事实,西藏发展并不因王承波刑事犯罪行为而免责,故本案驳回起诉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西藏发展辩称三洲公司与仕远置公司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不对其前手背书过程中的原因关系负责,即使前手交易存在无效或瑕疵,也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故西藏发展无权对瞬赐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权。关于西藏发展辩称瞬赐公司明知董事会决议为伪造仍予以接受,不是善意的担保人。西藏发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案涉电子汇票的保证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无权代表的情形,从而不能证明瞬赐公司取得案涉票据存在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 32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3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 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三、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9200 元,由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此案,公司将提起上诉。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8 日、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告编号: 2021-017、2021-025、2021-026、2021-033、2021-120)。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2022)川 01 民终 13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13 时 30 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 年 09 月 06日 2018-067 号公告
号:(2018)川 01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2018 年 09 月 19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0 号公告
2018 年 10 月 11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6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05 号公告
2019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2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15 日 巨 潮 资
[2022-01-10] (000752)*ST西发: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就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规范运行需要,为尽快消除天易隆兴对公司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决定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帮助解决。上市公司与西
藏盛邦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因资金占用
事项对天易隆兴享有的 7,365,468.91 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转让对价总额为 7,365,468.91元。西藏盛邦已一次性完成转让对价支付,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 7,365,468.91 元得以清偿。
根据协议,西藏盛邦成为天易隆兴新的债权人,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公司已就(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西
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藏民终 147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2021)藏民终 147 号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00。
公 司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是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1-06] (000752)*ST西发:关于涉及(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 2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 200 万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
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案开庭
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近 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
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
院通知。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就本案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寄送的关于(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
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
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 2020 年 7月 10 日上午复庭或宣判。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主要内容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 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 号),
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2021)
川 01 民终 6674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3 月 23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上诉人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上诉人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 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董事吴刚等人员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终 667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西藏发展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据缺乏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西藏发展关于“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的陈述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所诉,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指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 9:30。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2020 年 6 月 4 日、2020
年 6 月 11 日、2020 年 7 月 14 日、2021 年 3 月 13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2021 年 11 月 9 日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31、2019-141、2020-067、2020-078、2020-086、2021-021、2021-023、2021-123)。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开庭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
藏发展、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重申一审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原告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即使法庭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合法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5、律师提起反诉请求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和票据上权利。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 年 09 月 06 日 2018-067 号公告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8 年 09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瞬赐保理诉西藏发展
[2022-01-05] (000752)*ST西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更正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
市公司”、“西藏发展”)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1-121)。经事后核查发现,关于第 4 项问题的回复内容有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如下:
4、“半年报“其他应收款”显示,按欠款方归集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中,你公司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账龄为 1 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26,407.2 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 35.9%,对青稞啤酒账龄为
