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18康美药业股票走势分析
≈≈*ST康美600518≈≈(更新:22.01.28)
[2022-01-28] *ST康美(600518):*ST康美重整收益175亿 扣非后仍大幅预亏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1月27日晚间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净利润56.25亿元~84.38亿元,上年同期为亏损277亿元。*ST康美之所以实现扭亏为盈,是因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实现相关重整收益净额约175亿元,导致公司业绩同比实现大额增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ST康美预计2021年度亏损57.6亿元~86.4亿元。
*ST康美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7.8亿元~49.14亿元,预计实现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6.9亿元~47.97亿元;预计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75.75亿元~113.63亿元。
同时,*ST康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约48亿元,根据有关判决结果增加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金额约14.59亿元。
*ST康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说明,*ST康美业绩预盈公告中披露公司2021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且202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正数,根据当前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经获取的审计证据,预计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情形已消除。
广药集团已经全面掌控*ST康美,日前新推举的董事长赖志坚现任广药集团质量副总监、技质部部长、安全生产发展部部长。在新一届*ST康美董事会中,赖志坚、米琪、刘国伟3位非独立董事均来自广药集团,其余几名董事由广东粤财、金叶发展等派驻,马兴谷等代表*ST康美原股东的董事成员均已悉数退出。
[2022-01-27] *ST康美(600518):*ST康美换帅 新任董事长来自广药集团
■证券时报
1月26日晚间,*ST康美(600518)发布公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赖志坚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同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高燕珠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ST康美破产重整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于2021年底完成破产重整计划。经广东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康美药业全部债务已通过现金、股份、信托权益等方式实现100%清偿。广东神农氏出资54亿联合其他社会资本合计出资65亿元持股29.9%成为康美药业第一大股东。而广东神农氏由广药集团、粤财产业投资基金、恒健资产、揭阳金叶等国有控股企业共同组成。
1月25日,*ST康美召开董事会。新一届董事成员名单中,赖志坚、米琪、刘国伟3位非独立董事均来自广药集团。其余几名董事由广东粤财、金叶发展等派驻。另一方面,马兴谷等代表*ST康美原股东的董事成员均已悉数退出。
新任*ST康美董事长的赖志坚,曾先后担任广州陈李济药厂品质部副部长、部长、经营部营销总监、营销部副部长,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副经理,广药集团技质部副部长兼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现任广药集团质量副总监、技质部部长、安全生产发展部部长。
其中,广州陈李济药厂、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是广药集团下属企业,换言之,赖志坚在广药集团任职多年。据接近广药集团人士透露,赖志坚在品牌营销、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均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望为康美药业品牌新生带来新的契机。此前,为了保障康美药业的稳定发展,广药集团在托管康美阶段已派出100多人的团队支持康美药业生产经营工作,康美药业的总经理以及多位副总级别的管理人员都有广药集团工作经历。
康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广药集团通过广东神农氏入主康美药业,从重整执行完毕到现在,动作频频,备受关注。
2021年12月底,广药集团副总经理、广东神农氏管理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春波已率队赴广东普宁对康美药业开展调研交流。近日,广药集团还携旗下控股企业白云山与康美药业在广州最繁华的商业步行街北京路刊出新春广告。
在刚闭幕的广东省人代会第五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代表、广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楚源表示,广东省可以进一步出台政策,推动广药集团、康美药业等龙头企业协同发展,实现1+1大于2,进一步增强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助力中医药强省建设。
[2022-01-27] *ST康美(600518):康美药业换帅 广药入局施治
■上海证券报
1月26日,*ST康美发布了法人代表变更及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公告。这标志康美药业进入了广药主政时期。
根据公告,*ST康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赖志坚任公司董事长。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资料显示,赖志坚长期在广药集团工作,现任广药集团质量副总监、技质部部长、安全生产发展部部长。公司的新一任监事会主席高燕珠,同样来自广药集团。
资料显示,广东神农氏出资54亿元,联合其他社会资本,合计出资65亿元,持股29.9%成为康美药业第一大股东。广东神农氏由广药集团、粤财产业投资基金、恒健资产、揭阳金叶等国有控股企业共同组成。
在*ST康美日前公布的新一届董事成员名单中,赖志坚、米琪、刘国伟3位非独立董事均来自广药集团。其余几名董事由广东粤财、金叶发展等派驻,在资本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业界认为,此次换届工作完成,*ST康美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成为公司未来规划决策、治理发展的核心力量,新任董事长在品牌营销、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均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将为康美药业品牌新生带来新的契机,加速推动康美药业重归良性运营轨道。
2021年底,在经过一年多的破产重整后,*ST康美完成了破产重整计划。经广东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公司全部债务已通过现金、股份、信托权益等方式实现100%清偿。
康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广药集团通过广东神农氏入主康美,动作频频,备受关注。
此前,为保障康美药业的稳定发展,广药集团在托管康美阶段已派出100多人的团队支持康美药业生产经营工作,康美药业的总经理及多位副总级管理人员都有广药集团工作经历。
“广东中成药产出规模大,产业链相对完善,要实现新的突破发展,需进一步整合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和服务业优势资源,打造广东中药领域竞争新优势。”在不久前闭幕的广东省两会上,广东省人大代表,广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楚源表示,广东可进一步出台政策,推动广药集团、康美药业等龙头企业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助力中医药强省建设。
李楚源建议,围绕推动康美药业高质稳定发展的目标,结合市场需求及康美药业的基础优势,可将重整后的康美药业作为广东中医药综合改革创新的示范战略领地,推动实施中药材现货与期货交易平台工程、中药饮片采购招标示范性平台工程、智慧药房标准化全国示范工程、配方颗粒开发提速工程、药品社区零库存全国示范工程等五大工程。
[2021-12-30] *ST康美(600518):*ST康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上海证券报
*ST康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投资人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也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021-12-24] *ST康美(600518):*ST康美神农氏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证券报
*ST康美公告,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安排,神农氏拟以不超过54.19亿元的投资资金对康美药业进行投资,获得康美药业3,509,413,788股的转增股票,占康美药业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总股本的25.313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神农氏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2021-12-22] *ST康美(600518):康美药业24.59亿赔偿款将陆续到账超5万名投资者获赔
■上海证券报
12月21日,上海证券报记者从投服中心获悉,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52037名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
康美药业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具体来看,全体投资者共获赔现金约9.77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共51730人,占比约99.41%。
在业界看来,广大投资者以“默示加入”的方式实实在在拿到了赔偿款,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在短时间内案结事了,深刻体现了证券领域投资者保护的人民性,对资本市场严重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投资者:到账了,很满意!
康美药业(现“*ST康美”)的投资者杨先生第一时间告诉记者:“到账了,赔了4000多块钱。”截至本次赔付前,这名来自广东的投资者持有4000多股康美药业股票。
对于赔付结果,杨先生向记者表示:“很满意。虽然对公司财务造假非常气愤、震惊,但相关监管部门和法院积极作为,帮我们中小投资者做了很多事情。尤其投服中心帮我们提起诉讼,经常与我们沟通赔偿的进展,整个赔付过程非常顺利,我几乎没操心。”
杨先生直言:“我投资股票有20多年,各种上市公司的好事或坏事都遇到过,对投资亏损是有心理预期的,但遇上公司造假真是防不胜防。出了事,最怕投诉无门,没地方说理。这次康美事件让我们切身感受到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锐度和服务的温度。听投服中心的老师说,这完全得益于我们中国所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总之帮我们中小投资者办了实事。”
投服中心: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原告投资者及各被告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11月26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开始执行。关于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投资者债权,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
首案中,投服中心作为法定的原告代表人,积极落实投保机构法定职责,彰显公开性,网上公开征集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发挥专业性,力争“追首恶”,压实压紧中介机构责任,实现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践行人民性,在诉讼和参与破产重整过程中始终坚持被代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坚持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同等对待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小投资者和其他小额普通债权人,践行公益投保机构使命担当。
自2021年4月26日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以来,不到8个月时间,在司法机关、投保机构等各方努力下,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结案并偿付,极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资本市场专家表示,相较于境外市场诉讼动辄数年的漫长过程,在无先例可循且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交叉的复杂情况下,新证券法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次实践可谓高效。没有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和信心,就没有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兴旺发达。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和执行,宣告了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聚焦重大典型案件,围绕重点统筹推进各类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应不以数量为目的,从个案试点逐步扩大到稳步推进,并注重与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及多元解纷机制相协调。此外,证券公益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还有更大拓展空间,亟待实践推广和破题。
[2021-12-22] *ST康美(600518):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
■证券时报
52037名“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相关投资者获偿约24.59亿元
昨日,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52037名“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相关的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
据悉,康美药业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全体投资者共获赔现金约9.765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债权金额50万以下的投资者共51730人,占比约99.41%。
当晚,证券时报记者电话连线了一位北京的康美药业个人投资者顾先生,他表示,在12月20日,这笔明细为“特殊资金调账上账(*ST康美)”的1.77万元赔偿款已经到了他的证券账户中。
此前的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原告投资者及各被告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11月26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开始执行。关于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投资者债权,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首案中,投服中心作为法定的原告代表人,积极落实投保机构法定职责。彰显公开性,网上公开征集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发挥专业性,力争“追首恶”,压实压紧中介机构责任,实现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践行人民性,在诉讼和参与破产重整过程中始终坚持被代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坚持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同等对待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小投资者和其他小额普通债权人,践行公益投保机构使命担当。
分析人士表示,广大投资者以“默示加入”的方式实实在在拿到了赔偿款,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在短时间内案结事了,深刻体现了证券领域投资者保护的人民性,对资本市场严重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自2021年4月26日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转换以来,仅不到8个月时间,在司法机关、投保机构等各方努力下,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结案并偿付。相较于域外集团诉讼动辄数年的漫长过程,在无先例可循且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交叉的复杂情况下,新《证券法》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次实践十分高效。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和执行,宣告了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聚焦重大典型案件,围绕重点统筹推进各类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应不以数量为目的,从个案试点逐步扩大到稳步推进,并注重与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及多元解纷机制相协调。同时,证券公益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还有更大拓展空间,亟待实践推广和破题。
[2021-12-21] *ST康美(600518):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中小投资者损失昨起赔付
■上海证券报
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计划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后,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进入了执行阶段,包括证券虚假陈述侵权集体诉讼的5.2万余名证券投资者在内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均将从12月20日起陆续清偿。
据揭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12月12日,重整投资人神农氏合伙企业及其他投资方代表,与康美药业管理人签署了投资确认书,重整投资款已全部到位。根据重整计划,损失50万元以下部分的5.2万余名证券投资者,将以现金一次性直接赔付;50万元以上部分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权益等三种方式赔偿。现金和股份将由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发放,信托权益将直接登记至各投资者名下。
今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据了解,康美药业重整工作预期年底前完成。公司原控制人马兴田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并将依法清偿所欠全部债务。康美药业的非主业资产将交由信托管理,新注册成立的康天公司为信托资产承接平台,正在抓紧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和交割。
[2021-12-15] *ST康美(600518):神农氏拟“主治”*ST康美背后闪现广东国资身影
■上海证券报
12月14日晚间,*ST康美发布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根据公司、管理人与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神农氏”)签署的《关于参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之投资协议书》,背靠广药集团及恒健资产等国资的神农氏可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25.3134%。
根据前期招募和遴选情况,*ST康美、管理人与神农氏于近日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根据神农氏的报名材料,*ST康美、管理人、神农氏与财务投资人于12月14日签署了《关于参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相关事项之确认书》。
据披露,神农氏的股权构成如下: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金叶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药集团。
确认书显示,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程序,神农氏成为*ST康美的重整投资人,神农氏及财务投资人拟共同支付不超过65亿元的投资资金,获得*ST康美41.45亿股的转增股票,占*ST康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总股本的29.90%。其中,神农氏、财务投资人分别拟投资不超过54.19亿元、10.81亿元,获得*ST康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的25.3134%、4.5866%的股份。
各方确认并同意,投资资金将用于解决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兴田控制的关联方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及支付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要的各项破产费用以及清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务,剩余部分留存在公司,用于支持公司做好原有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方案以及向下属公司注入流动性。
根据确认书,财务投资人包括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鑫同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领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分别出资4.81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
神农氏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但神农氏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财务投资人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但财务投资人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
[2021-12-13] *ST康美(600518):*ST康美公司股票14日临时停牌1天
■上海证券报
*ST康美公告,公司执行重整计划,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共计转增8,890,005,015股股票。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公司股票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1年12月15日复牌,公司优先股同步停复牌。
[2021-11-27] *ST康美(600518):233亿元债务分步清算*ST康美重整进入执行阶段
■证券时报
