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正点财经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主力数据 财经视频 研究报告 证券软件 内参传闻 股市学院 指标公式
首页 > 主力数据 > 财务分析 > F10资料 > 正文

  000693什么时候复牌?-*ST华泽停牌最新消息
 ≈≈华泽退(退市)000693≈≈(更新:19.07.09)
[2019-07-09]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4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止2019年7月8日已满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2、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19年7月9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 289 号),2019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华泽退
    3、证券代码:000693
    2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19年5月17日
    5、终止上市及摘牌日期:2019年7月9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因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13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即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18年年度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一)项、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安排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至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3
    1、《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市场服务-交易服务-退市整理期股票信息-已退市公司公告(http://www.szse.cn/marketServices/deal/period/delisted/)
    3、由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代
    为披露。
    五、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楼
    2、电话:029-88310063-8087
    3、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8日

[2019-07-08]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4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
    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19年7月8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交易30个交易日,本公告日(2019年7月8日)为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8日

[2019-07-05]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43】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7月8日。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4日

[2019-07-04] (000693)华泽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40】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将全部会议材料以专人、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全体董事;至2019年7月1日15:00时,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传回表决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过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票退市后的服务机构的议案》
    会议审议了公司拟与中信证券签署的《指导督促信息披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拟聘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票退市后的服务机构。 截至目前,中信证券已就《协议》履行了内部审批和签章程序。《协议》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二部分:
    第一部分: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1、公司全权委托且仅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其股票退市后相关信息披露服务的主办券商。
    2、对于中信证券提供的信息披露服务,公司向中信证券支付信息披露服务费共计人民币80万元。
    3、交纳方式和时间:签署本协议后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全部八十万元。
    4、违约责任:对于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的,中信证券有权要求公司改正,督促公司进行整改。对于拒绝改正的,中信证券有权并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拒绝为公司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由于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中信证券无法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中信证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导致他人向对方提出或者威胁提出权利或赔偿请求,责任方应就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他人的费用;为对抗上述请求和根据本款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第二部分 委托股票转让托管
    1、公司负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就股东名册移交、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事项作出约定;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时,公司同意中信证券凭本协议办理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包括向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股东名册、报送确权股份数据、向交易所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简称和代码等;公司委托中信证券具体办理股票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工作。公司应将其所有股票予以登记、托管。
    2、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中信证券支付费用200万元。
    3、费用交纳方式和时间: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费用50万元,剩余150万元费用于甲方完成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挂牌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4、违约责任:公司违反本协议规定,未能履行《转让暂行办法》、《披露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中信证券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可报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纪律处分;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其他当事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公司逾期交纳有关费用的,中信证券有权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董事长刘腾先生投了弃权票,弃权理由为: 费用合计280 万元,公司无钱支付,如果明知无钱支付而签订类似协议貌似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独立董事张莹先生投了弃权票,弃权事由为:1.实际控制人恶意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且拒不归还是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直接和核心原因,因此与退市有关的中介费用不应由上市公司承担;2.公司被实际控制人恶意掏空,已不具备该协议的履约能力,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请公司及中介机构结合公司现状,充分考虑280万元中介费用定价及逾期支付费用需缴纳违约金的合理性。
    独立董事武坚先生投了弃权票,弃权现由为:对此事本应支持,但因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将承担相应责任,而公司现状是无运转资金,签署即意味着违约。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3日

[2019-07-04]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42】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7月8日。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3日

[2019-07-03]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4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7月8日。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2日

[2019-07-02]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9】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日

