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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市政债券2022年规模

日期:2022-04-08 19:57:03 来源:互联网

美国作为市政债券最发达的国家,有着其特有的模式:宽松的政府准入机制和严格的市场监管机制。虽然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事务很少过问干预,但是,美国市政债券在美国有一整套证券法律法规来约束市政债券的具体运行。这些美国市政债券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债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这六个联邦证券法案以及后来颁布的一些补充法规构成。负责市政债券发行监管的机构有: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的证券管理机构。该委员会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产生的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和准司法性质的管理机构。其美国市政债券被授权负责对六个联邦证券法案所制定的所有规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有三项基本职能:立法、调查和审判、执行。

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是一个从事规范市政债券市场上的券商、银行、经纪人和交易商行为的独立自律性机构。美国市政债券委员会由15个成员组成,包括5名证券公司代表、5名银行代表和5名公众代表。该委员会提出管理办法后,广泛征求业内人士的意见,并参考业内人士的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美国市政债券管理办法的最终决定权不在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而是由证券法委员会持有。制定出的管理办法既不由证券法委员会也不由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具体实施,而美国市政债券是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Dealers,简称NASD)及银行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这是由于经纪商是NASD的成员,便于NASD对他们施加影响。对于券商和投资银行,则可委托其上级监管机构对其施加影响。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主要有上市制度、发行者内部状况公开制度、禁止不正当交易的规则和证券事故的处理方式。

发行者内部状况公开制度是关于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定。美国市政债券发行者内部状况的公开包括初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和进行上市交易之前的信息披露,以及之后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现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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