1-2 年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328.35 万元;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2019 年 4 月,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和青稞啤酒签订了一年期借款协议,约定拉萨啤酒向青稞
啤酒提供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2.55 亿元,2020 年 1 月,拉萨啤酒
受青稞啤酒委托,支付给福地饮品 2.55 亿元,该借款协议签订时上
市公司未收到有关材料,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请你公司列表说明自 2019 年 4 月签订借款协议起至本问询函回
复日你公司及拉萨啤酒进行资金划转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款时间、转款金额、收付款单位、收付款期间,并提供相关收付款凭证。”
更正前:
公司回复:拉萨啤酒与青稞啤酒之间的往来转款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付款时间 银行名称 收款金额 付款金额 其他应收款 实际收付款 备注
余额 单位
四川省大川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4-04 平安银行 1,000.00 1,000.00 高新生物技 托拉啤划款至大
成都分行 术开发有限 川高新
公司
四川省大川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4-11 平安银行 2,800.00 3,800.00 高新生物技 托拉啤划款至大
成都分行 术开发有限 川高新
公司
中信银行 西藏海尧文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5-27 成都双楠 200.00 4,000.00 化艺术有限 托拉啤划款至海
支行 公司 尧文化
广发银行 西藏福地天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2 成都分行 3,600.00 7,600.00 然饮品有限 托拉啤划款至福
责任公司 地饮品
广发银行 西藏玉麦天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2 成都分行 3,400.00 11,000.00 然饮用水有 托拉啤划款至玉
限公司 麦
四川省大川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2 广发银行 3,400.00 14,400.00 高新生物技 托拉啤划款至大
成都分行 术开发有限 川高新
公司
西藏福地天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2 广发银行 然饮品包装 托拉啤划款至福
成都分行 3,600.00 18,000.00 有限责任公 地饮品
司
平安银行 四川省大川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06-14 成都分行 5,000.00 23,000.00 高新生物技 托拉啤划款至大
术开发有限 川高新
公司
2019-07-10 农行康昂 540.00 23,540.00 西藏青稞啤
东路支行 酒有限公司
2019-07-10 中行夺底 400.00 23,940.00 西藏青稞啤
路支行 酒有限公司
2019-07-10 工行自治 280.00 24,220.00 西藏青稞啤
区分行 酒有限公司
2019-07-10 西藏银行 700.00 24,920.00 西藏青稞啤
营业部 酒有限公司
西藏银行 西藏青稞啤
2019-07-10 行拉萨经 400.00 25,320.00 酒有限公司
开区支行
2019-07-10 中信拉萨 180.00 25,500.00 西藏青稞啤
营业部 酒有限公司
2019-09-30 哈尔滨银 26,000.00 -500.00 西藏青稞啤
行 酒有限公司
2019-10-01 哈尔滨银 15,000.00 14,500.00 西藏青稞啤
行 酒有限公司
2019-10-02 哈尔滨银 11,000.00 25,500.00 西藏青稞啤
行 酒有限公司
2019-12-30 中信银行 500.00 25,000.00 西藏青稞啤
北京分行 酒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西藏福地天 西藏青稞啤酒委
2019-12-31 北京分行 25,000.00 - 然饮品产业 托福地饮品划款
29291 发展有限责 至拉啤
任公司
中信银行
[2022-01-05]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更正后)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0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
市公司”、“西藏发展”)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39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对《半年报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啤酒销售前五大客户中,对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为 10,667.1 万元,销售占比为 56.4%;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好物”)销售收入为 5,125.05 万元,销售占比为 27.1%;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中,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 2,887.29 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 94.57%。
请你公司:
(1)说明西藏好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主要财务数据(如有)、与你公司的具体业务往来、结算方式等,并结合西藏好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核查并
说明前述主体与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主体、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或安排;
(2)结合信用政策、结算模式等因素,说明你公司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3)结合行业情况、经营特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对大客户重大依赖,如大客户发生变化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说明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1):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好物”)
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经营范围:啤酒、
天然饮用水、饮料的销售、物流、仓储服务;货物搬运装卸服务;谷物、饲料蛋白、豆粨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供应链平台网站的技术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科技信息交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为加强销售管理,防止分散经销商不当竞争和串货等行为,公司将原来不便管理的分散经销商逐步导入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渠道,经过对经销商渠道的整合优化,公司一般不再对分散的个体经销商直接供货,主要通过与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的合作,引导中间经销商规范销售行为,培育和扩大市场销售。基于此,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授权西藏好物为总经销商,双方于 2021年 4 月签订《总经销协议》,授权西藏好物销售拉萨啤酒系列产品
(628ML*12 瓶普啤、390ML*12 瓶普啤、355ML*24 听普啤)。根据该《总经销协议》第 1.9.4.2 款约定“线下销售账期 40 天”,因此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结算方式属于赊销,结算账期为 40 天。
经查询公开信息,西藏好物股权结构及董监高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注册地 公司股东
西藏好物 拉萨经济技术开 廖奇峰
商业有限 廖奇峰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廖奇峰 发区格桑路总部 (持股比率
公司 监事:赵文熙 一号公馆 8 栋 100%)
502
经公司函询西藏好物及查询公开信息核查,除上述经销关系外,未发现西藏好物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公司回复(2): 根据拉萨啤酒与西藏好物签订的《总经销协议》
第 1.9.4.2 款约定“线下销售账期 40 天”,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
售模式是赊销,结算账期为 40 天。经核查,拉萨啤酒 2021 年 6 月
30 日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2,887.29 万元,该笔款项均在结
算账期以内(拉萨啤酒 2021 年 5 月、6 月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额
分别为 1,902.57 万元、2,405.41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余额为 3,680.26 万元(拉萨啤酒 2021年8月、9月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438.45万元、2,628.12万元),该笔款项在结算账期以内的金额为 3,440.94 万元,超过 40天账期的为 239.32 万元,超期未结算的原因为西藏好物因节假日等暂时未及时收回销售货款。
西藏好物作为本公司主要经销商,其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应收账款账期符合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具有合理性。
公司回复(3): 公司 2021 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对西藏好物销售
收入为 5,125.05 万元,销售占比为 27.1%,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公司对销售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来分散的经销商进行了指导优化,重点培育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等主要客户。因此,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由于公司拉萨啤酒作为地方特色优势品牌,市场认可度较高,分散经销商成熟稳定,底层经销渠道丰富,公司对主要经销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甄选和评价体系,并将主要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货款支付能力、销售区域拓展能力及对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作为重要指标来衡量,改进和优化公司的销售渠道,同时丰富分销和底层销售网络。
