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正点财经 > 股市学院 > 基金法规 > 正文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12-07-27 00:00:00 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20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联系投稿 | 联系删稿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濠电姵顔栭崰妤冩崲閹邦喖绶ら柛褎顨呯壕濠氭煥濠靛棙宸濈痪楣冪畺閺岀喐娼忛崜褍鍩岄梺绋款儏缁夊墎妲愰幘瀵哥懝濠电姴鍟锟�婵犵數濮伴崹鐟帮耿鏉堛劍娅犳俊銈傚亾閸楅亶鏌熸潏楣冩闁哄懏绮撻弻锝呂旈埀顒勬偋閸℃稏鈧倿寮婚妷銉ч獓闂佺粯鍔栫粊鎾磻閹剧粯鍋勯柟顓熷笒娴滀粙姊洪懡銈呅$紒璁圭節瀹曞綊顢涘⿰鍐ㄧ亰闁瑰吋鐣崹濠氥€呴悜鑺ョ叆婵犻潧妫涙晶鎴︽煃瑜滈崜娆撳疮椤栫偛绠柛娑卞幐閸亪鏌涢垾宕囩濞存粓绠栭弻娑樷槈閸楃偛鈷嬮梺鎼炲€曢鍛存箒濠电姴锕ら悧蹇曟閻楀牄浜滄い鎰╁灪閸犳﹢鏌熼鐣屾噰闁绘侗鍠楅幆鏃堝箻閸忓懎顥氶梻浣呵归張顒勬偡瑜旈幃宄扳攽閸狅箑閰e畷鍫曞Ω瑜忛悾楣冩⒑娴兼瑧鐣辨い锕備憾楠炲繘鎮╃拠鍙傘劑鏌曢崼婵嗩伀缂佺姵宀稿铏规嫚閳ュ啿瀛i梺鎼炲妿閺咁偄危閹邦兘鏋庨柟鎯х-椤﹂亶姊洪崨濠佺繁闁哥姵鐗犻、鏃堫敂閸旇棄缍婇弫鎰板川椤曞懏顥犵紓鍌欑劍椤ㄥ懘藝闂堟侗娼栧ù鐘差儏缁犳稒銇勮箛鎾搭棥濠㈣锕㈠娲传閸曨偀鍋撶粙妫垫椽濡舵径瀣槐閻熸粍姊规穱濠勨偓娑櫳戞刊鎾偡濞嗗繐顏い鏂跨Ч濮婅櫣娑甸崪浣告異闂佸摜濮甸悧鏇㈩敋閿濆鍊婚柦妯侯槺閸婄偤姊洪崨濠冨瘷闁告劗鍋撳В鍫ユ⒒娴g懓顕滅紒瀣灴钘濇い鏍仜閻鐓崶銊р姇闁绘帡绠栭弻鏇熺節韫囨洜鏆犻梺璇茬箲椤ㄥ﹪寮婚妶澶婄骇闁圭ǹ楠稿▓妤呮⒑缁嬪灝顒㈤柟绋垮暱閻e嘲顫濈捄鍝勮€垮┑掳鍊愰崑鎾绘煛娴e摜鍩i柟顔筋殜閹兘鎮ч崼锝囶攨婵犵數鍋涢悧濠囧垂閸喚鏆︽繛鍡樻尭楠炪垺绻涢崱妤€顦柛瀣尭椤粓鍩€椤掑嫮宓侀柍褜鍓涢幉鍝モ偓锝庡枛閻掑灚銇勯幋锝呭姷闁稿繐鏈换婵嬪焵椤掑嫭鏅柛鏇樺妼娴滈箖鏌涢敂璇插箹濞寸媴绠撻弻宥堫檨闁稿骸鎲¢幏鍛村箵閹哄秴顥氬┑鐐舵彧缁蹭粙骞楀⿰鍫濇辈婵ǹ鍩栭悡娑樏归敐鍛喐闁圭晫濞€閺屽秷顧侀柛搴℃啞閹峰懘骞撻幒宥咁棜濠电偠鎻徊鎸庣仚闂佽鎮堕崐婵嬪蓟閿熺姴绀冩い鎾跺仧閸橆偊姊洪柅鐐茶嫰閸旑垰霉閿濆棗绲诲ù婊勫劤闇夐柨婵嗘瑜版帒妫樼憸鏃堝蓟濞戙垹绠抽柟鎯х亪婵洭姊洪柅鐐茶嫰閸旑垶鏌涘☉鍗炵仭闁诡垽缍佸娲箰鎼达絺妲堥梺娲诲幒閼冲爼鍩€椤掍礁鎼搁柛銊ㄦ椤曪綁宕归銏㈢獮婵犮垼鍩栭崝鏍р枔閺冨牊鈷戦柛婵嗗濡叉悂鏌涢悩宕囥€掓俊鍙夊姇閳规垿宕奸悢椋庡酱濠碉紕鍋涢鍛偓鍨浮瀹曟洟骞嬪┑鍐╊潔闂佸湱铏庨崹鐗堢妤e啯鈷戦柛婵嗗閺嗘瑩鏌i弽顐㈠付閾荤偤鏌涜椤ㄥ懎顔忓┑鍡忔斀闁绘ɑ褰冮顐︽煕濞嗗苯浜鹃梻鍌欑閹诧紕鏁悙瀵哥闁逞屽墯缁绘盯宕ㄩ銏犲及婵犵鍓濋幐鍐茬暦閹烘埈娼╂い鎺嶇劍濞堜粙姊虹拠鏌ヮ€楃紓宥咃躬閸┾偓妞ゆ帊鑳堕妴鎺楁煟椤撶偠瀚伴柕鍡樺笒椤繈顢橀悩顐㈩潓濠电姵顔栭崰鏍洪妸鈺佺鐟滄柨鐣烽悢纰辨晩闁荤喖顣︽竟鏇㈡⒑閸涘﹣绶遍柛妯煎帶铻炴慨妞诲亾闁哄被鍊濆鍫曞垂椤旂晫浠岀紓鍌欐祰妞村摜鎹㈤崼銉﹀仒妞ゆ洍鍋撶€殿喚鏁婚幃浠嬫偨閸偄鏋撻梻鍌欑閹碱偊顢栭崨顖楀亾濮樼厧寮€规洜鎳撻~婵堟崉閾忚鍞撮梻浣告惈濞村嫮妲愰弴銏犖фい鎰╁€愰崑鎾绘倷閻熸壋鍋撳┑鍫㈢=婵﹢顤傞弫濠囨煕濞戞ḿ鎽犻柡鍜佸墴閹﹢鎮欓弶鎴濆Б濡炪値鍋勯惌鍌炲箖绾拋妲婚柣搴㈠嚬閸ㄥ爼宕洪埀顒併亜閹哄棗浜鹃梺鐟板暱缁绘劙鎮鹃崹顐e闁告挸寮跺銊╂⒑闂堟稓澧曟俊顐g懇楠炲棗鈻庡婵嗙秺閺佹劙宕卞▎鎴濈缂傚倷娴囨ご鍝ユ崲閸愵啟鍥偋閸喎鍔呴梺闈涒康婵″洩銇愰悢鍏尖拺闁绘挸瀵掑▓鐘裁瑰⿰鍕畺闁告帒锕獮姗€顢欓崲澶堝劦閺屻劑鎮ら崒娑橆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