随着马兴田等人多项违法犯罪事实的宣判落地,*ST康美的重整计划千呼万唤始出来: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然后通过引入投资人、以股抵债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造假超百亿 、曾经市值超过千亿的大白马,*ST康美的重整计划堪称教科书级别,法院批准了这份重整计划,意味着康美进入执行阶段,超5万名投资者的索赔金额正式踏上结算征程。执行期限即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10转18以股抵债
11月26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裁定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其重整程序。自6月份法院受理康美破产重整以来,这份重整计划前后历时接近半年。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ST康美进入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根据重整计划,*ST康美如能成功实施重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企业性质及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上市公司。受此消息提振,*ST康美股价11月26日下午两点半后直线拉升,由绿盘直接涨为红盘,最终收涨0.21%。
今年8月份以来,*ST康美涨势明显,已累计涨约65%。*ST康美最新市值为240亿元,总股本49.74亿股。根据重整计划,剔除员工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3497万股后,剩余的49.39亿股将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完成后,*ST康美的总股本将增至138.64亿股。其中,12.66亿股将用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11.13亿股向中小股东进行分配。36.31亿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康美的债务。
另外还有28.79亿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专项用于根据重整计划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如果按*ST康美的最新收盘价4.83元/股计算,10转18股后为每股1.725元。上述重整计划中,以股抵债的对价为62.63亿元。
按照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的股票总计达41.45亿股,占重整后康美药业总股本的29.9%,这部分股票的对价约为71.5亿元。根据重整计划,交易对价最后定为65亿元。
233亿元债务分步清偿
*ST康美已经资不抵债。最新评估结果显示,如果按照市场价算,公司市场价值为224亿元;如果按照清算价值估算,清算价值为108.6亿元。其资产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
截至11月11日,共1218家债权人确认需康美偿还的债权,总额为232.71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5家,金额为42.3亿元。根据重整计划,这些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按照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优先受偿,也可以处置担保财产以变现收入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有1214家,金额为189.9亿元。这些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由康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8.829股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0元/股)、约7.29元现金、4.42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另外,截至重整受理日,康美药业职工债权金额为84.7万元,涉及4家债权人。还有172.8万元的职工债权涉及劳动仲裁,将于仲裁裁决作出并生效后根据仲裁结果确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按照上述的计划,康美的债务基本都安排妥当,但并非意味着每个债权人都能按照计划得到补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将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资产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才轮到普通债权。根据重整人的评估,康美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1.93%。即上述1214家普通股债权人涉及的189.9亿元,最后预计只能得到约两成的清偿。并且,这一比例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实际清偿率可能比这个比例还低。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ST康美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涉及超5万名投资者。这部分赔偿,重整计划表示将按照 24.59 亿元的债权金额予以预留。
重整投资人需掏65亿元
重整计划获批后,康美药业表示将以重整为契机,通过重整程序引入在企业管理、资源支持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重整投资人,从根本上改善康美药业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维持并进一步提升康美药业的竞争力,使康美药业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具体的措施包括保留并聚焦康美以中药饮片为核心的主营业务,通过重整投资人的业务资源支持、注入流动资金、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目前,向康美重整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是广药集团参与投资的神农氏。神农氏的股东构成除广药集团外,还包括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金叶发展有限公司等。
如果神农氏确定为康美的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其将受让康美41.45亿股股票,支付受让总价款65亿元。所筹集的资金将部分用于解决60亿元资金占用问题、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原有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实施产业优化升级方案以及向下属公司注入流动性。部分资金用于清偿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务,包括普通债权中应当以现金形式清偿的债务以及支付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的各项费用。
[2021-11-19] *ST康美(600518):警钟也为独董“不独不懂”而鸣
■证券时报
近日,我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案”迎来一审判决,市场各方给予高度关注。
据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向5万余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该公司实控人马兴田等6名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该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康美药业时任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也是A股历史上参与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尤其引发业界热议的是,5名兼职独立董事需承担5%、10%不等的连带清偿责任。即便按最低5%的责任比例计,相关人员也面临超过1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很难确保独立性和有效监督。
对比康美药业一案的一审判决来看,以往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赔偿诉讼,绝大多数额度并不大,尚未出现过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赔付金额超过10亿元的情况,独董连带赔偿责任如此之重更是前所未有。此次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一审胜诉,是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的第一次实践。
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当然,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在康美药业一案中,最初由11名投资者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今年4月,投服中心接受56名投资者特别授权后,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服中心最终代表的原告投资者人数超5万名,原告人数众多也成为本案总赔付金额近25亿元的直接原因。
康美药业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倒逼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同时亦对广受诟病的独董“不独不懂”生态敲响了警钟——签字就要负责,独董“不懂”行不通。
业界预期,巨额的民事赔偿和过亿的连带赔偿责任将产生地震式效果,很可能改变独立董事行业生态。一方面,推动独董更加勤勉尽责地参与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更多独立董事或要求公司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例如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以及要求获得与日益提升的责任相匹配的更高津贴。
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近日,继被责令巨额赔偿后,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等人又因操纵证券市场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两案的审判持续释放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强烈信号。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可以预见,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成为震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和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有力武器,持续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以及改善独立董事“不独不懂”难题,进而推动形成更加良性发展的资本市场生态。
[2021-11-19] *ST康美(600518):12万年薪连带上亿赔偿 康美案将改变独董生态
■证券时报
康美案一审落槌,罚当其罪惩首恶,大快人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康美案判例效应显著,必将对造假者形成极大震慑,增强市场各方敬畏之心,有助于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在实现惩首恶目标、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赔偿金额高(24.59亿元)等亮点之外,康美案一审判决的另一看点是,要求未直接参与造假但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尤其值得关注5名独立董事的连带比例为5%或10%,对应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远超其任职期间在康美所获薪酬,引发业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展前景的热烈讨论。
一直以来,独立董事在市场中的整体评价并不好,“不干活儿只拿钱”,落得了上市公司“花瓶”这样的尴尬称号。这显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但也正说明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所起到作用与市场预期有较大的差距,亟待改善。
如今,康美案一审判决签字独董承担金额不菲的连带赔偿责任,让这一职位由轻松升级为高危。有长期独董任职经历的人士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担忧康美案导致大量优秀的独立董事退出资本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更多的观点认为,康美案的示范效应将促进独董更加勤勉尽责,更有效地推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另一位曾担任独董的人士认为,独董上岗前有培训,培训老师也反复强调要对财务数据心里有数再签字,当然有时候在公司氛围之下不容过多思考而随大流签字,康美案是一个教训,可以警醒后来的独董,也算好事。
可以确定的是,康美案的一审判决对独董生态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会否引发新一轮的离职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近几日独立董事辞职公告确有增多迹象,11月12日以来就有中马传动、广田集团、真视通等12家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公告,而本月在此之前相关公告的数量不过16条。
年薪12万
上亿连带赔偿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一审落槌,投服中心代表的5.5万余名投资者胜诉。作为A股首例集体诉讼,康美案涉及赔偿金额在同类案件中最高,且涉案的5名独立董事也将面临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广州中院11月12日的一审判决书,康美药业需对55326名投资者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及参与造假的4名原高管、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5%~2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上述13名责任人中就包含5名时任独立董事。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此外,在两年前的证监会行政处罚中,江镇平、李定安分别被处以20万元罚款,张弘、郭崇慧、张平分别被处以15万元罚款,5位独立董事合计罚款85万元。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联系了其中4位在康美案中受罚的独立董事,他们均拒绝了采访,多数表示当前处于敏感时期,不便多言。
对比独董薪酬来看,此案中的判罚金额可谓“天价”。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梳理发现,康美独董近年来的税前报酬多为12万元/年,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在担任独董期间分别从康美领取的报酬总额为56.26万元、40.95万元、27.09万元、31.01万元、24.10万元。
尤其是郭崇慧和张平,两人在2018年5月当选康美独董,公司在2018年8月28日披露半年报时任职刚满3个月,一次签字就导致现在背上了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两人在康美领取了7万元的税前报酬。
从身份背景来看,5位独董大多来自高校,李定安和张平均来自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郭崇慧、张弘分别来自大连理工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兼职”也是独董的共同特点,江镇平在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任所长,李定安先后在力源信息、佳都科技、宝鸿精密(IPO终止)等公司担任独董。
康美独董之困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到,此次被罚的康美独董正在与律师讨论是否上诉。投服中心稍早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是否上诉尚有不确定性。
康美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代理律师、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夏嬅表示,一审判决在2021年11月12日送达各方,各方仍有15日的上诉期。目前,康美药业已在破产重整阶段,其偿债能力需待债权人会议表决后方能明确,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确表示其无能力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如何妥善解决赔付问题将成为各方的重点工作。
依据独董们的收入,康美案5人显然无力承担上亿元的赔偿,其内心恐也难以接受如此重罚。如今的情况是,他们不上诉难以履行判决,上诉也有诉讼费的困扰。
相关规定显示,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若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也就是说,涉康美案的独董们如上诉需要预交上诉费,这将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上诉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的交纳比例是0.5%。证券时报记者估算,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需承担2.46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上诉主张自己无责,则每人需预交的诉讼费约为121万元;郭崇慧、张平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为1.23亿元,如上诉主张自己无责,每人需预交的诉讼费约为59.75万元。
这意味着若要上诉,每位独董须承担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诉讼费,单这一项支出也远超其在康美所领薪酬。这在平时或许没那么难,但今年9月1日,诉讼代表人投服中心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马兴田等24人名下价值24.59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当然,涉康美案的5名独董亦名在其中。实务中,极少有当事人因诉中保全措施而导致无钱上诉,这需要与法院做进一步的沟通。
康美案后续执行也会充满挑战。当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康美破产管辖的揭阳中院已将该判决金额24.59亿元列为暂缓确认债权,纳入重整计划草案。康美也已公告,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康美同时表示,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正中珠江、杨文蔚等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如何确定多个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及份额比例,已成为目前的重大争议焦点。朱夏嬅稍早之前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康美药业已在破产重整阶段,其偿债能力需待债权人会议表决后方能明确,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确表示其无能力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如何妥善解决赔付问题将成为各方的重点工作。
辞职独董数量
有增多迹象
极大可能是受康美案影响,近几日独立董事辞职公告有增多迹象。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发现,自11月12日以来,陆续有12家上市公司出现独董辞职的情况,16日当天发布公告的就有5家公司,其中绝大部分辞职是个人原因,个别是由于任职到期或职务变动。
证券时报数据中心统计显示,2021年独董辞职人数目前已刷新近年来的新高,达697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独董辞职人数分别为503人、497人、679人。按月来看,今年5月、6月曾出现一阵独董辞职高峰,当月分别有136名、84名独董辞职。
“兼职独董”在国内上市公司中是普遍现象。据《2018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得到的43 份独立董事的反馈,其中85%为兼职独立董事,其本职工作(或离休前工作)主要为会计师、法律、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商业人士、高校学者以及企业高管人员。
上述德勤调研还发现,国内独董投票反对意见的情况较少,无反对意见以及每年 1-2 次反对意见几乎各占一半。对于反对意见,实践中比较有效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碍于人情,线下多多沟通,落实条件,推迟表决;二是多个独立董事形成合力,以一个群体的形式在董事会中发言和沟通。
康美案令市场重新审视独董制度。实际上,独董制度是一件“舶来品”,最早发源地在美国,且已经经过了数十年的演进。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杰弗里戈登的研究显示,从1950年到2005年,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占比从20%上升到75%。在此期间,独立董事认定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这一发展过程受到一系列事件和制度的推动,尤其2002年安然事件爆发,促使纽交所开始启动关于董事会结构的最新规定,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同时对于所有董事会成员都要接受独立性的考察,并在2004年确立了相对稳定的独立性判断标准。
中国的独董制度确立于 2001 年,彼时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意见》强调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还提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等要求。
独董生态将变
康美案一审重判涉案5名独董,带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必将深刻影响当前的独董生态。
上市公司独董通常由高校教授、律师、财会专家等具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士兼职担任,专业能力并不差,可以监督上市公司并提出好的意见、建议。让市场留下“花瓶”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独立董事难独立,独董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任命,从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因此大股东对其去留有较大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多数独立董事有本职工作,时间、精力的重点并不在上市公司,仅凭参加数量有限的董事会,也难以实质性了解和辨别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A股上市公司15000余名独董薪酬差异较大,平均年薪仅8万元左右。如果不慎遇到像康美这样的造假公司,动辄上亿的连带赔偿责任,与所获薪酬的差异实在是过于巨大。
康美案一出,本来轻松的独董职务瞬间升级为高危工作,悬殊的薪酬与责任对比也引发了业界激烈讨论。
一位曾长期任职独董的人士担忧康美案会导致优秀的独董退出资本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他认为,独董所承担的责任与所获收益倒置,“零容忍”的重点是打击核心关键的财务造假责任人,重判独董相当于连坐,是一种懒政思维。
该人士去年辞去了在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多家公司对独董的税前津贴仅5万~6万元,但监管对独董的处罚起点远高于此。”其表示,“要是再摊上一起民事诉讼赔偿,更加得不偿失。”他还以康美举例,“康美独董的税前报酬12万元/年,现在每人被罚金额超过1亿元,是不是要做100年的独立董事,且一分钱都不准花才刚够缴纳罚款?”