综上所述,公司的销售政策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需求以及西藏地区的市场特点,虽然公司对西藏好物的销售额占比较高,但并不构成对个别客户产生实质性重大依赖的情形。公司销售客户的变化符合公司销售管理的实际需要,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重大影响。
公司未来仍将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和经销商合作情况,加大销售管理,进一步培育、丰富和优化销售渠道及经销商体系,有效避免和防范因销售渠道相对集中造成的对大客户的潜在依赖风险。
2. 半年报“预计负债”显示,因未决诉讼形成的预计负债期末
余额为 3,307.11 万元;“其他应付款”显示,对吴小蓉的其他应付款
期末余额为 2,780 万元。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2020 年
元。
你公司 2021 年 8 月 18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21〕第 290 号)的回复公告》称,你公司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分别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足额支付 50 万元、437.72 万元,截至
回复日你公司已累计支付海尔小贷款项 50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共欠吴小蓉 4,238 万元,吴小蓉同意签订和解协议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公司需偿还债务总额为 2,980 万元,你公
司应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吴小蓉足额支
付 600 万元、1190 万元,截至回复日你公司累计已支付吴小蓉 200万元,若你公司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吴小蓉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你公司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
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2020 年 12 月,针对海尔小贷案件你公司按协议最新金额入账“其他应付款-海尔小贷”487.72 万元,原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和解后公司债务的入账价值差额 845.76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2020 年 12 月,吴小蓉案已达成债务和解,你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协议最新债务金额入账计其他应付款-吴小蓉 2,980 万元,原债务的账面价
值与重组公司债务的入账价值差额 636.39 万元计入“其他收益”项列示,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的相关条款,无需再以本金为基数计提利息。
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 2021 年 6 月末预计负债的明细情况,并结合所涉
及诉讼的具体情况、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等因素,说明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
(2)说明本期针对海尔小贷案件的具体会计处理,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还款金额对你公司 2020 年度、2021 半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说明依据;
(3)说明本期针对吴小蓉案件的具体会计处理,结合截至 2020
年报披露日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支付还款金额的情况,说明你公司2020 年度、2021 半年度针对吴小蓉案件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说明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还款金额对你公司2020 年度、2021 半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说明依据。
公司回复(1):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预计负债明
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截至 2021 年 6 截至 2020 年 6
案件名 涉案本金 年利率 诉讼费 月30日已计提 月 30 日本金、
利息合计 利息、费用合计
(2018)浙 0103 民
初 4168 号案件(原
告:浙江至中) 2,512.27 24% 2,512.27
(2019)川 0112 民
初 6523 号案件(原 200.00 21.75 221.75
告:日照晟辉) 4.35%
(2018)川 0113 民
初 2099 号案件(原
告:深圳瞬赐) 500.00 4.35% 5.18 67.91 573.09
合计 3,212.27 5.18 89.66 3307.11
已实际计入预计负债的涉诉案件案情及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① (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案件(原告:至中实业)
2018 年 4 月 23 日,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
实业”)、本公司、天易隆兴及王承波四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至中实业出借给本公司、天易隆兴及王承波 2,800.00 万
元人民币,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1
[2021-12-29] (000752)*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18)川01民初537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暨签署《支付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暨
签署《支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母公司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
户), 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
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于 2019 年 1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
送达的(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请求判令被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西
藏发展连带偿还汇票金额 35,000,000 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
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 2018 年 12 月 10 日
为 570,937.50 元)共计 35,570,937.50 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2019 年 2 月 18 日下午,成都中院就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给予
各方新的举证期限,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收到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
书,法院裁定对永成实业、西藏发展的财产在价值 3,500 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公司向永成实业提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的诉讼,成都中院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9)川 01 民初 538 号。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承兑人为公司、总金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的 3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永成实业承担。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收到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
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应当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经法院走访调查,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登农信社的起诉,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成都中院已裁定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上市公司已撤回对其提起的(2019)川 01 民初 538 号诉讼。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永登农信社以及永成实业关于
(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诉讼案件的民事上诉状,永登农信社主要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请求裁定指令成都中院进行实体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永成实业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终 22 号)。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走访调查,本案纠纷所涉承兑汇票可能属于西藏发展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因此,在案涉票据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永登信用社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票据属于刑事犯罪范围缺乏证据证实,永成实业上诉称本案不涉及王承波刑事犯罪不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永登信用社、永成实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2019 年 2 月 20 日、2019 年 2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7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2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2019-020、2019-021、2019-023、2019-066、2019-090、2020-043)。
