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正点财经 > 股市学院 > 政策法规 > 正文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日期:2012-07-2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依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

  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其恢复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委)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

  暂停上市的公司终止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决定。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后,董事会预计第三年度将连续亏损的

,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

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



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



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应当通知该公司并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

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是否可以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和恢复股票上市的具

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

务。

  第八条 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四十五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

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十二个月。

  第九条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的,应作出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并向

证券交易所说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自接到公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公司宽

限期的决定,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公司应自接到证券交易所上述决定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公告这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

让服务,股票转让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二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

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后,应当提交发审委审核,

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应当暂时停止该公司股票

的特别转让服务,并相应延长公司的宽限期。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中国证监会有关恢复股票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恢复上

市交易。

  第四章 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

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

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

票转让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一)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二)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

易所批准的;

  (三)第十七条所述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

  (四)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将出现第十七条所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

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这一情形经审计证实的,应当在接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二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公告

,说明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

债权债务、诉讼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详细说明造成公司这一状况的详细原因,

特别要详细说明导致公司亏损的关联交易及有关债权债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

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终止上市的公司其股票的转让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暂停上市

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联系投稿 | 联系删稿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濠殿喗绻愮徊鍧楀磻閿濆洨纾鹃柟杈剧到閸嬪秶绱撴笟濠冨婵犮垹婀辨晶妤€危閹达附鏅滈柣妤€鐗嗛。鏌ュ级閻愭祴鍋撻悢鎭掑亽闁荤姳绶¢崹顖滃垝鎼淬垻顩烽柨婵嗙墑閳ь剙鍟幏鍛堪閸″繐浜鹃柛娑卞墴閸ゅ霉濠婂牏绱版い顐㈡喘閹瑩鐛惔鎾充壕闁稿本鐟ч悷婵喦庨崶銊х畾闁伙箑顦遍幏鐘诲Ψ閵堝嫮绠氶梺璇″弾閸ㄧ晫妲愬▎鎾崇闁告侗鍠栭顏劽归敐鍛棛缂佹顦靛浠嬪箛椤忓棜澹橀梺鍝勫€稿ú銈夋偤瑜旀俊瀛樻媴鐟欏嫭顔嶉梺纭咁嚃閸犳牕顕i悜钘夌倞闁告挆鍐炬毈闂佹寧绋戦ˇ顖炲矗韫囨稒鐒鹃柕濠忕畱閻忔鏌ら弶鎸庡殗闁稿孩鎸冲畷姘跺幢濡も偓閺佸爼鎮楅悷鐗堣础婵炲牊鍨垮畷娆撳幢濞嗗备鍋撳鈧獮鈧憸瀣焵椤戣儻鍏屾繝鈧敍鍕ㄥ亾閸︻厼浠﹂柍褜鍎告担鎻掍壕濞达絽鎽滈弳姘舵煛娴e摜鎽犻柍褜鍎告担鎻掍壕濞达絿枪閹搞倝鏌¢崘顓炵厫闁逞屽劯娴f彃浜惧ù锝嚽归弬褔鏌涢幒鎾垛姇闁逞屽劯閸涱垱鎯i梺鎸庣☉閻胶鈧哎鍨藉鍨緞婢舵劖娈旈梺鍝勵槸閸犳稓妲愬┑鍫熷珰濡炲瀵掗崕鎴濃槈閹绢垰浜鹃梺鍝勫暙閻栫厧螞閸ф宸濆┑鐘插閸欌偓闂佸憡甯炴繛鈧繛鍛叄婵℃挳宕掑顒佹殽闁诲骸缍婇埀顒佺〒閻苯銆掑顓犫姇濠殿喖娲ㄩ幐褔宕熼鐟颁壕闁告侗鍘煎Λ姗€鏌ら弶鍨灕缂佽鲸绻堥悰顕€寮甸悽鐢垫喒闂佸搫顑呯€氼參宕瑰璺虹闁哄浄绱曢妶顐も偓鐐瑰€濈紓姘额敊閸涘瓨鏅悘鐐村劤椤矂鎮硅鐎氼垶鍩€椤掆偓閹冲繐鐣垫担鍓叉桨闁靛牆妫欓幆娆徝归敐鍡欑幓缂佽鲸绻冮ˇ鐗堟償閵婏妇褰熼梺鐓庮殠娴滄繃鍒婇幘顔嘉ラ柨鐕傛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