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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市场化2022年最新转型

日期:2022-04-10 15:25:47 来源:互联网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国务院于2010年6月10日下发了“国发〔2010〕19号文”,城投债市场化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落实“国发〔2010〕19号文”,国家发改委曾暂停了对城投债的审批,而且那些已获批复但未在6月10日前公告发行的城投债,城投债市场化也被要求重新审核,城投债的发行曾一度进入停滞阶段。整体来看,“国发〔2010〕19号文”对城投债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为应对金融危机,2008年年底政府出台了4万亿投资计划,鼓励地方政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国家发改委放松了对城投债的审批,各地方政府为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城投债市场化纷纷设立城投公司,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起初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是一些质量较好和主营业务能力较强的城投公司,后来随着城投债审批的加快,大量临时搭建的城投公司也加入发债行列,而这类城投公司大部分都没有或者很少有主营业务收入,城投债市场化利润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债务偿还则主要依靠财政资金。

“国发〔2010〕19号文”将城投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只承担公益性项目[插图]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插图]的城投公司;第二类是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城投债市场化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运营任务的城投公司;第三类是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插图]的,城投债市场化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城投公司。对于第一类城投公司,“国发〔2010〕19号文”严格规定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对于第二类城投公司,也规定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城投债市场化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由此可见,“国发〔2010〕19号文”的出台将大部分临时搭建的、主营业务薄弱的城投公司排除在发债门槛之外,对城投债发行主体进行了限制。但同时也需看到,“国发〔2010〕19号文”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城投债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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