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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托人是什么意思?基金受托人解释

日期:2022-03-07 12:10:51 来源:互联网

面对上述不同的理论学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实践中素来立场坚定,基金受托人立法上均以一个基金契约为框架来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但是在此基金受托人基金契约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地位如何构造却与日韩模式有所不同。其基金受托人原因在于,非分离论虽然具有法律关系简洁明了等优点,但其当事人的基金受托人具体法律定位却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不仅与信托原理存在根本冲突,而且事实上也存在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缺陷。

从我国立法规定与市场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提交基金合同草案等文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时,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其权利、义务均由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因此,我国的契约型基金虽与日韩模式一致,均以信托契约为核心构造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从信托法律构架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因出资购买基金份额并由此享受委托他人理财的收益、承担以投资数额为限的风险而具有委托人与受益人的身份,而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受托保管基金财产并且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为基金的代表机关,都具有受托人的身份与地位。并且,由于信托契约的当事人为委托人与受托人而无受益人,因此,从此角度出发,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但其显然只能居于委托人地位,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均围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负担有相应的义务,其居于受托人地位方可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

具体来看,由于契约型基金模式中,基金管理人拥有排除投资人干涉的对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权而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如使其一方面负责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又负责资金进出,容易发生监守自盗等风险与弊端。因此,各国多引入基金托管人以从事基金财产的保管工作,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其负担有积极的资产管理与处置义务,因此对其受托人法律地位并无争议。而对于基金托管人,从其产生来看其所扮演的角色较为消极而似与现代信托、商业信托受托人积极职能定位相悖。但考察我国立法来看,基金托管人不仅具有保管信托财产以及按照管理人指示履行财务技术服务的义务,而且亦积极地负担有为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因此,将基金托管人列为受托人并无不当。并且,基金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人选虽然是通过基金托管协议确定,但是基金合同亦对基金托管人加以确认与规范,基金托管人也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其之间当然成立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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