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正点财经 > 股市学院 > 银行法规 > 正文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日期: 2012-07-27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第四条 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具有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信托法律网trustlaws.net编辑)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对监管规章和政策定期跟踪评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 银监会积极推动适宜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建设,促进形成金融创新活动的公平交易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竞争秩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通过有效手段,确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风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活动的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客户”。应明确目标客户群,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交易对手”。在开展涉及投资和交易业务时,应认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密切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战略与政策的执行情况。董事会要确保高级管理层有足够的资金和合格的专业人才,以有效实施战略并管理创新过程中带来的风险。董事会要确保金融创新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与全行整体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相一致。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高级管理层要建立能够有效管理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文件档案和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以及培训和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形成前台营销服务职能完善、中台风险控制严密、后台保障支持有力的业务运行架构,并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减少管理层级,逐步改造现有的“部门银行”,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流程银行”,实现前、中、后台的相互分离与有效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需求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销售、后评价和定期更新等各个阶段;应该进行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准确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做到制度先行,制定与每一类业务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风险提示内容,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金融创新的信息科学技术投入,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经营计划和业务流程的持续开展,提升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有效整合客户信息,通过数据分析与挖掘,为客户提供更多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形成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制定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薪酬制度、培训计划和人力资源战略,不断吸引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提高金融创新专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组织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培训活动, 确保员工熟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及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考核制度,保证从事创新业务的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第四章 客户利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联系投稿 | 联系删稿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婵犳鍠楃换鎰緤閸ф纾婚柨婵嗘川绾鹃箖鏌熸潏鍓у埌闁稿绉剁槐鎾寸瑹婵犲啫顏�濠电姰鍨瑰﹢杈ㄦ櫠濡も偓鍗遍柟杈鹃檮閺呮粓鏌eΔ鈧悧鍡涖€傞弻銉ョ骇闁绘劖绁撮崑鎾绘偄閹帒浜介梺鑽ゅС缁讹繝宕归婊冨灊閹兼番鍨婚々鐑芥煥濠靛棛澧戦柍褜鍓欓崯顖炲箯閸涱厸鍫柛鈥崇箰娴滈箖鏌涘☉鍗炲⒋闁搞倕顑呴湁婵犲﹤鐗忕槐鐗堛亜椤愩垺鍠橀柟顔界懇閻涱喗鎯旈幘鍏呭闂佺ǹ鏈悷褔鎮峰┑鍠﹀酣宕堕妸褏鐣鹃梺浼欑畱椤﹂亶骞忛悩璇参ㄩ柕鍫濆缁犳岸姊虹拠鈥冲季闁搞劎鏅Σ鎰枎閹惧磭顦遍梺鍛婁緱閸犳牠顢旈鍔藉綊鏁愰崨顕呮缂備焦顨呴ˇ闈涱潖娴犲绠涙い蹇撴婢规﹢姊洪崫鍕偓绋棵洪妶澶嬪仱鐟滄梹淇婄€涙ɑ濯撮悷娆忓椤斿秹姊虹涵鍜佸殐闁哥姵鐗曢锝夋倻閽樺鍊為梺鍛婃寙閸愮偓姣堥梻浣瑰缁嬫垿藝椤栫偛鐭楅煫鍥ㄧ⊕閻掗箖鏌曟繝蹇曠暠闁诲繑顨婇弻銈夊级閹稿骸娈楅梺绋垮閹稿啿鐣峰璺哄耿婵°倐鍋撻柡浣哥埣閹鎮烽悧鍫g濠电偛鐗婇崹鍨暦濞嗘挸骞㈡繛鍡楀閸嬫挸顫滈埀顒勭嵁閳ь剛鎲哥€n喖鐒垫い鎴e劵閸忓本绻濋埀顒勬晬閸曘劌浜鹃柛锔诲幖娴狅箓鏌嶈閸庡憡鎷呴幓鎺嶅婵炶揪绲介幗婊堝汲濮樿埖鐓涘ù锝呮憸閹界娀鏌嶈閸庡憡鎷呴幓鎺嶅婵炶揪绲挎灙闁规悶鍊濋弻锟犲礃椤撶偟鍘梺閫炲苯鍔ù锝嗗絻娴滄儳霉閿濆毥褰掑棘瑜旈弻娑㈠箳閹惧灈濮囬梺閫炲苯鍔柛娑卞灡閹綁姊洪幐搴b槈闁活厺鑳堕埀顒佸搸閸ㄨ棄顕i崹顐㈢窞濠㈣埖鍔栧▓鏃堟⒑閸濆嫷妲搁柛鐘崇〒濡叉劕鈹戦崼鐔风彴婵$偛顑呯€垫帡宕曢幋婵冩闁圭虎鍨版禍楣冩⒑閸濆嫬鏆欓柣鏍帶铻為柛褎顨呭婵嗏攽閻樻彃顏柛娆屽亾闂備礁鎲$敮鐐寸箾閳ь剚绻涢崨顓㈠弰濠碘剝鎸冲畷鎺戭潩椤掍焦娈介梺璇查缂嶅﹪鍩€椤掍胶銆掗柣顓炶嫰閵嗘帒顫濋鐘婵犳鍠栧ú銊╁箰瑜斿畷鐔碱敊閻熼澹曢梺鍛婁緱閸樼厧螞濮椻偓閺屻倝寮堕崹顔界仌缂備浇椴哥换鍫ユ偘椤曗偓瀵敻鎮介悽鍨枓闂備礁鎼鍛偓姘煎弮瀹曠懓顫濈捄铏诡唴闂佸搫娴勭槐鏇㈠Χ椤愩倐鍋撻悙鐟扳偓婵堢磽濮橀鏁婇柛娑樼摠閺咁剟鎮橀悙鏉戝姢妞ゎ偄鐭傞幃纭咁槻閻庢凹鍨堕崺鈧い鎺嗗亾闁瑰啿绻愰悾鍨媴閸撳弶妗ㄩ梺闈涚墕濡瑩骞嗗▎寰濆綊鏁愰崱娆戝箵缂備浇椴哥换鍐囬悧鍫熷劅闁靛⿵濡囪ぐ鐔兼⒑閻撳寒娈犲ù婊勭箖閸掑﹪骞橀鍢夈儵鏌ㄩ悤鍌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