二、本案最新进展
为推进公司历史诉讼对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结合公司现状,经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支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持票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付款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票据基本情况
1.2018 年 1 月 30 日,付款人开具了 1 张以付款人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票据号码为:230965100040820180130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31 日,付款人开具了 2 张以付款人为承兑人的商业承兑
汇票,票据号码为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500万元)、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3 张票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2.持票人主张,其已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期向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被拒付应答。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追索通知。
3.持票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款人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偿还持票人汇票金额 35,000,000 元及自 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19 年 5 月 6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
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故作出(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起诉;后持票人不服,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终 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上诉。目前与债权相关的刑事案件尚在刑事程序中。
(二)支付方案
1. 付 款 人 同 意 就 三 张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
23096510004082018013015****** 号 、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 号 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持票人支付 7,000,000 元(大写:柒佰万元整)。
2.支付计划:付款人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向持票人足额支付 7,000,000
元,具体支付计划为:
期数 期限 金额(元)
第一期 本协议生效后 5 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二期 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三期 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支付 3,000,000.00
合计 7,000,000.00
(三)陈述和保证
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
(1)双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持票人的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双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已经双方各自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持票人确认其系本协议所涉债权的所有权人,在本协议签署前,持票人从未以任何方式向付款人或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处分过债权,从未以债权设
定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本协议签订后,持票人承诺不向第三方以转让、质
押等方式处分债权或为债权设置权利负担。
(3)持票人及付款人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向持票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
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存在隐瞒、欺诈或遗漏。
(4)本协议确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前,持票人承诺不再(包括通过诉讼等方
式)就本协议所述三张票据向付款人主张债权,且不再增加任何保全措施,否则
付款人因参加诉讼、解除保全措施等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持票人承
担。
(5)付款人按照本协议支付 700 万元后,本合同项下债务已全部履行结清
完毕,持票人应当在 5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付款人的所有保全措施,且持票人
承 诺 不 再 基 于 三 张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
230965100040820180130******号、239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付款人主张任何权利。
(6)付款人如未按上述支付计划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的,持票人有权要
求付款人立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金额(700 万元),持票人也可依法追究付款
人的票据责任,付款人应承担持票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三)生效
本协议自付款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向永登信用社足额支付 700 万元,协议项下债务
履行完毕。
[2021-12-28] (000752)*ST西发: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
(三)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
53,900,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3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3,900,33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35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044,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
1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04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0.39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属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93,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382%;反对
3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13%;弃权 19,377,4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9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5587%;反
对 3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522%;弃权 13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89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磊、刘瑶
(三)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
2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21] (000752)*ST西发:关于收到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西
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拉萨经侦支队”)向公司前期就
(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案件(原告为方芳)、(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案
件(原告为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 、(2020)新 01 民初 3 号案件(原告为
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案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你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向拉萨经侦支队(报
案、控告、举报)的王承波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重庆方芳借款、成都宏祥顺借款、新疆日广通远借款),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现已决定立案侦查。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1-12-21]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47号)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47 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4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2021 年 12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
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你公司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联社”)达成和解并签署相关支付协议。你公司董事周文坤在你公司董事会会议中就上述议案投弃权票,理由为:可供决策的信息不足。
