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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日期:2019-02-16 15:54:54 来源:互联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关于合资经曹企业的法体性质.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均不一致。在学说上也有争论。英美等学者通常羞于组合论.认为合曹企业不是法律实体.面是类似于合伙契约的一种法律行为,其权利与义务,适用和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因此.合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一种合伙(partnership),是一种非法人性质的商业组权形式。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如比利时、趁国等,认为合公企业在法律上月于法人((juridical person).而不是合伙.并将其纳人公司法范围。另一些国家如法国、科成特认为.合营企业是“经济利益的组合.,其有合伙与法人双皿特性。
    综合各国关于合营企业的立法和实践.今照联合困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发艘中日家合营企业协议指南,,合台企亚依其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蚤本类必。
    (1)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它是指合首者相互协商.为经昔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其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即法人资格。合曹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自己已出资的比例.对企业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企业有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我臼的中外合资经曹企业、比利时的合资公司均属此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2)契约式合曹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它是指合背各方根据合宵契约.经台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纵。此类企业往住不具有法人资格.各方出资,不采取股份形式。承担风险,共负盈亏.也不是按股份分担.而是很据合营契约中约定的分成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文务。我国的中外合作经公企业.即目于此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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