更多的观点是认为康美案的示范效应将促进独董更加勤勉尽责,独董不再能只当花瓶,将更有效地推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另一位担任过独董的人士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独董上岗前有培训,培训老师也反复强调要对财务数据心里有数再签字,当然有时候在公司氛围之下不容过多思考而随大流签字,康美案是一个教训,可以警醒后来的独董,也算好事。
也有人担心引发普通公司找不到合格独董的后果。当具备资格的人士心存疑虑,便会拒绝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继而,上市公司股东更可以理直气壮提名代表自身利益的人担任独董,公司治理规范将形同虚设,这也是各方不愿看到的局面。近期便有某公司独董被罢免,原因是此人亦在公司重要股东所控制的公司担任独董,实际代表该股东利益。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胤宏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很多判例出来之后对现行独董制度和证监会行政处罚制度等有一定的方向性的指导意义,但具体边界还需要更多实践案例去明确,比如什么样的过错和独董有关联,什么样的情况下独董能够免责。
在康美案件中,江镇平等5位独董辩称,在履职期间认真审阅公司报告,对公司各类违法行为不知情且更未从中获益。但法院认为,独董虽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因此仍然将其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胤宏称,美国独董具有较宽的免责边界,或者说要追究独董大额赔偿责任的门槛是相对较高的,因为独董虽然能够了解到一定的企业情况,但并非在公司日常任职的董事或工作人员,对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独董也具有理由去相信专业的报告,若出现公司或审计师出于故意或疏忽而造假,独董也并非必然要承担责任。
“国内证监会和交易所都有对独董工作及行为规范的要求,以前很多独董甚至都没有看过这些要求,而康美案一定会对独董群体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独董在工作习惯上加强对公司的了解和自身的独立判断,让公司也去思考怎样真正落实独董制度。”刘胤宏表示。
[2021-11-16] *ST康美(600518):康美药业诉讼案示范效应值得期待
■证券时报
广州中院近日对康美药业集团诉讼案作出判决,5万多名投资者一审获胜,康美药业被判赔付超24亿元,赢得市场点赞。这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示范意义重大,释放了监管部门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被证监会认定为财务造假。这是一场有预谋、有组织且长期、系统实施的财务欺诈,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证监会在坚持法治原则下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然而,在当时的证券法规定下,康美药业只领了顶格60万元的罚单,和百亿造假金额严重不符,饱受市场诟病。要让造假作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必须构建起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责任追究机制,让造假者知疼,让试图触碰红线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康美药业集团诉讼案就是民事赔偿的关键一环,它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一方面,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超过24亿元的赔偿弥补了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不仅能够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还可以监督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可以预期,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工作将会常态化开展,它将成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将不断增强,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1-11-13] *ST康美(600518):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 *ST康美将承担24.59亿赔偿责任
■证券时报
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宣告成功!*ST康美因故意财务造假,将依法承担超过24亿元的赔偿。
国内首例
2016年到2018年,*ST康美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广受关注的康美造假案持续发酵,如今,涉及5.5万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宣告成功。
11月12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2019年及2020年,公司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或有诉讼费用10亿元,案件判决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和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此次案件判决涉及*ST康美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ST康美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ST康美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这是新《证券法》落地以来的首例,预示着严罚、重罚经济犯罪将走向实践。参与本次造假的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相关负责人,以及监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负责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这对参与证券市场违法活动的相关方具有震慑意义。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法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及其他风险因素等进行测算,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证券投资者代表及新闻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和宣判。
证监会发声
一审判决结束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火速就*ST康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
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表示,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表示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在此次民事赔偿之前,证监会已经对康美药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这些举措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与此同时,*ST康美的大股东占款问题也在逐步解决。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ST康美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区别的是,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2021-11-13] *ST康美(600518):赔偿24.59亿元!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
■上海证券报
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证监会昨日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形式,对康美药业案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回应。发言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对康美药业案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这起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
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康美药业案的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这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有利于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有利于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具体而言,首先,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了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其次,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再者,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康美药业连续3年实施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了最大权益。
发言人说,康美药业案依法判决,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例,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2021-11-13] *ST康美(600518):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一审宣判 证监会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中国证券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关各方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法院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正中珠江会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经专业机构评估,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
法院认为,康美药业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造成证券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应对投资者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导致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增强市场各方敬畏之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法院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21-11-03] *ST康美(600518):*ST康美原实控人被提起公诉 广药集团等企业将参与重整
■证券时报
正义不会缺席,十年前的犯罪行为也须付出代价,*ST康美(600518)原实控人马兴田被提起公诉,涉及多项罪名。与此同时,*ST康美的破产重整也有了新的进展,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抛来橄榄枝,拟投资不超过65亿元。
11月2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10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兴田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马兴田犯单位行贿罪,于同日立案审理。据起诉书,被告人马兴田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05年至2009年、2007年至2012年向陈某、钟某、万某行贿。
据*ST康美公告,马兴田的上述违法行为均发生在10年前,2013年以后未再出现同类问题。马兴田此前已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ST康美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及本年度业绩造成影响。公司业已启动合规体系建设项目,通过强化合规建设等措施进一步防范公司相关法律风险。
目前*ST康美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1月2日晚间,*ST康美披露了重整投资人招募进展。
截至10月31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神农氏”)向*ST康美重整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参与本次重整的投资人拟向*ST康美投入不超过65亿元。后续,公司将与投资人谈判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资料显示,神农氏的股东包括: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金叶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ST康美此前的公告,最终的重整投资人确定后,将与管理人签订相应的《重整投资协议》,并且在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支付3亿元投资保证金。
重整投资人或其出资方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不低于其拟投资总额度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此外,重整投资人还需要就解决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问题出具承诺函,承诺遵守并执行重整程序中确定的资金占用解决方案。
根据此前的公告,马兴田实际控制的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ST康美资金余额合计94.81亿元。根据最新公告,目前还有68亿元尚待归还。
今年前三季度,*ST康美继续大亏,实现营业收入30.86亿元,同比下滑22.3%;亏损10.25亿元,去年同期为亏损23.72亿元。
[2021-10-30] *ST康美(600518):大股东偿还占款16.4亿元*ST康美重整现新进展
■上海证券报
*ST康美积极化解债务风险迈出实质性步伐。公司10月29日晚间公告了风险化解的进展情况:一是大股东偿还占款16.4亿元;二是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重整投资人拟以60 亿元资金认购大股东转增股票解决占款问题;三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将于11月15日召开,如重整工作顺利进行,有望年内化解债务风险和退市风险。
公告显示,10 月28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经其强制执行,处置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根据公司与信宏实业签订的清偿债务《协议书》,上述款项将冲抵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金。
2021年8月20日、31日,*ST康美分别与信宏实业、康都药业、康淳药业、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马兴田、许冬瑾等签订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以其持有的抵债资产变现处置,代康都药业、康淳药业偿还其结欠上市公司的债务。公司已根据上述《协议书》启动追收工作。截至目前,公司关联方非经营占用资金余额合计68.1亿元。公司正积极与马兴田及其关联方沟通,督促其尽快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并完成整改。
同时,考虑到*ST康美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ST康美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因此,重整计划将对*ST康美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重整计划以*ST康美的49.39亿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股票数88.9亿股。转增股票中,应向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股东(原控股股东指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指马兴田,关联股东指许冬瑾、许燕君、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同)分配的35.09亿股股票:一部分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公司负债;另一部分专项用于解决*ST康美资金占用问题,按照4.74元/股向*ST康美的重整投资人转让该等股票,处置所得资金60亿元用于向*ST康美偿还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占用资金。
*ST康美表示,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ST康美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向中小股东进行了相应数量的分配,并且在重整过程中引进了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ST康美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ST康美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ST康美透露,公司将于11月15 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公司破产重整工作正有条不紊持续推进,如重整工作顺利进行,有望年内化解债务风险和退市风险,稳定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同日,*ST康美发布三季报,尽管净利润仍处于亏损状态,但一个积极的迹象是,公司营收重新聚焦核心业务,中药饮片与智慧药房、医药商业等核心业务占公司营收比例进一步提升,经营质量逐步改善。此外,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法定停息,财务费用大幅下降。通过强化管理,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也同比下降。
[2021-06-23] *ST康美(600518):*ST康美法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6月23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揭阳中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021-05-07] *ST康美(600518):A股集体诉讼第一案仍不解渴
■证券时报
在虚假陈述中,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巨大损失,若不能获得相应的足额赔偿,这个也会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索赔案成为A股集体诉讼第一案,新《证券法》规定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体诉讼机制,让广大投资者能不费吹灰之力,就可跟随投服中心的集体诉讼进程而躺赢,这个机制的重要意义无论怎么称颂都不为过,然而该案也引来一些投资者的争议。
本案一个最有争议的地方,就是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按规定,投资人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才有资格索赔。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确定为2017年4月20日。至于揭露日,由于2018年10月16日有自媒体发布文章,质疑康美药业“存贷双高”等财务数据异常,引发康美药业暴跌,根据广州中院公告,揭露日定为2018年10月16日;有关人士表示,(虚假陈述)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只要交易市场对揭露文章存在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市场知悉虚假陈述。
而有些投资者认为,在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之后,康美药业在18日(两日之后)就发了辟谣公告否认报道,直到后来公告称当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日,才是真相大白于天下之日,才应确定为揭露日。
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法院相关裁判要旨指出,认定揭露日时,不仅要考虑揭露行为的首次性、公开性,还应着重考虑揭露行为对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警示性、对股票价值和大盘指数的波动性以及揭露内容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等因素。
应该说,2018年10月16日自媒体质疑财务造假信息发布之后,产生了巨大股价波动、具有相当大的警示性,将其视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有相当道理。然而,两日后康美药业的辟谣,或可视为虚假陈述延续,甚至可视为新的虚假陈述另案处理。
对“揭露日”的确定,影响到投资者群体索赔总额。投资者可以索赔的主要是投资差额损失,对于投资人在基准日(揭露日起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的,以买入均价与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即为投资差额损失。
如果虚假陈述后大股东没有减持,无论揭露日确定为哪一天,公众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受害的股份总额都是相同的。不过,对于上述两种对揭露日的不同确定方式,若将披露日定为2018年12月28日,由于此时股价已有大幅暴跌,投资者买入均价与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的均价之差就要更多一些,利益受损投资者群体可获得更多赔偿。
在虚假陈述中,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巨大损失,若不能获得相应的足额赔偿,这个也会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在笔者看来,认定虚假陈述披露日应该考虑的因素,除了上述首次性、公开性等五因素之外,还应该考虑对公众投资者的公平性以及保护性。
假想一下,如果虚假陈述揭露日确定得不够公平、比如与虚假陈述实施日挨得非常近,股价根本没有对虚假陈述作出足够反应,两个日子之间的股价没有太大波动,甚至披露日之后股价还上涨,那么对虚假陈述主体的索赔金额就很少、甚至无需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4月28日ST康美发布2020年年报,净利润为-277.3亿元,其中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204.8亿元,二次“财务洗澡”行为,让一些市场人士质疑其是否构成新的虚假陈述或是财务造假的延续。假若监管部门对此予以认定,那么虚假陈述揭露日就可大大推后,而由于目前股价跌到了2元左右,那么投资者群体可以认定或索赔的“投资差额损失”就将大幅增加,这是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彻底认定、以及对揭露日公平认定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2021-04-27] ST康美(600518):ST康美2020年亏损277.36亿元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4月27日晚间披露年报和一季报,公司2020年净利润亏损277.36亿元。公司上年同期亏损46.61亿元。此外,公司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亏损5.95亿元。公司股票将于4月28日停牌1天,于4月29日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的股票简称为*ST康美。