《公告》显示,2018 年 1 月 30 日和 2018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作为付款人开
具了三张以你公司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为 3,500 万元。因被拒付应答,持票人永登联社发出追索通知,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偿还持票人汇票金额
3,500 万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2019 年 5 月 6 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故裁定驳回持票人起诉;后持票人不服,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终 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上诉。目前与债权相关的刑事案件尚在刑事程序
本次支付协议的具体方案为你公司作为付款人同意就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持票人永登联社支付 700 万元,具体计划为分别于支付协议生效后 5 日内、30
日内、60 日内向永登联社支付 2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你公司如未按上述
支付计划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的,持票人有权要求你公司立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金额(700 万元),持票人也可依法追究你公司的票据责任。
你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为推进化解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于 2020 年 12 月30 日与债权人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吴小蓉同意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
务,债务豁免后你公司应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分三期向吴小蓉足额支付 2,980 万
元。2021 年半年报期间,你公司因资金筹措问题未能按期支付,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 2021 年 8 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
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 详细说明永登联社主张权利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成时间、原因及
背景,永成实业与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关系,并说明你公司以前年度针对该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包括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利息计提),本次签订支付协议后预计对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2018 年 1 月 31 日,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
实业”)背书转让给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联社”)电子商业汇票三张,三张汇票的出票人均为本公司,票面金额总计 3500 万,其中:票据号码
为 230965100040820180130156******,金额为 1000 万元的汇票到期日为 2018 年 7
月 28 日;票据号码为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金额为 1500 万元的汇
金额为 1000 万元的汇票到期日为 2018 年 7 月 29 日。汇票到期后,永登联社通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系统显示三张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本公司系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永成实业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经法院裁定,本案所涉三张汇票可能属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王承波尚处于刑事程序中,案涉票据形成原因及背景尚不清楚。
针对本案的会计具体处理为:
(1)2018 年,公司根据本案案情,结合《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
关规定,将本案本金、涉案利息及诉讼费用计提预计负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共计提负债 3718.23 万元;因永成实业为本案资金实际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资料确认对永成实业的债权,计入“其他应收款-四川永成”,并对该笔应收款3,500 万元于 2018 年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取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
川民终 22 号),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当年保留本金对应的预计负债 3500 万元,仅将已经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部分 218.23 万元转回。
(3)本次签订支付协议后,公司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将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重新预估计量对永登信用社的应付负债为 700 万元,同时本次协议约定金额与原账面预计负债的差额 280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故本次签订支付协议后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 2800 万元的影响。公司依据支付协议的约定,按照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 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持票人永登联社上诉的裁定,说明你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仍与永登联社签订相关支付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支付协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你公司是否具有向其他方追索的权利。
公司回复:本案因涉案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而被法院裁定驳回,并不表示公司在本案的民事责任终结,不排除永登联社在本案刑事审理终结后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公司利益考虑,公司拟与永登联社达成支付协议以彻底了结该笔案件纠纷符合公司利益,具有合理性。
该协议基于双方为妥善解决该案纠纷而进行的友好协商,按照正常商业原则达成,永登联社与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该协议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
本公司向永登联社按约定支付款项了结此案后,鉴于永成实业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因此本公司在清偿后具有向永成实业继续追索的权利。
3. 说明你公司与永登联社签署的相关支付协议是否附有生效条件;除支付协
议外,你公司及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与永登联社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约定,如是,请说明详情,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拟针对支付协议的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规定。
公司回复:公司与永登联社签署的支付协议附有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为:“本协议自付款人(西藏发展)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除该支付协议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与永登联社不存在其他协议或约定。
4.请你公司董事周文坤说明投弃权票的详细原因,并说明“可供决策的信息不足”的具体含义,你公司是否已向董事提供可供决策的足够信息。
公司回复: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就上述事项询问董事周文坤先生,并于
12 月 17 日收到回复如下:
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发展与永登联社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西藏发展于 2019 年 5 月收到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西藏发展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永登联社的起诉,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永登联社以及永成实业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发展于
2020 年 4 月取得二审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终 22 号),法院认为一审法院
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 年,西藏发展依据法院裁定,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上述案件本金对应的负债金额3500万元,将前期已确认的利息对应的负债金额218.23万元转回,并确认当期损益金额为 218.23 万元。
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判决王承波犯背信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罪,王承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尚未最终判决。若最终生效判决仍认定王承波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则本案作为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而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永登信用社可能因民事案件与经济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综上,本人认为:永登联社是否就本案向西藏发展重新提起诉讼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西藏发展拟与永登联社达成和解需支付 700 万元,无法确认该和解金额的合理性和充分性。鉴于判断本案未来案情发展情况的信息缺乏和诸多不确定性,即可供决策的信息不足(并非指西藏发展未能提供足够信息),本人无法确认在此时点与永登联社达成和解对西藏发展是否为最优决策,故在西藏发展董事会会议中就相关议题投弃权票。
