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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2022年税收优惠

日期:2022-04-10 15:38:48 来源:互联网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城投公司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和财政实力来给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债一定的税收减免。城投公司据国家税务总局初步核算,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达到68 476.88亿元,是1994年财税制度改革时的16倍,其中城投公司中央财政收入为35 896.1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为32 580.74亿元。城投公司雄厚的财政收入,为充分利用灵活的财政政策调节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此外,中国的国债免税政策也给城投债的免税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都为中国城投公司和城投债免税提供了很好的条件。然而,现阶段中国给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债税收优惠还存在很多难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城投公司和城投债的界定比较混乱给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债税收优惠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城投公司和城投债。目前,城投公司和城投债是对那些充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及其发行的企业债券的笼统称呼,理论界和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这就使得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来归类城投公司和城投债。各个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都是从城投公司设立过程中地方政府充当的角色、城投公司设立后的主要定位、资金投资方向和资金偿债来源等几个方面,来确定一个公司是否是城投公司。这就造成了各个研究机构对城投公司和城投债的统计不尽相同。例如,根据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的统计,2008年城投债发行14只、发行总额241亿元。城投公司来自中国银行信贷部的统计则称2008年城投类企业债共发行了214亿元。而根据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的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城投债发行总数为131只,发行规模达到1759.2亿元。这些统计数据的偏差说明目前中国城投公司缺乏统一的框架,很难严格判定哪些企业为城投公司,哪些债券为城投债。2.法律法规上的欠缺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各项立法程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然而,各项相关配套设施和法律法规却进展缓慢。虽然近年来中国各项立法取得较大进展,各项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和完善,但仍然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虽然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已有近30年,但中国仍然没有一套完整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国债市场予以规范,这严重制约了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对于市政债券,中国目前还没有相关发行实践,也就谈不上有关于市政债券的法律了。对于公司债和企业债的相关监管,也仅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3号)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21号)等相关法律,从而导致城投债只能依据这些法律来进行约束,而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3.城投公司和城投债种类复杂目前,中国的城投公司比较混乱,种类比较复杂,不便于对城投公司进行分类管理,也难以对城投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只是针对那些承担公共责任的城投公司及其发行的债券,而那些没有承担公共职责的城投公司及其发行的债券不能给予税收优惠,应该按照一般规定进行征税。如果给予所有城投公司及城投债税收优惠,显然是不合适的。正是由于城投公司的种类比较复杂,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有效的分类,使之成为制约给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债税收优惠的重要难题。4.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立法权中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为统一全国税收政策,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中央税、共享税和关系全局的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都被集中在中央,使得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税收立法权,无法针对自己辖区内经济运行的特殊情况,给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债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轻微的调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通过税收来调剂经济的作用,城投公司更无法通过税收的调节给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债一定优惠,这不利于城投公司和城投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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