[2021-04-22] ST康美(600518):ST康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4月22日晚间公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1-04-21] ST康美(600518):ST康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负面影响
■证券时报
ST康美4月21日晚回复上交所称,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公司期末补充计提或有诉讼支出5亿元,公司合计计提或有诉讼支出10亿元。投资者赔偿金额测算是根据每股损失、预计索赔人数和人均持股数等参数计算,相关参数根据公司掌握的数据及相关案例的情况得出,相关数据可能与投资者诉讼索赔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投资者民事诉讼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相关案件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负面影响。
[2021-04-19] ST康美(600518):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生根”投资者维权新时代开启
■上海证券报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意味着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生根”。
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获赔金额及期限问题,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损失计算涉及诸多法律事实和计算标准,需要在司法审理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辩论后最终由法院确认。同时,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启动到结束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但在法院判决执行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第一时间,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
专家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意义非凡,它标志着一个投资者维权新时代的开始。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是中小投服中心在拓展证券投资者维权领域作出积极探索的典型范例,更是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大力推动证券市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实践。
一审判决前投资者有“两次退出”选择权
特别代表人诉讼将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审判决前,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有“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尊重投资者个人意愿的平衡:
一是在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或进行特别授权等的投资者,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二是在诉讼中的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根据广州市中院发布的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案的权利人范围包括: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具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等情形则不列入权利人范围之内。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据证券法和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诱多虚假陈述情况下,在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即使存在损失也是无法获赔的,主要是因为该等损失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时,除了注意常规的投资风险,还应注意可能存在的索赔不能的风险。
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此次诉讼主要针对因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导致投资者因受骗而出现损失的问题,目的在于寻求受骗损失的补偿。在虚假陈述已被揭露更正后,个别投资者仍然“火中取栗”导致损失的情形将不予纳入。这也提醒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市场公告,建立理性投资理念,不要炒差、炒烂。
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涉及原告众多,获赔金额及期限成为投资者关注的核心内容。许峰律师告诉记者,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在赔偿的人数上差别巨大,特别代表人诉讼背景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具备平等的胜诉机会和获赔机会。
专家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和印花税。损失计算涉及诸多法律事实和计算标准的确认,需要在司法审理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辩论后最终由法院确认。法院将充分考虑损失扣除因素等情况,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关于获赔期限,法学专家表示,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启动到结束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但在法院裁决执行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第一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等便捷方式,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
许峰表示,中小投服中心下一步需要代理投资者进入庭审程序,充分维护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间是否会引入核算机构、专家证人等也非常值得关注,希望各方保持审慎。
证监会将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同时,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持续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释放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
许峰律师表示,如果能够长期、持续、规范地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生态和市场秩序起到巨大的捍卫作用,为推进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希望把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常规动作推进,贵在坚持。”许峰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投保机构要与人民法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建立起无缝对接、同频共振的协同共治体系。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被践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公平投资权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对各类证券代表人诉讼要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
“一个好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刘俊海说,康美药业证券民事纠纷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虽然还在路上,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已开始显现出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警示全行业、教育全社会和抚慰公众心理的六大功能。他表示,希望资本市场各方主体都能胸怀对公众投资者的感恩之心、对法律的信仰之心和对法律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择善而从。
[2021-04-17] ST康美(600518):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锁定康美药业
■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4月16日宣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当日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提高维权效率 降低维权成本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
“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介绍,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二是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该负责人表示。三是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四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问题。”前述负责人说。
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A股市场投资者超过1.8亿,特别代表人诉讼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该案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标志性事件,有利于震慑、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许峰说。
[2021-04-17] ST康美(600518):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上海证券报
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相关程序!
证监会昨日发布消息称,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日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下称“登记公告”)。投资者将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与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
康美药业案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登记公告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2月10日,广州市中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并确定了权利人范围。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市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证券法相关条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并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这意味着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投资者将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参与此次诉讼。业内人士称,该诉讼参加方式,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根据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案的权利人范围包括: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适格投资者未按期书面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就将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参加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小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
资本市场又一标志性事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同时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据悉,证监会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
首先,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再者,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最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1-04-17] ST康美(600518):去年预亏超244亿 昔日白马股ST康美又遭索赔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大幅下修2020年度业绩预期,即刻受到监管问询。与此同时,针对康美造假案的集体诉讼也正在进行中,公司即将面临大批投资者索赔。
存货减值逾200亿元
ST康美4月16日晚间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0年度净亏损约为244.8亿元到299.2亿元,此前预亏148.5亿元到178.2亿元;扣非后净亏损约为240.3亿元到293.7亿元,此前预亏148.7亿元到178.7亿元。
ST康美解释称,业绩预告更正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公司归还债务本息影响经营现金流,造成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其次,为了加快资金回流,确保主业中药饮片的生产及销售稳定,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有些代理权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折价销售,尤其是以较大折扣加大力度处理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导致公司销售额及利润大幅下降。
此外,鉴于公司存货等资产管理不善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随着资产清查、评估和审计程序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到部分存货等资产历史入账成本高于公允价值,市场交易不活跃。公司储存在青海西宁等地的存货资产仓储管理混乱,经过初步估算,相关资产可变现价值贬损较大。
公司表示,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做了充分的减值计提。其中,商誉减值约4400万元、信用减值约10亿元、工程及固定资产减值约15亿元、存货减值约203亿元;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公司期末补充计提或有诉讼支出5亿元。
上交所随即就ST康美大幅下修业绩预期下发问询函。监管方要求公司说明公司资产减值测算的具体过程、减值迹象出现的具体时点,是否存在前期计提不足的情形、前期业绩虚假或调节利润的情形。对于民事诉讼索赔计提,公司需说明计提或有诉讼费用的依据。
监管还要求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说明,并表示,公司2020年期末净资产预计为负,股票可能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目前还存在大额资金占用未解决,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涉及重大诉讼等风险事项。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当前经营实际情况及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明确投资者预期,做好2020年年报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和后续安排。
集体诉讼正在进行中
3月26日,投服中心正式公开接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50名投资者委托,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在进行中,财务造假大户ST康美即将面临大批投资者索赔。
广州中院此前公告确定了康美虚假陈述案的权利登记范围,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此案被告不仅有上市公司,还包括马兴田、许冬瑾等21名时任董监高。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顾某某、刘某某等11名自然人共同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的诉讼。随后广州中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
4月16日晚,ST康美公告诉讼进展称,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公司将积极应诉,做好与广州中院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
目前,ST康美仍深陷流动性危机。4月14日,公司公告称未能筹措“18康美MTN001”、“18康美MTN002”足额偿付资金,这两项中期票据本应于3月20日、3月28日兑付。ST康美表示,公司流动性阶段性紧张导致的中期票据未能如期偿还,触发了交叉保护条款的约定情形,对公司融资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与债券持有人及主承销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康美药业造假被戳破面具起源于2018年10月,媒体对公司货币资金真实性发出质疑,随后其股价大幅下跌。2018年12月,康美药业及其董监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5个月后,证监会发布初步调查结论,认定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虚假。2020年5月,证监会正式对康美药业下发处罚决定书。
康美造假还波及到串通其中的审计机构,因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正中珠江会计所于今年2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没5700万元。
康美药业因造假而被立案调查前,公司市值最高时达1300多亿元,为市场关注的千亿市值白马股,而截至最新收盘,公司市值仅有102亿元。
[2021-04-17] ST康美(600518):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来了 事涉康美药业
■证券时报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确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这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首单证券纠纷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4月16日接受了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兴田等人、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利于受损投资者索赔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
首先,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其次,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执法是否有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再次,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最后,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一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二是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三是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同时,我国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
四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在程序启动方面,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要获得50名以上的权利人授权,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享有裁决权;在代表权运行机制方面,规定了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退出权等。
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2021-04-17] ST康美(600518):全年最多亏了299.2亿元!ST康美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报
4月16日晚间,ST康美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0年全年亏损244.8亿元至299.2亿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偏差巨大。
本次更正后,ST康美2020年期末净资产将由正转负,触及退市新规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当晚,上交所火速发函问询,要求公司核实资产减值状况,会计师专项核查,充分揭示风险,确保年报按期披露。
本次业绩预告更正与公司2021年1月底的业绩预告金额差额约100亿元,偏差巨大。当时预计的数据是,公司归母净利润-148.5亿元到-178.2亿元。
本次公告披露,ST康美业绩更正主要由于公司存货等资产管理不善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随着资产清查、评估和审计程序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到部分存货等资产历史入账成本高于公允价值,市场交易不活跃。公司储存在青海西宁等地的存货资产仓储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清查核查专门工作组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对存货资产进行了初步全面盘查,经过初步估算,相关资产可变现价值贬损较大。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做了充分的减值计提。
虽然巨额亏损使得康美高企的经营风险得到一定释放,但亏损额如此之大,仍令市场大跌眼镜。
面对如此巨大的业绩预告亏损和偏差,上交所在公告当晚发函问询,要求公司进一步核实资产减值过程及合理性,确保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要求会计师出具专项核查说明。
