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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日期:2012-07-2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1993年5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1993年8月根据国务院《证券交易所管

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所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

  第四条 本所办公地点及集中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五条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

  (3)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4)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

  (5)对上市公司及会员进行监管;

  (6)对办理或委托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上市证券的过户及集

中保管;

  (7)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8)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理事会批准后,

可成为本所会员。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金融

机构;

  (2)资本金或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组织机构、业务人员及其他方面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八条 本所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参加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5)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转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前项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半年内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

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l)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察委员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

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

议。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过半

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 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本所设理事会,必要时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为本所的决策机

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所理事会不少于七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理事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 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市政府

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必要时设常务理

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

会选举产生,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备案。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审定、修改本所业务规则;

  (3)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副总经理;

  (4)根据总经理提议,批准新会员加入本所的申请;

  (5)审定总经理提交的工作计划;

  (6)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定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8)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若干职能部门的设置与撤并;

  (9)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办理会员大会交付的事项和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

时,由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或者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常务理事会可不定期地举行,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本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

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

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报国务院证券委备案。总经理为理事会当然理事。副总

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聘任,报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本所法定

代表人,其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3)提名副总经理侯选人和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

  (4)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总经理因故临时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履 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由总经理提议报理事

会通过。



  第八章 上市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审批证券的上市;

  (2)拟订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

  本所上市审核部门为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上市委员会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1)律师、注册会计师、本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两人,由理事会聘

任,报市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和市政府授权机构各委派一人;

  (3)本所理事长、总经理;

  (4)本所其他理事一人。

  第二十八条上市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本届上市委员会第一

次会议在委员中推选。

  第二十九条上市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七

人,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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