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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法则衡量经营业绩的最佳指标

日期:2016-10-21 08:45:41 来源:互联网
    按照中国新的会计准则,现在的利润表中,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是: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从巴菲特致股东的信以及伯克希尔公司年报来看,巴菲特所说的营业利润和中国目前利润表中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有所不同,其公式中不包括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损益这些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投资和融资活动产生的损益。
  但毫无疑问,巴菲特非常重视营业利润,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巴菲特认为,衡量单一年度经营业绩的最佳指标,不是每股收益的增长,而是营业利润除以股东权益得出的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即每一元股东权益创造的营业利润。
  巴菲特在1979年致股东的信中说:“我们一直认为,营业利润(不包括证券投资收益或损失)占股东权益(所有证券投资均按成本计量)的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是衡量单一年度经营业绩的最佳指标。衡量单一年度经营业绩时,证券投资不按市值计量的原因是,证券市值年度间大幅波动将使股东权益也相应大幅波动,而作为分母的股东权益大幅波动会导致衡量经营业绩的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指标明显扭曲。例如,证券市值大幅下跌,证券投资以市值计量会导致股东权益下降到非常低的水平,由于分母变小,尽管作为分子的营业利润本来只是中等水平,但是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却相当高,看起来业绩表现相当好。相反,股票投资越成功,证券投资以市值计量会导致股东权益上升得越高,由于作为分母的股东权益变大,尽管作为分子的营业利润本来相当不错,但是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却相当低,看起来业绩表现相当差。所以我们仍以期初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计算股东权益时股票投资以成本计量)来衡量经营业绩表现。”
  第二,巴菲特认为上市公司和分析师及公众过于关注每股收益的增长是错误的。
  “按照期初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这个业绩标准来衡量,我们公司1979年的经营业绩相当好,期初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为18.6%,不过略逊于1978年的水平。当然每股收益增长幅度相当大,约20%,但我们认为并不应该对每股收益过于关注。1979年我们拥有可供运用的股东权益资本相比1978年大幅增加,但是尽管每股收益大幅增长,用期初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来衡量运用这些资本取得的业绩却不如前一年度。即使是把资金存入一个休眠存款账户,或者购买美国储蓄债券获得固定利率,这样投资的“每股收益”照样增长,只是因为“收益”却按照固定利率每年取得的利息不断滚存加入下一年度的本金,导致本金规模逐年扩大。因此,如果公司支付股息率很低,尽管公司盈利能力像一个静止的时钟一样没有任何增长,由于资本规模逐年不断增长,也会导致每股收益相应逐年增长,让公司股票看起来像一只成长股。”
  “所以,我们衡量一家公司经营业绩好的主要标准,是公司利润相对于所使用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很高(没有过度使用财务杠杆也没有会计舞弊等),而非每股收益的持续增长。我们认为,如果公司管理层和金融分析师能够改变他们过度关注每股收益的做法,那么公司股东及一般投资大众对很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将会有更好的理解。”
  第三,运用期初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衡量业绩还需要考虑很多其它因素。
  巴菲特在1980年致股东的信中说:“伯克希尔公司的营业利润从1979年的3,600万美元增长到1980年的4,190万美元。但营业利润除以期初股东权益(证券投资以成本计量)得出的期初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却从1979年的18.6%下降到1980年的17.8%。我们认为这一比率是衡量单一年度公司经营管理经营业绩的最佳指标。当然要在分析决策时合理运用这项指标,还需要考虑很多其它因素,包括会计原则、资产历史成本价值、财务杠杆与行业发展情况等。”
  但是,随着伯克希尔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所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对实际盈利的影响越来越大,巴菲特发现股东权益营业利润率这个年度业绩指标对伯克希尔的适用性越来越低。
  巴菲特在1982年致股东的信中说:“尽管我们坚信这个业绩衡量指标仍然适用于绝大多数公司,但是我们认为这个指标对于伯克希尔公司的适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
  “我们确信我们抛弃营业利润除以股东权益这个业绩衡量标准是有正当理由的。……对于伯克希尔公司来说,持股比例低于20%的投资项目的总体规模庞大,而且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认为,正是由于持股比例低于20%的投资规模如此庞大,以至于我们账面的营业利润数据的重要性变得十分有限。……我们在4家上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合计超过4,000万美元。这个数据尽管根本不会反映在我们报告的盈利中,但是却超过了我们报告的营业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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