上交所表示,对于查实的公司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上交所将依法依规启动纪律处分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本次业绩预告更正,公司将在2020年期末出现净资产为负的情况,触及退市新规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据了解,公司近期也涉及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可能成为中国版首单集体诉讼。公司亏损、债务、诉讼等风险处于高位,并存在退市风险,在此背景下,公司补提巨额亏损,背后考虑耐人寻味。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时,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2021年未能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对此,市场人士提醒,投资者需要充分认识风险,理性投资。截至目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超过90亿元资金,相关归还方案尚未完全明确。对于托管方而言,需要继续追查资产、解决资金占用难题,后续面临一定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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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ST康美(600518):*ST康美重整收益175亿 扣非后仍大幅预亏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1月27日晚间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净利润56.25亿元~84.38亿元,上年同期为亏损277亿元。*ST康美之所以实现扭亏为盈,是因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实现相关重整收益净额约175亿元,导致公司业绩同比实现大额增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ST康美预计2021年度亏损57.6亿元~86.4亿元。
*ST康美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7.8亿元~49.14亿元,预计实现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6.9亿元~47.97亿元;预计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75.75亿元~113.63亿元。
同时,*ST康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约48亿元,根据有关判决结果增加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金额约14.59亿元。
*ST康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说明,*ST康美业绩预盈公告中披露公司2021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且202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正数,根据当前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经获取的审计证据,预计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情形已消除。
广药集团已经全面掌控*ST康美,日前新推举的董事长赖志坚现任广药集团质量副总监、技质部部长、安全生产发展部部长。在新一届*ST康美董事会中,赖志坚、米琪、刘国伟3位非独立董事均来自广药集团,其余几名董事由广东粤财、金叶发展等派驻,马兴谷等代表*ST康美原股东的董事成员均已悉数退出。
[2022-01-27] *ST康美(600518):*ST康美换帅 新任董事长来自广药集团
■证券时报
1月26日晚间,*ST康美(600518)发布公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赖志坚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同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高燕珠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ST康美破产重整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于2021年底完成破产重整计划。经广东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康美药业全部债务已通过现金、股份、信托权益等方式实现100%清偿。广东神农氏出资54亿联合其他社会资本合计出资65亿元持股29.9%成为康美药业第一大股东。而广东神农氏由广药集团、粤财产业投资基金、恒健资产、揭阳金叶等国有控股企业共同组成。
1月25日,*ST康美召开董事会。新一届董事成员名单中,赖志坚、米琪、刘国伟3位非独立董事均来自广药集团。其余几名董事由广东粤财、金叶发展等派驻。另一方面,马兴谷等代表*ST康美原股东的董事成员均已悉数退出。
新任*ST康美董事长的赖志坚,曾先后担任广州陈李济药厂品质部副部长、部长、经营部营销总监、营销部副部长,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副经理,广药集团技质部副部长兼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现任广药集团质量副总监、技质部部长、安全生产发展部部长。
其中,广州陈李济药厂、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是广药集团下属企业,换言之,赖志坚在广药集团任职多年。据接近广药集团人士透露,赖志坚在品牌营销、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均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望为康美药业品牌新生带来新的契机。此前,为了保障康美药业的稳定发展,广药集团在托管康美阶段已派出100多人的团队支持康美药业生产经营工作,康美药业的总经理以及多位副总级别的管理人员都有广药集团工作经历。
康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广药集团通过广东神农氏入主康美药业,从重整执行完毕到现在,动作频频,备受关注。
2021年12月底,广药集团副总经理、广东神农氏管理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春波已率队赴广东普宁对康美药业开展调研交流。近日,广药集团还携旗下控股企业白云山与康美药业在广州最繁华的商业步行街北京路刊出新春广告。
在刚闭幕的广东省人代会第五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代表、广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楚源表示,广东省可以进一步出台政策,推动广药集团、康美药业等龙头企业协同发展,实现1+1大于2,进一步增强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助力中医药强省建设。
[2022-01-27] *ST康美(600518):康美药业换帅 广药入局施治
■上海证券报
1月26日,*ST康美发布了法人代表变更及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公告。这标志康美药业进入了广药主政时期。
根据公告,*ST康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赖志坚任公司董事长。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资料显示,赖志坚长期在广药集团工作,现任广药集团质量副总监、技质部部长、安全生产发展部部长。公司的新一任监事会主席高燕珠,同样来自广药集团。
资料显示,广东神农氏出资54亿元,联合其他社会资本,合计出资65亿元,持股29.9%成为康美药业第一大股东。广东神农氏由广药集团、粤财产业投资基金、恒健资产、揭阳金叶等国有控股企业共同组成。
在*ST康美日前公布的新一届董事成员名单中,赖志坚、米琪、刘国伟3位非独立董事均来自广药集团。其余几名董事由广东粤财、金叶发展等派驻,在资本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业界认为,此次换届工作完成,*ST康美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成为公司未来规划决策、治理发展的核心力量,新任董事长在品牌营销、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均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将为康美药业品牌新生带来新的契机,加速推动康美药业重归良性运营轨道。
2021年底,在经过一年多的破产重整后,*ST康美完成了破产重整计划。经广东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公司全部债务已通过现金、股份、信托权益等方式实现100%清偿。
康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广药集团通过广东神农氏入主康美,动作频频,备受关注。
此前,为保障康美药业的稳定发展,广药集团在托管康美阶段已派出100多人的团队支持康美药业生产经营工作,康美药业的总经理及多位副总级管理人员都有广药集团工作经历。
“广东中成药产出规模大,产业链相对完善,要实现新的突破发展,需进一步整合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和服务业优势资源,打造广东中药领域竞争新优势。”在不久前闭幕的广东省两会上,广东省人大代表,广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楚源表示,广东可进一步出台政策,推动广药集团、康美药业等龙头企业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助力中医药强省建设。
李楚源建议,围绕推动康美药业高质稳定发展的目标,结合市场需求及康美药业的基础优势,可将重整后的康美药业作为广东中医药综合改革创新的示范战略领地,推动实施中药材现货与期货交易平台工程、中药饮片采购招标示范性平台工程、智慧药房标准化全国示范工程、配方颗粒开发提速工程、药品社区零库存全国示范工程等五大工程。
[2021-12-30] *ST康美(600518):*ST康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上海证券报
*ST康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投资人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也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021-12-24] *ST康美(600518):*ST康美神农氏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证券报
*ST康美公告,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安排,神农氏拟以不超过54.19亿元的投资资金对康美药业进行投资,获得康美药业3,509,413,788股的转增股票,占康美药业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总股本的25.313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神农氏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2021-12-22] *ST康美(600518):康美药业24.59亿赔偿款将陆续到账超5万名投资者获赔
■上海证券报
12月21日,上海证券报记者从投服中心获悉,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52037名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
康美药业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具体来看,全体投资者共获赔现金约9.77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共51730人,占比约99.41%。
在业界看来,广大投资者以“默示加入”的方式实实在在拿到了赔偿款,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在短时间内案结事了,深刻体现了证券领域投资者保护的人民性,对资本市场严重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投资者:到账了,很满意!
康美药业(现“*ST康美”)的投资者杨先生第一时间告诉记者:“到账了,赔了4000多块钱。”截至本次赔付前,这名来自广东的投资者持有4000多股康美药业股票。
对于赔付结果,杨先生向记者表示:“很满意。虽然对公司财务造假非常气愤、震惊,但相关监管部门和法院积极作为,帮我们中小投资者做了很多事情。尤其投服中心帮我们提起诉讼,经常与我们沟通赔偿的进展,整个赔付过程非常顺利,我几乎没操心。”
杨先生直言:“我投资股票有20多年,各种上市公司的好事或坏事都遇到过,对投资亏损是有心理预期的,但遇上公司造假真是防不胜防。出了事,最怕投诉无门,没地方说理。这次康美事件让我们切身感受到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锐度和服务的温度。听投服中心的老师说,这完全得益于我们中国所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总之帮我们中小投资者办了实事。”
投服中心: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原告投资者及各被告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11月26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开始执行。关于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投资者债权,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
首案中,投服中心作为法定的原告代表人,积极落实投保机构法定职责,彰显公开性,网上公开征集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发挥专业性,力争“追首恶”,压实压紧中介机构责任,实现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践行人民性,在诉讼和参与破产重整过程中始终坚持被代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坚持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同等对待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小投资者和其他小额普通债权人,践行公益投保机构使命担当。
自2021年4月26日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以来,不到8个月时间,在司法机关、投保机构等各方努力下,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结案并偿付,极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资本市场专家表示,相较于境外市场诉讼动辄数年的漫长过程,在无先例可循且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交叉的复杂情况下,新证券法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次实践可谓高效。没有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和信心,就没有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兴旺发达。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和执行,宣告了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聚焦重大典型案件,围绕重点统筹推进各类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应不以数量为目的,从个案试点逐步扩大到稳步推进,并注重与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及多元解纷机制相协调。此外,证券公益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还有更大拓展空间,亟待实践推广和破题。
[2021-12-22] *ST康美(600518):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
■证券时报
52037名“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相关投资者获偿约24.59亿元
昨日,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52037名“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相关的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
据悉,康美药业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全体投资者共获赔现金约9.765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债权金额50万以下的投资者共51730人,占比约99.41%。
当晚,证券时报记者电话连线了一位北京的康美药业个人投资者顾先生,他表示,在12月20日,这笔明细为“特殊资金调账上账(*ST康美)”的1.77万元赔偿款已经到了他的证券账户中。
此前的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原告投资者及各被告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11月26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开始执行。关于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投资者债权,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首案中,投服中心作为法定的原告代表人,积极落实投保机构法定职责。彰显公开性,网上公开征集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发挥专业性,力争“追首恶”,压实压紧中介机构责任,实现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践行人民性,在诉讼和参与破产重整过程中始终坚持被代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坚持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同等对待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小投资者和其他小额普通债权人,践行公益投保机构使命担当。
分析人士表示,广大投资者以“默示加入”的方式实实在在拿到了赔偿款,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在短时间内案结事了,深刻体现了证券领域投资者保护的人民性,对资本市场严重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自2021年4月26日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转换以来,仅不到8个月时间,在司法机关、投保机构等各方努力下,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结案并偿付。相较于域外集团诉讼动辄数年的漫长过程,在无先例可循且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交叉的复杂情况下,新《证券法》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次实践十分高效。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和执行,宣告了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聚焦重大典型案件,围绕重点统筹推进各类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应不以数量为目的,从个案试点逐步扩大到稳步推进,并注重与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及多元解纷机制相协调。同时,证券公益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还有更大拓展空间,亟待实践推广和破题。
[2021-12-21] *ST康美(600518):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中小投资者损失昨起赔付
■上海证券报
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计划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后,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进入了执行阶段,包括证券虚假陈述侵权集体诉讼的5.2万余名证券投资者在内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均将从12月20日起陆续清偿。
据揭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12月12日,重整投资人神农氏合伙企业及其他投资方代表,与康美药业管理人签署了投资确认书,重整投资款已全部到位。根据重整计划,损失50万元以下部分的5.2万余名证券投资者,将以现金一次性直接赔付;50万元以上部分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权益等三种方式赔偿。现金和股份将由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发放,信托权益将直接登记至各投资者名下。
今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据了解,康美药业重整工作预期年底前完成。公司原控制人马兴田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并将依法清偿所欠全部债务。康美药业的非主业资产将交由信托管理,新注册成立的康天公司为信托资产承接平台,正在抓紧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和交割。
[2021-12-15] *ST康美(600518):神农氏拟“主治”*ST康美背后闪现广东国资身影
■上海证券报
12月14日晚间,*ST康美发布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根据公司、管理人与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神农氏”)签署的《关于参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之投资协议书》,背靠广药集团及恒健资产等国资的神农氏可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25.3134%。
根据前期招募和遴选情况,*ST康美、管理人与神农氏于近日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根据神农氏的报名材料,*ST康美、管理人、神农氏与财务投资人于12月14日签署了《关于参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相关事项之确认书》。
据披露,神农氏的股权构成如下: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金叶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药集团。
确认书显示,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程序,神农氏成为*ST康美的重整投资人,神农氏及财务投资人拟共同支付不超过65亿元的投资资金,获得*ST康美41.45亿股的转增股票,占*ST康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总股本的29.90%。其中,神农氏、财务投资人分别拟投资不超过54.19亿元、10.81亿元,获得*ST康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的25.3134%、4.5866%的股份。
各方确认并同意,投资资金将用于解决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兴田控制的关联方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及支付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要的各项破产费用以及清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务,剩余部分留存在公司,用于支持公司做好原有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方案以及向下属公司注入流动性。
根据确认书,财务投资人包括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鑫同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领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分别出资4.81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
神农氏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但神农氏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财务投资人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但财务投资人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
[2021-12-13] *ST康美(600518):*ST康美公司股票14日临时停牌1天
■上海证券报
*ST康美公告,公司执行重整计划,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共计转增8,890,005,015股股票。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公司股票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1年12月15日复牌,公司优先股同步停复牌。