[2019-06-26] (000693)华泽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7】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0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泽钴镍),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 666 号双子国际写字楼西楼1512 室 。
    刘腾 ,男 , xxx年 xx月 出生 ,时任华泽钴镍代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XXX号。
    齐中平 ,男 ,XX年 XX 月 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总经理,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 市之门 A 座 14 层 。
    柴雄伟 ,男 , XX年XX 月 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副总经理 ,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XXX号 。
    张志伟 ,男 ,XX年XX 月 出生,时任华泽钴镍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号 。
    武 坚 ,男 , XX年 XX 月 出生,时任华泽钴镍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华泽 钴镍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刘 腾 、齐中平 、柴雄伟 、张志伟 、 武坚的要求 ,我会于2019年5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第一季度报 告。
    2018年4月12日 ,华泽钴镍发布《关于预测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8-047 ),该公告称:华泽钴镍董事会于2018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 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且该议案于 2018年4 月4 日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于审计费逾期 支付等原因 ,公司确定2017 年度审计机构较晚 ,对年度报告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 。
    4 月28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2018-058 ),该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在 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 ,公司股票将于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即 2018 年5 月 2 日)起被实施停牌;对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潜在可能进行 了特别风险提示; 延期披露因为公司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审计费 、二股东拒绝支援资金、其他股东未对资金支援表达态度等;直至4月25日大股东全额垫付审计费 ,亚太( 集 团 )会计师事务所才回复拟于5月2日进场 ,并计划6 月
    28日出具审计报告。
    6月29日,华泽钴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泽钴镍相关公告 、会议纪要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华泽钴镍未在 2017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 “未按照 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华泽钴镍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违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 条处罚”的行为 。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 三 条 、第 三 十 八条 、第 五 十 八 条第一款和第 三 款 的规定 ,对华泽钴镍的上述违法行为 ,华泽钴镍时任副董 事长兼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 腾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时任独立董事张志伟、时任独立董事武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刘腾、齐中平 、张志伟和武坚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年度报告未能披露的直接原因在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 华泽钴镍无力支付审计费 用,其作为管理层在客观上无法阻止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发生 。
    刘腾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没有主观过错,且已勤勉尽责, 采取了纠正重大会计差错 、及时决策提议选聘审计机构 、积极协助融资支付审计费 、与监管层积极沟通等多种措施 尽力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亦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
    施从而规避了更为严重的无法出具年度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 ,刘腾请求不予处罚。
    齐中平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 一,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间接原因系公司 治理结构缺陷 ,一方面导致确定审计机构的时间较迟,未预留充分的年度报告编制时间,另一方面导致其无法履行主持 、组织定期报告编制 、披露的职责 。第二 ,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过程中已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已完成年度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 ,督促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落实审计机构 ,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积极筹集资金,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审计进度 ,配合监 管工作的进行;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 ,推进了定期报告的尽快披露 。综上 ,齐中平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 。
    柴雄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自2017年12月4日起,其担任副总经理 ,主要分管生产经营 ,因此其并非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 ,且其在多次会议上发言督促推进定期报告相关工作,已勤勉尽责。第二,其于2018年4 月 4日才被选举为董事,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在其履职前已成既定事实 。但其在担任董事后仍旧采取了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公告风险提示 、向监管机构申请延期披露 、协调审计费用 、确定新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多种补救措施,积极推进定期报 告的审计与披露工作,已勤勉尽责 。第三,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5月2 日起停牌,因此,延期披露客观上没有对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柴雄伟请求不予处罚。
    张志伟和武坚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其于2018 年4 月 4 日才当选为独立董事,年度报告的延期披露在其被选举为独立董事时已成既成事实 。第二,其在两份延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对应期间并未任职,且其直至卸任都未从公司
    得到报酬 。第三,其成为独立董事后 ,已通过多种方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第四,即使自律监管部门认定其有责任且对其进行通报批 评,其行为也不构成违法 。因此,二人不应承担责任,证监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与公平原则 。综上 ,张志伟和武坚请求不予处罚 。
    经复核,我会认为 :
    第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当事人所称无法阻止定期报告延期披露的发生不是免责事由。我会在认定责任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与履职情况,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当事人已勤勉尽责。
    第二,考虑到刘腾和齐中平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推进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我 会采纳刘腾和齐中 的相关申辩意见,适当调减罚款金额 。
    第三,虽然柴雄伟 、张志伟和武坚均于2018 年 4 月 4 日才 当 选 华 泽钴镍董事或独立董事,但并无证据证明三人于 4 月 27 日前对定期报告的披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三人所称延期披露已成定局等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此 外,我会已在量罚时对任职 时间长短和履职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
    第四,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柴雄伟所称未造成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与事实不符 。综上,我会对柴雄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第五,张志伟和武坚所称 4月23 日才得知当选独立董事,正是二人不关注公司情况 、未勤勉尽责的体现。张志伟和武坚既违反了自律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 ,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自律监管部门的纪律处分不影响我
    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会对张志伟和武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
    一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二、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三、对齐中平给予警告 ,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四、对柴雄伟 、张志伟 、武坚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 元 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 向有管辖 权的 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 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所提及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

