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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

日期:2012-07-2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 (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市场字

[2000]11号文批准, 自2000年6月17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

习并遵照执行。1999年6月1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同时

废止。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最

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预计可能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反映其连续第三年亏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后2个工作日内, 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条 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并在停牌

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

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的逐日持续交易。

  第七条 上市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

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八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第九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

“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

  (三)申报价格的涨幅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5%(含5%)(上一次转让价

格显示在行情系统中的昨日收盘价栏目中),不设跌幅限制;

  (四)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向本所会

员发出成交回报;

  (五)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公告;

  (六)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价收购,按

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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