[2021-11-27] *ST康美(600518):233亿元债务分步清算*ST康美重整进入执行阶段
■证券时报
随着马兴田等人多项违法犯罪事实的宣判落地,*ST康美的重整计划千呼万唤始出来: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然后通过引入投资人、以股抵债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造假超百亿 、曾经市值超过千亿的大白马,*ST康美的重整计划堪称教科书级别,法院批准了这份重整计划,意味着康美进入执行阶段,超5万名投资者的索赔金额正式踏上结算征程。执行期限即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10转18以股抵债
11月26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裁定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其重整程序。自6月份法院受理康美破产重整以来,这份重整计划前后历时接近半年。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ST康美进入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根据重整计划,*ST康美如能成功实施重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企业性质及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上市公司。受此消息提振,*ST康美股价11月26日下午两点半后直线拉升,由绿盘直接涨为红盘,最终收涨0.21%。
今年8月份以来,*ST康美涨势明显,已累计涨约65%。*ST康美最新市值为240亿元,总股本49.74亿股。根据重整计划,剔除员工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3497万股后,剩余的49.39亿股将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完成后,*ST康美的总股本将增至138.64亿股。其中,12.66亿股将用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11.13亿股向中小股东进行分配。36.31亿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康美的债务。
另外还有28.79亿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专项用于根据重整计划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如果按*ST康美的最新收盘价4.83元/股计算,10转18股后为每股1.725元。上述重整计划中,以股抵债的对价为62.63亿元。
按照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的股票总计达41.45亿股,占重整后康美药业总股本的29.9%,这部分股票的对价约为71.5亿元。根据重整计划,交易对价最后定为65亿元。
233亿元债务分步清偿
*ST康美已经资不抵债。最新评估结果显示,如果按照市场价算,公司市场价值为224亿元;如果按照清算价值估算,清算价值为108.6亿元。其资产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
截至11月11日,共1218家债权人确认需康美偿还的债权,总额为232.71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5家,金额为42.3亿元。根据重整计划,这些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按照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优先受偿,也可以处置担保财产以变现收入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有1214家,金额为189.9亿元。这些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由康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8.829股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0元/股)、约7.29元现金、4.42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另外,截至重整受理日,康美药业职工债权金额为84.7万元,涉及4家债权人。还有172.8万元的职工债权涉及劳动仲裁,将于仲裁裁决作出并生效后根据仲裁结果确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按照上述的计划,康美的债务基本都安排妥当,但并非意味着每个债权人都能按照计划得到补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将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资产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才轮到普通债权。根据重整人的评估,康美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1.93%。即上述1214家普通股债权人涉及的189.9亿元,最后预计只能得到约两成的清偿。并且,这一比例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实际清偿率可能比这个比例还低。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ST康美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涉及超5万名投资者。这部分赔偿,重整计划表示将按照 24.59 亿元的债权金额予以预留。
重整投资人需掏65亿元
重整计划获批后,康美药业表示将以重整为契机,通过重整程序引入在企业管理、资源支持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重整投资人,从根本上改善康美药业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维持并进一步提升康美药业的竞争力,使康美药业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具体的措施包括保留并聚焦康美以中药饮片为核心的主营业务,通过重整投资人的业务资源支持、注入流动资金、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目前,向康美重整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是广药集团参与投资的神农氏。神农氏的股东构成除广药集团外,还包括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金叶发展有限公司等。
如果神农氏确定为康美的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其将受让康美41.45亿股股票,支付受让总价款65亿元。所筹集的资金将部分用于解决60亿元资金占用问题、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原有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实施产业优化升级方案以及向下属公司注入流动性。部分资金用于清偿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务,包括普通债权中应当以现金形式清偿的债务以及支付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的各项费用。
[2021-11-19] *ST康美(600518):警钟也为独董“不独不懂”而鸣
■证券时报
近日,我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案”迎来一审判决,市场各方给予高度关注。
据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向5万余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该公司实控人马兴田等6名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该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康美药业时任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也是A股历史上参与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尤其引发业界热议的是,5名兼职独立董事需承担5%、10%不等的连带清偿责任。即便按最低5%的责任比例计,相关人员也面临超过1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很难确保独立性和有效监督。
对比康美药业一案的一审判决来看,以往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赔偿诉讼,绝大多数额度并不大,尚未出现过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赔付金额超过10亿元的情况,独董连带赔偿责任如此之重更是前所未有。此次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一审胜诉,是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的第一次实践。
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当然,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在康美药业一案中,最初由11名投资者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今年4月,投服中心接受56名投资者特别授权后,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服中心最终代表的原告投资者人数超5万名,原告人数众多也成为本案总赔付金额近25亿元的直接原因。
康美药业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倒逼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同时亦对广受诟病的独董“不独不懂”生态敲响了警钟——签字就要负责,独董“不懂”行不通。
业界预期,巨额的民事赔偿和过亿的连带赔偿责任将产生地震式效果,很可能改变独立董事行业生态。一方面,推动独董更加勤勉尽责地参与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更多独立董事或要求公司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例如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以及要求获得与日益提升的责任相匹配的更高津贴。
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近日,继被责令巨额赔偿后,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等人又因操纵证券市场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两案的审判持续释放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强烈信号。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可以预见,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成为震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和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有力武器,持续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以及改善独立董事“不独不懂”难题,进而推动形成更加良性发展的资本市场生态。
[2021-11-19] *ST康美(600518):12万年薪连带上亿赔偿 康美案将改变独董生态
■证券时报
康美案一审落槌,罚当其罪惩首恶,大快人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康美案判例效应显著,必将对造假者形成极大震慑,增强市场各方敬畏之心,有助于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在实现惩首恶目标、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赔偿金额高(24.59亿元)等亮点之外,康美案一审判决的另一看点是,要求未直接参与造假但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尤其值得关注5名独立董事的连带比例为5%或10%,对应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远超其任职期间在康美所获薪酬,引发业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展前景的热烈讨论。
一直以来,独立董事在市场中的整体评价并不好,“不干活儿只拿钱”,落得了上市公司“花瓶”这样的尴尬称号。这显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但也正说明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所起到作用与市场预期有较大的差距,亟待改善。
如今,康美案一审判决签字独董承担金额不菲的连带赔偿责任,让这一职位由轻松升级为高危。有长期独董任职经历的人士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担忧康美案导致大量优秀的独立董事退出资本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更多的观点认为,康美案的示范效应将促进独董更加勤勉尽责,更有效地推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另一位曾担任独董的人士认为,独董上岗前有培训,培训老师也反复强调要对财务数据心里有数再签字,当然有时候在公司氛围之下不容过多思考而随大流签字,康美案是一个教训,可以警醒后来的独董,也算好事。
可以确定的是,康美案的一审判决对独董生态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会否引发新一轮的离职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近几日独立董事辞职公告确有增多迹象,11月12日以来就有中马传动、广田集团、真视通等12家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公告,而本月在此之前相关公告的数量不过16条。
年薪12万
上亿连带赔偿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一审落槌,投服中心代表的5.5万余名投资者胜诉。作为A股首例集体诉讼,康美案涉及赔偿金额在同类案件中最高,且涉案的5名独立董事也将面临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广州中院11月12日的一审判决书,康美药业需对55326名投资者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及参与造假的4名原高管、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5%~2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上述13名责任人中就包含5名时任独立董事。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此外,在两年前的证监会行政处罚中,江镇平、李定安分别被处以20万元罚款,张弘、郭崇慧、张平分别被处以15万元罚款,5位独立董事合计罚款85万元。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联系了其中4位在康美案中受罚的独立董事,他们均拒绝了采访,多数表示当前处于敏感时期,不便多言。
对比独董薪酬来看,此案中的判罚金额可谓“天价”。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梳理发现,康美独董近年来的税前报酬多为12万元/年,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在担任独董期间分别从康美领取的报酬总额为56.26万元、40.95万元、27.09万元、31.01万元、24.10万元。
尤其是郭崇慧和张平,两人在2018年5月当选康美独董,公司在2018年8月28日披露半年报时任职刚满3个月,一次签字就导致现在背上了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两人在康美领取了7万元的税前报酬。
从身份背景来看,5位独董大多来自高校,李定安和张平均来自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郭崇慧、张弘分别来自大连理工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兼职”也是独董的共同特点,江镇平在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任所长,李定安先后在力源信息、佳都科技、宝鸿精密(IPO终止)等公司担任独董。
康美独董之困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到,此次被罚的康美独董正在与律师讨论是否上诉。投服中心稍早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是否上诉尚有不确定性。
康美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代理律师、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夏嬅表示,一审判决在2021年11月12日送达各方,各方仍有15日的上诉期。目前,康美药业已在破产重整阶段,其偿债能力需待债权人会议表决后方能明确,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确表示其无能力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如何妥善解决赔付问题将成为各方的重点工作。
依据独董们的收入,康美案5人显然无力承担上亿元的赔偿,其内心恐也难以接受如此重罚。如今的情况是,他们不上诉难以履行判决,上诉也有诉讼费的困扰。
相关规定显示,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若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也就是说,涉康美案的独董们如上诉需要预交上诉费,这将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上诉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的交纳比例是0.5%。证券时报记者估算,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需承担2.46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上诉主张自己无责,则每人需预交的诉讼费约为121万元;郭崇慧、张平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为1.23亿元,如上诉主张自己无责,每人需预交的诉讼费约为59.75万元。
这意味着若要上诉,每位独董须承担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诉讼费,单这一项支出也远超其在康美所领薪酬。这在平时或许没那么难,但今年9月1日,诉讼代表人投服中心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马兴田等24人名下价值24.59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当然,涉康美案的5名独董亦名在其中。实务中,极少有当事人因诉中保全措施而导致无钱上诉,这需要与法院做进一步的沟通。
康美案后续执行也会充满挑战。当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康美破产管辖的揭阳中院已将该判决金额24.59亿元列为暂缓确认债权,纳入重整计划草案。康美也已公告,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康美同时表示,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正中珠江、杨文蔚等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如何确定多个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及份额比例,已成为目前的重大争议焦点。朱夏嬅稍早之前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康美药业已在破产重整阶段,其偿债能力需待债权人会议表决后方能明确,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确表示其无能力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如何妥善解决赔付问题将成为各方的重点工作。
辞职独董数量
有增多迹象
极大可能是受康美案影响,近几日独立董事辞职公告有增多迹象。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发现,自11月12日以来,陆续有12家上市公司出现独董辞职的情况,16日当天发布公告的就有5家公司,其中绝大部分辞职是个人原因,个别是由于任职到期或职务变动。
证券时报数据中心统计显示,2021年独董辞职人数目前已刷新近年来的新高,达697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独董辞职人数分别为503人、497人、679人。按月来看,今年5月、6月曾出现一阵独董辞职高峰,当月分别有136名、84名独董辞职。
“兼职独董”在国内上市公司中是普遍现象。据《2018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得到的43 份独立董事的反馈,其中85%为兼职独立董事,其本职工作(或离休前工作)主要为会计师、法律、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商业人士、高校学者以及企业高管人员。
上述德勤调研还发现,国内独董投票反对意见的情况较少,无反对意见以及每年 1-2 次反对意见几乎各占一半。对于反对意见,实践中比较有效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碍于人情,线下多多沟通,落实条件,推迟表决;二是多个独立董事形成合力,以一个群体的形式在董事会中发言和沟通。
康美案令市场重新审视独董制度。实际上,独董制度是一件“舶来品”,最早发源地在美国,且已经经过了数十年的演进。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杰弗里戈登的研究显示,从1950年到2005年,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占比从20%上升到75%。在此期间,独立董事认定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这一发展过程受到一系列事件和制度的推动,尤其2002年安然事件爆发,促使纽交所开始启动关于董事会结构的最新规定,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同时对于所有董事会成员都要接受独立性的考察,并在2004年确立了相对稳定的独立性判断标准。
中国的独董制度确立于 2001 年,彼时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意见》强调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还提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等要求。
独董生态将变
康美案一审重判涉案5名独董,带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必将深刻影响当前的独董生态。
上市公司独董通常由高校教授、律师、财会专家等具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士兼职担任,专业能力并不差,可以监督上市公司并提出好的意见、建议。让市场留下“花瓶”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独立董事难独立,独董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任命,从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因此大股东对其去留有较大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多数独立董事有本职工作,时间、精力的重点并不在上市公司,仅凭参加数量有限的董事会,也难以实质性了解和辨别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A股上市公司15000余名独董薪酬差异较大,平均年薪仅8万元左右。如果不慎遇到像康美这样的造假公司,动辄上亿的连带赔偿责任,与所获薪酬的差异实在是过于巨大。
康美案一出,本来轻松的独董职务瞬间升级为高危工作,悬殊的薪酬与责任对比也引发了业界激烈讨论。
一位曾长期任职独董的人士担忧康美案会导致优秀的独董退出资本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他认为,独董所承担的责任与所获收益倒置,“零容忍”的重点是打击核心关键的财务造假责任人,重判独董相当于连坐,是一种懒政思维。
该人士去年辞去了在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多家公司对独董的税前津贴仅5万~6万元,但监管对独董的处罚起点远高于此。”其表示,“要是再摊上一起民事诉讼赔偿,更加得不偿失。”他还以康美举例,“康美独董的税前报酬12万元/年,现在每人被罚金额超过1亿元,是不是要做100年的独立董事,且一分钱都不准花才刚够缴纳罚款?”