[2019-06-26] (000693)华泽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1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1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 666 号双子国际写字楼西楼1512 室。
    王涛,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号。
    王辉,女,XX年XX月 出生 ,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号。
    王应虎 ,男 ,XX年XX月 出生 ,时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号。
    黎永亮 ,男 ,XX年XX月出生 ,时任华泽钴镍董事会秘书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XXX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 法 》)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 华泽钴镍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王涛 、王辉 、王应虎 、黎永亮的要求 ,我会于2019年5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王涛 、王辉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王辉持有“华泽钴镍”107,441,716 股,占华泽钴镍总股本的19.77% ,王涛持有“华泽钴镍”84,191,525 股,占华泽钴镍总股本的15.49% ,二人为 华泽钴镍控股股东 ,且与王应虎同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 。
    2016 年 5 月 25 日 ,华泽钴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和资产被冻结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6-075),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 月19 日对王涛 、王辉所持全部华泽钴镍股份予以冻结,解冻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6年8 月 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公司) 通过发行人E 通道 (以下简称 E 通 道),将王涛持有的 84, 191,525 股在2016 年8 月 3 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信息通报 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6 月 23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 ( 2017-071 )披露该事项。
    2016 年12月7 日 ,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 通道 ,将王涛持有的 40,250,000 股和王辉持有的25,400,000 股在2016 年12 月 6 日 被深圳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 6 月 23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 》(2017-071 ) 披
    露该事项 。
    2016 年12 月15 日 ,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 通道,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16 年5 月 19 日对王涛 、王 辉股份进行冻结的解冻日期从2016 年 12月31日延后至2019 年12 月 14 日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至 2017 年 5月 20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 (2017-054)披露该事项 。
    2016年12月23 日,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 通道,将王涛持有的 84,191,525 股和王辉持有的 107,441,716 股在2016 年12 月 23日被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2017年6月23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2017-071)披露该事项 。
    王涛和王辉所持华泽钴镍股份被轮候冻结或延后解冻日期, 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 四项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华泽钴镍并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的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华泽钴镍 相关公告、法院相关文书、中登深圳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任期为2013年9月至2016 年 月)、 代董事长(任期为2016年5月至10 月)、董事长 (任期为2016 年 10月至 2018年2 月)王应虎 、时任董事会秘书黎永亮未勤勉尽责 ,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王涛作为华泽钴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知悉其股份被青海省高级人民 法院轮候冻结的情况却未及时告知华泽钴镍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第 一 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6 年 4 月29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西安高新支行) 与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陕西华泽钴镍金属 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 团 )、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鑫海)、王应虎 、王涛 、王辉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 》,协议约定: 自2016 年4 月29 日起,华江新材料对建行西安高新支行的 27,940,000 元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 ,星王集团 、王应虎 、王涛 、王辉 、平安鑫海 、华江新材料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2017年6月 6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 (2017-061 ) 披露该事项 。
    2016 年5 月23日 ,建行西安高新支行与华江新材料 、陕西华泽 、星王集团 、王应 虎 、王 涛 、王 辉 、平安鑫海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自 2016 年5月23 日起 ,华江新材料对建行西安高新支行的32,880,000 元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星王集团 、王应虎 、王 涛 、王 辉 、平安鑫海 、华江新材料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2017年 5月 26 日 ,华泽钴镍发布《诉讼公告 》 (2017-057) 披露该事项 。
    在上述债务转移事项发生期间 ,华泽钴镍持有陕西华泽 100%股权 。王 应虎 、王涛和王辉是华泽钴镍的实 际控制人 ,分别担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董事 ,王涛和王辉是华泽钴镍控股股东 。王应虎 、王涛和王辉是华江新材料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 百一 十 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华泽钴镍与华江新材料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 《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第 七 十 一条的规定,陕西华泽与华江新材料之间的债务转移构成关联交
    易。
    2016 年 4 月 29 日和 5 月23 日 ,陕西华泽承担了华江新材料合计 60,820,000 元的债务 ,占华泽钴镍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83%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4 的规定 ,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构成《证券法》第 六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十二项所述应当立即 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华泽钴镍并未及时披露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华泽钴镍相关公告 、 借款债务转移协议 、相关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 为 。根据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 条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华泽钴镍时任董事长王涛 、时任副董事长 (代行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职 务)王应虎 、时任董事王辉未勤勉尽责 ,导致华泽钴镍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王涛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 ,就股份冻结事项,证监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及时获知了冻结信息 ;第二 就关联交易事项 一是证监会不能因其董事长身份和控股股东身份进行双重处罚 ,二是董事长和董 事在督促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义务和渠道没有本质的区别,对董事长处罚过重 。
    王应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就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 ,证监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 明王应虎及时获知了冻结信息 。
    王涛 、王应虎还同时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就股份冻结事项 ,一是证监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涛知道股份冻结事项后未告知董事会秘书或指使董事会秘书不披露,二是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首要责任属于董事会秘书,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冻结次日获知冻结信息后及时披露 。综上,王涛请求从轻 或减轻处罚,王应虎请求从轻处罚。
    黎永亮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其主观上无违法违规意愿 ,且在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信息披露合规,已勤勉尽责 。第二,大股东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对其造成了履职障碍 。第三,E 通道只是信 息查询平台,而非证监会认定的主动“通报”方式 。第四,其在实际工作中未及时发现中登深圳公司关于轮候冻结以及延后解冻日期的相关信 息 。第五,轮候冻结并不对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不应认定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述重大事件:首先,轮候冻结的性质不同于冻结,华泽钴镍前期已披露冻结事项,轮候冻结及解冻日期延后的标的主体与冻结的标的主体相同,是同一件事情的延续, 冻结在前,轮候冻结在后,冻结是主,轮候冻结是辅;其次 ,
    华泽钴镍在2016年3 月 1 日至2018年3 月21日期间一直停牌 ,因此轮候冻结事项无法对“ 交易价格”产生重 影响 。第六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案例 ,应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而非行政处罚。综上,黎永亮请求免于处罚 。 经复核,我会认为 :
    针对王涛的申辩意见:第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显示,该法院 已于2016 年 9 月15 日将 (2016)青财保12 号 民事裁定书送达给王涛 ,王涛确已得知其持有的84,191,525 股被轮候冻结的事实;第二,我会并未在关联交易事项中对其作出双重处罚 ,而是分别基于其关联交易事项中的董事长身份和对股份轮候冻结事项中的控股股东身份作出处罚,合并处理;第三,根据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和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任有明显区别,董事长应对临时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承担主要责任 。
    针对王应虎的申辩意见:第一,在股份冻结事项中,王应虎作为华泽钴镍时任董事长,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情况,不知情并非免责事由。第二,在股份冻结和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王应虎作为时任董事长 ,是两个临时报告事项的主要责任人,且王应虎曾多次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 项受到纪律处分 、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 ,具有加重情节 。
    针对王涛 、王应虎共同的申辩意见:第一,根据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冻结 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称“ 指使”,既包括直接授意 、指挥等积极的作为,也包括隐瞒 、不告知 等消极的不作为 。王涛在收到法院轮候冻结文书后未主动告知
    上市公司 ,构成指使 。第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告知义务 因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而免除。
    综上,我会对王涛 、王应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针对黎永亮的申辩意见:第一,在日常信息披露中的正常履职是董事会秘书的法定义务,不是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免责事由;第二,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不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尽告知义务而免除 。中登深圳公司通过 E 通道将股份冻结信息置于董 事会秘书可查询的平台中,其陈述申辩意见所称在实际工作中未 时发现轮候冻结及延后解冻日期的相关信息 ,正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 。第三,轮候冻结不是对前期冻结的延续,而是基于新的事由产生的新的冻结,只是其冻结顺序排在 已有的冻结之后,其本质仍是冻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 条 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和 《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 述应当及时披露的可能对证券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四,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王涛 、王辉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相关规定 ,还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会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综合考虑黎永亮履职的主客观方面 ,适 当调减对黎永亮的罚款金额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限公司给予警告,并 以 30万元的罚款 ;
    二 、对王涛给予警告 ,并处以 45 万元罚款 ,其中作为未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冻结事项中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罚款30 万元 ,作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 15 万;
    三 、对王应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 罚款 ;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 罚款 ;
    五 、对黎永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 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 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 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所提及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


[2019-06-25]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24日

[2019-06-17]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17日

[2019-06-11]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4】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10日

[2019-06-05] (000693)华泽退:关于独立董事(张志国)辞职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3】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张志国)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5月 31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张志国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志国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张志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00%。
    张志国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将导致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及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将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张志国先生仍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张志国先生辞职生效后在公司将不再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2
    公司董事会对张志国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06月03日

[2019-06-03] (000693)华泽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2】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3日

[2019-05-27] (000693)*ST华泽: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3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2、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
    3、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2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7日

[2019-05-18] (000693)*ST华泽: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29】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 289 号),2019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 华泽
    3、证券代码:000693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因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13日起暂停上市。
    2
    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即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18年年度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一)项、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的有关事宜。
    四、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楼
    2、电话:029-88310063-8087
    3
    3、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7日

[2019-05-18] (000693)*ST华泽: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30】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693
    2、证券简称:华泽退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
    2
    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7日

[2019-05-11] (000693)*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9‐02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5 月 1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成稽调查通字 2019030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五月十日