5/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结合你公司前期针对吴小蓉案件签订的和解协议最新进展,说明你公司目前是否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按期向永登联社、吴小蓉付款,你公司后续是否仍存在承担原执行金额的风险,如是,请说明具体影响金额并及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根据双方和解协议约定,吴小蓉案的和解金额为 2,980 万元,截至
本函回复日,公司累计已支付吴小蓉和解款 500 万元。
根据原和解协议约定:“债务人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基于标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恢复(2018)
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2021 年 8 月吴小蓉向本公司出具了同意延期支付的谅
解函,根据该函公司应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全额支付剩余应付款 2,480 万元。
公司存在如无法按照上述约定和同意函及时付款所产生的债务违约、债务成本
增加的潜在履约风险:如公司未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按期足额支付,债权人吴小
蓉有权要求恢复(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如违约后不能达成新的和解,
将导致公司新增风险敞口 2,138.59
[2021-12-10] (000752)*ST西发: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推进化解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历史诉讼对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结合公司现状,公司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相关支付协议。
一、支付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持票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付款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票据基本情况
1.2018 年 1 月 30 日,付款人开具了 1 张以付款人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
号码为:230965100040820180130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31 日 , 付 款 人 开 具 了 2 张 以 付 款 人 为 承 兑 人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 号 ( 票 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500 万 元 ) 、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3 张票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2.持票人主张,其已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期向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被拒付应答。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追索通知。
3.持票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款人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成实业)偿还持票人汇票金额 35,000,000 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
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5 月 6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故作出(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起诉;后持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人不服,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终 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上诉。目前与债权相关的刑事案件尚在刑事程序中。
(二)支付方案
1.付款人同意就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96510004082018013015******号、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持票人支付 7,000,000 元(大写:柒佰万元整)。
2.支付计划:付款人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向持票人足额支付 7,000,000 元,具体支
付计划为:
期数 期限 金额(元)
第一期 本协议生效后 5 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二期 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三期 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支付 3,000,000.00
合计 7,000,000.00
(三)陈述和保证
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
(1)双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持票人的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双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已经双方各自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持票人确认其系本协议所涉债权的所有权人,在本协议签署前,持票人从未以任何方式向付款人或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处分过债权,从未以债权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本协议签订后,持票人承诺不向第三方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债权或为债权设置权利负担。
(3)持票人及付款人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向持票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存在隐瞒、欺诈或遗漏。
(4)本协议确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前,持票人承诺不再(包括通过诉讼等方式)就本协议所述三张票据向付款人主张债权,且不再增加任何保全措施,否则付款人因参加诉讼、解除保全措施等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持票人承担。
(5)付款人按照本协议支付 700 万元后,本合同项下债务已全部履行结清完毕,持票人
应当在 5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付款人的所有保全措施,且持票人承诺不再基于三张电子商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 230965100040820180130****** 号 、
239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付款人主张任何权利。
(6)付款人如未按上述支付计划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的,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立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金额(700 万元),持票人也可依法追究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付款人应承担持票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三)生效
本协议自付款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董事会审议《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8 票同意,1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支付协议,支付协议生效并履约完毕后将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将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10] (000752)*ST西发: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29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
料。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1 票弃权。
周文坤董事弃权的理由为:可供决策的信息不足。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10] (000752)*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1 日
7、出席对象:
(1)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4 号楼 9 楼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提案 备注
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时间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须写明股东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并附上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及股权登记日持股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 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
心 4 号楼 9 楼)。
4、 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牟岚、宋晓玲
联系电话:028-85238616
传真号码:028-65223967
电子邮箱:xzfz000752@163.com
5、 会议费用: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752