更多的观点是认为康美案的示范效应将促进独董更加勤勉尽责,独董不再能只当花瓶,将更有效地推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另一位担任过独董的人士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独董上岗前有培训,培训老师也反复强调要对财务数据心里有数再签字,当然有时候在公司氛围之下不容过多思考而随大流签字,康美案是一个教训,可以警醒后来的独董,也算好事。
也有人担心引发普通公司找不到合格独董的后果。当具备资格的人士心存疑虑,便会拒绝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继而,上市公司股东更可以理直气壮提名代表自身利益的人担任独董,公司治理规范将形同虚设,这也是各方不愿看到的局面。近期便有某公司独董被罢免,原因是此人亦在公司重要股东所控制的公司担任独董,实际代表该股东利益。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胤宏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很多判例出来之后对现行独董制度和证监会行政处罚制度等有一定的方向性的指导意义,但具体边界还需要更多实践案例去明确,比如什么样的过错和独董有关联,什么样的情况下独董能够免责。
在康美案件中,江镇平等5位独董辩称,在履职期间认真审阅公司报告,对公司各类违法行为不知情且更未从中获益。但法院认为,独董虽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因此仍然将其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胤宏称,美国独董具有较宽的免责边界,或者说要追究独董大额赔偿责任的门槛是相对较高的,因为独董虽然能够了解到一定的企业情况,但并非在公司日常任职的董事或工作人员,对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独董也具有理由去相信专业的报告,若出现公司或审计师出于故意或疏忽而造假,独董也并非必然要承担责任。
“国内证监会和交易所都有对独董工作及行为规范的要求,以前很多独董甚至都没有看过这些要求,而康美案一定会对独董群体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独董在工作习惯上加强对公司的了解和自身的独立判断,让公司也去思考怎样真正落实独董制度。”刘胤宏表示。
[2021-11-16] *ST康美(600518):康美药业诉讼案示范效应值得期待
■证券时报
广州中院近日对康美药业集团诉讼案作出判决,5万多名投资者一审获胜,康美药业被判赔付超24亿元,赢得市场点赞。这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示范意义重大,释放了监管部门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被证监会认定为财务造假。这是一场有预谋、有组织且长期、系统实施的财务欺诈,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证监会在坚持法治原则下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然而,在当时的证券法规定下,康美药业只领了顶格60万元的罚单,和百亿造假金额严重不符,饱受市场诟病。要让造假作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必须构建起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责任追究机制,让造假者知疼,让试图触碰红线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康美药业集团诉讼案就是民事赔偿的关键一环,它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一方面,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超过24亿元的赔偿弥补了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不仅能够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还可以监督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可以预期,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工作将会常态化开展,它将成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将不断增强,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1-11-13] *ST康美(600518):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 *ST康美将承担24.59亿赔偿责任
■证券时报
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宣告成功!*ST康美因故意财务造假,将依法承担超过24亿元的赔偿。
国内首例
2016年到2018年,*ST康美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广受关注的康美造假案持续发酵,如今,涉及5.5万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宣告成功。
11月12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2019年及2020年,公司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或有诉讼费用10亿元,案件判决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和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此次案件判决涉及*ST康美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ST康美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ST康美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这是新《证券法》落地以来的首例,预示着严罚、重罚经济犯罪将走向实践。参与本次造假的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相关负责人,以及监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负责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这对参与证券市场违法活动的相关方具有震慑意义。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法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及其他风险因素等进行测算,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证券投资者代表及新闻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和宣判。
证监会发声
一审判决结束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火速就*ST康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
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表示,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表示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在此次民事赔偿之前,证监会已经对康美药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这些举措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与此同时,*ST康美的大股东占款问题也在逐步解决。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ST康美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区别的是,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2021-11-13] *ST康美(600518):赔偿24.59亿元!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
■上海证券报
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证监会昨日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形式,对康美药业案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回应。发言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对康美药业案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这起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
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康美药业案的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这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有利于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有利于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具体而言,首先,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了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其次,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再者,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康美药业连续3年实施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了最大权益。
发言人说,康美药业案依法判决,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例,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2021-11-13] *ST康美(600518):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一审宣判 证监会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中国证券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关各方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法院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正中珠江会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经专业机构评估,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
法院认为,康美药业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造成证券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应对投资者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导致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增强市场各方敬畏之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法院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21-11-03] *ST康美(600518):*ST康美原实控人被提起公诉 广药集团等企业将参与重整
■证券时报
正义不会缺席,十年前的犯罪行为也须付出代价,*ST康美(600518)原实控人马兴田被提起公诉,涉及多项罪名。与此同时,*ST康美的破产重整也有了新的进展,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抛来橄榄枝,拟投资不超过65亿元。
11月2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10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兴田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马兴田犯单位行贿罪,于同日立案审理。据起诉书,被告人马兴田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05年至2009年、2007年至2012年向陈某、钟某、万某行贿。
据*ST康美公告,马兴田的上述违法行为均发生在10年前,2013年以后未再出现同类问题。马兴田此前已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ST康美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及本年度业绩造成影响。公司业已启动合规体系建设项目,通过强化合规建设等措施进一步防范公司相关法律风险。
目前*ST康美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1月2日晚间,*ST康美披露了重整投资人招募进展。
截至10月31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神农氏”)向*ST康美重整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参与本次重整的投资人拟向*ST康美投入不超过65亿元。后续,公司将与投资人谈判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资料显示,神农氏的股东包括: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金叶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ST康美此前的公告,最终的重整投资人确定后,将与管理人签订相应的《重整投资协议》,并且在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支付3亿元投资保证金。
重整投资人或其出资方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不低于其拟投资总额度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此外,重整投资人还需要就解决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问题出具承诺函,承诺遵守并执行重整程序中确定的资金占用解决方案。
根据此前的公告,马兴田实际控制的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ST康美资金余额合计94.81亿元。根据最新公告,目前还有68亿元尚待归还。
今年前三季度,*ST康美继续大亏,实现营业收入30.86亿元,同比下滑22.3%;亏损10.25亿元,去年同期为亏损23.72亿元。
[2021-10-30] *ST康美(600518):大股东偿还占款16.4亿元*ST康美重整现新进展
■上海证券报
*ST康美积极化解债务风险迈出实质性步伐。公司10月29日晚间公告了风险化解的进展情况:一是大股东偿还占款16.4亿元;二是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重整投资人拟以60 亿元资金认购大股东转增股票解决占款问题;三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将于11月15日召开,如重整工作顺利进行,有望年内化解债务风险和退市风险。
公告显示,10 月28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经其强制执行,处置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根据公司与信宏实业签订的清偿债务《协议书》,上述款项将冲抵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金。
2021年8月20日、31日,*ST康美分别与信宏实业、康都药业、康淳药业、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马兴田、许冬瑾等签订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以其持有的抵债资产变现处置,代康都药业、康淳药业偿还其结欠上市公司的债务。公司已根据上述《协议书》启动追收工作。截至目前,公司关联方非经营占用资金余额合计68.1亿元。公司正积极与马兴田及其关联方沟通,督促其尽快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并完成整改。
同时,考虑到*ST康美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ST康美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因此,重整计划将对*ST康美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重整计划以*ST康美的49.39亿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股票数88.9亿股。转增股票中,应向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股东(原控股股东指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指马兴田,关联股东指许冬瑾、许燕君、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同)分配的35.09亿股股票:一部分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公司负债;另一部分专项用于解决*ST康美资金占用问题,按照4.74元/股向*ST康美的重整投资人转让该等股票,处置所得资金60亿元用于向*ST康美偿还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占用资金。
*ST康美表示,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ST康美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向中小股东进行了相应数量的分配,并且在重整过程中引进了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ST康美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ST康美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ST康美透露,公司将于11月15 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公司破产重整工作正有条不紊持续推进,如重整工作顺利进行,有望年内化解债务风险和退市风险,稳定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同日,*ST康美发布三季报,尽管净利润仍处于亏损状态,但一个积极的迹象是,公司营收重新聚焦核心业务,中药饮片与智慧药房、医药商业等核心业务占公司营收比例进一步提升,经营质量逐步改善。此外,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法定停息,财务费用大幅下降。通过强化管理,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也同比下降。
[2021-06-23] *ST康美(600518):*ST康美法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6月23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揭阳中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021-05-07] *ST康美(600518):A股集体诉讼第一案仍不解渴
■证券时报
在虚假陈述中,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巨大损失,若不能获得相应的足额赔偿,这个也会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索赔案成为A股集体诉讼第一案,新《证券法》规定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体诉讼机制,让广大投资者能不费吹灰之力,就可跟随投服中心的集体诉讼进程而躺赢,这个机制的重要意义无论怎么称颂都不为过,然而该案也引来一些投资者的争议。
本案一个最有争议的地方,就是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按规定,投资人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才有资格索赔。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确定为2017年4月20日。至于揭露日,由于2018年10月16日有自媒体发布文章,质疑康美药业“存贷双高”等财务数据异常,引发康美药业暴跌,根据广州中院公告,揭露日定为2018年10月16日;有关人士表示,(虚假陈述)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只要交易市场对揭露文章存在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市场知悉虚假陈述。
而有些投资者认为,在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之后,康美药业在18日(两日之后)就发了辟谣公告否认报道,直到后来公告称当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日,才是真相大白于天下之日,才应确定为揭露日。
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法院相关裁判要旨指出,认定揭露日时,不仅要考虑揭露行为的首次性、公开性,还应着重考虑揭露行为对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警示性、对股票价值和大盘指数的波动性以及揭露内容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等因素。
应该说,2018年10月16日自媒体质疑财务造假信息发布之后,产生了巨大股价波动、具有相当大的警示性,将其视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有相当道理。然而,两日后康美药业的辟谣,或可视为虚假陈述延续,甚至可视为新的虚假陈述另案处理。
对“揭露日”的确定,影响到投资者群体索赔总额。投资者可以索赔的主要是投资差额损失,对于投资人在基准日(揭露日起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的,以买入均价与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即为投资差额损失。
如果虚假陈述后大股东没有减持,无论揭露日确定为哪一天,公众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受害的股份总额都是相同的。不过,对于上述两种对揭露日的不同确定方式,若将披露日定为2018年12月28日,由于此时股价已有大幅暴跌,投资者买入均价与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的均价之差就要更多一些,利益受损投资者群体可获得更多赔偿。
在虚假陈述中,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巨大损失,若不能获得相应的足额赔偿,这个也会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在笔者看来,认定虚假陈述披露日应该考虑的因素,除了上述首次性、公开性等五因素之外,还应该考虑对公众投资者的公平性以及保护性。
假想一下,如果虚假陈述揭露日确定得不够公平、比如与虚假陈述实施日挨得非常近,股价根本没有对虚假陈述作出足够反应,两个日子之间的股价没有太大波动,甚至披露日之后股价还上涨,那么对虚假陈述主体的索赔金额就很少、甚至无需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4月28日ST康美发布2020年年报,净利润为-277.3亿元,其中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204.8亿元,二次“财务洗澡”行为,让一些市场人士质疑其是否构成新的虚假陈述或是财务造假的延续。假若监管部门对此予以认定,那么虚假陈述揭露日就可大大推后,而由于目前股价跌到了2元左右,那么投资者群体可以认定或索赔的“投资差额损失”就将大幅增加,这是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彻底认定、以及对揭露日公平认定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2021-04-27] ST康美(600518):ST康美2020年亏损277.36亿元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4月27日晚间披露年报和一季报,公司2020年净利润亏损277.36亿元。公司上年同期亏损46.61亿元。此外,公司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亏损5.95亿元。公司股票将于4月28日停牌1天,于4月29日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的股票简称为*ST康美。
[2021-04-22] ST康美(600518):ST康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4月22日晚间公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1-04-21] ST康美(600518):ST康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负面影响