[2019-04-10] (000693)*ST华泽: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23】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8〕319号】,公司股票已经自 2018 年 7月13 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与上月公告所披露的情况相比无实质性进展。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月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8〕319号】,公司股票已自 2018年7月13 日起暂停上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A 股
    2、股票简称:*ST 华泽
    3、证券代码:000693
    4、暂停上市起始日期:2018年7月13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三、目前主要状况
    2018年度,经过公司积极对外引入战略投资者,多方引进重组机构,力争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恢复盈利能力,但是,经多方努力,均没有实质性进展和突破。
    1、2018年度,预计亏损100,000万元-130,000万元 ,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2、2018年12月7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的议案,时至今日,年审机构因年审费用支付方式问题尚未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也没有进场工作。
    四、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4.4.1 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8 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 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八)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九)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十)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一)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二)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
    联系人: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310063-8087
    传真: 029-88310063
    电子邮箱: hh520109@sina.com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14楼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04月 09日

[2019-04-10] (000693)*ST华泽: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24】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与上月公告所披露的情况相比无实质性进展。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披 露了《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已经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 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6年4月28日被年报审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 61010033 号),且该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关联方”)违反规则规定占用本公司资金;该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本公司自查,截至2015年12月
    2
    31日的余额为1,497,483,402.60元,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号),2016年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2016-056,2016-068)。此后,按照规定,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
    2016年4月28日,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了其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工作,质押权人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上述股权质押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还款提供担保。2016年5月25日, 公司披露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上述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已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表示,其正在就上述资产与相关方拟定资产出售、土地出让等框架协议及后续谈判工作。2018年2月28日,上述质押担保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属12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下达执行裁定书(【2018】陕03执异6号)(公告编号2018-024)。
    2016年6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递交的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主导解决ST华泽有关问题的函》、《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
    3
    划》《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2016年度报告之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公司2016年度总计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王集团偿还资金合计约1,156.39万元。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星王集团《关于请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报告》, 相关议案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获表决通过。
    2017年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3号函后,公司向星王集团、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发送《关于对深交所〔2017〕第23号关注函涉及问题进行问询的函》,要求其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2017年2月17日,公司收到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的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如下:“争取早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人同意在继续承担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罚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相关占用归还完毕止。”(公告编号2017-025)
    2017年5月26日,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子公司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担保责任造成或有负债6082万元和资金占用,公司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建行高新行”)与陕西华泽、星王集团、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鑫海”)、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江新材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7-075、2017-078)。
    2017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华江新材料出具承诺函,两个月内向建行高新行归还《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6082万元款项,解除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的关联担保连带责任,截止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华江新材料还款结果的消息。
    4
    2017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80号)(公告编号2017-080),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等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告知书初步认定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13.29亿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对占用形成的过程及路径进行了详细说明。
    2017年7月2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违规关联担保的事项,公司被处以责令整改监管措施(公告编号2017-088、089)。
    2017年9月29日,关联方星王集团致函本公司,提出对惠东矿山、陇县矿山、九岭子矿山进行盘活处置,同时以太白山小镇开发预售款等方式,加紧加快进行清占工作。
    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实质性解决占用资金的偿还且未能履行《还款协议》,2017年11月24日,公司经理层向陕西省宝鸡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2018年1月22日,收到了《仲裁决定书》((2018)宝仲裁字第4号),仲裁书一裁终局支持了公司的申请(公告编号2018-012)。2018年1月29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该院提供了关联方相关土地资产及关联方部分项目的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直至确保足额偿还占用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占用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2月6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司法公开拍卖通知书》。
    5
    2018年3月21日,关联方星王集团再次致函本公司,提出将全力配合公司通过仲裁依法解决清占工作。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年业绩承诺实现事项及消除年报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整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113)。
    2017年11月2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完成第一阶段现场审计后暂时离场,并向公司提交了《走访清单》(46户),并提示“上述访谈单位在出具报告前需要实地走访,请公司尽快安排联系。否则会严重影响出具报告的时间和报告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安排审计师走访共4户,其中:3户走访结果为对方财务资料不完整,未能取得有效审计证据;对“五矿有色”的走访和实地函证核实了五矿有色与公司的业务往来,经询证对方账面余额为零,公司核查结果为华泽体系内部账务三角挂账。
    2017年12月,已经查找和认定一部分涉及金额较大单位的资金流向确认为资金占用,经审计师可以确认的资金占用金额约13亿元。审计师认为“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提供依据,需要对缺乏调帐依据的资金占用进行核对,对报表项目中的大额应收预付款项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截止目前,尚不能形成审计结论。
    按照中审众环审计师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
    6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希格玛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后希格玛认为并未能获取到足以支撑消除非标意见的审计证据;并认定导致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非标意见的主要原因系大量往来的函证存在前后矛盾或无法走访以及未收到回函。
    2017年11月16日希格玛完成第一阶段财务资料等现场审计并暂时离场,向公司递交了《华泽镍钴审计事项沟通函》,沟通函明确提示,“上述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以及审计报告出具的意见类型”,“请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的梳理及核查,并请提供给我们完整、真实的相关审计资料”。
    希格玛后续审计程序主要是重要事项的函证和客户访谈;公司尚未安排希格玛审计师进行走访和函证工作。按照希格玛审计师的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三、因关联方资金占用清欠和专项审计进展存在的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披露了《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已经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因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公司没有正常的现金流维持正常运转,已经发生严重的现金支付困难,造成拖欠员工工资和财务支付困难,欠缴巨额国家税
    7
    金等问题。公司长期大面积欠薪、欠缴基本社会保险金导致员工流失严重,职能部门配备员工严重不足,公司运转困难。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4月09日

