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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制度是什么?基金制度概念

日期:2022-03-07 12:21:53 来源:互联网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居于核心地位,其不仅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基金制度基于管理与利益相分离的原则而拥有处理信托事务的排他性的权利,基金制度受益人与委托人原则上均不能介入与干预,而仅可监督受托人依法及信托合同履行信托义务。基金制度信托的制度价值在于实现委托人意愿与受益人利益,而受托人的行为则是信托制度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与基础。可以说,信托正是围绕着受托人加以构建和运行起来的。

商业信托是通过“委托他人理财”的方式而实现投资人投资收益基本目标的制度,而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正是建立在特定的证券投资领域的商业信托。基金制度从信托制度角度来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但相比较而言,基金托管人创设于保护投资人投资财产安全的价值目标,通过基金制度分权与制衡而具有保管基金财产与监督管理人行为的职能。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基金与基金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因此虽然其拥有基金财产的所有权且地位重要但仍仅具有相对消极的功能属性。而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虽然并不仅限于运用基金进行证券投资,但是其运用专业技能进行基金投资并且促进、实现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是其最为核心的工作与职责。基金管理人具有专业技能,基金制度能够实现增加收益与降低风险的投资目标,这是人们愿意投资基金和基金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而基金管理人能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运用其专业技能勤勉、谨慎地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这是投资人投资目标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要求。

而在企业组织法律关系中,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同样具有核心地位,不仅代表企业组织从事对内对外的各项活动,而且更是投资人利益与企业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是企业“虚拟”主体能够实际运行的前提。在企业有效成立后,没有经营者的经营则会导致其主体资格被吊销。而在商业信托的企业组织法律关系中,作为实际经营者、执行者的基金管理人是维系基金的中枢,其以基金名义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同样也是扮演着组织运行与目标实现的最核心、最关键的角色。基金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其作为外聘的独立法人机构而非企业组织内部机构的特性,并不影响其在企业组织法律关系中的经营者、代表人身份与地位。

因此,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基金制度价值目标实现的根本保障。其是否可以被信赖,是否能够忠实于投资人,基金制度是否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并且通过谨慎的态度进行投资以减少风险、获得收益,直接决定着投资人的投资目标是否可以实现。基金制度正是建立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之上,而基金制度持有人投资目标与基金制度价值的实现还取决于适格的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勤勉谨慎地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从而直接影响到基金制度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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