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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研究: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则发布

类型:宏观经济  机构: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兴业研究所  日期: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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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

    本次《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由“全球系统重要性”发展到“国内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阶段。《指导意见》不仅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更是看齐国际监管标准的“补短板”举措。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持牌金融机构,也可能纳入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指导意见》指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将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逻辑保持一致。其中,我们认为“资产变现”指标可能主要针对其他机构(尤其是投资基金),大致对应于国际监管“复杂性”指标下的基金流动性情况、低流动性资产总额等指标。

    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认定门槛,FSB等国际监管组织并没有刚性的要求,为避免短期内对金融机构造成冲击,监管机构可能根据机构系统重要性得分,在过渡期逐步增加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数量。

    我们认为,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监管主要影响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大中型银行可能接受更高的附加资本和杠杆率要求,参照国际标准和我国监管文件,具体附加资本要求可能介于0.5%至2%之间,预计附加资本要求的达标将会给予较为充裕的过渡期,并且会避免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和杠杆率要求相叠加;二是部分机构面临更高的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要求;三是部分货币基金将面临更为严苛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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