[2019-04-04] (000693)*ST华泽:关于劳动仲裁进展(郭立红)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9-022】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仲裁进展(郭立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重要提示:
     1、此次劳动仲裁原涉及金额为 10,725,345 元,裁决金额为 164,330 元
     2、此次劳动仲裁为裁决。
     3、此次劳动仲裁申请人仍为公司原财务总监郭立红女士。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陕西
    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 日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
    的裁决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 〕1179 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 31 日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
    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第 499 号)),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原
    公司财务总监郭立红女士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详情见 2018 年 8 月 1 日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8)。
    2
    2018 年 9 月 10 日,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的决定书 ((市劳人仲案定字(高新(2018)第 499 号)),申请人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经西安市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诉。详情见 2018 年 9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44)。
    继 2018 年 9 月 6 日撤诉后,公司原财务总监郭立红再次向西安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涉及金额为 10,725,345 元。详情见 2018 年 9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6)。
    二、本次劳动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2 日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市劳人仲案
    字(高新)〔 2 018 〕1179 号),对郭立红劳动仲裁一案进行了裁决。
    三、本次劳动仲裁的请求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总金额为 10,725,345 元,具体明细如下:
    1、请求依法裁决 第一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 面 劳动合同 双 倍工资差额
    733,333 元 (2013 年 11 月 8 日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66,666 元/月
    ×11 个月=733,326 元)。 
    3
    2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 动关系 经济补偿 618,050 元
    (2013 年 10 月 至 2018 年 5 月; 123,610 元/月×5 个月=618,050 元)。
    3 、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 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 2,399,991 元( 2016 年
    6、7、8 月,2017 年 1 月 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
    4、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为 申请人发放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390,000 元 。
    5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末加班费和延时加 班费共
    2,952,580 元 。
    6、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 薪年休假工资 183, 900 元 。
    7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融资奖金 2,750,000 元 。
    5,500,000,000 ×0.0005=2,750,000 元
    8、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697,498 元 。
    9、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 请人为申请人补缴 2016 年 7 月 至 20 18 年 5 月社
    会养老 、社会医疗 、失业 、生 育、工伤保 险。
    10 、请求依法 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 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三 、四、五、 六 、七 、
    八项承担连带责任 。
    1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裁决情况
    1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
    人郭立红经济补偿 30,135 . 0 0 元;
    4
    2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 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银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支付
    申请人郭立红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5 月工资 133,601. 00 元;
    3、自本裁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 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
    人郭立红 2018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594. 00 元;
    4、自本裁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按照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为申请人郭立红缴纳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5 月的基本
    老 、基本医疗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
    司承担用人单位部分,申请人郭立红承担个人部分);
    5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郭
    立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
    6、 驳回申请人郭立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 ,可在收到本裁决
    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逾期 ,本裁决则发生法律
    效力 。
    五、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仲裁事项
    无。
    六、本次公告的劳动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进而产生劳动仲裁
    的情况,劳动仲裁事项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七、其他事项
    5
    该案件目前处于裁决阶段,本公司将根据当事人郭立红是否上诉及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目录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 2 018 〕
    1179 号)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3 日

[2019-03-28] (000693)*ST华泽: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2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9年3月25日将全部会议材料以专人、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全体董事;至2019年3月27日15:00时前,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传回表决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过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贷款延期申请的议案》
    议案内容:
    我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的七笔贷款已全部到期,由于陕西华泽无资金偿还,特申请民生银行做贷款延期,原调整前到期日为2019年1月20日,申请延期后到期日为2020年1月20日,具体情况如下: 品种 借据号 到期本金(万元) 放款日 调整前到期日 调整后到期日
    短期流贷
    9916000000076840
    600
    2016/6/17
    2019/1/20
    2020/1/20
    短期流贷
    9916000000062220
    3115.86
    2016/5/18
    2019/1/20
    2020/1/20
    短期流贷
    9916000000062750
    2292.84
    2016/5/18
    2019/1/20
    2020/1/20
    短期流贷
    9916000000063480
    592
    2016/5/19
    2019/1/20
    2020/1/20
    短期流贷
    9916000000124560
    20116
    2016/9/30
    2019/1/20
    2020/1/20
    美元贷款
    9916000000166374
    2122(美元)
    2016/12/30
    2019/1/20
    2020/1/20
    短期流贷
    9916000000166441
    27692.26
    2016/12/30
    2019/1/20
    2020/1/20
    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张莹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
    反对理由:
    1. 本次拟展期的数笔贷款已延期两月有余,但在到期之前从未从任何方面获悉该贷款有延期的考虑;
    2. 各方均未出具银行同意以上逾期贷款予以展期的书面意见;
    3. 本次议案未就改善公司经营现状进而化解公司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提出任何具体措施和方案。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27日

[2019-03-25] (000693)*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9】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3号),具体内容如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刘腾先生、齐中平先生、徐景山先生、柴雄伟先生、 张志伟先生、武坚先生 :
    华泽钴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泽钴镍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2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预测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047),该公告称:华泽钴镍董事会于2018 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且该议案于2018年4月4日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于审计费逾期支付等原
    因,公司确定2017年度审计机构较晚,对年报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 。
    4月28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2018-058),该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 2018 年5 月2 日)起被实施停牌 ;对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潜在可能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延期披露原因为公司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审计费 、二股东拒绝支援资金 、其他股东未对资金支援表达态度等 ;直至 4 月25 日大股东全额垫付审计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才回复拟于5 月 2 日进场 ,并计划 6 月28 日出具审计报告。
    6 月29 日,华泽钴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
    上述违法事实 ,有华泽钴镍相关公告 、会议纪要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我会认为,华泽钴镍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华泽钴镍未在2018 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的规定,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兼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腾、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华泽钴镍按照法律规定按期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徐景山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 、时任独立董事张志伟、 时任独立董事武坚未勤勉尽责 ,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 :
    一、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二、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三、对齐中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
    四、对徐景山 、柴雄伟 、张志伟 、武坚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其中,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刘腾和齐中平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 ,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所提及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2日