2、 投票简称:西发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西
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1 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股
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00 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
议案
5/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08] (000752)*ST西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28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
(三)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47,641,1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6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28,099,5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65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19,541,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08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98,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1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98,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1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关于延长放弃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议案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人,在本次会议中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延长放弃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18,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17%;反对
8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9%;弃权 1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097%;反对
8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4945%;弃权 1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58%。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磊、刘瑶
(三)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2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1-29] (000752)*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21)藏01民初30号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27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藏 01 民初 30 号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母公司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
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已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实行其他
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前期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了诉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取得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 01 民初 30 号),公司诉天易隆兴合同纠纷已立案,公司诉讼
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占用资金 736.55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的资金占用利
息 603213.93 元,合计 7968713.93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利息实际应从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藏 01 民
初 30 号),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 10 时。
2021 年 5 月 27 日上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
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告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利用其作为公司大股东的地位以及王承波利用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身份便利(同时作为天易隆兴的法定代表人)所导致的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截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736.55 万元。天易隆兴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依法应当退还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证据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应通过该证据本身存在的前提下,该证据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以及该证据本身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原告认为被告仍占用资金金额为736.55万元系被告划转的980万元中未归还部分,而原告在起诉状以及其提交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中载明被告划转的款项共计 3960 万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3960 万元与 980 万元的关联性,以及其主张 736.55
万元的形成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西藏天易隆兴缺席,不影响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原告西藏发展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发展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67,581 元,由原告西藏发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就(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民终 147 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2021-031、2021-047、2021-076、2021-122。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藏
民终 147 号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00。
三、公司说明
公司与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订了《债
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因资金占用事项对天易隆兴享有的 7,365,468.91 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西藏盛邦已完成转让对价支付。根据协议,西藏盛邦成为天易隆兴新的债权人,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号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 年 09 月 06 日 2018-067 号公告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2018 年 09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0 号公告
2018 年 10 月 11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76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05 号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9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瞬赐保理诉西藏发展票据付款请 2019-022 号公告
求权纠纷,案号:(2018)川 0113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民初 2099 号 2019 年 3 月 15 日 2019-026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1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7 号公告
2019 年 6 月 28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78 号公告
2019 年 7 月 1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82 号公告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91 号公告
2020 年 4 月 1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39 号公告
2020 年 5 月 2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66 号公告
2018 年 9 月 20 日 巨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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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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