■证券时报
ST康美4月21日晚回复上交所称,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公司期末补充计提或有诉讼支出5亿元,公司合计计提或有诉讼支出10亿元。投资者赔偿金额测算是根据每股损失、预计索赔人数和人均持股数等参数计算,相关参数根据公司掌握的数据及相关案例的情况得出,相关数据可能与投资者诉讼索赔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投资者民事诉讼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相关案件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负面影响。
[2021-04-19] ST康美(600518):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生根”投资者维权新时代开启
■上海证券报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意味着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生根”。
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获赔金额及期限问题,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损失计算涉及诸多法律事实和计算标准,需要在司法审理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辩论后最终由法院确认。同时,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启动到结束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但在法院判决执行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第一时间,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
专家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意义非凡,它标志着一个投资者维权新时代的开始。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是中小投服中心在拓展证券投资者维权领域作出积极探索的典型范例,更是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大力推动证券市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实践。
一审判决前投资者有“两次退出”选择权
特别代表人诉讼将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审判决前,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有“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尊重投资者个人意愿的平衡:
一是在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或进行特别授权等的投资者,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二是在诉讼中的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根据广州市中院发布的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案的权利人范围包括: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具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等情形则不列入权利人范围之内。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据证券法和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诱多虚假陈述情况下,在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即使存在损失也是无法获赔的,主要是因为该等损失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时,除了注意常规的投资风险,还应注意可能存在的索赔不能的风险。
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此次诉讼主要针对因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导致投资者因受骗而出现损失的问题,目的在于寻求受骗损失的补偿。在虚假陈述已被揭露更正后,个别投资者仍然“火中取栗”导致损失的情形将不予纳入。这也提醒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市场公告,建立理性投资理念,不要炒差、炒烂。
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涉及原告众多,获赔金额及期限成为投资者关注的核心内容。许峰律师告诉记者,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在赔偿的人数上差别巨大,特别代表人诉讼背景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具备平等的胜诉机会和获赔机会。
专家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和印花税。损失计算涉及诸多法律事实和计算标准的确认,需要在司法审理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辩论后最终由法院确认。法院将充分考虑损失扣除因素等情况,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关于获赔期限,法学专家表示,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启动到结束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但在法院裁决执行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第一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等便捷方式,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
许峰表示,中小投服中心下一步需要代理投资者进入庭审程序,充分维护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间是否会引入核算机构、专家证人等也非常值得关注,希望各方保持审慎。
证监会将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同时,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持续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释放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
许峰律师表示,如果能够长期、持续、规范地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生态和市场秩序起到巨大的捍卫作用,为推进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希望把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常规动作推进,贵在坚持。”许峰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投保机构要与人民法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建立起无缝对接、同频共振的协同共治体系。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被践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公平投资权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对各类证券代表人诉讼要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
“一个好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刘俊海说,康美药业证券民事纠纷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虽然还在路上,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已开始显现出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警示全行业、教育全社会和抚慰公众心理的六大功能。他表示,希望资本市场各方主体都能胸怀对公众投资者的感恩之心、对法律的信仰之心和对法律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择善而从。
[2021-04-17] ST康美(600518):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锁定康美药业
■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4月16日宣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当日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提高维权效率 降低维权成本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
“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介绍,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二是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该负责人表示。三是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四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问题。”前述负责人说。
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A股市场投资者超过1.8亿,特别代表人诉讼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该案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标志性事件,有利于震慑、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许峰说。
[2021-04-17] ST康美(600518):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上海证券报
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相关程序!
证监会昨日发布消息称,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日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下称“登记公告”)。投资者将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与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
康美药业案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登记公告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2月10日,广州市中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并确定了权利人范围。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市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证券法相关条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并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这意味着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投资者将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参与此次诉讼。业内人士称,该诉讼参加方式,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根据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案的权利人范围包括: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适格投资者未按期书面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就将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参加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小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
资本市场又一标志性事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同时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据悉,证监会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
首先,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再者,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最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1-04-17] ST康美(600518):去年预亏超244亿 昔日白马股ST康美又遭索赔
■证券时报
ST康美(600518)大幅下修2020年度业绩预期,即刻受到监管问询。与此同时,针对康美造假案的集体诉讼也正在进行中,公司即将面临大批投资者索赔。
存货减值逾200亿元
ST康美4月16日晚间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0年度净亏损约为244.8亿元到299.2亿元,此前预亏148.5亿元到178.2亿元;扣非后净亏损约为240.3亿元到293.7亿元,此前预亏148.7亿元到178.7亿元。
ST康美解释称,业绩预告更正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公司归还债务本息影响经营现金流,造成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其次,为了加快资金回流,确保主业中药饮片的生产及销售稳定,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有些代理权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折价销售,尤其是以较大折扣加大力度处理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导致公司销售额及利润大幅下降。
此外,鉴于公司存货等资产管理不善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随着资产清查、评估和审计程序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到部分存货等资产历史入账成本高于公允价值,市场交易不活跃。公司储存在青海西宁等地的存货资产仓储管理混乱,经过初步估算,相关资产可变现价值贬损较大。
公司表示,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做了充分的减值计提。其中,商誉减值约4400万元、信用减值约10亿元、工程及固定资产减值约15亿元、存货减值约203亿元;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公司期末补充计提或有诉讼支出5亿元。
上交所随即就ST康美大幅下修业绩预期下发问询函。监管方要求公司说明公司资产减值测算的具体过程、减值迹象出现的具体时点,是否存在前期计提不足的情形、前期业绩虚假或调节利润的情形。对于民事诉讼索赔计提,公司需说明计提或有诉讼费用的依据。
监管还要求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说明,并表示,公司2020年期末净资产预计为负,股票可能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目前还存在大额资金占用未解决,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涉及重大诉讼等风险事项。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当前经营实际情况及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明确投资者预期,做好2020年年报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和后续安排。
集体诉讼正在进行中
3月26日,投服中心正式公开接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50名投资者委托,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在进行中,财务造假大户ST康美即将面临大批投资者索赔。
广州中院此前公告确定了康美虚假陈述案的权利登记范围,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此案被告不仅有上市公司,还包括马兴田、许冬瑾等21名时任董监高。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顾某某、刘某某等11名自然人共同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的诉讼。随后广州中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
4月16日晚,ST康美公告诉讼进展称,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公司将积极应诉,做好与广州中院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
目前,ST康美仍深陷流动性危机。4月14日,公司公告称未能筹措“18康美MTN001”、“18康美MTN002”足额偿付资金,这两项中期票据本应于3月20日、3月28日兑付。ST康美表示,公司流动性阶段性紧张导致的中期票据未能如期偿还,触发了交叉保护条款的约定情形,对公司融资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与债券持有人及主承销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康美药业造假被戳破面具起源于2018年10月,媒体对公司货币资金真实性发出质疑,随后其股价大幅下跌。2018年12月,康美药业及其董监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5个月后,证监会发布初步调查结论,认定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虚假。2020年5月,证监会正式对康美药业下发处罚决定书。
康美造假还波及到串通其中的审计机构,因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正中珠江会计所于今年2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没5700万元。
康美药业因造假而被立案调查前,公司市值最高时达1300多亿元,为市场关注的千亿市值白马股,而截至最新收盘,公司市值仅有102亿元。
[2021-04-17] ST康美(600518):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来了 事涉康美药业
■证券时报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确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这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首单证券纠纷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4月16日接受了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兴田等人、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利于受损投资者索赔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
首先,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其次,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执法是否有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再次,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最后,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一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二是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三是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同时,我国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
四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在程序启动方面,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要获得50名以上的权利人授权,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享有裁决权;在代表权运行机制方面,规定了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退出权等。
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2021-04-17] ST康美(600518):全年最多亏了299.2亿元!ST康美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报
4月16日晚间,ST康美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0年全年亏损244.8亿元至299.2亿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偏差巨大。
本次更正后,ST康美2020年期末净资产将由正转负,触及退市新规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当晚,上交所火速发函问询,要求公司核实资产减值状况,会计师专项核查,充分揭示风险,确保年报按期披露。
本次业绩预告更正与公司2021年1月底的业绩预告金额差额约100亿元,偏差巨大。当时预计的数据是,公司归母净利润-148.5亿元到-178.2亿元。
本次公告披露,ST康美业绩更正主要由于公司存货等资产管理不善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随着资产清查、评估和审计程序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到部分存货等资产历史入账成本高于公允价值,市场交易不活跃。公司储存在青海西宁等地的存货资产仓储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清查核查专门工作组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对存货资产进行了初步全面盘查,经过初步估算,相关资产可变现价值贬损较大。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做了充分的减值计提。
虽然巨额亏损使得康美高企的经营风险得到一定释放,但亏损额如此之大,仍令市场大跌眼镜。
面对如此巨大的业绩预告亏损和偏差,上交所在公告当晚发函问询,要求公司进一步核实资产减值过程及合理性,确保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要求会计师出具专项核查说明。
上交所表示,对于查实的公司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上交所将依法依规启动纪律处分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本次业绩预告更正,公司将在2020年期末出现净资产为负的情况,触及退市新规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据了解,公司近期也涉及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可能成为中国版首单集体诉讼。公司亏损、债务、诉讼等风险处于高位,并存在退市风险,在此背景下,公司补提巨额亏损,背后考虑耐人寻味。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时,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2021年未能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对此,市场人士提醒,投资者需要充分认识风险,理性投资。截至目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超过90亿元资金,相关归还方案尚未完全明确。对于托管方而言,需要继续追查资产、解决资金占用难题,后续面临一定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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