[2019-03-25] (000693)*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20】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4号),具体内容如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 王涛先生、王辉女士 、王应虎先生、刘腾先生 、黎永亮先生:
    华泽钴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
    经查明,华泽钴镍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王涛 、王辉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华泽钴镍第一大股东王辉持股107,441,716 股,占比 19.77%,第二大股东王涛持股84,191,525 股,占比 15.49%,王辉与王涛为华泽钴镍控股股东 。王辉、王涛 、王应虎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 。
    2016年5月25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和资产被冻结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6-075),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
    日对王涛 、王辉所持全部华泽钴镍股份予以冻结 ,解冻日期为2016年12月31 日。
    2016年 8 月 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通道 ,将王涛持有的 84, 191,525 股在2016年8月 3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至2017 年6月23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 ( 2017-071 ) 披露该事项 。
    2016 年12 月7 日,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通道,将王涛持有的 40,250,000 股和王辉持有的25 400 000股在2016 年 12 月6 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轮侯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6 月23 日才发布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2017-071)披露该事项 。
    2016 年12 月15 日,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通道,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 年5月19日对王涛 、王辉股份进行冻结的解冻日期从2016 年12 月 31日延后至2019年12 月 14日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 5月2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2017-054 ) 披露该事项 。
    2016年12月23日,中登深圳公司通E通道 ,将王涛持有的 84,191,525 股和王辉持有的 107,441,716 股在2016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轮侯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6 月23 日才发布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2017-071)披露该事项 。
    王涛和王辉所持华泽钴镍股份被轮侯冻结或延后解冻日期 ,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十四项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拍卖 、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已发限制表决权” 所述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但华泽钴镍并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华泽钴镍相关公告、法院相关文书及执法笔录、中登深圳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等证据证明 。
    我会认为,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构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的规定,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2013 年9 月至2016 年10 月)、代董事长(2016 年 5 月至 10 月)、 董事长( 2016 年10 月至2018 年 2 月) 王应虎 、时任董事会秘书黎永亮在华泽钴镍收到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通道提供的股份轮候冻结和解冻日期延后的信息后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泽钴镍未按照规定披露上述信息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王涛、王辉作为华泽钻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股份轮侯冻结和解冻日期延后的情况却未及时告知华泽钴镍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了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 ,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
    二、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6年4月29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西安高新支行)与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星王集团 )、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王应虎 、王涛 、王辉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自2016年4月29日起,华江新材料对建行西安高新支行的27,940,000 元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 ,星王集团 、王应虎 、王涛、王辉 、平安鑫海 、华江新材料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年6 月6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2017-061) 披露该事项 。
    2016年5 月23 日,建行西安高新支行与华江新材料 、陕西华泽、 星王集团 、王应虎 、 王涛 、 王辉、平安鑫海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 ,协议约定:自2016 年5 月23日起,华江新材料对建行西安高新支行的 32,880,000元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星王集团 、王应虎 、王涛 、王辉、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年5 月26 日, 华泽钴镍发布《诉讼公告》(2017-057) 披露该事项 。
    在上述债务转移事项发生期间 ,华泽钴镍持有陕西华泽100%股权。王应虎 、王涛和王辉是华泽钴镍的实际控制人,分别担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董事,王涛和王辉是华泽钴镍控股股东 。王应虎 、王涛和王辉是华江新材料的实际控制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四款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规定,华泽钴镍与华江新材料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的规定,陕西华泽与 华江新材料之间的债务转移构成关联交易 。
    2016年4 月29 日和 5月23 日,陕西华泽承担了华江新材料合计 60,820,000元的债务,占华泽钴镍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83%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4年修订) 10.2.4 所述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 % 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构成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但华泽钴镍并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华泽钻银相关公告、借款债务转移协议 、相关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证明 。
    我会认为 ,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 七条的规定 ,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华泽钴镍时任董事长王涛 、时任副董事长 、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王应虎 、 时任董事王辉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泽钴镍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三、华泽钻镇未按规定披露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2018 年 3 月 21 日,华泽钴镍披露《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30 ),公告华泽钴镍拟于4月4 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3月23日,持有华泽钴镍3%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康博恒智 )和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聚友)委派吴锋向华泽钴镍递交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内容包括增选董事、监事和罢免刘腾、徐景山、孙军平、朱小卫等人职务。当日,吴锋在成都经典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书面提案交给华泽钴镍董事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斌 ,刘斌将该情况告知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 、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腾 ,并将提案的扫描件传给了刘腾。同日,吴锋还通过微信将提案电子文本传给刘腾和华泽钴镍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李宝军 。刘腾表示收到并让吴锋把提案原件邮寄到公告指定的收件地址 。当日上午,吴锋通过顺丰速运将两份书面提案邮寄出 ,分别寄给刘腾和李宝军 。
    3月29日,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川证监公司〔2018〕21号),认定华泽钴镍已于3 月 23日收到该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董事会未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四川证监局要求华泽钴镍在收到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及时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该临时提案内容。
    4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 对华泽钴镍发出《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69号),指出已关注到四川证监局作出的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要求华泽钴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
    4月4日,华泽钴镍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也未出现康博恒智和深圳聚友提交的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
    康博恒智和深圳聚友提交的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的规定, 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 ,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但华泽钴镍并未及时披露上述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
    上述违法事实 ,有华泽钴镍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邮件及通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
    我会认为 ,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 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腾在收到康博恒智和深圳聚友提交的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后,未组织披露工作,也未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人员中,王应虎 、王涛 、王辉均于2018 年1 月24 日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8〕8 号),2017年7 月 14 日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 (〔2017〕 11 号),2016年6 月16 日因超期未履行承诺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16〕13 号),2016年1 月7 日因未履行承诺被四川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016 〕1号),2017年10 月26 日因业绩承诺未履行等违规问题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深证上〔2017〕 666 号 ),2016 年7 月 8 日因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
    分(深证上〔2016〕433 号);王涛还于2018年1月24日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018 〕1号),2017年4 月5 日因超期未履行承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7〕6 号),2016年 6 月 16 日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四川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016〕12 号);王应虎还于 2018年1 月 24 日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 2018 〕 1 号),2017 年 4月5日因超期未履行承诺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7〕6号),2016年6月16日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四川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016〕12号), 2018年7 月12 日因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深证上〔2018 〕318 号);刘腾于2018 年7 月 12 日因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深证上〔 2018 〕318 号 );黎永亮于2017年10 月26 日因业绩承诺未履行等违规问题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深证上〔2017 〕 666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二、对王涛给予警告 ,并处以45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5 万元,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罚款 30 万元;
    三 、对王辉给予警告 ,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0 万元 ,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罚款 30 万元;
    四、对王应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五、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六、对黎永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相关规定 ,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 ,其中,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王涛 、王辉、王应虎 、刘腾、黎永亮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经我会复核成立的 ,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所提及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2日

