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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开发产品摊销核算

日期:2022-08-19 21:52:57 来源:互联网

开发企业出租的经营房屋和土地,如果改变用途,将其对外销售或转让时,就视同商品房销售和商品性土地转让处理。出租房屋在改变用途进行销售以前,如要出租开发产品进行改装修复,其所发生的改装修复费,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出租开发产品应作为销售费用,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的借方。出租房屋在改装修复后对外销售时,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办理房屋交接、开出发票账单时,按其价款收入记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借方和“经营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科目的贷方。同时应结转对外销售出租房的销售成本。

在结转出租房销售成本时,应扣除出租房累计摊销额,按出租房原值减已提累计摊销额后的净值,出租开发产品记入“经营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科目的借方,同时,要注销出租房的原值和累计摊销额,将出租房累计摊销额记入“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的借方,出租房原值记入“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的贷方。

出租土地如改变用途进行转让时,应在移交转让土地并将土地转让价款账单提交买主时,出租开发产品将转让价格记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借方和“经营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土地转让收入”科目的贷方。同时,应将出租土地的净值作为土地转让成本记入“经营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土地转让成本”科目的借方,出租土地累计摊销额记入“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的借方,出租土地原值记入“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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