[2019-03-19] (000693)*ST华泽:关于诉讼(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诉讼的原告: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
    2、本次诉讼的被告:成都华泽、陕西华泽、王应虎、王涛、王辉
    3、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218,501,150.21元(本息)
    美 元:2,216,378.92(本息)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3月14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19)陕民初10号),主要事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王辉、王应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 ,
    住所 :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北长安街2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6220974720A
    2
    被告1: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被告2: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 :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锦业 路1号都市之门 A 座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70004761U
    法定代表人 :王涛 执行董事
    被告3:王应虎 ,男,汉族 ,1958年9月25 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洋惠南路
    XX B5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61010419XX09XX0651
    被告4:王涛 ,男,汉族 ,1981年4月21 口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
    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身份证号 :610113198104XX0051
    被告5:王辉 ,女,汉族,1985年9月18 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
    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身份证号:610113198509XX0049
    (二)诉讼原因
    2015 年,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 2015年陕中银长安授额字第 004 号《授信额度协议》。根据该协议 ,原告向陕西华泽提供 400, 000, 000 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其中贸易融资额度为 300, 000,000 元人民币 。为担保《授信额度协议》及相关的单项协议项下陕西华泽对原告债务的履行,陕西华泽与原告签署了《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并约定由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王应虎 、王涛、王辉分别向长安区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方分别与原告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
    3
    《授信额度协议》签署后,陕西华泽自 2015 年 9 月 11 口起陆续向原告申请开立了九个国内信用证和两个国际信用证 .
    陕西华泽未按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的约定在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前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约定的账户,导致原告为陕西华泽垫款 151, 132, 350 元人民币,原告按照 《开立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申请书》 的约定为陕西华泽垫付押汇款 1, 811, 582 美元 。截至目前, 陕西华泽尚未偿还上述垫款本息 ,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
    (三)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 151, 250, 370. 67元,利息人民币67, 250, 779. 54 元(计算至2018年9月30 日) ,2018年10月1日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以人民币 151, 250, 370. 67元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
    2. 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的押汇款本金 1, 814,582美元,利息401, 796. 92美元 (计算至2018年9 月30 日) ,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 814, 582美元为 基数 ,按<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3. 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固定代理费15万元及风险代理费 ( 2019年9月26 日前收回的款项,按照实际收回款项扣除诉讼及执行费 、鉴定费 、评估货 、拍卖费后的5%支付 ,2019 年9月27 日后收回的款项,按照实际收回款项扣除剩余诉讼及执行费、 鉴定费 、评估费 、拍卖费后的 4. 8%支付)
    4
    4.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王应虎 、王辉 、 王涛对上述第1、2、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 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公告费等其他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所提及的利息,公司财务已经作预提处理,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七、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18日

[2019-03-12] (000693)*ST华泽: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4】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8〕319号】,公司股票已经自 2018 年 7月13 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与上月公告所披露的情况相比无实质性进展。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月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8〕319号】,公司股票已自 2018年7月13 日起暂停上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A 股
    2、股票简称:*ST 华泽
    3、证券代码:000693
    4、暂停上市起始日期:2018年7月13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三、目前主要状况
    2018年度,经过公司积极对外引入战略投资者,多方引进重组机构,力争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恢复盈利能力,但是,经多方努力,均没有实质性进展和突破。
    1、2018年度,预计亏损100,000万元-130,000万元 ,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2、2018年12月7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的议案,时至今日,年审机构因年审费用支付方式问题尚未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也没有进场工作。
    四、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4.4.1 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8 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 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八)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九)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十)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一)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二)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
    联系人: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310063-8087
    传真: 029-88310063
    电子邮箱: hh520109@sina.com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14楼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03月 11日

[2019-03-12] (000693)*ST华泽:关于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4.1 的规定,我公司可能存在以下五种导致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 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 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 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2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
    5、根据2018年7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公司部函〔2018〕第3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司可能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截至目前,公司还没有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正式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情况
    1、公司股票因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连续三年亏损已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14.4.1 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8 年度)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
    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公司因触及《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款,: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3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6)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
    7)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8)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 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4
    9)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 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10)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11)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12)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13)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14)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1)2018年 6 月 11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8020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2)2018年7月11日-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在2018年7月15日、8月6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2018-122)。
    5
    3)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公司部函〔2018〕第30号)》,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司于同日批露了《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立案调查事项和移送司法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三、截至目前的审计进展情况: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正式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四、其他提示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03月11日

[2019-03-12] (000693)*ST华泽: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与上月公告所披露的情况相比无实质性进展。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披 露了《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已经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 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6年4月28日被年报审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 61010033 号),且该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关联方”)违反规则规定占用本公司资金;该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本公司自查,截至2015年12月
    2
    31日的余额为1,497,483,402.60元,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号),2016年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2016-056,2016-068)。此后,按照规定,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
    2016年4月28日,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了其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工作,质押权人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上述股权质押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还款提供担保。2016年5月25日, 公司披露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上述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已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表示,其正在就上述资产与相关方拟定资产出售、土地出让等框架协议及后续谈判工作。2018年2月28日,上述质押担保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属12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下达执行裁定书(【2018】陕03执异6号)(公告编号2018-024)。
    2016年6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递交的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主导解决ST华泽有关问题的函》、《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
    3
    划》《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2016年度报告之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公司2016年度总计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王集团偿还资金合计约1,156.39万元。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星王集团《关于请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报告》, 相关议案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获表决通过。
    2017年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3号函后,公司向星王集团、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发送《关于对深交所〔2017〕第23号关注函涉及问题进行问询的函》,要求其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2017年2月17日,公司收到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的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如下:“争取早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人同意在继续承担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罚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相关占用归还完毕止。”(公告编号2017-025)
    2017年5月26日,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子公司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担保责任造成或有负债6082万元和资金占用,公司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建行高新行”)与陕西华泽、星王集团、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鑫海”)、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江新材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7-075、2017-078)。
    2017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华江新材料出具承诺函,两个月内向建行高新行归还《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6082万元款项,解除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的关联担保连带责任,截止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华江新材料还款结果的消息。
    4
    2017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80号)(公告编号2017-080),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等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告知书初步认定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13.29亿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对占用形成的过程及路径进行了详细说明。
    2017年7月2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违规关联担保的事项,公司被处以责令整改监管措施(公告编号2017-088、089)。
    2017年9月29日,关联方星王集团致函本公司,提出对惠东矿山、陇县矿山、九岭子矿山进行盘活处置,同时以太白山小镇开发预售款等方式,加紧加快进行清占工作。
    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实质性解决占用资金的偿还且未能履行《还款协议》,2017年11月24日,公司经理层向陕西省宝鸡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2018年1月22日,收到了《仲裁决定书》((2018)宝仲裁字第4号),仲裁书一裁终局支持了公司的申请(公告编号2018-012)。2018年1月29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该院提供了关联方相关土地资产及关联方部分项目的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直至确保足额偿还占用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占用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2月6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司法公开拍卖通知书》。
    5
    2018年3月21日,关联方星王集团再次致函本公司,提出将全力配合公司通过仲裁依法解决清占工作。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年业绩承诺实现事项及消除年报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整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113)。
    2017年11月2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完成第一阶段现场审计后暂时离场,并向公司提交了《走访清单》(46户),并提示“上述访谈单位在出具报告前需要实地走访,请公司尽快安排联系。否则会严重影响出具报告的时间和报告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安排审计师走访共4户,其中:3户走访结果为对方财务资料不完整,未能取得有效审计证据;对“五矿有色”的走访和实地函证核实了五矿有色与公司的业务往来,经询证对方账面余额为零,公司核查结果为华泽体系内部账务三角挂账。
    2017年12月,已经查找和认定一部分涉及金额较大单位的资金流向确认为资金占用,经审计师可以确认的资金占用金额约13亿元。审计师认为“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提供依据,需要对缺乏调帐依据的资金占用进行核对,对报表项目中的大额应收预付款项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截止目前,尚不能形成审计结论。
    按照中审众环审计师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
    6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希格玛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后希格玛认为并未能获取到足以支撑消除非标意见的审计证据;并认定导致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非标意见的主要原因系大量往来的函证存在前后矛盾或无法走访以及未收到回函。
    2017年11月16日希格玛完成第一阶段财务资料等现场审计并暂时离场,向公司递交了《华泽镍钴审计事项沟通函》,沟通函明确提示,“上述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以及审计报告出具的意见类型”,“请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的梳理及核查,并请提供给我们完整、真实的相关审计资料”。
    希格玛后续审计程序主要是重要事项的函证和客户访谈;公司尚未安排希格玛审计师进行走访和函证工作。按照希格玛审计师的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三、因关联方资金占用清欠和专项审计进展存在的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披露了《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已经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因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公司没有正常的现金流维持正常运转,已经发生严重的现金支付困难,造成拖欠员工工资和财务支付困难,欠缴巨额国家税
    7
    金等问题。公司长期大面积欠薪、欠缴基本社会保险金导致员工流失严重,职能部门配备员工严重不足,公司运转困难。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3月11日

[2019-03-12] (000693)*ST华泽: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3】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此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2018年 6 月 11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8020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
    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8年7月11日-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董事长刘腾先生、前董事徐景山先生、监事会主席孙军平先生、董事柴雄伟先生、前董事齐中平先生、监事杨源新先生的《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8030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4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3号、成稽调查通字18040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9号、成稽调查通字18039号)、独立董事张
    莹先生、独立董事张志伟先生、独立董事武坚先生、监事朱小卫先生、实际控制人王涛先生、王辉女士的《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8042号、成稽调查通字18043号、成稽调查通字18044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7号、成稽调查通字18038号、成稽调查通字18036号),因上述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7月15日、8月6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2018-122),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公司部函〔2018〕第30号)》,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司于同日批露了《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此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3月11日

[2019-03-12] (000693)*ST华泽:关于诉讼进展(山东黄河三角洲)及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17】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山东黄河三角洲)及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对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2、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8.75%的股权。
    一、基本情况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01执恢148号),相关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创业广场1号楼C座。
    代表人:刘伯哲,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源科技创新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202452208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董事长,身份证号码610104195809250651)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 016)鲁 01 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 万元股权。
    2017年7月3日,本院首次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 )鲁01执379号 。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01执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
    2018年8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上述股权经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3,500万元股权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2,789,952 元以物抵债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作价12,789,952元,交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相应债务 。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
    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交易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三、经公司查询有关资料,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100%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6,500
    91.25%
    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00
    8.75%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辉
    被告:王应虎
    (二)诉讼原因
    2015年10月25日,原告与王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涛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打款之日起两个月,利息为年息18%;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每逾期1日,应支付未还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王涛转款3500万元,自此日起,王涛应于2015年12月27日还款。
    2015年10月25日,原告分别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签订保证合同,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担保原告对王涛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向被告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涛仍不还款,上述被告也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原告特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5万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5119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此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实现债权的费用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 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
    2017年7月3 日,本院首次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 )鲁01执379号 。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 01执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
    2018年8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上述股权经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3,500万元股权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2,789,952 元以物抵债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作价12,789,952元,交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相应债务 。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
    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交易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执行裁定为以物抵债。公司持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100%股权,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的股本为4亿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3,500万以后,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股权8.75%。
    六、其他说明
    1、上述案件,我公司分别在2016年6月8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092);在2017年3月22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在2018年6月14号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在2018年12月26号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70)
    2、上述已完成的股权过户,公司没有收到相关法院的有关书面文件。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3月11日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